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内容监管及其体系构建
2023-12-31邹青徐丽芳
邹青 徐丽芳
[摘 要] 作為国家事权的教材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内容监管和质量控制仍存在内容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涵认识不足、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执行效率不高等问题。对此,本文提出: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当从围绕单一内容审核转向内容综合治理与全面监管。立足媒体监管理论,探讨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内容监管原则和边界,从两级规制、多维评审、人机协同维度阐述如何构建监管体系。
[关键词] 内容监管 数字教材 数字教育资源 在线教育 数字出版
[中图分类号] G2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23) 06-0076-08
On Digital Educational Resources Service Platform Content Regulation and Its System Construction
Zou Qing Xu Lifang
(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Wuhan University Intitute of Digital Publishing, Wuhan, 430072)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eaching materials of national authority, the content supervision and quality control of digital educational resources service platform still exists with backward concept of content supervision, insuffici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notation of supervision, unsound supervision system, inefficient supervision and implementation. In this regard, this paper proposes that the digital educational resources service platform should be shifted from a single content audit to comprehensive content governance and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Based on the theory of media regula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inciples and boundaries of content regulation of digital educational resources service platforms, and describes how to build a regulatory system from the dimensions of two-level regulation, multi-dimensional review and human-computer collaboration.
[Key words] Content regulation Digital textbook Digital educational resources Platform Review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业科技与标准重点实验室——高等教育出版社“智能+”教育融合出版创新与应用重点实验室“教育服务平台内容与服务监管体系标准”课题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邹青,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2020级博士生;徐丽芳,管理学博士,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 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伊利诺伊州大学创建“自动教学操作程控逻辑” (Programmed Logic for Automatic Teaching Operations,PLATO)系统,汇聚课程内容资源并支持多人同时在线学习、交流以来,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已经成为当下教育信息化的重要表现和承载形式,同时也是教育出版数字化的重要表现和承载形式之一。它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提供经过数字化处理,可以在多媒体教学设备、计算机等终端设备及网络环境下,面向广大师生与学习者提供网络课程、数字教材、数字图书、教学课件、教学案例、虚拟实验等教育资源和在线学习、教学辅助、资源共享和交流互动等服务功能的平台[1]。自1998年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库开发领导小组起草《全国远程教育资源建设规划》以来,全国掀起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和研究热潮,迄今已形成国家、企业、学校多元共建,覆盖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领域的平台体系。2022年3月,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线,一年面向52.9万所高校、1844万教师、2.91亿学生和广大社会学习者,汇聚中小学资源4.4万条、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库1295个、高等教育优质慕课2.7万门,访客量超过11亿人次,用户覆盖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资源规模和服务范围前所未有[2]。商业领域也涌现出人教数字教材、学科网、高教书苑、人大芸窗等一批内容数量可观、市场表现抢眼的平台。
在传统教育活动和教育出版活动中,以教科书审核为核心的教育内容资源监管和质量控制是作为国家事权的教材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数字时代,教育资源服务平台的内容监管工作亦然。2019年,教育部要求教材出版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严格把控教材内容质量,对使用中的教材进行检查监督,让问题教材及时退出,其中便包括通过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提供的各类教材[3]。2021年,教育部、中央网信办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文件对加强教育资源内容监管提出要求[4]。2022年,教育部印发的《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范(试行)》(简称《规范》)文件要求业务职能部门建立数字教育内容审核、动态评价与问题举报等监管机制[5]。种种举措透露党和国家对数字教育内容监管工作的重视。事实上,早在2000年国务院颁布《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一基础性法规,我国互联网监管就向体系化迈入,对新闻、出版、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双重许可制度和全流程监管[6]。2019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网信办”)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提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等制度[7]。2021年,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文件,旨在提出推动网站平台“准确把握责任,明确工作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规则,切实防范化解各种风险隐患,积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8]。
上述政策為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内容监管提供了一定指导、规范和保障,但实际执行时还面临诸多问题。首先,数字教育内容的媒体形态及生产、传播和消费方式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许多平台仍对其采取传统媒体监管方式,将重心压在对内容结果的内部审核,导致审核任务堆积、监管效率和透明度低下。其次,许多平台虽然意识到需要进行综合内容治理,但因为对内容监管内涵的认识不足,导致自我定位和监管行为出现偏差,与政府、平台用户等利益相关者产生监管矛盾。特别是在其需要同时接受教育、宣传、网络安全等多个部门的督导检查,而其内容来源及参与主体又十分复杂时,更容易出现主体责任不明、相互推诿、标准冗余等情况。平台内部监管也常出现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如对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落实不彻底,执行不够全面深入。此外,许多平台过于依赖人工而未能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的技术优势。可以预见,在当前政策环境下,数字教材等教育内容领域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致力于转向全面回应教育内容生产与消费变革的综合监管。那么,如何基于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以及教育出版融合发展与内容监管现状,构建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内容监管体系,明确其核心要素与运行逻辑?这是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数字教育出版和在线教育领域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2 内容监管:概念、原则与边界
随着数字教育内容逐渐脱离简单的纸质教材数字化,演化出更多媒体形式、功能,传统内容监管逐渐不再适用。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需要及时更新内容监管概念,重新制定内容监管原则和边界,明确监管的主体行为准则和具体范畴。
2.1 概念界定
内容监管(content regulation)概念源自媒体领域,指对媒体信息与内容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内涵因国情和媒体类型而异。传统媒体(含图书、报刊等印刷媒体和广播、电视等传统数字媒体)大多采取媒体经营者独揽内容生产和传播的专业化、中心化运营模式。其内容监管由政府或行业主导,依托法律法规命令媒体保证内容质量。媒体内部设立编辑责任制,以“不良内容清单”为尺度进行内容审核,审核过程不对读者开放。相比之下,互联网激活了个体内容生产与传播能量,赋予网络内容涌现性、海量性、动态性和多模态特征。网络媒体摒弃传统媒体模式,鼓励内容多样共存和同台竞争,建立“内容—内容”“内容—主体”和“主体—主体”网络,以便增进内容流通,扩大内容传播范围和影响;内容生产与传播不再由媒体经营者独揽,而是深受大众影响。其监管无论从工作量、复杂性来看,都无法以传统方式继续,而是要从单纯的内容把关拓宽至综合治理。“综合”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9][10]:一是监管范围立体化,在内容质量把关的基础上,还需对内容数量比例和聚集样态进行宏观调控;二是监管主体多元化,除了政府与行业,还需要动员、协调内容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大众力量展开协同内容监管;三是监管体制立体化,纵向嵌入国家基本制度安排,自上而下传达内容监管的一般要求,横向明确与配置政府/行业监管、社会调节、网民自治的权利关系;四是监管手段多样化,除了命令控制型监管还需要更多激励与协商合作型监管。
具体而言,在传播学视角下,“内容”指由语言或非语言符号构成,借助一定物质载体与渠道传达的信息组合。其在不同实践领域的内涵不尽相同:在出版领域,内容主要指出版物中经过严格策划、筛选与编辑加工的知识信息;在教育领域,内容主要指印刷与数字化课程与教学资源中,需要学生主动学习和掌握的知识、技能和概念,以及其他必要的教学活动信息(如课程标准与教学大纲、教学策略与建议、教材软件操作指南)。目前,对数字教育内容尚无权威定义。本文认为,它在狭义上指纸质教材的数字化版本,广义上还包括其他教学图文、音视频、PPT课件等配套性内容。主要教育出版商,如国内的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国外的培生、麦格劳希尔莫不通过平台提供这些内容资源,具体以网站、移动应用等形式存在。这些平台凭借强大的数字出版、数字学习、教育测评等功能,成为传播、获取和使用教育内容最为常见且几乎不可能绕开的“超级”教育媒体。离开它们,数字化教学将难以为继;平台若不能提供安全而有价值的教育内容,亦无法真正做到支持、促进教学。目前,我国仅对数字教育内容审核进行规定,平台监管办法尚未出台,但是仍要落实《意见》文件中的“提高资源监管效率”“提升数字资源供给监管能力,实现资源备案、流动、评价的全链条管理”等要求。其中,狭义内容尚可依靠纸质教材的内容监管体系,但对广义内容而言,平台监管才是未来的工作重心,而其首要问题便是明确平台内容监管原则和边界。
2.2 监管原则
监管原则指监管机构实施内容监管时依据的基本信念、理论或准则。合理制定监管原则有助于提高内容监管的合法性、公正性、可靠性和透明性。首要目标是要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中的不正当行为对公众造成损害。其次是维护内容市场秩序,确保市场公平、透明和高效运转,防止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出现垄断、欺诈、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稳定的行为。对此,监管机构需要创造公开、透明和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并切实提高综合监管能力。监管原则的制定通常要在内容安全、质量和发展、内容市场活力和秩序、内容效率和公平等多元目标之间寻求平衡。
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内容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以在网络时代为公民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增进社会教育福祉、促进教育公平为目标,围绕教育机构及学习者的内容需求,坚守教育内容质量和安全底线,强化教育内容消费权益保护。教育内容的特殊性使其监管不能像其他商业性内容一样只关注经济效益,在追求社会教育效益的道路上也不能只满足于不触碰内容红线,而是要从教育目的出发,进行更为严格的质量要求和把关。因此,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的内容监管应遵循6项原则:(1)合规性原则。监管当确保平台内容符合信息安全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平台内容业务和经营也需依法合规。(2)严守思想底线和鼓励内容创新统一原则。监管应当宽严相济,确保“严禁内容不出现、不良内容少出现、鼓励内容多出现”,为内容创新留足空间。(3)科学性、教育性和发展性原则。监管应确保教育内容客观真实,符合学术规范。内容设计应符合课程教学及学生心理和成长规律,全方位促进和支持学生发展。(4)公平与公益性原则。平台应践行教育普惠和资源共享理念,向所有用户提供公平获取内容的机会,确保内容产品定价合理。(5)公正监督和依法行政原则。监管应对各类内容及有关主体一视同仁,依法实施和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过程与结果的透明度。(6)统筹推进和高效性原则。监管应综合运用法规、标准、行政、技术等手段,统筹平台自治和综合监管,充分发挥政府、平台、社会等各方作用,形成社会内容共治合力。
2.3 监管边界
监管边界指内容监管实施时遵循的范围和限定。其设立主要是为了合理划定监管的具体范畴,在对监管主体进行赋权的同时,对监管权力进行约束,防止其扩张和滥用打击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活力和创新积极性。换言之,监管边界本质上是要合理确定内容监管和内容发展之间的度,在鼓励内容创新和防范内容风险之间寻求平衡。世界范围来看,内容监管边界设定有两种取向:一是宽松监管,监管机构对内容社区采取放任自由态度,避免其不受过度干扰;二是强力监管,监管机构制定内容标准和监管责任框架,要求平台主动监控、过滤和删除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容,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11]。由于教育内容的严肃性与意义非同寻常,我国对其采取了强监管。但这也并不等同于一味抑制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而是旨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平台在教育内容市场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如内容资源配置、调控,提高内容服务质量等。因此,即便是在强监管下,政府与平台、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监管边界也不是单方面的强制要求和处罚,而是留有协商空间。
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内容的监管边界具体表现为内容、组织和行为3个方面。内容边界指监管机构规定的违禁内容与判定标准,通常会按情节严重和惩处力度细分级别。如较严重者,为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等必须严厉依法惩处的内容;较轻者,为违反社会道德、破坏公序良俗、污染网络环境的不良信息,违背教育底线与学术规范的内容等必须提前预防和坚决抵制的内容。组织边界指监管机构依照内容性质和问题类型划分的管辖边界,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监管优势,避免职能交叉、相互推诿、政策冗余和矛盾等情况。如在行政监管中,上述违禁内容一般适合归口于技术资源与经验更丰富的网络安全、文化宣传部门。其他教育和学术问题则更适合由教育或其他专业对口的部门负责。行为边界指在不侵犯平台主体权益,不过度干预平台经营的前提下,对监管机构进行依法赋权,对外声明其可以行使的监管权力、措施,以及具体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3 构建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内容监管体系
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内容监管体系在纵向上应是要将行政监管、行业监管和平台监管之间形成统一完善的内容审查规则和机制。横向上要立足监管要求、内容标准和实际,分不同层次和维度对平台内容进行评审。最后,还应加强监管技术应用以提高监管效率。
3.1 体系框架
内容监管体系是由监管组织、监管内容、监管规则、监管方法和手段等要素构成的有机系统,旨在监督、管理和控制内容资源以及内容生产者、消费者和服务平台活动,以确保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平台自主构建的内容标准及社区规章。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的监管组织自上而下可包含行政、行业和平台3个层次。其中平台的任务是将外部的行政、行业监管与平台的监管逻辑一而贯之,结合平台发展战略和现状建立内部监管体系。在平台内容太过海量和复杂的情况下,平台还通过对外合作纾解监管压力。合作者及形式可以包括:一是专业监管,将部分内容监测或审核外包给具有资质并且能胜任的内容监管技术和服务商;二是用户监管,在不造成额外压力、打击积极性的情况下引导用户自我监管,通过开放评论区和问题举报、反馈机制吸引用户参与内容共治。此两者构成平台监管外延。
监管内容应囊括平台所有内容资源以及评审规则中的内容质量维度及具体指标。后者需要在满足政府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依据平台内容实际持续补充和完善(如及时添入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新质量特征或问题)。为提高透明度与合法性,平台还应酌情公开全部或部分内容评审规则。监管方法上,由于内容修改、评论、交易等行为仍有可能造成内容违规或引发争端,给平台内容样貌及用户体验形成负面影响,平台仍须对内容变化及有关行为进行实时监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干预措施。为此,强化内容评审与监测系统,提高其运行效率和精准度也就成为了内容监管执行的重中之重。其具体有两种策略:一是优化内容评审机制,使其能够全面有序地观测和评审平台内容样貌;二是探索人机协同监管机制,促使机器与人工相互配合,产生“1+1>2”的整体效果。
3.2 两级规制和两重逻辑
两级规制指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应优先满足行政部门针对所有平台的監管要求,而后依据平台特性建立适用的社区内容标准和行为规章,加强平台自律。由于平台主体行为深刻影响着平台内容样貌和体验,若监管仅鉴定内容结果而不进行问题溯流与问责,则只能局限于发现内容问题而无法预防和根治。因此,上述每一级规制都应遵从“内容规定”和“主体责任”两重逻辑。
首先,内容规定逻辑。世界范围来看,不同国家虽然因文化差异而在内容规定上有所差异,但基本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宗教、淫秽色情、恐怖暴力等大类,我国亦不例外[12]。但是,通用性规定并不能全面反映教育内容的精神属性与面貌,故而还需追加专门规定,以强化监管的针对性。综合现行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和《规范》等文件来看,教育内容作为一种传递科学文化知识、强化学生政治思想和正确价值观的手段,同时服务于国家教育和个人发展,需要对其科学性、文化性、思想性和教育适用性进行规定。由于不同教育领域的服务对象和育人价值有所区别,因此还应分教育领域进行规定,如我国出台的大中小学和少数民族教材管理办法。而平台则可按照学科和资源类型进行分类规定。
与此同时,为了引导、促进教育内容朝更好方向发展,内容规定也应包含正负取向,分别采取“负面清单”和“建设方向”两种表达方式。如通用规定的正向维度可基于内容的不同功能来规定,如加强思想教育、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增进社会安定和谐、增进公民素养、扩大国际影响力等。再如专有规定中,科学性监管于正向是要求教育内容真实、客观地反映事实,准确阐述学科概念、知识和方法,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反之则要求内容不得出现学术谬误、常识性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
其次,主体责任逻辑。明确主体责任是开展平台内容监管问责的必要前提。两级规制中,行政监管的作用在于把守内容市场边界,对平台内容及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监测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合规,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其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尽可能确保平台主体、内容及内容活动的可查、可溯与可控,以便政府掌握平台内容信息。如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等规定,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在开展内容业务前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进行平台网络域名,内容服务范围和重大选题备案;业务过程中进行内容记录和备份,及时处理和报告内容违规情况。这必须依赖政府“软硬兼施”和平台主动配合。
以此为界,平台还应进一步向下压实主体责任,以确保平台经营者、内容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内容社区的规则框架内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平台内容高质量发展。与政府角色类似,平台应加强主体管理,通过严格筛选教育内容供应商,设立用户内容生产准入机制加强内容源头控制。在健全内容审核机制的过程中,平台需加快、加强落实审核编辑责任制,将审核问题落实到人。尤其加强内容来源与使用审核,以确保内容版权合规与合理使用。如通过协议规定要求出版社、平台用户等内容供应方进行实名认证,保证内容产权明晰,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形。同时在内容使用过程中,平台也应核实用户是否在其权限内传播、使用内容。
3.3 多维评审
多维评审指对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内容展开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化评审。之所以强调“多维”,是因为平台内容评审不仅取决于客观的内容发展,还受管理体制、生产模式等社会因素影响。内容来源庞杂、类目众多,加之需要同时符合教育、出版、技术、网络安全等多重质量标准,不同质量维度评审的专业性要求又各不相同,单一、扁平的内容评审机制显然无法胜任。也正因为内容形式复杂,我国要求加强分级分类评审。以中小学教材管理为例,我国已大体形成“国家—地方—出版”三级审核制度,并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进行专门审核。同理,在现行网络内容与教材管理体制下,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当剖析内容评审需求,秉承“上线必审、更新必审、审必完整”和“以评促建”的原则,结合内容实际建立平台自己的分级分类评审机制。
分级评审,指合理划分评审层次,纵向衔接评审体制与评审分工。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需一边配合政府做好教育内容送审和抽检工作,一边组织内部评审,建立“平台—内容合作方”两级评审机制。内容合作方包括出版社、学校等专业机构和直接向平台提交资源的个体内容生产者。平台应鼓励其加强自审,必要时可要求其出具内容评审报告,作为平台评审依据和存证。平臺自主研发的内容可效仿传统教科书采取三审三校制度。不同的是,平台的交互功能使其能够更加方便、及时地获取用户内容反馈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内容的改进和完善至关重要。因此,在其得以合理引导和规范的情况下,用户评审也应成其为平台评审中的一级,如平台可以先对用户评审信息进行汇集分析,结果可作专家评审依据,亦或在专家评审结束后,利用用户评审信息查漏补缺。
分类评审,指对需要评审的内容,主要指按照内容标准划分评审任务,分别选择更合适的评审人选和方式。从标准来看,平台评审大体分为4类:一是思想政治与安全评审。平台应坚守教育内容的思想和安全底线,对内容加强政治把关和风险防范。平台可成立专门的内容政治把关和风险防控机构,对所有内容展开专项审查和抽检。二是合规性评审。旨在确保教育内容符合国家课程标准,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版式体例、公式地图、音视频等多媒体元素符合国家、行业和平台规范。这部分的评审可由专业编辑负责把关。三是专业性评审。平台需要不断巩固和提升内容的学术性、教育适用性,需要平台及其内容合作方联合学术科研工作者、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等专业人士共同完成。对此,平台可以先按学科分类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其负责制定学科评审标准和方案。四是技术性评审。针对一些具有人机互动元素的内容,平台应组织教学设计与技术方面的专家一同评审。
3.4 人机协同
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上的内容仅靠人工几乎不可能完成所有内容审核与监管,强制进行只会降低审核效率,给平台带来巨大成本。而智能审核、区块链等内容监管技术又还不够成熟,因此仍须采取人机协同的方式。其主要被用来解决核心的内容审核和监测问题。
内容审核方面,人工与机器俱是根据内容标准,基于既有审核经验和知识,对需要审核的内容进行识别和推理分析,判断是否存在错误或者违规情况,做出审核决策[13]。在内容识别阶段,首先需要人工输入数字教育内容文件序列,确立审核目标。而它通常是要在确定质量维度目标的情况下,对数字教育内容展开包含文字、图像、音频等在内的全媒体审核。不同机器审核系统能够覆盖和擅长的内容质量维度和媒体类型有所不同。比如,黑马校对、方正智能辅助审校、金山黑马等基于传统出版领域的系统更擅长文字审核,而互联网、新媒体等新兴领域研发的系统的优势在于图片和音视频内容违规检测。对此,平台可以采取多种系统组合的方式解决。内容审核推理环节,机器审核的优势是能记忆海量审核规则与实例,执行速度快、耐久性强,劣势是学科针对性较弱,尚未完全具备教学情境感知、学习情感分析等高阶审核能力。因此仍需一边用之识别潜在违规内容,进行初步推理和判断,一边还要由人工对机审结果进行复核,同时完成机器不能胜任的审核任务。
内容监测问题主要包括3个核心:一是内容流程,平台需要对内容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进行全流程追踪,以便及时发现违规行为;二是内容主体,平台需要建立内容作者与用户信用体系,以便落实内容主体责任;三是内容版权,平台需要清晰内容产权与合法、合理使用,规避侵权风险。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和访问控制等技术在此具有巨大应用前景。具体而言,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可以利用大数据和区块链全程记录教育内容资源属性和编辑、上传、消费等活动信息,借助含有内容规定、版权、隐私与用户协议等要素的智能合约,监测资源流通,发现异常并经人工确认后即可采取干预措施,如通过访问控制切断内容流通和用户使用[14][15]。对平台内容主体也可采取类似方法记录其内容贡献、消费使用和积分奖励等信息,在智能合约中封入主体内容权责、信用、评价和激励规则,协助平台筛选优质作者和内容违规者,提高主体监管和问责效率。
4 小结与展望
内容质量对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发展至关重要。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的发展方向是:一方面,要明确平台内容监管原则与边界,统一完善监管概念与行为准则,加强平台自律的同时平衡好政府监管与内容市场发展、平台用户权益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以效率和效度为目标,构建和优化平台内容监管体系,主要包括健全政府、行业、平台多元内容监管体制和规则,完善内容评审制度,探索人机协同监管[15]。目前,教育内容监管标准的缺失和较弱的操作性给内容审核造成诸多障碍。而由于数字教育内容的特殊性和行业惯性,其监管仍以平台偕同出版社、学校、一线教师和专家共同对其进行质量把关为准,师生读者群体的参与较低,导致平台缺少来自教育内容消费端的反馈。具体监管执行虽然利用一定技术手段提高效率,但是,由于监管技术自身不够成熟,平台对技术的认识不够深刻,应用不够熟练,导致问题频出。因此,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内容监管绝不能只是对内容审核环节的技术升级和修修补补,而是要从内容把关转向综合治理,基于国家内容监管制度建立“国家—平台”两级内容监管体制,构建标准翔实、明晰,多元共治与人机协同的内容监管制度体系。
注 释
[1][2] 中国教育报.智慧教育“国家队”赋能数字化变革:写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线一周年之际[EB/OL].[2023-10-09]. http://www.moe.gov.cn/jyb_xwfb/s5147/202303/t20230328_1053044.html
[3] 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EB/OL].[2023-10-09]. http://www.moe.gov.cn/srcsite/A26/moe_714/202001/t20200107_414578.html
[4] 教育部等六部门.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EB/OL].[2023-06-26]. http://www.moe.gov.cn/srcsite/A16/s3342/202107/t20210720_ 545783.html
[5]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范(试行)》的通知[EB/OL].[2023-10-05]. http://wap.moe.gov.cn/srcsite/A16/s3342/202211/t20221108_979699.html
[6] 王融. 中国互联网监管二十年[EB/OL].[2023-06-29].https://www.tisi.org/15948
[7]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EB/OL].[2023-10-06].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1/25/content_5564110.htm
[8] 國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EB/OL].[2023-10-09]. http://www.cac.gov.cn/2021-09/15/c_16332967898458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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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