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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国内中小商业银行税负的影响
————以某行为例

2023-12-27徐瑞莉史明哲

银行家 2023年12期
关键词:链条银行业税负

徐瑞莉 杨 涛 史明哲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相关部门出台了深化增值税制改革、降低增值税率、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等一系列税费改革措施。减税降费规模不断扩大,受惠主体不断增多,切实有效地减轻了企业负担,为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创新发展后劲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基层市场主体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在税费改革过程中,仍有部分行业享受到的优惠政策较少,政策执行力度较小,减税降费体现得尚不明显,其中包括一些中小商业银行。“营改增”后,受税率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部分中小商业银行对增值税减税政策的获得感不强,进而影响其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不利于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的实现。

“营改增”对国内中小商业银行税负的影响

商业银行是资金体量最大、服务范围最广、与实体经济关系最密切的融资渠道,特别是近年来为抗击疫情,商业银行通过加大贷款投放、降低贷款利率、实施减费让利等方式,在支持实体经济稳定恢复、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当前企业经营相对困难,商业银行面临着信用风险加剧、利差收窄的严峻考验。加强税负减免政策向商业银行传导,可以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与企业发展,实现良性互动。

本文以一家资产规模约1000亿元至2000亿元、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中小商业银行法人机构为例,就其税负情形进行分析①根据数据的保密需要,对部分数据进行了同比例口径的修正。(见表1)。

表1 样本银行2017—2021年“营改增”税负变化对比(亿元)

对上述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随着该银行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增值税较营业税口径下的税负也在不断增加,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

增值税税率较高。“营改增”后,中小商业银行增值税税负增加的原因之一是税率上升。金融业执行的增值税税率为6%,考虑到增值税为价外税而营业税为价内税,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后,实际税率为5.66%,较营业税税率(5%)提高了0.66%,增长比例为13.2%。而“营改增”后,税收涵盖范围基本不变。商业银行响应国家政策,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全面让利于小微企业,一些减免税政策未能抵减中小商业银行由于税率上升引起的税负增加。

可抵扣项目占比较低。“营改增”后进项税额虽然可以抵扣,抵扣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对于中小商业银行来说,可抵扣的进项税主要为资产采购、服务采购、房租等,成本最大的吸收存款利息支出未被纳入抵扣范围,致使中小商业银行可抵扣进项税额占比过低,无法抵减由于税率上升引起的税负增加。当前中小商业银行普遍存在存贷款业务比重较高,中间业务占比较低的情况,因此很难通过调整业务结构的模式调整进项税抵扣比例。

“营改增”对银行业务抵扣链条的影响

全面实行“营改增”后,行业间增值税抵扣链条基本畅通,重复征税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部分环节抵扣链条不完善的情况仍然存在。例如,银行业务的部分环节抵扣链条中断,造成了重复征税的情况。

上游吸收存款利息支出未纳入抵扣范围。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即上一环节的销项税为下一环节的进项税,进而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纳税人应该仅对产品和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纳税。而“营改增”后,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正常缴纳增值税,其对应的主要成本(吸收存款利息支出)却未被纳入抵扣范围,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形成重复征税。中小商业银行实际税负远超其应按增值部分计算的税负,不利于保护中小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下游贷款利息费用未被纳入抵扣范围。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正常缴纳增值税,且为贷款企业开具合规发票,但目前政策一直未将贷款利息费用纳入贷款企业的增值税抵扣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阻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从而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银行贷款是企业融资的首要来源,是企业长期以来最主要的融资渠道。尤其是对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每年支付的贷款利息通常是其经营成本的主要部分,贷款利息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利润空间收窄,特别是当经济下行时,这无疑会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影响企业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不利于企业发展。

增值税后续改革的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情况,结合财政部提出的“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在增值税政策后续改革中,应该考虑行业现状,适时调整增值税政策,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切实降低中小商业银行的税收负担,鼓励商业银行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和企业发展,形成银企良性互动、合作共赢的新局面。

适当降低银行业增值税税率,减轻银行业税负。可以考虑适当降低银行业增值税税率,切实减轻银行业的税负。原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按现行增值税口径折算,增值税税率为5.3%,现行增值税税率应至少降低至5.3%才能保持与原营业税口径税率持平。

增加银行业吸收存款利息支出抵扣项目。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纳税人应该仅对产品和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纳税。在增值税政策后续改革中,可以考虑将银行业吸收存款利息支出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目前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加之银行存款人数据量大且分散的特征,银行业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未来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是参照原存款利息税模式,对存款人取得的存款利息征收增值税,由银行代扣代缴。存款人取得的存款利息缴纳了增值税,银行业可根据代扣代缴的存款利息增值税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彻底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银行业税负。对存款人存款利息征收增值税,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存款人存款机会成本,提升消费积极性,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二是参照采购农产品增值税的抵扣模式,即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无法为下游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方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按照发票金额乘以扣除率计算抵扣。银行业可以参照此模式核定扣除率,按照当期银行账面存款利息支出乘以核定扣除率的方式,直接计算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是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抵扣模式,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需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政府向开发商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开发商无法直接抵扣进项税,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银行业可以参照此模式,按贷款利息收入扣除其占用存款对应的存款利息支出(占用存款对应的存款利息支出=占用存款/存款总额×存款利息支出总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加企业贷款利息费用抵扣项目。可以考虑将企业融资产生的贷款利息费用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充分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真正减轻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增强企业发展动力,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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