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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实践路径
——以上海基层立法联系点为例

2023-12-26胡丹

人大研究 2023年11期
关键词:征询联系点全过程

胡丹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提出,是对党领导中国民主建设百年历程的经验总结,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丰硕成果的理论升华。从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到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法律原则入法①,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聚焦民主”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理念。立法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表征之一,立法要增强民主性需从立法源头让各方参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实现了基层群众全过程参与立法。由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点先行先试,再将经验扩展到其他各省及全国层面的基层立法联系点②,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基层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立法的民主立法形式,成为除网上公布法律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向部门和地方发函征求意见,及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之外的新的群众参与国家立法的有效形式,并初步形成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一级基层立法联系点三级联动的工作体系③。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阐释、治理机制、制度载体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功能拓展、现存问题、制度完善等方面④。但当前研究未提炼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经验模式,提出问题还不全面,如:未论及立法建议的筛选机制、联系点工作规则不协调等。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既有民主立法制度中如何找准定位,如何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如何使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分析研究。

一、基层立法联系点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经验模式

“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⑤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调研、走访、座谈等形式,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立法意见征询活动,将群众立法意见建议与法言法语相互衔接转化,记录传达群众提出的立法意见,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积累经验。

(一)扎根基层群众的全过程民主立法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立法是对人民意志的记录,是全体人民自己为自己作出的规定⑥。如何在立法过程中广泛、真实地吸纳民意,达致立法对民意的整全性表达,始终是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基本问题。代议制民主的选举制不能确保立法权的行使总是契合而不偏离人民的意志⑦。基层立法联系点为基层群众与各级立法机关搭建了沟通桥梁,立法联系点广泛收集并真实记录群众的立法意见,使立法表达了基层群众的意志。

基层立法联系点构成要素之一“基层”,从行政区划级别上看,联系点设在基层行政区划单位(即乡级行政区,包括乡、镇),及部分行政单位的派出机关。从“基层”的类别来看,包括公主体与私主体,私主体有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科技园区等。将基层公私主体作为设点单位,体现了“基层”要素。“立法”这一构成要素包括立法的全过程,邀请基层群众参与立法前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立法前调研,参与立法中的立法草案、决议草案的意见建议提出,立法后的法律实施情况调研、立法修改建议、立法后评估等。“联系点”这一构成要素,既包括联系点的设立实现全覆盖,也体现了联系方式的多样性。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将立法意见征询讨论会通过线上平台、信息采集点、聊天脱口秀等“网格化+铁脚板”的方式与基层群众面对面沟通交流,征询并记录不同群体的立法意见,使基层群众的声音从转达变为直接表达。

(二)弥合信息鸿沟的交涉式民主立法

丰富多样的联系点形式提供了民意表达的直接通道,扩大了立法建议来源的广度和深度,解决了乡镇等偏远地区以及非网络受众群体的立法意见反馈问题。立法全过程中的人民民主将民主的实质与程序统一于国家立法权力运行之中,注重立法运行过程的民主性⑧。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以委托代表制实现被代表者形式上的在场,保证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具有“共情关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镜像’般忠实反映社会各民族的地位和生产生活,在结果上保证代表真实地了解、反映和实现被代表者利益”⑨。基层立法联系点即以追求真实的民主为目标,及时准确反映人民的利益。

一方面,“共情”表现为立法联系点与基层群众的互动交流。在立法意见征询活动中,立法联系点工作者需对立法草案的立法缘由、主要内容、对公众权利义务的影响等问题进行简要讲解,与群众面对面的沟通,矫正群众的理解偏差与知识盲区。在这个过程中建立起立法联络员与基层群众的“共情关系”,使群众在了解该法律草案的基础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另一方面,“镜像”表现为立法联系点将群众的立法建议能准确的记录与传达。由联系点将立法建议在法言法语与通俗语言间相互转化,保证“镜像”般地将群众的真实意见准确反馈给立法机构。如此保障了基层群众的参与与表达权利,打破了基层群众与立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壁垒,助力社会边缘群体跨越“信息鸿沟”,使基层群众能够常态化参与立法。

(三)关注利益相关者的民主立法

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商量;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一部分、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⑩。基层立法联系点邀请各行各业人士以及专家学者、未成年等主体,特别注重邀请与立法内容有利害关系方参与其中。

在组织基层群众参与立法意见征询中,需权衡立法草案将涉及哪些利益主体,广泛倾听不同群众的立法意见。建立立法机关与政府工作部门、司法机关、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沟通协商和对话交流平台,增强立法草案内容的科学性和社会认同感⑪。无论是多数人的意见还是少数人的建议,无论是立法受益者还是立法不利者的意见,皆要真实的记录反映。立法意见征询的法律法规,有全国性的行政复议等立法,也有地方性的垃圾分类、养老服务等立法,及专业性强的气象灾害防御、药品管理等立法。在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可邀请大数据产业、生物医药等专家及利益相关方参与其中,以提出专业性建议。如上海临港新片区经济公司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专业领域积极反映了相关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⑫。涉及少数群体的立法意见征询⑬,如邀请退役军人、未成年人等参与其中。

(四)民主立法参与主体上的最大化

除非基于他们(人民)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⑭。我国的人民民主不仅体现为民主主体的广泛性,而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和领域,包括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等全方位的民主。民主领域的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覆盖充分彰显了人民民主全过程的真实性,是对西方“口号”民主与“许诺”民主的质性超越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立法意见征询活动实现了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有机结合,实现了立法主体数值上与立法领域范围上的最大化。第一,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在立法意见征询过程中,邀请有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行业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以及外国客商、在华定居的外籍人士等参与。第二,征询意见的法律领域的广泛性。“广泛民主,是认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律内涵和价值功能的维度之一”⑯,从法律到地方性法规等,从政治经济到社会文化各领域的立法草案都需征询意见。第三,立法全过程的广泛性。从法律草案的立项、起草到审议、评估等各环节,都通过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意见。最后,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地域的广泛性。如上海市25个立法联系点已覆盖全市16个区,建立了村居立法信息采集点,成立了立法联系点专家库,全方位提高立法征询参与度。

(五)探索出“意见征询、互动反馈、普法守法”的民主路径

立法联系点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探索出一条“立法意见征询、互动反馈、普法守法”相结合的民主实现路径创新模式⑰。一方面,在立法意见征询的过程中,由联系点工作者或专家学者向基层群众讲解立法目的、法律条款的含义及其背景,使群众对立法草案有深度理解,这个过程即是普法宣传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立法信息员将法律语言与通俗表达相互转化的过程,也是潜移默化地为居民讲法释法普法的过程。宣传普法能使民众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律熏陶,增强法治意识,达到宣传普法与守法教育同步的效果。基层立法联系点创新普法方式,同时注重阐释,让公民在理解法律的基础上自觉遵守⑱。普法说理这一模式,建立起“参与立法+征集反馈+全民普法”综合体。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立法意见征询活动,不仅是民主社会参与立法、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也是公民教育的形式。如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与青村镇率先设立将立法征询与全民普法相结合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立法工作中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依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挑战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民当家作主”与立法过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最佳诠释和鲜活展示。当前基层立法联系点尚处于一个成长和探索阶段,实践中基层立法联系点还存在定位不明确、反馈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一)基层立法联系点与既有制度的有效衔接困境

基层立法联系点如何嵌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与公众参政议事机制有机融合还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基层群众参与立法的重要平台,如何与已有的民主立法制度相契合。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实现民主立法、公众参与立法为目的⑲。在既有民主立法制度下⑳,立法联系点若未能找到自己的定位,只是重复既有民主立法制度的经验做法,不仅浪费立法资源,增加立法机构的工作负荷,且不利于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发展。其二,当前立法联系点未能将自己的定位与收集民意、市民参政议事相融合。目前,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主要在于引导群众参与立法意见征询、普法宣传等,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参与政治,是需挖掘的功能之一㉑。基层立法联系点如何与人大代表的“家站点”等平台进行沟通协作尚有欠缺,未能将立法意见征询与听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参政议事机制相结合。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尚缺完备的意见反馈机制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和实践活动对参与主体的建议如何筛选与反馈有待完善。其一,基层立法联系点缺乏立法意见建议的筛选标准。是否常设立法联系点工作者或志愿者承担立法意见筛选职责,筛选的标准有哪些要素,哪些立法意见建议有价值,不同个体的相同立法意见如何取舍,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意见建议如何排序等问题未作规定。其二,对于群众的意见建议如何反馈未做具体规定。既有工作规则对公众的立法意见由谁负责反馈、如何反馈、是否设立奖励机制未作明确规定㉒。公众在表达立法意见后,若得不到立法机构的回应及采纳与否的反馈,长此以往将会极大消磨公众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意见征询活动的热情和信心,可能会贬损和消耗基层群众的积极性,最终可能导致立法联系点的立法意见征询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可能退回到“动员性参与”和“象征性参与”的不利境地㉓。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中对于公众提出的建议是否被采纳及其理由等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则和约束机制。

(三)基层立法联系点各工作规范如何协调统一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各工作规则侧重点与发布时间不一,导致在具体工作活动中出现各规则不相协调、实际运行上相互脱节等现象。一方面,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主体、运行规范不一致。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上,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点由常委会法工委遴选,政府则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遴选,双方的联系点最终确定权分别在常委会主任会议与市政府。在设立标准上,人大常委会规定了基层性、自愿性以及五个必要条件,而政府没有规定明确的设立标准。从规范上看,立法联系点的设立主体、设立标准、运行规则等不统一,导致立法联系点在设点地址、设点单位选择、评估优化上存在冲突。另一方面,缺少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在应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运行规则之间如何衔接的规定。现行规范下两类主体、两套工作机制应用于同一批立法联系点,存在人员不足、联系点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负荷过重等问题。实践中应用规则出现矛盾时,哪个主体有权处理协调、如何协调、如何衔接等问题,现有规范未作规定。

(四)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保障服务不充分

基层立法联系点承担的功能与其保障服务、资源供给不匹配。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职责多、工作量大,有立法全过程意见征询工作、普法宣传、协助外事活动等。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人员组织、经费保障等不充足。其一,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人员仅有“一位领导同志,一至两名联络员”,其他的立法联络员或信息员、专业人才库专家等只是兼职人员。立法联系点的工作,既有开展立法意见征询,对采集的意见进行筛选与法言法语的转化工作,还需将采集意见向上反映、采纳情况向下反馈,以及基层立法民意的汇总、提炼等工作,工作人员人力不足。其二,物质与经费保障不足。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展有各行各业的数百余名信息员以及专业人士,通过他们扩散吸纳周边群众参与立法,通过座谈会、调研、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邀请基层组织和群众参与讨论。实践中地方财政给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经费是杯水车薪,一个立法联系点每年的经费补贴不足5 万元。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活动形式多样,其经费难以支撑围绕立法意见征询的各项活动。

三、基层立法联系点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规范化路径

“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全过程”,真正解决了西方资本主义民主体制下人民“不在场”的情形,通过人民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保证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形成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始终处于人民民主治理的框架中,从而有效地实现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原则㉔。上海市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源地,在“先行先试”的实践探索中一边总结经验一边发现问题,在探索和实践中完善该制度模式。

(一)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定位并发挥独特优势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找准自己在民主立法中的定位,发挥联系点的基层性、广泛性、民主性优势。我国既有制度中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活动,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的人民,尤其是缺乏来自基层群众的声音。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弥补了以往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中专家化倾向的缺陷,能够缩减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与公众沟通的制度成本,为提升立法科学性和民主性发挥了独特作用㉕。首先,立法联系点应注重立足基层,听取边缘群体、中小企业、基层工作者及村居民众的建议。立法联系点参与者多是基层普通公众,人多面广,其他方式的参与者主要是专家学者、理论工作者和行政官员,人多面窄㉖。其次,应关注立法受益方与不利方的辩论和意见建议。立法联系点应科学合理地权衡考虑每部立法草案在意见征询中应邀请的各方主体是否能实现广泛的民主立法,既要就立法的核心关切点与立法目的来权衡不同法律的参与主体,又要确保广泛邀请不同层面的基层群众参与其中。最后,基层立法联系点应积极主动开展立法意见征询与民意表达活动。基层立法联系点不是高高在上的招牌,被动接受任务,应鼓励群众表达立法意见、反映社会治理问题。

(二)衔接立法意见征询与参政议事机制

广泛民主,是认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律内涵和价值功能的维度之一。 广泛民主是就民主所涉及的事项范围而言的㉗。广泛民主表现之一即基层民主的实现,与人民群众关联度最高的民主恰是基层民主。参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意见征询的大多数基层群众,都长期生活、工作于某个基层组织或单位,如果没有持续的基层民主制度作为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和正当诉求就可能得不到保障,他们的参政议事权利就可能因没有行使平台,而沦为事实上的境遇不利者。如习近平同志强调的“我们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㉘。以基层立法联系点为依托,在立法意见征询中邀请“家站点”人大代表、网格化管理平台、人大街道工委、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等参与其中,使了解社情民意的“神经网络”遍布各处。在征询立法意见过程中,询问、听取群众对基层工作、社会治理、国家治理中相关政策决策、改革措施的建议,及群众生活中的困难等,将基层群众的困难、建议反馈给相关单位,督促其及时回应群众,即以立法联系点为契机提供给基层群众一个参政议事的平台。

(三)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采纳反馈激励机制

社会主义国家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目的,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汇聚民智,最大激发民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都有成就感的生动局面”㉙。首先,健全意见建议筛选标准与透明机制。即由谁梳理筛选建议(联系点工作者或是志愿者),并确立意见建议筛选标准等。其次,完善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完善上级人大常委会与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协调机制,建立一个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整合的工作平台,以提高工作效率,为联系点松绑减负㉚。由人大常委会、政府等联合制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意见反馈工作规范,明确立法建议采纳反馈职责。最后,立法联系点应建立激励机制。参与是一种美德,在扮演一个参与式公民的过程中,个体会成为更好的人,因为“公民参与增进了自律性与利他主义”㉛。为了使基层群众持续性的参与立法意见征询活动,立法联系点应建立明确的激励机制,对提出了重要建议(如,修改或新立某条文)而被采纳的,可以通过给该群众发送感谢信、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激励,或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具名”方式对采纳的立法意见进行反馈,在向参与立法的公民表达感谢的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建言献策。

(四)统一和细化基层立法联系点规范与工作职责

设立协调统一的运行规则作为立法联系点工作依据,明确其具体工作职责。首先,协调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法律规范。不同主体规定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有不少差别,影响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整体功能。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指导各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法律规范,就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点主体及条件、职责范围、使用规则、工作流程等㉜重要事项作出统一规定,以明确立法联系点的活动开展主体、参与主体、反馈机制、保障服务等。其次,协调立法联系点服务保障主体与使用计划。规范上有三类主体为联系点提供经费保障,实践中立法联系点仍经费不足。应明确各主体的保障职责范围,向联系点提供物资的时间及经费物资标准,根据不同联系点工作量和队伍情况给付专项补贴。为避免某些立法联系点意见征询工作畸轻畸重,统筹不同主体使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规则,联合制订年度使用计划。最后,具体化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职责与程序。当前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主要聚焦协助立法主体进行立法草案意见征询,参与立法不具完整性。应强化联系点关于立法前的年度立法规划的意见征询、法律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修改建议、立法后评估等职责并具体化工作程序。

结语

基层立法联系点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实践中积累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并为基层群众参与立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但基层立法联系点在规范层面与实践运行中有不足之处,尚需在理论与实践的来回穿梭中相互促进并完善,以使基层立法联系点成为实现公民表达权、知情权、监督权的平台,成为保障基层群众参与立法、参政议事的有效机制。以基层立法联系点为基点,继续做实做细完备民主立法,积极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中国社会主义普遍性、广泛性与真实性民主树立典范。

注释

①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时,第一次公开阐述并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202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特别提出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其中加入“人民”二字。2021 年修订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立法法》第六条第一款,“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②2002 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率先在临洮县探索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公众参与立法途径之一的创新制度,其他省市也随之建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临洮县基层立法联系点取得良好效果后,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于2004 年在凉州区、永登县、永靖县、临洮县和静宁县设立首批5个立法联系点,并出台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随后,2005 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各区县社区设立24 个立法工作联系点;2008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确立9 个企业和县乡基层单位为基层立法联系点。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求“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201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遴选东、中、西部4 个单位设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新时代中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J].求是,2022(5).

④相关研究成果有:胡玉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理释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4);刘小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特质初探[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1);莫纪宏.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J].中国法学,2021(6);徐贵香.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整全性立法意涵[J].江汉论坛,2022(10);冯雷.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完善[J].中国司法,2022(9);严行健,贾艺琳.后发优势与制度嵌入:“全过程民主”探索中的基层立法联系点[J].人大研究,2021(3);封丽霞.民主立法:全过程民主的展现[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1(7).

⑤人民日报评论.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让我们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N].人民日报,2019-11-11.

⑥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46-47.

⑦程竹汝,等.全过程人民民主:基于人大履职实践的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14.

⑧谷志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意涵[N].深圳特区报,2021-09-28.

⑨刘小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特质初探[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1).

⑩习近平.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M]//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292.

⑪封丽霞.民主立法:全过程民主的展现[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1(7).

⑫该联系点完成了《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草案)》《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草案)》等立法草案的意见征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草案)》研讨会吸引了来自高校、律所、药企的150 余位专家、学者齐聚为完善实施条例草案建言献策,充分展示了立法过程中尊重并关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在临港新片区成功举办[OL].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中心,2022-06-07.https://mp.weix in.qq.com/s/8nSQTz94qhjQOp3V-C6nxA.

⑬《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中反映了退役军人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吸纳了华东政法大学附属中学学生在虹桥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的建议,删除了草案规定中的缴纳和没收保证金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新时代中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J].求是,2022(5).

⑭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82.

⑮王晓丽,黄元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过程”逻辑、样态、机制[M].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6).

⑯胡玉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向度阐析[J].法学研究,2022(3).

⑰ 2020 年4 月发布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联系点应当采用多种形式,把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与普法宣传、联系点工作宣传等结合起来”。

⑱张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拓展研究[J].人大研究,2022(7).

⑲例如,2004 年2 月发布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阐述的立法目的:整合立法资源,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支持和组织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2021年4 月通过的《上海市嘉定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的立法目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⑳需要指出的是,在党的领导、人大主导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已有制度至少包括如下方式: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立法草案公开与网上征求意见制度,人大代表联系并代表本选区选民行使立法权制度,第三方参与立法评估制度等。

㉑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M]//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64.

㉒据调研所知,立法联系点将征询采集的立法意见整理后反馈给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后,再由后者提交给相关立法机构。在立法正式通过后,立法联系点需根据已颁布法律与征询采集记录进行对比来发现立法建议被采纳与否的情况。

㉓姚小林.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广东样本、规范与模式转换[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20(1).

㉔莫纪宏.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J].中国法学,2021(6).

㉕严行健,贾艺琳.后发优势与制度嵌入:“全过程民主”探索中的基层立法联系点[J].人大研究,2021(3).

㉖李高协,訾晓辉.建立地方立法联系点之探索[J].人大研究,2009(2).

㉗胡玉鸿.试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四个统一[J].中国司法,2022(3).

㉘林尚立.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OL].中国青年网,2022-11-24.https://pinglun.youth.cn/shsz/202211/t20221124_14153280.htm.

㉙习近平.深入理解新发展理念(2016-01-18)[M]//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215-216.

㉚郑辉,张明军.践行“全过程民主”的实践探索与理论思考: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为视角[J].人大研究,2021(4).

㉛德里克·希特.公民身份:世界史、政治学与教育学中的公民理想[M]//郭台辉,余慧元,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284-285.

㉜冯雷.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完善[J].中国司法,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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