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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评估工作的问题探究与设计改进
——以福州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估为例

2023-12-25林逸宁

文化学刊 2023年9期
关键词:遗传文化遗产物质

林逸宁

一、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代代相传的珍贵财富,是人类在生存和繁衍过程中的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民族文化人格和精神的体现,更是联系人与人之间感情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纽带。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精髓,有利于后人了解中华民族传统的生活方式、宗教习俗以及各民族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衍生出来的文化形态,是各民族地区群众传承文化的重要内容。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促进社会文化多样性、文化生态学健康发展、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然而,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滥用和过度开发的情况偶有发生。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保存和改善,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越来越明显,保护范围也逐渐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面临机遇和挑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征是通过口传心授、以人为载体的“活态”方式传承,因此,要想顺利加强非遗文化保护,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培养与评估至关重要[2]。与传承人相关的工作中,非遗评估工作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不断地激励并规范非遗传承人的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并适当性地给予支持,例如和相关院校以及技艺传承人进行合作,提升传承人群体的教学水平和社会影响力,为非遗文化输入新鲜血液。由此可见,做好非遗传承人评估工作对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发展非常重要,评估工作有利于传承人加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传习义务,从而创新性地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和技艺。当前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弄清楚非遗传承人评估工作面临的困境,进而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3]。

二、当前非遗传承人评估工作的现状

政府对于非遗传承人保护的评估应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展开。自2019年以来,文化和旅游部非遗司以试点形式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区域性、各级别的评估工作。通过实践和理论的双重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工作逐渐变得更加全面、丰富,并尝试通过更为常态化的方式持续推行[4]。评估工作分为三种方式,即:自我评估、督查评估和第三方评估[5]。评估报告不仅合法中立,而且更具有系统性和客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估总体也呈现出综合性、专业性等特点,评估体系变得更为多元化、规范化,有利于非遗评估工作的快速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体系是衡量保护工作成效的基础。考核制度的出台,对于规范保护工作,鼓励传承人、传承基地等责任主体履行主体责任具有积极意义[6]。但相关工作以绩效方式对非遗传承保护、非遗传承创造性转化创新性水平进行评估时,会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认可度、知识体系和相关实践等评估维度重视不够。因此,构建一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的相关价值评估指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7]。由于相较于非遗其他方面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评估工作起步较晚,许多制度和标准有待完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评选和申报中尚未建立起科学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体系,继而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再加上部分地方政府存在一定程度的干预、代表性传承人在申报、评估方面存在争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不力等客观情况,非遗评估工作容易陷入逻辑困境[8]。因此,当我们深入研讨传承人评估工作中遭遇的困境时,需通过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应用价值和重要程度进行评估,划分不同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不同形式,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保护与评估提出可行性建议,从而推动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9]。

三、当前非遗传承人评估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评估工作实操方面的问题

1.评估材料问题。由于部分传承人年龄偏大,无人辅助,提供的佐证材料、票据信息等旁证虽能满足基本要求,但仍存在规范性不足的问题,部分传承人票据梳理、考核总结、归档台账等内容需要进一步丰富。同时,部分项目的资料实物由于年代过于久远、记录方式落后、技术水平低下、存放地址变更等种种原因,导致资料实物保存并不完整,给评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2.评估的频率和时间节点问题。关于评估的频率和时间节点选择也存在改进空间。非遗传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定期评估以确保质量,而且评估时间的选择也会影响评估结果。

3.评估结果缺乏明确反馈。即使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也常常没有得到有效的反馈和应用。传承人在何处需要改进、怎样改进,往往没有明确的指导。这种状况会降低评估的效果,使传承人无法提升其传承技能和效率。

(二)评估工作涉及主体差异困境

1.非遗评估工作主体的理解差异困境。评估工作中,公权力机构、部门要求非遗在现代生活中得到有效的保护与传承,这一任务同样由地方政府负责具体执行和推进。评估过程中的主观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非遗传承的核心在于“人”,不同的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创新和解读,这使得评估过程中的主观性增加。

2.非遗评估成果价值运用困境。传承人实践活动倾向于传承人群体之间的互动和自我调节。在许多情况下,正式评估会忽视一些重要的因素,如传承人的教育背景、传承技能的精细程度以及其对非遗传承的理解和热情等。

3.传承人对评估工具和方法的认识不足。在现实中,许多非遗传承人对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并不能充分理解。他们可能认为评估工作复杂且费时,或者认为评估工作会对他们的传承工作产生负面影响。这种情况阻碍了有效评估工作的开展。

四、针对非遗传承人评估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现状,我们需要在设计中进一步关注非遗传承人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反馈机制的建立以及传承人评估意识的提高等方面。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高非遗传承人的工作质量,进而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完善认定标准和评估机制

完善非遗传承人评估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保护重要知识技能的传承骨干,鼓励传承人群体发挥表率作用,积极开展传习活动,激励传承人提高传承实践水平[10]。政府可以通过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如可以对非遗传承人的技艺表现、学习进步、教学反馈、创新成果等进行评估,同时要注意尊重评估标准的多元性。由于非遗传承包括了广泛的领域,如工艺、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等,因此,评估标准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能够适应不同的领域。

1.建立灵活的评估标准。政府需要建立一个灵活的评估标准体系。如对于工艺类的非遗,我们可以考虑工艺的精细程度、创新性以及是否符合传统等因素。对于表演艺术类的非遗,可以考虑表演的技巧、表达力以及是否能引起观众的共鸣等因素。

2.引入多元评估。为了减少评估过程中的主观性,我们可以引入多元评估,包括专家评估、公众评估以及传承人自我评估。通过多元评估,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了解非遗传承工作的情况,使评估结果更为公正和全面。评估计划应该包括对非遗传承人的技艺掌握程度、传承意愿、教育能力、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评估。同时,可以通过文献研究、现场调查、深度访谈、参与观察等方式进行评估。此外,评估过程中也需要设计和制订相关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

3.定期评估。政府需要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非遗传承工作的质量。同时,政府也需要灵活评估实践,在关键的时间节点进行评估,如传承人申报节点、重大活动召开节点等。实施评估过程应该包括对非遗传承人在研究和培训活动中的表现。

4.科学设置评估标准。应尽可能地杜绝标准的含糊、多义,应合理科学设置评估标准、评估范围、考核细则等,需全过程对外公布和公示。制定明确、公正、具有普遍性和适应性的非遗传承人评估标准,这些标准应涵盖非遗技艺掌握程度、传承意愿、教育能力、创新精神等多个方面[11]。

(二)明确权利保护和义务

建立公开透明的非遗传承人评估机制,包括定期评估、公众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以持续跟踪和评价非遗传承人的表现和贡献,使传承人更易于理解并参加评估过程,保护非遗传承人的知识产权、经济权益和文化权利,确保他们在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中的主导权和决策权。同时,明确非遗传承人的义务,包括传承非遗技艺、推广非遗、参与非遗保护工作等。如非遗传承人应该将他们的技艺传授给下一代,我们可以通过师徒制度、教育项目、公开课程等方式帮助他们完成以上义务。政府也可以通过文化活动、媒体报道、网络平台等方式拓宽展示渠道,并积极鼓励非遗传承人参与政策咨询、专家会议、决策参与等活动,以确保传承人评估体系的包容性和严格性。

(三)从研培计划角度促进非遗传承人评估工作

在进行非遗传承人评估工作时,评估的目的不仅是了解现状,更重要地是通过反馈和培训帮助传承人提高其传承工作的质量。因此,政府需要建立一个反馈和培训机制,以确保评估的结果能够转化为传承人的行动指南。这也有利于优化我们的研究设计和培训活动,从而让我们更好地服务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政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为非遗传承人提供反馈,并根据反馈进行改进。如非遗传承人在某一方面的表现不佳,我们可以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同时,也可以根据反馈优化我们的研究设计和培训活动。我们可以通过设计并实施一系列的培训活动,以此提升非遗传承人的相关能力和水平。如提供技艺培训、教育方法培训、创新思维培训等。同时,也可以通过师徒制度、研修班、在线课程等方式进行培训。

(四)评估工作的动态管理

评估工作需要留有弹性空间与容错空间。相关部门对于传承人、保护单位等主体要采用一定措施进行调整,并且预留时间给传承人、保护单位以反思整改,要求他们给出未来的非遗保护计划,并督促他们积极落实。在此过程中,对于整改不力或在整改期内没有及时进行调整的项目和传承人采用刚性退出机制。如,我们会发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传承人因年老体弱无法有效承担非遗工作责任的情况,这种情况与部分传承人身体健康但有意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不同。再如,某些代表性传承人因死亡、疾病等意外事故实际无法进行传承活动的,也应当让其“退出”代表性传承人队伍。但这样的“退出”不同于刚性的“退出”,这种“退出”应特别在名录中标注与保留代表性传承人的姓名,只是取消或减少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这样的考虑使非遗传承人群体仍然愿意投身非遗传承保护事业,既不会伤害传承人感情,也能使后辈看到希望,使其更加愿意参与其中。当然,如果传承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规定的传承义务却拒绝承担,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做出一定惩罚措施是合适的。总体上说,在非遗实践中要动态调整认同机制,应逐步探索和建立一个能确保评估工作长期延续的社会价值体系,进而观察非遗传承人的生存状态和工作可行性等。

五、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重大任务,将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对文化和旅游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文化建设和旅游发展的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通过示范、教育和培训,鼓励传承人不断积极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非遗传承人评估工作是提高非遗文化服务水平、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的重要途径,及时识别和解决了传承人代表的问题和困难,深化和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进一步提高对非遗传承人评估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定期评估非遗传承人工作的动态管理,对传承人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养、传承使命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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