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数字时代社会心态治理的价值指引
2023-12-23吕小康
吕小康
【摘要】数字时代下,社会心态的可见性和可治理性不断提升。社会心态与社会行为之间的边界趋于消融,加速了社会心态问题的风险化过程,社会心态治理由此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常态化议题。社会心态治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突出人类作为社会心态产生与治理主体的地位,坚持疏导与赋能并重的治理视野,推进线上线下心态协同治理,积极推动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从而消解社会心态风险,激发社会发展活力。
【关键词】数字时代 社会心态 心态治理 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 C91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3.22.005
社会心态既是反映社会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也是维系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作为一种主观的社会心理变量,社会心态在根本上受制于经济水平、社会制度等结构性因素,同时又会对它们产生巨大的能动作用。数字时代下,社会心态的能动作用尤为凸显,它既是社会运行的“晴雨表”,又是社会矛盾的“缓冲剂”,还是社会发展的“助推器”。了解数字时代下社会心态的发展趋势,创新社会心态的治理范式,需要坚持整体的、系统的、辩证的思维方式,在“以人为本”这一基本价值理念指引下,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赋能作用,围绕疏导消极社会心态和培育积极社会心态这两大主题,不断探索社会心态治理的中国范式及其世界价值。
社会心态治理是建设数字社会的内在要求
社会心态成为常规治理议题有其前提条件。社会心态成为一项常规的治理议题与社会自身的发展阶段有关。从历史角度来看,不同历史阶段的治国理政者都在不同程度上追求对民众心态的准确认识和有效干预,不同时代下的社会心态也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某种积极或消极因素,故而社会心态治理具有较为普遍的、久远的历史。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来看,对社会心态这种特殊的社会意识采取何种治理方式,本质上取决于其對社会存在能起到多大程度的反作用。其作用的大小,决定了社会心态在治理过程中的受重视程度,进而决定了社会心态在治理实践中的可实现程度。
在传统社会中,社会心态的可见性与可治理性存在双重不足,这使得人们对其重视程度多停留于观念层面,而难以转化为行之有效的治理行动。社会心态的可见性是指某一特定的社会心态能为社会公众所体验和感知,即个体关于某一社会事件、社会事实的情绪、认知、价值观、行为倾向能够传播并影响一定的人群规模,进而成为一种共享的而非私人的社会体验。拥有这种共享体验的人群规模越大,社会心态的可见性就越强,影响力也就越大。社会心态的可治理性是指这种共享体验能在何种程度上为治理者(包括政府及其他组织化的实体)所把握,进而预测其影响趋势并作出治理对策。治理者掌握的社会心态信息越全面精确,越能通过相应的治理行为提升治理效能,其治理的精准性就越强,治理有效性也就越高。当社会公众感知并评判治理者的治理实践成效,并针对相应的治理模式提供反馈,便形成了一个有效的治理闭环。然而,如果治理者无法精准感知部分消极的社会心态,则即使在思想层面已经充分认识到其潜在破坏力,也无法在现实层面推出有效的干预手段,因而在客观上就无法将社会心态作为一项常规的治理议题。
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心态的传播介质和传播速率不断发生变化,社会心态的可见性和可治理性也不断得到提升。文字的产生首先突破了个体心态只能依靠口头语言传递的局限;纸张的发明又加快了文字的传播,进而加速了社会心态的传播;工业革命以来印刷术和交通工具的进步在不同层面上便利了社会心态的传播,提升了社会心态的可见性。然而,如果社会心态只能通过亲身经历、口口相传的直接传播形式,或经由实体书籍和艺术作品等平面媒介的间接传播形式被人感知,那么它所能突破的物理范围、传达的人群规模必然有限,其传播速率和信息保真度也会受到影响,这就导致社会心态自身容易出现地域性或群体性的分化,从而制约治理工具的集约化开发,强有力的统一治理行动也便难以形成。
数字技术全面提升了社会心态的可见性和可治理性。信息技术的发展普及和电话、电视、电脑等通讯产品的出现,推动着社会心态的跨疆域流动,这也是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提出的现代性之“脱域”机制的形成过程。[1]数字时代下,社会心态的传播速率和传播范围终于实现了质的跃迁,“地球村”的隐喻正不断成为现实,物理空间的区域分隔已无法构成人们共生共享某一社会心态的实质阻碍,远距离的情感唤起、信息交流成为可能,集体动员模式也随之发生变迁。
数字时代的社会心态具有了全方位的可见性,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在物理素材方面,各类社交软件作为媒介载体推动着社会心态的可见性发展。例如,技术后台实时记录和备份用户的网络行为痕迹,点赞、评论、转发等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开可见性,由于被围观、被记录成为常态,导致网络空间几乎不存在纯粹的“私人行为”。换言之,基于网络空间的技术架构和内在设计,网络空间中的个体行为很容易被他人围观,个体一旦进入这一空间就意味着已经让渡了部分的隐私权,用户的个人行为于是成为一种天然的社会行为,具有正向或负向的外部性。因此,网络空间在本质上也成为“全景敞视”空间。[2]
在分析手段方面,伴随网络空间中社会行为素材的不断积累,大数据分析、网络文本分析、音视频分析等非结构化文本的分析方式也随之产生,为网络平台和平台监管者进行用户画像、人格推断、情感分析、态度识别等提供了便利手段,平台可以以非介入、无感知的方式采集获取用户信息。用户的“个体心态”在被网络空间技术建构和其他主体所感知的过程中,几乎可以以零边际成本的方式转化为“社会心态”,用户从而具备了强大的“脱域”能力。这种能力并不是个体自身所拥有或获得的,而是由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主动赋予,体现了数字时代技术的强大影响力。
在网络空间中社会心态的可见性不断得到凸显的同时,技术手段也极大地增强社会心态的可治理性,而社会心态的治理实践深刻反映出国家建构的强制性与社会整合的自发性之间的有机融合。一方面,国家通过掌握简单化、清晰化的信息,将其汇总成国家治理所面对的“社会事实”轮廓,[3]并对这些事实进行风险判断,进而提出治理对策。当社会心态日渐成为一种既存的、可感知的、可累积的社会事实,国家作为最重要的治理主体,自然会通过各种制度力量对其中的消极部分进行梳理、管控和引导,构建各类治理技术与治理机制,进而推动形成理想社会。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数字化转型,人类社会的众多生产、生活领域都实现了数字化发展。网络空间既是生产、劳动和政治表达空间,也是娱乐、休闲、消费的重要空间。正如在其他社会空间中的行为一样,用户在数字空间中的行为具有多维性,其所体现的社会交往仍普遍地反映了社会文化的潜在影响和社会规则的内在要求。面对网络空间中社会心态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实现社会心态的治理需要建立社会化而非强制化、弹性化而非僵硬化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的自发性整合功能。
国家和社会这两种不同的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从不同侧面拓展了社会心态的治理属性,促进了社会心态治理的创新。从政治学视角来看,社会心态治理主要是一种政治行为,属于政治建设领域,主要反映了以国家和政府为代表的治理主体对社会心态之理想状态的建构,是对古已有之的社会心态治理传统的现代化发展。而建立法律法规政策等正式制度来对社会心态进行“刚性治理”,则更加凸显了数字治理的内涵。从网络空间的演进视角来看,数字空间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空间,同样会衍生出其自有的交往方式、文化氛围、利益诉求和情感需求。这一视角下的社会心态治理更多属于社会建设领域,主要反映了社会心态治理的社会行为属性,更多要求发挥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多主体协同作用以实现对社会心态的“柔性治理”。
社会心态治理属性的拓展使其成为现代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常规议题。数字社会的来临意味着社会形态的根本性变迁,也意味着社会心态的产生、传播和作用将出现种种异于传统社会的特征。因此,社会心态治理需要从国家治理的宏大语境中得到总体性理解与阐释,也需要在社会转型和社会治理的基本语境中得到根本性推进与落实。同时,国家也应将社会心态作为影响社会转型的关键性变量加以考量,并发挥社会自身的力量来共同解决社会心态演变过程中产生的难题。
数字技术为社会心态向社会风险加速转化提供条件
社会形态的变迁驱动着社会心态治理的议题变更与社会心态研究的谱系转化。在此过程中,社会心态的风险性不断得到强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社会心态治理的“负面问题”定位。
在前数字时代,社会心态的传播途径与影响范围主要体现为两种方式。一是依靠现场大规模人群在物理空间下的聚集进行双向互动传播,这时社会心态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受制于地理空间的局限性,传播的范围与速率必然较为有限;二是通过纸质媒体及广播电视等媒介进行单向传播或滞后传播。在这一时期,媒介的垄断性和受众对媒介的高度依赖,导致社会心态中的情绪、情感内容较难得到及时呈现和相互传染,极大影响了社会心态的社会动员力,社会心态更多是作为一种社会矛盾的反映方式得到重視,而不是作为社会矛盾本身得到有效治理。
在传统社会中,往往只有涉及大规模的社会动荡或区域性的群体骚乱等明显可见的社会行为现象时,心态问题才会得到关注,但此时治理者通常已经无法精确控制社会心态的变化,只能事后反思与弥补其导致的后果。从社会心态的研究史来看,除了历史学家关于民众的日常心态或特定个体(如诗人、艺术家等)的心态等一般意义上并不指向特定治理行为的研究外,得到重视的社会心态主题往往是“暴民心态”“革命心态”等高度政治化、激情化的主题。法国社会学家勒庞的《乌合之众》[4]正是其代表,书中所描绘的社会心态通常指向暴力和动乱行为,并非完全是科学的观察和预测,文字笔调具有一定的夸张色彩,但可在隐喻意义上为恶性社会心态的防范和治理提供长久的理论想象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研究与治理实践关心的心态问题具有更强的社会性,我国学界和政府重视的是伴随改革进程而出现的某些消极社会心理,应对的目的在于有效减少推进改革的阻力,获得更多的发展红利。例如,某一地区因物价、征地、环保、移民安置等问题引发民众的不满甚至群体性事件,其中民众的抗争心态均有现实根源,[5]其治理手段仍可遵从传统的治理模式,主要通过解决现实问题而得到根除。此时的社会心态问题主要作为社会问题(往往反映为经济利益问题)的附带或次生问题而得到重视。
21世纪初期,一种新兴的、与心态问题高度相关的社会问题得到了管理者和研究者的重视,这就是所谓的“无直接利益冲突”问题,社会心态调控、心理疏导等方式也由此被视为社会治理策略而非心理健康策略得到突出强调。[6]“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初始形式通常表现为现实中人群聚集后产生的泄愤型冲突,此类冲突主要存在于现实空间而非网络空间。但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以“网络围观”“网络骂战”“网络暴力”等形式出现的各类网络冲突,逐渐构成了一种日益普遍的社会冲突类型,且大多具有非直接利益相关的特征。从表现形式上看,这些冲突很多时候并不是物理空间中可见的有害行为,而是体现为网络空间中以文本、音视频、表情包等媒介形式呈现的言语骂战、人格侮辱、信息泄露等“网络不良行为”,这既拓展了人们对社会行为具体形式的理解,也扩充了行为治理的对象集合。从后果上看,网络冲突可能造成现实的身心伤害(如个体因被“人肉搜索”而抑郁甚至轻生),但这通常只作为极端案例出现,更普遍的消极影响体现在社会心态的恶性发展上,如态度极化、认知冲突、价值分裂等。这种“心态污染”和“心态失衡”现象通常只作为一种潜在风险源,并不表现为一种特定的危害。然而,一旦这些负面心态受到特定社会事件的诱导,就容易爆发出巨大的、破坏性的情感能量,从而造成集体性的网络暴力或引发现实中的群体性行为,社会心态本身便将成为一种可能破坏社会秩序的风险源。
当前,数字技术的全面强化更是促进了社会心态向社会风险的转化。数字技术悄无声息地影响着人类的心理与行为,这种影响往往以代码命令和信息操纵的形式实现,具体体现在基于数字技术的网站、社交软件等数字产品及其底层架构的功能设计中,具有隐性的心态塑造和行为引导功能。国内外的网络心理学研究显示,网络空间具有对行为的“去抑制性”效应,即由于网络互动缺少线下互动中的各种生理线索反馈(如语音语调、面部表情、身体姿态等),会使个体产生更少的自我监控从而增加个体行为的随意性,这既可能会促进个体更愿意分享隐私、表达意见,也可能会使其更少顾及社会禁忌和伦理约束,体现更多的攻击性。[7]而社交软件中点赞、表情、评论、弹幕等功能设置,鼓励着个体的情感表达和意见分享,窗口、菜单、按钮等元素的设计又以争夺用户注意力、便于用户使用、提升用户粘性等为前提,这实际上都在强化用户对特定网络平台的依赖性,也在诱发网络成瘾、网络色情、数字囤积等数字时代的新型心理疾病与社会问题。[8]而当网络平台基于商业利润和政治诉求的双重考量,不断利用信息分发推送的技术优势主动塑造某种特定的社会心态时,更会直接或间接地妨碍社会秩序甚至影响国家安全。总之,基于数字技术而运行的网络空间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空间,已日益成为各类风险的策源地、传导器、放大器,“茶杯里的风暴”骤变为现实社会“龙卷风”的“放大效应”不断凸显。[9]在这种空间中,社会心态不仅更为可见,也更易“被设计”,并由此带来治理难度。网络空间给现实社会带来的风险外溢效应,源于数字时代社会心态与社会行为之间的边界趋于消融,心态直接外化为行为的时空界限急剧减少,加速了心态问题的风险化过程。社会心态因而易转为一种社会风险,进而成为社会的结构性矛盾之一,这也意味着加强社会心态治理必然成为完善数字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数字时代下推进社会心态治理的必要性
数字时代下,网络空间中的可见性凸显催生了社会心态的治理诉求,信息内容的数字化呈现也加大了社会心态治理的难度。同时,数字技术还引发了社会心态治理伦理争议,主体性的变化也呼吁着社会心态治理不断创新。
可见性凸显催生社会心态治理诉求。数字社会中依托于数字技术的便利性,个体的喜怒哀乐等情绪性表达可通过点赞、评论、转发,以及越来越普遍的图片和视频动态等多样化的呈现形式得到实时表达和交流。数字平台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也不断鼓励并强化用户自身对各类体验的数字化表达,并根据用户流量、活跃度及粘性等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数据指标来测量、评价用户的社会心态表达。如此一来,网络空间中特定事件的远距离情感动员能力和行为驱动能力得到了充分的、实时的展现,在个体偏好和平台意志的双重强化下,私人问题不断演化为公共问题,区域事件不断转化为全域事件。网络空间正逐渐成为基本的生活空间,远距离、跨时空的互动模式和社会关系成为社会互动和社会关系的基本形态,原本存在物理疆域区隔的陌生个体之间也可能产生具有因果关联的实际行为后果。数字技术的固有特征与数字平台的商业诉求相结合,使得网络用户的内在体验不断转化为可为他人识别的外在心态,网络空间中社会心态的可见性不断凸显。个体心理感受的外在表露不再只是普通的私人事件,而是具備了正向或负向的外部性和“结果外溢”的客观条件和转化机制,进而催生各类社会问题并提出新的治理诉求,由此也必然要求社会心态治理手段的及时更新。
数字化呈现加大社会心态治理难度。数字平台推动了个体心态的多样化呈现与表达,用户个体的社会行为也朝着表演性和分裂性方向发展,由此增加了社会心态治理难度。在经典社会学家戈夫曼的笔下,个体进行“日常生活的自我呈现”的空间显然只是传统的社会空间,其关于“前台行为”和“后台行为”的区分均以现实空间的物理区隔为依据。[10]但在数字时代,现实行为几乎整体沦为他人不可见的后台行为,网络空间中的线上行为才是具有可见性的前台行为。个体可拥有多个不同的前台(如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塑造不同的“数字人”身份,这些“数字分身”可使个体心态在多平台发生“裂变”效应,并对他人行为产生更多元复杂、更难以控制的影响。例如,以“朋友圈正能量、微博上负能量”为代表的“数字人格分裂”,本质上体现了个体进行形象设计、社交回避和情感宣泄的社会心态。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心态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以一种平行而联动的形式存在,尽管不同平台中的网络心态背后对应着同一行为主体,但是其外显的网络行为表达与内隐的真实态度也存在某种不确定性与不匹配性。当不同个体在平台传递社会恐慌、社会不安全感等社会情绪时,会在整体上形成一种消极的社会心态氛围,这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情况下表现得尤为明显,增加了社会心态治理的难度。此外,数字社会中网络水军、虚假信息等突出问题难以根治的部分原因也在于,同一个体拥有多平台账户之间的不完全对应关系,而使得同一个体能同时以多重身份进行信息传播。因此,针对某一平台制定单一治理策略或借助多平台实现联动治理效果成为必需的治理方法。
数字化技术引发心态治理伦理争议。数字技术的发展拓展了社会心态治理的外延,也易引发相关的伦理争议。针对个体阅读偏好、上网时长、休息模式、消费倾向等可关联数据进行的各种分类评价、数据画像、定制推荐、算法决策等数字分析和信息加工手段,正不断生成关于不同人群、不同个体的“心态”数据,从而为“重心前移”“提前处置”等风险管控措施提供合法性理由。例如,基于社交媒体数据而进行的抑郁、自杀风险与人格倾向等心理指标建模技术已经日趋成熟,[11]此类数据及其建模方法可与其他关联数据形成具有穿透性的“行为洞察”功能,从而成为健康治理和社会风险防范的有机环节,而这其中又涉及个人隐私保护与行为自主权及其他各种社会伦理问题。[12]公众如何看待通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及其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可应用范围,本身就构成了数字时代社会心态的一个重要层面,具有一定的能动作用,直接影响着社会心态治理的技术应用与政策推行范围。
主体性变化呼吁社会心态治理创新。数字时代的社会关系已不仅是人际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人机之间的关系。社会心态已不仅是一种传统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人际或群际水平的社会心态,其产生主体也从人类拓展至非人类用户,突破了人与人、人群与人群之间的生物学个体或群体局限,纳入了社交机器人等由人工智能驱动的智能体,出现了“人机结合”的普遍趋势,主体的变化呼唤着社会心态治理的视野拓展与策略创新。当平台利用信息推送、流量控制、偏好推荐、机器人评论等方式进行日常运营时,借助平台获取外界信息、结成社会关系、开展社会行为的用户心态,实则都已经受到平台技术影响。随着数据挖掘整合能力快速发展和人工智能技术逐渐普及,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边界逐渐消融,[13]自我与他人的边界也在不断消减,“自我”的绝对主体性也遭受挑战,“自我”更多是作为一种“主体间性”而存在,而这种“主体间性”不仅体现在人际之间,也体现在人机之间。数字社会中由算法操纵的机器人用户已经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生物学意义上的普通人类用户已难以分辨互动对象是否真实,与个体进行真实社会互动的对象,可能已非本体论存在,而只是一种受制于特定算法、反映特定行为意图的功能性存在。
當前,社会心态已不仅被视为社会问题的主观反映,而是被视为社会问题本身,从社会风险的次生性要素转为结构性要素,并由此呼唤新的治理思路与探索实践。社会心态风险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成为社会风险的独特类型。将此风险作为独立风险源加以强调,将提升人们对社会风险源的结构性认知,促进社会心态治理策略创新,进而推动数字社会的变革发展。
社会心态治理的价值导向与基本途径
作为社会风险结构性要素,社会心态的涌现与演变,本质上反映了主客观、虚与实的交融已是数字社会的一种基本存在形态,体现了数字技术对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及其内在体验的深度改造。这一社会发展趋势既对已有的治理思维和治理工具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催生了制度重塑与治理创新的可能性。未来,应进一步明确社会心态治理“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导向,这需要价值层面和技术层面的双重保障。从价值层面来看,应进一步强调科技向善、算法向善等伦理主张及其实现,将人本主义的价值观贯穿制度设计与治理的全过程;从技术层面来看,应全面提升社会心态的智能治理水平,充分释放数字时代的普惠性技术红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治理满意度,善用技术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从而实现以“智”臻“善”的治理愿景。
明确社会心态治理主体。首先,应突出人类作为社会心态产生与治理主体的地位。不论社会形态如何变迁,人类社会的首要主体仍应是人类自身,而不是非人类的主体(如智能体、机器人等)。这一论断应作为一种核心价值主张得以强调和坚守,而不应因行为主体之现实影响力的强弱而改变。数字时代的社会关系将在人际关系之外引入人机关系这一新类型,但人机关系是否和谐,仍需以能否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为判定依据。无论是生成主体,还是进行或接受治理的主体,社会心态的核心主体都应是人类而非其他主体。这意味着社会心态治理的最高原则和最终标准,应以其是否能保障和促进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依据。在数字社会和智能时代,“这种人类中心主义应是必须坚守的原则”,[14]并应据此设计治理机制与工具组合。
现有研究不断证实智能算法本身并不是完全价值中立的存在,“代码即法律”(Code is Law)等著名论断的流行,[15]已从实质上揭示了人类族群或组织的价值观实际上以一种更隐蔽、更底层的方式得到了实现,这既体现在国际网络空间中(如语料库、代码库、图片视频资料库)的西方话语霸权上,还体现在国内网络空间中的地域歧视、年龄歧视、数字鸿沟等社会问题中。这就呼吁人类作为治理主体,应不断加强对算法本身的监督,提高算法的可见性、可解释性、可追责性,披露和监督算法偏见、偏好、价值观等内容,从而克服“算法黑箱”[16]和“自动不平等”[17]等数字时代的新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人类的主体地位,使算法、科技等技术力量始终处于工具地位,从而更好地为解放生产力和提升心态活力服务,让算法服务于人的发展而不是让人服从于算法的要求。尽管智能治理、敏捷治理、人机协同治理等治理主张为完善社会心态治理提供了有价值的洞见,但过多寄希望于技术设备和治理机制的智能化来达成社会心态治理目标,实则忽略了社会心态本身具有的、技术所无法完全达到的可测性和可控性。因此,在当下的历史阶段,更应注重从满足和引导人类自身的心理需求角度来设计和协调治理原则与主张。
拓宽社会心态治理视野。应坚持疏导与赋能并重,从疏导消极社会心态和培育积极社会心态两方面着手,拓展社会心态治理的视野,提升社会心态治理的效能。当今,社会心态问题常以负面问题的形象进入治理视野并作为社会矛盾的特殊类型而得到强调,这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人们对社会心态的负面想象和“问题”定位。然而,把注意力仅局限于负面网络心态和行为所反映出的高度情绪化、非理性、破坏性的消极社会心态,并由此推动形成控制甚至消除此类心态的治理态度,实则是一种过于狭隘的治理视野。社会心态作为情绪、认知、价值观和行为倾向的复合体,本身具有非理性、不完全可测性和不完全可控性。其并非是只具有负面影响的社会风险,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社会活力的源泉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合理的社会心态治理方法并不是要消除所有的负面心态,而是要增加心态的弹性,进而提升社会的韧性。
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积极社会心态培育导向的研究和实践,从而为社会心态治理提供新的思路和经验,推动社会心态治理的工具组合更为平衡,这可从当代心理学的积极心理学思潮中得到启发。传统的心理学研究与实践主要聚焦如何解决消极的心理问题,尤其是心理障碍问题,而积极心理学则重点关注人类心理的积极因素,如积极的情绪体验、个性特征和心理过程等,致力于发展使个体生活更加富有意义、更具幸福感的各类心理技术。类似地,近年来国内学者也提出了“积极社会心态”[18]的主张,丰富了社会心态建设的理论视角,呼应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的实践要求。然而,学术理念的转变与政策导向的联动尚需进一步强化。从落实举措来看,现有治理行为的核心仍然指向消极心态的疏导。例如,许多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包括减少由心理问题引发的极端案件数、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数、防范由于心态失衡导致的社会冲突与矛盾等内容;各类网络专项治理行动则聚焦于惩治网络诽谤、言语侮辱、“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行为,以及打击各类宣扬“拜金”“炫富”等内容的网络不良言论上。在积极社会心态的培育方面,互联网及数字技术的赋能作用仍有更多提升空间。例如,基于互联网展开的小微公益行为(如网络月捐、网络互助、网络辟谣等),还需要得到更有力度的流量支持、算法支撑和机制重塑,从而增强积极心态的影响力和吸引力,进而为建设美好社会提供心态助力。
推进社会心态协同治理。应以辩证唯物主义的系统观推进社会心态线上线下的协同治理。在早期,网络空间社会共享性较低、门槛较高的特征和其重要性的日益凸显,催生了线上社会治理、虚拟社会治理等主张,线上社会心态治理因其相对独立于传统治理的特征而得到彰显,社会心态领域也出现了“网络社会心态”“网络社会心态治理”等相关提法。但随着社会发展,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逐渐交互影响,具有高度共融的发展特征。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6.4%;其中,即时通信、网络视频、短视频的网民用户规模分别达10.47亿人、10.44亿人和10.26亿人,用户使用率分别为97.1%、96.8%和95.2%。[19]此时,再将网络空间视为一种纯粹的“虚拟空间”的理念已经显得过于陈旧,网络空间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完全真实的社会空间。尽管这种空间的物理形态与传统空间存在明显差异,其所生产的社会关系和所承载的社会心态也必然具有某种特异性,但它依然同样具有“真实的社会空间”的基本属性,这既体现在网络行为之主客体的真实性上,也体现在人们借助网络空间实现对日常生活的建构上。[20]
首先,合理利用线上社会心态的正外部性,对于推进社会心态线上线下的协同治理具有重要价值。网络表达本身具有情绪宣泄的功能,而这种碎片化的宣泄并不一定只具有负面影响,反而可能成为社会情绪的“解压阀”和社会冲突的“排泄孔”。因此,数字时代的社会心态治理要充分利用线上社会心态的潜在积极功能,以系统性视角理解网络空间的各类冲突表达,避免个体冲突向集体冲突跃迁,防范个体性的负面心态泛化为普遍性的负向社会心态。同时,还需要突破唯技术论的治理主张,认识到“社会心态是复杂的意义场域,反映了基础的社会诉求”[21],并在辩证唯物主义系统观的方法论指引下,借助线上线下的协同治理找到特定社会心态问题的最优解。
其次,应从社会心态的整体视角理解和推进网络社会心态治理。不能将网络社会心态治理简单等同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网络社会心态治理的成效不能仅用网络空间中的治理效果来衡量,而应当注意这种治理是否触及了社会成员的真实情感、认知、价值观这些社会心态的核心要素。网络内容生态净化只是网络社会心态治理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网络生态净化和网民心态改善之间还存在中间转化环节,前者的成功并不必然意味着后者的实现。
几乎所有的社会心态都必有其网络空间层面的反映,但这仅是一种折射和变形反映,需要结合网络情境和现实情境系统性地予以把握。就治理行为而言,其实已不必再明确区分网络社会心态治理和现实社会心态治理,而是应当从社会心态治理的整体视角来理解和推进网络社会心态治理。
最后,现实的社会心态也不能仅依赖于网络社会的心态表征而进行简单化治理。由于网络空间的行为痕迹具有高度的展示性、表演性甚至欺骗性,仅根据网络使用痕迹推断真实社会心态的做法会使立论依据出现结构性偏差,导致人们不一定能借此及时洞察和规避“灰犀牛”“黑天鹅”等事件。同时,只依据网络行为数据进行社会心态治理也会限制“可见社会心态”的范围,从而忽视了一些特定群体的社会心态(如不使用智能设备的部分老年人、残障人群等特殊群体),以致不能更为精准地发现其需求并为之提供更优质的治理服务。过分依赖网络痕迹而进行现实社会心态治理还容易产生“数字形式主义”问题,如只考量可标准化、可计量的显性痕迹,而忽视了对真实治理成效的追求,反而让“数字赋能”变成了“数字负担”。[22]
激发多元主体治理活力。应提升多元治理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营造面向美好生活的社会心态氛围。在网络空间中,由于社会心态具有突出的情绪情感特性,因而容易形成远距离的社会动员能力,将个体问题放大为公共问题,将个体心态转化为社会心态。这种认知层面的意义建构、情感体认和价值共享,通常会驱动处于不同现实空间的分散个体就某一事件或议题形成线上或线下的集群行为,进而催生各类突发事件。在科层制的治理架构中,对此类社会心态风险的治理往往容易依循某种思维定势,并为此而设定特定的组织框架与治理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他更具社会合作性、更能体现“共建共治共享”内涵要求的社会治理策略的应用,不利于呈现健康社会心态和激发数字社会活力。
在数字时代,许多由心态问题诱发的突发事件具有明显的“事件-议题”特征,本身欠缺明显的组织性和计划性,这使得网络空间中的风险聚合与行为激变,并不一定完全源自特定的行动目标和精细的议程设定,而是一系列平时未必相干的条件在若干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耦合突变的结果。在这种社会形态下,人为的不确定性同信息与技术导致的不确定性之间的叠加造成了更严重的不确定性,滋生出更多的社会风险。[23]因此,在网络技术管控层面,固然可以通过智能设施及其背后的算法做到一定程度的提前预警和前置干预,但这种干预模式在面对无穷尽的风险因素组合时,难免显得捉襟见肘,这在本质上对基于科层制架构的治理模式提出挑战。科层制架构的治理模式强调等级架构、职权设置、命令服从和链条处理,但数字技术的及时性、开放性、无边界性等特征不断对其形成冲击。对此,我国政府近年在治理层面进行积极探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出了建立回应性政府、推动电子政务发展等新治理理念,[24]推出了以地方政府留言板、“接诉即办”热线等为代表的网络民意互动机制,[25]不断增强政府对于民众诉求的快速响应与及时处置能力,有效减少了科层制治理弊端带来的负面心态风险叠加,切实提高了人民群众在不同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不过,我们也应看到许多社会矛盾的解决并不完全指向政府行为的介入,还需要其他社會化策略的辅助。例如,网络中的“虚假信息流行”已经成为数字社会的一大顽疾,尤其是在突发公共危机事件时会急剧加速社会恐慌心态和非理性行为。[26]从近年来各类全球性或区域性突发事件的信息治理过程来看,单独依靠政府部门建立的辟谣机制(如新闻发布会、网络辟谣平台)还很难达到对谣言的及时甄别与干预。另外,从网络舆论主题结构性变迁视角来看,中国民众的网络表达还出现了明显的变化趋势,其主导性议题已从前期具有高度现实利益诉求的政治化议题变成了以“个人权利”“社会保障”“生活品质”等民生议题为主体的社会性议题。[27]这恰好反映数字化浪潮的演进已使网络空间从单纯的表达诉求或发泄情绪的技术性“表意”空间,转化为全方位的生产生活空间——即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空间”。顺应这一趋势,应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赋能作用,利用更人性化的社交媒体界面设计与互动机制、更具社会公益导向的算法引流与议程设置模式、更能促进普通民众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网络精神家园的用户粘性激活与维系模式等新手段、新方法,提升政府的数字治理能力,激发社会自身的数字建设活力,从而疏导消极社会心态和培育积极社会心态。要言之,我们需要在政府、平台和社会民众的共同治理探索与实践中,真正实现中国特色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本主义治理愿景。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医患社会心态的网络空间治理研究”、南开大学文科发展基金科学研究类项目“突发公共卫生危机时期的大众风险感知机制与应急心理服务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20ASH015、ZB22BZ0109)
注释
[1]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22年。
[2]陈义平、王友叶、姚德薇:《全景敞视视域下网络信息泄露探源及规避》,《社会学评论》,2017年第4期。
[3]詹姆斯·C. 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王晓毅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
[4]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9年。
[5]张凤琴:《平衡物价改革的社会心态》,《齐齐哈尔社会科学》,1988年第3~4期;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6期;李燕琼、魏玲丽:《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征用与农民惜地心态研究——基于东、中、西部1542个失地农民的问卷调查》,《农村经济》,2012年第5期;罗亚娟:《依情理抗争:农民抗争行为的乡土性——基于苏北若干村庄农民环境抗争的经验研究》,《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6]王雅君:《“无直接利益冲突”与社会心态调控》,《理论探讨》,2008年第4期;刘勇:《“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心理分析及应对策略》,《理论前沿》,2009年第19期。
[7]周宗奎:《网络心理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约翰·苏勒尔:《赛博人:数字时代我们如何思考、行动和社交》,刘淑华、张海会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年;玛丽·艾肯:《网络心理学:隐藏在现象背后的行为设计真相》,门群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年。
[8]刘勤学:《“瘾”以为戒:网络成瘾背后的心理学》,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22年;L. J. Chen: "Problematic Pornography Use in China," Current Addiction Reports, 2022, 9(2), pp. 80-85;吴旭瑶、李静:《信息时代的“数字占有”——数字囤积及其相关研究》,《心理科学》,2021年第4期。
[9]陈一新:《大力发扬斗争精神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旗帜》,2019年第11期;盛荣华:《加快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全面提升治网管网能力水平》,《中国网信》,2022年第3期。
[10]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冯钢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
[11]苏悦、刘明明、赵楠、刘晓倩、朱廷劭:《基于社交媒体数据的心理指标识别建模:机器学习的方法》,《心理科学进展》,2021年第4期。
[12]朱廷劭:《试析通用人工智能在心理学领域的应用》,《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3年第14期。
[13]顾理平:《面子里的人格尊严:智媒时代公民的隐私保护》,《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
[14]何明升:《智慧社会:概念、样貌及理论难点》,《学术研究》,2020年第11期。
[15]徐冬根:《二元共治视角下代码之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分析》,《东方法学》,2023年第1期。
[16]刘河庆、梁玉成:《透视算法黑箱:数字平台的算法规制与信息推送异质性》,《社会学研究》,2023年第2期。
[17]弗吉尼亚·尤班克斯:《自动不平等:高科技如何锁定、管制和惩罚穷人》,李明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年。
[18]席居哲:《积极社会心态:理论与实证》,上海教育出版社,2019年。
[19]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3年8月28日,https://www.cnnic.net.cn/n4/2023/0828/c88-10829.html。
[20]刘亚品:《数字空间:互联网社会的现实建构》,《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3年第10期。
[21]管健:《当前社会心态的主要特征、趋势及影响因素》,《人民论坛》,2023年第3期。
[22]董石桃、董秀芳:《技术执行的拼凑应对偏差:数字治理形式主义的发生逻辑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22年第6期;丁波:《数字赋能还是数字负担:数字乡村治理的实践逻辑及治理反思》,《电子政务》,2022年第8期。
[23]刘少杰:《网络社会的不确定性冲突与化解原则》,《社会科学研究》,2019年第2期。
[24]叶林、侯雪莹:《互联网背景下的国家治理转型:科层制治理的式微与重构》,《新视野》,2020年第2期。
[25]马翔、包国宪:《网络舆情事件中的公共价值偏好与政府回应绩效》,《公共管理学报》,2020年第2期。
[26]罗昕、支庭荣:《中国网络社会治理研究报告(2020-202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
[27]郑雯:《网络空间演进:网络社会心态研究(第二辑)》,北京:華夏出版社,2022年,第118~119页。
责 编∕杨 柳(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