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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史学与音乐民族学的关系
—— 中国音乐史学问题思索之三

2023-12-23田可文武汉音乐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关键词:民族学音乐学民族

田可文(武汉音乐学院,湖北 武汉430060)

一、民族、民族学与中国民族学

“民族”(nation),是指经长期历史发展而形成的稳定共同体,一群基于历史、文化、语言与其他人群有所区别的群体,是伴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以及文化、语言和文明的进步,居住在同一地区的相关部落逐渐融合并形成起来。关于“民族”,学者给出的定义,各种各样。《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民族”的定义:“拥有相同的起源、语言、传统等等的一大群人,并组成一个政治单位,当这个政治单位等于国家的时候,通常就称为民族国家。”①详见《布莱克法律词典》(Bryan A.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中的“nation”词条。Black's Law Dictionary - Free Online Legal Dictionary(thelawdictionary.org)。民族并不是一有人类就有的,而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人类最早的社会集团是原始群,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的需要,才结成稳定的集体——氏族。几个亲属氏族又结合成部落。二次社会大分工破坏了氏族部落内部的血缘关系,在更大规模上以地缘关系结合成规模更大的共同体——民族。

而民族学( Ethnology),是把“民族”这一族体作为整体进行全面的考察,研究民族的起源、发展以及消亡的过程,研究各族体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它是社会科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民族学”一词最初源自于古希腊文,是由'γos(ethnos,族体民族)和λγos(logos,科学)两字组成,是指研究民族共同体的学问。英文的Ethno1ogy、法文的Ethno1ogie、德文的V1kerkunde都是指研究民族共同体的学问。英国的“社会人类学”(Socia1 Anthropo1ogy)、美国的“文化人类学”(Cu1tura1 Anthropo1ogy)和当前合称的“社会文化人类学”(Sociocu1tura1 Anthropo1ogy),在研究对象和范围上与民族学相近。

“民族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式产生于19 世纪中叶,而后发展迅速。西方主要国家纷纷建立了专门从事民族学研究的组织,如1839 年法国的“巴黎民族学学会”、1842 年美国的“美国民族学学会”、1843 年英国的“民族学学会”、1869 年德国的“人类学、民族学和原始社会协会”等。

“民族”一词在我国出现得比较晚。在古代文献中,对于不同文化特征的人经常使用“族”。在殷商时期,从出土甲骨文中可约略了解一些民族名称及其社会生活状况。在春秋战国,有些族群问题的记载较为丰富。汉代,司马迁(前145—前90)曾游历各地,搜集资料,将若干族群编入《史记》中。后来的历代官书都按此范例编纂,有各族的史料保存在“二十四史”中。古代有些关于民族的著作,如《吴越春秋》《越绝书》《华阳国志》《蛮书》等。以后历代的地方志、族谱、家传以及文人的游记、笔记和文集,也有描述各群生活和风土人情。历史上的国家或有自己文字的民族,用本民族文字(或少数民族用汉文)记载了各自的历史和文化生活,记载我国各族群与邻国各族的往来,以及丝绸之路上的国外各族的生活。东晋和尚法显于公元399 年—412 年遍访印度、斯里兰卡、爪哇岛等地,游历30 余国,写成《佛国记》;唐高僧玄奘在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等地钻研佛经十余年,撰写了《大唐西域记》;明代三保太监郑和于1405年—1433 年间7 次下西洋①郑和帅船队航行至婆罗洲(Borneo)以西的洋面,明代称之为“西洋”。,远航非洲东岸、红海、伊斯兰圣地麦加以及南亚、东南亚30 多个国家,随行人员马欢著《瀛涯胜览》、费信著《星槎胜览》、巩珍著《西洋番国志》,这些都是研究我国与其他古代国家(包括民族)交往的重要史料。

20 世纪初,梁启超把瑞士—德国学者布伦奇里(Bluntschili,J.K.1808—1881)的“民族”概念介绍到中国来,然后才被广泛接受。1899 年②有学者考证梁启超的《东籍月旦》不是写于1899 年,而是1902 年。(详见侯德彤.汉文中“民族”一词的出现并非始自《东籍月旦》——质疑近年来民族研究中的一个学术观点[J].东方论坛,2002(6).)但是所见书刊中多认定该文写作于1899 年。梁启超(1873—1929)在《东籍月旦》③《东籍月旦》一文于1902 年6 月6 日、7 月5 日分两次刊登在《新民丛报》第9 号与第11 号上。一文中,就使用“民族”一词。1902 年,梁启超在《新民说》[1]中对民族主义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和阐释,指出:“民族主义者何?同宗教,同习俗之人,相视如同胞,务独立自治,组织完备之政府,以谋公益而御他族是也。”这是中国人首次给“民族主义”下的比较科学的定义。1926 年,蔡元培发表了《说民族学》[2]一文,介绍这一门学科的内容和意义,倡导在中国开展民族学研究。在1927 年,蔡和森(1895—1931)编写出版的《社会进化史》④蔡和森著《社会进化史》(民智书局,1927)是20 世纪20 年代唯物史观在中国大规模传播的重要成果之一。实际上是介绍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全部内容。而后,郭沫若(1892—1978)根据恩格斯和摩尔根有关原始社会史的基本理论,于1929年撰写《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对中国古籍中的记载包括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加以阐释。中国的民族学学科正是在接受西方民族学派理论的基础上得以产生与发展。

20 世纪初,“民族学”被介绍到中国,民族学作为一门学科始被引进中国,而且译名很不统一。此时,主要是“进化学派”⑤进化学派(evolutionary school)为西方人类学、民族学界中主张进化理论的学派。19 世纪中期,西方的一些人类学、民族学和社会学的研究者在以进化生物学奠基人C.R.达尔文为代表的生物进化理论的影响下,提出了人类社会与文化的进化思想。德国的民族学家A.巴斯蒂安是进化学派的先驱。此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L.H.摩尔根,英国的E.B.泰勒、H.斯宾塞、J.G.弗雷泽、J.拉伯克、J.F.麦克伦南,瑞士的J.J.巴霍芬等。进化学派主要研究人类社会和文化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原因。他们认为,人类自从与动物分离以来,在生产技术、社会组织、婚姻、法律、宗教、思想意识等方面都在不断地进步,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从蒙昧、野蛮的原始社会逐步走向19 世纪的文明,并认为世界上各民族都有独立创造发明的能力,都大致经历了或将经历相同的一系列发展过程。被引进我国,翻译出版了摩尔根(Lewis Henry Morgan,1818—1881)⑥路易斯·亨利·摩尔根最重要的学术著作《古代社会》于1877 年出版,在此书中,指出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细胞,继而提出原始的母权制氏族是一切文明民族的父权制氏族以前的阶段。、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1832—1917)⑦爱德华・泰勒作于1888—1889 年的《论调查制度发展的一个方法》一文对后来民族学、社会学的研究起了很大作用。等人的著作,在学术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随后,传播学派⑧“传播学派”(diあusionism)是西方民族学学派之一,一译“播化学派”。19 世纪末至20 世纪初形成于德国。其创始人为民族学家R.F.格雷布纳,属于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还有W.福伊和B.安克曼,英国传播学派以G.E.史密斯和W.J.佩里师生为代表。“传播学派”反“进化论”(evolutionism)的学派,其基本理论是直接与“进化论”相对立的“传播论”。这一理论是在地理学家F.拉策尔“人类地理学派”观点的影响下形成的。“传播学派”否定各民族人民的文化创造性,将民族文化的进步、发展与各族人民的创造性劳动割裂开来,把文化现象看成是独立自在的东西,认为每一种文化现象(物质文化、社会制度和宗教观念等)都是在某个地方一次产生的。一旦产生出来,便开始向外“传播”。各个文化现象传播到某个民族中间以后,便在那里机械地结合起来,形成一定的“文化圈”(Kulturkreise)。他们认为,各族人民并不是自己创造了自己的文化,而只是从世界上到处传播着的各种文化现象中“借用”了某些现成的东西。这种文化“传播”和“借用”的过程,便是“文化历史”的基本内容。传播学派的观点,在当时也曾对以民族学家F.博厄斯为首的美国历史学派产生过一定的影响。、历史学派⑨历史学派是西方民族学学派之一,亦称“批评学派”(Critical School)或“历史批评学派”。19 世纪末至20 世纪初形成于美国,其创始人为人类学家博厄斯,因属于这一学派的其他代表人物,皆为美国学者,都出自博厄斯门下,故又称“博厄斯学派”(“鲍亚士学派”)或“美国历史学派”。这一学派主要盛行于1890 年至1930 年间,但其观点和方法一直影响到当代美国民族学界。、社会学年刊学派⑩“社会学年刊学派”是由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于1897 年在巴黎创办《社会学年刊》后形成的学派。故亦称“法国社会学派”或“迪尔凯姆学派”(即“杜尔干学派”)。该刊自1898 年至1913 年共出版12 卷。该学派的社会学理论继承了法国哲学家A.孔德的实证主义和古典进化论,但在方法上却比较进步和严谨。等也相继传入。传入较晚的是功能学派⑪“功能学派”别名是“英国社会人类学学派”。“功能学派”认为,任何一种文化现象,不论是抽象的社会现象,如社会制度、思想意识、风俗习惯等,还是具体的物质现象,如手杖、工具、器皿等,都有满足人类实际生活需要的作用,即都有一定的功能。它们中的每一个与其他现象都互相关联、互相作用,都是整体中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其影响最大。

在接受西方民族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学研究者在20 世纪三四十年代就深入少数民族地区和汉族农村作实地调查研究,出版了一些专著和调查报告。抗日战争期间,许多民族学学者集中在西南地区,对当地各民族进行调查研究并办有刊物,发表不少民族学方面的文章,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1954 年普查中,自报的民族名称有数百个,为解决这数百个民族的名称是否都代表着单一民族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提出了民族识别的任务。

斯大林①约瑟夫·维萨里奥诺维奇·斯大林(Иосиф Виссарионович Сталин 俄语,1878—1953,斯大林执政时官方称其生日为1879 年12 月21 日,但史学界考证为1878 年12 月18 日),原姓朱加什维利,格鲁吉亚人,苏联政治家,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苏联部长会议主席(苏联总理)、苏联大元帅,是苏联执政时间(1924—1953)最长的最高领导人,对20 世纪苏联和世界影响深远。曾给“民族”下过这样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②斯大林在1913 年发表于《启蒙》杂志第3—5 期的中的《民族问题和社会民主党》文章给“民族”下定义,该文十月革命后题目被改为《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详见斯大林.斯大林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0:28.)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我国主要采用斯大林的定义。民族学工作者们根据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对全国的民族进行调研,国务院因此公布了我国的55 个少数民族,加上汉族总共56 个民族。③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 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这一阶段首先认定了38 个少数民族;第二阶段:从1954 年至1964 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普查中自报的74 个族体分别归并到已确定的53 个少数民族中;第三阶段:从1965 年至1982 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民族大家庭成员增加到56 个;第四阶段:从1982 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至今。本阶段的民族识别工作除继续为一小部分族体的认定进行调查研究外,主要进行民族成份的恢复、更改和某些族体的归并工作。(详见中国民族[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23-02-15].http://www.gov.cn/test/2005-07/26/content_17366_2.htm)

20 世纪80 年代,民族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80 年,“中国民族学研究会”④1980 年10 月,在贵阳召开了中国民族学界的代表大会,并于10 月26 日成立了“中国民族学研究会”(1984 年10 月后,改名“中国民族学学会”),会址设在北京,会员分散在全国各地。出版有不定期的《民族学研究》辑刊,专门发表会员的研究成果。正式成立,以后历年召开全国性的大小学术讨论会,民族学研究者发表了大量研究论文和专著。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一些省、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相继成立了民族研究所,其中包括民族学研究室和民族学研究组。广州的中山大学于1981 年成立人类学系,包括民族学和考古学两个专业。中央民族学院于1983 年成立民族学系,专事培养民族学人才。

从20 世纪50 年代的民族识别,到如今大量的少数民族简史、民族志的撰写与出版,我国民族学研究呈现出一派朝气蓬勃的景象。

二、音乐民族学与中国音乐民族学

《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认为:“音乐民族学”(或民族音乐学)是调查研究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的各国、各地区的民族音乐,从中找出与音乐有关的诸种规律的学科,包括调查研究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音乐特征;探讨这些音乐与地理、历史以及其他文化的联系;编写民族音乐志或地区音乐志,从中得出若干与音乐有关的结论等。[3]

西方对民族音乐学学科研究范围的界定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但长期以来,西方音乐民族学研究中的“欧洲文化中心论”,是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音乐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巅峰,而其他音乐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音乐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随着音乐学学科的发展以及整个人类文化研究的不断进步,“民族音乐学”对不同种族的非欧洲国家研究的深入,学者们的研究态度和立场出现了拓展和变化,研究方向和研究对象也扩大到更多领域,其学科性质也发生一些变化:学者们认识到不同民族、国家的音乐尤其独特的音乐特性,属于不同体系的音乐文化,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是音乐文化多样性的反映。20 世纪中叶,西方音乐民族学研究领域扩大到更宽广的范围,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常常被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在世界上中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逐渐靠拢,向多方面、多角度的研究迈进。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中,从该民族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入手,研究音乐如何影响到该民族、该地区的生活,又如何从独特的音乐中产生出特有的审美标准。音乐民族学家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观察特定民族音乐的特征、探索其发展规律。音乐民族学家通过田野工作,来研究特定民族音乐与其所处文化环境的共生关系,阐明特定民族、特定地区音乐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认识该民族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广泛,又涉及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几十年来,它又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 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 ethnomusicology)、“应用民族音乐学”(App1ied 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

音乐民族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早在20 世纪20 年代就被介绍到我国。王光祈最早将柏林学派的音乐民族学引进中国,试图从音乐民族学的角度研究中国传统的音乐理论,其在著作《东西乐制之研究》(中华书局,1926)、《东方民族之音乐》(中华书局,1926)里,主张在中国音乐在广阔社会文化背景中加以考查。后来,缪天瑞、杨荫浏、沈知白等人,也将埃利斯音分标记法的理论介绍到中国。在20 世纪三四十年代,尽管我国处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但是,我国音乐学家还是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的目的。这一时期我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民间音乐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这种研究无论在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的范围和研究对象上,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从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66 年“文化大革命”发生前的时期,我国和西方世界也处于隔绝的状态,我国的音乐学家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的研究。学者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对这些作品进行了曲式结构、调式、调性等音乐形态学的分析,从而为当时的政治与音乐创作服务。从1978年始,我国进入一个学术的新格局——音乐界为抢救民族民间音乐遗产,在调查、挖掘、整理的基础上,编辑出版有关中国民间歌曲、戏曲音乐、曲艺音乐、民族民间器乐曲、歌舞音乐的“音乐集成”,这大大推动了音乐民族学在中国的发展。

汉语口头表述中的“民族”一词,常有三种宽泛的、不确定的含义:其一,指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其三,指除汉族以外的55 个少数民族。因此,我们常说的“民族音乐”这一词意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指世界上的一切音乐。因为世界上任何音乐作品,都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故都可以称之为民族音乐;其二,在我国指“中华民族音乐”,也即中国的传统音乐;其三,指有学者指中国的少数民族音乐。因此,在“音乐民族学”被介绍到我国时,其学科名称曾引起争论:有人认为它应是指对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有人认为是对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探讨,也有人认为应该是对整个中华民族的音乐进行研究。

我国在20 世纪60 年代以前,涉及后来的“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常常成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民间音乐理论”,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尚有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有其特殊的研究方法与其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对民间音乐形态研究尤为注重,对民族民间音乐形态的研究,更多地体现在为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音乐创作服务;而民族音乐有其重要的学科研究方法,从文化的角度、文化史性质的角度研究民族音乐,将历时性资料与共时性资料结合研究,对现存音乐基料的调查和研究为基点,参照文献、文物和其他资料,探寻音乐的血缘关系,发展变迁,历史流变,在大量积累民族音乐素材的同时,编纂好我国的“民族音乐志”。

目前,音乐民族学在我国还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其理论著作与研究论文不胜枚举。我国音乐民族学学者从学科理论的角度、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些地区、某些民族的传统音乐进行深度地研究,其成果众多,但还是有众多的研究空白领域,摆在我国的音乐民族学家的面前。此外,我国学者用音乐民族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民间音乐或通俗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学术上的共识与重视。

音乐民族学研究方法概括起来包括实证性和思辨性两类,大体分为收集、整理资料和分析研究资料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的工作内容除现场的记谱、录音、摄像外,还包括调查、收集、记录与音乐有关的各种文化现象,其中也包括调查研究音乐与社会文化背景,与其他艺术的联系,探明演唱、演奏者的音乐意识以及他们使用的音乐用语的含义等;后一阶段为实验室和案头工作。它包括:将收集到的音响资料进行准确的记谱;为保证资料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使用音高测定器或记谱器等仪器进行测定和记谱;从音乐表现形态的各个方面,如从音体系、曲式结构、唱奏法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进而归纳整理成民族音乐志。

可以认为,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课题,涉及从人类的个体、小集体、共同体、地区、部族、民族、国家、人种,直到整个人类的各次的文化中所存在的音乐表现,乃至音乐文化及其周围等事项,其研究不仅要阐明其中心对象的内部结构(如音乐结构等),还要阐明其受到各自的社会与文化的影响,等等。目前情况看,我们的民族音乐学不仅仅是对“乐种学”和“音乐形态学”方面的研究,还有“民族学”与“人类学”对民族音乐学的渗透。民族音乐学主要专注于乐音和结构,因而强调音乐学因素,而不顾人类学因素。民族音乐学的人类学方面不太发达、不太为人们所理解。

三、中国音乐史研究中的音乐民族学因素

音乐史学与民族音乐学分属两个学科。在中国,前者概念相对比较固定,后者作为学科被国人接受,应该是20 世纪80 年代以后的事情,直到现在依然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这两个学科其最大的不同在于:音乐史学主要是借助于音乐文献学、音乐考古学、音乐图像学、音乐形态学、乐律学等相关学科,来探讨音乐文化发展的历史脉络,研究音乐文化的历时性①“历时”是指经过的时间。“历时性”是指历史概念所界定的历史事件经历了产生、发展(或转变)、结束(完成或消亡)的纵向发展过程。结构;而民族音乐学分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存活在民间的音乐形态及其相关的文化意义,其研究主要是在音乐文化的共时性①“共时性”是指所界定的历史事件与同一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空间等的横向联系。“共时性”(Synchronicity,又译为“同时性”)和“历时性”(diachronic)是瑞士语言学家费尔迪南·德·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1857—1913)提出的一对术语,指对系统的观察研究的两个不同的方向。结构上展开。

20 世纪下半叶,我国的音乐工作者们广泛深入民间,在田野作业方面做了大量的、细致的工作,对存活在民间的多种音乐形态和体裁,进行调查采录和综合研究,从而使得中国音乐文化在转型之时得以保存。仅以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为例,从20 世纪50 年代到80 年代收集、采录的全国的民间音乐时长达数千小时,对于具有时间艺术特性的音乐而言,其原始音响资料的重要意义不言自明。

我们在研究中国音乐史课题时,常常需要对传统音乐进行分类的界定,以厘清某些问题。应该看到,我们最常见的、多种多样的传统音乐的分类,学界争议纷纷。以前那些对民族音乐(或说是民间音乐)“五大类”②“五大类”的分法有很多。如对“民族音乐”的分类,如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民间音乐、音乐会音乐。有对民间音乐的分类,如民间歌曲、民间歌舞音乐、民间器乐、戏曲音乐、说唱音乐。在音乐分类的问题上学者们有太多的不同意见。的分法,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从形态上讲,它们之间存在着纠缠不清的瓜葛,使人在许多实例上难以界定其分类;从整体形式上观察,这种分类法明显地缺乏文化内涵。如果说在以往民族民间音乐的研究中,此分类尚有实用价值的话,那么,在当今中国音乐史的著述或教授中,直接采用“五大类”的研究成果,便缺少某些深层的实质性的内涵——亦即文化上的意义,而缺乏文化意义、历史意义的分类方法,在我们的中国音乐史研究中,就缺乏直接采用的理论意义了。

在中国音乐史的研究中,民歌的种类、分布与演化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我们的中国音乐史研究民歌时,更应该关注民歌与历史民俗的关系。民歌在历史民俗中使用,它与历史民俗共生。我们的中国音乐史研究与著述中,怎样利用音乐民族学对民歌的研究成果,这是亟需讨论的问题之一。

我们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的研究,关注了民歌形态,然不足的是常常忽视了在民歌演唱的同时,与其发生关联的许多事物和行为倾向,对民歌演唱历史环境的研究,探索其真正社会历史内涵,自然是音乐史研究中的内容之一。民歌也正是随着这些语言的历史民俗活动而同时诞生。民俗是人民生活方式的沿袭,“群相习,代相传”[4],它以规律性的活动约束人们的行为和意志,而不依赖于法律,不依赖于科学文化的验证,它是依靠习惯势力,传袭力量和心理信仰。因此,民俗可能带有某些愚昧性,然而,它却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民俗存在于历史长河里,它的产生不拘于一时一地,也没有固定的模式。在我国家族与家族成员婚姻、生活问题上,也根据长期的社会实践,形成一整套的民俗惯制,构成了具有社会性的婚姻礼俗。社会中的交往,逐渐造成人们的衣、食、住、行等生活事象的传承活动,构成后世民俗的主体。民歌正是其所歌者,是反映人们在当时社会生活中的内心感受,表现了民俗的广阔生活场景,民歌是音乐民族学着重研究的问题,也是中国音乐史所需的内容。

当20 世纪80 年代西方“音乐民族学”的理论与方法传入我国后,那些不利于记载文化层面研究的局面得以改善。学者们充分关注了与民歌共生的文化现象,在历时性、共时性方面都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记录与研究,更在我国多民族音乐文化分割与融合上下了很大的功夫,对各民族音乐特色各异的民族音乐的区别,不仅从调式、调性、歌词等内涵着手,更从各民族语言、生活环境与地理特征的不同所造成的人们在审美习俗、心理状况等方面,来把握各民族民间音乐的真谛,这些无疑为中国音乐史研究,提供了大量的、非常宝贵的文献资料。

民族音乐研究应该关注历史,并可借助音乐史的史料进行民族音乐的研究,这是常识。实际上,在我国历代史籍、笔记小说早就不乏民俗的记录:大约成书于先秦至西汉的《山海经》,就记载了丰富的神话、宗教、民族、民间医药等古民俗珍贵资料;东汉产生了风俗性著作应劭的《风俗通义》;魏晋南北朝产生有专门记述地方风俗的著作,如晋代周处的《风土记》、梁代宗懔撰写的《荆楚岁时记》等;隋唐之后,记录风俗习惯及民间文艺的书籍就更多了。宋代,北宋就有范镇写《东斋记事》、宋敏求撰《春明退朝录》、苏轼著《东坡志林》、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等笔记;南宋有灌圃耐得翁著《都城纪胜》、西湖老人的《繁盛录》、吴自牧著《梦粱录》、张世南所著《游宦纪闻》、李心传撰《旧闻证误》,宋末元初罗烨的《醉翁谈录》、宋元间周密《武林旧事》等记载当时风俗的笔记小说。这些书不但大量记载了都会市俗,也记叙了当时民间歌曲等演出的情况,是我们研究古代民歌极其宝贵的材料。那些历史中存在的、许许多多的史籍文献中关于民歌记载和所涉及的民俗民风内容,不仅是民俗学的珍贵资料,更是我们古代音乐史研究不可或缺的史料,也是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所必需的第一手历史文献。

再以我国历代重要的器乐形式鼓吹乐来说,几乎所有的音乐史书中都有秦汉时鼓吹乐的介绍。鼓吹乐在隋唐时期,成为国家太常寺中设置的音乐机构“鼓吹署”所管辖,之后成为历代军旅中使用的音乐种类。明末清初学者顾炎武说:“鼓吹,军中之乐也,非统军之官不用,今则文官用之,士庶人用之,僧道用之,金革之器遍于国中,而兵由此起矣。”[5]鼓吹乐在此时已经成为全国性的音乐种类。至于其后在民间有着不同称谓的“吹打乐”“锣鼓乐”“笙管乐”等,都是鼓吹乐曲的演化。后世“十番锣鼓”“十番鼓”“苏南吹打”“晋中笙管乐”,以及多种以地方命名的吹打乐、鼓吹乐,都应该是古代鼓吹乐的变异形态,或是在各地称谓的变异而已。记载古代器乐与声乐的、成书于北宋时郭茂倩编撰的《乐府诗集》,全书共100 卷,是记载上古至唐、五代的乐府诗歌总集,以辑录汉魏至唐的乐府诗为主。根据音乐性质的不同,所集作品分为郊庙歌辞、燕射歌辞、鼓吹曲辞、横吹曲辞、相和歌辞、清商曲辞、舞曲歌辞、琴曲歌辞、杂曲歌辞、近代曲辞、杂歌谣辞、新乐府辞等12 大类。每一类有总序,每一曲有题解,对乐曲的起源、性质、演唱配器等均有详尽说明。因此,这套书不仅是研究中国古代音乐史的重要史料,也是历史音乐民族学的研究的资料。我们借助这些历史文献,再结合当今现存于民间的各种吹打乐的音乐形态进行分析,从而探寻历代鼓吹乐与当今吹打乐的历史渊源,这样才能解决我国古代音乐史中许多令人棘手的困难问题。

我国是多民族组成的国家,因此,中国音乐史离不开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但是,在当下我们进行中国音乐史研究与著述时,没有太多关于少数民族音乐的阐述,没有太多体现多民族交融的音乐文化现象。我国民族(族群)众多,分布广泛。当夏部落活动于黄河流域时,其四方便有九夷、三苗、荤粥、羌等部族;商周时,“南蛮”活动于汉江流域,氐、羌与商有过战争,后臣服于商,并在后来同周人世代通婚,于是周代的“四夷之乐”便成了宫廷中显示政教远被的手段之一;汉代以华夏族为主,吸收了其他民族的成分,才形成人口众多分布广阔的“汉族”。我国历代无论是音乐机构如“汉乐府”,或是历代相和歌、清商曲、歌舞、鼓吹等,都与各少数民族音乐不可分离。隋唐,各民族结束了魏晋三百多年的混战,重新走上统一,除内地各民族直属道、府、州管辖外,边地少数民族也属中央王朝统治下的羁縻府、州管理。唐代的长安,不管是宫廷的九部乐、十部乐,还是民间茶楼酒肆、戏场歌坊,都少不了窄衣小袖或高髻椎发或长靴短裤的少数民族歌舞。元与清两朝,更是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吸收的重要时期,在音乐上也是各民族音乐都十分繁盛的时期。

我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及其历史演化过程,在历史文献上记叙得过于单薄和草率,而现在民间所存有的大量乐曲在历史上的归属如何,究竟是属于宫廷,还是属于民间、宗教、文人,就需要中国音乐史学界与音乐民族学界学者的共同努力加以探讨研究。如果不与音乐史学结合,民族音乐学研究就缺乏历史与文化深度,成为隔断历史的若干孤立现象;而不与音乐民族学结合,中国音乐史课题的研究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因此,我们既要对存在于民间的传统音乐形态进行音乐学的分析,在对现存的传统音乐研究时,也应在各地音乐形式与音乐形态的存在方式上,以历时性的研究将其纳入中国音乐文化史的大框架中加以考量。

从目前中国音乐史的研究成果看,现今少数民族(有别于历史上的少数民族)音乐及其历史演化相对缺乏,不能不说是件令人遗憾的事。尽管在实际的研究中,可能会遇上何为“汉族音乐”(实际根源是何为“汉族”的问题)的难题,或是音乐上如何看待较有争议的“民族融合”“民族同化”等理论问题,但无论如何,中国音乐史研究与著述不能离开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这值得我们给予深切关注。我们应该尽可能地阐述历史中的音乐发展在过程中的少数民族音乐的历史演化,当我们讨论一系列音乐史实时,民族问题必然是其深层结构中的内涵之一。重视少数民族传统音乐的历史发展,已成为我们中国音乐史研究中的当务之急。

20 世纪下半叶后期,在社会变革文化转型之时,我们国家启动“集成志书”①十部“文艺集成志书”是由中国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等单位共同发起、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组织实施的民族民间文艺抢救与保护的跨世纪工程。包括《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戏曲音乐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曲艺音乐集成》《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中国戏曲志》《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歌谣集成》《中国谚语集成》及《中国曲艺志》。重点工程。众多的、在民间依旧存活的民族音乐被收集整理出来,传统音乐得以保存。当我们对这些丰富的中国传统音乐文化进行音乐民族学方式方法的研究后,它们才会在我们中国音乐史阐释中得到充分的利用。民族音乐(或称传统音乐)课题的研究,也应该是中国音乐史研究的课题。中国音乐史学与音乐民族学学科研究需要“集成”中那些活生生的音乐文献为前提,只是两者在学科属性、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各有侧重而已。我们应该把握住不同学科的研究模式与研究方法,处理好不同学科研究间的关系。我们应认识到:中国音乐史学的发展离不开音乐民族学研究的成果,中国音乐史研究与音乐民族学研究成果的丰硕息息相关。

四、中国音乐史学与音乐民族学的学科交叉研究

20 世纪80 年代始,我国音乐学界同整个学术界一样,开始了学科大变化的时期,最重要的是,多学科研究方法对传统的研究思路造成极大的思想冲击。在此时的音乐学术期刊中,有许多关于音乐学学科的介绍,诸如“音乐美学”“音乐民族学”“音乐考古学”“音乐地理学”“音乐民俗学”“音乐形态学”“音乐社会学”“音乐文化学”“音乐人类学”“音乐哲学”,等等。这开拓了大家的学术思路,导致人们对传统音乐研究领域、范围和方法的质疑,也导致人们在接受西方音乐学理论与方法的同时,使我国的音乐学的研究,开始走上多学科、多角度、多思维的交叉综合的研究道路。

在具体的中国音乐史学研究课题中,主要应从历时性角度对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种种音乐文化现象进行探讨,同样也要接受音乐民族学研究的成果,从现存民间音乐形态中汲取素材,结合民族民间音乐的实地采访调查的成果,进行逆向考察。另一方面,就音乐民族学说来,在研究民间现存的种种音乐形态、音乐体裁及其它所承载的文化内涵时,也可借鉴中国音乐史学的研究方法与成果。因此在中国,无论是音乐史学的研究还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两者在纵与横的层面不可分割。

我们说,中国音乐史研究在于探讨音乐文化发展的历史脉络,其研究音乐文化的“历时性”课题;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主要是在音乐文化的“共时性”结构上展开,因此,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课题,更多是对当代现存音乐与生活的描述,目前大多数的研究则缺乏对研究对象进行历史的断代。音乐史学对民族音乐学成果的直接引用最大的障碍,是民族音乐学中的“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领域(即对民间音乐的“历时性”研究)成果不足。但民族音乐学研究成果主要是对某一地区民族民间音乐“现状”的研究,属于“共时性研究”;而历史学研究主要是对历史发展线索的阐述,属于“历时性研究”。音乐史学与音乐民族学两者在学术研究中缺乏某些“共性”联系的“纽带”。音乐史学的“历时性”阐释与民族音乐学的“共时性”研究断裂,我们在引用民族音乐研究成果时,就遇到诸多的困难。

当今,将音乐史研究与音乐民族学学科结合,从新的视角对我国的音乐文化进行研究,这种从多角度、多层面、多手段的研究,是现代学术研究的大趋势。这种研究明确了立体、交叉研究的重要性,也对音乐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由于学科多角度、多层次研究的需要,因此,中国音乐史一些课题的研究就与音乐民族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密不可分,需要大量音乐民族学研究成果,来丰富中国音乐史学的研究。而在对音乐民族学的传统音乐的课题进行研究的同时,也要做历史与现实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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