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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合规风险防范研究

2023-12-21

法制博览 2023年33期
关键词:债权合规借贷

黄 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福建 漳州 363000

一、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

(一)客观经济环境影响

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指无法在约定日期收回利息和本金的贷款,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和停业倒闭是导致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企业经营状况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例如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发展阶段转为高质量发展阶段,一些能耗大、质量差的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的问题;例如全球经济下行背景下,旅游、餐饮等行业受到冲击,部分资金链不稳定、规模小的企业在此期间破产倒闭。

(二)企业恶意拖延还款

企业恶意拖延还款是导致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恶意拖延还款和企业因为经营状况不佳无力还款的区别在于企业是否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企业恶意拖延还款指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但由于企业管理者的个人意愿而推迟还款时间,企业管理者拖延还款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管理者想要利用银行贷款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但是企业在恶意拖延欠款时,其还款信用会降低,从而不利于下一笔贷款,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三)银行经营能力不佳

银行自身经营能力不佳也会导致不良资产,银行在审批企业贷款时,为了控制经营风险,应该严格审查企业资质、企业发展潜力、企业还款能力、企业信用等情况,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设计贷款利率,从而实现风险防控。但是对于企业还款能力差、企业信用差的企业,银行应该不予贷款,然而部分银行或是存有侥幸心理,或是为了行业竞争,选择以高利息的方式批准贷款,这类违规经营行为导致了不良资产的产生。

二、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式

(一)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是指银行在与借贷方交涉无果后提起诉讼,该方式的优点是法律风险较低,缺点是程序比较复杂且银行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需要付出一定成本。需要注意,即使银行提起诉讼并胜诉,仍无法保证本金和利息能尽数收回,有些企业会在此过程中申请破产保护。因企业恶意拖延还款而导致的不良资产,适合通过提起诉讼的形式进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1]。

(二)贷款重组

贷款重组是指银行在与借贷方达成一致后,以兼收、合并等方式为借贷方减免部分贷款利息或适当延长还款年限,甚至同意借贷方以借新贷款偿还旧贷款或以旧贷款偿还换取新贷款的方式进行贷款重组。贷款重组的优点是能有效降低借贷方的还款压力,维持借贷双方的友好关系,从而达成“双赢”的良好局面,缺点是只适用于信用较好的借贷方,适用范围十分有限。

(三)不良资产转让

不良资产转让是指银行将本行不良资产打包,以低于不良资产总值的价格将其转让给第三方买家,银行从第三方买家处实现贷款资金的部分回收,第三方买家负责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不良资产转让实质就是银行通过让利将金融风险转移到银行外部。不良资产转让涉及法律问题较多,且对于银行方来说仍是“亏损”[2]。

(四)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是指当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银行便将自身持有的债权转化为企业股权,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这是我国商业银行处理企业不良资产的常见方式,通过债权转股权,一方面企业的债务负担减小;另一方面,银行不良资产规模减小,基本实现了借贷双方的“双赢”,但是“双赢”的前提是企业经营稳定并能持续获利。此外,债权转股权的法律合规风险很大,我国对实施债权转股权没有颁布相应的法律,银行在此过程中缺乏制度保护。

(五)证券化处理

证券化处理是指银行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打包处理给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实体),SPV 将这些资产组合成资金池,提高现金流的稳定程度,然后设立专门的信托计划,实现基础资产和基本资产的风险分离,最后经过信用升级变成证券并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资产回收。

三、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法律合规风险

(一)诉讼主要风险点

提起诉讼是银行利用法律方法维护本行利益的过程,基本不存在法律合规风险,但是存在借贷人恶意逃跑风险,即借贷人通过与第三方串通、提前转移企业资产、提出回避申请以阻碍诉讼进程、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文书等逃避履行还款责任。银行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递交诉讼材料并履行诉讼义务,则不存在法律合规风险。

(二)贷款重组主要风险点

贷款重组体现的是借贷双方共同意愿,基本不存在法律合规风险点,但是银行在进行贷款业务时,必须遵守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妥善保管相关书面资料档案,若借贷双方就贷款重组产生交易纠纷,则法院会依据文书资料做出判决。

(三)不良资产转让主要风险点

不良资产转让面临受让主体不合规、违规擅自转让资产、资产拍卖程序违法等法律合规风险。受让主体不合规是指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金融行业监管部门职员等群体不能购买不良资产,若银行在转让不良资产时,没有注意受让主体的身份,则会产生资产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违规擅自转让资产是指银行在公开竞拍不良资产时,没有提前告知银保监会或债务人,导致资产转让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合规风险;资产拍卖程序违法是指银行和受让主体间存在信息不对等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从而导致资产拍卖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合规风险[3]。

(四)债权转股权主要风险点

债权转股权对银行方来说有很大的法律风险,第一,债权转股权过程涉及财务问题、法律问题多,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不仅会阻碍债权转股权业务的有序推进,还会为银行带来比较大的风险隐患;第二,债权转股权的本质是银行对企业的投资,然而目前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商业银行开展混合经营,即不允许商业银行向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不动产进行投资;第三,在债权转股权过程中,银行的债券和企业的债务便不复存在,从而导致担保的落空,目前我国无担保债权相关细分的法律;第四,银行在完成债权转股权业务时便开始考虑如何退出这一问题,但是银行退出机制也面对很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存在对赌的情况下,银行稍不注意便有可能逾越法律红线,形成违规操作[4]。

(五)证券化处理主要风险点

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理存在发起人信用风险、信用评级机构道德风险和信托中的不真实出售风险,其中发起人信用风险是指银行为了自身利益刻意隐瞒不良资产的真实状况,从而导致投资人购买了风险比较高的证券,形成了欺诈行为。除了银行刻意隐瞒,借贷方为了避免资产拍卖,故意隐瞒实物资产中存有的不良信息,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效力,银行若没有仔细核对检查,也会导致欺诈行为和法律风险的产生。信用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在对银行不良资产质量进行评价时,做出缺乏准确性和权威性的评级结果,进而导致投资者获得与评级结果不符的证券。目前我国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评级流程、从业人员资质等进行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导致信用评级工作无法可依,存在道德风险,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完善相关制度,避免美国次贷危机在我国重演。我国目前采取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是信托,即以对资产受托人的信任为基础,资产转移人将拟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组成的资金池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处理后续信用升级和证券发行等工作。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规办法指导信托,但由于信托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在实践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不真实出售风险,例如可撤销交易风险、重新定性风险、混合风险等[5]。

四、银行防范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法律合规风险的措施

(一)提升诉讼权利素养,灵活应用诉讼方法

提起诉讼是银行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合规风险最低的方法,但是提起诉讼存在借贷方恶意逃债风险,所以银行要提升诉讼权利素养,灵活应用多种诉讼方法,提升诉讼效率,切实维护本行合法权益。第一,银行在起诉借贷方之前应该先对借贷方进行资产评估,向法院申请财产保护,针对借贷方的恶意逃债行为,银行应该密切关注借贷方的最新动向,提升诉讼敏锐性,即当察觉到借贷方可能出现欺诈、逃跑等恶意避债行为时,银行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权并收集借贷方的逃债证据,再次提起上诉;第二,银行加强对代位权的利用,即针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贷方,银行及时通过代位权向法院请求代行债务人权利;第三,银行要主动争取对借贷方的首封处理权,有效阻止借贷方通过转移、抵押资产逃债,即使银行没有得到首封处理权,也应该充分发挥能动性,保证银行对借贷方核心资产分配的参与力度。

(二)提升不良资产清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对称性

不良资产转让和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理都存在程序违法风险,程序违法的主要原因是不良资产拍卖或证券发行过程中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所以提升不良资产转让和证券化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对称性,能够有效防范法律合规风险。第一,银行在进行不良资产转让时,必须采取公开竞拍的形式,且在竞拍前告知银保监会和债务人,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流程开展拍卖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还要做好通知公证送达工作;第二,银行进行不良资产拍卖之前,必须严格核对检查不良资产的具体信息,确保相关信息被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的披露,确保受让主体对不良资产状况有真实准确且全面的了解,尽可能保证出让受让双方信息对称;第三,银行在委托SPV 发行证券时,一方面不得刻意隐瞒不良资产的真实状况,另一方面应该选择规模大、信誉高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信用评估,确保证券被真实出售。

(三)科学分类不良资产,匹配清收处置方式

银行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方式主要为提起诉讼、贷款重组、不良资产转让、债权转股权和证券化处理五种,五种清收处理方式的法律合规风险不一,适用的不良资产种类也不同,银行应该对本行不良资产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型不良资产的特点,为其匹配合适的清收处置方式,从而提升清收处置效率。例如针对还款能力不足但是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发展潜力的贷款企业,银行可以选择资产重组的方式实现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针对债务关系确定、抵押物信息完整的借贷人,银行可以选择以物抵债、不良资产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

(四)组织专职处理团队,提升清收工作专业度

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中存在大量法律合规风险,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国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银行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例如债权转股权业务中担保债权相关法律缺失;二是国家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但因为法律条款比较模糊或国内相关法律处于起步阶段,导致银行在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稍不注意便逾越法律红线,例如因为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理中信托制度处于刚起步阶段,所以利用信托转移资产所有权的过程存在真实出售风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既为债权转股权业务留足空间,但也存在违规清收风险;三是国家已经出台相当细化的法律法规且清收处置方式已经比较成熟,例如不良资产转移中的资产拍卖过程,银行只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便可规避法律合规风险。综上所述,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是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银行必须组织专职处理团队,选聘既具备金融知识又具备法律素养的高层次人才负责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提升清收工作专业度,规避法律合规风险。

(五)国家出台相关法律,填补法律空白

目前,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的多个环节还存在法律空白,缺乏法律保障,国家要建立健全对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相关立法。例如针对债权转股权业务中担保债权相关法律缺失的问题,国家应该建立相关细分法律来进一步规定债权转股权之后的担保债券的具体处理方法,例如要求银行与担保人签订协议,规定其担保权并不随着债权转股权而自动消失。此外,国家还要通过立法明确不良资产处置的参与主体、性质、原则等,从而有效规范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五、结语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由高速增长逐渐转变为高质量增长,在这一过程中,未及时转型升级的企业面临破产危机,企业破产导致银行贷款无法如期收回,这部分贷款便成了银行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堆积会对银行的正常经营形成消极影响,所以银行必须着手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但在此过程中,银行要格外注意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中的法律合规风险,要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实现不良资产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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