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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佑“秦舍地税人说”考辨

2023-12-20王少林

经济社会史评论 2023年4期
关键词:中古土地历史

杜佑在《通典》中提出周秦赋税劳役演化的一个重要命题是“秦舍地税人”。其文曰:

秦孝公十二年,初为赋。(纳商鞅说,开阡陌,制贡赋之法。)始皇建守,罢侯,贵以自奉。提封之内,撮粟尺布,一夫之役,尽专於己。徂春历秋,往还万里,是所得者至寡,所苦者至大。人用无聊,海内咸怨。夫夏之贡,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

杜佑这一论点,为马端临继承。马氏编著《文献通考》引《通典》原文,并加评论说:“秦坏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遂舍地而税人,则其缪尤甚矣。”经杜佑、马端临两位典章制度史家的推重,“秦舍地税人说”遂成为一种流行的观点,延续至今。

从《通典》“舍地而税人”来看,杜佑是以秦为节点,将中唐之前的赋税劳役历史分为“税地”“税人”两个阶段。为讨论方便,我们需将杜佑所言“税人”“税地”语词中的“税”字做一解释。汉语“税”字语义复杂,大致可分为广义、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税”,可称为“捐税”,恩格斯将“税”定义为维持国家的公共权力所需要公民缴纳的费用,是国家行政统治权的体现,故而在国家诞生之后就有“税”的存在,“税”的形态多样,可以是实物、劳动,也可以是货币;狭义的“税”,指的是中国古代赋税史上作为专有名词的“税”,它是赋税制度成熟之后的产物,在古代赋税史上是春秋中期以后伴随着土地私有化程度的提高而产生的一种新兴的赋税征收方式,一般认为鲁宣公的“初税亩”是狭义“税”的生成节点。因而在广义的“税”产生很长一段时间之后,狭义的“税”才诞生,是作为广义的“税”的一种类型而存在的。

揆诸杜佑文义,他是在广义“税”的意义上来使用“税”这个概念的,并且是在模糊、不精确的层面来使用“税”这个语词的。故而,在商周并不存在狭义的“税”的历史时期,杜佑也是认为存在广义的“税”的,只是于他而言,秦以前的国家税收主要是“税地”。

同时,从杜佑、马端临的文本内容可以看出,“秦舍地税人”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秦以前“税地”;(2)秦以后“税人”;(3)秦是“税地”向“税人”转变的节点。杜佑、马端临因《通典》《文献通考》而名重史林,后世沿袭此说者,多以杜、马为依傍而申论己说,但对该说却未加详查而直接援引,遂致生成诸多似是而非的结论。杜佑“秦舍地税人”说部分合理,但也有非历史、非科学的部分;它是基于唐代中期税制改革诉求的产物,而不是对先秦秦汉赋役史的严谨考证。

一、“秦舍地税人说”的接受与批评

自杜佑、马端临相继提出“秦舍地税人”以来,学术界对该说的认识呈现出多元化的样态;其中继承者居多,进而将杜说以当代史学的方式演绎为“从三代的以田赋为中心向以人口税为中心的转型”。当代史家对杜说的本意批评较少。在批评者中,多数据该说三要点的其中一个,或两个立论,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在先行的批评意见中,关于“秦以后税人”的讨论最多,“秦以前税地”次之,对“秦是税地向税人转化的节点”的讨论几乎无人涉及。

1.关于 “秦以后税人说”的讨论

在“秦舍地税人说”的先行讨论中,以“秦以后税人说”的争论最为集中,争议也最大。多数学者采取调和立场,据秦以后国家既“税人”又“税地”的历史事实,在观点上承认“秦以后税人”,同时也承认存在“税地”。贺昌群较早地发现秦后“税地”,他发挥杜说,提出秦以后“何尝‘舍人?”,并认为“税人”是秦汉间具有历史意义的制度。黄今言提出,秦既收田租又收人头税。他认为杜佑观点的本质在于发现秦国改变了之前国家“完全根据土地的多少收税”的原则,而以“人户征收”田租。黄先生进一步提出,“秦舍地税人”是秦“征赋二十倍于古”的根本原因。臧知非也有类似看法。总体上,这些认识都延续了杜佑、马端临的基本观点。

高敏认为,仅就算赋而言,杜说成立,但就田租、刍稿而言,并非“舍地而税人”,杜佑、马端临该说“未免言之欠当”。

张金光认为秦赋税制度呈现出“税人”又未尝“舍地”的特点。张先生的观点建立在他对秦赋役制度内容构成方式的理解之上,他指出秦国家不同税种的征税方式不同,户赋之类税人,田租刍稾之类税地。此后,张先生在《秦制研究》中再次重申了这一观点。

林甘泉主编的《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对杜佑观点持批评态度。该书指出:杜佑“秦舍地税人”的判断是不准确的,“秦朝是既税人又税地”,“田租稾税所占的比重是相当大的。”这一观点在观察视角上与张金光一致,都是建立在对秦赋役制度内容构成的考察基础上提出的修正观点。

与上述学者不同,程念祺则从古代国家赋役征派的技术层面展开分析,从历史长程的角度肯定了“秦舍地而税人”在古代国家赋役史上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在古代国家治理技术层面上,“清查人口比清查土地要容易得多”,中古国家通过控制人口,以“税人”的方式间接“税地”,只有到了五代之后,国家才开始关注“税地”的问题,在此之前,“舍地税人”始终是古代国家土地国有制度下实现赋役的主要方式。

以上所胪列之诸多意见大致是学界关于“秦以后税人”说的代表性观点。基于秦以后赋役制度的历史真实,多数学者认识到秦以后国家“税人”与“税地”并存的现象,从而以调和性的态度对杜佑的观点进行了修正,进行了重新阐释。这对于理解中古赋役制度的内容构成是有帮助的。但这些观点在论证方式上很不相同。以秦以后赋役制度内容构成来认识“税人”与“税地”的论证方法,偏离了杜佑观点的初衷。黄今言与程念祺的观点则继承了杜佑的方法論,进一步从现代史学的角度阐释了中古赋役制度的内容与特征。

2. 关于“秦以前税地说”的讨论

从《通典》文本的内容来看,杜佑“秦以前税地”的观点是以《孟子》文句为根据的。由于《孟子》在古代文献中的神圣地位,多数学者相信《孟子》章句指涉内容的历史真实性,而治秦以后经济史的学者因主要集中在杜佑“秦以后税人”观点的讨论上,对“秦以前税地”几乎都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即普遍承认秦以前的确“税地”。在承认“秦以前税地”与“秦以后税人”的前提下,进而生成了现代史学关于古代国家赋役制度“周秦之变”的新版本:秦之后延续秦以前“因地而税”的“税地”,“税人”则是新生的制度。从结果上来看,这一观点可以视为杜佑“秦舍地税人”说的现代修正版本,只是加入了秦以后“税地”继续存在的内容。

对于杜佑“秦以前税地说”,仅有少数学者驳论杜佑观点之非。如臧知非认为杜佑此说“乃受经学思想的影响”,“什一税”的税率与“历史距离甚远”,“无需多辩”。新近以来,对于杜佑“秦以前税地”的讨论仍处于相对欠缺的境地。

杜佑“秦舍地而税人”是在秦前后赋役制度的历史比较基础上而形成的判断,对“秦以前税地”分析的不充分就必然导致杜佑“秦舍地而税人”总体观点论证不清晰,这为进一步讨论杜佑提供了基础,并决定了对“秦以前税地”的分析成为讨论的重点。

3. 关于“秦是税地向税人转化节点”的讨论

由于关于“秦以前税地”、“秦以后税人”观点的讨论中,学者们仅就内容构成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对于杜佑观点的总体精神并无太大的妨碍。在“秦以前税地”、“秦以后税人”说成立的前提下,“秦是税地向税人转化节点”这一观点自然就未遭到更多的质疑与讨论。

综合以上所论,目前所见学界对杜佑“秦舍地税人说”的认识,呈现出大体接受、部分修正,构成要点局部调整的特征。学界已有讨论总体上并未能撼动杜佑的学说。学界对杜佑秦以后“税人”、秦以前“税地”的观点都有所保留,这些认识丰富了学界对古代国家赋役制度的长程认识。但关于杜佑该观点的综合判断与认识仍处于相对表层与浅度的层面,似可进一步深入分析。

二、杜佑“秦舍地税人说”三要点分析

对构成杜佑“秦舍地税人说”三个要点内容进行分解性论述,可以更为准确、更为科学地理解杜佑观点的本意与历史真实之间的距离。

1. 秦以前税地说

杜佑力主秦以前的上古国家“因地而税”。他在《通典》中说:“夫夏之贡,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通典》的这段文字节选自《孟子·滕文公上》。《孟子·滕文公上》原文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通典》節本相较《孟子》原文省略了不少内容,但二者在内容上的一致性是明确的。故而,该问题的关键就转化为《孟子》这段文字指涉的历史内容是否是历史真实的问题。其论证逻辑在于:如果是,则秦以前“税地”即可成立,若否,则秦以前“税地”就不能成立。

《孟子·滕文公上》关于夏贡、殷助、周彻问题的这段陈述困扰经学家千年之久。基于《孟子》的经学地位,在传统史学阶段,这段文字因被认为是圣人之言,不容怀疑。进入近代之后,现代史学出于科学的怀疑精神,对三代贡、助、彻的整齐历史演进的命题产生了疑问。百年以来,关于《孟子》所述三代赋役演进路径的讨论甚多,其中不乏精到的分析与阐释,而尤以新近以来卢中阳的观点值得重视。卢先生指出,《孟子》这段文字的论述是“以个体劳动的普遍化”为前提的,而商周国家时期以集体劳动为前提,二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故而,卢先生认为《孟子》这段文字带有理想化的空想性质。在否定了《孟子》所述三代贡、助、彻历史演化的真实性之后,卢中阳进一步认为三代国家时期的财政体系是以贡纳与力役为内容的整体性赋役形式。

卢中阳从生产力发展水平、劳动组合方式的角度对《孟子》三代贡、助、彻记述的新解读是科学与理性的判断。三代国家尽管已经进入青铜时代,但农业生产工具并非青铜农具,而是延续了新石器时代以木、石、蚌、骨为主要材质的生产工具,晚近以来的考古发现进一步证实了这一观点。生产工具的落后性与生产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三代的农业劳动组合是以集体生产为特征的,社会组织是以“氏”族为社会单元的,它的本质是人类学意义上的父系扩展性家庭,通常被学者称为家族或宗族。《孟子》所述三代贡、助、彻的历史演进图景并非三代的历史真实,而是孟子在战国大争之势下基于对下层民众的生存关切,他的人文主义经济理想在历史上的投射,而并非三代国家赋役制度的真实。三代社会的“氏”族社会结构决定了三代国家的赋役形式只能以“氏”族为对象,以“氏”族为单位摊派贡纳与劳役。对此,笔者有过概括性的总结,将其称为“仲山父模式”。这种以贡纳与劳役为主要内容的早期国家赋役形式有着深刻的、特殊的、本土性的原因,它是建立在三代国家生产力落后、社会分工低下、交换不发达的现实经济基础之上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在明确了三代国家的赋役形式是贡纳与力役之后,再来讨论三代国家的税收根据究竟是“地”还是“人”。自从农业革命以来,基于原始农业发展而来的三代国家下的臣民自然无法脱离土地而生存,“氏”族是依傍土地而生活的。但在三代国家时期,人地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地广人稀,在不同的“氏”族、邑落之间是广阔的原野。这种自然地理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在这个时期人口的价值要比土地的价值高得多。张光直在论述中国文明的本土特征时指出,中国早期文明并非依靠生产技术与贸易发展起来的,而是靠生产力的增加来完成的,这一过程是借助政治的程序——人与人的关系——造成的,这就决定了中国早期文明时代更为重视控制人口而非土地。西周初期,封建诸侯,核心内容是“授民授疆土”,民人与土地一起被国家授予封君,历史学家许倬云已经指出,在西周时期“授民”的价值要远远大于“授土”。太公望受封齐国与莱人争国的故事表明,在西周初期封建邦国的历史进程中,“授人”的部分是真实的,而“授土”的部分则近乎口头承诺,而少有实际的内容。这可印证许倬云的论证并非虚妄。在《国语·周语上》中,后世礼家建构了西周的“服”制体系,“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不同的“服”代表着不同层级的方国、“氏”族对王室的义务。这种见于多种文献的五服、九服制度,呈现出以距离王都的空间远近为根据决定“服”制具体内容的特征,顾颉刚已经指出“服者但以统治者之身分定之,非以疆域之远近为别也”。李剑农在分析先秦田赋时也说:“土田本为领主对于臣仆之支给品,而臣仆对于领主制一切贡纳(包括劳力与现物言),实以其在身份地位上,为领主所属之臣仆故也(即所谓超经济之榨取)。”赵世超认为,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人类是从野兽开始的,因此,为了摆脱野蛮状态,他们必须使用野蛮的,几乎是野兽般的手段”这段话中“野兽般的手段”就是超经济强制。这种理解与李剑农的认识是一致的。

综合以上所论,可得出如下观点:在三代“氏”族社会结构的早期国家中,国家财政的根基是族团性的多等级性的“氏”族,他们为王室、贵族提供贡纳与劳役的前提是其身份,而非占有的土地,土地只是作为“氏”族身份的物化形式存在的。因此,秦以前的夏、商、周三代国家的税收依据并非土地,而是人口。杜佑“秦以前税地说”的文献依据不可靠,与三代国家的历史真实相去甚远,他的这一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借用杜佑的表述方式,我们可将这一历史时期的赋役制度总结为:秦以前“税人”,人口不仅是赋役的来源,还是征发的手段与方式。

2. 秦以后税人说

“秦以后税人说”是杜佑“秦舍地税人说”命题最为核心的内容,也是最能體现杜佑观察历史、关注现实政治的部分,是杜佑对中古赋役制度认识的概括性总结,也是杜佑政治立场、政策意向的历史出发点。尽管当代史家对“秦以后税人”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赞同与否定者皆有,但这一问题仍需系统性的阐述。

第一,杜佑“秦以后税人说”的历史根据是建立在“地数未盈,其税必备”的文本根据之上的。

从《通典》文本的表述来看,杜佑的这一观点是基于秦以后“地”“税”关系关联性的历史而形成的观点。其中“地数未盈”,指的是中古授田制——主要表现为战国授田制、汉代名田制与北魏、西魏、北周、隋、唐均田制——基于户籍制度而形成家户的实际占有土地数量的实况。由于人地关系与土地兼并的问题,中古田制下家户实际占有的土地数量与国家法律规定的授田数量极不一致。授田制实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下的家户身份等级的土地占有制度,在法理上呈现出身份等级高低与土地占有规模大小正向匹配的特征。但在现实生活中则有诸多情况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其中两个因素对中古农户与国家财政的影响最为深远:一是高身份等级的贵族、官僚与大商人、豪族等群体利用权势与经济优势突破国家法律限制,通过皇帝恩赐、特权抢夺、土地买卖、兼并等手段占有超出国家法律规定数量的土地,导致这一群体实际占有的土地数量往往远超出法律的规定,从而在中古国家时期出现了土地向大土地所有者群体集中的历史现象;二是低等级身份的小农由于具体生活区域的人地关系紧张、土地买卖、兼并等因素,连法律规定的最小限额的土地占有数量都无法满足。杜佑说“地数未盈”的情况主要是针对后一种现象发出的议论,即作为国家赋税劳役承担者的低等级身份的小农是杜佑所说“地数未盈”现象的主体,而非那些高等级的超出法律规定的土地占有量的大土地所有者群体。故而,杜佑所论“其税必备”陈述的对象同样也是低等级身份的小农。杜佑认为,即便小农实际的土地占有数额处于远低于国家授田法律规定数额的情况之下,小农对国家承担的赋税劳役也是必须的。这是杜佑对中古土地占有实际与赋役制度运行实际的一个总结,也是杜佑“秦以后税人说”生成的根据。故而,杜佑的这一观点是从土地占有数量与赋税劳役承担额度的不均衡性、相互悖离的角度而引发的认识。

第二,现有的讨论主要是从秦以后赋税劳役的基础、征税方式、家户承担的赋税劳役内容的构成角度展开的,与杜佑的出发点并不完全一致。

首先,秦以后中古赋役的税收依据既有人身又有土地,但人身作为税收依据依旧是支配性的,土地只是辅助性的地位。前文表明,在三代国家时期,国家财政、赋役制度的摊派主要是基于人的身份,也表明当时国家的税收依据是人,而非土地。究其原因,有两个因素是决定性的:其一,在早期国家时期,人地关系总体上表现为地广人稀,人群的分布呈现出点状的特征。尽管农业作为当时的支配性经济部门让人们无法离开土地,但这是整体意义上而言的,对于某块具体的土地而言,人群可以迅速弃置这块土地而迁徙他处。即便是秦汉以后,从整体上来看,人地关系也依旧表现出地广人稀的特征,只是在个别的地区出现了地少人众的现象。李振宏对汉代地价与劳动力价格的比较表明,汉代的劳动力价格要比土地价格高很多,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中古时期人口的价值要比土地价值重要得多;其二,土地作为税收依据是土地私有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早期国家时期,土地主要是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理论上的土地国有制与实际上的层级“氏”族占有制为特征的,土地私有化还处于比较浅化的程度。这就决定了此时土地还不能成为国家赋役征发的对象与根据。春秋中期以后,伴随着土地私有化程度的提高,鲁国的“初税亩”才第一次把土地作为征税对象,土地作为税收依据才真正开始。战国时代,列国的授田制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之上的,拥有国家户籍的个体小农开始获得土地,“民上有通名,下有田宅”开始成为授田制的基本特征。张金光的研究表明:战国时期的授田制执行严格的土地国有制度,而非小农的土地私有制度。此时的授田小农所占有的土地,只是其身份的物化形式而已,“上有通名”是“下有田宅”的前提与基础。但由于小农被授予的土地不再归还国家,伴随着土地的代际继承与民户占有土地在时间的推移,土地开始由土地国有向土地私有转化。这是孟子提出“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的大的整体时代背景,故而“税地”并非是三代以来的旧传统,而是春秋晚期以来的新事物。中古国家时期的土地总体上朝着土地私有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方向发展,但由于王朝更替的原因,在王朝初期每每是土地国有制占主体的时代,而伴随着授田制度的屡次执行,个体小农的土地私有化程度才在曲折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提升。这成为中古赋税劳役制度下“税地”的经济基础,但中古的赋税劳役体系的构成复杂,它的总体精神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田”与“身”“户”都是赋税劳役的来源,中古赋役制度的税收依据是土地与人口并存的。借用杜佑的表达方式,中古国家既“税地”又“税人”。但需要注意的是,从历史长程的角度来看,中古国家时期虽然“税人”又“税地”,但“税人”是主体的税收依据,“税地”只是刚刚发展起来的新兴事物。历史总体朝着“税地”方向不断发展,但在中古国家时期,“税地”的发展程度还比较低,还不是支配性的税收依据,它只能作为辅助性的因素而存在。故,于琨奇说,秦汉时期政府是“以税人为主,税产为辅”的,这不仅是秦汉时期的情况,也是整个中古国家时期的普遍情况。

其次,中古国家赋役体系主要是按照按“户”与“口”征派的,但田税部分呈现出早期按照土地数量征收,晚期向按“户”征收变动的情况。土地性质的差异性、质量的不均衡性与分布的多样性,让古代国家的土地核查只能停留在比较浅层次的程度。换言之,在古代社会,国家对土地的核查在技术上很难实现,它要求土壤学、农学、统计学、数学等学科体系要发展到一定程度,又要求国家官僚系统与行政文书系统的发达程度。事实上,在前现代社会实现对大地域国家不同性质、不同质量土地的统计很难达成。相较土地统计而言,人口的统计就相对简单。人口的均质性特征决定了“计口”在统计学上的可行性与简易操作性,人口的差异只表现在自然属性上的年龄与身状的不同,以及社会属性上的身份差异,秦汉户籍登记中关于个人爵位、年细与健康状况的内容正是人口均质性与差异性的体现。而土地则缺乏人口的这种特征,从而让土地统计在技术上相较人口统计更为困难。人口与土地统计技术上的差异性,让古代国家更愿意选择通过控制人口来达成国家赋税劳役的实现,即通过“税人”来实现“税地”。对此,程念祺有精到的分析,兹不赘述。故而,王家范提出,“中国古代的赋税征收原则,直到唐中期以前,始终是以人丁为本”,是符合中古国家的历史实际的。

最后,在中古赋税劳役体系内容构成中,以“税人”为本质的赋役与以“税地”为本质的田税在臣民的总负担中所占的比例严重失调,“税人”赋役的负担要比“税地”田税的负担沉重得多。关于中古国家时期臣民赋役负担的构成,先前的学者已经做过充分的研究。其中,赋役负担要比田税负担沉重已经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同。早在20世纪50年代,蒙文通就提出,“两汉的租赋中,代表力役的赋重于按田计征的租”,魏晋到唐,“仍以力役之征为重”;胡如雷总结中国古代国家的赋税劳役制度,“大致在前期各代,按土地、按财产、按户等征收的赋税所占的比重远不如后期为大,按丁、按户征收的赋税所占的比重远比后期为大”。这种认识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判断。

综合以上分析,中古赋税制度的主体税收依据是“人”,辅助税收依据是“地”;在征收方式上,以“税人”为主,“税地”为辅;在赋税负担比例上,以“税人”为基础的赋役比重要比“税地”的田税比重大的多。这说明,中国赋税制度不管在税收依据、征收方式还是臣民负担上,都表现出“税人”为主,“税地”为辅的特征。若杜佑“秦以后税人”说是模糊的丐言,则其对中古赋役制度的判斷大致是符合历史实际的,现代史学对这一问题的科学判断在主体内容上与杜佑一致。

3. 秦是税地向税人转变的节点说

杜佑“秦舍地税人说”的第三个要点“秦是税地向税人转变的节点”是建立在“秦以前税地”“秦以后税人”的判断之上的。但基于前文的分析,已经得出“秦以前税地”是错误的观点,“秦以后税人”是大致正确的观点,故而“秦是税地向税人转变节点”的观点也需要修正。

基于对秦前、秦后税地、税人问题的分析,结合学者的已有研究,可将“秦是税地向税人转变节点”说修正如下:

秦以前漫长的三代王朝国家时期,国家“税人”。春秋、战国社会大变动时期,以“初税亩”为代表的“税地”内容开始出现,并随着战国授田制的发展与土地私有化程度的提升,“税地”开始成长。在“税地”成长的同时,“税人”并未退出历史舞台,它以顽固的传统长久地存续在秦汉以后的中古国家时期,并形成了中古国家“税人”为主,“税地”为辅的时代特征。唐、五代之后,“税人”开始弱化,“税地”开始强化,“税人”为主、“税地”为辅的中古赋税劳役制度向“税地”为主、“税人”为辅的近世赋税劳役制度转型。

根据上述分析,杜佑“秦舍地税人说”是从春秋战国社会转型期赋税制度的转变角度展开的,而秦作为春秋战国社会转型的典型,充任了变革主体的地位。杜佑对秦以前赋役制度的判断是建立在信实度极低的文献材料基础之上的,他关于秦以前“税地”的观点是错误的;他对秦以后“税人”制度的判断大致可以成立。由于杜佑对秦前“税地”的错误判断,故而,他的“秦舍地税人说”也是不符合历史真实进程的观点。

三、杜佑“秦舍地税人说”意旨分析

孟子曾对中国历史学有过自己的一段论述,他说:“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而‘春秋作,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孟子的这段言论对后世的中国史家影响深远。在孟子的这段论述里,它将历史分为三个不同侧面的内容:“事”“史”与“义”。对此,朱本源解释说,孟子所谓的“事”是“人类的所有行为”,“史”是“把过去的事情用文辞陈述出来”,而“义”则是“历史学的社会职能”。

春秋之“事”绝非“齐桓、晋文”之事,“齐桓、晋文”只是春秋之事的一部分;《春秋》是对“齐桓、晋文”这些典型春秋之事的选择性陈述;《春秋》只是百家“春秋”的其中一个,即“史”之一种;《春秋》之“义”阐明的是史家的表达义旨。故而,孟子从历史认识论与本体论关系的角度,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表达了史家摘取部分历史真实进行选择性书写,以表达史家价值的观念。这种思想为后世的史家所继承,例如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也以“‘春秋以道义”的表述继承了孟子的这一观念。准此应以孟子“事”“史”“义”三分的视角重新考量杜佑“秦舍地而税人说”,当能体察杜佑这一学说产生的时代背景、根源及其意旨。

其一,杜佑所述之“事”乃中唐以前中国赋税劳役制度的变动历程。根据上节分析,杜佑选择之“事”乃是他认为的赋役制度内容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税人”与“税地”问题。历史实际的真实进程表现为“税人”在中唐以前始终占据支配性地位,“税地”是秦为代表的春秋战国社会转型之后新事物,在中古国家时期是辅助性的因素。

其二,杜佑所文之“史”是他对中唐以前国家“税人”“税地”的历史陈述。杜佑所述乃是建立在真假杂糅、真伪参半的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所进行的选择性历史书写,故而其“史”作也并未能够真实还原历史的实际。

其三,杜佑所取之“义”是他对中唐国家财政危机、赋税改革诉求的政治价值反映,并由此决定了他对“事”的部分摘取与“史”的选择性书写倾向。

当代史家将杜佑视为一位“官僚加学者式的人物”,这一判断构成了杜佑史学表达意旨的人格背景。杜佑并非是以求真为目的的史家,他兼有政治家的价值判断与政策诉求在其中。据《旧唐书》杜佑本传所载,杜佑生平“以富国安民之术为己任”,故而他的历史作品相当程度表现为其个人“富国安民”的理想表达。此外,杜佑本人的官僚经历,也决定了他的研究视角,据杜佑传记作家的研究,杜佑是从“做管理财政事务的司级郎官即尚书省户部诸司长官开始”,最终进入中央权力中心的。这是他能够在《通典》中以“食货”为中心进行历史创作的技术背景。

作为一位有理想的政治家,一位有抱负的历史学家,杜佑充满了对中唐时期国家危机的现实关怀。他出生在开元末期,那是唐代最为昌盛的时代,在经历了安史之乱之后,杜佑充满了对国家衰落的危机感。他说:

自天宝末年,盗贼奔突,克复之后,府库一空。又所在屯师,用度不足,於是遣御史康云间出江淮,陶锐往蜀汉,豪商富户,皆籍其家资,所有财货畜产,或五分纳一,谓之“率贷”,所收巨万计。盖权时之宜。其后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或於津济要路及市肆间交易之处,计钱至一千以上者,皆以分数税之。自是商旅无利,多失业矣。

对安史之乱后中唐国家衰落的关切,对国家发展方向的忧虑,对重现开元盛世的渴望,都构成了杜佑写作《通典》的现实初衷。具体到他提出“秦舍地而税人”,这是他政治价值倾向的表达。在唐代宗大历年间,唐政府中央财政改革已经在如火如荼地展开,而主持财务工作的中央官员却陷入了刘晏与杨炎的党争之中。杜佑在这场党争中处境微妙。现代史学的研究表明,杜佑在人事隶属上属刘晏一党,但却与党争另一方的杨炎的关系更为密切。史家对这一现象展开分析,认为杜佑与杨炎的关系紧密原因主要在于在“治国理财”观念上二者的“见解较为接近”。

杨炎以推行“两税法”闻名历史,从历史长程的角度来看,杨炎是推动中古赋役制度制度向近世赋役制度转型的枢纽人物。专家曾总结,中国古代赋役结构的演变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人头税向资产税转化,二是力役向代役、雇役转化,田亩税是最终的汇合点。而在这场长时段的转变过程中,杨炎“两税法”是个重要的节点。故而与杨炎治国理财观念相近的杜佑提出“秦舍地税人”就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

换言之,杜佑“秦舍地税人说”的意义生成主要有三点:(1)三代圣王之治“税地”,这为后世历代王朝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制度范本;(2)“税人”不符合三代圣王之治,是不合理的,是需要改变的制度;(3)“税人”是秦制作完成的,秦二世而亡的结局证明了“税人”不合理,“税人”制度正是造成唐代国家财政危机的根本原因。故而,杜佑“秦舍地税人说”为杨炎“两税法”的实施提供了一个合理性的历史根据,即朝着“两税法”所代表的赋税制度改革方向发展不是对传统赋役制度的改革,反而是对三代圣王之治的回归。至此,杜佑最终完成了他的赋役制度改革政治表达的全部内容。

“事”“史”“义”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事”是“史”的基础,但由于“事”作为历史事实的绝对不完全性,导致了史学表达的“史”的必然相对性,而对“事”的选择性提取与“史”的主观性表达,最终导致了“史”的书写更易受到“义”意义生成需求的影响,从而反向导致“事”的选择性摘取与“史”的主观性表达的进一步强化。具体到杜佑“秦舍地而税人”,杜佑出于对政治改革方向表达的目的,以“托古改制”的方法,歪曲了秦以前的历史真实,却为唐后期赋役制度改革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合法性的历史根据,这就是这一学说提出的真相。

结   语

当代史学认识论已经相当清晰地表明,历史认识深受历史主体知识构成、观察视角与价值取向的影响,从而肯定了史家主观性在历史认识中的作用。但历史本体论对客观性的要求,让历史本体论与历史认识论在主客观关系上呈现出不可调和的张力。阐释学以“视域融合”的角度在历史本体、历史认识与历史学家之间建立了一个双向互融的能动过程,从而为解决历史本体论与历史认识论之间的矛盾张力提供了一个可行性较强的方案。

杜佑“秦舍地而税人说”的提出正是这种“视阈融合”历史阐释学的经典案例。杜佑在中唐国家财政危机、赋税改革的大背景下,出于自身对治国理财的思考,进而出于为“两税法”推行提供合法性历史根据的目的下,提出了该学说。杜佑以历史学家的身份搭建了过去(三代国家“税地”)、现在(秦以后“税人”)与未来(向“税地”转化)的时间桥梁,从而将多重时间融合在了一起。因此,杜佑该说对中唐历史真实性的意义大于他对上古、中古国家赋役制度的认识。

簡言之,杜佑“秦舍地税人”说尽管对上古国家“税地”的判断是错误的,在历史认识上表现为与历史本体论距离较远、无法如实反映历史本体的状态,但他以错误的“创造性扭曲”认识论为中唐国家赋役改革的真实历史过程做出了能动的贡献,从而成为中唐国家历史真实的一部分。史家在这一时刻,以“视域融合”的方式将“过去”与“现在”连接起来,让“上古”的历史本体通过历史认识的方式影响了“中古”当下的历史本体,从而充当了勾连古今、影响当下的历史主体地位。

本文作者王少林,安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讲师。安徽芜湖  241002

(责任编辑   王培利)

本文为2022年度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新出材料与安徽古史研究”(AHSKQ2022D20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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