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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伦敦生活垃圾治理

2023-12-20王雪松

经济社会史评论 2023年4期
关键词:教区承包商伦敦

环境史学家马丁·梅洛西(Martin V. Melosi)认为:“自人类在地球居住以来,他们就生产、制造、排泄、分泌、丢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各种各类的垃圾……垃圾主要是一种城市问题……因空间有限和人口密集而加剧。”随着城市的发展,如何处理垃圾成为社会必须直接面对的难题。19世纪的伦敦是英国城市化表率。在伦敦飞速发展成为国际大都市的同时,其环境卫生问题日益严重。在环境卫生中垃圾治理则是重要问题,而生活垃圾还折射出道德威胁、社会危险、阶层分化等诸多社会特点。因此,垃圾治理对城市发展具有普遍意义。

国外学界对19世纪英国与伦敦垃圾治理的研究聚焦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城市史视角出發,大致梳理了城市垃圾治理的历史过程;二是从资源利用角度出发,探析垃圾在再生产中的作用,强调垃圾的经济价值;三是从工程技术领域出发,分析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演变,特别关注焚烧技术。国内学界的研究稍显薄弱,散见于城市环境史的研究中,没有专门性的论著。梅雪芹、陆伟芳、刘金源等学者介绍了工业化时期英国的城市污水、污物与废物问题。综合来看,学界对19世纪英国垃圾治理的探讨呈现多元化、多视角、多领域的研究路径,但关于垃圾治理方式的变迁还较为缺乏。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梳理19世纪伦敦生活垃圾治理方式的变迁,分析背后的历史动因,以期深化英国城市环境史的研究范畴,更好地认识伦敦城市发展变迁的历史逻辑。

一、垃圾私人承包体系的形成

伦敦城市的发展为居民生活提供了便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长的人口往往无法扩展至城墙之外,不得不覆盖内部的开放空间,从而发生了严重的卫生问题”。历史学家多利·乔根森(Dolly Jorgensen)认为,城市卫生服务包括三个层面:为居民提供饮用水,清除生活聚集区的垃圾,冲刷沟渠河道内的垃圾污物。由此可见,垃圾治理是城市卫生管理职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伦敦,有组织地治理生活垃圾由来已久。1297年,伦敦金融城要求每位户主保证住宅前街道地面干净,不得在门前随意堆放垃圾。1354年的一项法令规定,由坊区执事委派的清洁工具体负责每周收集一次家庭垃圾。伦敦金融城还在城内外划定固定区域(一般位于城墙外和河岸码头),专门用于堆放生活垃圾,可以说是早期的垃圾场。17世纪后,私人承包商在伦敦生活垃圾治理中“崭露头角”。1655年,约翰·拉尼翁(John Lanyon)和伦敦城签订长期合同,拉尼翁自行招募人员并购买设备进行街道垃圾的收集、处理和监管工作。《1762年威斯敏斯特铺路法》授权街道委员会采取商业合同的形式,将生活垃圾的治理交给私人承包商。

进入19世纪,伦敦生活垃圾私人承包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 当时的伦敦生活垃圾治理包括两部分:一是以街头拾荒者为代表的非正式处理方式。他们在街头巷尾或挨家挨户收集各类生活垃圾,然后再出售;二是教区与承包商签订正式合同,授权商人处理垃圾。1817年《大都市铺路法》(Metropolitan Paving Act)规定,教区可以以“私营合同、公开竞标、招标或提案”的形式与“拾荒者、清道夫、清洁工”签署“不超过三年”的商业契约,授权其清除家庭和街道垃圾。19世纪上半叶,以承包商为主的商业化治理是伦敦生活垃圾治理的主要模式。英国环境史学家比尔·拉金(Bill Luckin)指出,1880年之前,英国城市垃圾的收集处置基本是由承包商接管。例如,1861年,整个伦敦只有一个教区直接介入垃圾清理服务,其他地区均以外包形式转交给个体商人。一般情况下,教区首先发布招标信息,承包商参与竞标。竞标胜利的关键因素是承包商支付给教区的合同金,“没有证据表明其他标准亦在考察范围之内,如服务效能”。因此,往往出价最高者成为教区指定区域的垃圾承包商。19世纪中叶,沙德韦尔教区每年从承包商处获得400~500镑的合同金;1846年伦敦金融城的合同金高达5 000镑。竞标获胜的承包商组织生活垃圾清运服务,他们将收集到的垃圾进行分类,再以“商品”的形式出售给市场买家,从而赚取利润。据粗略估计,19世纪中叶,伦敦大约有90位垃圾承包商,每个承包商会负责几个地区,较大的承包商雇工人数超过100位,较小的承包商雇用30~40位,最少的也会雇用10多位。伦敦的清洁工总数大约1 800位,他们与走街串巷的拾荒者和废品交易者,共同构成了伦敦生活垃圾治理的主力军。

伦敦生活垃圾私人承包体系兴盛的原因,可以从生活垃圾的经济价值和大都市的经济发展两个角度予以解答。

其一,生活垃圾中蕴藏的经济价值是私人承包体系存在的基础。商人竞标生活垃圾治理服务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从中获利,利润则源于生活垃圾分类后的再出售。在前工业化时期,伦敦的生活垃圾主要是“有机物质,易分解并能融合于土壤”,如厨余垃圾、动物尸体、内脏等。这些垃圾的市场价值较低。随着工业化的进行,19世纪“英国家庭的壁炉、火炉等取暖设备以及烤炉等烹饪设施,大多使用煤炭为燃料”,燃烧后的燃煤垃圾成为伦敦生活垃圾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市场价值较高。据社会观察家亨利·梅休(Henry Mayhew)估算,每吨煤炭在燃烧过程中平均产生约1/4重量的煤灰。据统计,伦敦每年煤炭消费量达350万吨,由此产生的燃煤垃圾总量将高达90万吨。梅休的数据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却体现出当时燃煤垃圾在生活垃圾中的重要比例。

19世纪上半叶,燃煤垃圾具有专业的市场用途——作为农田肥料和制砖原料,成为承包商获利的主要来源,带动了私人垃圾承包体系的兴盛。特别是燃煤垃圾成为伦敦制砖行业的重要原料。众所周知,19世纪伦敦城市的扩张推动了建筑行业的勃兴,进而带动了对砖块和制砖材料的需求。梅休指出,在19世纪中叶前的市场高峰时期,伦敦垃圾承包商已无法满足本地建筑市场的需求,还要定期从纽卡斯尔和其他北部城镇搜集煤灰运往伦敦。显而易见,巨大的市场需求抬高了燃煤垃圾的出售价格,以至于维多利亚时期的燃煤垃圾一直有着“金尘”(Gold Dust)的说法。承包商为获取利润而积极参与竞标,主动承担起伦敦生活垃圾治理的重任,促进了生活垃圾私人承包体系的兴盛。

其二,伦敦产业分工与市场活动的多元化,为生活垃圾提供了广阔的销售空间。作为承包商手中的“商品”,生活垃圾能否进入市场是私人承包体系持续的关键。19世纪伦敦工商业市场的多元化则有助于生活垃圾进入再生产领域。一方面,建筑业催生的大量砖厂为燃煤垃圾提供了销售空间。19世纪初期,因城市发展带来的建筑行业扩张,使伦敦大联合运河沿岸的制砖厂如雨后春笋般出现。1811年,伦敦被描述为“火圈”(比喻制砖厂的火光)包围中的都市,可见当时伦敦周边制砖业的兴旺。另一方面,伦敦巨大的人口数量造成日常生活所需的终端产品各色各样,使伦敦商业市场格外勃兴。如肖尔迪奇的廉价服装生产、南沃克的制帽业、伯孟塞的皮革生产、威斯敏斯特的造纸印刷业,等等。而绝大多数的生产生活垃圾都可以找到對应的市场用途,见表1。

资料来源:Henry Mayhew, London Labour and the London Poor, Vol. II, p. 171; Peter Hounsell, Londons Rubbish: Two Centuries of Dirt, Dust and Disease in the Metropolis, Stroud: Amberley Publishing, 2013, pp. 15-16.

总的来说,垃圾的市场用途成就了自身的商业价值;伦敦的产业分工为承包商提供了可预期的市场盈利空间。承包商们敏锐捕捉到商机,积极地承担起大都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服务,私人垃圾承包体系逐渐兴盛。有学者指出:“1800年后,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人口增长……垃圾被赋予了回收利用的新意义。”

受自由放任思想的影响和出于节省开支的考虑,伦敦政府十分乐见将垃圾治理这种“单调乏味的责任”转交给承包商。由此,“在19世纪上半叶,私营部门是组织各种城市基础设施系统的最常见方式。就像私营公司和承包商建造并经营市政供水、城市燃气供应系统及有轨电车一样,它们也向城市提供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服务”。但是,垃圾私人承包体系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即民众的城市环境卫生诉求与承包商逐利心态之间的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逐步加深,成为卫生改革的焦点。

二、垃圾私人承包体系的弊端

英国是世界上率先实现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国家,同时也是最早发生“城市病”的国家,伦敦则是英国环境卫生恶化的代表。恶劣的环境卫生危及每一位城市人的生活,因此人们呼吁政府重视环境卫生的治理,要求“伦敦成为整个帝国中人道主义和社会正义的楷模”,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城市卫生状况。而生活垃圾的治理是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的关键,不仅关系到每个市民的身体健康,而且反映了社会道德水平和社会贫困,是直接影响城市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大问题。

从19世纪30年代起,伦敦连续发生霍乱、伤寒、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霍乱作为19世纪的“世纪病”,四次入侵伦敦,不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还引发了社会恐慌与骚动。伤寒与结核病亦是如此。斯图尔特医生指出:“伤寒不分严寒酷暑,遍布城镇乡村,不仅出现在穷人的茅屋,还在富人的豪宅现身。”玛丽·卡彭特(Mary Carpenter)强调:“在整个19世纪,结核病是传染病中最大的杀手,造成的死亡人数远远超过所有霍乱流行病的总和。”为应对传染病的威胁,以查德威克为代表的有识之士开始调研疾病发生的原因。在1842年《大不列颠劳动人口卫生状况》中,查德威克揭露:“过于肮脏污秽的城市环境,尤其是贫民住所,极大助长了传染病的扩散蔓延”,由此掀起了一场改善城市环境的公共卫生运动。1850年,大都市卫生协会在调查报告中强调:“由于长期被欧洲最糟糕的旧政府统治,伦敦最肮脏的旧城区、最肮脏的旧地方一直被忽视,最终产生了令人恐惧的景象。”报告同时指出:“忽视生活垃圾的清除,忽视街道清洁工作”是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从19世纪中叶起,生活垃圾问题一直是医学卫生专家关注的焦点。1844年,内科医生尼尔·阿诺特(Neil Arnott)指出:“许多损害人类身体精神并致命而亡的疾病,主要原因是受到大气杂质的毒害,这些(瘴气)由住宅中残余食物的分解和居民排泄的杂质堆积而成的。”1849年,伦敦旺兹沃斯路13号的阿比尔恩联排屋发生了三起霍乱死亡事件。后来发现,这里的垃圾被堆放在地下室长达两年之久,共装了12辆车才全部运走,其“恶臭无法让人忍受”,腐烂的垃圾爬满了蛆虫。这种场景让人确信垃圾是产生和传播疾病的源头。在前工业化时期,生活垃圾致病多在瘟疫时期才被重视。形成一种短暂的、临时的医学认识,一旦疫病过去,一切恢复原样。19世纪中叶以后,受瘴气论的影响,那些堆积腐烂的生活垃圾成为卫生改革的重点,生活垃圾与疾病卫生的联系逐渐成为一种长期的、系统的社会认识。

除了出于环境卫生的考虑,卫生改革家还将生活垃圾治理与贫穷、道德问题相互联系。一方面,在“因病致贫论”思潮的影响下,生活垃圾不仅造成了疾病蔓延,更带来了贫困的延续。对贫民来说,肮脏的生活环境使其饱受疾病折磨,他们或是因病虚弱,无力工作,或是死亡,让本就贫苦的生活陷入赤贫。因此,卫生改革家认为,穷人是“恶劣卫生条件衍生下的一个社会群体”。另一方面,生活垃圾还被视为道德堕落的象征。这一时期的主流道德观念中,那些长期在垃圾堆中生活工作的人,常与恶习缠身、道德沦丧等相勾连。识字率不高、文化水平低、酗酒、鲁莽、行为不端是当时描述拾荒者的词汇。而许多清洁工长期与女工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客观上强化了时人对他们的不良认知和偏见。正如梅休所言:“关于这些人(清洁工)的道德水准……可以很容易认为,他们并没有一个严谨的品质。”

如何快速有效地移除大都市的生活垃圾是衡量治理成效的核心标准。卫生改革家开始以严格的目光审视私人承包体系,发现其中存在的诸多弊端直接影响着生活垃圾治理的成效。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承包商经常不能及时地履行垃圾收集工作。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政府与居民都希冀承包商能按时高效地清除辖区内的垃圾。合同生效后,承包商经常借故推脱,或选择性收集,或刻意忽视,导致垃圾堆积如山。1853年,马里波恩教区收到来自约克大杂院的投诉,指责该地承包商有选择性地收集家庭垃圾,将腐烂的蔬菜留在住宅区内。1866年圣乔治教区指出:“去年夏天的流行病(霍乱)期间,承包商的疏忽……变得更加明显。只有在重罚之下,才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工作。”10年后,圣乔治教区一个五所住宅组成的大杂院里,由于承包商不愿支付清洁工的工资,导致这里的垃圾堆积腐烂。事实上,承包商经常刻意忽视穷人家庭的垃圾收集。“这些可怜的穷人不敢清除那令人恶心的垃圾堆,以免因违背教区合同而受到惩罚……他们必须等到这堆垃圾足够大,以至于清洁工必须处理的时候,才能有马车将其运走。”

其二,清洁工因小费而拒绝清理家庭垃圾。清洁工习惯将小费作为工作的额外补贴,一旦住户不愿支付消费,清洁工就会刻意制造一定的麻烦,甚至拒绝收集该户的家庭垃圾。1855年,服装店主伊丽莎白·皮尔斯女士因为拒付小费,清洁工故意将肩上的垃圾篮抖落在地,垃圾洒满一地,严重损害了店铺内的商品。1857年,汉普斯特的一位居民抱怨在清洁工清除垃圾前,他不得不支付一笔啤酒钱。1889年,罗瑟希德的卫生医务官接到投诉,谴责承包商的清洁工经常“粗鲁地提出金钱要求,除非给他们钱,否则就拒绝清除垃圾”。小费问题严重降低了垃圾收集的频率,清洁工经常连续几个星期不收集贫民窟的垃圾,造成家庭垃圾乱扔乱堆,不断地腐烂发酵。清洁工与户主之间的这种矛盾是影响伦敦垃圾治理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三,清运工具的落后影响了垃圾处理效率。早期垃圾箱并不是现在这种可移动、有翻盖的金属或塑料垃圾桶。那时的“垃圾箱”或是小型的篮子、提桶,或是较大的、由砖块或木头搭建的垃圾坑。通常许多穷人住户共用一个大型、固定的垃圾坑。这种垃圾坑不能移动,也没有遮挡,更没有统一制式,幼童和家禽很容易接触垃圾,增加健康风险。清运工具在运输途中缺乏遮挡物,车里的“灰烬等垃圾不断地被吹走,散落在路上、附近的房子、过往的车辆和粗心的行人身上”。承包商为了降低成本不愿意及时更新清运工具,导致垃圾在搜集、堆放和运输过程中不断破坏环境卫生,威胁人的身体健康。

这些事实表面上是承包商和清洁工的疏忽造成的,实质则是商业治理模式下私人承包商追逐经济利益与环境卫生需要公共服务,两者之间的矛盾。私人承包体系下的生活垃圾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但是,它承担的是一种城市公共服务,具有一定公益性,因此不能只看经济利益。卫生改革家指责私人承包体系的弊端,同时指出政府角色的缺失。正如韦伯夫妇所言:“从城镇垃圾中获利的观念对卫生进步是不利的……为了增加市政收入,让垃圾‘为自己买单,市政官员对垃圾治理服务所需的任何开支产生了长期的偏见。”政府没有意识到公共卫生是自己的职责,而仅从减少开支考虑,这样的偏见导致城市垃圾治理问题久拖不决。

在传染病的连续打击下,英国社会从19世纪中叶起开始重视城市卫生环境。私人承包体系无法应对公共卫生运动对生活垃圾治理的新要求,“肮脏的街道始终得不到清理,直到它丑恶面貌惊吓到政府卫生部门的眼睛”。亨利·梅休精心描述的早期维多利亚时期垃圾承包商越来越不合时宜,亟待公权力的积极介入,改变城市垃圾治理的模式。

三、伦敦生活垃圾的政府治理

自1848年起,英国政府开始全面介入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在中央政府指导下,各个市政当局以治理环境卫生为手段,以防治疾病为目的,对城市物质环境加以规划和控制。伦敦政府也“逐渐认识到公用事业的特殊性”,开始“进行公用事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摸索”,积极介入生活垃圾问题,革新治理模式。

当然,这种革新并非一蹴而就。尽管《1848年公共卫生法》标志着英国政府全面介入城市卫生治理,但伦敦依然执行之前颁布的《1846年污物清除与疾病预防法》。该法案规定,如果有两名医生证明“任何令人不快或有害的物质、垃圾、粪便或内脏的堆积”,很可能“损害居住者或居住在附近的人的健康”,地方当局就可发布清除命令。该法案的实际执行效果却大打折扣。议员本杰明·霍尔(Benjamin Hall)指出,“在流行病后期,现行法案是完全无效的”,各地卫生委员会——尤其是大都市地区——的卫生工作杂乱无章,流行病一旦退却,各地监督工作随即停止,恢复至原来的状态。1855年《首都地方管理法》规定,伦敦地方机构负责定期收集与处理区域内垃圾,但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由基层当局自行决定。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各教区仍然主要依靠私人承包商治理生活垃圾,借助相关法案和合同规定进行监管,但效果不佳。例如,1858年,帕丁顿教区在承包合同中加入一项条款,要求承包商“在教区指导下,自费采取一切合理的方法——通过使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在筛选垃圾过程中产生任何令人厌恶的气味”。但1862年,达科、米德和弗格森三位承包商的垃圾场仍然发生滋扰事件。

从19世纪70年代起,为解决大都市生活垃圾治理难题,伦敦地方机构开始直接接管各区域内的垃圾收集、移除和处理任务。对伦敦而言,这种治理方式的转变有一定的历史动因。首先是出于财政方面的考虑。从19世纪50年代起,燃煤垃圾的市场价值总体呈现出下降趋势,在随后20年里,这一趋势更加明显。梅休指出,自19世纪下半叶起,“承包商不仅拒绝为收集垃圾支付任何费用,反而明确要求收取一定的清除费用”。以麦尔安德旧镇(Mile End Old Town)为例,1870至1876年,教区向承包商支付的清除垃圾费用从550英镑增至2 050英镑。这种承包支付形式无疑加重了伦敦教区财政负担。

其次是政令无法解决实际问题。1866年,霍乱再次席卷伦敦,造成5 596人死亡,大都市糟糕的卫生状况再次暴露无遗,关于垃圾问题的投诉越来越多,这就向政府和社会举证了承包体系无法有效承担起生活垃圾的治理重任。地方机构也切实做出努力,但效果却不尽人意。例如,1875年2月和3月,肯辛顿教区共发布超过1 400份垃圾清除令;全年共计发布10 177份清除令。当时有评论指出:“没有哪项日常工作像不及时清除垃圾那样,给基层人员带来如此多的麻烦。”政令无效促使教区考虑是否可以不依靠承包商,“一些教区开始质疑承包治理是否物有所值,并得出否定答案”。

在上述过程中有关部门的治理理念发生了变化。19世纪英国政府的卫生治理理念经历了从古典自由主义向新自由主义的转变。承包体系的发展离不开自由放任思潮的助力。但19世纪下半叶起,面对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新自由主义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理论思潮。關于政府的作用,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伦纳德·霍布豪斯(Leonard Hobhouse)指出:“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自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所需要的一切。……这是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条件。”换言之,在那些具有公共性质的市政服务中,政府需要对其进行组织与合理的资源配置。因此,面对垃圾治理的现实难题,从1855年《首都地方管理法》开始,政府干预逐渐成为伦敦生活垃圾治理的主导理念。

19世纪70年代起,伦敦政府主动介入生活垃圾治理问题。一般而言,地方机构接管垃圾治理任务,需要提前展开大量准备工作:雇用一定的清洁工,并为其配备统一的制服;购买运输垃圾的马匹、车辆;置办一处场地,用于垃圾的堆放、分类和外运;设立地方卫生机构,尤其是负责垃圾治理的清洁部门和人员架构。上述准备不仅工作量大,也是一笔不小的财政支出。因此,治理方式的转变是在长时段中逐步实现的。1891年《公共卫生(伦敦)法》是伦敦自1848年以来首次进行的公共卫生立法。它总结过往经验,进一步明确了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程序步骤和责任权限,并赋予伦敦郡议会制定相应的法规细则。

伦敦生活垃圾的政府治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第一,重视垃圾储存、收集工具的日常管理与技术革新。1856—1863年,帕丁顿共建造490个新垃圾箱,修复了908个旧垃圾箱。1883年7月,圣吉尔斯教区还雇用卫生检查员,专门负责巡视垃圾箱,8个月的时间里巡视次数高达41 168次,并取得了有效成果。与此同时,推广一种可移动、带翻盖式的垃圾桶。1887年,首都公共事务委员会提议修改法律,以便用可移动的垃圾桶代替固定的老式垃圾箱。这一建议虽没有真正落实,但得到部分教区的支持。最终,在伦敦郡议会的法令下,要求全伦敦统一使用“金属制成的便携式垃圾桶……它带有一个或多个合适的手柄和盖子……容量不超过2立方英尺”。

关于垃圾车的遮挡问题,1890年,圣吉尔斯教区的库克森承包商曾使用过一种轻型遮挡铁盖。1892年,伦敦郡议会要求各教区使用带有遮盖物的垃圾车。1899年,伦敦郡议会还出资25镑作为奖金,征集垃圾车设计方案,最终来自沃里克的格洛弗家族企业的设计从375项方案中脱颖而出。该垃圾车配备4个滑动翻盖和高8英寸的防风罩。上述努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垃圾收集工具落后而导致的滋扰现象,提高了伦敦垃圾服务水平。

第二,严格审查垃圾收集的频次。伦敦各地采用的生活垃圾收集模式不尽相同,但各教区依然存在收集不及时与垃圾堆积的现象。1893年,伦敦郡议会规定,垃圾必须每周清除不少于一次;后来又将“每周一次”解释为“不管户主是否在窗户上放了一张卡片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要求”。无论是地方机构还是城市中央机构都试图采用合理的、规范的方法提高垃圾收集的频率和效率。1894年,伦敦郡议会调查全伦敦地区的垃圾收集和处理情况,发现兰贝斯教区存在两到三周,甚至六或八周没有收集垃圾的现象。1895年,卫生检查员再次发现该地存在类似问题,随即问责兰贝斯教区。1898年,伦敦郡议会以同样原因问责坎伯韦尔教区,该教区主动担责并表示将在最短时间内重新组织,达到每周收集的频次。议会和政府的监督和追责保证了垃圾及时收集,这是城市环境卫生最基本的环节之一。

第三,引入垃圾焚烧技术,革新处理方式。焚烧垃圾自古有之,但“直到19世纪末才首次尝试系统性地焚烧垃圾”,市政当局承担主要角色。1876年,阿尔伯特·弗赖尔(Albert Fryer)在曼彻斯特建造了一个改良版的垃圾熔炉,命名为“焚烧炉”(destructor),随后在伦敦得到推广使用。19世纪90年代早期,伦敦只有5个地方拥有焚烧炉,分别是巴特西、汉普斯特、麦伦德、伦敦金融城和怀特佩尔。到1904年,伦敦地区共有19座垃圾焚烧炉,分布在16个行政区域,其中6座焚烧炉与电力生产相关联。垃圾焚烧产生的热量可以用于发电;焚烧后的熔渣则用于制作铺路石;烟灰可用来制作消毒粉。这种一体化市政工程使垃圾焚烧技术与市政公共服务形成正向关系。到1914年,仅外伦敦地区就有20个行政区域采用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

总之,19世纪70年代以降,伦敦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早期城市垃圾治理的不利局面。伦敦生活垃圾治理方式从自由放任到政府干预的转变,垃圾治理逐渐市政化、专业化与规范化,服務质量与水平得到一定提高。

四、余   论

伦敦生活垃圾的治理模式经历了从商业承包到政府主导的转变。这种转变不是一方取代另一方,而是在相对意义上的一种发展趋势。政府直接介入时承包商并未立即退出,而是以其他形式继续参与其中。据统计,在19世纪90年代,伦敦42个教区中仍有14个教区依赖承包商治理生活垃圾,另有3个地区与承包商分工合作。伦敦生活垃圾治理的过程体现出以下特点:

首先,不同的历史环境造就了不同的垃圾认知,故而形成不同的治理模式。19世纪英国社会对垃圾的认知大致经历了从富有市场价值的商业产品,向环境恶化的元凶的转变,但是,生活垃圾的再利用一直延续其间,这个特点源于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对原材料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从城市副产品中汲取资源。随着疫病频发,垃圾与健康的关系日益强化。梅洛西认为,19世纪“城市和郊区的空气、水、垃圾、噪音污染,最终在自鸣得意的市民群体中催生了环境意识”。社会舆论要求快速彻底的清除生活垃圾,催生了政府主导治理的模式。

其次,伦敦生活垃圾治理始终面临着平衡经济因素与公益服务的问题。一方面,私人承包商追求利润与履行社会责任之间不对称。承包治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消灭污染,而在于用什么方法能够使污染水平‘适当”。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衡量经济支出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但政府的侧重点不是赢利,而是如何减少支出,以最小代价换取最大的环境利益。一般来说,当环境问题不明显时,财政成本是政府首要追求;一旦城市卫生恶化,政府则暂时搁置节省开支的想法。对此,历史学家大卫·欧文(David Owen)指出:“维多利亚时期教区的典型恶习不是腐败或贪污,而是他们试图实行的吝啬节约的经济政策。”总之,对私营企业而言,生活垃圾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具有私有化、商品化和市场化倾向。而对政府来说,如何用最有效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是关注重点。因此,关于经济性与公益性的矛盾始终贯穿于伦敦生活垃圾治理的过程中。

最后,伦敦生活垃圾治理的变革既体现出英国城市公用事业的现代化轨迹,也呈现出垃圾治理自身的特点。19世纪英国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经历了从“看不见的手”到“看得见的手”的转变。在伦敦生活垃圾治理变革中,从私人走向公共,从商业化走向市政化,是历史变迁的一条主线。政府角色也由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向主张政府干预的新自由主义转变。拉金将这一变化概括为“垃圾革命”。特别是19世纪90年代,伦敦郡议会内的“进步派”“已经明确宣布支持进步、改善和拓展市政生活的政策”,“反对基础服务中的私人供给,并利用政府来推进‘社会主义进程”,这是思想理论与垃圾治理现实的有效融合。当然,伦敦生活垃圾治理既不可能完全摒弃市场,也不是彻底依赖政府,而是处在动态调整中。在19世纪下半叶地方机构接管垃圾服务的潮流中,以承包商为代表的市场机制仍发挥作用。他们或与政府合作,或在政府力量兼顾不到的地方承担服务,并继续主导着废品交易市场。

本文作者王雪松,安徽大学历史学院讲师。安徽合肥  230039

(责任编辑   孙晓明)

(3) 代表性成果有:梅雪芹:《环境史学与环境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陆伟芳、余大庆:《19世纪英国工业城市环境改造》,《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刘金源:《工业化时期英国城市环境问题及其成因》,《史学月刊》2006年第10期;毛利霞:《19世纪伦敦下水道改革探究》,《苏州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7)坊区(Ward)是伦敦城的基层行政单位,坊区执事(Beadle)是由各坊区选举出来的基层官员。关于坊区及伦敦城行政组织的历史源流与基本情形可参见陆伟芳:《英国伦敦基层单元坊区制探源》,《史学月刊》2019年第9期。

(3) 这些商贩被称为旧货商贩(rag-and-bone man)或“流动商店经营者”(marine-store dealer)。他们或与家庭户主面对面交易,或捡拾被丢弃的家庭垃圾出售,又或与垃圾承包商建立商业联系。参见布雷恩·威廉·克拉普:《工业革命以来的英国环境史》,王黎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63页。

(7) 燃煤垃圾主要有两个制砖功能:一是细煤灰与粘土分别以1/5和4/5的比例加水搅拌,变成一种细小的糊状物,完成制砖的前期流程。二是煤渣可用于烧砖。在窑内的底层砖块下留有一定空间,或在夹层中,用煤渣填满,在窑顶上铺满同样的材料,燃烧时可充分发挥。关于燃煤垃圾的市场用途,具体可参见Costas A. Velis, David C. Wilson, Christopher R. Cheeseman, “19th Century London Dust-Yards: A Case Study in Closed-Loop Resource Efficiency”, Waste Management, Vol. 29, No. 4 (April, 2009), pp. 1282-1290.

(2) 在疾病史或医学史中,19世纪经常被称为“霍乱的世纪”,一百年的时间里全球共发生6次霍乱世界大流行。其中,1831—1832年、1848—1849年、1853—1854年、1865—1866年,霍乱四度侵袭英国及伦敦。

(2)燃煤垃圾下降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随着大都市扩张,燃煤垃圾总量不断提高,供大于求;二是伦敦以外地区的制砖原材料的市场竞争。可参见Costas A. Velis, David C. Wilson, Christopher R. Cheeseman, “19th Century London Dust-Yards: A Case Study in Closed-Loop Resource Efficiency”, Waste Management, Vol. 29, No. 4 (April, 2009), pp. 1282-1290.

(1) 霍布豪斯:《自由主義》,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80页。

(2)事实上,不仅是新自由主义思潮主张政府干预,19世纪末的费边社会主义、市政社会主义等理论思潮均强调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2) 关于“垃圾革命”的具体含义,参见Martin Daunton ed., The Cambridge Urban History of Britain: 1840-1950, Vol. 3, pp. 220-221.

(3) E. 利奥波德、D. 麦克唐纳:《市政社会主义的过去与现在:对全球南方的一些启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年第6期,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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