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与发薪者不一致,我应该向谁主张权利?
2023-12-20
《工友》编辑部: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后发现虽然穿的是公司的工作服,使用的是公司的工号牌,遵守的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工资却是由另一单位发放并转入我的银行卡。且公司和另一单位都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一个月前,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请问:我该向谁主张工伤赔偿?
吴丹丹
吴丹丹读者:
你应当向你所在的公司主张工伤赔偿。
确认应当由谁对你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关键必须确认谁是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主体,即你与谁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通常需从合同签订、工作内容、日常管理等来综合判断:一方面,从合同签订上看,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正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结果。根据劳动合同相对性原则,因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只能是约束参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因为你只是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非与另一单位,决定了你与另一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从工作内容上看,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成立后,劳动者只需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开展工作。而你的工作恰恰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现实中由他人代发工资的现象也并非个别。
再一方面,从日常管理上看,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且集中表现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遵守上。正因为你穿的是公司的工作服,使用的是公司的工号牌,遵守的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决定了你与公司有着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工友
黄洪武读者:
劳务派遣公司的理由成立。
一方面,你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已经明确劳动者通知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可本案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而非用工单位。因为该法第五十八条还指出:“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即鉴于与你具有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公司,你向用工单位递交辞呈,不等于向劳务派遣公司递交辞呈,你没有向劳务派遣公司递交辞呈而离职,自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已为你支付培训费而又没有约定免责条款,或者不在免责情形之列,你自然难辞其咎。
工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