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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荒活民”:政治文化交融视域下的金代荒政研究*

2023-12-19陈晓晓

克拉玛依学刊 2023年6期
关键词:赈济世宗金代

陈晓晓

(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甘肃 兰州 730020)

所谓“荒政”指的是古代在遇到荒年时统治王朝所采取的救济措施[1]。傅筑夫先生曾说:“一部二十四史,就是一部中国灾荒史。”[2]灾荒与荒政始终伴随着中国古代王朝的兴衰。“荒政”一词最早出自儒家经典。《周礼》云:“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盗贼。”[3]从《周礼》所示荒政内容来看,大多是儒家所倡导的“仁政”的一种经典阐释。秦汉以降,随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荒政理念逐渐从经典进入了具体的政治实践当中。

金王朝是由崛起于白山黑水之间的女真族所建立,其旧俗本以游猎文化为主,信奉万物有灵的萨满教。遇到自然灾害时,有拜天、拜日、射柳等本族特色的祈禳方式。女真建国之初“未易改旧俗也”[4],很长一段时期内并没有衍生出中原式的荒政理念。天德五年(1153)海陵王从上京会宁府迁都燕京,中原汉地成为王朝的统治中心,儒家思想成为王朝的统治思想,荒政遂成为金王朝政治制度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关于金代荒政的研究可参见陈学霖、武玉环、周峰、宋卿等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①金代荒政的政治实践虽沿袭中原汉地传统,但由于自身政权特殊的民族属性,金代在荒政施行的过程中也体现出鲜明的北方少数民族特色。

一、积极政策:灾前改良

救荒中的积极政策是对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的改良[5],即实行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政策,保护耕地和农业人口,适当地减少农业税,为农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广积粮储,为可能发生的灾荒做充分的准备。改良自然条件指疏通河道、筑坝固堤等预防自然灾害的政府工程。

(一)重农薄赋

女真建国后随着统治区域的不断扩大,对农业的重视日益增加,至完颜部强盛时期,农业开始成为女真人的主要经济来源。《三朝北盟汇编》载:“自束沫之北,宁江之东北,地方千余里,户口十余万,散居山谷间……耕凿为业。”[6]金立国后,女真统治者一直将农业视为立国之本,太祖阿骨打在即皇帝位大典中曾举行了献耕具仪式,“阿离合懑与宗翰以耕具九为献,祝曰:‘使陛下毋忘稼穑之艰难。’太祖敬而受之。”[4]金朝的重农政策有薄赋役、劝稼穑、广蓄粮、保护耕地及以农为本等。

薄赋是我国古代统治者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之一。早在金太宗年间就有薄赋劝农的记载:“太宗天会元年(1123),敕有司轻徭赋,劝稼穑。”[4]金代皇帝对农业重视,但是女真人多不擅长务农,便设劝农使督促诸路猛安谋克民学习耕种。据《金史》记载,天会九年(1131),“始分遣诸路劝农之使者。乏耕牛者,给以官牛,别委官劝督田作”[4]。大定三年(1163),世宗“诏户部侍郎魏子平等九人,分诣诸路猛安谋克劝农及廉问”[4]。金世宗在与大臣论政时说:“朕曾语卿等,遇丰年即广籴以备凶歉。卿等皆言天下仓廪盈溢。今欲赈济,乃云不给。自古帝王皆以蓄积为国家长计,朕之积粟,岂欲独用之耶。今既不给,可于邻道取之以济。自今预备当以为常”[4]。世宗此言提出了荒政中重要的防灾措施,丰年储备粮食才能应对灾年。大臣路伯达向世宗进言:“布德流化,必自近始。请罢畿内采猎之禁,广农郊以示敦本,轻币重谷,去奢长俭,遵月令开籍田以率先天下,如是而农不劝、粟不广者未之有也。”[4]说明金代君臣都已充分认识到了备粮储粟是应对救荒的重要办法。农业的发展基础是有足够的耕地和劳动力,女真皇帝虽都保留了打猎骑射的习俗,依然提出了众多保护耕地的政令。熙宗皇统八年(1148),“罢来流、混同间护逻地,以予民耕牧”,海陵王正隆元年(1156),“遣刑部尚书纥石烈娄室等十一人,分行大兴府、山东,真定府,拘括系官或荒闲牧地,及官民占射逃绝户地,戍兵占佃宫籍监、外路官本业外增置土田,及大兴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授给迁徙的猛安谋克户,而官得其租。”大定十年(1170),世宗“禁侵耕围场地。”十一年(1171),世宗准许在牧地外围耕种。[4]在保护农业人口方面,纥石烈良弼认为“古者地广人淳,崇尚节俭,而又惟农是务,故畜积多,而无饥馑之患也。今地狭民众,又多弃本逐末,耕之者少,食之者众,故一遇凶岁而民已病矣”[4]。世宗深以为然,于是下令惩处那些不事生产之人以保障农业生产的质量。章宗曾“其集百官,议所以使民务本广储之道”。明昌元年(1190),“上封事者言:自古以农桑为本,今商贾之外又有佛、老与他游食,浮费百倍。农岁不登,流殍相望,此末作伤农者多故也。上乃下令,禁自披剃为僧、道者”[4]。章宗及大臣认为百姓应以农为本,商贾、僧道等不事农桑群体的人数量应受到限制。

(二)广积仓储

中国古代历来重视仓储。汉代大儒贾谊曾说:“莞子曰‘仓廪实而知礼节’。民不足而可治者,自古及今,未之尝闻……夫积贮者,天下之大命也。苟粟多而财有余,何为而不成?”[7]南宋董煟《救荒活民书》中提到,“救荒之法不一,而大致有五,常平以赈粜,义仓以赈济”[8]。我国古代历史上的粮仓种类繁多,仓储制度都存在不同改良。金代的仓储类型主要是常平仓与和籴仓两种,早在金初,已经有了为防备灾害而设立的仓储。《金史·食货志》载:“太宗以岁稔,官无储积无以备饥馑,诏令一耒赋粟一石,每谋克别为一廪贮之。”[4]世宗年间亦有关于备粮赈济的记录,大定十年(1170),世宗在与户部众官训政时就曾提到设仓储粮之事,“前许院务得折纳轻赍之物以便民,是皆朕思而后行者也,此尚出朕,安用若为。又随处时有赈济,往往近地无粮,取于它处,往返既远,人愈难之。何为不随处起仓,年丰则多籴以备赈赡,设有缓急,亦岂不有易办乎,而徒使钱充府库,将安用之”[4]。此时世宗已意识到不置常平仓在社会管理中可能会出现诸多不便,在需要赈济时往往无法就近取粮,导致政令施行的时效性无法保证,人力物力在周转中大量浪费。广积粮,在灾荒时才能有粮可用。因此,对农民的政策也并非是一味的减免赋税,在丰年也要恢复原有制度丰富粮食储备。大定二十六年(1186),尚书省以“恐廪粟积久腐败”为由,奏议请减免农民租税,但是遭到朝中多数大臣的反对:“臣等议……河东及鄜延两路税颇重,遂减五十二万余石。去年赦十之一,而河东瘠地又减之。今以岁入度支所余无几,万一有水旱之灾,既蠲免其所入,复出粟以赈之,非有备不可。若复欲减,将何以待之。如虑腐败,令诸路以时曝凉,毋令致坏,违者论如律”[4]。世宗最终听取了多数人的建议,没有同意减薄租税的奏请,保障了仓粟的来源。

(三)建设水利

水利工程的建设有益于农业的发展。由于金朝对农业的格外重视,所以将各地水利建设情况纳入地方官员的考核之中。章宗明昌六年(1195)水利工程建设成为定制:“县官任内有能兴水利田及百顷以上者,升本等首注除。谋克所管屯田,能创增三十顷以上,赏银绢二十两匹,其租税止从陆田。”[4]修筑水利工程一方面保证了农作物的灌溉,有利于粮食产量的稳定增长,也使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物质基础得到提升;另一方面,水利河渠的修筑也是水路交通的一部分,便于在灾荒年间将各地的粮食和物资转运到需要的地方,使粮食价格得到抑制,对金代的救荒活动产生了积极影响。

(四)筑坝治河

黄河决口是金代大规模水患爆发的主要原因,金王朝对治理河患可谓是倾尽全力。《金史·河渠志》载,金代大规模筑坝治理黄河共有四次。世宗大定十一年(1171),“河决王村后”“南京孟、卫州界多被其害”。大定十二年(1172)尚书省根据检视官实地察看的报告:“水东南行,其势甚大。可自河阴广武山循河而东,至原武、阳武、东明等县,孟、卫等州增筑堤岸,日役夫万一千,期以六十日毕。”[4]朝廷派遣太府少监张九思,同知南京留守纥石烈邈监护工作。大定十七年(1177)“河决白沟”,尚书省奏请“修筑河堤,日役夫一万一千五百,以六十日毕工”,朝廷下令于次年二月“发六百里内军夫,并取职官人力之半”[4],其余征集民夫充役,并委任工部郎中张大节、同知南京留守事高苏督工。大定二十年(1180),“河决卫州及延津京东埽”,朝廷根据检视官南京副留守石抹辉者的报告,下令“乃自卫州埽下接归德府南北两岸增筑堤以捍湍怒,计工一百七十九万六千余,日役夫二万四千余,期以七十日毕工”。因为此次修筑工程规模空前,世宗皇帝还下诏免筑堤役夫赋税。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河溢于曹州小堤之北”,工部上疏:“营筑河堤,用工六百八万余,就用埽兵军夫外,有四百三十余万工当用民夫”[4]。金朝统治者对黄河的治理主要措施是修堤筑坝,在当时这是最直接也是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数次治河动用了朝廷及民间大量的人力物力,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预防水患的作用。

二、治标政策:灾中救济

所谓治标政策又被称为临灾救荒,本文将其分为驰力舍禁、赈济、灭虫、调粟、劝分与纳粟鬻度牒五项主要措施论述金代救荒中的治标政策。

(一)驰力舍禁

早在周代已存在十二项荒政措施。《周礼》云:“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一曰索鬼神,十二曰除盗贼。”[9]驰力与舍禁都是较为重要的救荒措施,金王朝亦有采纳。驰力意为止息劳役,即减少、免除民间力役。海陵王天德三年(1151)“赐燕京役夫帛,人一匹”[4]。章宗明昌年间,为准备伐宋,自西南、西北路,沿临潢达泰州,开筑壕堑以备大兵,役者三万人,连年未就。御史台言:“所开旋为风沙所平,无益于御侮,而徒劳民。”“劳民之久,恐伤和气,宜从御史台所言,罢之为便。”[4]舍禁意为解除封禁山泽的命令。《周礼注疏》注曰:“山泽所遮禁者,舍去其禁,使民取蔬食。”[9]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有封禁山泽、禁采矿藏的命令,但在一些重大灾害发生时,政府就会采取适度的宽松政策。世宗大定十二年(1172)“诏金银坑冶,听民开采,毋用收税”[4]。驰力舍禁等临时救灾政策的开放给灾民提供了新的生存机会。。

(二)赈济

依据相关史料,可以将金代赈济活动按照赈济施行的情况分为三类:一是,在灾荒年间赈济灾民;二是,在正常年份赈济贫民缺食者;三是,灾害时以工代赈。

赈济灾民,多以开仓放粮为主。金朝统治者在自然灾害发生后为解决灾民的生存问题,通常会下令赈济受灾民众。太宗天会二年(1124)泰州水患,“发宁江州粟,赈泰州民被秋潦者”[4]。世宗及章宗年间水灾多发,金朝政府在水灾过后多对受灾较重地区的百姓加以赈恤。大定十一年(1171)“命赈南京屯田猛安被水灾者”[4]。大定十三年(1173)“诏以频年水旱,百姓饥毙,分遣使者开仓赈恤”[10]。大定二十五年(1185)“郑、蔡、颍等州大水,命赈恤之”[10]。章宗明昌四年(1192)“赈河北诸路被水灾者”[4]。除政府赈济之外,官员个人也有赈济灾民的行为,《武威郡侯段铎墓表》载:“时旱魃为虐,民赊死,啸聚绿林。公(段铎)恻然垂怜,偏加赈济。民由是免害,而盗亦潜息”[11]。东平行台严武叔,“是冬大饥,生口之北渡者多饿死……僵尸为之蔽野。公命做糜粥,盛之道旁,人得恣食之,所活又不知几何人矣”[4]。

赈济贫民,金初贫民多以移民内地的猛安谋克户为主,金中后期多为社会底层的缺衣少食之人。金王朝对猛安谋克较汉地百姓格外优待,以减价出粮和直接给粮、给牛为主。大定三年(1163),“赈山西路猛安谋克贫民,给六十日粮”[4]。大定九年(1169)“以大名路诸猛安民户艰食,遣使发仓廪减价出之。”大定九年(1169);“诏赈临潢、泰州、山东东路、河北东路诸猛安民”[4]。大定十二年五月(1172)“命赈山东东路胡剌温猛安民。……诏给西北路人户牛。”[4]大安二年(1210)因大旱,卫绍王“下诏罪己,振贫民缺食者”[4]。

灾害后亦有积极应对措施——工赈。春秋时期即有工赈。“齐景公之时,饥。晏子请为民先粟,公不许。当为路寝之台,晏子令吏重其赁,远其兆,徐其日,而不趣。三年台城,而民振。故上悦乎游,民足乎食。”[12]金代救荒时也有此举,用工筑堤,加固堤坝的同时又能赈济水患地区灾民。章宗明昌四年(1193)“有司言修漳河堤埽计三十八万余工,诏依卢沟河例,招被水阙食人充夫,官支钱米,不足则调碍水人户,依上支给”[4]。卫绍王大安二年(1210)“诏河东、河北沿边募饥民修水利,令所在官司任责。”[10]以工代赈作为一种救荒手段在当时无疑是较为科学的,这不仅给灾民提供了劳动生产的机会、得到了一定的收入,且兴修水利、筑堤固坝也有利于防御灾害的发生。

(三)灭虫

蝗灾对农业生产有着巨大威胁,金代君主对蝗灾的重视程度极高。章宗时颁布了捕蝗相关法律,“蝗虫生发坐罪法”和《捕蝗图》,足见金王朝对捕蝗灭虫的重视程度。不仅皇帝重视捕蝗灭虫,地方官员也用各种措施治理虫害。大定二年(1162),“时方旱蝗,宗宁督民捕之,得死蝗一斗,给粟一斗,数日捕绝”[4]。完颜宗宁以奖励激励灾民灭虫,收效甚佳。宣宗因知各地捕蝗者懈怠,着令主管官员严格加以督促,“朕在潜邸,闻捕蝗者止及道傍,使者不见处即不加意,当以此意戒之”[4]。对待治蝗不利的官员通常有较为严厉的惩罚,而执行不利的官员也会自行上疏请罪。大定三年(1163),大兴少尹梁肃因捕蝗不利被贬为川州刺史,削官一阶,解职。大定九年(1169),右三部检法官韩赞以捕蝗受贿被贬官除名。[4]金朝在选派官员为捕蝗使的同时,也颁布奖励政策鼓励民间捕蝗。大定二年(1162),会宁蝗灾,时任归德军节度使的完颜宗宁就以奖励赏赐之法鼓励受灾民众捕蝗,“得死蝗一斗,给粟一斗”,[4]此法一出,果然数日捕绝。章宗还将根治蝗虫幼虫的办法告知负责灭虫的大臣:“雨虽沾足,秋种过时,使(民)多种蔬菜犹愈于荒莱也。蝗蝻遗子,如何可绝?旧有蝗处来岁宜菽麦,谕百姓使知之。”[4]因缺乏治理蝗灾的科学措施,面对蝗灾时的无能为力,人们最终还是会祈求上天收回灾害,因此金代还出现了许多祭蝗文,最著名的当属金代文学家元好问所作的一首《祭飞蝗文》:“粤惟此州,百道从出。调度之急,膏血既枯。鲁公中牟,今为异政。贪墨汝罚,讵曰弗灵。言念兹时,濒于陆陈。吏实不德,民则何辜。岁或凶荒,转死谁救。敢殚志愿,神其悯之”[13]。

(四)劝分与纳粟鬻度牒

劝分是救荒赈济中的重要措施。“况荒政之行,当以赈济为主,劝分为辅,盖有司不惜官廪以惠民,然后可责富室不私藏以惠乡里。”[14]黄震提出:“劝分者,劝富室以惠小民也。损有余而补不足,天道也,国法也。富者种德,贫者感恩,乡井盛事也。”[15]劝富民分粟作为乡村社会中辅以王朝救济为主的救荒方式,是儒家治世思想中大同社会的实践。宋代在制度上也有新的发展,“劝分”成为官府通过以爵位官职、优惠价格、免役等条件为号召,鼓励或激励富民、士人、商贾等有力之家将储积的粮食拿出来赈济、赈贷和赈粜灾民的一种救荒补助办法。[16]金代在灾荒年间多次纳粟补官、鬻度牒。金代纳粟补官法始行于熙宗朝,《金史·食货志》记载:“熙宗皇统三年(1143),陕西旱饥,诏许富民入粟补官”[4]。世宗大定二年(1162)又行纳粟补官法,以此增加官方储备粮食的总量,便于在灾年时赈济百姓。

表1 金代劝分、纳粟鬻度牒与救荒赈济一览表②

宣宗贞祐年间,大兴府胥鼎提出应议定纳粟补官赏格。[4]入粟补官、买卖度牒虽为救荒赈济储备了一定的物质及资金基础,但是其弊端及负面影响显然是不可忽视的。入粟补官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官员队伍的冗杂和混乱,为金末官场腐败、政治混乱埋下了隐患。买卖度牒也破坏了佛教、道教在百姓心目中的神圣形象,元人作史时有评曰:“僧道入粟,始自度牒,终至德号,纲副威仪,寺观主席亦量其赀而鬻之”[4]。

三、补救政策:灾后安民

自然灾害的发生会导致诸如流民、农业荒废、税收不稳和财政匮乏等社会、经济问题。因此,朝廷在灾害发生后的治理工作上必须十分重视,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统治机制的正常运转。金代灾后主要实行赏赐、蠲减、安辑等补救措施。

(一)赏赐

其一,赏赐灾民。金代自然灾害多发,金代自然灾害频繁,赏赐也是统治者灾后安民的主要举措,如赏赐灾民耕地、耕牛、粮食、种子等。世宗大定二十八年(1188),“诏南京、大名府等处避水逃移不能复业者,官与津济钱,仍量地顷亩给以耕牛”[4]。章宗明昌元年(1190),谕旨有司曰:“濒水民地,已种莳而为水浸者,可令以所近官田对给。”[4]其二,赏赐贫民及鳏寡孤独者,《金史·百官志》载:“天寿节设施老疾贫民钱数,在都七百贯,诸京二十五贯”,“诸孤老幼疾人,各月给米二斗、钱五百文,春秋衣绢各一匹。”[4]世宗大定十二年(1172)“诏给西北路人户牛。”[4]金朝统治者也对社会上的鳏寡孤独者关爱有加,根据《金史》记载,几乎每一位金代的帝王都曾有过赈恤鳏寡孤独者的行为。皇统元年(1141),熙宗“诏赐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人绢二匹、絮三斤”[4]。世宗、章宗时期对鳏寡孤独者的赈恤最为频繁:世宗大定二十二年(1182)恤民诏书中称:“今天下粗安,海内无事,可使人分巡风俗,申达冤枉,孝弟力田,给以优复,鳏寡孤独,时加赈济,其有蠧民害政之事一切罢行”[10];大定二十九年(1189)正月又下诏赈恤鳏寡孤独者,“赐内外官覃恩两重,三品已上者一重,免今岁租税,并自来悬欠系官等钱,鳏寡孤独人绢一匹、米两石”[4];明昌元年(1190)章宗下诏,“赐高年孝悌力田者粟帛有差,鳏寡孤独优加赈恤。”[10]优待、免税、赏赐生活物资,金代对鳏寡孤独者政策上的特殊照顾体现了统治者施政理念中的人文关怀。

(二)蠲减

蠲减赋役是金代赈恤灾荒的主要手段之一。世宗大定年间水旱灾荒频发,受灾地区广、受灾人口多,世宗曾多次下诏在灾害地区实行蠲免。梳理史料也发现金代的相关记载中,世宗一代蠲免最多。世宗大定五年(1165)“命有司,凡罹蝗旱水溢之地,蠲其赋税”;大定六年(1166)“以河北、山东水,免其租”;[4]大定九年(1169)“以中都等路水,免税,诏中外。又以曹、单二州被水尤甚,给复一年”;[17]大定十二年(1172)“以水灾免南京、河北等处去年租税”;大定十六年(1176)“诏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税”;[4]大定十七年(1177)“免河北、山东水灾区田租”。[18]世宗在位28 载,共诏蠲减13 次,平均每2.1 年即有一次。

金朝君主虽有减免赋税旨意,但在执行之中难免有贪污渎职等情况发生。宣宗兴定四年(1220),御史中丞完颜伯嘉奏,“亳州大水,计当免租三十万石,而三司官不以实报,止免十万而已。诏命治三司官虚妄之罪。”[4]因此,尚书右丞相术虎高琪奏:“凡监察有失纠弹者从本法……宿卫、近侍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宰执之家,灾伤阙食,体究不实,致伤人命,转运军储,而有私载,及考试举人关防不严者,并的杖。”[4]救灾政策执行不利、贪腐及渎职,仍是金代救荒赈济中的重要弊端之一。

(三)安辑

农业是中国古代国家经济的基础,每遇灾荒,金王朝也对受灾荒所害的人民实行安辑政策。第一,安辑灾民。自然灾害严重时会给农业及农业人口带来毁灭性打击,灾荒中的饥民无力自存,甚至沦为奴婢。金王朝有开仓赈济、帮助赎身、抚恤安置死伤灾民等措施。海陵王贞元二年(1154)京兆大旱,民皆难食,虽已下诏赈济灾民,“仍诏数州年谷不登,百姓横罹艰毒,听人出关就食,遣使者造籍,分遣去留,所在开仓赈恤”[10]。大定十二年(1182),平、蓟二州旱蝗灾荒严重,灾民流离失所,多沦为奴婢,世宗听闻民间情况深感怜悯,即命“可速遣使阅实其数,出内库物赎之”[4]。大定二十一年(1191),“河东南路地震,平阳,河中府隰、怀、晋等州地震弥旬,昼夜不止。坏城壁屋宇,人畜死者甚众。诏官给钱瘗奠,优恤死伤之家”[10]。第二,安辑流民。自然灾害的发生不仅使经济受到严重打击,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为了保障受灾地区流民的生存及周边各地的稳定,金王朝采取了许多安抚措施。皇统四年(1144),由于陕西、蒲、解、汝、蔡等处饥馑严重,民多流离,甚至沦为奴婢,熙宗诏:“流民典雇为奴婢者,官给绢赎为良,放还其乡”[4]。大定三年(1163),因蝗灾泛滥,世宗下旨:“诏临潢汉民逐食于会宁府济、信等州”[4]。大定十六年(1176),“诏诸流移人老病者,官与济养。”[4]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以河东南、北路提刑司言,赈宁化、保德、岚州饥,其流移复业,给复一年”[4]。

四、金代荒政的历史特征

辽宋金时期是中国古代自然灾害多发期,金朝统治地区主要在中国东北及黄河以北的大部地区,该地域处于我国历史疆域的最北方,自然气候更为寒冷干旱,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影响也更严重。受气候环境的客观条件影响,在金代救荒实践中,前代的荒政经验运用于此或许奏效不显,金朝的统治者们必须依据现实情况进行新的探索。在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共同推动下,金代的救荒活动呈现出一些独有的特征。

(一)融合性

在救荒措施和救荒思想上,金朝在本民族传统习俗上融合了中原的政治文化,形成一种独特的荒政理论。陈学霖认为:“金朝女真帝王自世宗皇帝始,在应对旱灾和救荒时,在中原汉文化的影响下,已经汲取中原的礼俗典制和政治体系,并逐步改进,到章宗时期便发展成为一套成熟的模式,为后继诸帝奠定了基础。”[19]金代的救荒思想由多个源流发展而成,不仅如此,金代的民间救荒有所发展,并逐渐趋近于两宋模式。僧、道等宗教人士在救荒活动中参与程度提高,官府联合宗教人士充分利用寺庙的经济职能。此外,发挥工赈在灾后安置中的作用,养济院等民间自发性临时救荒机构的设立也是金代救荒开始进步、转型的表现。

(二)矛盾性

金代的救荒政策中存在着天然的矛盾性。《金史》为元人所著,《金史·食货志》中评价金代荒政曰:“金之为政,常有恤民之志,而不能已苛征之令,徒有聚敛之名,而不能致富国之实。及其亡也,括粟、阑籴,一切掊克之政靡不为之。加赋数倍,豫借数年,或欲得钞则豫卖下年差科。高琪为相,议至榷油,进纳滥官,辄售空名宣敕,或欲与以五品正班。僧道入粟,始自度牒,终至德号、纲副威仪、寺观主席亦量其赀而鬻之”[4]。这充分表明了金代中后期以来在救荒治民这一社会问题上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金朝政府一方面为保护农业人口限制僧道数量,另一方面为填补救荒赈恤所消耗的银钱而鬻卖度牒。金朝历代君主虽常有救荒恤民的诏令,但在政令下达和执行的过程中往往出现贪污腐败、执行不力等情况。

(三)多样性和计划性

金朝官府的救荒活动呈现出多样化特点,在救荒的过程中能根据灾民所需和各地情况,基本做到因地制宜,以满足受灾百姓的衣食钱谷之需。据前文所述,赈济百姓和减免赋税成为救荒治民的通用法则。金朝政府的救荒措施已经具备了一套成熟可操作的流程,从灾前的防灾抗灾,灾害发生时的救灾恤民,到灾后的补救安民,可以说对灾害的预防、对抗和善后处理的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应对措施,这无疑体现了金代在社会治理中的进步和发展。

五、结语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金代的荒政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不论是赈济措施还是防灾措施都只是依靠朝廷的经济支援或民间慈善人士起到暂时缓解的作用,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不具备持续性。金朝中期国力强盛之时这样的治标政策尚且可行,到了金朝末年,国力日衰加之对宋的南征和与蒙古大军的周旋,金朝官府再无多余的精力和财政来支持救荒活动,往往有心无力。天灾兵祸、民生多艰,最终导致政局不稳、民乱频发,加速了金政权走向衰落。但总体来看,金代的荒政实践不仅体现了其对中原儒家政治文化的认同和借鉴,也体现了多民族政治文化的交往交流交融,加速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

注释:

①相关研究成果参见:陈学霖.金朝的旱灾、祈雨与政治文化,见《漆俠先生纪念文集》,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 年;周峰.金代的赈灾与救济,见《北方文物》,2001 年第1 期;武玉环.金代自然灾害及其对策,见《社会科学战线》,2010 年第11期;金代自然灾害的时空分布特征与基本规律,《史学月刊》,2010 年第8 期;金代的防灾救灾措施述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论金朝的防灾救灾思想,《史学集刊》,2010 年第3期;论金朝防灾救灾体制、对策与赈济措施,见《辽金史论集(第十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年。

②本表史料均出自《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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