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视域下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新思考
——以核心权利保障为中心
2023-12-19王少
王 少
(同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92)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强调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构建“橄榄型”社会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必须研究的课题。一直以来,关于“扩中”的研究集中于促进就业、完善转移支付、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等经济措施层面。“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1]“扩中”如果以单纯的经济措施为导引,在到达某种程度时就会遭遇难以突破的瓶颈。共同富裕中的“富裕”不仅指向经济基础,还指向机会、信念、权利等上层建筑,其中的“权利”不仅是重要的精神财富,也是创造物质财富的基本条件。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权利不仅具有显而易见的经济价值,还具有经济之外的人文、政治、道德、生态等价值,从权利入手,能够更为全面地抓住中等收入群体的诉求,为他们提供迈向共同富裕的外部条件和内部动力。保障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权利是增强群体凝聚力的重要依靠,也是“扩中”的重要方法,对之进行研究有助于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一、中等收入群体核心权利的涵义
共同富裕不是仅看财产拥有程度的单一化富裕形态,而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都达到充实状态的全面富裕。因此,可以从两个角度论证权利在共同富裕中的地位。其一,现代社会的精神财富,从宽泛意义上包括信仰、理想、意志、道德信念和知识等,但更为具体的精神财富主要指通过智力活动所取得的财富性成就,表现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而信仰、理想和道德信念等精神财富,在法治社会中,也必须在权利保障中得到巩固;其二,物质财富的取得和持有离不开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比如财产所有权就是主体积聚物质财富的首要前提。
大部分研究都将收入作为划分中等收入群体的主要标准,这种单一的划分方法,使得当前研究中关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建议大同小异,大致有“提高就业质量”“加快要素流动”“推进税收结构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人民受教育程度”“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环境”“消除城乡差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这些建议立足于收入,视角以物质财富为主,虽偶有涉及教育和公平等精神财富问题,但不够深入,而本体概念上的权利,在各类研究中几乎从未提及。
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一文中指出,“要抓住重点、精准施策,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2]文章提出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并列举了几类重要主体,如“高校毕业生是有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方面”“技术工人是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组成”“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是创业致富的重要群体”“进城农民工是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来源”,还指出要“适当提高公务员特别是基层一线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职工工资待遇”。这些论述基于社会职业角度界定中等收入群体,用“重要方面”“重要组成”“重要群体”“重要来源”等角色定位深化中等收入群体的内涵。从社会职业角度界定中等收入群体,是划分中等收入群体的一种定性标准。相较于基于收入的定量标准,社会职业这一定性标准同时指向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且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和流动性特征,使得中等收入群体成为一个动态的概念。基于这一动态概念,本文所称中等收入群体指既成和有望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特定职业群体。
权利在应然角度具有普遍性的基本特征,但在实然角度则会受到社会现实条件的约束,即“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3]社会职业作为社会分工的结果,是制约权利的一种关键的经济结构形式。不同职业身份、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虽然都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但不同职业下的公民在职业生活中最为倚重和频繁行使的权利则有较大差异。那些经常性行使的、对职业发展意义重大的权利可以视为某职业群体的核心权利。上述动态概念下的中等收入群体,除了高校毕业生由于不具有直接的社会职业角色,其职业核心权利仍然具有很大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外,其余几类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权利均可精准定位。对于技术工人来说,他们的核心权利主要是接受技能培训的权利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核心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权和工业产权;进城农民工的核心权利是安全保障权和获得工资的权利;一线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职工的核心权利是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权、申诉控告权。这些核心权利是这些职业群体除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之外,在职业生活中区别于其他职业最为明显的权利。对于这些职业群体而言,如果其不能完整享有和通畅行使这些核心权利,则其职业身份形同虚设。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全力保障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权利,并为其行使核心权利提供便利。
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权利在共同富裕语境下必须保持一种上升式运动状态。在以社会职业为标准划分出已经是和很可能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职业群体后,定位并解构其核心权利,然后基于权利保障要求营造核心权利行使的良好环境,能够使中等收入群体在通畅行使核心权利的激励下将获得和保持中等收入作为消除两极分化的动力,进而致力于推动共同富裕。
关于权利的界定取决于视角的设置。比如在权利法定的视角下,给出“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4]之类的定义;又或者在权利正义的视角下,得出“权利来自人类经历的恶行”[5]的结论。虽然不同视角下的权利具有不同的内涵,权利来源问题和权利性质问题也一直难以达成定论,但构造权利的基本单元——权属、权益和权能通常能够比较清晰地反映权利的价值和运行模式。保障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权利显然需要基于其核心权利的构造单元展开。
二、中等收入群体核心权利的权属及保障
权属是权利来源的具化体现,是构成权利的各种要素的共同归属,通常作为确定权利性质、法益和能力的依据。在权利体系大厦的建造过程中,有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作为地基性的存在被人们所认可,由这些权利生发开来,形成了各式各样、价值指向不同、意义大小不一的权利。比如,从宪法上看,公民的全部权利可以归纳为平等权和自由权两种,此二者具有权利母源的地位;而在民法领域,公民的民事权利可以界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种,其他所有民事权利均可由此二者推导而出,此外,民法上还有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的权属界分;刑法领域的刑事法律权利则由国家和犯罪嫌疑人两个主体作为总界分标准;行政法领域的相对人权利主要用于对抗公权力,其权属视公权力的行使情况而在申辩和告诉之间转换。
由于中等收入群体在共同富裕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且其核心权利也均是民事和经济权利,研究其核心权利之权属应立足于民商法和经济法领域。技术工人接受技能培训的权利可以追溯到宪法中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映射到民商法、经济法中体现为用人单位不为该义务后技术工人的请求权;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利,同时体现为请求权和支配权,即技术工人在劳动后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报酬,也可以自由支配所获得的报酬。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权属于经济权利,在民商法、经济法上体现为财产权的衍生权利,并同时兼容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法人财产权是典型的财产权,而工业产权在广义上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既有财产权属性,也有人身权属性。进城农民工的安全保障权是劳动权的应有之义,与技术工人接受技能培训的权利在请求权属性上类似,获得工资的权利则同时体现为请求权和支配权。一线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职工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的权利是其社会保障权利的体现,根据现有法律安排,体现为请求权和有限的支配权;其申诉控告权是一种行政权利,为对抗内部公权力而生,就其性质而言,天然具有类似抗辩权的特点,又因其一般不需要另一方的同意即可自动行使并产生法律效果,故而又具有形成权的类似属性,其后续权利反映到民法上是获得赔偿和公平对待的请求权。
经由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中等收入群体权利之权属虽然复杂而繁多,但主要是一种相对权。由于财产性权利是建设共同富裕的基本质素,所以中等收入群体多数核心权利的权属往往体现为对金钱给付义务的请求权和获取报酬后的支配权。尽管权属的分析能够基本厘清中等收入群体的权利属性,但仍然有一些重要问题和保障措施需要在权属分析基础上予以详细说明。
其一,中等收入群体的财产权是一个权利束,地位很高,需要得到积极回应。财产是包含着权利、权力和特权的权利束。通常来说,主体拥有财产权,就意味着其能够基于该权利,通过命令、禁止、许可和直接行动等方式产生支配他人的权力效果。对于技术工人和进城农民工而言,被支配者通常是用人单位,而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权利支配的范围更广,不但能够基于法人财产权支配不特定对象,还能够基于经济权利属性的经营管理权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工业产权抗衡包括工商管理、税务部门等行政机关的公权力,以及支配产权使用人等合同相对方和不特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一线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职工则可通过核心权利影响自己所在单位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机关。尽管以“支配”之名赋予了中等收入群体财产权利束极高的地位,但这种支配仍然是请求之下的支配,被支配方的配合是中等收入群体财产权利完整实现的必要前提,否则可能会导致原权利和救济权“权属对”中救济权的出场。
其二,中等收入群体核心权利之权属呈现流动性特征,权属相互之间可以进行转换。权属之间的流动和转换在权利领域虽不常见,但确实存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立法上的权利调配从根源上改变了权属的性质。比如《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 号)将“‘个人缴费+单位缴费 30%’的所有权变更为职工对‘个人缴费’的所有权,同时将职工对‘单位缴费30%’的所有权转变为门诊费用报销的权利”,[6]报销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显然这一规定是用请求权置换了所有权。又如我国票据法将票据权利设计为请求权和追索权的二元结构,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虽然其也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但更类似于直接的债权赋予。二是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发生了异变,使权属被动转换。比如发布户外广告的权利源属于物权,但发布行为却以广告展示权的面貌呈现,而广告展示权从本质上属于著作权中的展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中等收入群体权利的权属流动和置换既可能由权利主动调配导致,也可能发生在被动转换中。获得劳动报酬、工资的权利虽然是一种请求权,但在劳动法律规定和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的付酬义务往往先于请求权启动,而当请求权遭遇阻碍时,讨薪救济权就会及时出现。付酬义务先启动是权利调配所致,而请求权转换为救济权则显然是被动的,在请求权未受挫前,救济权的效力暂时停摆,这可以视为一种隐含的二元结构。因此,中等收入群体权利在不同权属之间相对自由的流动,既源于立法设计的保护,又契合权利在现实中通畅运行的要求。中等收入群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行使权利时合理地进行“消极防卫”和“积极行使”的主被动切换。
其三,通过权属的互换互保,形成中等收入群体核心权利的独特保护机制。共同富裕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中等收入群体是工程的重要建设者,由于建设背景是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所以必须强调对个体技能培训权和酬劳获得权的保护,必须强调对个体所享有的经营权与财产权的保护,必须强调对个体福利保险待遇权和申诉控告权的保护。但中等收入群体各种核心权利的权属存在差异,使得保护时难免会遇到法律规定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障碍和现实困难,这时,通过权属的互换互保能突破这些障碍和困难。也就是说,请求权和支配权等几个重要的权属之间要具有互相转换和相互保障的机制。比如进城农民工安全保障的请求权可即时转换成让用人单位暂停危险作业的支配权,这一支配权保障请求权及时实现;而不是进城农民工的安全保障请求权转换成用人单位建造维修安全保障设施、提供安全保障装备的权利,因为这类权利仍然是请求权的后续,事实上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权属转换。
其四,公权力在中等收入群体核心权利保障中具有主导地位,能提高其重要权属的启动和实现速度。中等收入群体是推动共同富裕的核心群体,共同富裕指向下的经济改革有一个重要方向——塑造福利共享和风险分担的社会环境,中等收入群体在该改革方向中承担重要责任。基于这一公益性要求,必须由公权力这一有形的手为中等收入群体行使核心权利保驾护航。其中,将中等收入群体多数核心权利的基础权属——请求权的启动方式和实现速度予以革新和加快是必需的手段。公权机关要将中等收入群体的请求权能否实现、实现速度和实现程度如何作为一种可评价的经济性要求,在经济领域的公权力运行过程中予以落实,从而进一步强化中等收入群体对福利共享、风险共担社会环境的认同和增强他们的奉献意愿。
其五,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工业产权具有共享性,但要区别于个人知识产权。通常认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客体的共享性,这也是其与“物”的关键区别。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工业产权属于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等,它可以只是一张图纸、一沓文件、一个程序等思想载体,而不是一个具体的可见、可触、可示的产品或成品,其共享性体现为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授权多个他方使用,多方之间共享使用权等部分权利。个人知识产权虽然也具有共享性,但由于知识产权包含重要的人身权部分,而这一部分不能转让,也就无法共享,比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等,而法人一般不可能享有著作人身权等人身性知识产权。此外,在实践中,相较于个人知识产权,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工业产权共享性的实现,需要依赖于便捷的交易条件和广泛的交易对象。
三、中等收入群体核心权利的权益及保障
权益简单地说就是权利所指向的法益,它是法律对权利进行配置的原因和驱动,是权利的本质所在,在一定意义上,权利就是合法利益的法律力。从法理上说,任何一种权利都有两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是资格,第二层是利益,比如人格权的内涵首先是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利和承担人格义务的资格,然后是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主要体现为一种精神利益,而财产权则主要是物质利益。基于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法理,权利所指向的利益通常由他人的义务来保证实现,特殊情况下则由自身义务生发出对应的利益,比如公民履行了纳税义务,就自然地享有与该义务对应的一系列权益。
不同于吃穿住行等“公民不可缺少的、不可替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7]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权利是一种更高需求的利益保障性权利,主要在于保障中等收入群体过上体面的生活、获得更多的财富,在这个层面上,中等收入群体的权益可以被类化。权益的类化并非新鲜事,在知识产权领域,专有权、使用权的利益就可以被类化,而类化的关键在于将利益方视作共同的权利主体,在权益形式或内容上体现共享性,但不同于知识产权共享各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特征——知识产权方和被授权方显然不完全具有对等性——中等收入群体要体现出权益类化中各方的共享平等性。这一特征由共同富裕目的所决定,按照“马克思、恩格斯设想,在未来社会中,‘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8]此外,中等收入群体权益的类化模式也不同于知识产权,类化的知识产权在于形成锁定利益,在锁定期间,被授权方可以获得排他性保护,而在中等收入群体中存在大量可交换性权益的情况下显然不能仿照知识产权的类化模式。还应注意,由于权益类化具有扩张性,中等收入群体的权益类化必须控制在核心权利内部,否则会出现无序扩张而侵害到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权益。
中等收入群体核心权利包含不同的利益:获得工资、报酬和福利保险、工业产权中的财产利益、接受技能培训的教育利益、获得安全保障的安全利益、申诉控告权中的人格利益、法人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中的经济利益。不同利益在共同富裕所要求的平等正义之下进行科学的排列组合,最终形成独特的中等收入群体权益类化模式。运行这一模式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以共同富裕权益归纳中等收入群体各种类化权益,消解内耗的负面影响。弗里德曼在20个世纪就提出了“新财产”概念,指出“应当将就业机会、养老金、政府特许作为新财产对待”。[9]显然,“新财产”不是一种单纯的财产,而是包纳了机会和权利在内的综合概念。循此思路,共同富裕权益也可以作为一个类概念,将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类化权益纳入其中。在严谨的法理精神下,权利作为法律的核心概念,显然不能随意创设,但权益是一种利益的法律化存在,在特定场域下,以共同目的为指引,将已有的类权益归入一个权益类并无不可。由于中等收入群体核心权利下的核心利益各不相同,难免有摩擦、有矛盾,共同富裕权益的类概念可以使权益之间、类权益之间,以及权益和类权益之间的内耗消解到最小,使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权益仅有本体上的不同,而没有权益目的和指向上的差异。
其二,将劳动作为中等收入群体各种核心类化权益的基底。在私有制下,“资本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力”,[10]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是人们获得物的支配权的主要途径,因为在多数情况下,人们能够真正控制的只有通过自己劳动而取得的物。劳动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不仅能帮助主体获得物权等其他重要权利,其内在权益所衍生出的休息利益和按劳分配利益还具有抑制资本肆意扩张的效用。劳动是人自我发展的手段,它赋予人尊严,使人活得像个人。中等收入群体之所以活得像中等收入群体,就在于他们的全部权利都建立在劳动平等和工作自由的基础上,劳动权益为他们的各项核心权益提供了基底,也为他们提供了对抗资本的资本。同时,当中等收入群体意识到劳动是其各项核心权益的基底后,他们便会内生出勤奋劳动的动力。
其三,不宜将权益深入追溯,应仅以面上利益作为中等收入群体权益类化的基础。社会愈发达,人的价值愈重要,各种道德规范向法律扩张也愈明显,从而使权益的道德性日渐增加。比如民法在将生命、自由和尊严等道德原则规定为各种实在的人格权后,又在其中增加隐私等新的道德原则。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权利可以不断推向深处,直至具有自然法性质的道德原则,当生命、自由和尊严显现后,权益的类化就变得无理,因为这种类化不具备任何意义,其实质是权益的道德化。因此,类化要以面上利益为限,比如将获得工资、报酬和福利保险、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利益类化为财产利益,将接受技能培训、获得安全保障和申诉控告的利益类化为人身利益。
其四,将交易公平渗入核心权益实现中,化解中等收入群体贡献与索取的矛盾。权益类化不能阻碍权益的正常实现,类化的核心权益虽然不必完全遵循各自固有的实现路径,但作为一个类属,必须在共同富裕的轨道上遵循机会平等和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比如技术工人获得报酬的利益和中小企业主经营管理的利益本身是相对的利益,但在权益类化后,二者共同指向促进中等收入群体稳定发展的财产利益,通常不再将其视为对立的请求和给付,而是看作双方平等的相互付出,以公平交易原则搭建二者有效沟通的平台。“财产既是交易的基础,也能为所有者的合法预期提供保障。”[11]公平交易建立在财产(其实是财产权益)的基础上,其合法预期通常表现为索取财产权益,而权益的类化则将索取与贡献合二为一,这表现为中等收入群体在行使核心权利时,虽然各自都期待着索取,但实际上正做着贡献,公平交易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群体内部的矛盾。
其五,注意中等收入群体无形财产权益与其他权益的区别,防止权益外溢。权益外溢是一种不正当的利益攫取行为,对于权益类化而言,外溢表现为一种错误的归类。无形财产不仅具有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属性,还具有独特的排他性、专有性特征,从而使主体获得显而易见的双重利益。当无形财产所有人通过授权机制将无形财产的权益让渡给相对方后,其不仅能一次性获得一种对价,还能持续获得后续收入,在这种双重利益的诱惑下,可能会导致中等收入群体,特别是中小企业主等拥有工业产权的群体将其他权益归类于无形财产,以求获得同样的双重利益。因此,一要严格界分中等收入群体无形财产的范畴,二要杜绝其他经济权益对无形财产的不当依附。除了工业产权之外,能够纳入中小企业无形财产的,至多还有信用权,信用通常指民事主体在社会上所获得的对其偿债能力的正向评价,体现为一种信赖利益。经营管理权中的连锁和加盟往往是最能寻租无形财产权的权益,对此,必须将连锁加盟权益与工业产权中的权益授予分离开来,二者虽然经常出现在同一个合同文本中,但必须以不同条款和不同限制条件予以严格区分。
四、中等收入群体核心权利的权能及保障
“权利包含着三项基本权能,即行为的可能性、请求履行与权利相关的义务的能力,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追究法律责任的能力。”[12]权利能力建立在权利资格的基础上,通常以法律规范构造资格的基本要素,进而释放出权利的能动价值,将行为可能、请求履行和权利救济三个基本元素融入其中。权能的实现是一种从规范到价值的逻辑过程,即权能蕴含在法律规范中,但规范本身只具有资格赋予意义,主体仅获得法条层面的权能资格,权能必须在现实中实现方能完成其存在使命。单个权利一般具有不同程度的权能内涵,以所有权这个最充分的物权为例,其完整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大权能,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显然只能包含四大权能中的部分,而不能包含全部。这源于权能的剥离特性,即一些权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从某种权利中剥离出去,由原权利之外的主体享有,比如将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剥离出去形成他主的用益物权。
中等收入群体的各种核心权利均同时包含三项基本权能,但请求支配的权能在其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因为中等收入群体的权属互换互保和权益类化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请求和支配的属性与利益上。法治社会里,中等收入群体核心权利的权能在法律规范中与其他群体权利的权能获得同等保护,因此在规范层面并无特殊对待的必要和可能,关键要在实践层面更大地释放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权能并使之发挥作用,彰显中等收入群体核心权利在共同富裕过程中的价值。首先要使中等收入群体行使权利的行为可能性在现实中得到保障,比如企业要在章程中规定技术工人培训计划,并制定技术工人培训方案、施工现场要有完备的经过验收的安全保障设施等;其次要使中等收入群体的请求权得到及时响应和最大范围的实现,比如建立获得工资和薪酬的数字化请求通道和监督机制;最后要消除对中等收入群体进行权利救济的全部阻碍,救济体现了权能的正义性。诺齐克认为,“持有正义的主题由三个主要论题组成。第一点论题是持有的原初获取,……第二个论题是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持有的转让”,[13]180第三个主要论题是“持有的不正义之矫正”。[13]182因而,消除权利救济的障碍本身就是一种矫正正义。比如对于一线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职工的申诉控告权,既要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机制保障,还要有防止打击报复的正当程序。具体来说,为充分释放中等收入群体权能,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拓展权能活动空间,促进权能之间动态流转。中等收入群体权能活动空间通常设置在经济行为的双向路径中,呈现为一种平面的对象化活动通道,在这种情况下,权能流转变得困难。因此要构建立体化的权能活动空间,建立多维化的权能流转结构,加强权能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权能流转不是静态的权能分配或再分配,而是将具有多种具体意向和效果的权利诉求作为构造权能流转结构的基础。以中等收入群体的财产权能和人格权能为例,从财产本身具备的在多方主体(比如技术工人和用人单位、中小企业主和合同相对方、消费者等)之间的流转特性切入,在财产与人格之间建构动态流转空间,促使权能发生运动,包括财产流转的同时满足人格权能需求(比如请求权能的实现同时指向财产的流入和人格的尊重——支付报酬的同时为迟延支付赔礼道歉)和人格权能向财产权能发生意向性转变(比如人身性的矫正救济转向财产性赔偿、补偿——对安全保障权的事后性救济转为赔偿金)等运动形式。权能之间的动态流转显然需要流转的权能具有转化的可能性,否则即使具有广阔的活动空间,“自始不能”也会堵塞一切流转的通道。
其二,公私法各司其职,确保各项权能“能伸能缩”。权能本身具有人格价值,因其指向权利享有人能否实现权利能力这一人格尊严的实在。经济人假设下的理性利益追求是中等收入群体推进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但意思表示能力和行为责任能力所依赖的法律人假设则将前提落到现实世界中,从而整合了权利能力和利益追求。整合中存在的一个最大矛盾是经济人背后的私法利益扩张对法律人权利能力和责任的过度要求,当现有权能无法承载私法利益的扩张时,崩塌就会出现。因此,公法必须发挥限缩私利功能,将公法调控嵌入私法下的市场契约中,防止利益无序扩张导致权能负荷无限增加。同时,私法下的权能往往更多地反映自由价值,而对尊重他人的理念化秩序或视而不见,或不予重视,公法必须在自由和秩序之间保持“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张力,从而使中等收入群体的权能伸缩始终可控。比如技术工人获得技能培训的请求权能在私法扩张下既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压力剧增,也可能会破坏正常的工作时间、空间等劳动秩序,因而适当的调控必须将该请求权控制在现实的实际需要中,防止其肆意扩张。
其三,紧密结合现实,将问题意识贯穿权能实现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入研究不同阶段的目标,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2]这一论断充分凸显了问题意识,体现出分段性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思维。现阶段,共同富裕对权利分配提出的要求主要是平等,权利分配可以超越地域、城乡差异,而权能实现却不得不考虑现实因素。“对于自由、平等、权利、自尊等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价值,可以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分配”,[14]但权能作为权利构造中最具实践价值的元素,其实践指向性尤为明显,必须在一个个实际问题的解决中予以实现,而不能仅靠机会均等的口号。比如中等收入群体的行为可能性权能除了受到制度缺失影响外,更多地阻碍来自“阳奉阴违”和“假模假样”——实践中,一些企业虽然制定了安全保障或技能培训制度,但却在实施过程中打折扣,还有一些企业通过为员工增加少量的额外工资而减少交保险的费用。又如中等收入群体的救济权能除了受到不救济或迟延救济影响外,还可能被“私了”增加救济的未来成本——现实中,有些企业打着和解的名义为对方代表人提供更多的好处,让代表人以欺瞒的方式转而充当中间人进行两头代表,一旦事情败露,后续的救济成本将不可估量。
其四,解构权能剥离功能,建立内外保障机制。权能剥离是促使权能创造更大利益的必然要求,当我们将共同富裕目标下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权利视作一种结构化的组合后,权能的剥离就变得相当复杂。权能剥离分为内外两种情形。从内部来看,权能剥离不能改变权利内部的结构,包括其他权能以及权利指向的有体物等。比如中小企业将自有厂房提供给他人使用,剥离出去的占有和使用权能不能对所有权保留的处分等权能产生法律和合同之外的阻碍力,如不能将该厂房改造成商住楼等其他用途建筑物。从外部来看,权能剥离不能影响获得剥离权能方的权能实现。比如,个体工商户从事彩票经营,其中的射幸利益在权能剥离后也必须兑现,所谓射幸是指不受权利人意思影响的以损失为代价的偶然利益获得行为。个体工商户(彩票投注站)购买彩票获得所有权,但彩票本身具有超越所有权收益权能的射幸收益权能。消费者从个体工商户那里购买的彩票如果中了数额较小的奖,个体工商户必须当场垫付,在保留彩票所有权权能的同时,将彩票的射幸收益权能转化为一种针对彩票发行者的追索权。权能剥离对于中等收入群体来说是市场机制下更便利的、更能产生效益的行使权利的重要手段。理论上,中等收入群体所有核心权利均具有权能剥离可能性,但最需要和在实践中最频繁被剥离权能的是工业产权,因此,必须向中小企业主普及工业产权的授权机制,并制定必要的内外保障措施。
五、结语
“不同人群不仅实现富裕的程度有高有低,时间上也会有先有后,不同地区富裕程度还会存在一定差异,不可能齐头并进。这是一个在动态中向前发展的过程,要持续推动,不断取得成效。”[2]本文研究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权利,而不是其他群体的核心权利,正是在贯彻这种高低、先后的差异性发展思维。本文的一个基本逻辑是,在共同富裕目标指引下,中等收入群体的各种核心权利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在实际运行中体现为一种功能关联和价值互证关系,通过解析权利构造,可以厘清这种关系,并在厘清过程中确定有助于中等收入群体行使核心权利推动共同富裕的保障措施。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路径,“扩中”虽然是经济性目标,但仅依靠经济思维显然不能做到。从社会福利角度来看,“如果存在一部分人要持续为另一部分人的福利买单,或者存在一部分人在生命周期内都不为社会福利做贡献,那么买单者不仅负担很重,他们也没有激励支持福利制度”。[15]共同富裕视域下,中等收入群体的权利不能简单地视为个体权利,还应看作一种公共权利,因其不仅涉及个人利益,还指向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这为将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权利看作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提供了现实依据。遵循权属、权益和权能的权利构造逻辑,本文对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权利进行了解构式剖析,贯穿其中的是在共同富裕目标下保证核心权利可以通畅行使并持续发挥作用的一个个建议。
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由于法律拟制的发展,法人等团体组织也获得了抽象人格,在整个社会上生成了或大或小、类型不同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与抽象人。松散地看,这些“人”构成了法治社会的社会共同体。共同体中的中等收入群体相互之间知道彼此的存在,却未必知道彼此是谁,也不知道除了冷冰冰的经济收入界分标准外,他们还有什么相同之处,甚至,中等收入群体中的一部分也未必希望彼此了解,彼此联系。因此,只有通过公法融通私法,保障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权利,才能在超越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建构稳定的中等收入群体共同体,将他们凝聚到共同富裕目标之下。建构中等收入群体共同体绝不是为了将中等收入群体从社会共同体中独立出来,而是为了让他们成为社会共同体的粘合剂,即通过正确和有效地行使核心权利使中等收入群体更加有力地联结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使整个社会共同体对共同富裕更有信心,更有热情。因此,保障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权利其实是为了提高社会共同体的收敛性。
人们肯定会因为财富结果在社会中存在的巨大差距而质疑共同富裕,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大小决定了这种质疑的强弱;人们更可能因为权利的不明确、不平等而失去追求共同富裕的动力,保障中等收入群体的核心权利在最大程度上消解了这种风险。当然,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核心权利同样重要,如何使他们的核心权利在共同富裕中持续发挥正向效应、与中等收入群体核心权利发生正作用,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