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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原则导向下区块链技术对版权集体管理保护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2023-12-18赵双阁胜奕铭

关键词:哈希合约区块

赵双阁 胜奕铭

(西北大学 a.新闻传播学院;b.新媒体与法治研究中心,陕西 西安 710127)

进入数字时代,版权集体管理与保护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与困境。面对纷繁复杂的知识市场中不断涌现的海量数字版权作品,传统的集体管理保护机制在版权登记、授权许可、交易流转、监管监测场景中顾此失彼,应对乏力,数字版权集体管理亟须变革以适应飞速发展的互联网环境。如今,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技术能够有效解决数字时代版权集体管理保护机制水土不服的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精神强调了区块链在数字版权中的保护作用,与此同时,学界也逐渐将目光聚焦于区块链技术,在理论与应用研究层面产出成果。早期,各国对于区块链技术保持谨慎态度。(1)巢乃鹏:《国外区块链技术的政府实践与治理》,《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8年第12期。部分学者对国外有关区块链技术的研究进行分析,认为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发展。(2)韩秋明、王革:《区块链技术国外研究述评》,《科技进步与对策》2018年第2期。深入理论研究后,学界逐渐重视区块链技术的具体应用,区块链技术能够破解开放式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3)陈永伟:《用区块链破解开放式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难题》,《知识产权》2018年第3期。虽然利用区块链进行数字版权保护也存在困境,但是通过构建统一的区块链存证司法审查方式能够应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4)李永明、赖利娜:《区块链背景下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的困境与出路》,《科技管理研究》2022年第10期。然而关于版权集体管理保护机制,区块链技术能够发挥什么功能?知识市场内的多元主体如何实现利益分配达到平衡?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授权、流转、监管机制能否成功建立并发挥作用?这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只有在利益平衡原则的导向下,利用区块链技术特征,重构版权集体管理保护机制,以此应对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时代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一、构建利益平衡导向下的版权集体管理机制

知识市场的火爆并无法掩盖集体管理组织逐渐丧失管理力量的现状,目前数字版权的保护仍存在着确权难、收益难、侵权取证难以及侵权判额确定难等问题。(5)赖利娜、李永明:《区块链技术下数字版权保护的机遇、挑战与发展路径》,《法治研究》2020年第4期。2021年由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启动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1”专项行动期间,查办网络侵权案件445件,处置侵权盗版链接61.83万条。(6)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2)》。一首由网络歌手罗聪演唱的《简单的幸福》在网络爆火,被扒出副歌部分与许嵩2009年发行的《有何不可》的旋律相同,许嵩所属经纪公司依旧在取证维权中,可见数字作品侵权取证的困难。网络技术使数字版权具有易复制、易篡改的特点,让侵权行为随处可见。原作者的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被随意替换,署上新的名字就可以重新发布,使得数字版权的管理难度大大提升。数字版权作品的管理与保护亟需做出改变,以适应互联网传播纷繁复杂的情况,而引入新的技术手段成为网络时代数字版权管理的突破口。

现代网络的去中心化特征促进了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接近,降低了信息接触与获取成本,但同时也带来了更加频繁的知识产品侵权等问题,而应对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即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数字版权作品的管理与保护当中。通过区块链的技术特征,维护交易一致性,保证整体环境的动态平衡,强化知识流转过程中的保护措施,并以此来尝试构建适用于现代网络的利益平衡机制。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集体管理组织将与网络运营商产生合作关系,构建利益平衡机制;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人的利益分配也将通过区块链实现平衡;知识市场中海量的使用者与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会随着数据信息的公开透明达到平衡。

(一)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使互不认识、互不信任的节点达成交易一致性

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特征保证了不同网络节点交易的一致性,为数字版权交易提供了可信的技术支撑。交易记账是由分布在不同地方的多个节点共同完成的,每一个分布的节点都能记录完整的账目。在中心化的交易记账过程中,记录完整账目的节点是单独且独一无二的,这就导致单一记账有被控制、记假账的风险,而分布式的账本就不存在这种潜在的风险。分布式记账的账本数量足够丰富,任一账本均保留了完整的账目信息,保证了账目的安全。同时,由于采用分布式的数据存储方式,传统的中心化的数据管理机构以及硬件设施将不复存在,对于分布的节点来说,任一节点的地位都是均等的,不存在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的情况,整个系统中的数据总成依靠所有分布的节点共同来维护,从而保证了数据的安全,也达成交易的一致性。

(二)智能合约:不可篡改性使对人的信任变为对机器的信任

区块链的特征“不可篡改性”对于公众来说防止了知识产权的无限扩张,减少“多物一权”现象的产生。阿塔斯(Attas)指出:一个人有权控制其思维的内容(contents of minds),不等于就可以进而控制源自其思维而外在表现出来的想法(ideas),凭借排他权控制或排除他人思维中相同或类似的想法,侵犯了他人控制其思维内容之权利。(7)Paul A.Samuelson. “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36(4),1954:387、387-389.阿塔斯的思想通过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得到了体现,不可篡改保证了个体思维的独立性,减少因知识产品复制成本低造成的知识产权的侵害。

尼克萨博提出“智能合约”,他认为可以依靠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来实现互联网络的“去信用化”。何人可认为区块链与智能合约交融共生,智能合约是嵌入区块链中的指令,通过计算机算法映射合同逻辑的可编程合约,按照区块链前置化的预设规则来强制执行。作为区块链2.0的代表,智能合约的应用正在逐渐改变人类的交易模式和规则。(8)何人可:《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在金融领域应用及风险防控》,《理论探讨》2020年第5期。智能合约基于不可篡改的数据,自动执行预先定义的规则和条款,根据这些规则和条款,整个体系中的所有节点能够在去信任的环境中安全地实现数据交换,人为因素无法干预到数据交换的过程,使对人的信任变成对机器的信任。不可篡改性保证了知识市场中海量的互联网节点之间数据交换的规范,版权人对自身作品的掌控权从集体管理组织交到了智能合约手中,中心化的知识市场权力格局被打破,信任机制从人和组织转向技术。

(三)非对称加密与授权:系统数据公开透明,保护知识市场的生机与活力

区块链中存储的数据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任何人都能够通过公开的接口对区块链数据进行查询,整个系统数据是高度透明的。将区块链技术引入数字版权登记能够实现可靠、简便、高效率、低成本的版权登记,有效保障数字版权的确权、维权,为遏制数字版权侵权现象提供保障,有助于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版权利益。(9)张冰清、李琳:《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利益平衡》,《中国出版》2019年第11期。在作品版权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版权人的创作活力也得到保证,知识作品创作不会因为互联网时代频发的作品侵权等知识市场乱象受到影响。同时,互联网上海量的使用者得以在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下合理使用版权人的作品、获得授权、进行交易等,知识市场良好的环境减少了知识作品侵权行为的发生,加强了数字版权作品在知识市场流转过程中的保护,版权人、互联网使用者各自的利益得到了维护,版权人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机制得以建立。

以上阐述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特性构建利益平衡机制的可实施性。区块链“去中心化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非对称加密与授权”的技术特征为构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运营商与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人与使用人利益平衡机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我们看到区块链为构建多方利益平衡机制提供了技术支撑,在知识产权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构建网络运营商与集体管理组织为一体的授权机制

(一)区块链技术与网络运营商助力集体管理组织转型升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版权和相关权的集体管理》中指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将会越来越多地以数字形式通过诸如因特网之类的全球网络进行传递,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做出相适应的改变以适应互联网时代。因此,对版权和相关权进行集体管理的官方、半官方和市场部门的实体将要进行重组,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供的效益。(10)曹世华:《论数字时代技术创新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互动》,《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随着移动互联网进入5G时代,区块链技术正成为网络运营商有效管理5G生态的基石,网络运营商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也已有先例。2021年10月,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联合自主研发的“共建共享区块链调度平台”于中国国际信息通信展览会上首次亮相。该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是首个基于区块链的跨运营商5G运营调度系统,原创设计了区块链在共享网络中的应用,首创运营商间区块链BaaS联盟,实现了区块链跨云互通组网治理和大数据无线网精准规划应用,为共享网络高效管理运营提供全新的解决方案。(11)《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联合推出共建共享区块链调度平台》,澎湃新闻,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825001.2021-10-09.我国的网络运营商作为半官方力量在通信市场具有管理权,在互联网行业中,网络运营商已经率先依托区块链技术进行生态治理的尝试,这对官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提供启示:能否通过与网络运营商进行合作重组,利用其区块链技术及通信技术建立去中心化的数字版权集体管理模式。

区块链与通信技术相辅相成。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网络接入与认证,不同网络运营商能够高效共享用户信息完成授权认证。同时,区块链技术也为建立数字授权机制提供了一条新思路,区块链和5G相融能够实现1+1大于2的效果,5G的低延时和大带宽技术特点能够为区块链交易提供更加稳定、高速的通信基础能力。网络运营商能够运用区块链技术通过分布式网络接入与认证,完成包括交易溯源、追踪的全过程监管,实现网络空间的监管与治理,这能够解决集体管理组织难以应对的数字版权管理失衡问题。因此,构建网络运营商与集体管理组织为一体的授权机制,无疑成为数字时代版权集体管理与保护的重点。

构建网络运营商与集体管理组织为一体的授权机制,就是在集体管理组织中建立一个针对互联网数字版权作品涉及的相关权利如“授权”的一站式许可分支部门,以此来提高互联网中数字版权作品获得授权使用的效率,减少中间环节。同时,借助网络运营商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人数,尽可能覆盖互联网知识市场,从而方便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

(二)一体化授权机制的特点

构建网络运营商与集体管理组织为一体的授权机制,能够有效解决互联网时代困扰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问题,网络运营商的加入与其部门主导的地位也促使传统的集体管理组织转型升级,以精准、快捷、高效的授权管理模式维持互联网知识市场秩序,保护版权人利益。

1.区块链技术支撑,实现精准授权许可

集体管理组织与网络运营商为一体的授权机制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通过分布式网络接入与认证,在海量的互联网作品发布时即可自动完成授权认证。建立网络运营商与集体管理组织为一体的授权机制,能够在版权作品完成授权认证后自动将信息同步给集体管理组织,此后关于该版权作品在互联网中的交易、使用等均留下了可追溯的记录,方便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作品追踪,精准获悉作品的使用情况。同时,精准的授权许可也简化了传统集体管理组织复杂的授权流程,为使用者提供了便利的授权申请条件,促进知识市场流动的活力,为作品版权人带来了更多的利益机会,从而激发版权人的创作热情。

2.集体管理组织功能转型,向服务型管理转变

基于区块链技术,网络运营商与集体管理组织为一体的管理机制在作品进入知识市场的源头实现数字版权的授权认证,将作品交易、使用、转让等权益交还给互联网中海量的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从中心化的集中统一管理转为去中心化的服务型管理。

服务型管理的涵义在于管理权利的让渡,即集体管理组织在对知识作品产权不再拥有具有垄断性质的掌控力,并且在引入区块链技术后,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机构重组与合作,与网络运营商的有机融合将传统的垄断管理权交给机器与技术,实现管理权从“人”到“机器”的转变,从而实现管理权利的让渡。

在版权作品的交易流转过程中,版权人能够在集体管理组织与网络运营商为一体的分支机构提供的区块链数字平台上查询相关作品的授权与交易情况,版权人不用再专门将作品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集中统一管理以获取使用、交易产生的收益,而是在该平台上自行注册,为作品获取授权。注册成功上传作品后,平台依托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进行加密,如果发现版权人的授权作品出现被非法盗用等侵权行为,平台能够为版权人提供全流程追溯的版权被使用情况,并帮助版权人追溯到具体使用者,方便版权人进行维权以及追讨相关费用。

进入5G时代,区块链技术为构建网络运营商与集体管理组织为一体的授权机制提供了先进的技术基础。传统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管理机制被分布式、自动化的授权注册所取代,通过与网络运营商深度融合,集体管理组织如今在互联网接入的源头就能实现版权作品的登记与授权,这不仅为曾经的会员版权人,也为互联网中潜在的海量非会员版权人以及集体管理组织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与安全性。网络运营商与集体管理组织一体化顺应了5G时代数字版权作品管理的发展趋势,发挥了区块链先进的技术优势,全新整合的授权机制弥补了传统集体管理组织的缺陷,有效解决了授权过程复杂、授权精准化等问题,并依托区块链的技术特征帮助集体管理组织在互联网时代重新焕发蓬勃的生命力。

三、构建基于哈希算法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流转机制

集体管理组织与网络运营商通过机构重组实现一体化一站式管理,以网络运营商主导的分支部门解决了以往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授权机制问题,助力数字版权作品授权流程更加简便,实现精准化授权。然而,集体管理机制如何应对互联网环境中知识市场的数字版权作品交易、流转乱象成为新的问题,新的流转机制亟待建立。

引入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解决集体管理机制下数字版权流转过程中的问题。区块链的技术表现之一“哈希算法”能够在版权人与版权交易人之间创建一套“工作证明机制”,该机制有效解决了交易中出现的双重支付问题,也通过创建包含交易数据的“分布式账本”解决数字版权交易网络节点间的信任问题。(12)彭辉:《大数据时代网络新闻聚合平台的版权保护研究》,《中国出版》2019年第11期。因此,构建新的数字版权流转机制可以从基于哈希算法的区块链技术入手。

(一)构建全新的数字版权流转机制

区块链技术以数据的去中心化为基础,根据哈希值串联的数据交易记录区块,使得数据流转轨迹清晰可见,简化了数据交易流程与流转周期。从原理上看,区块头中的hashPrevBlock字段包含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可以根据哈希运算推测下一个区块的哈希值,从而将分散的区块利用哈希算法连接起来,形成统一表达方式的数据,这种基于哈希算法形成的网状链就是区块链,基于哈希算法的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解决集体管理机制下数字版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基于哈希算法区块链技术可以建构全新的数字版权流转机制。具体而言,哈希算法是一种单向的密码技术体系,能从明文到密文施加不可逆向地映射,只加密不解密。“哈希值”(HASH)是由哈希算法产生的,可以将“哈希值”看作“数据DNA”,哈希值具有唯一性,唯一性为数字版权作品带来的好处即证明了该作品的真实、唯一。另一项技术是“时间戳”,时间戳是区块链为数据签发的加密凭证文档,是每一笔数据的时间标记,能够从时间维度实现溯源防伪。(13)郑阳:《区块链在数字图书版权治理中的应用研究》,《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22年第12期。哈希算法与时间戳相结合形成了“区块链数字证书”,可有效解决数字图书的存在性证明和真实性问题。(14)杨春磊、李刚:《论区块链在反“洗稿”中的技术应用与司法认定》,《出版发行研究》2021年第3期。在哈希算法与时间戳两项技术的支持下,数字版权作品的不可篡改性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在数字版权流转的过程中,首先将数字作品上传到区块链平台登记确权采用哈希值、时间戳予以记录,并非以作品思想的表达方式进行呈现。创作者实名认证后,可以将自己的产品内容上传至区块链,生成包括产品名称、创作者信息在内的数字版权可以通过哈希算法记录为唯一的哈希值。同时“时间戳”技术记录了对该信息每一个时间点的更改,在版权流转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版权纠纷的可能。尽管目前,由于区块链应用于版权流转仍存在着数字版权登记证书尚未被完全认可、独创性的证明力仍需考究等问题,无法直接认定是否侵权,但也可作为辅助证据得到效力认证。(15)李永明、赖利娜:《区块链背景下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的困境与出路》,《科技管理研究》2022年第10期。此外,在数字作品的交易流转的过程中,所有的版权交易活动都被完整的链条全程留痕,记录在案。(16)俞锋、谷凯月:《网络版权保护体系变革:来自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与想象》,《中国出版》2021年第2期。基于哈希算法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流转机制起到了有力的证明、追溯、保护作用。

(二)数字版权流转机制依托哈希算法发挥效能

1.赋予版权人发行权,动态令牌+哈希时间戳有效阻止作品版权滥用

数字版权作品通过哈希算法赋值获得记录,作为持有该作品的数字凭证,同时版权人依托哈希算法的动态令牌技术,获得了作品的发行权限,哈希算法即为数字版权作品提供了可追溯的信任凭证,也将发行权下放给版权人,打破了集体管理组织中心化的版权管理格局。学者王伟琪认为可以依托哈希算法的赋值,记录版权人的作品创作时间、贡献次数与内容,并将得到的哈希值永久保存,以此作为数字版权发行的重要依据;还可以依托哈希算法的动态令牌技术,赋予版权人一定的发行权限,提高版权人的收益。(17)王伟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交易研究》,《出版广角》2020年第3期。这也意味着凭借“动态令牌”与“哈希时间戳”,版权人实现了自己掌握作品版权发行的权利。同时,依托哈希算法使数据流转轨迹清晰透明,简化了作品交易与流转的流程与周期,创新全过程公开、透明的数字版权发行链条,实现数字作品使用的全程追溯,有效阻止互联网知识市场滥用数字版权作品的行为,规范了数字版权交易生态。

关于将哈希算法引入数字版权流转领域的优势,在国外已有实例。东南亚区块链产权交易平台MBAex就采用了哈希算法保证交易流转过程的安全性,由于哈希算法能够将发行权赋予版权人,版权人向买方发行哈希令牌,每笔买方与平台间的数字资产交易均会记录在哈希令牌中,从而实现版权交易全流程追踪,交易环境更加透明。

2.版权作品自动校验,验证文件是否被篡改

区块链将每一个数字版权作品的数据分成了一个个区块,在这些区块当中,根据哈希算法为每一个区块赋值,这些被赋予的数值记录了作品的状态,具有特殊的意义,例如版权人创作作品的时间,作品本身的内容等。这些分散的数据区块通过哈希算法得以串联,形成统一表达方式的数据,而一旦任何一个区块的数据遭到篡改,那么基于哈希算法形成的统一表达方式无法将整个数据区块进行串联,而哈希算法也能够检验出哪一区块的数据遭到篡改,实现了版权作品的自动校验。正如郭明飞等学者认为:区块链利用哈希函数将原始数据进行二进制处理,得到唯一256位的哈希值,且一旦区块链中的信息被篡改,整个哈希值就会出现巨大变动,可在第一时间杜绝信息被篡改。(18)郭明飞、许科龙波:《区块链赋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价值、困境与实现路径》,《湖湘论坛》2022年第3期。因此,哈希算法本身具有的数据串联与区块赋值特性为数字版权作品保护中遇到的非法篡改问题提供了天然的应对措施。

四、构建基于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监管机制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数字作品创作的门槛逐渐降低,数字作品的创作主体更加多元丰富,在数字作品传播、流转过程中的参与者也不胜枚举,如何在数字时代更好地认定数字版权作品权利划分与利益归属,集体管理组织需要“智能合约”的帮助。

引入智能合约技术后,数字作品版权人不再需要等待法律机构以及集体管理组织介入维权,不仅因为维权过程耗时低效,而且去中心化的信任环境有效保护了版权人的权益,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例如版权人可以设置合约签署,使用者必须自动续费以及缴纳转载、传播的费用才能继续使用该作品,如果使用者到期停止交费,则密钥失效,无法再查看与使用该作品。智能合约对数字版权作品能够带来全方位的保护以及对监管机制产生革命性的影响。

(一)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的工作原理

面对传统的数字版权监管机制,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主要应用于去信任的自动化交易以及在交易流转过程中的数据记录存储,智能合约技术使得数字版权作品的归属与去向清晰可追溯。回到智能合约的定义,智能合约是萨博首先提出的数字形式承诺,以代码事先定义合约内容,数字版权交易双方无需事先建立信任,当预先编好的条件达到,智能合约即可自动执行合同条款。(19)李永明、赖利娜:《区块链背景下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的困境与出路》,《科技管理研究》2022年第10期。由定义出发,智能合约为数字版权作品交易双方提供了去信任的基础,一旦数字作品交易行为发生,智能合约便自动完成履约为交易双方打上“烙印”,签订合约意味着数字版权作品的交易流转也因此得到了记录,这些数据存储在区块链中,在必要时能够证明作品真实的交易流转情况,避免虚假复制作品导致的权利纠纷,智能合约的自动化履约成为监管机制中不可获取的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基于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监管机制保护了版权人获得报酬的权益。从版权人获取作品的认证许可到交易流转都以智能合约为基础,许可时间与范围都进行了限制,在版权作品交易流转的过程中,系统将自动计算费用,智能合约将数字版权作品的许可信息进行存储,再推送到区块链平台进行展示,购买者(受让人)看中后,系统会基于智能合约自动计算,以智能分账的形式将费用打给版权人的数字钱包。在互联网知识市场,任何著作权使用人都可以向区块链网络发送一笔交易申请,并生成一份不能删除或修改的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根据指令向主要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发送硬币或数据)。(20)刘品新:《论区块链证据》,《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总之,智能合约具有技术特征为数字版权作品的交易流转提供了无形的保护,基于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监管机制依托“自动化”与“即时性”的特点行使职能。此外,智能合约还有一个潜在要求,即交易双方对法律知识、程序代码都较为熟悉,只有满足这种专业性较强的前提才能达到去除中间成本的构想。基于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监管机制,简而言之就是将“科研信用承诺”和“违约责任承担机制”都嵌入智能合约中,在事前从版权信息录入、声明公示一体化,到事中事后完整记录创作者的创作过程,强化主动监管,协助储存侵权行为的证据,积极帮助创作者建立通畅的维权渠道和授权机制。

(二)智能合约在监管机制中的功能特点

通过提前制定数字版权作品的使用规范,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明确了数字版权合理使用的边界,能够有效引导与保护版权人、平台、版权使用者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也为数字作品交易提升了安全性,规范了知识市场生态。

1.降低交易成本,具备熔断机制,多元特征维护利益平衡

根据Williamson的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通常包括合同订立前的搜索信息、谈判协商、监督履约成本。(21)Willamsono E.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Firms,Markets,Relational Contracting. New York:The Free Press,1985:16-21.在数字版权作品的交易过程中,区块链技术点对点、可追溯的特征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能够实现灵活的数字版权管理,有效维护“合理使用”原则,从而带来了平衡出版商与社会公众的版权利益的可能。智能合约创立数字版权管理规则的代码后,即可自主运行,运用智能合约,版权使用者、版权人、出版商等都可以实现利益平衡,参与到数字版权管理模式的治理中,从而充分地激发版权人的个体创造性,在数字版权管理中,使用智能合约可以以去中心化方式管理版权和许可,以便更好地分配利润及促进协作。(22)Braun A. Meet the Blockchain Companies Hoping to Disrupt the Publishing Industry. 2019-08-19.

基于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监管机制还包括“熔断机制”,当平台监测到创作者的版权费用过高或在流转过程中有恶意哄抬价格的现象,一旦符合触发条件,智能合约可自动实行价格的熔断机制,保护知识市场的交易平衡。(23)宋芳斌、甘锋:《NFT艺术品的风险与二元保护模式》,《南京社会科学》2022年第8期。也可以让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以“超级节点”的身份加入智能合约的监管机制中,智能合约能自动触发条件执行相关命令,都需要由“预言机”作为判断,因此监管机构可以作为可信的第三方,在事前的各项条款中加入各类触发条件从而实现维护各方权益的目标。即利用智能合约的“不可篡改性”弥补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24)赵力:《智能合约下版权合理使用及图书馆因应研究》,《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22年第8期。早在2018年,阿里巴巴就曾借助政府发布在智能合约中的“特殊处理指令”,预先保护了自己一项关于区块链系统的专利。(25)许可:《决策十字阵中的智能合约》,《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

2.提升数字作品交易的安全性,版权人实时监督更加有效

智能合约可以安全存储数字版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数据,包括了创作者从最初的创作灵感到最终产生的成果这一系列的过程,并通过“时间戳”链条以及基于密码技术的连续数字签名为任意一个特定的时间点提供存在证明和身份证明。(26)孟奇勋、吴乙婕:《区块链视角下网络著作权交易的技术之道》,《出版科学》2017年第6期。智能合约在版权交易中具有自我执行、自我验证、高效实时、成本低廉等优势,版权交易双方可以在作者创作作品的任何阶段参与进来,通过区块链技术对该作品的数据信息进行版权存证,与作者协商创建合约,并将该合约以数字代码的形式存放区块链中(27)赵双阁、李亚洁:《区块链技术下数字版权保护管理模式创新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因此,每份作品都是独一无二且可追溯的,极大提升了数字版权作品交易的安全性与可信性。

3.减少信息流通成本,降低使用者成本

基于官方平台的智能合约技术降低了版权使用者的接近、交易成本。如果借助非官方的第三方渠道,交易双方都将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地位上,智能合约无法履职,难以提前建立双方信任并认可的基础合约。但通过官方区块链技术平台,智能合约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其“去信任”的技术特征,能够最大限度摆脱第三方渠道带来的信息流通成本,安全、快速地使版权使用者获得心仪的数字版权作品。例如德国企业“艾斯克瑞博”,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知识产权进行时间标记,并且为艺术作品乃至其他数字媒介创建可持续所有权结构(28)Stan Higgins. How Ascribe Uses Bitcoin Tech to Help Underserved Artists. 2017-10-24.https://www.coindesk.com/ascribe-bitcoin-tech-underserved-artists.;还有非同质化通证(NFT)中国平台采用的“以太坊侧链”,是一个去中心化交易平台,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阅读信息和创作作品,有效降低了使用者的接近成本,使用者无需与作品版权人达成沟通信任,在平台上随时下单购买即可获取心仪的数字版作品。(29)《中国三大NFT艺术品交易平台对比:蚂蚁、腾讯、NFT中国孰胜孰劣?》,财经联播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1955795377801903&wfr=spider&for=pc.2021-09-26.

4.遏制不当行为,保护创作者成果

促进版权管理模式的公开透明,有助于遏制垄断与不当行为。在版权管理模式中,知识产品的创造者需要依靠法律的保护和第三方的传播来保护自身权益。但如此一来,第三方平台可以通过模糊销售的方式,将利润最大化。版权使用者对来源难以掌握,致使原作者的消费者寥寥无几,原作者能获得的利益也少之又少。在智能合约的支撑下,每一个版权使用者接触原作品的机会都是均等的,减少了中间商的利益剥削,有效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成果。

将智能合约引入数字版权监管提升了监管机制的智能化,有效保护了版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如果滥用智能合约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作品的合理使用。数字版权监管机制以智能合约加密保护的形式对数字版权作品进行保护与管理,只有通过加密认证的用户才能使用该作品,这对于用户合理使用的无需事先许可、无需付费的特点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且在管理技术的限制下,用户无法在另一设备上使用该作品,可能需要进行二次付费给予用户不同程度的使用许可,这使得广大用户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困难,限制了知识信息的传播,损害了公共利益。

五、构建利益平衡导向下的有限竞争机制

从功利主义哲学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冲突的发生都是利益失衡的结果。(30)曾伟、霍思远:《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新闻界》2015年第3期。利益平衡导向即寻求利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互联网时代的知识市场中,多元主体参与利益分配,集体管理组织、网络运营商、区块链技术平台以及版权人、使用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难免发生利益分配不均的情况,从而导致多元主体展开竞争甚至爆发冲突。

(一)利益平衡导向下的有限竞争机制

现代竞争理论把竞争作为动态变化的过程(31)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竞争机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进入互联网时代,知识产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集体管理组织正在丧失版权管理的垄断地位,而多元主体正进入知识市场,对整个知识产业的利益分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加剧了知识市场内的竞争行为。过去的知识产业由集体管理组织集中统一管理版权的授权认可、交易流转的全过程,在知识市场中不具备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竞争性弱,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强。如今多元主体进入知识产业,以5G和区块链为代表的网络运营商等技术平台参与数字版权授权流转的过程,瓦解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它们争先为版权人、使用者提供数字服务,扩大平台自身的用户规模,加剧了知识市场的无序竞争。引入“有限竞争”机制可以有效平衡多元主体的利益,维持知识市场的竞争秩序。

有限竞争机制必须对著作权的第三管理方进行有效规制,尽管著作人可以独立享有对著作权的处理权利,但对于个体来说维护著作权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往往薄弱的个体力量也难以达到良好的维权效果,因此多数的著作权人会选择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政府主导下享有资金保障、资源配置等多方优势,大多学者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归结为半官方性质(32)牛巍:《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74页。,因此很容易处于垄断地位,攫取利益。必须将准入管制与准入竞争相结合,将第三管理方在政府主导下放入市场,由潜在竞争者刺激其优化资源配置,增进社会福祉。

其次,有限竞争机制必须对创作者、第三代理方的收益进行有效的限制,著作权作为私人领域和公有领域交叉的产物,扩大著作权的公有领域范围有助于减轻社会公众由于社会地位不平等带来的信息差,实现利益平衡的动态目标。因此创作者、第三方的收益并不适用于完全的市场定价,必须与价格管制相结合,既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也不消弭群众权益。首先必须对产权进行合理的界定。罗纳德·科斯认为如果不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那就不存在可以获得的产权,价格机制也将无法运转。(33)乔洪武、李新鹏:《权利界定、人性自利与交易成本约束——科斯的经济伦理思想新探》,《天津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知识产品是需要不断发展进步的,一成不变的产品终将被市场所淘汰,带来的收益也会不断萎靡,因此知识产权时效性的限制是对权利人成本投入的保护。互联网时代应运而出两种利益平衡模式:其一是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 Public License,CC),即著作权人无偿让渡出部分权利,但让渡出哪些权利由著作权人自己掌控,便于社会公众的获取与使用,这一协议下著作权人不收取任何经济利益。其二是著作权自助协议(Self-service Copyright Agreement,SCA),即用户可以根据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所发布的五种模式,选择支付方式,以公权力的介入降低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交易成本。(34)牛巍:《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第78页。

(二)构建利益平衡导向有限竞争机制的优势

将区块链技术引入数字版权管理后,版权人、网络运营商、版权管理组织、使用者四方能够在数字版权作品的授权、流转、交易等过程中实现动态追踪,全流程透明化帮助四方明晰是否产生不当竞争与侵权行为,以利益平衡为导向,最大程度维护各方利益。

1.利益平衡打造“双赢”格局

以利益平衡为导向的有限竞争机制平衡了版权人与使用者、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使双方达到“共赢”。基于区块链技术,互联网使用者对数字作品的每一次使用都被记录,版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清晰直观地洞察作品被使用的踪迹,因此,版权人在支付管理费用与获取版权被使用费用方面达到了公平透明,同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减少纠纷,可观的版权收益也能够促进版权人保持知识创作活力,从而使知识市场保持生机。另一方面,构建利益平衡导向的有限竞争机制,广大社会公众也能在合理使用的原则下阅读、浏览更丰富的作品,知识市场规则透明,价格合理,使用者购买的作品版权也享有充分的保护,更不可能随意地复制传播,扰乱知识市场秩序。在“双赢”的利益平衡分配下,版权人与使用者共同维护着知识市场的生机与活力。

2.倒逼集体管理组织结构优化

基于利益平衡导向引入区块链技术,传统的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网络运营商有机融合实现一体化的数字版权管理。网络运营商成为分支部门的主导,这意味着传统的版权管理组织通过自身结构优化,迎合数字时代的先进技术实现转型升级。新建立的一体化数字版权管理部门弥补了传统的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时代暴露出的难追踪、难履职、利益分配不平衡的缺陷,进而平衡了与网络运营商等新技术平台,以及版权人、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去除垄断地位从而提升了知识市场的竞争力。这也意味着在利益平衡导向下的有限竞争机制能够规范多方主体对数字版权作品的权利履行,发挥了维持合理有序的知识市场竞争环境的作用。

进入数字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水土不服,传统的版权管理体系已经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知识市场,多方主体因为利益分配不均从而开始无序竞争,创作者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知识市场急需新的力量介入管理。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建立的利益平衡为导向的版权在线交易系统做出巨大变革,关键在于以利益平衡为导向,结合区块链技术的几大特征,在授权、流转、监管与竞争四个方面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版权管理与保护的全新机制。如今,互联网进入5G时代,海量的版权人与数字作品为数字版权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知识市场面临着无序竞争与恶性竞争的局面,版权人的创作活力受到巨大打击。在这种局面下,传统的数字版权管理机制已不适用,急需适合数字时代的版权管理组织机制平衡各方利益,规范市场行为,重振市场活力。以利益平衡为导向的有限竞争机制,以网络运营商与集体管理组织为一体的授权机制,基于区块链技术特征的流转、监管机制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与可行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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