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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舆情协同治理机制研究

2023-12-17刘子辉

关键词:舆情协同主体

刘子辉

(重庆科技学院,重庆 401331)

随着以微博、微信、网络社区等为代表的自媒体以及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媒体和网民的话语权不断增强。受限于自身知识结构、个人情感等因素,普通网民极易受虚假信息的误导。大量网民对于虚假信息的跟风评论和转发,极易演变成网络舆情事件,对社会的稳定和谐产生极大影响[1]。近年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领域突发事件频发,为网络谣言的滋生、蔓延与传播创造了契机,一些网络谣言对民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困扰,给我国应急管理带来巨大挑战。加强网络舆情治理,提升网络舆情治理能力迫在眉睫。

一、文献概述与研究意义

协同治理是指通过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政府、非营利组织、企业、个体公民等多元社会组织和行为者相互协调,合作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以追求最大限度的治理功效,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2]。协同治理理论广泛应用于公共管理学、政治学、图书情报学等领域,并且在网络舆情治理研究中发挥作用。目前,关于网络舆情协同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3 个方面。(1)网络舆情协同治理的必要性。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在初期的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被认为是网络舆情治理的唯一主体。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舆情变得纷繁复杂,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单一治理主体无法完成网络舆情治理任务,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发力,实现对网络舆情的综合治理。吴佳怡认为,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政府应树立公信力,媒体应做好正确的舆论引导,平台应加大审核力度,网友应提高自身修养,如此才能构建一个多元化的治理主体[3]。王晓晨等人认为,大型体育赛事中,应由多元主体协同进行网络舆情治理,以达到规避网络舆情风险,维护网络秩序的目的[4]。吴婷婷对美国的网络舆情治理情况进行了介绍,指出美国主要依靠行业协会和网络用户的自律自觉以及一定的技术过滤,即“技术管制+行业自律”模式进行网络舆情治理[5]。(2)网络舆情协同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网络舆情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协同发力。实践中,多元主体大都隶属不同部门,信息系统的差异、沟通与配合的不畅等因素,导致网络舆情协同治理不到位情况普遍存在。顾洁等人通过对“爱奇艺倒奶视频事件”的分析指出,治理主体在网络舆情初期存在较明显的协同效应,但中后期的协同效果不好,并存在官方机构或企业组织在舆情治理中缺位的现象[6]。洪辰指出,网络舆情协同治理存在治理联动机制不完善、治理主体单一、职责不清、社会力量参与程度不够、网络舆情预警机制不完善等问题[7]。(3)网络舆情协同治理的策略。有学者认为,治理过程中,因内部缺乏有效沟通与配合而导致治理主体碎片化,因职责分割、管理多头等问题而导致治理过程碎片化,因目标不明确、方向不一致而导致治理决策碎片化。因此,需构建和完善协同治理体系[8]。刘美萍指出,应通过建立和完善激励、资源共享、决策协商以及联合行动等机制,推动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建设[9]。吴若凡认为,可从利益满足层面强化各主体间的合作动力、从结构层面明确各主体的角色定位、从制度层面健全协同治理的机制[10]。李翠敏对网络舆情的协同引导和协同疏解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对网络舆情进行协同疏解的策略[11]。总体而言,有关网络舆情协同治理的研究,更多的是在强调协同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协同治理机制的讨论还不够充分和深入。

大数据技术深刻改变了人们处理数据的思维方式,为网络舆情治理提供了崭新思路。庞大的网民规模以及多样化的网络平台每时每刻都在产生海量的舆情信息。网络舆情信息数据庞杂繁复,且大部分都是非结构化数据,具备大数据的5V 特性,即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低价值密度)和Veracity(真实性)。从数据处理能力角度来说,大数据技术在网络舆情协同治理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学界已针对大数据在网络舆情中的应用展开研究。黄微在大数据背景下,对网络舆情传播的要素和运行机理进行了分析,为治理主体加强网络监督和强化舆情治理提供了参考[12]。邢云菲等人通过构建社交网络舆情演化图谱、分析时空数据,对网络舆情的演化模式和规律进行了探究[13]。

大数据是一种新的数据处理技术和思维方式,非常适合用于网络舆情协同治理。其一,大数据技术可在极短时间内处理海量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数据,实现网络舆情数据的快速采集和存储;同时,大数据技术可多维度探索数据间的逻辑关系,从海量数据中挖掘有价值的信息,为决策者准确预判各类事物的发展态势提供数据支持。其二,大数据思维的整体性特点,为网络舆情治理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即治理过程中应统筹协调、考虑治理主体及其生命周期的整体情况;同时,这一思维模式也让网络舆情智能化治理成为可能。其三,大数据技术可将孤立的数据深度整合并有机联系起来,搭建一个更为统一、开放的数据平台,实现网络舆情治理主体的有机协同、全生命周期的有效衔接以及治理环节的环环相扣,从而达到协同治理的目的。

二、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舆情协同治理思维及机制

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舆情协同治理机制,从大数据思维出发,将网络舆情的多元治理主体及协同理论引入模型,可为政府开展网络舆情治理提供参考。

(一)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舆情协同治理思维

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舆情协同治理思维涉及4 个方面。一是整体性思维。按照这一思维方式,应建立网络舆情治理框架。政府作为网络舆情治理主体的核心,要首先确定治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然后制定网络舆情大数据平台运行的框架与流程。大数据平台要切实关注网络舆情的整体状况,统筹协调治理主体在舆情治理中的作用,关注舆情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发展演变;同时,要尽可能收集舆情的全部数据,而不只是抽样采集数据,以便更加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录事件的整个发展过程,让分析更具科学性和预判性。二是实时性思维。按照这一思维方式,应客观记录网络舆情不同时期的数据信息。要做到既可以查看舆情的历史信息,也可以查看舆情的发展现状,更可以通过模型或算法实时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测,通过预测网络舆情趋势,及时引导或干预舆情的发展,降低负面影响。三是平台性思维。按照这一思维方式,应搭建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舆情平台,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孤岛,实现多元主体的信息共享。四是智能化思维。按照这一思维方式,网络舆情治理平台应自动感知舆情利益主体的情感倾向,挖掘有价值的舆情信息,研判舆论态势,实现对网络舆情的监测与预警,并智能化生成网络舆情治理预案。基于此,笔者认为应从数据协同、主体协同、治理周期协同、舆情引导协同、决策协同、保障机制协同6 个方面构建网络舆情协同治理机制。

(二)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舆情协同治理机制

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存在治理主体、过程和决策碎片化的问题,导致目标不明确、责任不清晰、信息互相矛盾、方向不一致等现象产生。可通过大数据系统优化顶层设计,实现网络舆情治理数据、主体、周期、决策、预案以及保障机制的协同,构建多元治理主体协同配合、目标一致、权责一致的协同治理体系,实现治理效率的最优化和治理效果的最大化。

1.数据协同机制

由于治理主体间网络舆情数据的不一致以及系统间的不联通,数据碎片化和信息孤岛的情况大量存在。大数据技术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实现对海量数据的存储与分析。搭建网络舆情治理大数据平台,可以实现治理主体数据的同步化。首先,采集数据。网络舆情发展过程中,网民彼此之间不是孤立的,他们根据舆情的发展、舆情主题的不断变化,形成不同层面、不同结构的社会网络关系,即虚拟网络社区。以虚拟网络社区和主题为基本单元,分析隐藏在其中的网络舆情和社会网络结构,可实现对主题数据相对集中的采集,从而快速帮助决策者获取有价值的舆情基础特征信息[14]。其次,存储数据。通过采集并分析微博、微信、论坛、贴吧、抖音等网络平台和网络社区上的网络舆情信息可以发现,相关数据大多为文字、图片、视频等种类繁多的非结构化数据。这类数据的特点,决定了传统数据库的存储系统很难或者根本不可能完成对其存储的任务。目前,基于大数据存储的平台有多种。其中,由Apache 基金会开发的分布式系统基础架构(Hadoop),支持用户在不了解分布式底层细节的情况下,开发分布式程序,并充分利用集群的威力进行高速运算和存储。Hadoop 的分布式文件系统(Hadoop Distributed Filesystem)可通过存储和分发跨越数百个并行操作的廉价的服务器数据集群来完成数据处理任务,能自动维护多份数据副本以及在节点之间动态地移动数据,且该系统处理速度快,具有扩容能力强、成本低和可靠性、时效性、安全性高等特点,可作为大数据的存储平台。再次,集成业务部门数据。网络舆情的治理,离不开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不同单位数据的支撑。必须要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孤岛,将各部门数据进行有机整合,使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深度融合,形成系统化的数据资源整体,为深度分析提供数据基础。最后,预处理数据。在对基础数据预处理的过程中,可运用Hadoop 的Map 或Reduce 程序模型将一个问题分解为若干个小部分,再将结果有机整合[15]。数据的预处理主要涉及对文本、图片和视频等数据的分类提取、敏感词分析、治理客体指标数据结构化、算法指标数据结构化等内容,只有通过对海量原始数据的预处理,使大量非结构化数据变为结构化数据,并利用算法模型,才能完成信息的分析处理。

2.治理主体协同机制

目前,网络舆情的参与者主要有政府机构、媒体、企业、社会组织、网民等,涉及社会公德、经济纠纷、民间组织纠纷等方方面面,网络舆情呈现出以往没有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若只把政府当作网络舆情治理的唯一主体,或者仅依靠信息技术,都无法完成舆情治理,应通过政府、互联网平台、社会组织、意见领袖、普通网民等治理主体的协同参与,来实现针对网络舆情的综合治理。政府既是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也是公共服务的主要治理者。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政府应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加强网络监管,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传达最权威的声音,做到对网络舆情的及时引导。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舆情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应及时发现并过滤违法、违规信息,从源头对信息进行管控,不能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忽视社会责任。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权威性、客观性等特点,是网络舆情治理的重要力量。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社会组织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对网络舆情的引导。意见领袖既是网络舆情治理主体,也是网络舆情治理客体。意见领袖大都有一定的网络流量,粉丝众多,与普通网民相比,他们有更大的话语权,能在网络舆情中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普通网民是网络舆情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普通网民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助推网络文明建设,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做文明健康网络生活方式的践行者,遵纪守法、传播正能量,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实践中,多元治理主体内部以及多元治理主体之间隶属部门、行业性质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导致治理主体碎片化。例如公安局、卫生局等职能部门都有各自独立的软件系统和数据系统,不同数据库之间不能互联互通,各个治理主体就像一个个的信息孤岛,无法共享舆情信息。应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搭建大数据技术平台,通过对各职能部门数据的整合,消除信息孤岛,并根据不同的角色与安全级别进行网络舆情分类数据分享;同时,时刻关注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根据舆情制定预案,通过统一部署,快速实现多平台的有机联系和多部门的有机配合,最终形成政府、互联网平台、社会组织、意见领袖、普通网民协同治理体系。

3.全周期协同治理机制

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由于治理主体存在多头管理、职责分割、部门壁垒等问题,使得舆情监测、研判、预案制定、引导、处理等环节存在碎片化现象,即网络舆情治理过程碎片化。为解决治理过程碎片化问题,应引入全周期协同治理理念。“生命周期”(Life Cycle)是生物学领域概念,指个体的生命周期和家庭的生命周期一样,都遵循从出生、成长、衰老、生病到死亡的发展过程[16]。网络舆情也符合这一过程,会经历从无到有,从网络舆情爆发到销声匿迹的生命周期。当舆情发生后,应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其进行全生命周期监测,及时关注舆情参与者的发帖、讨论、转发等行为,并根据特定算法分析网民的情感倾向,及时关注负面情感强烈、话题热度高、带动效应强的相关话题;同时,根据舆情特征,分析历史数据,找到其发展的规律与特征,对该舆情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进行预判,为治理主体根据不同生命周期采取不同治理措施提供依据。对此,笔者认为,可借鉴胡运红[16]提出的潜伏期、酝酿期、爆发期、衰减期、平息期5 阶段论来构建网络舆情生命周期的治理策略。在潜伏期,治理主体应立刻启动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关注主要社交平台等网络社区的舆情动向,政府相关部门要牵头协调各治理主体制定合理的网络舆情应急预案,明确治理主体职责,强化演练机制,确保舆情一旦发生,治理主体可以快速联动,各司其职,化解舆情风险。在酝酿期,网络舆情已有一定热度,此阶段也是谣言的萌芽期和扩散期,治理主体应彼此协同一致并及时快速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网友的关注,积极澄清事实、表明态度,提出问题解决方案,以便有效抑制网络舆情的进一步发酵。在爆发期,网民情绪反应强烈,网络舆情风险达到峰值,普通民众容易在错误舆论影响下盲目跟风,对政府产生质疑,公信力受到挑战,相关舆情甚至可能蔓延至线下,严重冲击社会正常秩序。在此阶段,治理主体应果断应对,政府要调查突发事件真相,通过媒体等渠道公开真相,发布权威信息;同时,严惩网络舆情谣言制造者,并安排第三方组织及时介入,以提供客观、科学、权威的解答。在消减期,网络舆情热度降低,公众的质疑得到权威信息解答,舆情逐步得到控制。在此阶段,治理主体应继续对舆情进行监控,并通过官网、自媒体等平台进行舆情引导。在平息期,舆情热度逐渐消散,网络秩序恢复常态。在此阶段,治理主体应复盘舆情发展及每个阶段的处理措施,通过查漏补缺总结经验教训,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同时,应继续强化舆情监测,防止舆情死灰复燃[17]。

4.监测与决策协同机制

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由于治理主体所处的行业、部门不同,舆情的监测系统、所使用算法与模型也不尽相同,这些差异导致对不同利益主体、舆情所处周期、舆情发展态势的识别出现差异,造成预警碎片化,使得治理主体对网络舆情有不同的认识。同时,由于治理主体间协同意识的缺乏,导致决策碎片化现象出现,具体表现为:治理主体各自为政,对外发布的信息不一致;从自身局部利益出发,缺乏全局观;缺乏沟通协调,导致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缺失缺位;治理策略政出多门,目标不统一,步骤不一致,治理效果不明显,不仅加重公众的质疑,而且引起更大的网络舆情。因此,应利用大数据平台做好以下两点。一是建立统一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可通过大数据网络舆情监测平台对网上的评论、转发、点赞等行为进行监测,完成意见领袖、热点主题、舆情发展脉络等的特征分析,并通过预测算法和模型,准确预测网络舆情热点的走向和趋势,实现对网络舆情的预警;同时,要将网络舆情的特征与预警信息,根据角色权限及时同步告知相关治理主体,让各治理主体对网络舆情的起因、现状、发展态势、热点舆论、舆情破坏者等信息有统一认识。二是建立统一的网络舆情决策机制。可通过大数据舆情治理平台智能化生成网络舆情决策预案,具体主要通过网络舆情库、决策模型库、专家知识库等加以完成。其中,网络舆情库用于存储舆情特征数据和算法模型的预处理数据;决策模型库用于存储决策模型,如基于统计理论或神经计算的人工智能方法等决策模型,以实现对网络舆情风险的评估与预警;专家知识库用于分析网络舆情非结构化数据,可通过从海量舆情数据中总结整理相关专家经验形成知识库[18]。通过以上智能化的预警与决策模块,可形成统一的网络舆情治理预案。同时,政府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网络舆情智库,对治理预案进行优化论证,为政府舆情治理提供优质预案,并将预案及时同步给各治理主体,确保治理主体对网络舆情治理预案的一致认识,明确各自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且知晓舆情发展的时间节点和各自的任务职责,从而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形成治理合力。

5.落实治理预案协同机制

网络舆情治理预案形成后,治理主体应按照要求快速启动沟通、协调、介入和惩罚机制,协同落实网络舆情治理预案。首先,应强化治理主体的协同一致。根据大数据协同治理平台的预案以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治理主体应在应急管理中心的指挥下,明确分工、协同作战。治理主体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理清部门间的职责,清晰界定职责边界,防止“九龙治海”、推诿扯皮现象的出现,要将部门职责落实到具体的人和岗位,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责任清单,从舆情的反馈、上报以及信息的发布等环节规范流程,使相关责任人在落实职责时有规可循。其次,应迅速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大数据环境下,网络舆情如洪水,其治理不能只依靠技术删帖来加以控制,堵不如疏,应建立网络舆情的引导机制,及时纠正错误言论、澄清事实真相,积极引导网络舆情风向,实现网络舆情的平稳发展,具体来说可采取以下3 种办法。一是强化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所有的治理主体中,最具权威的还是政府。因此,政府应始终在主导地位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可通过主流媒体等平台,及时将网络舆情的调查结果、正面观点向社会公布,向媒体、大众提供最权威的信息,避免出现错误、负面消息满天飞的情况。二是加强媒体的融合发展。如今,微博、微信、社区等网络平台已是非常重要的舆情传播阵地。国家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建设及监管,政府机构、主流媒体等要积极主动占领网络舆情传播高地,加强官方网站与自媒体平台建设,提高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实现对网络舆情的引导作用;同时,应强化平台的交互性建设,打破刻板印象,从单一输出信息到与网民互动交流,积极主动回应、点赞、评论网民信息,实现与网民的良好沟通。三是强化第三方社会组织和意见领袖的作用。由于第三方社会组织和意见领袖的社会地位和角色的原因,网民在心理感受上更容易相信他们所传递的信息。网络舆情引导过程中,政府应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有效引导舆情发展方向。最后,应快速识别、锁定网络舆情破坏者,强化网络舆情惩罚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完成对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的评估和惩罚。一方面,要严惩舆情的恶意传播者,减少谣言来源。为了利益、仇恨、哗众取宠等原因,一些恶意传播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引起线上、线下的舆论恐慌,严重的甚至导致社会问题。应通过技术、法律、政策等方式,让网民认识到在享受网络空间提供的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自觉遵纪守法,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主动约束自己的言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危害网络秩序的人必将受到法律惩罚。另一方面,要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可根据网络舆情治理体系中规定的责任与职责倒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促使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适当措施化解问题。

6.保障协同机制

网络舆情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完备的法律和专业的人才为其提供保障。对于法律建设来说,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网络舆情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以刑法、民法等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多层次舆情治理法律体系,但也存在立法模糊、层次不高、针对性不强以及由于多种立法主体和多方位网络监管造成的法律条文重复和交叉管理等问题。而且,我国目前尚无针对网络舆情的专门性法规。2017 年6 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主要针对互联网犯罪与数据安全,涉及网络舆情的内容少之又少。专门法的缺位势必影响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应对网络舆情专门立法,或在《网络安全法》中对其进行细化分类,例如细化网络舆情中的诸多法律问题,构建包含预防、激励、惩治等体系的法规[19]。二是进一步促进信息公开法律规则的完善。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到信息公开,争取从源头消除隐患,摈弃掩盖事实真相的错误做法,及时发布事件进展及真相,最大程度地消除谣言,及时做到将预防关口前移。对于人才建设来说,应做好以下3 个方面。首先,强化对现有治理主体相关人员的培训,提升其网络舆情意识与治理能力。其次,加强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网络舆情涉及学科众多,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高校等人才培养单位要紧跟市场需求,为网络舆情治理培养复合型人才。最后,着重培养专家型人才。网络舆情治理专家的质量与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网络舆情的治理能力,加强对高级专家型人才的培养,对于推进网络舆情智库建设、为政府网络舆情治理提供咨询决策服务都有重要意义[10]。

三、结语

通过构建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舆情协同治理机制,能够实现对网络舆情的协同监测与引导,增强网络舆情传播的客观性,降低网络空间的社会风险。通过构建具有主体多元化、协作性、动态性和开放性的协同治理机制,能够更有效地降低网络舆论噪音,实现信息传播的去伪存真,提升网络舆情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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