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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平台有助于城市群大气污染治理吗?
—来自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的实证分析

2023-12-15王柯云张学凯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23年6期
关键词:协调会城市群长三角

□马 捷 王柯云 张学凯

[电子科技大学 成都 611731]

近年来,极端天气、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人口高度聚集的城市和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研究表明,污染带来的健康不平等会导致城乡地区间的实际经济不平衡性和污染的亲贫性[1~2],污染还会提高居民生活成本,进而降低人民幸福感[3]。“十四五”期间我国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进步,尤其强调持续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完善的政策体系也彰显了我国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决心。

围绕大气污染的研究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治理的难题,其中最关键的是大气污染的外部性挑战和属地管理方式而带来的两难冲突。一方面,传统的环境管理制度下地方政府仅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污染治理[4]。另一方面,经济增长是核心的政绩考核指标,治理流动性污染的“代价”会驱使地方政府互相推脱责任,进一步制约地区间环境污染的外部性治理[5]。基于此,立足不同区域特征的协同治理成为学理研究和改革实践的重要内容。目前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理论研究主要有三个视角:一是组织视角,关注污染治理的内部要素与创新技术对协同治理实现的影响,如绿色创新、组织变革[6~7];二是制度视角,这一视角注重治理体系的构建,包括管制政策工具实施的作用机理,如环保督促制度[8];三是网络视角,网络治理的相关研究指出大气污染治理是自下而上的自组织互动过程,网络分析更多关注各行动者的角色、资源能力和交互行为[9]。由此可见,现有理论主要研究“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协同实施,探讨属地分割下环境污染协同治理问题,着重解决中国情境下协同治理实现中的梗阻、变通、扭曲等交易成本困境[10]。这些研究聚焦大气污染治理的跨域协同问题,却忽视了地方政府跨越领域边界的行为结果及其交互影响关系。

相关的经验研究实证了城市群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的三种作用关系。其一,城市群发展战略有助于产业协同和优势互补,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同时扩大消费市场,但城市群集聚带来经济过热发展,给自然环境造成的影响愈发严重,在加剧资源消耗的同时也加重了大气污染[11~12]。其二,城市群发展对环境具有改善的正向作用,更明确的分工、更加严肃的环保标准以及协同战略促使低污染排放的实现[13]。其三,城市群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政府部门在通过城市聚集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也会非常关注城市民众对于环境质量恶化的反对意见,民生问题促使政府加大环保治理的投入,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的改善提升[14];但由于城市群内部生态环境存在空间异质性,核心城市因为产业结构更加合理而更有利于环境质量提升,但是外围城市往往会因为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在环境质量工作上收效不足[15]。

已有研究表明有关城市群大气污染治理的研究还处于探索进程中,非一致的结论揭示了我国城市群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特征。我国目前已经规划了19个城市群,城市群发展是未来推进城镇化和构建经济新格局的重要抓手,探索出一条既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又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尤为重要。以推动和加强区域经济联合与协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城市群经济合作平台是否也会通过一定的路径推动环境治理,而经济绩效和环境质量又能否实现同步提升?以往的研究没能给出一个明确的回答。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选取长三角城市群作为研究对象,探究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改善城市群大气污染治理绩效的内在机理。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于1997年成立,该合作机制运行20多年,成为长三角区域最具实际性和代表性的地方政府合作平台。一方面,协调会的成立不仅有利于打破地方市场分割的局面、推动各区域的市场整合、实现经济绩效的提高;另一方面,区域一体化还显著提高了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度化程度[16],促进城市群内部经济高质量发展[17]。那么除了推动经济协同增长,在面对具有公共属性的区域性问题上,长三角经济协调会还能否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待学者们进一步论证,这也给予了本文边际贡献的空间。

本文聚焦于长三角城市群运行二十多年的经济协调会制度对城市群大气污染治理绩效的影响,一方面可以验证该组织在应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问题时发挥的实际效果;另一方面以我国发展最为成熟的长三角城市群为研究对象,可以为其他城市群应对发展过程中的大气污染问题提供一定的经验指导。以往关于经济协调会相关实证研究较少,学者也很少探讨某一区域协调会制度对城市群大气污染治理绩效的影响,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利用“长三角经济协调会”这一准自然实验,采用对比分析的研究策略验证了经济合作平台对城市群大气污染治理绩效的影响,拓展了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研究领域的广度和深度,为研究城市群跨领域交互影响提供了一种思路。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经济协调会对城市群大气污染的影响

对于大气污染这类具有较强外溢性的区域问题,各自为政的属地治理无法显著改善区域整体绩效[18],只有突破行政边界,形成治污合力才能有效治理[19~20]。多边参与、跨域治理的合作机制能够一定程度上改善污染治理中的“搭便车”问题,成为实现制度性集体行动的有效途径[21~22],尤其是合作机制建立起地方政府之间良好的沟通交流渠道在消除信任危机面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3]。我国三大经济圈先后建立了大气污染治理联盟,纷纷展开大气污染联合治理机制建设:2013年10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正式形成;2014年1月,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建立;同年3月,珠三角地区创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示范区,还制定了中国第一个区域层面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然而,由于上述机制缺乏联合治理主体,在利益关系瞬息万变的情境下,非强制的弱连接使得责任利益模糊,参与主体可能无法发现互利的机会,无法就合作收益的分配达成一致,或者他们会投机取巧,无法兑现承诺,这使得在解决跨域污染问题时依然面临困境[24]。

长三角经济协调会以经济合作为基础,内部成员之间经过长期的合作形成了较好的互惠机制[25],用经济关联带动利益关联,从而为联防联控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保障。这样的保障机制主要包含三个层面。一是“基础层”,长三角经济协调会成立的初衷是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产出,也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基于这一理念,区域政府从上到下定期召开座谈会和持续重视,长三角经济协调会在运行发展过程中打破了原本地方市场割裂局面,推动区域的市场整合和区域一体化发展,提高了经济绩效并促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长三角经济协调会成员城市更有余力和实力开展大气污染治理。二是“平台层”,协调会的存在为城市群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提供了一个坚实有力的合作平台。通过城市群之间的优势互补、市场整合,在经济协调会内部每个成员城市均可以发挥自己城市的优势效应,并进行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通过市场共享、人力资源共享以及先进科学技术的高效交流,城市群的正外部性效用进一步显现。而当面对一些公共属性的问题,如城市群大气污染问题,经济协调会可以有效扮演联防联控的桥梁纽带作用,进而有效解决公共问题。三是“实践层”,协调会一方面通过市场整合与产业联动稳固了成员城市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另一方面基于协调会的府际合作模式累积了合作经验和信任基础,使得各成员在共同面对大气污染治理时相较于未加入的城市更加灵活,合作更加稳定有效。区域内部城市之间通过良好的沟通交流机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可以显著影响大气环境,有利于环境的改善。此外,协调会内部成员之间加强信息沟通与处理,通过政策学习,能够创新污染治理路径,提升治理能力。

长三角经济协调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具备了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这与各参与城市在资源、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长期协作有关。那么,对于新加入协调会的成员而言,需要在不断寻求优势互补的过程中确认自己在协调会中的位置,且稳固自己的可信度也需要一个过程。随着融入协调会时间的加长,在形成经济共同体的过程中,协调会助力提升区域整体的环境治理效果[26~27]。有效的污染治理策略通过确保及时的资源支持和长期的合作基础来提高治理的实施能力。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加入长三角经济协调会可以显著改善城市群大气污染状况。

H2:加入长三角经济协调会对于城市群大气污染的改善效果具有滞后性。

随着城市群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企业不断集聚,人口流入增加,势必导致环境治理压力更大。人口密度越大,经济规模越大,能源需求越大,大气污染也就越严重[28]。因此随着城市群不断发展,经济活跃会使得污染物排放增多,一定程度削弱经济协调会通过产业结构优化以及联防联控所带来的大气污染改善的正效应。由此可见,城市群合作与城市大气污染的影响关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H3:加入长三角经济协调会对于城市群大气污染的改善效果是一个动态过程,改善程度会随着加入时长增加而有所削弱。

(二)空气流动性对城市群大气污染改善的影响分析

大气污染具有空间关联的特性,面对污染问题,地理相邻的地区无法独善其身。Maddison利用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一氧化氮的排放量数据,在传统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中引入空间加权值,发现各国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人均排放量受到邻国人均排放量的严重影响[29]。城市群大气污染及其治理比单一城市更为复杂:首先,城市之间的大气污染存在空间相关性[30~31]。城市间地理位置越邻近,彼此之间的污染影响就越明显,这就是溢出效应[32]。其次,“污染避难所效应”的存在会进一步抵消单边治理的效果,造成区域整体治污的低效。最后,属地治理模式并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扩散规律,难以避免区域间大气交叉污染和重复治理现象,也不能充分调动各方主体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33]。

学者们往往引入交易成本来分析区域合作的阻碍,交易成本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此视角下,交易成本由各主体间的交易引致,地方政府的合作实质上是以利益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权交易。国际前沿的“制度性集体行动”框架(ICA)指出,地方政府在考虑协作效益的同时,能否实现有效合作还受交易成本与交易风险的制约[34],高的交易成本意味着更大的合作阻力与风险,及更小的合作可能。在区域环境污染合作治理中,一般来说,交易成本来源于:(1)协调成本,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基础、人口统计特征、地理位置等基础条件的参差增加了协调的难度、形成了一些摩擦损耗,这是即便拥有共同的区域目标也无可避免的现实问题。(2)信息成本,要做出高质量的治理决策,克服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治理主体须掌握有效且充分的信息,但行政区划带来的职权分割使得各地方政府实际掌握的信息有限,空气的流动性更为环境监测数据增加了不确定性、信息获取和利用成本。(3)执行成本,当参与合作的各方做出可信承诺,协作行为的开展才可能不存在执行成本,但这实际中几乎不可能[35]。例如,当上海大力整治PM2.5时,安徽只承诺限制PM10的排放[36],这不仅没有减少安徽的空气污染向上海扩散,还加剧了上海的污染源向安徽转移,最终造成上海和安徽的治污效果都不尽人意。(4)监控成本,地方政府签署的行政合作协议往往并不具有强制性,难以监管也不便监管,与其主动承担更繁杂的责任,选择低成本的违约、不作为是面上更优解。经济协调会的存在降低了交易成本,但并不意味着交易成本小到足以忽略不计,反而大气污染是一个具有扩散性和复杂性的问题,很难明确治理边界,而治理边界通过地方政府间合作的交易成本来影响合作治理决策和绩效[37]。因此加入经济协调会的城市空气质量会受到周边城市(群)大气质量的影响,从而不能充分反映出治理效果的差异,由此提出本文最后一个假设:

H4:空气的流动性使得长三角经济协调会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改善效果受到周边城市的影响而降低。

二、模型设计与变量说明

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模型(difference-indifference model, DID)来探究加入经济协调会是否有助于城市群大气污染治理效果的改善。长三角经济协调会经历20多年的运行发展,多次扩容,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准自然实验机会。本文选取加入经济协调会的城市为“实验组”,通过与没有加入的城市组成的“对照组”对比,考察因为加入经济协调会这一事件而导致实验组平均变化的差异,从而估计经济协调会对环境治理的实际效果。在实验设计环节,严格筛选实验对照组,以此降低对照组与实验组的自然环境差异性以及事件发生前的其他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此外,考虑到城市群大气污染治理的溢出效应问题,将对照组分为两组,与实验组地理相邻的对照组和非相邻对照组。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截至2020年10月,长三角经济协调会成员共计41个城市。最近的两次扩容分别是2018年4月和2019年的11月,第一次扩容,城市数量由30增加到34,第二次扩容增加到41。本文实验组样本选择考虑如下三个因素:第一,长三角经济协调会的倒数第三次扩容时间是2013年4月,距最近的两次扩容时间间隔较远,在这期间发生的不可控因素较多;第二,我国从2013年才逐步开始采用以AQI为代表的空气质量评价指标,早期数据无法统一;第三,2016年之前加入长三角经济协调会的成员均来自同一省份,不能很好实现差异化分析。因此,综合扩容时间间隔、样本特征以及相关数据的可获性等因素,选取的空气质量数据记录时段为2016年1月至2020年10月。最终选取铜陵、安庆、池州、宣城、黄山、蚌埠、六安、淮北、宿州、亳州、阜阳等共11个城市作为实验组研究对象,对其加入经济协调会后的空气质量改善效果进行实证检验。

对照组的选择遵循以下两个标准:其一,对照组城市与加入经济协调会的城市均来自相同的省市或者地缘位置相邻的周边省市,以减少自然地理因素差异带来的影响;其二,尽管无法找到与实验组大气质量完全一致的对照组城市,但是尽可能寻找在加入经济协调会之前与实验组城市空气质量变化趋势一致的城市来对比作为对照组。选择过程主要包含三个步骤:首先,在中国空气质量在线监测分析平台上,选择加入经济协调会前两年,即2016年1月到2018年3月共计27个月的周边省市的城市;其次,在选取的城市里,计算出每个城市大气质量的逐月变化趋势,即用该城市本月的空气质量指数(AQI)值减去该城市前一月的数值;最后,用以上选择指定城市的逐月差值与实验组城市的均值的逐月差值做相关分析,选择相关系数最接近1且统计学上显著的城市作为与实验组空气质量指数变化趋势最为相似的对照组城市。采用这一方法,最终选择景德镇、九江、黄石、黄冈、信阳、周口、商丘、枣庄、菏泽、开封、平顶山、驻马店、南阳、随州、孝感、咸宁、抚州、上饶等18个城市作为对照组,并根据对照组城市与实验组城市的地理邻近的关系,将对照组城市分为相邻城市对照组和非相邻城市对照组。具体实验样本选取如表1所示。

表1 实验设计样本选取表

经过上述过程,本文选定了长三角地区29个城市为研究对象,选用2016年1月~2020年10月的大气污染的月度面板数据。环境质量数据来源于中国空气质量在线监测分析平台,控制变量等相关经济发展指标、气象控制变量主要来源于历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各省市的统计年鉴和国家气象局,缺失数据利用插值法补齐。

(二)模型设计

双重差分法可以有效避免评估政策效果时无法剔除时间趋势和共同冲击所造成的实验结果偏差,进而更加准确地评估政策效果。本文研究的“加入经济协调会”是多期进行的,借鉴相关文献,本文采用面板数据双向固定效应模型来探究这一事件性行为对城市大气污染治理绩效的影响。模型如下:

其中,Yit为被解释变量,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以及所包含的污染物成分,即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可吸肺颗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6种污染物,共计7项指标作为结果变量评估空气质量情况,下标i、t分别表示城市和加入经济协调会年月,滞后以一月为一期;Treat代表是否为实验组城市,是记为1,否则为0;Timet代表加入经济协调会的时间点,加入之前记为0,加入之后记为1。Xit为各控制变量,具体包含变量及测度见表2。α1表示不随时间变化的城市个体效应, µ1为时间的虚拟变量, εit为随机误差项。

表2 变量测度表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加入经济协调会城市不同时期效果的实证分析

表3报告了加入经济协调会城市的有效性检验结果。其中,首行结果检验了加入经济协调会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以及污染物组成各成分之间的影响机理,以此来验证假设H1;第二、三行检验经济协调会的滞后效应,其中Treat·Timet代表加入经济协调会当期,Treat·Timet-3、Treat·Timet-6分别代表加入经济协调会滞后三期、六期的效应,通过对比分析来考察经济协调会作用效果的变化趋势,以此来检验假设H2和H3。

表3 加入经济协调会城市不同时期效果展示表

实证结果表明,加入经济协调会当期对城市AQI的影响不显著。就污染物而言,其对PM2.5、PM10、SO2和CO有负向不显著影响;对NO2有显著负向影响;对O3有显著正向影响,假设H1部分得到验证。关于臭氧O3有进一步加剧污染的趋势,可能的解释有城市群经济合作繁荣发展的负效应、其来源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对该指标关注不够和举措不足等。

加入经济协调会滞后三期对城市PM2.5和NO2有显著负向影响,特别是对PM2.5的影响从不显著变成显著,说明随着加入协调会后的进一步磨合与合作,协调会对于新加入的城市的PM2.5有较好的改善作用。对于NO2,相较于当期,滞后三期系数的负值有所减小,说明在NO2指标上加入协调会对城市大气改善作用有减弱趋势。解释变量对O3有显著正向影响,且系数变大,可见加入经济协调会的城市的O3浓度有加重的趋势。加入协调会滞后三期对于城市的AQI、PM10、SO2和CO仍表现出负向不显著影响。

加入经济协调会滞后六期对城市P M2.5、PM10和 NO2有显著负向影响。PM2.5、PM10的系数的负值逐渐增大并变得显著,说明经过加入协调会半年的持续合作与磨合,协调会对新加入城市大气的PM2.5、PM10有较好的改善作用,且改善效果在逐渐加强。对于NO2,尽管各期系数均显著,但是系数绝对值呈现继续减小趋势。滞后六期对加入协调会城市的O3有显著正向影响,且系数逐渐变大,由此验证加入经济协调会的城市的O3浓度有进一步加重的趋势。此外,加入经济协调会对城市的AQI、SO2和CO在滞后六期呈现负向但不显著影响。

总的来讲,加入经济协调会的城市的大气污染指标除O3之外均降低,对AQI、PM2.5、PM10、CO的改善效果逐渐加强,对SO2、NO2的改善效果随时间延长逐渐削弱,经济协调会对于城市群的大气污染的改善是有效果的,只是对某些指标的改善效果未达到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上述研究验证了假设H2,部分验证了假设H3。

(二)空气流动性对大气污染改善效果的影响分析

为探究加入经济协调会的城市是否存在溢出效应,以及与周边相邻城市和非相邻城市的大气污染改善情况的差异,故进行不同组别的回归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从表中可得,对于大气质量综合指标AQI来说,实验组与相邻对照组的改善差异更加明显,随着加入时长增加,改善效果越来越好,显著性也增强;实验组与非相邻对照组的改善情况差异并不显著,改善系数也比与相邻对照组小。对于污染指标PM2.5和PM10,实验组与相邻对照组的改善系数以及显著性均明显优于实验组与非相邻对照组的结果,且随时间增加改善效果越来越好。对于污染指标SO2和CO,两组实证结果均显示能够一定程度上改善SO2和CO,但改善效果未达到统计学显著。关于污染指标NO2,结果显示实验组与相邻对照组的改善系数和显著性与实验组与非相邻对照组的变化趋势一致,由显著变为不显著,改善效果也在逐渐减弱。对于污染指标O3来说,实证结果显示实验组与相邻对照组的改善系数以及显著性和实验组与非相邻对照组的呈现一致的变化趋势,显著性逐渐增强,加剧大气污染的影响也在逐渐增强。

表4 不同对照组大气改善对比分析

从实验组与不同组别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大气质量指标AQI和其他六项大气污染指标在实证结果中的显著性以及改善系数均不同,造成实证结果差异最主要的原因是对照组分为相邻对照组与非相邻对照组两类。相邻对照组城市均是与实验组城市在地理距离上更加相近的城市;非相邻对照组与实验组城市在地理空间上相隔更远。说明最本质的原因在于加入经济协调会后大气质量的改善除与经济环保合作有关之外,与所在的环境地理因素也有密切联系。

研究假设H4在上述回归模型的对比分析中没有得到验证。在实验组与相邻城市对照组的实证结果中,我们发现加入经济协调会的城市对除CO外的其他大气指标均有不同程度的显著影响。但是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实验组与非相邻对照组的实证结果中仅有四个污染物指标存在不同程度的显著影响,且显著性不如实验组与相邻对照组的结果。该实证结论与研究假设相反,可能的解释是城市群因为加入经济协调会所带来的环境改善的正外部溢出效应辐射范围有限,大气污染流动性也受地理空间环境的影响。

(三)稳健性检验

1. 内生性检验

为排除长三角经济协调会将大气质量的好坏作为城市是否被吸纳的考量因素这一特殊情况,探究加入经济协调会与城市大气污染治理绩效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选取督察开始前2016年1月~2018年3月的数据,以是否为加入经济协调会的城市(Treat)作为被解释变量,以PM2.5、PM10、NO2、O3为解释变量,加入控制变量进行Logit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除了NO2系数为正且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其余指标PM2.5、PM10、O3等的系数P值大于0.1,说明空气质量对于是否为加入经济协调会的城市的影响不显著。尽管实证结果显示实验中没有做到完全避免内生性的问题,但四项结果变量中的三项指标系数均不显著,符合随机性前提,说明空气质量对于是否加入经济协调会的影响不显著,基本符合实验要求。

表5 内生性检验结果表

2. 其他稳健性测试

为了进一步验证城市群大气污染治理绩效的改善效果确实是由加入经济协调会所带来的净效应,本文选取政策实施之前时间段的样本,将空气污染物PM2.5的变化率作为被解释变量,以检验在政策实施前处理组和对照组是否具有相同的变化趋势。结果如表6的第一列所示,反映是否为处理组的虚拟变量Treat的系数在10%水平下并不显著,说明处理组和对照组在政策实施前的大气污染指数变化趋势不存在显著的差异。

表6 稳健性检验结果表

此外在第二、三列中,利用相似变量替代的方法,进一步进行稳健性检验。通过构造加入协调会之前的2017年6月、2017年12月的月份虚拟变量与是否处理组虚拟变量的交互项,即分别表示实验组的城市在2017年6月加入经济协调会和在2017年1 2 月当期加入经济协调会,在模型中我们用Treat·TimeT+2和Treat·TimeT+1来表示自变量项,结果显示两个交互项的系数都不显著。由此,上文所发现的城市群大气污染的改善提升确实是由加入协调会所带来的,结果稳健。

四、结论与启示

经过长期的合作和积累,经济协调会在推动长三角城市群经济协调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不仅需要经济的合作,更需要依据不同合作领域的特性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利益关联,推动共同体形成。本文利用双重差分模型、采用面板数据双向固定效应模型来探索经济协调会在区域协同、城市群大气污染治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最终给出几个结论,并据此对我国城市群协同发展提出以下启示。

第一,污染协同治理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需要精细化指标,并从时间和空间维度进行综合考察。(1)从污染指标来看,长三角经济协调会对城市群大气污染治理效果的改善作用具有局限性,对不同指标的改善效果不尽相同。其中对于PM10、PM2.5以及NO2等污染物的改善尤为显著,但对大气污染物O3不但没有改善作用,反而具有进一步加重污染的趋势。(2)从时间维度来看,加入经济协调会在发挥其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正向作用上具有时间滞后性,协同正效应随着加入时长增加而变得更加显著,但改善效果趋势不尽相同,对于PM10、PM2.5等改善趋势逐渐加强,但对于NO2,其改善效果随加入时长的增加而减弱;对于大气污染物O3,经济协调会带来的负效应也具有时间滞后性,且加重趋势也越来越大。(3)从空间角度来看,在地理邻近的情况下,经济协调会对区域城市群大气污染治理发挥的作用是稳健的,周边区域城市的大气质量对于该协调会成员城市的大气污染影响有限,加入经济协调会给城市群带来的大气污染改善效果并没有受周边城市大气环境所影响而变得不显著,说明大气污染的流动性或者说扩散效应的影响范围还是存在的。实验组与非相邻对照组的实证结果显示,空气流动性对大气污染的改善的效果不是很明显,其原因是大气污染治理有较强的地理有限性,这也间接说明在区域城市群大气污染治理方面采用经济协调会这样的协调会制度对于改善大气质量是有效的。

第二,城市群大气污染需要精准治理,实施针对性的改善策略。在大气污染的实际治理中,应该对大气污染指标进行细化,更直观精确地展现污染问题。指标的细化意味着管理部门要树立空气环境质量治理全局观,不单单要注意控制污染排放的量,更要注意其在实际中造成的影响,通过对不同指标数据的分析可以找到治理环节存在的问题,以此制定出更具体和更有操作性的治理方案。各项指标的数据特点也能够为区域单位制定治理措施提供参考,使相关规定实践性更强,治理效果更加显著。

第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做好常态化的蓝天保卫战。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城市的工业建设以及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放。因此在大气污染的协同治理过程中,要从根本上着手促进工业产业方式的转变。政府部门可以整合资源设立排污绩效考核部门,使生产活动向绿色化模式转变;制定相应的环保优惠税收政策,建立低碳市场体系,通过推动低碳交易与排污权交易模式发展减少企业废气的排放;鼓励企业更新废气排放处理设施,减少污染气体排放。大气污染治理是一项需要长时间统筹协调各方共建共治的民生问题,需要做好常态化打蓝天保卫战的准备。

第四,创新区域协同形式,形成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思维模式。过于单一的协同形式通常不能满足协同成员的要求,会影响协同效果的实现。经济发展过程往往就是与城市的环境问题密切相关,因此任何策略的制定以及制度的实施均要通盘考虑。要从单一城市治理向跨区域城市群的大气治理模式转变,积极探索区域联合治理模式,在城市群区域联合制定应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方案时和在实际治理过程中都应该将当地土地自然环境状况考虑在内。各种治理措施的制定到落实,协同组织绩效的提高是与其协同形式密切相关的。从长三角经济协调会的制定到实施,均是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才取得现如今不错的实施效果。因此我国城市群发展过程可以充分借鉴以长三角经济协调会为代表的协同制度,在发展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也将充分发挥其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制度优势,拓展协同思路,不断创新协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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