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
2023-12-14侯皓明
侯皓明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类,是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中普遍开征的一种税。截至2020年,全世界范围内有74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此税。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人财富代际之间传递,富者越富,贫者越贫,两极分化问题严重,偏离了我国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因此应充分利用税收这个重要的调节工具。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背景及意义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截至202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 (GDP)突破120万亿元,达到了121.02万亿元,稳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社会财富积累日益增加,居民个人资产已经达到一定规模。然而,我国的基尼系数却在持续上升,并且已经突破了0.4的国际警戒线。社会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悬殊已成为阻碍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目前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但我国直接税比重较低,财产税比重更是可以忽略不计,这也使得税收不能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再加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提出要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提高直接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我国开征遗产税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第一,遗产税的开征首要目的就是国家通过税收的形式参与利益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此税如果开征,可以较好地契合我国“初次分配实现效率与公平,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的方针政策,有利于解决我国社会当前主要矛盾。第二,新一轮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被提出,而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逐步提高我国直接税的比重,填补现行税制的空白,进一步构建现代税收制度。
二、我国遗产税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税收制度起源于夏禹时期,至今有4000多年的歷史,不过,对于遗产税,我国直到近代接受西方文化后,才慢慢得到重视,尤其是在国民政府时期经历了多次探索。
(一)北洋政府时期
孙中山先生的“节制资本”思想可以说是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启蒙思想,北洋政府成立后,本着筹集军事费用的目的,拟订了《遗产税条例(草案)》,实际上借鉴的是西方的继承税,采取两档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纳税人、税收减免及纳税方式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当时的政局不稳定,国内战争频发,此税当时并没有成功开征,不过这次尝试对我国后来试图开征此税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经济和税制亟待整顿,在继承北洋政府的草案的基础上,从继承税的征收形式转变为遗产税并上交了遗产税暂行条例。由于当时税制并不完善且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尚未设计,如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此税的开征肯定困难重重,所以此税也未能成功实施。抗日战争爆发之际,出于筹集军事费用的目的,此税又被国民政府两次提出,且在国民党中央政治局会议中通过,但是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此税暂时被搁置。
(三)新中国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急需寻找能够增加财政收入的税种,但是对于遗产税,专家学者大多持反对态度,认为当时的中国刚刚起步,并不具备开征此税的经济条件与社会条件,因此此税被暂时搁置,静待开征契机。虽然到目前为止此税并没有正式开征,但在其他税收法律制度中我们还是能看到此税的身影,如个人所得税中提到的赠予所得等。近些年来,呼吁开征遗产税的声音愈来愈高,国家也在相关文件中提出在适当时机开征此税。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问题
(一)遗产税税制的缺位
我国目前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在我国已开征的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是直接对个人所得和财产进行征税的且税负不便或无法转嫁给他人,因此对其社会财富分配的调控力度是其他税种无法比拟的,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及财产税较国外仍有较大差距,无法最大程度体现出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难以发挥其调控作用。关于遗产税,我国至今尚无《遗产税法》,财产税体系较发达国家也有较大差距,所以财产税制亟待建立和完善,虽然只是单个财产税体系没有建立,但由于各个税种之间不能很好地相互配合,造成税制结构从整体上看是有缺陷的,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与遗产税密切关联的配套制度也不尽完善,如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很少或者几乎不涉及除工资性收入外的其他财产和收入,因此难以真正发挥财产申报登记的稽核职能;还有就是我国缺乏对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视,这导致资产评估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且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涉及个人财产评估的制度也不完善,且针对个人财产的评估范围也相对狭小,不够全面;死亡报告制度也存在较大改善空间,这就导致难以及时得到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数额和课税范围。
(三)征管及监督机制不健全
由于经济发展程度和技术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征管水平与开征此税的发达国家相比是处于劣势地位的,整个征管过程现代化程度也不高,税务机关对居民申报登记的财产进行监控相对容易,但对其动产和其他未被登记的财产权益的监控则存在很大漏洞,而且无法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居民个人财产有效监控。监督机制也是较多依托人工,不能做到有的放矢的有效监控,稽查工作质量低下。
(四)社会成员思想障碍
近些年来,人们的综合素质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一部分人开始注重履行纳税义务,但是人们对于遗产税还是颇有怨言,这是因为中国传统思想讲究的是“子承父业”“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许多人省吃俭用、储蓄存钱只为了给子女留下一些财产,这种情形在富人群体中更为常见。同时,许多中国人对金钱问题比较敏感,他们忌讳别人询问自己的个人资产,导致很多人并不愿意透露自己真实的经济状况,政府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致使遗产税的开征缺乏应有的微观个人基础。
四、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建议
(一)做好遗产税立法工作
立税先立法,任何税种的开征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我国目前征收的18种税均有其相对应的法律,针对遗产税,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多次关于开征遗产税的暂行条例和草案都未获通过,以致我国至今尚无遗产税法律或条例。为更快更好地开征此税,必须严格落实“一税一法”原则,做好遗产税立法工作,建构开征此税的良好法律环境。
(二)完善遗产税相关配套制度
通过横向对比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能够很明显地感知到,我们国家与遗产税相关的制度是比较薄弱的,如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资产评估制度、死亡报告制度,这些制度虽与遗产税有密切联系,但其完善程度不佳,直接影响遗产税征收的整个过程,如果我国要开征遗产税,必须完善这些制度并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同时,遗产税的立法工作也应同步进行。
(三)加强税收征管
当今社会,信息技术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高度,在大数据的时代,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充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税收的征管也要顺应时代趋势,响应国家推进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号召,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如利用大数据互通继承人各部分财产信息,以便于对个人财产进行及时有效的管控。同时,严格监管财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严厉打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合理。顺应国家倡导的金税工程,吸收国际先进经验,运用高科技手段,并借鉴我国相对成熟的增值税征管经验,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高科技管理系统,强化税收征管。若开征遗产税,则必须明确规定继承人的纳税义务,不论其遗产是否达到起征点,均须向被继承人原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故我们大力提倡以个人自行申报为主,税务机关查定为辅的征收方式。
(四)加强宣传,增强居民纳税意识
与西方国家公民相比,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稍显薄弱,因此开征此税前我们要大力宣传,营造一定的舆论氛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开征的阻力,消除民众普遍对遗产税存在的认识误区和抵触情绪,为纳税人自觉履行遗产税纳税义务打下良好的基础,做到让社会不同阶层对遗产税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通过宣传,一是税务机关可以得到社会对开征此税的态度和反映,进而将这种反馈在下一次的税制改革中表现出来,以取得更多的支持,化解一部分政治压力;二是让民众了解政府开征的意图,意识到纳税的必要性,这不仅对遗产税的开征有积极影响,而且给其他税种的征收可以带来意想不到的功效,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遗产税的社会效应。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情况已经和从前大不相同,社会环境也随之改变,但这种发展已渐渐偏离改革开放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初衷,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贫富差距将持续扩大,社会不公平现象越发严峻,能否通過遗产税的开征,及时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和实现共同富裕问题,对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同时,开征遗产税也是顺应我国税制改革的积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