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职位到官位:以魏晋南北朝的中正为例
2023-12-13刘啸
刘 啸
与魏晋南北朝相始终的九品中正制度,既关系到这个时期的人才选举,也关系到这个时期的官吏选用,是士人与政府、地方与中央之间沟通的重要渠道。关于九品中正制度,学界的研究已经相当丰富。中文学界从较早的杨筠如、唐长孺到最近的陈长琦、张旭华(1)杨筠如:《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1955年初刊),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81-121页。毛汉光:《两晋南北朝士族政治之研究》第四章,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66年,第67-96页。胡宝国:《魏西晋时代的九品中正制》,《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第1期,第81-90页;《关于九品中正制的几点意见》,《历史研究》1988年第1期,第191-192页;《九品中正制杂考》,《文史》第36辑,1992年,第289-293页。陈长琦:《九品官人法再探讨》,《历史研究》1995年第6期,第14-25页;《魏晋九品官人法释疑》,《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59-72页。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略论稿》,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九品中正制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日本学界从较早的冈崎文夫、宫川尚志、宫崎市定到最近的渡边义浩(2)冈崎文夫:《九品中正考》(初刊于《支那學》第3卷3号,1922年),《南北朝に於ける社會經濟制度》,东京:弘文堂,1967年新装版,第195-210页。宫川尚志:《中正制度の研究》,《六朝史研究·政治社会篇》,东京:日本学术振兴会,1956年,第263-338页。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1956年初刊),《宫崎市定全集》6,东京:岩波书店,1992年。矢野主税:《本貫地と土断、孝秀及び中正について》,《長崎大学教育学部社会科学研究報告》第20号,1971年,第1-26页;《門閥社会成立史》結語にかえて,东京:国书刊行会,1976年,第537-570页。越智重明:《九品官人法の制定について》,《東洋學報》第46卷2期,1963年,第36-69页;《魏時代の九品官人法について》,《九州大学東洋史論集》2,1974年,第15-32页;《魏晋南朝の貴族制》第二章、第三章,东京:研文出版,1982年,第44-174页。堀敏一:《九品中正制度の成立をめぐって》,《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45,1968年,第37-75页。川合安:《九品官人法創設の背景について》,《古代文化》第47卷第6号,1995年,第309-317页。草野靖:《魏晋の九品官人法》,《福岡大学人文論叢》第27卷第3号,1995年,第1615-1654页。渡边义浩:《九品中正制度と性三品説》,《三国志研究》第1号,2006年,第61-70页。,都有深入研究。无论是九品的性质、等级、意义,还是中正的职权、组织和与门阀社会形成之间的关系,均经前辈学者深耕熟耘,似已题无剩意。这里只拟对前辈学者关注较少或尚有疑义的几个事例加以讨论,以求能够更加明确中正在职官制度上的性质。
前辈学者就中正在职官制度上的研究成果,重要的有两家。唐长孺先生在《九品中正制度试释》一文中指出:“中正须现任官兼,而且必是中央官……因此我们相信中正必须由现任中央官兼,这样政府才易于控制,而且也易与吏部联系,如果由外官兼任,那只是例外。”(3)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第99页。根据唐先生的判断,无论是常态下的由中央官兼任,还是作为例外的由外官兼任,“中正”都需要由“他官”兼任。虽然可以把它视为一种“兼官”,但在设立之初,中正并没有官品,我们在记载魏晋南朝职官制度的正史志书中也从没有见到“中正”一目。魏晋南朝的中正无官品、有权责,与其把这个时期的“中正”视为“官”,不如把它视为“职”,它非常符合我们过去注意到的“职位”现象(4)关于“职位”的界定,参见拙撰:《从职位到官位(一):以汉魏南北朝的校书郎为例》,《文史哲》2019年第1期,第89-90页。。
北朝的情形和魏晋南朝不同,《隋书·百官志中》载北齐官品之制:
流内比视官十三等。……诸州大中正……视第五品。诸州中正,畿郡邑中正……视从第五品。……司州州都主簿……视从第七品。诸州州都督簿……清都郡中正……视第八品。……诸郡中正……视从第八品。(5)《隋书》卷二七,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770页。2019年中华书局修订本第857页同。按,本条有几处标点似有误。“司州州都主簿”未点断,似应断作“司州州都、主簿”。因为州都之下并未设主簿官,主簿是州的主簿。《通典》卷一四《选举二》引北齐孝昭帝皇建二年(561)诏:“又拥旄作镇,任总百城,分符共理,职司千里,凡其部统,理宜委悉刺史,于所管之内,下郡太守、县令、丞、尉、府佐、录事参军以降,州官州都、主簿以下,但沾在吏职及前为官并白人等,并听表荐。”(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41页)点校者就断作“州都、主簿”,因为两者都是州的属官。至于正文引文中的“诸州州都督簿”,也应断作“诸州州都、督簿”,其中“督”字恐是“主”字之误。
上引史料中的“诸州大中正”“诸州中正”与“司州州都”“诸州州都”之间,“畿郡邑中正”与“清都郡中正”“诸郡中正”之间似有重复(况且清都郡本来就是畿郡),对此现象,严耕望先生已经注意到并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北朝的中正“有中央地方之别,且自北魏已然”(6)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0年,第639页。严先生说,“复有州都,比从七品至正八品,与主簿同阶”,可见他也认为“州都”与“主簿”之间应该点断。。也就是说,北魏时期中正始分中央与地方,地方中正为新增,二者地位迥然不同。北齐承北魏制度,且无论中央与地方的中正,都是“比视官”(7)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650-651页。。
从唐、严两先生的研究可以看出,当时有两种中正:一种是需要中央官兼领的中正,这是一个职位,存在于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齐时成为“比视官”;另一种是地方上的中正,只存在于北朝,北齐时也成为“比视官”(8)关于魏晋南北朝中正具有的“职位”性质,张旭华先生在对北朝的“比视官”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时曾有所涉及,参见《北齐流内比视官分类考述(下)》,《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第124-129页;《东魏北齐九品中正制述论》,《九品中正制略论稿》,第325-350页。张先生通过考察北齐中央与地方的中正的职权、待遇后认为“北齐将中央和地方所置州郡中正列入流内比视官,乃是对魏晋以来中正制度的一大创革。尤其是对中央朝官兼领的州郡中正而言,虽然中正一职仍属兼职而非流内正式品官”,更多的是将中正视为“兼职”。。因此,我们既有必要研究“职位”与“比视官”视角下的两种中正,也有必要研究北朝地方上的中正是怎样形成的。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作为“职位”的中正
(一)司马懿“州置大中正”议所见中正的职位性质
《三国志·魏书·陈群传》载:“文帝在东宫,深敬器焉,待以交友之礼……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9)《三国志》卷二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634-635页。对于这条史料的点断,越智重明在《九品官人法の制定について》(《東洋學報》第46卷2期,第37-39页)曾提出过新的见解,认为应该在“制九品”处点断,语义上属,作“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他的理由是“制九品”和“官人之法”是两回事,加之“制九品官人之法”读起来不顺,官人之法应下属,而“九品”作为一种(选举)制的用词,用例甚多。不过同氏在《魏時代の九品官人法について》(《九州大学東洋史論集》2,第15-16页)一文中因发现了《北堂书钞》引用的《魏略》记载,所以改了前文的句读,并论证“制九品官人之法”乃魏王所制,是陈群所建言。更晚出的《魏晋南朝の貴族制》(第76-77页)亦同后文。陈群所建的“官人之法”是一种新的选举制度,它与汉代察举制一个很大的不同,就在于采用了“制九品”的方法。这里的“九品”只能是乡品的九品,因为这是选人去当官的办法,与官品毫无关系,而且当时官僚等级也还没有开始采用九品官品进行区分(10)祝总斌先生、阎步克先生都认为魏官品的制定与颁布要到曹魏末咸熙(264-265)年间,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32-133页;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239-252页。。这条史料讲到的是新的选举办法“制九品”,就是制订按九品论人选人的选举制度,而定九品高低的主要责任人是中正(11)仇鹿鸣先生根据《司马芳残碑》碑阴题名中的“中正杜县杜豹字子变”,考证中正在东汉初平(190-193)年间就已经出现(《魏晋之际的政治权力与家族网络》附录《〈司马芳残碑〉考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307页)。范兆飞先生则认为不同时代的信息由于补刻很可能累积到了一起,“中正杜县杜豹”不能完全作为东汉的材料加以解读,也就不能作为推断中正确立时间的重要依据(《亦汉亦魏:〈司马芳残碑〉的时代及意义》,《史学月刊》2018年第1期,第29页)。我同意范先生的意见。就目前材料所见,制九品立中正是在延康元年由陈群提出的。。据《三国郡县表附考证》所考魏州郡总目,魏时大致有十二州、近百郡(12)吴增僅撰,杨守敬补正:《三国郡县表附考证》,《二十五史补编》第3册,上海:开明书店,1937年,第2821页。。随着陈群提出“九品官人法”,先是在魏王国十郡实施,几个月后随着魏王朝的建立而推至其全境,近百郡的中正也就应运而生(13)延康元年立中正时只有郡中正,没有州中正,州中正是到了齐王芳时期由司马懿提议设立的。关于这一点的考辨,见下正文。。《通典·选举二·历代制中》“宣王辞不能改,请俟于他贤”条注曰:
魏氏革命,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14)杜佑:《通典》卷一四,第327-328页。按:杜佑言“州郡县中正”是一种笼统的说法,汉魏之际州中正尚未设立,县中正在魏晋时似也没有。
中正虽然由诸郡推选,但是担任中正的却是“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的中央现任官员。也就是说,只是给这些中央官再挂上一个“职位”而已,无论是对现有官僚结构,还是对现有官僚的既得利益,都没有产生任何损害。
正因为中正是一个对现存官僚体系并无任何妨害的职位,所以才能在短时间内如此大规模地设置起来。也正因为中正只是一个职位,增减并不受既有官制的制约,所以以后到了齐王曹芳时又设立了州大中正。唐长孺先生说“州中正的设置只能是地方大族势力扩大的结果。少数大族已经不满足于一郡的范围内了”(15)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第96-97页。,这是准确的判断。我们现在试从职位的角度对州大中正的设置过程做一些分析。
《通典·职官十四·州郡上·州佐·中正》引干宝称:“晋宣帝除九品,置大中正。”(16)杜佑:《通典》卷三二,第892页。《太平御览·职官部·中正》引晋宣帝《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议》曰:“案九品之状,诸中正既未能料究人才,以为可除九制,州置大中正。”本条下又引《曹羲集·九品议》曰:“伏见明论,欲除九品而置州中正,欲检虚实。一州阔远,略不相识,访不得知,会复转访本郡先达者耳,此为问州中正而实决于郡人。”(17)李昉等编:《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243页。司马懿建议设州大中正时,要求“除九品”“除九制”(18)对于“除九品”中“除”字的理解,还有另外一种意见。冈崎文夫在《九品中正考》(《南北朝に於ける社會經濟制度》,第204页)一文中认为,这里的“除”是“除授”,也就是授予大中正以除授官职之权,因为赋予中正重要的权力是司马氏的基本政策,而中正由权势之家担任,司马懿的这种做法是为了结势家之心。宫川尚志氏在《中正制度の研究》(《六朝史研究·政治社会篇》,第270页)一文中也持同样看法。。杨筠如先生早已指出,司马懿是要废除九品中正制,也就是罢郡中正(19)杨筠如:《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第39-40页。关于杨先生的观点,下文将加以分析。张旭华先生提出“自九品中正制一建立,中正组织就分为州、郡两级,而且是州、郡中正同时并置”,基于这种认识,他认为“废除郡中正,同时又保留并设置州中正的建议”(《九品中正制研究》,第109、112页)。我并不认同张先生所说九品中正制自建立时就分州、郡两级的说法。因为按张先生的说法,司马懿提出废除郡中正的同时,保留并设置州中正。保留的是哪些州中正,又设置了哪些新的州中正?既然州、郡中正在延康元年九品中正制建立时都已经设立,那么就很难想象当时会单独先设置几个州的中正,而将剩下的几个州的中正问题迟至齐王芳时才由司马懿来提出。,设州大中正。州大中正设立的时间,正如唐长孺先生所说,“至迟不出嘉平二年(250),至早不出正始元年(240),也即是说在曹芳时”(20)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第97页。。
司马懿要求设立州大中正的理由是“诸中正未能料究人才”,他既不用九品评定等级,也废掉了郡中正这一层级,而由州大中正直接对本州诸郡人士“检虚实”,这是一种新的选举方法。问题在于郡中正对本郡人士的评定尚且力有不逮,更何况州中正要应对一州人士的评定?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难题,所以曹羲的反对意见一开始就是“一州阔远,略不相识”,那么就势必只能“转访本郡先达者耳,此为问州中正而实决于郡人”。所谓“郡人”,就是“本郡先达”,既然是“先达”,那么就必然是大姓、名士。“访本郡先达”就是听取本郡大姓、名士的意见,也就是乡里清议(21)唐长孺先生指出:“所谓乡里清议,像汝南月旦那样的形式并不通行,一般都是咨询某些大姓、名士对于当地人才的评论而已。……使朝廷选举和名士月旦统一,朝官保举和乡里清议统一,人士流移和核之乡闾统一,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由吏部尚书陈群建议,制定九品官人之法,设置郡中正,品第郡人,中正由本郡推举现任朝官的郡人充当。这样,在野的名士月旦变作官府品第,‘核之乡闾’变成访之中正,也就考详有地,问题就解决了。”见《东汉末期的大姓名士》,《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45、47页。。陈群的九品官人法本来就是将名士们的乡里清议变作在朝中正的品第,现在司马懿又准备再来一次。郡中正不行,就置州中正;九品论人不行,就除九品。杨筠如先生说:
大概宣帝的意思,是想不用九品铨序的方法,止每州设一个大中正主持选举的事务,是想折衷于汉代察举和魏氏中正两种制度。(22)杨筠如:《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第39-40页。
就本质上来说,州大中正主持选举与郡中正主持选举只有层次的不同,并没有实质的差别。郡中正不行,可以整顿;九品之状不尽人才,既可以整顿,也可以废除。司马懿为什么非要多此一举呢?
一种可能的解释是与当时的朝局有关。众所周知,魏明帝临终时的托孤重臣有两个,一个是宗室曹爽,一个是重臣司马懿。齐王芳刚即位,曹爽就以司马懿德高望重为由,升任太傅,剥夺了他“录尚书事”的大权(23)《三国志》卷九,第282页。。从此以后一直到“高平陵事变”以前,曹魏中枢政权一直控制在曹爽的手里。正如葭森健介指出的,“曹爽政权占据中枢的十三人之中,有多至七人是曹氏同族或是有姻戚关系,三人是曹氏的同乡。也就是说,担当曹爽政权的是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与宗室曹氏相结合的人”(24)葭森健介:《魏晋革命前夜の政界——曹爽政権と州大中正設置問題》,《史学雑誌》第95编第1号,第41页。。即使我们不考虑曹氏与司马氏代表的统治阶层有异,只要想一想司马懿“坚忍阴毒”的性格(25)参见陈寅恪:《书世说新语文学类钟会撰四本论始毕条后》,《金明馆丛稿初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48-49页;万绳楠整理:《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合肥:黄山书社,1987年,第1、13、14-15页。,就知道他不会轻易放弃。司马懿的“州置大中正议”就是他做出众多反击中的一个。
中正制度是一种选举人才的制度,无论是陈群的九品官人法,还是司马懿的州置大中正,都是为了举人。唐长孺先生指出:“中正的任务是品第人物,以备政府用人的根据。……其实所有官职授受,除掉以皇帝特权来处理之外,都必须经过中正审查这一道手续。”(26)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第102页。这是站在中正职权的立场上来说的,以前的郡中正是如此,现在司马懿想要设置的州大中正也是如此。不过,中正虽然有举人大权,可用人大权却在吏部手中,《三国志·魏书·傅嘏传》载:
司空陈群辟为掾。时散骑常侍刘劭作考课法,事下三府。嘏难劭论曰:“……方今九州之民,爰及京城,未有六乡之举,其选才之职,专任吏部。案品状则实才未必当,任薄伐则德行未为叙,如此则殿最之课,未尽人才。”(27)《三国志》卷二一,第622-623页。
陈群官司空是在魏明帝时,作为九品官人法的直接制定者,他当然最清楚这套选人用人的办法。傅嘏作为他的掾属,在与刘劭辩难考课法时公然说“选才之职,专任吏部”,可见士人能否当官的最终决定权操在吏部之手。齐王芳即位以后,吏部完全掌握在曹爽一党的何晏、夏侯玄等人的手里(28)葭森健介:《六朝貴族制形成期の吏部官僚》,中国中世史研究会编:《中国中世史研究続編》,京都: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1995年,第219-245页。。司马懿如果想要在用人上有发言权既然不可能,那么插手举人权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可郡中正太多了,近百郡就有近百个中正,就涉及近百位在朝中央官员,不仅风险无法管控,就连能不能见上一面都成问题。废掉所有郡中正,设置最多十几位的州中正,不仅易于联络,而且有可能对举人的权力结构重新洗牌,导向对司马懿有利的一面,这也许是他“除九品,州置大中正”的初衷。胡宝国先生认为“司马懿的本意原是想不理会‘本郡先达’的意见,改变中正品评‘决于郡人’的现状”(29)胡宝国:《魏西晋时代的九品中正制》,《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第1期,第86页。,但我认为司马懿的本意是要通过置州大中正掌握举人权力,以对抗掌握在曹爽一党手里的吏部用人之权。至于是否“决于郡人”,司马懿似乎根本不关心,对于置州大中正之后完全可以预见的后果,反而是曹羲提出的。
司马懿“州置大中正”的建议当时是否实行,史无明文。宫崎市定、葭森健介都认为,州置大中正是在高平陵事变之后(30)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第134页。葭森健介:《魏晋革命前夜の政界——曹爽政権と州大中正設置問題》,第54页;《六朝貴族制形成期の吏部官僚》,第239页。,但并无确据。我认为司马懿的“州置大中正议”是实行了的,只不过既没有除九品,也没有废郡中正,而是在郡中正之上加置了州大中正,州郡中正之间是否有统属关系,不明。《三国志·魏书·夏侯尚传附子玄传》载:
太傅司马宣王问以时事,玄议以为:“夫官才用人,国之柄也,故铨衡专于台阁,上之分也,孝行存乎闾巷,优劣任之乡人,下之叙也。……自州郡中正品度官才之来,有年载矣,缅缅纷纷,未闻整齐,岂非分叙参错,各失其要之所由哉!……奚必使中正干铨衡之机于下,而执机柄者有所委仗于上,上下交侵,以生纷错哉?”宣王报书曰:“审官择人,除重官,改服制,皆大善。礼乡闾本行,朝廷考事,大指如所示。而中间一相承习,卒不能改。……”(31)《三国志》卷九,第295、298页。
很多学者都认为正是由于夏侯玄的批评,司马懿才提议设置州大中正(32)宫川尚志:《中正制度の研究》,第270-271页。葭森健介:《魏晋革命前夜の政界——曹爽政権と州大中正設置問題》,第50-51页。。我认为可能恰恰相反,是因为这时设置了州大中正,才引起了夏侯玄的不满。正如葭森健介氏分析的那样,夏侯玄的这段议论是针对中正侵夺了吏部用人之权,导致“上下交侵”(33)夏侯玄议中所谓“缅缅纷纷,未闻整齐”,有可能是指司马懿提出除郡中正设州大中正之议即曹羲所谓“明论”之时引起的各种议论。就玄议的文脉论,是指选举中的“上之分”与“下之叙”分工混乱,也就是“参错”。玄虽然认为要平衡二者关系,但他认为当时选人偏于“下之叙”即九品中正制。实际上,之前的曹魏三帝都是主张强化“上之分”的,具体到齐王芳初年,强化“上之分”,其实就是强化控制着吏部的曹爽一党的权力。本条承牟发松教授提示,谨致谢。。上举《傅嘏传》说“选才之职,专任吏部”,说明在只有郡中正的魏明帝时期,吏部的用人权相对中正的举人权一直处于强势地位。齐王芳即位以后,吏部的大权一直握在曹爽一党手里。如果没有新的变化,夏侯玄似乎不必发表长篇大论,但情况发生了变化,那就是设置了州大中正,所以夏侯玄才会说“自州郡中正品度官才之来,有年载矣”。他针对的是新设的州大中正,正是由于州大中正的设置,使得“专任吏部”变成了“上下交侵”,虽然我们并不清楚是州大中正独自引起了这种变化,还是州郡中正一起促成了这种变化(34)西汉前期刺史归御史中丞管辖,州为纯粹的监察区划。成帝绥和元年罢刺史,置州牧。“刺”“牧”二字,性质大为不同:“刺”指刺史,属于监察;“牧”指牧民,属于行政。罢刺史,置州牧,州牧实际具有中央监察官和地方行政官双重身份。同样,州也既是监察区划,又是行政区划。《三国志·魏书·贾逵传》说:文帝时“以逵为豫州刺史。是时天下初复,州郡多不摄。逵曰:‘州本以御史出监诸郡,以六条诏书察长吏二千石已下,故其状皆言严能鹰扬有督察之才,不言安静宽仁有恺悌之德也。今长吏慢法,盗贼公行,州知而不纠,天下复何取正乎?’兵曹从事受前刺史假,逵到官数月,乃还。考竟其二千石以下阿纵不如法者,皆举奏免之。帝曰:‘逵真刺史矣。’布告天下,当以豫州为法。”说明直到曹魏时,州仍具监察区划职能。在这种情况下,州中正的设置,可能也含有监察郡中正的职能。本条承王素研究员提示,谨致谢。因此,州大中正与郡中正之间必然会产生矛盾。。司马懿的回复很有意思,他赞成夏侯玄的“除重官”“改服制”的建议,却对“朝廷考事”说“中间一相承习,卒不能改”,态度暧昧不明。如果我们认为夏侯玄议中出现的“州郡中正”不是虚指地方中正的话,那么就不能排除州大中正设于齐王芳正始初年的可能性。
《太平御览·职官部·中正》引应璩《新论》:
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州闾与郡县,希踈如马齿。生不相识面,何缘别义理?(35)《太平御览》卷二六五,第1243页。逯钦立先生认为诸书所引应璩诗句,或称《新诗》《新论》《新语》《杂诗》,大概都应归于应璩讽谏曹爽的《百一诗》,见《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68-469、471页。
据《三国志·魏书·应玚传》注引《文章叙录》:“(应)璩字休琏,博学好属文,善为书记。……曹爽秉政,多违法度,璩为诗以讽焉。其言虽颇谐合,多切时要,世共传之。”(36)《三国志》卷二一,第604页。又《文选》“百一诗”李善注:“张方贤《楚国先贤传》曰:汝南应休琏作《百一篇诗》,讥切时事,遍以示在事者,咸皆怪愕,或以为应焚弃之,何晏独无怪也。……李充《翰林论》曰:应休琏五言诗百数十篇,以风规治道。”(37)萧统编,李善注:《文选》卷二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015页。应璩在当大将军曹爽长史时,由于爽“多违法度”,所以“为诗以讽”。史称“多切时要”“讥切时事”“风规治道”,可见主要是对曹爽秉政以后的政治人事提出意见。因此,当应璩“遍以示在事者”时,弄得“咸皆怪愕”。既然应璩的诗是写曹爽治下现状的,那么“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就是说的正始年间的州大中正与郡中正的实况(38)张旭华先生认为“《新论》所记,也主要是曹魏初年之事”,似乎不太准确,见《九品中正制度研究》,第108页注1。。应璩所谓“生不相识面,何缘别义理”其实就是曹羲说的“一州阔远,略不相识”。由此可见,虽然曹羲提出反对置州大中正的意见,理由也很有预见性,但是正始初年,州大中正还是设立了。
我认为司马懿州置大中正议,最初的目的大概是想要通过压缩中正的数量而将中正举人之权集中掌控在自己手里,以对抗吏部用人之权。这是基于对上述资料的分析而作出的一种推测。
从置州大中正这件事上很可以看出中正的职位性质。夏侯玄在回答司马懿的提问时,曾说“三者之类,取于中正,虽不处其官名,斯任官可知矣”,在玄看来,中正虽“不处官名”,即官令无此官名,却有任官之实。这是当时人的看法,正指明了中正的性质。正因为它并不存在于既有的官僚体系之中,所以可以反复讨论是否设置、怎样设置、设置多少等问题。如果对郡中正不合意,可以废除,可以保留,可以再设州大中正。
(二)选授中正与中正举人
曹魏时期州中正与郡中正的关系,我们不是很清楚。晋代的情况,据唐长孺先生所考:
初立中正时,郡中正由各郡长官推选……在晋代照例由司徒选授。……可知大小中正例由司徒选任。……郡中正在晋代似由州中正荐举,和以先由地方官推选不同。……这也是由大中正举小中正的例子,但必须司徒府的通过。(39)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第97-98页。
对此,胡宝国先生概括为“曹魏,郡中正由诸郡推举。西晋,州中正由司徒府选授,郡中正有时由州中正推举,但最终也要由司徒府批准”(40)胡宝国先生就曹魏司徒府的问题,指出“史料中从未发现曹魏时司徒府参预品评工作……西晋‘诸郡’推举中正的权力终于被剥夺而转交给司徒府”;就晋代中正选授的问题指出“即使在西晋,也偶有由诸郡推举中正的情况”。见《魏西晋时代的九品中正制》,《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第1期,第85、86页,第91页注22。。这样,司徒府与州郡中正、州中正与郡中正之间,由于选授、荐举关系的存在,就有可能构成上下层级的关系。
《晋书·傅玄附子咸传》载:
三旬之间,迁司徒左长史。……豫州大中正夏侯骏上言,鲁国小中正、司空司马孔毓,四移病所,不能接宾,求以尚书郎曹馥代毓,旬日复上毓为中正。司徒三却,骏故据正。咸以骏与夺惟意,乃奏免骏大中正。司徒魏舒,骏之姻属,屡却不署,咸据正甚苦。舒终不从,咸遂独上。舒奏咸激讪不直,诏转咸为车骑司马。(41)《晋书》卷四七,第1323-1324页。
鲁国小中正由豫州大中正荐举,司徒府通过。司徒府的司徒左长史可以奏免大中正,但必须司徒通过。因此,中正选授的最终决定权在司徒手中。又同书《李含传》:
李含字世容,陇西狄道人也。侨居始平。……自太保掾转秦国郎中令。司徒选含领始平中正。秦王柬薨,含依台仪,葬讫除丧。尚书赵浚有内宠,疾含不事己,遂奏含不应除丧。本州大中正傅祗以名义贬含。中丞傅咸上表理含曰:“……秦王之薨,悲恸感人,百僚会丧,皆所目见。而今以含俯就王制,谓之背戚居荣,夺其中正。……且前以含有王丧,上为差代。尚书敕王葬日在近,葬讫,含应摄职,不听差代。葬讫,含犹踌躇,司徒屡罚访问,踧含摄职,而随击之,此为台敕府符陷含于恶。”(42)《晋书》卷六○,第1641-1642页。
李含本是陇西狄道人,但因为侨居始平,所以司徒仍可选含以秦国郎中令领始平中正。李含是秦国官,当本国秦王薨逝以后,由于“葬迄除丧”,所以被本州大中正傅祗以名义所贬(43)李含虽然是陇西狄道人,但因侨居始平,大概就算作始平郡人,否则不会让他担任始平郡中正。傅祗是北地人,北地与始平同属雍州,所以傅祗当时是雍州大中正。。当时御史中丞傅咸认为李含完全是被冤枉的。按照道理,“含有王丧”,应该“上有差代”,但是尚书敕含葬讫摄职,“不听差代”,就是要他继续履行官员的职责;司徒又发符屡罚访问,“踧含摄职”,就是要他继续履行中正的职责。结果雍州大中正傅祗刚一“议含”,司徒就“随而击之”,“夺其中正”,这是州大中正贬郡中正,司徒府夺郡中正的例子。
正因为州中正、司徒府有荐举、选授郡中正的权力,所以他们也要负连带的责任。《晋书·卞壸传》载:
时淮南小中正王式继母,前夫终,更适式父。式父终,丧服讫,议还前夫家。前夫家亦有继子,奉养至终,遂合葬于前夫。式自云:“父临终,母求去,父许诺。”于是制出母齐衰期。壸奏曰:“……式为国士,闺门之内犯礼违义,开辟未有……亏损世教,不可以居人伦诠正之任。案侍中、司徒、临颍公组敷宣五教,实在任人,而含容违礼,曾不贬黜;扬州大中正、侍中、平望亭侯晔,淮南大中正、散骑侍郎弘,显执邦论,朝野取信,曾不能率礼正违,崇孝敬之教,并为不胜其任。请以见事免组、晔、弘官,大鸿胪削爵土,廷尉结罪。”(44)《晋书》卷七○,第1868-1869页。
卞壸奏王式“亏损世教,不可以居人伦诠正之任”,也就是要免王式的中正之职,而“任人”的司徒、“显执邦论”“率礼正伪”的扬州大中正、淮南大中正都因为“不胜其任”(45)淮南郡属扬州,当时淮南郡为何会有大小中正,仍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罗新本先生认为两晋南北朝时,州有大中正,郡国既有大中正,也有小中正,见《郡国大中正考》,《历史研究》1994年第5期,第172-174页。,被一并参奏。从这件事上就可以看出,司徒府与州中正、郡中正之间确已构成上下关系,负有荐举是否得当的责任。
这种更换与贬谪是在中正有病(如孔毓)或干犯清议(如李含、王式)时才会被提出。至于中正在履行本职,即举人不当时,是否需要负责呢?《晋书·挚虞传》载:
以定品违法,为司徒所劾,诏原之。(46)《晋书》卷五一,第1425页。
看来中正定品不当时,司徒也是有权参劾的,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正因举人问题被参仅此一例,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我认为,虽然中正必由现任中央官兼任,但它本身是一个职位。对于中央官的当官能否,有考课进行判断,上举刘劭的考课法就是一例。司马懿诛曹爽之后,“乃奏博问大臣得失。(王)昶陈治略五事……因使撰百官考课事”(47)《三国志》卷二七《魏书·王昶传》,第749页。,也是一例。这些都是对百官的考课,并不适用于作为职位的中正,所以即使如夏侯玄所说州郡中正品评人才导致的“缅缅纷纷,未闻整齐”,也没有对中正举人得当与否进行绝对评判的标准。正因为如此,与挚虞被参相反,我们看到的是,中正在举人这个问题上几乎拥有绝对的权力,《晋书·何曾附子劭传》载:
(何)劭初亡,袁粲吊(何)岐,岐辞以疾。粲独哭而出曰:“今年决下婢子品。”王诠谓之曰:“知死吊死,何必见生!岐前多罪,尔时不下,何公新亡,便下岐品,人谓中正畏强易弱。”(48)《晋书》卷三三,第999页。
袁粲作为中正,可以随心所欲地调整何岐的乡品,完全没有“定品违法”的顾忌。《晋书·李重传》:
时燕国中正刘沈举霍原为寒素,司徒府不从,沈又抗诣中书奏原,而中书复下司徒参论。(49)《晋书》卷四六,第1311页。
在举霍原为寒素这件事上,中正刘沈与司徒府意见不合,他可以直接抗表中书省。对比上文傅咸因在奏免夏侯骏州大中正事上单独上奏,被司徒参奏来看,刘沈并没有因为在举人这件事上“抗诣中书”而遭到责难。上举李含被夺中正一事,从傅咸的上表也可以看出中正在举人方面的权力:
中丞傅咸上表理含曰:“……臣从弟祗为州都,意在欲隆风教,议含已过,不良之人遂相扇动,冀挟名义,法外致案,足有所邀,中正庞腾便割含品。……谨表以闻,乞朝廷以时博议,无令腾得妄弄刀尺。”(50)《晋书》卷六○,第1642-1643页。
又《通典·礼四十八·凶礼十·斩缞三年》:
(傅)咸又言:“……秦国郎中令李含,承尚书之敕,奉丧服之命,既葬除服,而中正庞腾无所据仗,贬含品三等,谓此未值汉魏以来施行之制,具以表闻,未尝朝廷当云何。……况国之大制,当垂将来,心所不安,而不敷写,谨重以闻,乞中书见诘,犹百虑当一得也。”(51)杜佑:《通典》卷八八,第2421-2422页。
大概是因为雍州大中正傅祗是傅咸的从弟,对于李含被夺中正这件事,傅咸只是说“议含已过”,并没有太大意见。傅咸反对的是,新任的“中正庞腾便割含品”(52)上揭罗新本《郡国大中正考》文认为庞腾是郡国大中正,李含是郡国小中正,但也只是疑似。我认为李含既然被州大中正傅祗以名义所贬,则似不太可能继续担任中正,庞腾应是接替李含担任始平郡中正的。,而且据《通典》所引,庞腾是在“无所据仗”的情况下,“贬含品三等”。众所周知,贬品等于降官,傅咸作为御史中丞,虽然“见含为腾所侮”,却也只能“谨表以闻”,要求“朝廷以时博议”,实际上就是“乞中书见诘”,要求中书省介入。傅咸的上表里,完全没有说到对庞腾处置失当的意见,就是因为中正在举人这件事上拥有绝大的权力。
晋朝的举人本是由司徒府——中正一系负责。《通典》称:“晋依魏氏九品之制,内官吏部尚书、司徒、左长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国有小中正,皆掌选举。若吏部选用,必下中正,征其人居及父祖官名。”(53)杜佑:《通典》卷一四,第328页。这里是按内外差别来说的,如果按选举来说,也可以分成两个系统。一是司徒、司徒左长史、州大中正、郡国小中正构成一个举人的系统;二是吏部单独构成一个用人的系统。《通典·职官十四·州郡上·州佐·中正》“晋宣帝加置大中正,故有大小中正,其用人甚重”条引《晋令》曰:
大小中正为内官者,听月三会议上东门外,设幔陈席。(54)杜佑:《通典》卷三二,第892页。
唐长孺先生已经指出,“三”是“旦”字之误,这里大概是说大小中正“听取及讨论临时的升降”。这条令文说明,州郡中正之间有固定的程序讨论举人的问题,他们讨论的结果需要及时通知司徒府,以更正被讨论者的品第(55)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第85、104、111-113页。。司徒府在这个过程中也是拥有发言权的,不仅仅是一个被动接受的机关。《通典·职官二·三公·晋》:
泰始三年……司徒加置左长史,掌差次九品,铨衡人伦,冠绶与丞相长史同。(56)杜佑:《通典》卷二○,第522页。
《艺文类聚·人部十五·赠答》:
晋潘尼《答傅咸诗》序曰:司徒左长史傅长虞,会定九品,左长史宜得其才。屈为此职,此职执天下清议,宰割百国,而长虞性直而行,或有不堪。余与之亲,作诗以规焉。(57)欧阳询撰,汪绍楹校:《艺文类聚》卷三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549-550页。
由此可见,司徒左长史与州郡中正那种品评一州一郡的士人不同,它是“执天下清议,宰割百国”,实际上处于举人的最高地位。因此,与中正的选授最终决定于司徒府一样,中正举人的最终决定权也在司徒府,也就是说,司徒府是举人得当与否的最终责任人(58)阎步克先生就指出,当时名“司徒吏”者,大概就是“获得了中正品第,因而隶名于司徒府、拥有了任官补吏资格者”(《北魏北齐“职人”初探——附论魏晋的“王官”“司徒吏”》,《乐师与史官:传统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论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第399页)。周鼎先生则认为“司徒吏”与九品中正制并无关系(《曹魏正始五年〈石门铭〉所见职官释证》,《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6年第4期,第78-82页)。阎先生后来在《“品位—编任结构”视角中的散吏与比秩》(《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品位结构研究[增补本]》,第494-500页)文中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补充论证。本文采用阎先生看法。。只有当中正与司徒府在举人问题上发生冲突,如刘沈举霍原例,才需要第三方,如中书省介入其中,但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因为:1.正如应璩所说,“生不相识面,何缘别义理”?郡中正对于所举之人可能都不认识,更不用说州中正和司徒府了。因此,司徒府对于中正转来的士人履历应该很少过问。2.像傅咸这样“性直而行”的官员并不多,潘尼就担心他当官“或有不堪”。果然他当司徒左长史时,因为奏免夏侯骏大中正一事,被府主司徒魏舒参奏。3.司徒府是举人得当与否的最终责任人,无论是司徒还是司徒左长史,他们都是官,都要接受官员的考课,举人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奖惩;而中正只是一个职位,最多就是被免,并不影响担任中正者的官位。上举傅咸对于李含被免中正一事,其实并没有什么意见,就可以说明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司徒府没有必要与中正时时发生冲突。
中正不是官,只是职,既没有任职年限的限制,也不是被纳入考课的对象。《晋书·石季龙载记上》:
下书曰:“……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虽未尽弘美,亦缙绅之清律,人伦之明镜。从尔以来,遵用无改。先帝创临天下,黄纸再定。至于选举,铨为首格。自不清定,三载于兹。主者其更铨论,务扬清激浊,使九流咸允也。吏部选举,可依晋氏九班选制,永为揆法。”(59)《晋书》卷一○六,第2764页。
据此,魏晋以来有三年清定九品的制度。这里的“主者”包括司徒府与中正,主要是中正,因为品第升降登记根据的是中正的报告,然后黄纸再定,交给司徒府(60)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第111-112页。。对于中正来说,这是一个根据士人三年表现再定品的过程,与之前的定品无关,中正当然无需对过去的定品负责,因为如果所举之人的乡品应该被降,也是他在这三年内表现不好,而不是中正当初举人举错了。至于被举之人“在吏部选用之后,如果其人行为与品状不符,却从没有以此谴责中正的”(61)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第113页。。由此可见,中正作为一个职位,超然于考课体系之外。
虽然中正的选授须由司徒通过,中正定品违法,司徒也可以参劾,双方构成一种层级关系,但中正是一个职位,并不隶属于司徒府,双方之间没有统属关系。所以,当中正与司徒府在举人问题上产生冲突时,中正可以抗诉。因此,在实际举人的过程中,中正占有很大的优势。
刘毅著名的《九品有八损疏》就指出了中正所以能够“操人主之威福”的主要原因就是“公无考校之负”“无赏罚之防”(62)《晋书》卷四五,第1273-1277页。。固然司徒偶尔认真一下,像挚虞那样因为“定品违法”被参劾,结果也是“诏原之”,但如果仔细分析,挚虞的“定品违法”,实际上是指挚虞对所举之人定品时,或是品状不符,或是高下有误方面出现了问题,而不是这个人该不该被举,该不该被定品的问题(63)一种可能是挚虞与刘沈一样,为诏举事与司徒往复辩难。另一种可能是,司徒对所举之人正好熟悉,爱则欲其品高,憎则欲其品低,挚虞完全没有领会司徒的意图。。也就是说,举谁不举谁的权力,完全掌握在中正手中。即使真的追究中正对所举之人的定品问题,最差的结果也不过是免掉中正这个职位,但正如上文所说,这种概率其实很小。
袁粲想要下何岐之品,那是“高下任意”;庞腾贬李含品三等,那是“荣辱在手”。刘毅的表疏实际上直指中正制的弊端——人性、人情。有人就有恩怨,有人就有爱憎,没有制度的约束,没有考校的监督,担任中正职位者要想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施恩望报。《唐语林·贤媛》载:
陆相贽知举,放崔相群,群知举,而陆氏子简礼被黜。群妻李夫人谓群曰:“子弟成长,盍置庄园乎?”公曰:“今年已置三十所矣。”夫人曰:“陆氏门生知礼部,陆氏子无一得事者,是陆氏一庄荒矣。”群无以对。(64)王谠撰,周勋初校证:《唐语林校证》卷四,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10页。
这虽是唐代的事情,却很好地说明了举人者视被举者为私产,以求回报。这条既然放在《贤媛》篇,说明李夫人说崔群应当报陆贽举放之恩在唐宋时期是被认可的。刘毅所谓“无报于身,必见割夺;有私于己,必得其欲”的弊端,恰恰是人之常情。唐长孺先生说:
当时反对这种制度(九品中正制)的人都承认此一制度已为权门世族服务。我们知道当中正的人自己必须是二品,二品又有参预中正推举之权,而获得二品者如《霍原传》所云几乎全部是世族,这样世族自然把持了选举。(65)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第115-116页。
中正需由二品士人担任,而二品士人几乎全部都是世族,出任中正者即使不都是世族,世族也占有绝大多数。中正圈就是世族圈,而且这个圈子会随着“有私于己,必得其欲”的利益授受关系越来越封闭,这是一个世族与世族之间合作共赢的时代,中正就为这种合作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66)《晋书》卷四五《刘毅传》,第1274页;卷四八《段灼传》,第1347页。胡宝国先生指出,世族并不等于势族,见《魏西晋时代的九品中正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1期,第83-84页。我同意胡先生的意见,同时认为“世族”是最有资格也是最有可能成为“势族”的。,是势所必然。也正是在魏晋之际,士族开始形成,“九品中正制度保证了士族的世袭特权,而首先保证的是当代显贵家族的世袭特权”(67)唐长孺:《士族的形成和升降》,第61页。。这样,世族变成了势族,进而变成了士族。在这一演变的过程中,固然还有经济上相应的保障措施(68)唐长孺:《士人荫族特权和士族队伍的扩大》,第64-71页。,但是政治上最重要的保障就是中正制度。
“东晋以后门阀的形式已经形成,士庶以血缘区别的理论业已建立”(69)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第116页。,以后南朝关心的是士庶的血统区别,至于中正定品已不重要,只是例行公事。周一良先生指出:
与此(笔者按:指上文所说“中正这个职位在走向衰落”)相适应,我们看到,东晋,尤其宋齐以后,根据清议来惩处官吏的,不再是中正贬降其乡品,而是政府,特别是御史中丞出面,来处理触犯清议的案件。(70)周一良:《两晋南朝的清议》,《魏晋南北朝史论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39页。
中正的职能,一是举人,此时的作用仅仅是表示程序合法;二是根据清议升降乡品,此时也由政府官员出面处理。中正实际上已无存在的必要。
十六国时期的政权大多承认士族特权,像“刘曜及石勒称赵王以后直至灭亡大体上沿用魏晋九品官人及学校之法”,前、后燕,南燕,前秦也都有九品论人的记载(71)唐长孺:《晋代北境各族“变乱”的性质及五胡政权在中国的统治》,《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163、165、171-172、173页。。至于北魏中央的中正,严耕望先生非常明确地指出:
《刑法志》云:“尚书令任城王澄奏,案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载,又无禄恤。”是为无给职,亦不在正式官品之列。……孝文时,中正在选举用人方面尚有颇大权力,疑孝文尚承旧制。选事专归吏部,中正不得参与,盖宣武以后事欤?(72)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643、650页。
是作为职位的中正,北魏一同魏晋,即“孝文尚承旧制”,而魏晋南朝重门第的弊端,北魏也重蹈覆辙。值得注意的是,北魏宣武以后,“选事专归吏部”,这是隋废九品中正的先声。
二、北朝地方中正职官化的几个问题
据上引《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载北齐官制,可知到了北齐,无论是中央中正还是地方中正,都具备了“比视官”的身份,都在流内比视官十三等之列。中正有中央、地方之别,是从北魏开始的。北魏中央的中正例由京官兼领,无品秩,选授与魏晋同。地方中正无须兼领,不知道有没有品秩,例由地方长官辟用(73)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编第七章;张旭华:《九品中正制度研究》第五章第三节。。那么,北齐中正被纳入“比视官”的行列具有怎样的意义?
首先,既然是比视官,那就不是正员官,与《官品令》所载官员仍有区别(74)钟盛先生认为北齐在《河清令》中对流内比视官的种类、品阶等均有明确记载,这是对它们正式职官性质的确认,见《北朝州佐的“品阶化”进程——以北齐〈河清令〉为中心》,《江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第124-133页。,但此时的中正已经不是无官品的“职位”,它有向官位发展的可能。
其次,比视官表示“视某品”,即等同于相应的官品,这就具有给中正定等级的意义。严耕望先生研究北魏中央州大中正的本官时指出,“本官高下实无定准,高者至从一品,低者至七品。其伸缩性之大可以想见”(75)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646页。。中央的各级中正,本官官品较中正比视官品高者可以不论,较中正比视官品低者,就有可能依照比视官提高自己的等级地位。这对于地方上作为僚属的中正尤其重要,不仅明确了其地位,还可以据此领一份俸禄。
第三,阎步克先生在研究秦汉官僚品位结构中的“比秩”问题时,曾指出“比秩”诸官的性格之一就是表示他们由府主“自辟除”(76)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增补本)》,第443-451页。。我想这对于地方上的中正也同样适用。
将中正定为“比视官”,对于地方上中正的意义远大于中央的中正。中央的中正,自魏晋以来,例由中央官兼领。即使北齐将中正纳入“比视官”,中央的中正也并未独立,仍遵循魏晋以来中央官兼领的传统(77)张旭华:《九品中正制度研究》,第450-455页。。地方上的中正却是个新生事物,但两者并非全无联系。严耕望先生指出:“前者掌选本州本郡人才,提供中央之选用;后者选荐本州郡县之寮吏。”(78)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651页。可见两者在职能上并无不同。新生的中正只是魏晋以来中正的地方版而已,它的产生过程本就是职官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对于北朝地方中正的职官化过程,上揭诸位前辈均已有所研究,这里只拟对三个方面的问题略作阐释。
(一)东魏“光初中正”的意义
东魏武定七年(549)《义桥石像碑》碑阴第二列有“郡光初中正李惟孝”,碑侧有“□光初□正贾奴”(79)毛远明编著:《汉魏六朝碑刻校注》第八册,第一○二六号,北京:线装书局,2008年,第94-101页。碑阴上列文字磨损严重,《校注》据《金石萃编》录文;碑侧文字,因《萃编》失收,《校注》据《八琼室金石补正》录文。严耕望先生据《金石萃编》碑阴录文,指出郡中正“有光迎之目”,见《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641页。。今细审图版,碑阴第二列,似可辨别“初中”二字;碑侧也似可辨别“中正贾奴”四字。东魏的“光初中正”是什么意思?它与北朝的地方中正又有什么关联?
考《隋书·百官志中》载北齐官制:
上上州刺史……州属官,有别驾从事史,治中从事史,州都,光迎主簿,主簿。
上上郡太守,属官有丞,中正,光迎功曹,光迎主簿,功曹,主簿。
上上县令,属官有丞,中正,光迎功曹,光迎主簿,功曹,主簿。(80)《隋书》卷二七,第762页。《隋书(修订本)》同,第848页。原文“上上州刺史”处,“州都光迎主簿”未点断,疑误,州都就是地方的州中正,与光迎主簿为两个不同官职。
可见北齐地方政府中既有光迎主簿、光迎功曹,也有功曹、主簿。我们知道,自西晋以来,中央的州大中正本有临时委任州掾属的权力。《通典·职官十四·州郡上·州佐·中正》引刘毅上表:“刺史初临州,大中正选州里才业高者兼主簿从事,迎刺史。”(81)《通典》卷三二,第892页。唐长孺先生对此解释道:“这大概在新旧刺史交替之间由于州郡掾属,例由长官委任,而新长官尚未到任,旧长官业已卸职,旧掾属也随之离职,因此临时由中正委任。”(82)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第101页。胡宝国先生对两晋南朝的这种现象进行了举证与分析,认为“州中正所任命的只是州郡迎吏,而非一般州郡长官的属佐”,“诸州光迎主簿”有优先入仕权(83)胡宝国:《九品中正制杂考》,《文史》第36辑,第293页。。应该注意的是,州大中正执行的仍是举人的责任,“选州里才业高者”,让他“兼主簿”,“兼”字就说明这个主簿的临时性,史料上称之为“迎吏”,《职官志》则冠以“光迎”,明示他们与一般僚佐的不同。“诸州光迎主簿”是否为州的属佐,不明,但这种经过州大中正推选的人,起码获得了一种身份,梁陈时期甚至有优先入仕的权力,所以胡先生所举史料中有暗示、请托中正任命这种迎吏的事例。
因此,北齐地方政府中冠以“光迎”二字的功曹、主簿,显然是仿自魏晋南朝,由中央中正任命,在新旧长官交替之际从事迎新送故等事宜,这时已经固定为地方僚佐。北齐天保三年(552)《宋显伯等四十余人造像记》有“河内郡光初主簿、祭酒从事宋显”(84)毛远明编著:《汉魏六朝碑刻校注》第八册,第一○八六号,第274-278页。。严耕望先生注意到这方碑刻,认为“按南朝州佐功曹主簿有迎新送故之目,此当仍从《隋志》作‘光迎’,盖形近误释也”(85)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621页。。今细审图版,似为“初”字,不像“迎”字。上引《义桥石像碑》另有“武德郡光初功曹(阙)”(86)毛远明编著:《汉魏六朝碑刻校注》第八册,第一○二六号,第94-101页。。本碑磨损严重,该处图版无法识别,《校注》根据王昶《金石萃编》录文,也作“光初”。但碑刻中的确有作“光迎”的,隋开皇十四年(594)《赵君志》:“君身□□录事参军、郡参议、县光迎功曹,年六十七。武平五年七月二十日卒。”(87)王其祎、周晓薇编著:《隋代墓志铭汇考》第二册,第一三八号,北京:线装书局,2007年,第151-153页。图版“光迎”字样清晰。志主赵某卒于北齐武平五年(574),考虑到他最后一任官职就是“县光迎功曹”,那么担任的时间很大可能应在北齐时。通过这三方碑刻的比较,说明在东魏北齐时,这种由中央中正任命的“迎吏”,最初很有可能冠以“光初”,以后才改为“光迎”,并被《百官志》记录了下来。由此可见,东魏《义桥石像碑》出现的“光初中正”应该就像“光初主簿”“光初功曹”一样,是由中央中正任命的迎新送故队伍中的一员。
就目前所见的史料来看,北魏没有“光初中正”,北齐也没有“光初中正”,只有东魏出现了这一名称。这的确是体现地方中正职官化的一个重要表征,因为中正在性质上已经变得和主簿、功曹一样了。至少到了东魏时期,地方上的中正已经完全固定为地方政府中的僚属,中央的中正已经像任命“光初主簿”“光初功曹”等迎吏那样,开始任命“光初中正”了。可是为什么北齐保留了“光迎(初)主簿”“光迎(初)功曹”,却没有保留“光初中正”,的确是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88)如果是因为职能重复,那么光迎主簿、光迎功曹应该一并废除。北齐官制中既有光迎主簿、光迎功曹,也有主簿、功曹,说明冠以“光迎”的主簿、功曹并不会影响地方政府中主簿、功曹的正常工作。同理,“光初(迎)中正”也不会影响到地方政府中中正的正常工作。另外一种可能性是,今本《隋书·百官志中》载北齐官制脱漏了“光初(迎)中正”一项。。
(二)地方中正产生的可能性因素:军事
《南齐书》载建元元年十月辛巳诏:“……若四州士庶,本乡沦陷,簿籍不存,寻校无所,可听州郡保押,从实除奏。荒远阙中正者,特许据军簿奏除。或戍扞边役,末由旋反,听于同军各立五保,所隶有司,时为言列。”(89)《南齐书》卷二,第35页。萧道成即位以后,对四州士庶普降恩泽,授官定禄。其中对于“荒远阙中正”的,允许“据军簿奏除”。也就是说,本来是需要依据中正的品状,现在有司可以据军簿记录除授官职。军簿即军中文簿,相对于编户齐民的“簿籍”即户籍等,或指记录将士功勋的“勋簿”,以备行赏、叙阶、授官(90)《汉书》卷五四《李广传》“吏治军簿”条颜师古注,第2441页。东晋南北朝时,皆行“勋簿”“勋书”“勋券”之制,勋簿为统兵将领所制作的一种登记簿之类,军簿与军队选举有关,而军中中正,则是管选举的专官(参见朱雷:《跋敦煌所出〈唐景云二年张君义勋告〉》,《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25-243页;牟发松:《六镇起义前的北魏行台》,《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1辑,1991年,第119-127页)。。九品中正制度成立以后,不由中正品评举荐,只能算是特例,所以是“特许”。但实际上,晋宋时期有一种说法,就认为九品论人来自军中。
梁沈约曾经说过:“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91)《宋书》卷九四《恩倖传》序,第2301页。更早的西晋李重上疏陈九品也说:“九品始于丧乱,军中之政,诚非经国不刊之法也。”(92)《晋书》卷四六《李重传》,第1309页。虽然沈、李二人对于九品中正制之施行时间可能有所误会(93)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第95页。,但晋宋时的这种认识说明军中立九品以论人似乎是有渊源的。所谓“权立九品”,很有可能就是据军簿所载,立九品来区分等级。按照他们两人的说法,以后的九品中正制度就是仿自军中。为什么萧道成可以“特许据军簿奏除”?因为军簿上记录的功劳大小本就可以论人才优劣。那么军中由谁来“论人才优劣”?魏晋南朝似与中正无关,北朝则不同。《刘贤墓志》载:
君先至营土,因遂家焉。但营州边塞,地接六蕃。君枭雄果毅,忠勇兼施,冀阳白公,辟为中正。后为临泉戍主、东面都督。(94)毛远明校注:《汉魏六朝碑刻校注》第七册,第八七五号,第91-94页。
刘贤所担任的是营州治下冀阳郡的中正,是由冀阳郡守白公选任。据王金炉先生的研究,刘贤任此职的时间应在太平真君五年至八年(444-447)间(95)王金炉:《刘贤族属之管见》,《辽海文物学刊》1995年1期,第89-91页。。这说明北魏入主中原以后很早就设立了中正,这个中正由郡守辟任,只能是地方上的,与中央选任的中正完全不同,刘贤以后仅任戍主也可以佐证这一点。刘贤为什么会被辟为中正呢?这跟冀阳郡所在的营州有关。当时营州是边塞,军事行动比较频繁,郡守设立中正的原因大概是为了对战争中的有功之臣进行分等。《魏书·尔朱彦伯附仲远传》载:
仲远上言曰:“将统参佐,人数不足,事须在道更仆以充其员。窃见比来行台采募者皆得权立中正,在军定第,斟酌授官。今求兼置,权济军要。”诏从之。(96)《魏书》卷七五,第1666页。
这虽是魏末之事,但可见行台权立中正的原因就在于“在军定第,斟酌授官”。十六国北朝的行台本就有一个地方官化的过程(97)牟发松:《北朝行台地方官化考略》,《文史》第33辑,1990年,第75-95页。,只是行台更偏于军事上的色彩。
北魏在立国的过程中,自道武帝至太武帝时期,频繁地发生军事行动,军中的“斟酌授官”就显得尤为迫切。以魏晋品人的中正适应北魏“在军定第”的需要,这就是军中设置中正的原因。当军事行动结束之后,这种权置的中正是否并未消失,而是由军府之佐一变而为地方州郡之官了呢?这些问题仍有待探讨。
这两个因素共同体现了北朝地方中正在设立过程中的临时性(98)赖瑞和先生在讨论唐代使职与职事官关系时指出,临时性的使职可能才是官僚制度发展的源头,见《唐代高层文官》第一章《使职的起源和职事官的相互演变》,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特别是第22-31页。。中央的中正本来任命光初(迎)中正作为地方送故迎新中的一员,地方仿效设立中正。军事因素则可能是地方设立中正的更早渊源。魏晋南朝作为职位的中央中正在北朝开始有了地方版,孝文帝定姓族则给了它们转化为职官的强大动力。
(三)孝文帝定姓族后官品的重要性
在北朝,无论是中央的中正还是地方新出现的中正,将它们纳入“比视官”行列都显示出这中间有一个职官化的过程(99)本节的讨论,曾经楼劲研究员、牟发松教授的提点,谨致谢。。魏晋南朝,门阀个体及姓族虽与皇权、与官位有密切关系,但并无制度方面的规定,有的是习惯,有的是社会地位,包括文化等,而北魏孝文帝定姓族,明确与官位挂钩,这是唐朝氏族志特别是沦为“勋簿”的武周姓系录的先声。关于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的这一重大举措,唐长孺先生指出:
它具有明确、具体的官爵标准和明确的四级区分,而这在两晋南朝至多是习惯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以朝廷的威权采取法律的形式来制定门阀序列,北魏孝文帝定士族是第一次。(100)唐长孺:《论北魏孝文帝定姓族》,《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91页。
孝文帝以前,北魏延续魏晋以来九品中正制的传统以争取中原旧族的合作,但是始终存在一个问题,即如何处理鲜卑勋贵的社会地位。太武帝年间,名臣崔浩被杀,牵连颇广。浩之被杀,原因很多,但浩欲“齐整人伦,分明姓族”(101)《魏书》卷四七《卢玄传》,第1045页。大概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周一良先生就认为崔浩此举具有“提高汉人高门的地位,抑制鲜卑人的作用在内”(102)周一良:《北朝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第129页。。如果依照汉人“经明行修”的标准,恐怕鲜卑勋贵并不会获得多高的中正品第。孝文帝欲熔冶胡汉统治于一炉,泯灭民族的界限以求联合统治以巩固北魏政权,就必然要处理好这个问题。他依先世官爵判别鲜卑姓族高低,考虑先世官爵与入魏后官爵来差第汉人门阀,这样就将胡汉统治阶级重新编制于新的门阀序列之中(103)唐长孺:《论北魏孝文帝定姓族》,《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80-82页。参见凌文超:《鲜卑四大中正与分定姓族》,《文史》2008年第2辑,第105-113页。凌先生论及“宣武帝铨量鲜卑姓族过程中最大的发展就是制定了‘胡汉’高门所对应的官爵序列,从而将胡汉官僚贵族整合在北魏政权体制之下,实现了胡汉高门的合流”。这就说明宣武帝很好地继承和贯彻了孝文帝依官爵定姓族的政策,虽然这种政策导致了新的门阀序列的产生。。既然当代官爵成为判定士族的唯一标准,中央的中正也就失业了,因为再不需要他们来“清定门冑,品藻高卑”,那么由谁来担任中正就远没有那么重要。
制度的规定带来的变化是如此迅速,可以从以下两段史料的对比看出来。《魏书·穆崇附亮传》载:
于时,复置司州。高祖曰:“司州始立,未有僚吏,须立中正,以定选举。然中正之任,必须德望兼资者。世祖时,崔浩为冀州中正,长孙嵩为司州中正,可谓得人。公卿等宜自相推举,必令称允。”尚书陆叡举亮为司州大中正。(104)《魏书》卷二七,第668页。
同书《世宗纪》载宣武帝正始二年(505)四月:
乙丑,诏曰:“任贤明治,自昔通规,宣风赞务,实惟多士。而中正所铨,但存门第,吏部彝伦,仍不才举。”(105)《魏书》卷八,第198页。
据《元苌墓志》,复置司州在太和十二年(488)(106)参见明建:《北魏太和十二年前后平城司州的废而复置》,《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6辑,2010年,第55-61页。,在太和十九年定姓族前七年,当时选任司州中正仍然审慎,“必须德望兼资者”,这也正是元怿所说“高拟其人”(107)此司州中正虽然是为了审察司州僚吏而设,但必为中央所设之州大中正,非司州辖下中正,大概是因为司州新设且地位特殊的缘故,参见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史》,第651页附记。。然而,定姓族诏颁布以后,仅仅过了十年时间,宣武帝明诏直斥“中正所铨,但存门第”,以至于恼火地要求“审议往代贡士之方”,但是他忘了,这个门第是由他的父亲一手造成的。宣武帝时期的门第是孝文帝定姓族以后形成的新的门第,是依官爵形成的门第,这种门第并不是中正所能左右的,因为中正改变不了先世和当代的官爵。
《魏书·李彪传》载:
彪虽与宋弁结管鲍之交,弁为大中正,与高祖私议,犹以寒地处之,殊不欲微相优假。彪亦知之,不以为恨。……郭祚为吏部,彪为子志求官,祚仍以旧第处之。彪以位经常伯,又兼尚书,谓祚应以贵游拔之,深用忿怨,形于言色,时论以此讥祚。(108)《魏书》卷六二,第1398页。
据本传,李彪“家世寒微”,所以当孝文帝时,宋弁作为大中正,“犹以寒地处之”,李彪也并无怨言。但等到他为子求官时,郭祚“以旧第处之”,却引起了他极大的不满。据《郭祚传》,祚为吏部尚书是在孝文帝崩后,宣武帝年间(109)《魏书》卷六四,第1422-1423页。,这正是在孝文帝以当代官爵定姓族之后,所以李彪自以为“位经常伯,又兼尚书”,官爵颇高,所以按照新规,自应列于“贵游”,这就是他“忿怨”的原因所在。更可注意的是,“时论”也站在李彪一方,也就是说,当时人普遍认为他应该得列于“贵游”,可见孝文帝建立的新的门阀序列得到了承认。在新的秩序下,不用求中正,仅凭自身官爵就可以直接为儿子向吏部尚书求官。
既然孝文帝定姓族之后的官品如此重要,那么没有官品、作为职位的中正就有了向职官转化的动力,它的外在表征就是官品。因为在这之后,门阀的序列、享受的特权都与官密切相关,这也是北朝中正职官化的另一个因素。
三、结 论
从“职位”的角度来说,魏晋南北朝时期朝廷任命的中正似乎始终是一种职位,时人可以讨论是否设置与废除。凡是担任这种中正的人,都是现任中央官,这个中央官实际上就是中正的本官。由于这种中正没有任期,也没有考课,所以中正选举的结果必然朝着谋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虽然司徒府可以就中正违法问题提出劾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司徒府长官与中正所选举的人员间在数量上的严重不对称,使得这种管理流于形式。这是门阀社会得以形成的制度原因。即使到了北齐时期,这种中正已经有了比视官品,但是仍然由中央官兼领,也仍然是不独立的。
从“官位”的角度来说,北朝州郡辟除的中正虽然也是“比视官”,且地位很低,但它是独立为官,有比视官品,有俸禄,不再依附于其他官位。这种地方中正的产生可能与北朝的军事行为有关,且在东魏时已完全固定为地方僚属。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北朝中正走向职官化的另一个因素是北魏孝文帝定姓族之后,官品的重要性,即决定门阀序列高低的不再是中正品第,而是官爵高低。
无论如何,中正在从“职位”向“官位”的征程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上的中正,在北齐获得了比视官品,有向正式职官转化的可能,但这个步伐在隋代停止了。《通典·选举二·历代制中》“宣王辞不能改,请俟于他贤”条注曰:“南朝至于梁、陈,北朝至于周、隋,选举之法,虽互相损益,而九品及中正至开皇中方罢。”(110)杜佑:《通典》卷一四,第328页。这是指隋开皇中废除了魏晋南北朝中央选举人才的中正。至于地方上的中正,依据《隋书·百官志下》载开皇三年(583)四月诏,明确“州都、郡县正”为“乡官”以及开皇十五年“罢州县乡官”(111)《隋书》卷二八,第792、793页。,可知地方上的中正在开皇年间也被废除了,关于“罢州县乡官”在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的重要意义,滨口重国已经有了很好的研究(112)滨口重国:《所謂隋の鄉官廢止に就いて》,《秦漢隋唐史の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第770-786页。。
无论中央还是地方上的中正,隋朝从制度上都加以废除,中央的权威得到了极大加强。继承了隋制的唐朝,在这个问题上曾有反复。据《资治通鉴》,高祖武德七年(624)“春,正月,依周、齐旧制,每州置大中正一人,掌知州内人物,品量望第,以本州门望高者领之,无品秩”(113)《资治通鉴》卷一九○,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6088页。。这种“掌知州内人物”,又“无品秩”的州大中正,显然是九品中正制下,中央州大中正的复活。《大唐故朝散大夫潞州大中正李君之墓志铭并序》载志主李楚:“拜朝散大夫,寻迁潞州大中正。”(114)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九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7年,第430页。据墓志,李楚年六十七卒,葬于唐高宗显庆二年(657),卒于何时,不明。根据志文,可以知道他任潞州大中正应在唐初。不仅中央设置了州大中正,而且地方政府里也有中正。《唐故开府右尚令王君墓志铭并序》载志主王仁则:“武德初,应调为县中正,俄除右尚令,非其好也。”(115)周绍良、赵超编著:《唐代墓志汇编》贞观○九四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8页。图版见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一一册,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18页。这个县中正就是北朝地方政府里中正的延续。
唐初的中正可以视为魏晋南北朝中正制度的一点余波,当时选举上已经不再需要中正这个环节,地方僚佐也不需要中正选荐,所以《通典》称:“隋有州都……大唐无。”又言中正“隋初有,后罢而有州都。大唐并无此官。”(116)杜佑:《通典》卷三二,第892页;卷三三,第915页。杜佑就干脆忽视了唐初制度,宣判中正退出了大唐的舞台。
附记:本文曾提交2019年在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举办的“社会史视野下的魏晋制度变迁”工作坊。与会期间,楼劲研究员曾给予重要提示。会后,牟发松教授、王素研究员、已故赖瑞和教授都曾细心审阅全稿,提供了很多宝贵意见。对于前辈学者的无私帮助,笔者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