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维度与完善建议

2023-12-10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犯罪数字化数字

李 霞

(河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河南 郑州 450046)

引言

犯罪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深刻地推动了犯罪治理变革,传统的犯罪治理呈现出整体性的技术转向,犯罪的技术治理模式蔚然成型[1]。在此背景下,如何发挥数字赋能的作用,助推犯罪治理模式转型和犯罪治理效能提升,这是值得思考和关注的话题。事实上,在环境犯罪治理领域,也存在着相应的数字赋能空间。数字技术能为环境犯罪治理提供持续动力,有助于推动环境犯罪治理效能提升,其作用和价值不容忽视。

一、文献综述及问题的提出

目前,不管是在理论研究层面,还是在实践探索层面,均有与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相关的成果出现。

(一)理论研究现状

在理论研究层面,目前已有学者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与思考。

1.数字赋能犯罪治理的理论研究现状

随着数字技术发展以及在犯罪治理领域的融入,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相继涌现。在该领域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是单勇教授,他通过研究指出,智能时代的犯罪治理,实现了从事后回应到前端防范、从直接打击到分层管控、从运动式治理到日常性治理的模式转型[2]。信息技术拉动犯罪治理创新,也催生出全景式数据监控的技术治理模式。在信息社会,技术治理和综合治理呈现相互嵌入、深度融合的形态。运用集体智慧加强对数据的监控,实现从集中式控制向分布式治理转型,通过数据开放助力公众参与技术治理,加强数据权利保护,制衡数据监控扩张等,这些都是值得关注和思考的课题[3]。

此外,吕雪梅、徐志香指出,目前我国大数据驱动的犯罪治理模式构建在数据、平台、分析、机制和理论等层面,均存在不少困难,有必要从多维感知体系建设、犯罪数据组织、犯罪模式分析、犯罪预测分析、数据驱动犯罪治理体系构建等方面采取改进措施[4]。

2.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理论研究现状

随着数字技术蓬勃发展,它在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应用也受到理论界关注。李明分析指出,推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精准科学治污,这是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核心,也是助推排污主体自觉守法的关键。面对复杂棘手的环境难题,通过数字智能技术的应用和赋能,有助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精准决策与科学治污[5]。

对于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存在的问题以及破解之道,也有学者进行了相应的探讨。邬晓燕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数字化与生态化融合发展成为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选择,面临的难题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信息流通不畅、数字资本垄断等数字化难题。需要强化科技创新、数字化赋能,进行生态治理机制数字化创新,促进全球环境治理数字化协作,这是破解这些难题的可行路径[6]。杨煜通过研究指出,区块链能够对生态环境治理主体实施技术赋能,有助于提升政府环境监管效能。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为了更好地发挥区块链的作用,需要认识和规避数字鸿沟、环境双刃剑效应和监管政策挑战等潜在风险[7]。吴勇、黎梦兵则认为,新兴信息技术可以促使环境治理升级,实现“智慧”环境治理,但会引发数据内容失真、安全隐患、信息孤岛及算法偏见等问题。明确技术赋能环境治理风险的法律规制向度,将风险预防原则贯穿于全过程,并健全风险预防机制、数据共享机制、动态监管机制及法律责任机制,这是防范新兴信息技术赋能环境治理风险的可行方法[8]。

(二)实践探索层面

在实践探索层面,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已得到陆续推广,并取得初步的成效。

1.数字赋能犯罪治理的实践与探索

浙江是互联网大省,也是数字化改革的先行省份,因而在数字赋能犯罪治理方面进行了先行先试。例如,浙江省金华市通过数字赋能助力打击治理网络犯罪,在分层分类精准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全链条追诉办理证券犯罪案件、老年人康养领域数字化监督集资、打击治理“两卡”类案件数字监督[9]等方面,都通过数字赋能构筑防火墙,并取得良好效果。而浙江省诸暨市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通过数字赋能建立“共享式”治理体系,搭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治理平台,有效降低了罪错未成年人的复犯率[10]。

2.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实践与探索

湖北石首长江天鹅洲自然保护区在生态环境保护中,通过数据技术的应用提高了工作效率。贵州省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监管平台,浙江桐乡建立了数字化监管系统,为环境决策提供数字支撑。华为、联想、浪潮等高科技企业,也在积极探索数字化生态保护模式,为保护大熊猫、江豚、亚洲象等提供支持[11]。

而在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实践层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浙江省金华市。从2021年12月开始,浙江省金华市在环境执法中,运用无人机、走航车实时监测大气污染因子;使用“互联网+监管”,线上实时掌握排放企业动态;借助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分析,精密智控工业固废全生命周期事项等。通过数字赋能,显著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效率[12]。从2022年开始,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建立“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及时开展数据碰撞比对,发现企业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后,立即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3]。

除了浙江省金华市之外,其他一些地方也开始将数字技术运用到环境犯罪治理领域。自2021年开始,浙江省温州市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通过搭建智能监管平台,实现精准治污,显著提高了执法效率[14]。自2020年开始,江西省南昌市通过数字化赋能生态环境治理,建立智慧环保平台实时掌握动态数据,并做好预测分析工作,一旦出现污染源违规排放现象,及时按规程处置。两年多来,当地环保执法效率显著提高[15]。

(三)本文研究思路

随着数字技术蓬勃发展,将数字技术应用到环境治理领域的理论成果相继涌现。然而,这些成果主要聚焦于数字技术赋能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治理,而对于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研究则几乎没有。在实践探索层面,不管是在犯罪治理还是在环境犯罪治理领域,均有数字技术的初步运用,但主要集中在推广和使用数字化监管系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智能监管平台等。

可见,在数字技术迅猛发展及其在各领域快速融入的时代背景下,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已逐步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目前对于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尚缺乏系统的回应和清晰全面的认识。因此,本文在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之上,就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内在逻辑、维度、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完善建议进行探讨和研究。

二、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内在逻辑

近些年来,数字技术取得迅猛发展,同时也对传统治理模式产生巨大冲击。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传统治理模式不断被突破,数字技术与传统治理机制走向融合,并逐步产生治理效应,其应用也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而在环境犯罪治理领域,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是指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化设施为硬件基础,以数字化知识和信息为依据,以现代互联网信息平台为载体,推动数字技术与环境犯罪治理深度融合,以实现科学化和前瞻性决策,推动构筑复合型治理形态,提升环境犯罪治理效能的目标。

在这里,数字化设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硬件设施和基础。而由网络所承载的数据,由数据所提取的信息,由信息所生成的知识,正是环境犯罪治理决策的依据。此外,在整个数字赋能的过程中,还离不开互联网平台的应用。平台能够为决策和协调各方行动提供载体,促进数字技术与环境犯罪治理深度融合,进而推动构建多元共生、协同共进的环境犯罪治理体系,最终实现治理效能提升的目标。目前,不管是在技术层面,还是在政策支持层面,均为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提供了可能,并且通过数字赋能,有助于破解环境犯罪治理面临的问题。

(一)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拥有技术层面的支持

当前,人类社会正在步入以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信息时代,数据成为新信息时代的核心要素,也是国家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基础元素之一[16]。在此背景下,无论是在社会治理领域,还是在环境犯罪治理领域,均应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把握数字技术带来的契机,重视数字赋能的作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来实现并推动治理变革,提升治理效能。值得注意的是,数字赋能并不是简单的数字技术的运用,而是将数字技术、数据资源、大数据思维等嵌入治理实践,重塑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优化治理过程和治理内容,推动治理方式和治理策略变革[17],以实现提升治理效能的目的。

(二)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拥有政策层面的支持

除了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之外,国家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也为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提供了可能。近些年来,我国一直在大力推进“数字中国”建设,2021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并就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营造良好数字生态等作出了详细规划,同时还明确指出要“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18]。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19]。2022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也提出要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增强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完善多元共治新格局,并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技能[20]。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这些规划和文件的出台,都为数字赋能提供支持和指引。由此可见,从国家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来看,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也拥有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保障。

(三)数字赋能有助于破解环境犯罪治理存在的问题

在传统环境犯罪治理领域,主要依靠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自觉和行动,现场的勘查和检验等方式,这些方式虽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明显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只能依靠主观经验的推断和演绎;治理主体单一,警民协作欠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不畅;动态监测和事前预警预测不足,被动机械地解决问题等缺陷。而通过数字赋能,可以及时弥补这些不足,推动构建环境犯罪治理的“数字+模式”,有助于破解环境犯罪治理存在的问题。例如,通过数字赋能,在大数据和互联网平台支持下,能够确保信息来源的及时和精准,有利于精准研判,及时作出科学化和前瞻性的决策;同时还能够推动警民协作,调动多方力量协同参与环境犯罪治理,构筑复合型治理架构;并有利于及时开展风险预警预测,探究成因,以案促改,主动高效地解决问题,提高环境犯罪治理效能。

三、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维度

通过数字技术的应用,不仅有利于更好应对环境犯罪治理现存的问题,而且还能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便于调动多方力量参与其中,构筑“数字+模式”(如表1所示),并在环境犯罪治理过程中提供详细的数据和信息支持,促进环境犯罪治理效能提升,具体的维度如下。

表1 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维度

(一)治理决策维度:实现科学化和前瞻性的决策

作为环境犯罪治理的首要阶段,决策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后续工作开展和治理效能提升。因此,科学化和前瞻性的决策,在提高环境犯罪治理效能方面的作用不言而喻。就环境犯罪治理的决策依据维度而言,通过数字赋能和大数据应用,不仅拥有更多的数据获取渠道、更大的数据规模,而且还有助于提高实证研究的描述分析能力。在数字赋能的基础上,能够使环境犯罪治理更好地从实践中的真问题出发[21],有助于更加精准地开展分析和深入研判,及时预测预警,并作出科学化和前瞻性的决策(如表1所示)。

(二)治理框架维度:推动构筑复合型的治理架构

以前在环境犯罪治理中,治理主体相对单一,主要由公安机关开展前期调查取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而借助数字技术,能推动这种单一的治理形态向复合式、立体式的治理架构转变。例如,在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平台支持下,通过海量数据和信息的接入,能够增进警民互动,便于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有助于推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社会力量协同,突破时间和空间束缚,实现线上信息与线下信息共享,数据资源和人力资源无缝对接。进而推动从单一的、平面型治理形态向复合式的、立体式的治理形态转变,构筑复合型的治理架构。

(三)治理效能维度:提高环境犯罪治理效能

就治理效能来说,数字赋能可以改进传统环境犯罪治理模式下对环境风险预防不足的缺陷,实现科学化和前瞻性的决策,进而起到强化环境风险预防的功能[22]。同时还能改变传统治理模式下主体单一的缺陷,调动办案民警、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公众等多种力量协同参与,推动构筑复合型的治理架构。并且通过多方数字信息和资源的整合,有利于快速挖掘不同数据和信息之间的关联,深入探究其中的规律,预测事态的发展趋向,进而及时采取风险预测和预警方案,主动高效地解决问题。并且在数字赋能的基础上,还便于探究成因,以案促改,推动环境犯罪治理效能提升。

四、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虽然近年来在数字技术驱动下,环境犯罪治理呈现出新模式和新样态,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样态,数字技术在赋能环境犯罪治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短板与不足。

(一)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

数字赋能既需要准确把握时代发展大势,转变环境犯罪治理的思维,又需要健全的数字化基础设施作为依托和载体。随着“数字中国”建设的推进,我国数字化基础设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在浙江金华和温州、江西南昌等城市的环境执法、生态环境治理中,也开始加强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数字赋能的作用。但目前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2021年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 73.0%,其中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 57.6%[23]。许多大城市在环境犯罪治理中尚缺乏健全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广大乡镇和农村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则更加薄弱,部分乡镇和农村地区的光纤网络、4G网络、数字通信等覆盖面不够,网络信号较弱,制约数字化设备作用的发挥。

此外,由于网络和数字通信设施建设不足,数据采集设备和分析控制平台建设更为薄弱,难以及时采集环境犯罪方面的数据信息,对相关数据的储存和分析不足,数据的作用也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影响数字赋能助推环境犯罪治理效果提升。

(二)参与主体有待增加且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有待提升

在数字中国建设背景下,提高公民的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是十分必要的。2021年11月5日出台的《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指出,公民可通过建言献策、创新参与、民主协商、社会监督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数字赋能提升工程。然而,数字时代自然人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但由于在年龄、阶层、地域等方面存在的数字鸿沟,即便是数字赋能拥有一整套良好的制度设计,部分群体仍然难以实现其数字参与,最终影响数字公民的参与实践和数智治理的创新效果[24]69。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检察机关等,而包括公民个人和环境保护组织等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事实上,在环境犯罪治理中,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完善相应的参与机制意义重大[25]。此外,为了让社会力量在参与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如何采取措施提高参与主体的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让他们在数字技术背景下为环境犯罪治理作出更大贡献,这是值得关注的话题。

(三)信息共享和数据安全问题需要重视

数字化将带来环境犯罪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大数据时代需要开放法律数据,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并挖掘法律数据的潜在价值,将昔日无用的法律数据转变为有用的法律数据,并将以前很多不能量化的法律现象变得可以量化,也为顺利解决问题提供支撑[26]。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数据和信息呈爆炸式增长,数据和信息泛滥现象可能也会随之而来。同时,在海量的数据和信息之中,筛选并使用有价值的数据与信息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而不同部门之间也会存在着信息壁垒,甚至出现交流和沟通机制不畅现象,使得信息共享困难,最终也制约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此外,在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过程中,还可能会出现信息滥用、违规操作、数据信息泄露等数据安全问题,最终反过来又会降低数字赋能效果。因此,如何从技术和制度上规避这些风险,这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五、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完善建议

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这是推动环境犯罪治理实现“智治”的重要渠道。环境犯罪“智治”是现代信息技术与环境犯罪治理深度融合的结果,是数字时代背景下环境犯罪治理的一种新模式和新样态。然而,该模式的演进也有萌芽、成长和成熟阶段,面对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种种困难和阻力,要想让数字技术更好发挥作用,今后仍需采取以下完善措施。

(一)健全并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

数字赋能效果的提升,需要健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作为支撑。为此,要把握“数字中国”建设带来的契机,结合环境犯罪治理新形势和新需要,不断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夯实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基础。

例如,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为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提供技术支撑。要顺应数字时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犯罪治理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推动传统设施智能化和数字化升级改造,结合环境犯罪治理需要,重视5G基站、光纤光缆、芯片等建设和环境犯罪数字收集和管理系统开发,推动数字产业和环境犯罪治理的融合与提质增效。

又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提供经济支持。经济上的投入水平和数字治理水平有着密切联系,要想让数字技术在环境犯罪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增加资金投入是必要的。因此,要适当增加资金投入,积极推动数字技术在生产生活领域全覆盖,提升数字技术在环境犯罪治理领域的渗透率。可以适时出台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吸引技术先进、资质良好的企业参与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凝聚力量、整合资源,为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进而有序推进基础设施智能升级,加快5G网络和光纤网络建设步伐,增强信息化基础设施的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水平[20]。

在此基础上,还要结合环境犯罪治理需要,搭建大数据治理平台,收集并整合环境犯罪治理的相关数据,作好研究与分析工作,充分挖掘数据的价值,为环境犯罪治理的科学化和前瞻性决策、风险预警和预测、成因探究、以案促改等提供详细的数据支撑。在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分析方面,还可以探索建立典型工程,发挥示范效应,使数字赋能在环境犯罪治理领域得到更加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二)构筑多元主体协作机制,提高参与主体的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

针对当前环境犯罪治理中,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环境犯罪信息不对称等缺陷,为了更好释放数字赋能的潜力,有必要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环境犯罪治理机制,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数据权等,从源头上丰富数据来源。具体来说,为了让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取得更好效果,在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检察机关等现有参与主体作用的基础上,还需要在赋能的基础上赋权,调动公民个人和环境保护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构筑多元主体协作机制。

对企业和公众参与主体来说,需建立参与主体的行为准则,明确数字技术使用的合理限度和信息获取的合法性标准,为多元主体通过数字途径参与环境犯罪治理提供可行方案。同时还要畅通社会力量参与的沟通交流机制,推动信息共享,通过网络平台及时获取社会力量提供的有价值信息,并及时开展研究和分析,让社会力量在其中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要及时向社会各界宣传环境犯罪的表现和危害,增强整个社会同环境犯罪作斗争的意识,形成群防群治机制。进而推动构建社会公众参与、数字平台充分发挥作用、环境犯罪治理效能良好的“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27]。通过多元主体的参与,能够丰富环境犯罪数据的采集来源,减轻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监测压力、节省行政资源,并促进公众环境理念的形成,进而助力环境犯罪治理效能提升。

此外,还要顺应数字技术赋能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参与主体的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例如,要优化完善数字资源获取渠道,通过开发设立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和公众账号等多种方式,为数字资源提供多样化获取渠道。灵活采用视频、动画、虚拟现实、直播等多种方式,丰富数字教育培训资源内容[24]73。并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的作用,综合采用课堂授课、专题学习、现场交流学习等多种方式,加大培训力度。总之,通过丰富培训内容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多措并举,提高参与主体的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激发他们参与环境犯罪治理的内生动力。

(三)推动信息共享并采取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数字时代强调的是数据融合与共享,环境数据作为环境犯罪治理中的新型资源,在数字赋能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数据保护主义、数据割裂、信息孤岛等现象,限制了数字在环境犯罪治理中作用的发挥。因此,需要采取措施破解信息孤岛和信息鸿沟,整合各部门的数字资源,构建开放共享机制。

一方面,要加快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破除信息壁垒,推动数据开放流通与融合共享。在环境犯罪治理领域要增进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搭建数据共享平台,破除不同部门情报封闭、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实现环境数据实时、有效和高度开放,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环境数据治理格局。可以建立专门的数据库,设立统一的标准,对环境犯罪数据进行类型化处理,将与环境犯罪治理相关的基础数据、监测工具标准、监督管理记录、生态修复工艺、算法程度等数据进行类型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处理,构建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中心平台,便利环境部门等对数据的获取和使用。同时还要构建开放型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与社会公众的交流沟通渠道,让他们为环境犯罪治理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数据和信息。要加强数据收集、存储、分析、管理等工作,及时开展深入研判和分析,实现对数据和信息的精准运用[28],使其在决策、风险预测预警、以案促改、解决现实问题等各个阶段发挥最佳效应,促进环境犯罪治理效能提升。

另一方面,还要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环境数据共享的边界。要合理把握数据开放共享和保护的限度,在个人信息数据保护、跨境数据流动过程中,要对数据开放和共享的安全性进行评估,防止出现数据和信息泄露的危害。具体来说,对于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过程中潜在的风险,需要通过加强监督管理等方式来予以消除。为此,有必要建立健全规范技术风险的制度体系,综合采取技术、法律、制度等措施,加强监督与管理,关注数据保密、数据安全等问题,构建数字赋能反馈平台,从制度和技术角度增强风险防范能力[29],让数字赋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例如,建立数据信息安全风险预防机制,明确各类数据的开放标准,在开放共享数据的同时确保敏感数据的隐私和安全。又如,完善并落实收集、管理和应用各类数据的流程,建立规范的数据治理保障机制,明确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非法获取、使用、泄露数据行为的监管,对于违反相关规范者给予适当处罚。并培养专业化的数据研究与分析人员以及监督管理人员,提升他们的信息素养、信息分析能力和监督管理能力,及时发现并防范潜在风险,让数字赋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此外,还要建立并落实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法律责任机制。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对现有环境法律关系带来冲击,由于数字和技术的作用,可能导致其中的风险更加隐蔽,破坏性更大,监督管理难度也更大。针对新型环境违法行为,在数字赋能过程中,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责任机制是必要的。具体来说,对于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中的故意违法行为,要考虑其主观恶性,例如,干扰在线监测数据、违法控制环境应用算法程序等,并以此非法获利。过失行为则是指,由于特定行为主体没有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或者操作程序上存在失误,或者疏忽大意,错误采集和统计环境数据等,一般不具备主观恶意性。对于监管主体而言,针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行政、民事、刑事相结合的法律责任体系,例如,根据监管者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者不作为,在监管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监督者未尽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数据泄露、数据失真、虚假评估等行为[30],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体系。对于参与主体而言,根据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确立法律责任。例如,普通公众对环境数据风险事件的过激反应,企业伪造虚假排放数据,第三方主体泄露环境数据,虚假评估环境数据,等等,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责任机制。

结束语

可以预见的是,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数字技术将会凭借自身独特的优势加速对环境犯罪治理各领域的融合与渗透,助推环境犯罪治理模式转型和治理效能提升。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数字技术与环境犯罪治理的融合程度的不断加深,与之相伴的风险也会增加。因此,我们需要持续关注实践,探索构建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试验区”或“实验田”,不断总结其中的新成果,运用实证方法验证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影响因素和现实障碍,持续分析数字赋能的有效性。此外,我们还要警惕对数字技术的盲目依赖和过度迷信,应该正确认识数字技术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限度,并合理对待数字技术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持续优化并改进其中的不足,努力推动构建数字技术使用的具体制度和规范标准,为环境犯罪治理持续提供正能量,也让数字赋能更好地彰显其魅力与价值。

猜你喜欢

犯罪数字化数字
家纺业亟待数字化赋能
高中数学“一对一”数字化学习实践探索
Televisions
高中数学“一对一”数字化学习实践探索
答数字
数字化制胜
数字看G20
什么是犯罪?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
成双成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