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警务创新属性、扩散过程与发展进路研究
——基于创新扩散理论视角
2023-12-10吴晓林
刘 静,吴晓林
(1.福建警察学院 治安系,福建 福州 350007;2.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福建 泉州 362000)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深入普及和新一代数字技术的拓展运用,互联网社会向平台化发展,数字平台正在影响和改变着社会的基础构架,特别是以“三微一端”为代表的移动数字平台,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关键领域和主要工具,“平台驱动”的数字政府建设成为国家回应新时代变化、社会所需和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战略[1]。正因如此,数字平台赋能国家和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逐渐成为学界和实务部门共同关注的热点议题。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能部门,在探索数字平台与公安工作相结合方面始终走在前列。微警务即是公安机关创新应用移动数字平台的公安工作新形态,指的是公安机关基于治理理念和技术赋能理念,以群众需求为驱动,借助“三微一端”移动数字平台,将数字技术与传统警务融合,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再造警务流程,促进公安工作微端化、移动化和智慧化,从而达到提高社会治安治理水平、惠及社会民生以及提升公安工作效能的目标。2009年至今,微警务平台从“两微一端”到“三微一端”再到多平台融合[2],微警务通过进一步吸纳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并基于数字技术的智能识别、自动关联、一键操作、精准推送等优势,拓展了治安治理场景和警务服务场域[3]10—11,“有警必微”已成为公安工作的常态。
微警务的发展进入融媒体阶段,调研中发现,融媒体阶段公安机关在推动微警务再创新、再扩散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微警务投入成本增加、运营操作复杂化以及可试性降低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微警务“平台治理”的效能,本研究引入创新扩散理论,聚焦公安机关微警务应用实践,以创新“五大属性”和创新扩散模型为分析框架,对微警务创新“何以发生”(创新属性)、微警务创新“如何发生”(扩散过程)以及“扩散走向何方”(发展进路)等进行深入分析,以期进一步推动微警务赋能新时代公安工作数字化转型。
二、创新扩散理论:一个审视微警务创新的分析框架
(一)理论指引:创新扩散理论缘起和内涵解读
在不乏创新的时代,创新本身不是问题,创新的扩散及其实施才是问题的关键[4]。创新扩散理论(Innovation Diffusion Theory)正是致力于深描创新扩散及其实施过程的传播学经典理论,埃弗雷特·罗杰斯(Everett M.Rogers)是创新扩散理论研究的代表性人物。罗杰斯通过多个有关创新扩散的案例,探寻出创新扩散的基本内涵和关键属性,并在《创新的扩散》一书中对创新扩散的概念、要素、过程进行了界定与研究,为现代创新扩散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框架[5]。
创新扩散理论的内涵需要从“创新”和“扩散”两个关键词进行解读。罗杰斯认为,“创新”指的是被体系成员认为是“新的”的某种观点、方法或事物;“扩散”指的是一种特殊的传播过程,其所包含的信息与“新的”事物有关,强调创新在“特定”时间段、渠道、社群中的传播。综合来讲,创新扩散是指新观念、新知识、新发明和新技术在一定时间内,通过特定的渠道在社会体系中扩散和转移,最终实现体系内所有成员接受并使用该项创新的过程[6]7—13,创新扩散强调创新性、特定性和过程性。
(二)分析框架:创新属性和扩散过程的理论考察
微警务作为移动数字平台与传统警务融合的创新模式,从公安微博应用到“三微一端”多媒体平台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在数字技术赋能与警务机制改革等方面实现了创新,恰是一个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应用的过程,符合创新扩散理论中对于创新的界定。因此,创新扩散理论为我们考察微警务从产生到广泛应用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理论框架与解释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基于创新扩散理论的微警务研究分析框架
1.创新“五大属性”为分析微警务创新特征提供理论支撑
创新扩散理论提出的创新“五大属性”指的是相对优势、相容性、复杂性、可试性和可观察性。其中,相对优势是指一项创新从多个维度评判都更具有优势,相对优势越大扩散越快;相容性是创新与采用者以往的价值观等因素相符;复杂性是一项创新理解和使用的难易程度;可试性是人们可以在有限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实验;可观察性是人们越容易看到结果,也就越有可能采用创新[7]。创新扩散理论提出的“创新属性”有助于我们全面、系统、整体地认识微警务这一新兴事物的扩散特质。
2.创新扩散“S”型曲线为分析微警务扩散过程提供解释模型
创新扩散模型则是在创新扩散理论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创新采用者进行归类,并对一项创新的扩散速度进行研究的模型。根据创新扩散理论,一种创新性的“观念、实践或事物”的扩散都遵循“S”型曲线[8],即按照时间维度观察,创新在整个扩散过程中呈现出“S”型曲线的趋势。“S”型曲线表明,在扩散的早期,创新的采用者少,因此“S”型曲线上升较慢;而在人数累积到一定程度时,采用者人数增加趋势陡然上升,等到系统内半数以上成员都采纳时达到最大值,增速再次放缓,以相对缓慢的增长速度上升;然后晚期大众和最终的滞后者等剩下的成员开始加入行列中[6]290—291[9]。借助创新扩散“S”型曲线,可以对微警务不同发展阶段的创新扩散开展分析研究,有助于我们清晰认知微警务不同发展阶段的创新扩散脉络;并基于此对微警务下一阶段的创新扩散提出发展建议,推动微警务新一轮的创新扩散,使其发挥更大的赋能和赋权效应。
三、创新何以发生:创新扩散视角下微警务创新属性分析
罗杰斯通过多个案例的考察证实了创新“五大属性”影响着体系中的个体或群体对创新和再创新的采用速度,他认为只有具备了“五大属性”,创新和再创新才能在系统中进行快速扩散。因此,我们基于“五大属性”深入分析微警务创新属性。
(一)相对优势:从“成本—效益”理念审视微警务价值优势
依据创新扩散理论,相对优势是预测创新采用率的最好方法之一,通常可以从经济利益、社会地位以及回报的及时性等来衡量一项创新的相对优势。换言之,可从“成本—效益”理念出发考察个人或组织接受某项创新所需成本以及从中可以获得的收益。本研究从微警务应用的成本和效益两个层面审视微警务创新的价值优势。
1.微警务创新应用可降低公安工作组织、沟通及信息流动成本
一方面,微警务应用降低了公安工作组织成本和沟通成本。通过微警务平台,公安各部门、各层级可以建立更为扁平化、多线性的网络沟通机制,这一机制相较于传统警务模式更为高效和低成本。例如,公安微信群的组建和沟通成本相对较低,一旦入群,所有群成员可直接进行互动交流。笔者在访谈派出所社区民警时,有不少社区民警谈及公安微信群的治理优势时说道:“(辖区内)老人、儿童、精神障碍患者走失的情况常有发生,通过微信群发动群众的力量,无疑是扩大线索面中最快速、最便捷的一种,在微信群发送的寻人启事能够在短时间内传播,(群众)动动手指就可以发挥警力有限、民力无穷效应。”
另一方面,微警务应用降低了治安治理的信息流动成本。线下科层结构使得公安机关各部门、各层级之间存在明显的条块分割,造成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有着较大损耗,显著增加了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流动成本[10]45。而微警务在被用于各警种或多种治安治理场景时,通过数据共享和业务流程再造,提供了一种解决各种核心问题的空前弹性[11]。以笔者调研的F市公安局基于企业微信群开展的“百万警进千万群”为例,各派出所民警依托派出所“平安号”这一核心微信群创建内部群和外部群,通过“加群”“建群”“迁群”等“圈群”工作构建了一个庞大的线上社会治理共同体。通过创建不同类型的微信群,针对矛盾纠纷、电信网络诈骗、老幼走失、护校安园以及巡逻防控等治理需求,将政府部门、社区(乡镇村)干部、社会组织、群众等多元主体便捷的组织、聚合在适宜的“微场域”空间开展合作交流。简言之,微警务在不改变现有科层制、“条块结构”的基础上内嵌于现有组织体系中,形成虚拟的扁平化组织结构,该结构让上下级、各警种、警民信息沟通突破时空界限,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信息上传下达的效率。
2.微警务创新应用可从多方面有效提升公安工作效能
自2009年起,微警务被广泛应用于公安工作中,微警务平台通过吸纳新技术充分发挥时空优势、资源优势和时效优势,凸显“平台+技术”双重赋能效应。相较于传统模式,微警务基于“三微一端”多媒体平台,具有新媒体平台自带的传播快、覆盖广、互动强等特征,这些特性推动公安工作走向实时性、交互性、扁平化、可视化以及跨界融合[12],进而推动各警种、警民之间的交流、互动从单一传递向多元交互转变。各警种之间的多元交互拓宽了警种合作的治理场域,有效提升了新时代公安工作的协同治理能力和整体回应能力。而警民之间的多元交互拓展了警民协作的治理空间,有效提升公众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同时,在高效的交流、互动中构建警民之间新型的信任关系,为警民之间展开深入的协同共治奠定了基础[3]12—13。由此可见,微警务借助“三微一端”多媒体平台和新一代数字技术带来的资源调度能力与信息交换能力,可以从多个方面有效提升公安工作效能。
(二)相容性:微警务符合新时代公安工作和群众的需求
依循罗杰斯的观点,一项创新的相容程度和该创新与现有的价值观、过往经验以及需求等息息相关。微警务创新的相容性体现在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符合新时代公安工作的发展需求和群众需求。
1.微警务符合新时代公安工作的发展需求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以来,“科技支撑”即作为重要的治理要素被纳入国家、社会治理改革和创新视阈中。正如专家所指出的,技术变化是政府治理变革的最深刻动因,其认为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技术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技术革新必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并引起生产关系及经济基础的变化,进而推动上层建筑变革,我国目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是在数字技术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展开的[13]。
早在2019年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公安工作发展,积极推进公安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把大数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因此,在国家政策指引以及国家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公安机关主动积极顺应数字化发展大势的客观需要,聚焦技术赋能公安工作现代化,不断推动公安工作改革和创新,微警务创新模式即是技术赋能公安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随着新一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公安机关基于先期的探索经验不断推动微警务迭代升级,符合时代价值和时代所需。综合而言,微警务将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数字技术与传统警务深度融合,有效发挥了技术赋能和赋权的优势,是深化新时代公安改革的重要一步,与新时代公安工作高度相容。
2.微警务符合群众对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新期待
随着新一代数字技术和移动数字平台的迅猛发展及广泛应用,为应对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各个国家纷纷推行政府数字化转型,致力于改变政务服务范式,从而使政府管理与社会治理进入“数字常态”阶段[14]。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7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6.4%,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 10.76亿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99.8%。我国网民和手机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加,使得群众对新时代公安工作和便捷的线上公安服务等有了更大的期待和更高的需求,广大群众希望足不出户即可通过微端轻松、便捷、高效地参与警务治理、享受公安服务等。微警务正是回应群众对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新期待和新需求而产生的社会治安治理和公安政务服务的新范式。
(三)复杂性:微警务平台具有易用性特质
根据创新扩散理论,复杂性是影响一项新技术或新模式普及应用的关键要素,指的是理解和使用某项创新的相对难度。众所周知,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已成为警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新媒体平台的普及性也充分表明了微警务平台具有易用性特质。微警务平台易用性特质体现于两个方面。
其一,易用性促使微警务释放警务工作数字红利。微警务释放数字红利体现在通过微警务平台可以为城乡警民提供集文字、语音、图片、视频等多种交流沟通方式,并可以进行定位、语音通话和视频通话[10]42—43。微警务提供的多元化沟通与交流方式不仅适合有着数字原居民称谓的中青年群体,更重要的是其具备适老化特性,使得众多老年人也能轻松自如地使用。调研中发现,在“两队一室”警务机制改革中,微警务平台将综合指挥室与社区警务队联动起来可以更好地服务老年群体,如F市C区S派出所辖区老旧小区的老年群体通过发语音@派出所平安号、社区民警以及将相关视音频证据上传到微信群中,警民合作较好地解决了“噪音扰民”的问题。
其二,易用性促进微警务推动公安工作智慧化。公安机关借助微博、微信(包括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和微信小程序等)、抖音、APP等微警务平台,可以将服务的入口从线下移到线上,通过在线申请、网上受理、远程寄递等多种方式,有效打通网上服务的“最后一公里”[15],群众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微警务平台提供的公安行政审批、在线咨询、案件线索提供、社会综合治理等“一站式”全时空全要素服务,有效解决了传统警务中群众办事难、办事慢的痛点。如F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基于微信公众号打造的全省“F治安便民”微警务服务平台,推行“无接触服务”,让群众通过微警务平台即可办理户政业务、房屋管理以及提供违法线索等。此外,借助云存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微警务平台得以构建云端数据库,针对不同人群的需求、不同的场景实现个性化、精细化、全链条服务,推动公安工作数字化转型,使公安工作更加智慧化。
(四)可试性:全国的应用数据表明微警务具有可试性
罗杰斯认为,一项创新的可试性与采用率成正比,可试性高意味着扩散速度快。微警务发端于公安微博的应用,公安政务新媒体不断融合推动着微警务的应用迭代,随后公安微信、公安抖音、自建移动APP等成为微警务的主要呈现形式。
据统计,从2009年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金山派出所的民警以个人名义开通“派出所值班那点事”的公安微博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也纷纷开通公安微博、公安微信和公安抖音等,截至2020年4月,各级公安机关开设的公安政务新媒体平台和民警个人新媒体平台超过5万个,覆盖微博、微信、抖音等各类平台,粉丝总量过亿,是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政务新媒体集群[16]。通过网络调查,笔者发现我国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开通了公安微博和公安微信。微警务发展历程和公安机关的采用情况,均充分表明微警务具有较好的可试性。
(五)可观察性:指标化业绩可以有效展现微警务成果
创新扩散理论指出,一项创新的可观察性越高,即该项创新若能被潜在创新采用者观察,在观察的过程中创新的不确定性将会减少,采用者也就越易于接受这项创新。微警务的可观察性与自上而下的推广和绩效评估排行等有密切的关联。
一是自上而下的推广形成了多种可观察的特色模式。自公安微博应用开始,公安部即针对公安微博的实践现状专门召开专题研讨会,指出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构建公安微博群,这一时期形成了许多独具鲜明特色的微警务模式,如广东、北京、厦门模式;产生了一大批具有影响力的微博账号,如“中国警方在线”“平安北京”“江宁公安在线”等[17];随后,又形成了公安部“双微+APP”模式、广东公安“智慧移动警务”模式、江苏公安“微警务集群”模式、福建公安“网群微警务”模式、北京公安“双微联动”模式,以及基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越警管家”模式、“厦门百姓”之“互联网+群防群治”模式和基于“微信群”的“福州e网格”模式[18]等。
耳朵和眼睛不会思考,只能接触到外物肤浅的表象,因此不能光用眼睛看、耳朵听,那样容易被事物的表象所迷惑。而心是会思考的,有智慧的,对于看到、听到的事物,要用心多想一想,这样才能透过表象,深入地理解事物的本质,从而认清真相。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魔术表演了。魔术师能从一顶空帽子里变出好几只鸽子,能把一个大活人从箱子里变没……并不是因为他们拥有超能力,而是道具暗藏机关。
二是通过绩效评估活动评选出优秀的微警务成果。公安部推动的全国公安新媒体绩效评估排行榜、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发布的政务微博影响力报告等一系列政务型媒体建设“锦标赛”活动,通过排名使得优秀的微警务发展成果有目共睹。如公安部新闻中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认证的官方公安微博“中国警方在线”,已连续8年荣获全国政务机构微博影响力第一名,其粉丝量高达3200多万。“中国警方在线”打造的系列与“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等相关的直播活动,累计播放量过亿,引发了全网关注。特色模式的推广和指标化业绩评估排行带动了其他地区微警务发展,体现了微警务具有较高的可观察性。
四、创新如何发生:创新扩散视角下微警务创新扩散过程分析
微警务作为新时代公安改革的创新模式,我们通过“相对优势、兼容性、复杂性、可试性、可观察性”5个方面考察了微警务创新何以发生,即在以上5个方面微警务具有其独特的创新属性。因而,考察了微警务创新何以发生后,我们将通过创新扩散理论和创新扩散“S”型曲线进一步了解微警务创新如何发生,即对微警务不同发展阶段的创新扩散过程进行分析研究,清晰认知微警务创新扩散脉络。
(一)微警务发展第一阶段:公安微博时期的创新扩散
2009年10月,厦门一位基层派出所的民警率先开通了公安微博,通过这个平台与网民进行互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到了2010年,微博开始受到各地公安机关的广泛关注和重视。据统计,仅2010年,各地公安机关即开通了近500个官方公安微博,公安微博成为公安机关与群众之间重要的交流平台。这一情况引起了公安部的关注,2010年的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中提出“公安机关要善于借助网络微博等新型媒介搭建警民互动平台”。这一要求的提出,使得厦门模式、北京模式和广东模式等具有代表性的公安微博工作模式受到各地纷纷效仿,微警务的扩散在短时间内迎来第一波爆发。
分析而言,这一阶段的微警务扩散是各地各级公安机关自主学习引发的横向扩散与公安部推动的模仿学习引发的纵向扩散的结合。在这一阶段,微警务的主要载体是公安微博,公安机关通过公安微博提供的是单向的、复杂性低的宣传和服务。从创新“五大属性”来看,以微博平台应用为主的微警务创新属性明显,十分有利于扩散。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安微博开拓了网上公安工作的先河,相较于线下传统警务模式更加便捷、优势明显;二是2010年前后互联网生态尚不成熟,线上公安工作内容相对单一,点赞、评论与转发数能很好地展示微警务的工作成果;加之公安部助推,公安微博在较短时间内即完成了在全国范围内的传播扩散。
(二)微警务发展第二阶段:“双微联动”时期的创新扩散
2011年,微信平台开始进入大众视野,微信是由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即时通讯APP,一经推出即成为我国国民级的手机应用APP[19]。公安微信公众号的开通标志着微警务发展进入“双微联动”时期。本研究重点以公安机关开通微信公众号为例,考察这一阶段微警务的扩散过程。笔者采用网络调查法,以“中国行政区划名”和“公安”等关键字在微信搜索栏中进行查询,并对当地公安机关官方最早认证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数据统计。数据统计以时间为横轴,以年份为单位;以每年各地区最早认证的公安微信公众号的累计数量为纵轴,绘制出公安微信公众号的创新扩散图,如图2所示。
图2 公安微信公众号创新扩散曲线图
图2显示,公安微信公众号创新扩散曲线为两个相连的“S”型,这表明公安微信公众号的扩散具有两个快速增长期。分析来看,两个快速增长期与以交警为首的公安微信公众号以及“网警巡查执法”公安微信公众号的开通有很大的关联。具体来讲,第一波快速增长期为2014年5月前后。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创新改革成为各行各业的主旋律。微信作为移动互联网产业的成功典型,在我国国内的影响力显著提升,多地公安机关敏锐地捕捉到了这股风向,通过开通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将微信纳入了微警务平台,推动微警务工作创新扩散。2014年涌现出了一大批以交警为首的公安微信公众号,其中,湖北省武汉市交警支队所建立的微信公众号“武汉交警”仅上线第一天就获得了6万订阅,用户点击数破数十万[20],其取得的工作成果吸引了许多地区交警部门效仿,这推动了“双微时期”微警务的第一波快速增长。第二波快速增长期为2015年6月前后。2015年2月,党中央印发并实施《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与改革方案,提出要搭建综合性网络服务平台和新媒体移动终端,并在同年6月开始实施网警公开巡查执法机制。2015年6月1日起,首批50个省市公安机关统一标识为“网警巡查执法”的微博、微信和百度贴吧账号集中上线,随后更多的地方公安机关纷纷跟进开通公安微信公众号,公安微信公众号出现第二波快速扩散。
我们发现,在“双微联动”时期,公安微信公众号第一次的扩散主要是不同地区公安机关相互学习的横向扩散结果;而第二波的扩散则更多的是公安部政令推动下的纵向扩散。这一阶段,微警务的应用范围开始拓展,工作模式开始由信息的单向流动转向了公安机关与群众的双向交互。同时,微警务平台开始涉及公共治理与信息技术等专业性领域的知识,微警务的技术门槛开始提升,微警务的创新属性中复杂性上升而可试性开始下降,微警务扩散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有所增加。然而,此时微警务的创新属性依然足够明显,这一阶段公安微信公众号依然以一个较快的速度完成了扩散,微警务的发展进入下一阶段。
(三)微警务发展第三阶段:融媒体时期的创新扩散
自2017年以来,公安部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动技术赋能,坚持创新开发,强化信息互联互通,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在此背景下,各地公安机关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微警务工作模式。微警务的内涵不断丰富,越来越多的社交媒体平台出现并被吸纳进微警务体系中。这些平台的加入进一步扩大了微警务的影响力,例如微视、抖音等平台的加入,更是拉近了公安机关与群众的距离。这一阶段,微警务通过线上线下秩序建构、社会动员、资源整合、凝心聚力、增信释疑等优势,重塑社区微治理结构,改变警民微互动方式,拓展警民微治理场景,拓宽警民合作时空等,微警务的内涵在传播的过程中实现了再创新。
各地公安机关开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微警务模式,一些地区公安机关与第三方高科技公司合作,将多种新一代数字技术内嵌于微警务平台,形成了集成式、一站式的社会治安微治理模式和公安政务微服务范式。集成式、一站式的微警务模式在提升治理和服务的效率与质量的同时,也使微警务投入成本增加、运营操作复杂化以及可试性降低。同时,因微警务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增,较之公安微博和公安微信公众号,不同地区之间的相互学习变得相对复杂,微警务扩散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进一步上升,使得微警务横向扩散明显受阻,需要更多地依赖于上级公安部门自上而下所引导的纵向扩散。如内嵌于警务通的F省开发的“i闽警”APP涉及公安业务的方方面面,为推动“i闽警”APP有效应用F省公安厅需要强有力的自上而下推动纵向扩散。除了需要持续不断的经费投入保障迭代更新、制定符合数字技术赋能公安工作现代化的机制,同时还需考虑到F省各地市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预设微警务平台的可延展性等。
五、扩散走向何方:创新扩散视角下微警务发展进路探析
目前来看,微警务处于融媒体发展阶段。由于微警务前两个发展阶段体现出的创新优势,使得微警务应用的范围需要大范围扩增,需要不断推进集成式、一站式的微警务模式的创新应用。从现有实践来看,集成式、一站式的微警务模式需要微警务平台的迭代升级、成熟的数字治理体系、强大的数字治理能力以及完善的数字治理机制等,这无疑对微警务的再创新、再扩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研究认为应基于创新扩散理论,从创新“五大属性”“创新—决策”以及社会体系三个维度出发探寻微警务发展进路。
(一)基于创新“五大属性”维度推动微警务再创新扩散
因基于社交媒体平台和新一代数字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微警务具有再创新的优势。如何更好地将微警务与公安业务、公安服务融合,进一步拓展微警务应用场景,让公安实务部门和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减少创新带来的安全、舆论、投入等不确定性,是现阶段推动微警务再创新、再扩散的重要议题。我们认为,仍需从相对优势、相容性、复杂性、可试性、可观察性等创新“五大属性”出发推动微警务治理体系的构建,进一步提升微警务再创新的扩散速度。
具体而言,应进一步从微警务平台的便捷化、高效化与智能化等方面提升其相对优势;顺应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潮流,推动微警务平台创新迭代,始终要与新时代公安工作和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高度相容;提升微警务平台应用主体的数字素养,并同步化约微警务平台应用、操作、回应等方面的复杂性;推动构建规范成熟的微警务治理体系,即便纳入新的数字平台和数字技术,也应注重减少微警务应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增加微警务被尝试使用、被模仿的程度;打造微警务品牌(如“示范型”微信群),指标化业绩有效展现微警务成果,选树试点与标杆提升微警务创新成果的可观察性,在观察的过程中微警务创新带来的不确定性将减少,从而有助于带动其他地区不断探寻微警务创新迭代的高质量应用。调研中发现,F省F市公安局围绕创新属性推动微警务再创新的做法可资借鉴。为了消解更新迭代后的微警务平台应用的复杂性,提升其便捷化、高效化与智能化,F市局将“e体+”智慧赋能APP融入“i闽警”APP,通过“赋能包”“标准件”等形式简化微警务操作流程。
(二)基于“创新—决策”维度推动微警务再创新扩散
罗杰斯认为,创新所蕴含的新信息对于采用者而言总是伴随着不确定性。创新的扩散需要经历认识、说服、决策、执行和确认五个阶段,体现的是采用者不断收集信息并减少创新不确定性的过程。从对微警务创新属性和各阶段扩散过程的分析可知,微警务创新扩散较容易完成认识与说服阶段,其具有的相对优势和相容性很容易得到采用者的青睐,但容易在决策阶段遇到阻碍。在决策阶段,创新采用者要初步作出接受或拒绝的选择,创新的可试性在此时起到很大的作用。正如前文所述,对于进入融媒体发展阶段的微警务而言,其所提供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均呈现出愈加繁杂多样的趋势;而不断提高的技术门槛与投入成本也使得微警务本身的可试性不断降低。因此,在决策阶段,微警务再创新的提议很容易被多级决策组织所否决,微警务的扩散出现放缓甚至停止。
有两种方式可应对以上现实困境:一是采用自上而下的扩散方式。即由上级公安机关下达政令,通过改变“创新—决策”过程的顺序,优先进行决策而后进行说服,使下级公安机关接受再创新。但这种方式可能会导致下级设法绕过命令,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21];二是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扩散方式。一旦出现新的媒体平台嵌入现有微警务治理体系,需要推动微警务再创新、再扩散时,可先进行试点应用。通过试点总结出切实可行的微警务再创新应用方案后,再实行自上而下的政令推广。因为有了可咨借鉴的应用方案,微警务再创新的复杂性与可试性就会降低,适时进行自上而下的强力推进,微警务也就更容易完成新一轮的创新扩散。F市局在集群化推动“e网格”企业微信群平台扩散应用过程中,即通过选树试点与标杆的方式提升微警务创新成果的可观察性。如J所构建“e网格”“1+4+N”运作模式(1)“1+4+N”指的是用好派出所“平安号”这1“核心”微信群;整合联动4大“平安力量”微信群,拓展“百万警”的外沿,组建派出所民警联络群、镇村(网)领导联络群、物业管理联络群、巡逻防控联络群等4大“平安力量”微信群;分类管理N个“众治力量”微信群,发动辖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商户从业人员、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基层警务治理。,推进“e网格”试点建设,创新微信群“层级命名规则”。按照“所首拼+群细类+社区名称+小区楼栋”的规则分类规范群名,设置37个细类450个“众治力量”微信群。微信群“层级命名规则”既发挥微信群的集群效应,又起到分类管理、个性化服务的效果。J所的“层级命名规则”得到了F市局所有派出所的采纳,也进一步推动了“e网格”微信群的扩散应用。
(三)基于社会体系维度推动微警务再创新扩散
依据创新扩散理论的观点,只有在社会体系中一项创新的扩散才能被感知与测量。社会体系指的是一群具有相同需求、面对同样问题、有着同样目标的团体集合,一个社会体系的成员或单位可以是个体、非正式小组、组织或子系统。社会体系的结构与决策模式将会影响一项创新在该体系中扩散的速度。
在创新扩散视角下,微警务的扩散体系可视为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的是“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形成了严密的上下级结构与权威决策模式,在此模式下,新事物创新的生命力很大部分取决于上级部门的认可程度,通过自上而下的扩散模式更利于创新的扩散[22]。换言之,如果公安系统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权威没有对微警务再创新表示支持,相当多的各层级公安机关则会对微警务再创新采取保守态度,这将导致微警务扩散速度放慢甚至是扩散失败;而一旦行政权威对微警务再创新表示支持,尽管仍可能存在下级部门设法绕过创新的情况,微警务再创新也能以较快的速度完成在整个系统中的扩散。因此,应进一步打通各级各类公安机关信息壁垒,整合全国公安机关资源与政务系统,形成一体化的微警务响应机制与应用体系,推动微警务完成新一轮的再创新、再扩散。
六、结语
微警务作为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举措以及创新应用移动数字平台推动公安工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实践模式,受到了各级各类公安机关的重视。但既有研究成果大多集中于阐述微警务的概念特征、优势弊端及合理性等,而对于更深层次的问题则缺少整体性、系统性的探讨且理论深度较欠缺。本研究基于创新扩散理论,按照微警务创新“何以发生”、扩散“如何发生”以及创新扩散“走向何方”的逻辑理路,对微警务的创新属性、多个发展阶段的扩散等展开全面性、系统性解析,并发现公安微信公众号的扩散脉络基本符合罗杰斯提出的创新扩散“S”曲线。与此同时,微警务的创新扩散为研究我国政策、新技术、新模式等的扩散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与案例分析样本,展现了创新扩散理论在新技术应用等研究方面的解释力以及微警务未来发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