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实际创新策略分析

2023-12-10蔡振豪

法制博览 2023年31期
关键词:民商法卖家交易

蔡振豪

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400

互联网的出现催生出不少新事物,电子商务便是其中之一,可以为民众购物提供便利的条件,也变相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提高了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电子商务的建设速度较快,远远超过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速度,现有法律对电子商务监督与管控出现控制力不强的问题,所以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不少纠纷,部分主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民商法在社会经济建设中是较为基本的制度,可以约束经济环境中各类主体的行为。然而,因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速度过快,民商法没有跟上经济发展速度,不能对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进行有效规范与管理。民商法有必要在我国社会建设中进行创新,在多种法律方法的使用下,为电子商务良好运行提供条件。

一、电子商务中民商法的应用

(一)准备阶段

微媒体的强势崛起,使人们的生活习惯出现不少变化,在此期间电子商务应大众需求出现,成为我国社会经济体系中较为重要的构成内容,可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经济内容,为能在运行中拥有较高的规范性,有必要对民商法作出相应调整[1]。在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均需要列出清单,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接收信息,同时为卖家提供清单,供卖家选择。卖家需要仔细查看商品信息清单,最后对商品信息进行处置,再向买方介绍交易活动的优惠政策,从而可以吸引卖家。在电商平台中无论是卖方或是买方,均可以通过平台寻找适合自己的合作对象,在此期间民商法会发挥法律效应,保护交易主体,防止其在交易活动中受到侵害。

(二)交易阶段

电商平台的交易便是买家在平台中,寻求有意向参与合作的卖家并在平台中围绕交易品进行协商。在商谈中双方给出各自意见,在达成共识后,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列出的明细合约进行交易,其中包括物品的质量、价格、数量等内容。在交易活动中,交易行为在电商平台中进行,因网络具备的虚拟性,所以需要利用具体的合约条款约束双方行为[2]。在合约中应该详细列出违约一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可以对交易双方有较强的约束力,能够为交易活动正常进行提供保障。交易合约会受到民商法保护,在交易双方与网络平台达成共识后,通过EDI(elect ronic dat a interchange,即电子数据交换)在合同上签名,由此完成交易。

(三)合同保障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在活动前会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期间民商法能够发挥保障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在交易方面达成共识后,推进后续流程。卖家会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发货,在此期间涉及物流、海关、银行等渠道,传统交易需要有关部门介入并根据要求进行处理,确保各渠道均明确工作相关内容,与此同时办理手续。由于交易活动介入的部门较多,所以手续的办理较为复杂,流程极为繁琐会花费不少时间[3]。电子商务利用平台开展信息的交互与对接,由此可以使各主体的交流快速进行,手续也可以被不同部门进行简化,所以在程序运行时不会因手续的办理花费过多时间,商品交易速度也会在此条件下快速进行。如果没有完成商品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物流渠道查询信息,定位商品去向。如果发生意外,商品会出现一定的损失。当下应该根据合同内容,引导交易主体进行索赔或补发等行动,民商法在此期间能够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电子商务遇到的挑战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发现商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会对行业中遵循规范的企业形成冲击。不少手续齐全、资质过硬的电子商务卖家与其他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卖家一同竞争,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遵循规范的电子商铺屡屡失利,由此在行业内会形成不良的风气,严重影响到优质电子商务卖家的发展,还可能使买家对电子商务产生不良的看法,不愿意通过网络渠道购物[4]。在电子行业发展中不正当竞争的存在,例如“职业差评师”出现,相关人员会收到某卖家支付的报酬,诋毁与之竞争商家,作出不实的评论,诋毁对方声誉。此类行为将会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形成冲击。部分电子商铺在发展中,为吸引更多买家,可能会使用资金购买“好评”,通过刷“好评”与销量的方式欺骗消费者。在此期间,买家可能买到与描述不符的商品,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与此同时,按照要求规范经营的电子商铺也会因同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受到影响。当下我国法律虽对电子商务领域评价机制作出了规定,但是其中没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详细描述,所以对于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理工作的开展会遇到阻碍[5]。

(二)主体登记问题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面对网上提供产品销售与相关服务的商家,在没有开设实体店的条件下,不需要履行工商登记相关的义务。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中,与之相关的法律逐渐增多,其中对电子商务经营的规定逐渐增多,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纳税方面的义务,线上和线下店铺均会受到管控,同时两者在纳税方面的差距变小,避免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因差别管理,破坏我国经济环境的公平性[6]。但是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结合当下获得的信息,发现在微博、微信用户增多的过程中,相关主体可以利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宣传产品,同时宣传活动的影响力不断提升。例如以各类软文在微信、微博中进行推广就是常见的形式,用户可以点击页面的链接,购买相关商品。在此期间,关于电子商务活动经营主体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的问题便出现了,但现有的民商法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能力有限。

(三)电子商务平台审核难

基于电子商务稳定运行要求,我国有关部门提出与电子商务平台审核相关的内容,其中包含经营者登记、核验等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在运行中需要做好登记方面工作并保管登记档案,同时需要对于本平台商家进行监管,但是我国民商法在审核方面的规定较为模糊,并未给出具体的登记标准[7]。现阶段,虽有政府跟进电子商务平台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但有关部门在开展个体工商户数据整理时并未进行信息公示,也没有建立统一公开的数据库,所以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审核业务方面的工作容易遭到忽视。[8]

三、基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创新路径

(一)完善主体登记制度

在电子商务主体登记时,需要详细记录电子商务主体的各类信息,为使相应工作可以有序进行,应该设置相对完善的主体登记制度。在登记制度建设中,需要结合电子商务领域在主体登记方面的工作经验,要求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前进行登记,从而可以将此类主体列入登记范畴。在电子商务出现后,我国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建设较为迟缓,法律内容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税务部门作为自然人经营者的监督主体,可以将微博、微信公众号作为登记平台,记录自然人经营者的详细信息。使用微博、微信等平台的相关主体,以文字工作者居多,但也会涉及产品售卖、广告宣传等工作,可能通过软文的方式进行产品推广销售,收获丰厚的利润,所以有必要登记相关主体的情况。

(二)巩固民商法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在信息时代中获得发展机会,但也在经营中出现不少问题。当下有必要建立健全民商法,为电子商务发展保驾护航。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发生不少商务犯罪问题,部分经营者为获取经济利益不惜违反我国法律要求,还有很多救治方面的不足,这些均与民商法法律条文内容不健全相关。在电子商务发展中,不乏新的民事主体出现。因为民商法中并没有对电商平台建立的企业作出规定,所以对此类民事主体的约束力较小。在民商法应用时,需要重视该类主体,同时应该确立其法律地位,给出关于电商主体详细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可以起到对其监督与管理的作用,能在问题出现后快速锁定主体,根据对方的权责快速解决纠纷[9]。电商虚拟特征较为明显,应该明确相关主体真实的身份信息,做好合法性保障。在法律创新建设中,应该顾虑到电商虚拟性特征,将媒体技术与民商法结合打造新的电子商务平台,从而在拥有法律保障的电子平台中开展交易活动,出现交易双方纠纷后,可以通过已有的规定进行权责的界定,高效地处理纠纷。

(三)改善法律环境

在电商发展中出现了不少违法行为,会对电商发展造成不小打击。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在互联网基础上开展贸易活动,因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特点,可以为不同地域交易主体进行贸易合作提供便利条件,使商品交易的效率得到提升,但也会带来新的问题,为电子商务发展埋下隐患。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仍有较多不足,不法分子可能钻取法律漏洞进行网络诈骗,对电子商务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我国民商法的建设速度缓慢,没有根据电子商务形式特点完善法律内容,所以很难对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交易进行全面约束[10]。

例如,在合同签订时,会有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制造虚假凭证,借此获取经济效益。在我国民商法中并未给出针对此方面的规定,所以不能保证执法部门可以有效辨识假的凭证,可能使部分主体在电商平台中遭到欺骗,出现严重的经济损失。在电商平台发展中因互联网开放性特点,所以平台中的活动存在一定风险,例如可能遭遇黑客攻击。民商法应该在电子商务发展中,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从而可以打击电商网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惩处不法分子在网络中的行为,形成震慑作用。有关部门应该研究电子商务的发展,基于其发展趋势,加快民商法的建设速度,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保障。在此期间,应该寻求技术层面的支持,打破时间与空间约束,完善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当下电商环境出现的问题,打造相对可靠、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

(四)创新仲裁机制

在网络交易中需要快速推进商务交流活动,应该尽可能地利用网络便利性,在网络支持下为活动开展提供条件。电子商务借助互联网机制发展,也可以推动电子商务全球化,此模式也是适应全球化发展的必然举措。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可能出现一定的纠纷,需要以民商法救济中的仲裁机制进行处理。考虑到目前民商法救济中的仲裁机制仅以传统经营对象作为管理主体,所以当下应该对仲裁机制进行创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打击侵权者,并对受侵害一方进行救济与补偿。

例如,在民商法建设中,打造专门的救济基金,在部分主体受到侵害后,有关部门可以从该项基金中拨出一定的资金,补偿权利受到侵害者。在网络发展中,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督与管控的同时,还需要做好救济基金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提高工作有效性,避免出现腐败问题或骗取救济基金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能够大力推动经济建设,提高国民经济水平,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因其属于新兴商业模式,在运行时可能出现不少问题,我国立法部门与电商行业需要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加大对该经济模式的研究深度,立法部门应及时探寻民商法存在的不足,对法律条款进行完善与创新,从而可以更好地约束电子商务贸易行为,保障电子商务主体合法权益,同时促使民商法中的法律法规更加适合当下社会发展环境。我国电商企业和政府需要把握时代发展方向,在电子商务发展中依据法律创新进行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向有关部门反馈电子商务活动的实践信息,便于有关部门发现电子商务在法律方面的缺失项,可以有目的、有方向地完善我国民商法,使民商法可以作为电子商务良性运行的法律保障。

猜你喜欢

民商法卖家交易
买家秀和卖家秀
不会吃蟹腿的买手 不是好卖家
民商法课程体系:经验与改革方向
关于民商法的研究方法
付款不及时卖家将房卖出,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卖家注意,这15种曾经风靡一时的经典玩具千万别卖!
交易流转应有新规
市场经济视域下民商法承载的伦理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