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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能力视角下集体林经营“先分后联”的机制解释:非农就业的阈值效应

2023-12-07傅一敏陈凯莉

关键词:林权林地集体

傅一敏,陈凯莉

福建农林大学 a.经济与管理学院;b.林业经济研究所,福建 福州 350002

一、问题的提出

集体林是提升碳汇能力的重要载体,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资源[1]。科学高效地经营集体林不仅为集体林区乡村产业发展、农村现代化转型提供了物质基础和生态保障[2],还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挥积极作用[3]。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改革(1)“林业三定”改革指198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推动的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改革”为主要任务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到21世纪的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新林改”)(2)“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21世纪初由福建、江西、浙江、辽宁等省率先启动,并最终于2008年全国推开的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见200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福建武平县被视为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发源地,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曾于2002年6月到武平县调研,作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那样从山下转向山上”的重要指示,全面拉开了福建林改的序幕(参考《人民日报》2021年3月27日第1版文章《“这里的山山水水、一草一木,我深有感情”——记“十四五”开局之际习近平总书记赴福建考察调研》)。至今,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基本确立和强化了集体林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明晰林地产权保障了集体林地的公平分配[4]47-53,在短期内提高了农户保护森林、投资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加了农民收入[5]。但分山到户后林地细碎化也带来了集体林经营的规模效应和森林整体性生态服务功能难以发挥的难题[6],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农户不仅对接大市场困难重重,而且难以抵御市场风险[7],农户长期投入营林生产的意愿也受到制约[8-9]。关于南方集体林区何种经营方式更为有效争论已久[10],同样是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农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总体上比较稳定,但集体林权制度演进历程却呈现出“分—合—分”循环反复的特点[11]。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新阶段,如何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实现更符合森林科学管理需要的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仍是实现中国式林业现代化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12]。

200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亲自部署、大力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针对分山到户后“单家独户怎么办”提出了“先分后联”的思路[13-14]。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15]的要求。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后文简称《方案》)提出了“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切实加强森林经营”等八大改革任务,标志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近年来,南方集体林区开展了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股份合作、家庭林场、“林票”制度、场村合作等集体林多种形式联合经营的探索(3)资料来源:浙江省林业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建设》(浙江省林业局网站2022年4月19日发布),福建省林业局在线访谈《森林生态银行·四个一林业股份合作经营模式》(福建省林业局网站2023年6月30日发布),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林业改革发展典型案例(第一批) | 沙县区创新推行企村合作规模经营模式》(福建省林业局网站2023年8月7日发布),王炜艺、吴金盾《我市积极推进林业“两票”改革 今年以来完成林权流转14.58万亩》(载于《闽南日报》2023年8月22日第1版)。,提高了林地规模经营效率[16],[17]838。如何理解实践中出现的过去倾向于“分”到当下倾向于“联”的转向?这需要进一步探究农户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的主观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并讨论意愿转变的影响机制[18]。已有研究对该问题进行了讨论:在影响因素研究方面,影响农户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农户人力资本、经济资本、林业要素禀赋、政治资本、对资源价值的认知等[19]1-7,[20]109,外部因素包括政策安排、木材价格、非农就业等[21-22],特别是近40年中国经历了世界经济史上最大规模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过程,非农就业对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和农民行为造成了深刻影响[23]。在影响机制研究方面,罗必良团队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视角,从农户产权行为能力的角度对农业经营形式决策的影响机制做了丰富的研究和讨论[24-26],近年来也有学者将其应用至林业经营领域,用于分析农户林地产权行为能力对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的影响[27]86-93,[28]3-12。

基于已有研究,本文提出区别于“产权行为能力”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视角[29]62-63,探讨其对农户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的影响机制。二者的差异在于前者关注“物”即林地产权安排赋权农户行为能力的影响,基于产权制度安排[27]86或社会分工[28]3对农户行为能力进行测量,沿着“农地确权—产权排他性—预期稳定性—效率改善”的基本逻辑主线[30],评估经营形式决策的影响机制,是效用观的分析路径;而后者关注“人”即农户如何通过功能性活动使其具备的生计资源禀赋或生产要素成为真正获得福利改进的可行能力[31],是功能观的分析路径[32]——这为研究农户林业经营行为提供了新的视角,也是可能的创新之处。本研究数据来源于2022年福建省三明市的实地调研,并探讨了非农就业调节下的农户可行能力对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的阈值效应,以期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为南方集体林区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森林经营更加科学高效提供借鉴。

二、理论框架与研究假设

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提出可行能力概念和理论的发展起点是基于对传统福利测度思想的批判,无论是功利主义的效用测度,还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公平测度原则,所提供的福利测量信息基础都难以包括森所认同的福利内涵[33]。森认为评价福利水平所采用的方法的关注点应聚焦于人们所享受的实质自有,以构成实质自由的功能性活动作为评价标准[29]62。在森看来,追求自由的最终目的是发展,要发展必须依靠自由。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选择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29]63,决定他过某种生活的自由度。可行能力所追求的最根本的是自由,是一个人选择他想要的生活的自由,既反映个人意愿,又体现社会机会。农户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即为一种功能性活动结果,林业经营特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非农就业均为制度环境安排,其变化会影响农户可行能力的功能性活动将农户拥有的商品(生计资产)转换成福利。

英国国际发展部提出的可持续生计分析框架[34]认为,要追求有利的生计结果,农户会在脆弱的环境背景下主动配置所拥有的生计资本,从而保障财产资源和稳定收入来源;其中,生计资本是指农户维持生存、提高资产以及开展其他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资本的总称,包括人力资本、物质资本、自然资本、社会资本、金融资本5个方面;这些资本存量及组合状态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户的可持续发展水平(4)2022年学者们在《世界发展(World development)》杂志上提出了“21世纪可持续生计分析框架”,将劳动力流动、政治社会关系等影响农户生计决策的情境纳入可持续生计分析框架之中,强调要区分生计活动和生计资产,并更新原框架中的五大资本内涵,保留物质资本和金融资本,将自然资本更新成气候和环境情境和关系,将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更新成人力、社会和政治权力。这个更新更凸显了可持续生计框架设计的原有用意,即强调农户的实质福利不仅是生计资产衡量的,而需要通过森所说的可行能力的功能性转化才能实现。[35]。若结合可持续生计分析框架,农户可持续生计发展水平主要由农户可行能力的功能性活动实现,是农户在一定生计情境下生产或配置生计资本的结果。因此,本研究采用“生计资本—配置能力—可行能力”这一链条间接测量[29]69农户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的可行能力,分为劳动投入能力、资金投入能力、技术投入能力、信息获取能力、知识投入能力这5个维度。将森的可行能力理论与可持续生计分析框架结合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来观察农户对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的影响机制,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构建的理论分析框架如下(见图1)。

图1 可行能力、非农就业对农户集体林经营形式选择的影响机制框架

21世纪以来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公平为导向,但由于农户家庭、认知和行动层面的异质性,农户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获益的效果具有差异性[20]109。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是基于农户家庭成本收益权衡的结果,何种经营形式能够更好发挥农户可行能力,更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相应的经营形式就更为农户所接受和选择。基于以上分析,假设1如下:

假设1:农户可行能力越强,其对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越倾向于单户经营。

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户参与非农就业的机会增多。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徐晋涛教授团队关于集体林改的跟踪调查数据(5)数据来源于徐晋涛教授2022年4月在福建农林大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上的演讲PPT。显示,2010—2020年集体林区林农的林业收入的数额和占家庭收入比重均显著下降,非农收入的数额和占家庭收入比重均显著上升,也就是说农民生计对林业的依赖性已大幅减弱。笔者在实地调研时发现,对兼具经济理性与生存理性的现代小农而言,农户决策会在非农活动和农林业生产活动间权衡,而绝大多数农户对非农收入与林业经营收入的偏好没有差异,农户会在家庭福利最大化的引导下重新配置劳动力、资金、技术能力等生产要素[17]838,[36]78。但在不同非农就业收入水平下,农户对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的配置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农户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的不同。具体来看,当非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较低时,农户可行能力及其林业经营决策受非农就业影响程度非常有限。随着非农收入占比提高,非农收入增加为农户投资林业创造了资本替代劳动力的前提条件,此时农户可行能力对其经营决策的影响表现出节约劳动和资本深化的倾向,即“要素替代效应”。当非农收入占比进一步提高并成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时,林业经营对家庭总收入的贡献很低,在有限的资源要素条件下,农户基于理性比较,会选择将更多的生产要素(既包括劳动也包括资本等)投入非农活动中以换取更高的比较收益,从而增加家庭总福利。如此,农户会选择将集体林交由集体统一处置或以其他形式联合经营,保留林地所有权的股份收益,甚至有可能退出林地经营,即“农户退出效应”。据此提出本文研究假设2:

假设2:非农就业在农户可行能力对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的影响机制中发挥非线性调节效应。

三、 变量设定、数据来源与分析方法

(一)变量设定

1.被解释变量

本研究选取的被解释变量农户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为0~1虚拟变量。由于新林改推行之前,福建三明地区已有较大比例集体林地流转外包给大户、国有林场等主体经营,一般合同期限为一个轮伐期(25年左右),如今合同陆续到期,村集体和村民面临合同到期的集体林地收回后以何种形式经营的问题。本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笔者团队在调研时设置有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意愿的问题,即询问农户“对于流转合同已到期或即将到期收回村集体管理的集体林地,是否希望继续分山到户,由家庭单户经营”,将“是”赋值为1,“否”赋值为0,得到二元离散变量,并采用二元Probit模型进行估计。

2.解释变量与调节变量

基于前文的理论分析,本研究选取可行能力作为本研究问题的核心解释变量,非农就业作为调节变量。(1)可行能力。从劳动投入能力、资金投入能力、技术投入能力、信息获取能力、知识投入能力5个维度进行测度。劳动投入能力用参与农业生产劳动人数比例来表示;资金投入能力用近5年年均林地投入资金来表示;技术投入能力用参与林业技术培训的天数表示;信息获取能力用“相比其他人能否更快地获取到林业经营相关政策信息”来表示;知识投入能力用户主文化水平来表示。(2)非农就业。采用非农就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来表示农户家庭的非农就业水平。

3.控制变量

本研究选择以下可能影响农户对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的控制变量,包括农户年龄、农户健康状况、林地细碎化程度、林地产权稳定性、林地价值认知、农户干群关系评价。(1)农户年龄。林业生产周期长,经营存在投资和收益跨度长、风险不确定等问题,一般而言,农户年龄越大,其风险承受能力就越弱,更倾向于获得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单户经营的意愿可能会减弱。(2)农户健康状况。农户的健康状况对其所从事的行业有重要影响,身体条件较弱的农户其非农就业机会将大为受限,此类农户将持有林地作为收入保障的意愿可能更为强烈。(3)林地细碎化程度。农户林业经营存在规模效应,林业单户经营加剧了林地细碎化程度,不利于林业生产经营。本研究用家庭林地总面积除以总块数来衡量林地细碎化程度,林地细碎化程度越高,即农户家庭所有的平均每块林地面积越小,家庭单户经营意愿可能会越弱。(4)林地产权稳定性。由于稳定的林地产权有利于提高农户营林积极性[4]47-53,本研究以是否有林权证来衡量农户林业产权的稳定性,预期林业产权稳定性对家庭单户经营意愿有正向影响。(5)林地价值认知。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仅是谋生的工具,更是“老有所依”的重要保障,以“即使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也不会放弃林地”来测度农户对林地价值认知,并用李克特五级量表进行评分,分数越高表明农户对林地的保障功能越重视,家庭单户经营的意愿就会越强烈。(6)农户干群关系评价。良好的干群关系增强了农户对村集体统一经营集体林的信心,反之,不和谐的干群关系则会强化农户单户经营的意愿。本文以“村干部处理村中公共事务是否公平”来衡量干群关系,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形式来打分。

(二)数据来源

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2022年7—8月在福建省三明市开展的实地问卷调查。三明森林覆盖率达77.12%,是中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也是《方案》确立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市之一。在综合研究目的、抽样原则和数据可比性的基础之上,本研究抽取了三明的永安、三元、沙县、尤溪、将乐5个县(区、市)11个乡(镇、街道)的16个行政村,共发放问卷250份,收回有效问卷221份,问卷有效率为88.40%。调查问卷内容涵盖农户家庭特征、生计资本、林业经营情况、林地价值认知等方面,所涉及的关键变量的平均值和标准差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平均值和标准差

(三)数据分析方法

为验证假设,本研究采用二元Probit模型估计农户可行能力对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的影响。其模型可表述为:

Prob(Yi=1|Xi)=φ(β0+β1Xi+β2Zi)

模型(1)

Prob(Yi=1|Xi)=φ(β0+β1Xi+β2OFi+β3Xi*OFi+β4Xi*OFi2+β5Zi)

模型(2)

其中,模型(1)中,Yi为农户i的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Xi为农户i的可行能力,包括劳动投入能力、资金投入能力、技术投入能力、信息获取能力、知识投入能力;Zi为影响农户i的控制变量集合,包括农户年龄、健康状况、林地细碎化程度、林业产权稳定性、林地价值认知、干群关系评价;φ是标准正态的累计分布函数,β0为常数项,β1、β2为回归估计系数。

进而,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调节变量非农收入占比,参照崔杰等[37]的研究成果,构建模型(2)检验非农收入占比的非线性调节效应。模型(2)中,Yi为农户i的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Xi为农户i可行能力的五个指标通过加权平均法计算出的综合得分;OFi为农户i的非农收入占家族收入的比重;Zi为影响农户i的控制变量集合,具体变量与模型(1)一致。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总体来看,选择联合经营的农户数量超过家庭单户经营的数量。受访农户中,选择对留存或收回村集体的集体林地重新分配,由家庭单户经营的有95位,占42.99%,而选择其他联合经营形式的样本的有126位,占57.01%。该结果基本符合福建省2016—2018年新林改监测调查中集体联合经营意愿增强的趋势。

分类比较选择单户经营和联合经营的农户样本,统计分析可以发现(表2):在可行能力方面,选择家庭单户经营的农户,在劳动投入能力、资金投入能力、技术投入能力、信息获取能力的样本均值均高于选择联合经营的农户,且前者是后者农户这4个可行能力样本均值的2.45倍、9.61倍、3.75倍和2.3倍,可见资金和技术对农户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中影响更大;但在知识投入能力方面,前者要低于后者,即选择联合经营的样本户平均受教育水平要高于家庭单户经营的样本户。在非农就业水平方面,选择联合经营的样本农户非农就业水平明显高于选择家庭单户经营的样本户,非农就业水平均值前者是后者样本农户的1.8倍。在户主个人特征方面,相对于选择联合经营的农户而言,年龄大的、健康水平低的户主越倾向于将集体林交由集体统一处置,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年龄小的、健康水平高的户主则倾向于家庭单户经营。在家庭禀赋特征方面,平均林地面积小、没有林权证的农户选择联合经营的可能性更大,平均林地面积大、拥有林权证的农户选择家庭单户经营的可能性更大。在林地价值认知和干群关系方面,与选择联合经营的样本户相比,选择家庭单户经营的农户往往不愿意放弃已持有林地,对村干部公平性评价也普遍不高。

表2 分样本特征统计

(二)主效应回归分析

本研究采用二元Probit模型考察农户可行能力对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的影响。回归模型拟合效果较好,其中伪R2为0.837,结果如表3所示。回归结果表明农户可行能力的5个测度指标均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总体而言,农户可行能力对单户经营意愿具有促进作用,其中农户的劳动投入能力、资金投入能力、技术投入能力、信息获取能力均在1%显著性水平下对其单户经营意愿呈现正向影响,而知识投入能力在1%显著性水平下对其单户经营意愿有负向影响,即假设1部分成立。具体来看:(1)劳动投入能力。集体林地是山区林区农户的基本生产资料,而劳动投入是最基础的生产要素,农户劳动力数量越多,劳动投入能力越强,则其有单户经营的可行能力就越强,那么农户选择单户经营的意愿就越强烈。(2)资金投入能力。城镇化进程带来的劳动力大量外流导致农业生产劳动力无法自给自足,若经营农林业生产活动仍是有利可图的,则理性农户会考虑采取雇工等以资本代替自有劳力投入的方式来维持生产活动[17]838。本研究采用农户年均每亩林地投入金额来测度其资金投入能力。一般来说,农户资金投入能力越强,其营林积极性也越高,更倾向于单户经营。(3)技术投入能力。林业生产的专业技术有利于提高林地经营效率,接受过林业专业技术培训的农户利用生产资料的能力相对更强[19]1-7,经营林地获得的收益就更高,由此技术投入能力越强的农户越倾向于单户经营形式。(4)信息获取能力。农户较强的信息获取能力表明其社会网络关系较强,信息渠道更为通畅,信息获取成本会低于其他农户,能够综合利用信息和政策资源使其从事林业经营更具优势,那么信息获取能力强的农户倾向于单户经营形式。(5)知识投入能力。知识投入能力抑制了农户的单户经营意愿,其可能的原因在于受教育水平一方面会影响农户对林业经营制度环境的认知,另一方面也改变了农户的非农就业能力。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升,农户的非农就业能力越强,从事非农行业选择的机会越多,其更可能会选择比较收益更高的非农行业,从而一定程度一直了其单户经营的意愿。值得注意的是,在受教育水平不足以为农户提供好的非农就业选择时,受教育水平的提升也会改变其对联合经营能够产生规模效益的认知,并且降低合作达成的交易成本,从而促使农户偏向于选择联合经营形式。

表3 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的因素测度Probit模型回归结果

(三)调节机制检验

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子模型(1)中将可行能力的5个测度指标通过加权平均的方式构建农户可行能力的综合指数,分别与非农收入占比的一次项和二次项构建交互项进行调节效应检验。由子模型(1)可知,农户可行能力综合指数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在于农户可行能力的五项测度指标并非全部对农户单户经营意愿有加强作用,其中知识投入能力就存在显著负向影响,这可能导致所加权平均测度的农户行为能力综合指数有失偏颇。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将知识投入能力变量剔除,仅采用剩余四项测度指标计算农户行为能力综合指数,结果如子模型(2)所示。此时农户行为能力综合指数系数为正,且在10%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仍然支持假设1。此外,农户行为能力与非农收入占比一次项交互项系数为正,二次项交互项系数为负,并均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非农就业在农户行为能力对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的影响机制中发挥非线性调节作用,即非农就业在一定水平下,随着非农收入占比的提高,加强了农户可行能力对其选择单户经营的意愿;当超过一定水平后,随着非农收入占比的进一步提高,将会削弱农户可行能力对其单户经营意愿。此结果已有研究结论一致:在非农就业机会增多、劳动力成本提高的背景下,农户会重新配置有限的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来实现家庭福利最大化[36]78。假设2成立。

表4 非农就业对农户可行能力与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调节效应回归结果

进一步计算二次函数的顶点阈值:如按子模型(1)计算,非农就业的阈值为45%,按子模型(2)计算阈值为47%;即我们可以得出大概的估计:非农收入占比低于阈值时发挥“要素替代效应”,可行能力越强的农户越会选择单户经营,而超过阈值时则会发挥“农户退出效应”,农户选择联合经营。

(四)稳健性检验

主效应回归分析结果证实了可行能力显著促进农户单户经营意愿,调节效应回归结果证实了非农就业在农户可行能力和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间起到了非线性调节作用,为进一步检验上述回归结果的可靠性,本研究通过替换因变量回归和替换回归模型(使用Logit回归)两种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替换的因变量也是源于调研问卷中的题项“若对留存在村集体的机动林地经营方式进行再次改革,您是否愿意分山到户,由家庭单户经营”,并将回答“是”的赋值为1,回答“否”的赋值为0。稳健性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农户可行能力和非农就业对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的影响方向、影响大小和显著性均未发生明显变化,证实了上述回归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

五、结论与启示

本研究将森的可行能力理论与可持续生计分析框架相结合,用于解释农户可行能力、非农就业对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的影响机制。研究发现:(1)农户可行能力是影响农户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的关键因素,且农户可行能力越强,越倾向于选择单户经营。若将农户行为能力细分为劳动投入能力、资金投入能力、技术投入能力、信息获取能力和知识投入能力5个维度,发现知识投入能力对农户单户经营意愿影响显著为负,其他4维可行能力的影响显著为正;(2)农户选择何种林业经营形式不仅取决于其可行能力大小,还与所处的制度环境相关。研究表明,农户可行能力对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的影响并非单向线性的,当引入非农就业这一制度环境因素时,农户可行能力对单户经营意愿影响存在阈值效应,即在非农收入占比超过一定阈值(本文测算为45%或47%)后会发生转向。可能的解释是:在非农收入占比未超过阈值时,农户家庭的富余劳动力外出非农就业能够增加家庭总收入,从而为留在农村从事林业经营的家庭成员提供资金支持,在资源配置上表现为资本对劳动力的替代,这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农户单户经营意愿。但随着家庭非农收入总量和占比的进一步提高,农户对林业收入的依赖性逐渐减弱,包括劳动力在内的资源被更多配置到非农活动中,农户单户经营的意愿大大减弱;尽管林业经营收入占比已很低,但农户对“土地依恋”使得他们仍不会退出林地经营,此时集体统一经营、股份合作经营等联合经营形式就会成为他们的优先选择。

基于以上结论,本研究得到以下启示:(1)“先分后联”是符合中国国情、林情需要的改革必经之路。21世纪初新林改通过分山到户确保了公平,当前正在推进的《方案》提出的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突出了效率。“走联合的道路”是改革摸索出的正确方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在坚持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搭建平台,引导和支持农户家庭在林地、劳动、资金、技术、信息、知识等要素上进行多种形式的协作和联合,让有意愿且有可行能力的农户继续经营连片规模的林地,无力或无心经营林地的农户则通过林权交易流转获得租金或股权收益,并最终在维护林业产权规范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实现林业经营的资源优化配置。(2)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重视对林地属性、林业特性和林区特点等制度环境的考察。林业经营需要更大的规模,林业生产周期更长风险更大,这使得林业经营更具市场性和专业性,林业兼业弹性较农业更大,即非农就业对林业经营的替代性更大。本研究中农户受教育水平越高越可能选择联合经营的研究结果也说明了这点。因而,可对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户,加强林业技术培训,提高其林业技术投入能力,支持其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开展生产;对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户,一方面可鼓励退出单户经营,转移到城镇就业,并引导以股权的形式占有集体林承包经营权益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或农户委托经营,另一方面,加强支持大户、集体林场、国有林场等联合经营的规模主体提升集体林经营能力和水平。(3)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被理解为农地制度改革的延伸,因而改革后的林地制度安排与农地制度安排具有较高的同质性。然而,集体林何种经营形式和多大规模是更为有效的,不仅取决于林业经营者可行能力,还与所处制度环境密切相关。当前中国正处于高速的城乡融合时期,大规模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非农就业迅速增加,不仅改变了农户可行能力,还改变了影响可行能力的制度环境,进而影响了农户集体林经营形式决策。由于农户资源禀赋的差异,可行能力各不相同,因而农户决策存在较大差异,应根据各地的非农就业水平和农户可行能力差异分区分类施策,建立相应的引导激励机制,因地制宜探索场村合作、集体统一经营、股份制合作等有效的林业经营形式,促进集体林区实现林业现代化转型。

最后,由于本研究实地调研地区和样本量有限,研究结论对集体林占比较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的南方集体林区的下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能更具指导意义。此外,本研究对可行能力综合指数的设定较为简单,非农就业的阈值计算准确度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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