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强国背景下数字文化产业的“破冰”路径探讨
2023-12-04周莹
周莹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江苏南通 226001)
建设文化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文化强国”目标,着重推进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的实施。文化产业借力数字技术,既要强调文化的工具属性,还要突出文化的价值属性,将数字文化产业作为提升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战略任务。显然,数字文化产业的特色是数字技术的加持,利用数字技术,精准把握不同人群的文化需求,提升中华文化在世界舞台上的影响力。文化产业聚焦人的精神需求,数字文化产业中,文化是一种生长性因子,其蕴藏的文化精神成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力量[1]。应该看到,数字经济时代已经到来,要达成文化强国目标,必须要做大、做强数字文化产业。但与美、日、英等国相比,我国的数字文化产业整体发展水平还有待提升,特别是在核心数字文化产业领域,起步晚、发展进程慢,距离文化强国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为此,需要依托最新数字技术,赋能文化创意产品,讲好中国故事,拓宽文化产业发展空间,让中华优秀文化得以在世界舞台上绽放。
1 文化强国背景下数字文化产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振兴数字文化产业是达成文化强国目标的重要任务,特别是近两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线上网络文化产业发展迅猛,百姓对网络化数字文化产品的需求越来越高,为数字文化产业振兴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但也要看到,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还存在诸多不足,如政府角色定位不准、管理模式滞后等。
1.1 文化强国目标带来的发展机遇
1.1.1 中华文化积淀深厚,蕴藏丰富创意源泉
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是丰盈的,各类思想、学说、文学作品众多,汇聚成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集合,包括汉字、书法、琴棋、戏曲、国画、武术,以及剪纸、皮影、编织、瓷艺等,众多的文化产业,又为文化作品创作提供了宝贵的创意素材。据统计,我国已登记的古籍超过270万部,非遗项目超10万项[2]。近年来,立足传统文化而创作的动漫、影视作品众多,彰显了中国文化软实力。同时,在这些文化资源中,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定的世界级遗产数量位居前列。据《世界遗产名录》统计结果显示,中国已成功申报的世界遗产有56项。其中,中国木拱桥传统技艺、黎族传统染织绣技艺、赫哲族伊玛堪、麦西热甫、活字印刷术等更具代表性。
1.1.2 数字文化产业需求旺盛,产业规模增长迅猛
据中国CNNIC统计结果显示,2021年,全国人均每周上网时长为26.9小时。超长的在线时间,更多的网民参与浏览视频、聆听音乐、阅读网文、电商直播等活动。闲暇时间的增多,催生出更多网民关注和重视在线文化娱乐消费。同时,据《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2020—2021)数据显示,我国数字出版创业全年收入破11000亿元,互联网广告收入位居榜首,互联网期刊、电子书、数字报纸、博客类应用、网络动漫、网络游戏、在线教育、数字音乐等产业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另外,据《中国游戏产业报告(2020)》统计结果显示,中国网络游戏规模达6亿人,自主研发的国产游戏市场销售收入突破2400亿元。可见,数字文化产业规模、网民数量、数字文化产品类型持续扩张,为数字文化产业振兴奠定了良好基础。
1.1.3 海外数字文化市场拓展加快,优秀文化作品“出海”劲头足
推进中国数字文化产业升级,积极拓宽海外市场,提高中国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是实现文化强国目标的客观需要。当下,深耕国际市场,做精、做强中国数字文化,需要推进优秀中国文化“出海”。相关机构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22年底,经认定的中国文化出口企业有369家,文化出口项目中,数字文化项目占比较大。2020年,中国游戏产品“出海”收入达到150亿美元,中国网络文学作品“出海”数量增长迅速。截至2021年底,阅文集团共计向海外用户提供了2100部中文译文作品,37万部原创作品[3]。其中,《人世间》、《赘婿》等电视剧在海外的传播,成为中国文化IP视觉化战略的重要品牌。此外,阅文集团通过多种运营模式,积极构建涵盖全球的文化生态与文化交流平台,促进中国数字文化产品走向海外,占领更大的海外市场。
1.2 当下数字文化产业面临的发展掣肘
相比美、日、法、韩等国,我国的数字文化产业在发展规模、品牌打造、法律保障等方面还存在短板。比如,美国的知识产权法更加完备,有《版权法》《反盗版和假冒修正案》《文娱版权法》等。这些法规为数字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再如,日本的动漫产业,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支撑其发展。韩国的《动漫产业中长期增长战略》等文件,从政策、财力等方面为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支持。
1.2.1 运营模式不成熟,缺乏知名国际IP
中国文化资源丰富,却鲜有知名的国际IP。以中国动漫为例,尽管中国动漫创作作品很多,但在国际上,与美国的迪士尼米奇老鼠还相差甚远。中国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不完备,文化创意及文创作品得不到法律保护。比如,《黑猫警长》是中国经典动画,但未申请商标,导致动画IP得不到开发。同时,由于中国文化产业起步晚,在创作内容及IP形象的打造上,运营模式滞后,降低了国际知名度。比如,关于老鼠形象的中国动漫有舒克、贝塔、小灰鼠、蓝皮鼠等,但这些IP形象缺乏有效运营和挖掘,未能形成产业链。而美国的迪士尼,则将米奇老鼠作为IP,打造成动漫帝国,每年为其带来600多亿美元的收入。
1.2.2 缺乏创意人才,制约数字文化产业崛起
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优秀的人才。同样,在我国,数字文化产业领域各类创意人才相对偏少,而且流动频繁,严重影响了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数字文化产业更需要创意人才来支撑。据统计,我国数字文化产业人才缺口近200万,数字媒体人才缺口每年15万。人才不足成为制约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难题。
1.2.3 政府监管不到位,侵权、盗版问题凸显
保持数字文化产业平稳、有序发展,需要政府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好互联网文化市场正常运行。当下,文化市场监管环境不良,政府监管过严,文化市场缺乏活力;监管过宽,劣质产品难以防控。因此,政府要把握好严宽适当的监管效度,做好跟踪与评估。对盗版、侵权问题要严管,并不断细化、完善与版权相关的法律条款,维护好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环境。
2 数字文化产业的价值创造
数字文化产业集中于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创造,将文化产品的文化意义应用到数字技术中,文化产品对人的精神需要。数字文化产业的价值,体现在文化成果的数字化、应用场景的多维化、数字文化资源的集成化、文化品牌的智能化融合四个方面。
2.1 文化成果的数字化传播
文化产品强调人的精神体验,以精神活动成果的方式,展现文化作品的价值。数字技术赋能文化产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文化作品进行存储、呈现和传播,满足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在此过程中,文化成果存在于网络化共享空间,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获取文化成果。同样,网络化平台又为每个人提供了展现自我的机会。立足数字文化产业,每一项文化成果,都是建立在数字化基础上,以数字化传播方式激发人的精神力量。因此,通过构建行业性、区域性、整体性的数字文化场域,可以为文化成果的价值再生创造良好的条件。比如,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借力数字化网络平台,得以在全世界进行传播,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了中国文化的世界影响力。
2.2 应用场景的多维化体验
文化的魅力在于体验,在于人们获得精神上的富足。审视数字文化产品,利用数字技术营造沉浸式体验环境,给人们带来深刻、直观、动态的视听感受。数字技术作为媒介平台,可以利用虚拟现实等技术搭建多维化的体验空间,增进人与文化作品的互动(见图1)。
图1 数字文化产业沉浸式体验场景
数字文化场景的多维化,改变了人们对文化作品的单一化体验,将视、听、触等多种感官进行整合,赋予数字文化作品独特而多样的文化体验。这一体验拓展了文化成果的精神创造价值。比如,某文博场馆通过AR、VR、MR等技术,为访客搭建智能化、多维化数字场域,访客可从中获得丰富的文化传播体验,让文化成果的价值得以共享。
2.3 数字文化资源的集成化发展
人们通过认识文化来了解世界,不同文化背景下,认知世界的范式也有所不同,进而构成多样化的人类文明。在数字文化产业生态中,以文化场景多维化为主导的数字化技术,拓宽和丰富了人们认知世界的体验,数字化集成系统将成为满足人民深层次认知世界的必然途径,也为个体获得知识积累创造了条件。当下,各类数字文化场域多样,相关数据资源庞大,但缺乏有效的系统集成。加快了对数字文化资源的集成化管理,将成为提升数字文化产业价值的新的生长点。数字文化资源的集成化管理,将成为中华民族文化连通世界的“加速器”,两者的深度联结,有助于架构“智慧共同体”。不过,数字技术是支撑文化数据资源集成化的重要条件,数字技术还面临着文化安全等威胁,需要给予审慎考量,提高数据集成的安全性[4]。
2.4 文化品牌的智能化打造
数字技术赋能文化,在提升文化产品的精神价值中打造了文化品牌。文化品牌进一步强化文化产品的价值。数字文化产品的智能化,不是静态地满足人的精神需要,而是作为人与人之间可持续交往的媒介,以文化品牌的形式,展现文化成果的价值。文化品牌影响消费者的身份表达与关系体验,文化品牌将人的个性塑造与价值追求融于文化体验之中。当下,文化产品的智能化发展,成为塑造人的注意力和交往力的主导性力量。数字文化技术,既拓展了人们文化交往的空间,又变革了社会文化生产的组织方式。数字文化资本成为推动文化市场最具价值的资源,利用文化品牌可以将数字文化资本与个体价值创造融合起来。
3 推进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完善路径
文化是国家软实力的集中体现,文化强国背景下,数字文化产业的振兴与发展,需要加强高质量文化产品供给,增强人民群众的精神力量。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重从知识产权保护、共享数据资源的开放、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数字技术安全四个方面提出完善路径。
3.1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数字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石
数字技术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但因数字化产品具有可复制、易传播、能共享等特点,会引发各类侵权问题。要尊重和保护知识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数字文化产品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进行明晰,促进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数字文化产品本身,数字化技术赋能文化价值,在个体使用中,其价值会越来越大。因此,对数字文化产品进行营销时,要厘清其价值交换、价值增值的差异性。不同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其共享机制与其营利模式密切相关[5]。在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推广上,要做到全面开放,提升数字文化供给范围,让人们获得更加多样、丰富的文化产品。例如,灿烂、辉煌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通过数字技术来赓续文化遗产的全面传承。建议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场馆,要通过分批次数字化转换,尽可能地为广大人民提供优秀的数字文化,实现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传播。当然,还要明晰数字文化知识产权边界,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促进数字文化产品价值再造,既保障个体对数字文化的享有权,又激发人们的精神文化创作活力。[6]
3.2 构建高质态数字文化产品的供给与需求体系,推进数据共享、开放
数字文化生态中,人是最活跃的因子。人是文化产品的创作者、消费者,数字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就是要满足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围绕文化产品供给与需求关系,推进文化生产与文化消费之间的平衡互动[7]。为此,需要搭建数字文化平台,使更多优秀的数字文化资源实现共享。比如,分布于不同地域的红色文化资源,多集中于各地的革命纪念馆。红色文化要凭借数字技术,让红色文化与人民的生活联系起来。要鼓励更多的红色文化纪念场馆,通过数字转化与存储技术,搭建红色文化资源库平台,让每个人都能从中获得强大精神力量。如五四精神、延安精神、长征精神、井冈山精神、西柏坡精神等,依托数字媒体艺术,打造各类数字化红色文化影视剧及文创产品,发挥红色文化在文化强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数字文化产业建设还要坚持共享、开放的理念,激发整个社会文化的创作活力,构建高质态数字文化供需机制[8]。共享、开放文化数据,需要渐进实施,要结合国家、地区实际,综合研判各类文化,提升数字文化生产与消费供给水平。
3.3 加强文化市场秩序管理,建设良性、规范、健康的文化产业格局
相比而言,对于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产品的生产、交换是建立在互联网平台基础上的。互联网的多样性、复杂性、互动性特点,又给数字文化市场带来了诸多影响[9]。规范数字文化产业生态,需要建立更为灵活、高效、多元的市场交换机制,推进文化供需双方平衡匹配。在信息化平台上,每个文化产品供给者,可以通过平台向外推送和传播文化产品,实现客户资源的聚拢、文化产品的价值交换,为文化产品供给者带来利益。然而,注意力经济带来的数字文化产业生产者、经营者,极力追求用户资源,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这种以用户注意力为导向的文化生产及供给模式,导致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文化恣意传播,反而扰乱了数字文化生态。建立高质量数字文化产业,不能靠博眼球来传播文化产品,而是要维护好数字文化产品的公平交换机制,防范和打击各类数字文化“病毒”的传播。因此,我们要建立数字文化生产溯源制度,打击数字文化反平台垄断机制,切实净化数字文化产业生态,为广大人民营造良好的数字文化消费环境,提高数字文化产品的品质[10]。
3.4 关注网络安全,守稳数字技术安全底线
建立在数字技术基础上的文化产业,拓宽了人们对文化的需求渠道,推动了本土文化向世界的传播。文化领域的全球化进程越来越显著,随之而来的各类文化意识,必然对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带来多元化影响。重视文化安全管理,需要维护好国家观念性文化,守好安全底线。将文化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坚定民族文化自信与精神自觉,要树立文化安全意识,确保中国文化长治久安。搭建数字文化生态安全屏障中,将文化产业作为国家精神事业的重要构成部分,从文化产品的内容表达、文化价值指向、文化数据安全把关等方面,牢固树立国家文化话语权,捍卫民族精神,设定文化安全底线,在数字文化价值观的较量与意识形态斗争中赢得主动。
4 结语
综上所述,文化强国背景下,要充分调动数字文化产业各主体的发展活力,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数字文化产业创意人才培养,为高质量、高品质文化产品创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助力数字文化强国建设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