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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现实困境与立法进路

2023-12-01王思杰竺小缘

高校教育管理 2023年6期
关键词:学位制度职业

王思杰,竺小缘

(1. 厦门大学 嘉庚学院, 福建 厦门 363105;2. 华东师范大学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研究中心,上海 200241)

一、 问题的提出

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开启了我国职业本科教育的办学进程。建立健全职业本科教育是建设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意义重大。发展职业本科教育的一个中心任务就是建立职业本科学位制度。首先,职业本科教育既是职业教育的领域,也属于高等教育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学位制度是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故而构建好相关学位制度对于职业本科教育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其次,学位制度尤其是学位授予标准等能够对职业本科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发挥指导作用,故而优化相关学位制度能够有力促进职业本科人才培养制度的完善。最后,我国学位制度本身正在经历法治转型,需要适应《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要求,改革调整学位的类型与授予条件[1]。2021年3月,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启了我国学位法改革的新篇章。在此背景下,职业本科学位的建构也将促进我国学位制度的优化发展。2021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学位意见》),正式将职业本科纳入学士学位体系,规定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同时又确定职业本科学位授予资格限定在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的范围内,由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授权审批工作,从而确认并开启了职业本科学位的制度设计。

2021年,教育部相继发布《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大力推动了我国职业本科教育的制度建设,但并未涉及职业本科学位的规定。2022年4月20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颁布。该法第五章对职业教育的学位制度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这些规定连同《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共同构成了职业本科学位制度发展的基础法律框架。

然而,我国目前职业本科学位制度还存在一定问题,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设置在具体法律规则层面尚无明确规定,从而留下了较大立法空间。相关立法应当如何进行,在我国大力建设技能型社会与人力资源强国的大背景下,职业本科学位的设计应当怎样对之进行制度回应?新《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的最新发展在极大丰富我国职业教育的原则理念与规则体系的同时,又为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设置带来了哪些新环境、新机遇与新挑战?职业本科学位制度应当奉行怎样的原则,其如何能够融入现行学位制度,又怎样才能体现职业教育自身的特色?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回到以新《职业教育法》为代表的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框架体系中,通过洞悉相关立法的精神,厘清法律之间的关系,理解相应的法律规则与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进路与设置建议。

二、 职业本科学位设置的应然要求

职业本科学位的设置需要以确定职业本科的宗旨与属性为前提,并由此形成应然层面的价值纲领。在此基础上,学位的设置还需要注意体系化建构的思路,将职业本科学位制度融入现有的学位体系中,同时凸显职业本科的特征与优势。

(一) 明确职业本科学位的属性与特色

对于职业本科的性质,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职业本科属于应用型本科的基本范畴,是应用型本科的一种类别,职业本科教育和应用型本科教育具有相当高的重合性,甚至具有相同的意义[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职业本科只是高职专科的延伸,或是一种介于应用型本科和高职专科之间的教育类型[3]。显然,后一种观点在我国大力发展高层次职业教育的宏观语境下已经显得不合时宜。从政策与实践层面看,应用型本科院校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已是大势所趋,将职业本科归入应用型本科范畴更为合乎实际[4]。这一认识的明确对于职业本科学位设置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其昭示了2021年《学位意见》将职业本科纳入现有学士学位工作体系的理论动因。从性质上说,职业本科应当属于本科教育的一种,与普通高等教育是类型的不同,而非层次的高下。因此,职业本科学位理应也是本科学士学位,两种本科学位在证书效用方面价值等同[5]。但是我们也不可否认,职业本科也有自身明显的特色。与一般的应用型本科相比,职业本科不求掌握深厚的学理与学术性知识,在培养学生“学”与“术”的关系方面,职业本科教育更倾向于后者。但需注意的是,这种倾向是相对于应用型本科而言的,相比较一般的高职院校而言,职业本科依然具有一定的学术性背景。

如果从技术哲学的角度审视,基于对科学与技术在哲学上深刻区别的理解,职业本科的性质应是技术教育,其教授的内容包括纯粹技术知识和影响技术应用的因素构成的非技术知识。因此,职业本科是面向生产,依据职业需要整合技术,重视物化技术对人的塑造与培养的职业性教育[6]。在此意义上说,职业本科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各种类型以及技术教育中的工程教育都不相同,在属性上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

基于对职业本科性质的讨论,我们可以尝试归纳出职业本科学位的法律属性。鉴于学位是由法律保障的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因此职业本科学位的法律属性亦可以被界定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受教育者完成相关学习任务,具备了一定的学术背景和相应的应用技术操作技能后,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学位。从本质上说,职业本科学位应当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法定性,即职业本科学位应当为法律所明确规定,是我国学位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创新性与特定性,即职业本科学位是针对职业本科教育而设置的特定学位,其与既有的普通本科学位存在差别,是我国学位制度的重要创新。三是复合性,即学术与技能的复合。职业本科学位需要申请人具有一定的学术经历和学术成果基础,同时具备规定的应用技术与操作技能。职业本科学位的制度设计应当把握如上特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职业本科教育的发展。综上,职业本科在教育体系中的应然定位与学位类型如表1所示。

表1 职业本科在教育体系中的应然定位与学位类型

(二) 形成自身完善的框架与体系

职业本科学位的设置必须秉承体系化的建构思路,形成比较完善的职业本科学位框架体系。这一体系应当同时具备内部和外部两个范畴的完善性。内部的完善性体现在职业本科学位的设置能够结合职业本科学位的实际与自身特色确立该学位授予需要具备的各项应然标准。这些标准应当界定为“学术标准”和“职业标准”。一方面,学术性是学位的第一属性,学位本质上是对学位拥有者的学术评价,这也是没有学术性的职业专科教育不能被授予学位的原因。所以在学位授予时,学术性因素应当予以优先考察。为此,学位授予规范必须确定相关的学术标准。另一方面,实践逻辑是职业教育学位存在的现实基础[7],职业本科教育的根本任务是面向市场培养具有职业化专门技术能力的高层次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说,是职业性而非学术性锚定了职业本科教育的自身定位,因此学位授予规范必须确立职业本科学位的职业标准。综上,职业本科学位内部设置的应然性要求是建立学术标准和职业标准双重学位授予标准[8]。

与此同时,职业本科学位还应当注重外部的完善性,即职业本科学位应当建立能够涵盖现实中与职业相关的各类技术技能,其种类呈现多样化。可以为此提供参照的是,目前我国学位分为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型学位,前者授予的学科门类齐全,而后者授予的专业目录比较单一[9]。鉴于高层次职业教育人才需求分布的广泛性以及我国高质量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需要,职业本科应当制定更为丰富的专业目录,并按此设置相关学位,涵盖更多的职业技术技能领域,从而形成一个综合性体系。

(三) 与现有学位制度相匹配与融贯

职业本科学位的设置还有一个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就是要与我国现有学位制度匹配,确保彼此之间不会冲突,而是有机联系、融为一体的。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存在学术型和专业型两种学位,而职业本科学位属于哪一种,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只是可以肯定注重实践与技术技能培养的职业本科学位不会是学术型学位。由此,学界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职业本科学位应当属于专业型学位,另一种认为职业本科学位不属于专业型学位,而是具有不同的属性,应单列为第三种独立的学位类型[9]。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情况看,第二种观点更为适宜。因为职业本科学位是面向实际职业需要的学位。这种学位的概念较之于既有的专业型学位,不仅包含专门技术工作能力,而且包含职业实践与创新能力、科学技术应用能力等,具有更高的适用性[1]。质言之,专业型学位的基础是对“原理的技术”的研究与应用,而职业本科学位的基础是对“工作的技术”的应用,前者比后者更具学术性,后者比前者更具应用性与实践性,因此不宜混同。将职业本科学位进行单列能够更加突出职业教育自身的类型化特点,有利于相关职业知识和技能评价体系的专门化、专业化和系统化,也有利于相关学位获得者产生自我认同,从而对职业本科教育产生积极的影响。

域外国家的成功经验也可以为我们提供相关的借鉴。例如德国应用科技大学是德国培养高级技术人才的大学类型,其性质与功能和我国的职业本科颇为类似。在德国法律中,应用科技大学及其学位都具有显著的独立性。1968年10月,德国颁布的《联邦各州关于应用科学大学领域标准化的协议》明确规定:“应用科技大学是教育体系中高等教育领域的独立机构”。德国应用科技大学拥有独立授予学位的资格,对侧重于职业实践能力培养的专业授予工程学士、硕士等类型的学位[10]。因此,德国应用科技大学的经验也支持将职业本科学位设置为一种特殊而独立的学位类型。此外,2017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也规定“我国高等教育总体上可分为研究型、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三大类型”,从而为职业本科学位独立类型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在厘清和界定职业本科学位与现行两种学位类型的关系的基础上,我国还应贯通职业本科学位与各种学制、学位之间的联结机制。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职业教育体系内部的纵向关系。教育法律部门应以职业本科学位的设立为重要支撑点,构建起职业专科、职业本科乃至职业研究生教育层次分明又有效贯通的衔接机制,明确职业教育学生的学历、学位晋升通路。二是职业本科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的横向关系。教育法律部门应落实职业本科与普通本科在学位及学习成果方面有效的互认与融通机制,由此实现我国学位制度的体系化融贯。

(四) 助力职业本科的建设与发展

职业本科学位的设置应以服务我国职业本科的建设和职业教育的整体发展为宗旨。这是因为职业本科学位的设定和授予标准直接影响了职业本科人才培养的方案设计,科学、高质量的职业本科学位标准能够为教学质量的保障与提升提供明确的参照系。教育主体应当以学位政策为杠杆和导向,探索推进职业本科学校的专业建设、教育和教学改革,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本科教学的质量监管和教育评估,提升职业本科的市场接受性。

鉴于职业本科教育自身的特点,职业本科学位的设置理应考量以下重要元素。一是实践性考察机制。一方面,职业本科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的培养,坚持职业能力导向,因此职业本科学位的设置必须融入相关因素。这也是职业本科学位区别于学术型学位的根本特点。另一方面,职业本科更加注重技术与技能的有机耦合。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1+X”证书制度取得了良好成效,该制度要求职业学生在学制系统完成相关学习任务外,还需要获得反映其相关职业能力水平的证书凭证。“1+X”证书制度可为职业本科学位制度提供借鉴,以体现职业本科更为强调职业实践与“工作的技术”的特点。二是理论知识考察机制。职业本科学位毕竟仍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基础,因此职业本科教育应当开足文化科学类课程,学位的授予也应当参鉴学生的文化课成绩,学生的考核机制与毕业设计都能体现一定的学术色彩。此外,由于职业本科教育属于高层次职业教育,新《职业教育法》着力倡导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元素也应当以适当形式加入职业本科学位的授予规则中。唯有如此,相关学位制度才能助力职业本科面向市场、面向未来。

三、 职业本科学位设置的现实困境

在理解了职业本科学位设置的应然要求之后,我们才能更加准确地洞悉目前职业本科学位设置所面临的现实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是客观和多方位的,其影响了我国职业本科学位乃至职业本科教育的发展。相关的困难主要涉及体系定位、规范供给以及运作管理等各个方面。

(一) 职业本科学位性质定位的困难

职业本科学位设置面临的现实困境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棘手的就是对职业本科教育及其学位的性质、定位的争议问题。对于职业本科性质的争议前文已有论述,但需要指出的是,2021年《学位意见》将职业本科纳入学士学位工作体系的规定并未完全止息争议,因为《学位意见》只是规定学士学位体系包含了职业本科这一类型,但并没有直接规定职业本科就是本科教育,学界依然有理由认为职业本科只是“准本科”,即准用学士学位的职业教育。现实中,职业本科毕业生在就业时也确实遭遇了一些歧视,被用人单位质疑是否是本科[11]。

人们对于职业本科性质的质疑也自然影响到对职业本科学位性质的认定,甚至引发了对于职业本科学位定位的论争。如前所述,围绕着职业本科学位究竟属于专业型学位的一种,还是属于学术型、专业型学位之外的第三种学位类型,学界存在着“双轨制”与“三轨制”的争议。这些争议各自都有学术论证,比如有学者通过论证指出专业学位教育也具有职业性,与高等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教学特性、价值取向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不应细加区别,两者结合将有利于推动目前较显单薄的专业型学位制度的发展[12]。不得不承认,这些论证确实有其合理性基础,也足以显现学界对于职业本科学位的定位远未形成学术共识。

之所以会造成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职业本科教育概念本身较为新颖。在我国,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才首次提出要“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相关概念至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颁布后方才被正式确认,相关实践也是到2019年才真正开始。因为职业本科教育存在和实施的时间尚短,缺乏充分的规范支撑,出现相关的学术争鸣是很正常的。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职业本科院校来源复杂,有独立学院转设、专科高职院校升格以及专科高职与独立学院合并转设等。因为来源学校的性质多元,自然会引发对职业本科教育及其学位的争论和探讨。这些学术争议在拓展、丰富职业本科教育学理性的同时,也为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确立造成了困扰。事实上,目前职业本科学位所面临的问题最终大都可归结于对职业本科定位与体系归属的疑义。

(二) 职业本科学位相关规范的缺失

职业本科学位设置的第二个困境是相关规范供给不足或存在瑕疵,从而使得职业本科学位出现各种理论上的争端与实践中的困难。规范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三点。首先,与职业本科学位直接相关的规则性规范付之阙如,尚属空白。因为职业本科是新事物,相关立法尚未跟进,职业本科教育的规定多散见于各类政策文件中。目前,《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发布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与职业本科及其学位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没有直接涉及职业本科学位制度。其次,目前唯一涉及职业本科学位的规范就是2021年颁布的《学位意见》。但是该意见并非部门规章,只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政策性文件。虽然作为第一个就职业本科学位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学位意见》具有开创性意义,但因其法律位阶低,权威性和效力不足,难以堪任职业本科学位的基准性规范,亟需后续的法律补足。最后,现有的一些与职业本科学位有关的文件彼此间的逻辑有抵牾,可能导致对于职业本科学位不同的理解进路。比较典型的是2014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支持职业本科学位并入专业学位体系,而2017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则支持职业本科学位独立设置。

规范提供的缺漏导致职业本科学位在设置、管理与规范,尤其是学位授予对象、条件、程序、仪式等方面难以做到“有法可依”。职业本科学位的设置更多被政策主导,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出现各种不同的进路,例如不同的高校在把握《学位意见》的尺度上可能会有差异[13],这无疑也加剧了职业本科学位设置的困境。

(三) 职业本科学位管理与实施的困扰

职业本科学位设置还有一个较为突出的困难就是如何在具体办学实践中既能维系职业本科教育学位的效力与公信力,同时又能维护该学位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个问题的背后其实是职业本科如何既能够保证自身的教学效能与办学收益,同时又能够凸显职业本科自身的特色。其困难具体体现为,职业本科在现实的教育实践中处于高等教育生态系统的底端,为获取有限的教育资源并取得社会认可,它们必须向普通本科的教学与管理看齐,模仿其模式、结构和行为,似乎唯有如此方能增加自身的合法性与存活概率[14]。这会导致职业本科与普通本科办学风格与运作机制同质化以及两种教育形态的边界模糊。以普通本科,尤其以研究型大学为样板的办学思路将使职业本科迷失自我,失去办学特点,长期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但是,如果不这样做,就可能会导致学校认可度降低,办学收益下降,继而威胁到学校的生存。

在这种情况下,职业本科学位的设置自然会出现较多困难,如果学位授予条件与普通本科甚至是研究型大学的学位趋同,尤其是对学生在科研方面提出更高要求,那极有可能出现“学术漂移”的现象,从而背离职业本科教育发展的初心。职业本科学位如何能够既坚守特色,又取得较高的认同,这是职业本科学位设置面临的重大挑战。

四、 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建构标准与规范保障

明晰职业本科学位设置的应然要求与所面临的困境,能够为未来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建构与优化理清思路。一方面,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建构与优化应当以现实中的困境与问题为鉴,确立适当且明确的价值标准;另一方面,职业本科学位制度必须注重与现有教育法律尤其是新《职业教育法》等基础规范的协调。

(一) 制度建构的价值标准

1. 体现学术性与职业性的平衡。建构职业本科学位制度需要平衡“学术”和“职业”这两大标准,不可偏废,这是构建完善的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关键。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构建需要反对两种办学思路。一是前文所述搞“学术漂移”,这种做法忽视了职业本科的使命在于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在所谓学术性竞争中进错了赛道,迷失了办学初心。二是过于强调岗位工作技能的培养忽视了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和文化知识的教学以及对立德树人的强调。职业本科必须避免这种“唯工具性”的做法,凸显学生学习一般文化科学知识的重要性,促进学生综合素养的提高,这也是职业本科教育“高层次”的体现。

职业本科坚持学术性与职业性的统一,也是职业本科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人文性与工具性的统一。这同样也是职业本科学位的基本价值遵循。一方面,授予职业本科学位必须强调学术性,无学术则无学位。学术性应普遍体现在职业本科学位授予的各方面,包括学位申请人的学术经历与学术成果等。具体而言,职业本科院校应在职业本科文化课程的内容设计、学生学分的类别构成、毕业设计的选题要求、论文写作的质量标准等方面彰显自身应有的学术性。另一方面,授予职业本科学位也必须展现其职业性,注重学生的实习实训,切实体现学位申请者业务技术技能的等级或水平,以及在职业本科学位中呈现产教融合、产学研合作等特点。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首先,在职业本科学位中同时强调学术性与职业性并不是矛盾或不可实现的。相关研究应当秉持前文述及的职业本科在教育体系中的定位,塑造职业本科具有职业特点的学术研究风格,如可以强化对技术性的实用型问题研究,以服务产业、行业、企业和教学为研究对象,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载体。按此进路开展的学术研究,将兼具学术性和职业性。其次,我国现有规定也已经对职业本科中学术性和职业性的平衡进行了初步的规定,如《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职业本科高校实践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应达50%以上。这一规定可以视作是国家在规范层面对职业本科实现教学平衡的一种尝试。而这对于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规范,尤其是对学位授予条件的设定具有鲜明的启示价值。

2. 实现效益性与公信力双提升。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实施应当力求实现高效率运作,获得社会认可,即通过职业本科学位的设置与授予保障职业本科教育能够高效能办学,获得较好的市场效益,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以至树立自身的教育品牌。在这一点上,职业本科教育相比于其他职业教育形式具备自身的优势。因为职业本科教育培养的是面向生产一线的专业性技能人才[15],其在职业领域拥有广阔的就业市场。与中等职业教育相比,职业本科具备“高等性”这一“职业本科教育最重要的属性”[16],其属于高等教育的范畴,现代技术的升级要求对从业人员的培养必须满足体系化、阶段化的条件要求,而职业本科教育培养的就是能够应对这种复杂情境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因此,职业本科学位获得者将具有更大的人才市场竞争力,这种学位本身也将具有更高的市场价值,从而为职业本科教育的高效益发展奠定基础。此外,在新《职业教育法》“产教融合”理念的指引下,职业本科教育可以更好地实现校企合作、企业办学,尤其是以校企合作为载体,通过行业企业技术创新转化与职业本科院校技术创新发展互动实现技术技能积累[17],这也将创造出可观的经济效益。

良好的经济效益能够为职业本科学位有效“背书”,从而为职业本科学位赢得口碑,增强其公信力。职业本科学位的品牌性一旦塑造起来,也将赋能职业本科教育,破解办学资金困局。当然,真正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职业本科教育及其学位制度找准定位,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突破目前遭遇的困境。但作为一种价值目标,职业本科学位的效益性与公信力原则深具指引意义。

3. 树立开放性与国际化的理念。学者研究指出,学位具有职业性、基础性、发展性和开放性四种特征[18]。这说明学位制度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是面向未来的。职业本科学位无疑更具有这种特点。这是因为职业本科教育服务于职业人才市场和生产实践,直接面对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与新兴产业的发展。因此,职业学位背后的认识论是以实践为起点的。职业本科学位的获得者具备更丰富的学识涵养与更多元的技术技能,从应然角度看,其不仅需要适应当下的产业发展需求,而且要能敏锐捕捉生产生活和职业技术领域发生的新动向,主动应对市场和技术的变化和挑战,发挥支撑引领技术创新的作用。从此意义上说,职业本科学位必须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其既要求技术和市场主体主动参与职业本科学生的培养、课程和学分的设置、学位授予标准的确定等环节,也要求职业本科学位制度本身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乃至适当的“留白”以确保制度的灵活性,更好地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技术创新和市场变革。

另外,职业本科在我国虽属新生事物,但其在有些国家早有实践。这些国家对职业教育学位的种类、定位、设置规范、授予标准等均有比较成熟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职业本科学位制度建构应当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实现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国际接轨,这既有利于培养国际化职业技术技能人才,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需要[19],也能够为我国职业本科乃至职业教育整体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事实上,2022年12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我国职业教育要“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提升中国职业教育的国际影响力”,职业本科学位树立国际化的理念正是对这些政策的回应。

(二) 现有法律制度的规范保障与协调

如前所述,在具体的规则层面,我国尚没有法律规范对职业本科学位进行直接的规定,但现有的教育法律、学位法律,尤其是新《职业教育法》形成了一个规则体系,为职业本科学位确立了框架规范,从而为具体的职业本科学位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础的规范保障。

首先,众多已有法律法规为职业本科学位授予提供了规范框架和制度基准。《高等教育法》以及现有各学位规范为职业本科学位提供了制度基准。《高等教育法》第二章规定了“高等教育基本制度”,其中第22条规定了基本的学位类别以及获得学位的基准条件和获得途径,即“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关于学位问题的基本法是《学位条例》,其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不同学位的授予条件,并确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第8条)。这些规定虽然没有涉及职业本科,但却为职业本科学位的创设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对学士学位的授予规则进行了细致化的规范,尤其是第3条规定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条件,包括完成教学计划的要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要求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要求中最后一句表述为“具有从事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的初步能力”。因为职业本科的人才培养重点就是“担负专门技术”,同时也可以进行基于技术性的实用型问题的研究工作,故该办法也在规范意义上支持了职业本科学位的创设。

201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第13条第1款规定了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这些规定经由2021年《学位意见》的确认,最终转化为职业本科学位的规定。由此可见,截至目前,从《高等教育法》到《学位条例》及其《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再到《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与《学位意见》,对于职业本科学位而言,形成了从宏观到具体的规范框架和制度基准。虽然与职业本科学位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存在,但职业本科学位可以被视作是依法创设的。

其次,新《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本科学位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创新规范。2022年4月,新《职业教育法》的颁布为我国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权威的法律规范,是保障职业教育建设的基本法律。该法第51条规定:“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这一条的规定对于职业本科学位的意义是巨大的。一方面,这一规定为职业本科学位的创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并且因为职业教育的学位以学士学位为主体,而学士学位是本科教育的法定学位,从这个意义上说,新《职业教育法》第51条的规定其主要指向的就是职业本科学位。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对学位问题的设置并不局限于职业本科,也不限于学士学位,这一规定能够为职业教育后续一系列的学位制度创新提供法律支持。其意味着未来可以以学位制度为抓手,为职业本科和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打开“纵向贯通”的通道,继而建立起真正系统化的职业教育体系大格局。

除此之外,新《职业教育法》还在如下方面为职业本科学位设定了规范条件。一是为职业本科学位的设定明确了方向。新《职业教育法》第14条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而职业本科教育恰能作为沟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贯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的桥梁。职业本科学位的设立也是为了践行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宗旨。此外,第21条规定职业教育应当与国家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相结合,职业本科学位正可以成为承当“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的载体而有效实现这一目标。二是以规范化的语境进一步界定了职业本科的法定属性,即第15条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第15条还为职业本科办学主体的资质设定了范畴,即“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这为职业本科学位的授予主体确立了法制保障。三是为职业本科创设多元学习成果认证、转换机制,继而为贯通普职体系奠定了制度基础。第17条所规定的“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等,都可以被视作职业本科进行制度创新的法制依据。职业本科学位制度可以依据这些规定充分进行学制上的创新,以大力推动自身的发展。四是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重要办学原则,从而为职业本科进行相关的专业建设和进行产教融合方面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产教融合也因此成为职业本科学位设置规范与授予标准的重要凭据。其可以涵盖“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第15条)、“实习实训”(第29、49、50条)、“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第30条)等多种学制设定,从而可以极大丰富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内涵。

最后,在职业本科问题上,新《职业教育法》与其他教育法律之间也可以形成衔接、耦合关系。一是与《学位法》的体系衔接问题。新《职业教育法》第51条规定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这为职业本科学位的存在奠定了基础。《学位意见》将职业本科连接学士学位体系,从而将职业本科学位与《学位法》所规定的学位制度体系衔接起来。从此意义上说,《学位意见》成为沟通新《职业教育法》与《学位法》的媒介和桥梁,使两大制度体系在职业本科学位问题上实现了规范语境下的对接和融汇。这对于职业本科学位制度规范的体系化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耦合问题。新《职业教育法》有多个条文涉及教育机构、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并力倡社会力量在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中起到建设性作用。最典型的是第26条之规定:“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除此之外,新《职业教育法》还从规则和操作层面对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形式进行了规定,比较典型的如第15条规定了社会办学力量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又如第31条规定“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再如第40条规定职业学校可以与社会力量通过“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而大力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教育恰恰又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主要宗旨,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大部分适用于学校教育,也就是主要以学历教育、在校学生为调整对象,应当为职业本科学位的建设提供制度保障[20]。在新《职业教育法》“产教融合”的语境下,民办教育在丰富教育体系、扩大办学资源、培养多层次人才等方面具有优势[21],完全可以与职业本科教育相结合,以职业本科作为推进这种结合的重要领域。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学分课程”“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等制度设计可以借助民办教育的办学力量实现于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实践中。职业本科学位与民办教育的结合还直接体现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6条的规定中,即民办学校“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如前所述,职业资格证书在“1+X”证书的职业本科制度框架下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能够配合新《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本科学位制度产生显著影响。总之,在职业本科学位授予、管理等方面,新《职业教育法》应当也可以与现行诸多教育法律实现协调,继而共同促进职业本科学位立法的发展。

五、 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优化对策与立法进路

现有的教育法为职业本科学位的设立奠定了框架依据,但如前述,职业本科学位尚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加以规范。从此意义上说,我们必须加强职业本科学位的法治化建设,这也是对职业本科学位进行制度优化的必经途径,其可以细化为如下具体的立法进路。

(一) 制定职业本科学位基本法律规范

优化职业本科学位的立法进路,首先应制定具有法律位阶的职业本科学位专门性法律规范。如前述,以《学位条例》为代表的现行学位法律只能为职业本科学位提供基础的框架性规范。因此,较为适宜的立法思路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教育部制定一部专门的职业本科学位法律规范,如《职业本科学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为《学位法》的特别法。这样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于:其一,在《学位条例》大修和《学位法》即将出台的背景下,制定《暂行办法》符合相关的法律精神。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条在规定适用范围时界定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其中“等”这个字说明立法者默认在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之外,可以根据现实的需要,创制新的学位类型。而从《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6、第17条的规定看,《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范框架确实只针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暂行办法》指向特殊的学位类型,并不违反《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精神,如果未来《学位法》顺利通过,则《暂行办法》与之形成的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学位法》调整一般的学位法律关系,《暂行办法》则专门管辖“职业本科学位”的法律关系,在涉及学位的一般制度方面,《暂行办法》应当遵从《学位法》的精神与规定,但涉及职业本科学位的特殊事项时,《暂行办法》应依“特别法优先”原则予以适用。其二,从立法技术角度看,《暂行办法》只需要对职业本科学位的特殊问题进行规定,其他一般事项皆准用《学位法》,这使得《暂行办法》的制定相对简省,可以节约立法成本。从法律位阶角度看,《学位法》是法律,而《暂行办法》可能只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这使得两者之间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不仅不会冲突,而且相辅相成。其三,制定《暂行办法》还可以体现国家对职业本科和高层次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综上而论,制定《暂行办法》作为未来《学位法》的特别法确实是一种可行的思路。

在《暂行办法》中应当对职业本科学位的属性、定位、授予单位、授予原则、授予条件、授予程序及相关责任与救济进行规定。其意义在于清晰界定职业本科学位,实现于法有据,走上法治化的建构道路。《暂行办法》应首先界定职业本科是与现行的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型学位并列的一种学位类型,学位属性的确定是其他法律建构的基础。在授予单位问题上,《暂行办法》应当严格遵循学位法的相关规定。《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学位法草案》第4条规定,“依法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经批准成为学位授予单位,获得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成为学位授予点”。依据这些学位法律规范的精神,职业本科学位的授予单位应以“国务院授权的,依法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职业本科院校”为宜。此外,职业本科学位授权点还应当接受《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6至9条所规定的学位管理体制的调整。这都体现了职业本科学位制度在规范意义上归属于学位法制度体系,由学位法统一管辖的立法宗旨。

在授予原则上,职业本科院校在学位授予上应实现学术自治。该原则要求职业本科学位制度在保留必要的教育行政管理权限外,其规范定位可确定为学术自治属性[22]。这一界定与我国现行教育法的精神也是高度契合的。事实上,依照我国《学位法》,学位授予标准由“国家学位授予标准”和“高校学位授予标准”两部分组成[23]。因此,被国务院授权的院校理应拥有包括学位授予标准制定权和学位授予决定权在内的学位授予自主权。该自主权的确立,实则是职业本科学位能够成为学术型和专业型之外独立学位类型的关键。事实上,学术自治与学位授予自主权是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包括本科专业建设自主权)的应有之义,而后者在新《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中有非常显见的表达。需要指出的是,为了更好地践行学术自治和学位授予自主,国家还必须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如职业本科学位的类别和种类可以参照外国职业教育学位设置经验,确立“副学士”、学士这样的学位层级[24],也需要制定“职业本科人才培养专业目录”这样的配套性规范,使职业本科学位的授予有“录”可循。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职业本科院校基于学术自治行使学位授予自主权,包括创设职业本科学位授予或撤销标准,应当考虑到其滥用权力的潜在风险。在此问题上,职业本科院校应当秉持《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章所确立的原则和制度,建立本校的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做到信息公开,设立较为完善的学位争议解决机制;同时应贯彻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相关院校学位工作的职能监督与质量评估,切实增强对学术自治的合理规制和约束,从而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 建立授予职业本科学位标准的规范

明确、清晰的学位授予标准是职业本科学位制度设置的关键,其确立需要国家、地方和学校的多方协同。如前所述,职业本科学位授予标准可以分为学术标准和职业标准两个方面。这样建构的理论依据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职业本科教育是本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的产物。前者强调学术性而后者注重技术性,职业本科学位授予标准也应当相应体现这两种因素的平衡。其次,职业本科学位标准的制定要兼顾学位制度的建构逻辑与职业教育的基本特点。一方面,学位制度本就是学术主导的体系,因此职业本科学位必须体现学术标准。另一方面,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维度应内化为相关的职业标准。故而,学术标准建构了职业本科学位的实质基础,职业标准塑造了职业本科学位的类型特征和差异化标准。最后,理论建构应与现实制度对接与调和。2021年颁布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精神均确认并强调了职业本科的复合性特征,我国在建构学位授予标准时理应承继这一思路。从此意义上说,职业本科学位授予的学术与职业两种标准的划分既具有应然性,又具有一定的实然性基础。

在实践操作层面,学位标准可以体现为学术经历、学术道德和学术成果。职业本科教育中的学科基础理论知识课程可以理解为对学生学术经历的培养,而学术成果则主要体现于学生的毕业论文或其他包含学术性因素的研究成果(如报告、设计、作品等)中。相比而言,职业本科学位更重视后者。职业标准应包含两个板块,一是学生参加实习、实验实训以及参与学徒制实践等,参与这些活动最终可以获得实习实训的鉴定,而该鉴定应成为职业本科学位职业标准认定的基础。二是取得能够体现相关职业能力、技能的等级证书、资格证书。这样的设置也与《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的“1+X”证书制度相契合。根据文件精神,也为了防止“学术漂移”,职业标准占学位授予标准的权重不应低于50%。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学术标准还是职业标准,都应以学分制作为评价体系,以毕业设计作为基础评定准据。进言之,职业本科教育的学分既涉及文化理论课程,又涵盖实践课程,各等级、资格证书。论文等毕业设计也需要体现出实践性和学术性的结合。由此,相关规范宜以“学分+毕业设计”作为授予学位的框架条件,完成对学术标准和职业标准的统合。

从法学的规范视角看,职业本科学位的授予标准应当与现有的教育法律,尤其是与《学位法》之规范体系相融合与衔接。如前所述,《学位法》应是《暂行办法》的上位法,而职业本科学位的授予标准应当是《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此意义上说,职业本科学位授予标准必须符合《学位法》的一般规定。依据目前《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表述,相关的授予标准必须与《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条“适用范围”的规定相契合,并体现第3条所界定的“基本原则”。更重要的是,根据《学位意见》将职业本科纳入学士学位体系的规定,相关的授予标准应当对标《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第15条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此前提下,《暂行办法》才能设定体现职业本科学位特殊性的具体授予标准,且这些特殊授予标准不得与《学位法》的一般规定相冲突。唯有秉持这一原则,职业本科学位授予标准的设定才能凸显法学意义上的规范合理性。综上,职业本科学位授予标准的内部结构图如下所示。

图1 职业本科学位授予标准的内部结构

(三) 建立职业本科新型资历框架的规范

职业本科学位是一种新型学位,代表新型的资历。结合新《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和精神,职业本科学位立法应当遵循体系化的建构模式,尝试建立这种新型资历的总体性框架。这一框架应当以比较丰富的职业本科学位类型为基础。职业本科学位应当能够满足职业本科教育对学科知识体系的要求,建立起类型化的职业本科专业及对应的学位目录。关于这一点,有学者已经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有关机构应当参照《学位条例》等现行学位法律,以及《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精神,明确学科归属,确定学位门类,制作相关目录。原则上,专业大类对应产业,专业类对应行业,专业对应职业岗位群和技术领域。按照学科知识体系,我国应将19个专业大类分别归属到9个学科门类当中,再按照学科门类授予学位[25]。与此同时,职业本科教育的类型目录还应当保留一定的开放性,以应对职业教育未来的发展在高层次职业教育类型方面的创新和探索。

除此之外,职业本科新型资历框架还有一个重点,就是职业本科学位与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在学位、学历方面的联通关系。在这一问题上,学分制与证书制度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学分制既可以联通职业本科学位的学术标准与职业标准,也可以遵循新《职业教育法》第17条规定的“学分银行”制度,通过设立统一标准的学分机制,实现职业本科与普通本科学位的互通,继而以此为基础,打通职业本科与本科以上教育层次学位和学历的晋升进路。另一方面,在职业本科与其他职业教育的关系上,相关等级证书、资格证书也可以起到联通作用。我国可以制定统一的职业资格等级认定标准以及其他职业资格认证规范,包括职业资格目录和相关评定制度等,以形成职业教育体系内部的职业等级、资格证书互认机制,从而将职业本科教育与其他职业教育在体系上联结起来。

需要指出的是,在建立新型资历框架规范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需要寻求立法突破,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政策供给。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良好运行需要相关配套政策的保障,如在职业本科专业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与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有关的面向,以及社会对职业本科的宽容与接纳问题上,都离不开政策的大力支持。适宜的立法配合有力的政策能够为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另外,职业本科学位新型资历框架体系化的建构思路应该与我国的教育法典编纂进程结合起来。教育法的法典化是教育立法由分散走向体系的理想路径[26],也是形塑健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必由之路[27]。如果能够将职业本科学位建构纳入教育法典体系化编纂的宏观背景中,其与普通本科学位及职业教育学历的联通都将成为法典体系化的题中之义,这将极大提高职业本科学位法治化、体系化的效率。

六、 结语

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使命是更好地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为职业本科学位奠定了良好的规范基础,但在我国学位法律大修及新《职业教育法》颁布的背景下,职业本科学位法律规范仍然需要进一步专门化和细化,具体可以总结为,国家可以尝试制定相对独立的职业本科学位单行法,作为未来《学位法》的特别法。该单行法对职业本科学位的属性、定位和授予规范进行详细规定,以学分制统合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和职业标准,既弘扬学术自治的原则,又注意规避可能的学位授予滥权风险。从法律规范的层面看,职业本科学位的单行法应当实现与现有的教育法律,尤其是与《学位法》以及新《职业教育法》规范体系的融合与衔接,打通职业本科与普通本科及其他职业教育之间的内部通路,并以此建构起职业本科新型资历框架的规范。未来,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法律建构也需要相关的政策供给,并在立法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将其乃至学位制度整体和教育法典的体系相融贯。

当然,在完善职业本科学位制度建设的问题上,仅仅依靠立法还是不够的,应当秉持更为宏观的视角,在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与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的进程中,通过多元措施切实提高职业本科学位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品牌性,使我国的职业本科学位能够贯彻职业教育“公民教育的目标”[28],成为一个内涵丰富、类型完善、开放兼容的有机系统,通联教育链、创新链和人才链,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发挥建设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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