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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国际经验及政策启示

2023-12-01夏杰长刘睿仪

关键词:文化遗产文化

夏杰长,刘睿仪

(1.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经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06;2.中国社会科学院 大学品牌领导力研究中心,北京 102488)

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10月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明确提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着力赓续中华文脉,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1]。文化遗产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一个国家、民族和种群深厚的历史积淀[2],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留住文化根脉、守住民族之魂的题中应有之义[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在新形势下,仍然面临着一定的现实问题,需要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广泛汲取各国实践经验,形成一套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中国方案”。

一、问题提出

党中央始终将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方位,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面部署,为新时代传承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从传承文化根脉、弘扬民族之魂的高度出发,提出“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要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不断展现中华文明的深厚底蕴”[4],强调“要总结成功经验,借鉴国际理念,健全长效机制”[5]。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文物保护意识持续深化,“坚持保护第一”“让文物活起来”等理念深入人心[6]。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国有可移动文物1.08亿件(套),不可移动文物76.7万处。世界遗产56项,位列世界第二。文物保护形势总体向好[7]。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处于领先的国际地位,截至2022年,我国共有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0万余项,各级代表性传承人9万余名,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项目42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模、数量均位列世界第一位[8]。这些成就是新时代中国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步的生动例证。

在充分肯定这些成绩的同时,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存在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健全,以及文化遗产本体、环境、精神保护传承不足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覆盖不全、职责不清、运行效率尚需提升。首先,我国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9],文化遗产保护散见于《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各类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之中,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规划法》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与《文物保护法》存在管理对象重叠现象。其次,我国文化遗产法领域内规范和领域外规范之间协调不畅,各层次法律法规在运用条例的实践过程中存在与《文物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口径不一致的现象,导致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资源浪费、法律体系混乱、管理效率降低。

第二,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开发利用之间存在矛盾。首先,现代文明、城市更新进程加速,新业态、新形式开发盛行,带有强烈的功利色彩和短期效应的文化遗产开发与利用现象层出不穷,使得传统文化过度商业化,大量蕴涵了深厚文化底蕴的文化遗产遭到了不同程度破坏。其次,重视单体保护,对于文化遗产所关联的历史风貌、文化景观等整体性保护观念不强、保护理论较弱、管理成效较低;重视遗产展示,但缺乏更新活化机制。

针对以上现实挑战,要在构建中国特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发展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坚持以发展促保护、以创新促传承的保护理念,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

在全球化的今天,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已经成为一项全球性的任务,尽管不同国家及地区因地理、历史、社会背景等因素不同,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各有差异和特色,但各国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具备一定的共通性,都面临着如何平衡法律保护的集权、分权与放权的关系,如何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与活化利用等一系列共性问题。基于此,融合不同文化视角、汲取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理念、方法和技术,能为我国进一步明确有效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策略、丰富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提供重要的学术依据和路径参考。

二、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国际经验

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在整体性保护过程中不断获得创新动力与反思张力的伟大事业。人类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始终贯穿于历史长河之中,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各国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不断深化,保护与传承的实践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尽管各国国情不同,但都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保护体系以及各具特色的产业开发机制,推进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英国、意大利、法国、韩国和日本等国家作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大国,在提升文化遗产本体的活化和提升文化遗产活化的公众参与程度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些实践经验对于推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创新与突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以观念变革为引领的立法体系进步

人类社会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从个体到国家,最后达成国际社会共识的发展历程。在这一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整个体系的基础与统领,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源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观念的建立与发展。从立法历程来看,各国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对象、范围及方式的完善经过了漫长的探索,并在实践中建立起从上至下、系统科学的法律体系和管理机构,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1.法国:以单体保护到整体保护思潮转变为引领,推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法国是世界上首个通过立法来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早在1840年就制定了旨在保护古建文物的《梅里美历史性建筑法案》。至今,法国已经颁布了 100 多项相关法律制度,完整地覆盖到文化遗产保护各个领域。法国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由单体建筑观念到整体性保护思路的变化,以此观念转变为引领推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同时在社会层面构建起了多元主体参与的局面,从而使整体性保护思路得到更生动的诠释。

19世纪末20世纪初,第二次技术革命和快速发展的城市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城市风貌景观,人们逐渐地意识到历史建筑与围绕它的空间密不可分,对于建成遗产以外的其他类型遗产有了更多关注,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由单体建筑保护转变为对城市景观、建筑群的保护。在整个20世纪期间,法国遗产保护概念和立法逐渐丰富和完善。20世纪40年代,法国颁布《纪念物周边环境法》,此项法律中明确规定,基于整体性保护原则,历史建筑周边500米半径内的建设与开发都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随后在1960年颁布《国家公园法》,对于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领域进一步扩大,将保护范围由人文景观延伸至文化遗产公园等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城区是古今交融的鲜活图景,为了保护和发展落后的老城区和历史特色景观,1962年法国率先颁布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并提出“保护区”这一概念,“保护区”由国家根据建筑、艺术、历史、人文等方面的标准进行鉴定后强制确定,并为其制订长期的保护和实施规划,充分考虑所有必要的美学、技术等因素,确定具体实施的保护与整治措施。

法国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国家集权体制。为了调动居民主体对于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在20世纪70年代法国地方分权改革期间,法国通过多渠道多举措的宣传教育和文化遗产的普及利用,形成了激励民间力量参与开发的体制保障,这些民间力量都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思路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2.日本:由僵硬管理到柔性保护的理念转变推动下的法律体系进步

文化遗产是动态产生的,日本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经历了从僵硬到柔性的转变,对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不断扩充,以构筑良好的文化遗产存量基础。日本早期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主要是保护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将“文化”视为“财富”,称文化遗产为“文化财”,并提出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将无形的文化遗产纳入国家保护范围,《文化财保护法》将之前颁布的《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国宝保存法》与《重要美术品保护法》三部法律中的保护对象进行归并,标志着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由“分散式”立法到“统合式”立法模式的转变。1996年日本将文化遗产由国家自上而下选定的制度改革为以自下而上登记注册的制度,由地方和民间团体、保有者申请主张文化遗产保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文化遗产予以高度重视并积极帮助其注册登记保护。《文化财保护法》先后进行了四次较大修改,多次完善修订,并围绕这部法律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文件,保护范围随着修订完善而不断充实和扩大,保护工作的实施主体从政府主导逐渐到国家、各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文化遗产持有者及管理者、普通公民等部门协作配合。其中,国家和地方分担文化财的行政管理权,但在各自的层面,均只设置单一的行政管理部门,避免了政出多门的情形。自此,《文化财保护法》成为最具全面性和系统性的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典。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整体,其传承与保护需要注重“人”这一因素。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将创造“文化财”的艺人们统称为“人间国宝”,这些命名的提出形成了无形的激励机制,极大地提高了整个社会对于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日本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聚焦于保护传承人以及后代人这两个端口的人才,实现非遗的活体传承与活态保护。1955年,日本政府首创了“人间国宝”机制,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规定,将“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为“人间国宝”,其不但可以享受到政府给予的必要的经济补助,在税收等制度上也能享受到一定的优惠政策,以激励非遗传承人在无形文化遗产方面的创新和技艺方面的提高,被认定为“人间国宝”意味着在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的同时,也肩负着文化遗产传承的重任。此机制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影响显著,使得日本传统艺能及工艺技术高水平地保留至今。同时,“人间国宝”保护举措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力推广,并在韩国、泰国、菲律宾等多国推广实施。此外,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管主体已经覆盖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日本政府在1996年修订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增加了文化遗产的民间注册制度,日本民间团体或个人只要认为身边的某项事物应该属于文化遗产范畴,即能够注册申请认定保护,而且政府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和各种政策优待,这样的举措弥补了文化遗产仅由政府层面指定的不足,最大限度鼓励民众保护文化遗产的热情。

总体上看,日本在“文化财”的保护方面经历了从侧重有形文化遗产逐渐到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并重[10],从物质形态文物保护,扩展至对传承人的保护,通过制度设计,创造热爱非遗、积极传承非遗的社会大环境。《文化财保护法》的修订完善体现了日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保护工作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灵活务实、与时俱进的。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从总体上看也在不断扩大,但这种扩大多半建立在相关文化遗产已经遭受严重破坏或处于严峻形势的情形下的被动补救。加之,我国文化遗产认定程序相对烦琐,大量有相当价值的文化遗产未经认定或者来不及认定,无法得到更好的保护与传承。由此,应进一步改革文化遗产认定机制,强化文化遗产整体风貌环境的保护[11]。

3.英国:权力让渡以构建中央与地方、专业与民间共同保护的机制

首先,英国实行中央统一集权制度,立法体系以国家立法为核心,在登录建筑保护工作上,英国国会将效用发挥到最大化,将权力适当让渡以实现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平衡,构建起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非政府公共文化管理机构之间权责分明、密切合作的大文化管理机制。英国对于重要的建筑遗产实施登录建筑保护制度,“英国登录制度”最早在1944年英国《城乡规划法》中提出,“登录建筑”选定标准以建成年代为基准,从登录建筑的历史、文化及艺术价值等层面进行综合等级划分,由居民自发申请、专家审核、国家把控,中央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行业监管,文化大臣对于遗产登录进行决议并分级评定;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符合本地区特色的地方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以便更好地考察、管理和监督其辖区内登录遗产的保护和修缮改造工作。同时,地方政府联合非政府公共文化管理机构的力量,民间保护组织通过收集和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从民间角度广泛而有力地监控、督促和协助历史环境的保护。

其次,英国政府在严格的法律限制和优越的政策惠制之间构建平衡。在英国,城市规划和建筑保护的公共权凌驾于建筑物所有者的所有权之上,所有登录遗产都受到严格切实的法律保护。1968年《城乡规划法》首次引入了登录建筑许可制度(LBC),并在1990年的修订中规定,登录建筑的所有者必须承担对其财产保护和整修的义务,禁止在未经地方规划部门许可的前提下对建筑物进行任何形式的损毁、改造或扩建,进而影响文化遗产的建筑特色或历史意义,地方规划部门可强制执行修缮并要求所有者提供所需费用,在责令不改的情形下可依法对建筑进行强制购买。当然,严格的法律限制与优越的政策惠制相辅相成,英国政府设立多项法律为登录建筑所有者提供适当的补贴费用以及税收优惠,以减轻其支出负担。例如,1979年英国颁布的《资本利得税法》中规定,对于登录遗产对信托公司的赠与行为予以适当程度减免相关的资本利得税;四年后颁布的《增值税法》中规定对于登录建筑保护的服务或买卖行为予以免除增值税。

尽管遗产登录制度并非英国首创,但其严格的法律限制和优越的惠制政策保证了对私人所有的登录遗产的管理与保护,也提高了公众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文化遗产的意识,这对我国建筑遗产保护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4.美国:自上而下、多方参与、多元文化并存的历史遗产保护体系

美国对文化遗产的一系列管理和运转都建立在较为完善的联邦法律体系之上。1966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国家历史保护法》,建立起了从联邦、州到地方县市自上而下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机制。国家公园是美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结构,美国不仅是全球国家公园体系的开创者,也开启了国家公园保护文化遗产的先例。1916年,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法》和《国家公园管理局组织法》颁布,将历史文物纳入国家公园的常态化管理范畴,文化类国家公园进入常态化建设阶段,采用联邦政府内政部下属的国家公园管理局垂直管理模式。美国各州均设有历史遗产保护办公室,其职能是根据联邦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州文化遗产保护预算及遗产保护方案,督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并合理管理联邦政府下拨的运营资金、协调历史遗产旅游项目开发与合作等。美国州政府均享有立法权,可根据本州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州历史保护法,地方政府在州法律框架下制定了相应的城市保护法规(见图1)。作为移民国家,美国提倡多元文化并存,在历史遗产保护中高度重视少数族裔和特殊群体遗产,《国家历史保护法》将印第安部落的历史遗存划入国家保护范围,并建立“部落历史保护办公室”对历史遗产提供持续性资助。国家公园管理局还设立“美国黑人学院与黑人大学”项目,为已列入《国家历史遗址名录》且年久失修的黑人学院和大学历史文化遗产提供修缮资金支持[12]。此外,美国拥有良好的公众参与及公众决策机制,重大建设项目从规划起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类遗产管理机构的社会捐赠和志愿者已成为完善公园管理的主要依靠力量。

图1 美国国家公园管理体系

由此可见,世界发达国家的文化遗产立法体系是以国家立法为核心,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并通过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法规性文件将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范围逐步扩展,融入地区经济发展体系之中。我国在长期实践中建立了较为全面的从中央到地方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但现行法律多为国家纲领性文件,法律条文以明确保护的对象、内容及方法为主,对于实践中具体管理操作所涉及的法律规范还需进一步精细化,对于不少单体文物的价值的认知一定程度上仍停留在单一层面。此外,由于我国的世界遗产管理在原有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演变而来,文化遗产景区隶属多个政府部门管理,存在多头管理现象,缺乏统筹协调的平台与机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存在基层文化部门出于商业利益考量而降低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的评选标准等情况。基于此,我国既要积极借鉴国外管理体制中的完善立法、权力制衡、公民参与等方面经验,也要积极探索和建设符合国情和地域特征的管理体制,筑牢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屏障,将系统保护、预防优先、绿色发展等理念灵活运用于文化遗产领域,建立健全遗产分级管理制度和文化遗产的准入及退出机制,细化相应管理部门的保护职责和监管职责;发挥民间保护组织作用,搭建不同层级、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平台。

(二)以坚持保护为前提的产业开发模式

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是并行不悖的,在坚持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好旅游发展、特色经营,围绕公众的消费需求开发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变文化遗产为文化产业,是优化文化产业结构的必要支撑和关键功能,也是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选择。

1.兼具经济发展与活化功能的文化遗产旅游业开发

产业视角下的文化遗产旅游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发展工具,通过吸引游客对当地历史人文、艺术氛围或生活方式感兴趣而造访本地,以此达到提振本地经济和社会活力的作用。例如,商业宣传和旅游企业的参与提高了韩国文化遗产活化效率,韩国十分重视文化遗产的文旅产业开发,并通过遗产资源梳理、本土历史特色抓取,举办了一系列现代观光旅游活动增强文化遗产的阐释性与可视化,使参观者产生共鸣,进而推动当地旅游业的发展,焕发文化遗产的时代活力[13]。此外,韩国政府高度重视民俗节日和祭祀活动的举办。1981年韩国政府举办了为期一周的大型民俗活动“民族之风——1981”,并通过广播、纸媒等各类媒体宣传,推动许多优秀的民俗艺术脱颖而出。通过举办民俗节和祭祀活动,将文化遗产的内涵与游客的体验相结合,实现了保护与传承的同时,提供了丰富的文化旅游体验,大大强化了民众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文化遗产逐渐转化为节庆元素和旅游资源,推动文化遗产本体的活化。

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宣传与推广手段的合理运用不仅能提高受众对文化遗产的关注度和认知度,使文化遗产更好地融入现代社会,更能推动区域旅游业及相关文创产业发展,提升地方经济收入。例如,韩国许多商家会将被国家指定为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的元素开发成面具、戏装、玩偶以及书刊等商品进行大规模供应和销售。在意大利,西西里岛木偶戏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立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来,国家政府以资金支持邀请岛上木偶艺人们用精雕细刻的木偶和道具进行即兴创作,以期更好地传承剧场木偶艺术。在西西里岛的商店和摊铺上制作精美、造型各式各样的木偶已经成为西西里岛的著名纪念品,以此吸引了众多国际游客。一系列商业化运作与宣传使得文化遗产的普及工作与保护传承工作转向规模化和模式化,民众对于文化遗产的了解程度以及保护意识也于润物细无声之中建立并逐步深化。

文化遗产开发作为一项系统化、整体性的重大文化工程,需要统筹有关部门职能分工,协调公共和社会领域各方力量,引导相关公共和私营文化场所及项目协同开展形式灵活的文化传承活动。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工作中要注重历史与当代的关系表达,提升其景观上的文化意趣和功能上的主客共享,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手段,形成集聚效益、示范引领效应和传承传播效果,促进大文创+大文旅产业集群融合发展,赋能传统文化传承与文旅深度融合。

2.兼顾自然与人文生态的文化遗产“生态博物馆”建设

1971年,法国博物馆学界开创性人物乔治·亨利·里维埃和于格·戴瓦兰提出了“生态博物馆”(eco-museum)的概念,即把文化遗产原状保存和保护在其所属的社区及环境中,构筑动态、开放的展示社区,“生态博物馆”注重保护和展示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人与遗产的活态关系,该概念以村寨社区为单位,由政府牵头建设和维护原生态的建筑、服饰、语言、生产生活方式和各类艺术形态,将现代居民的生活场景打造成为流淌的历史。这种整体理念使得文化遗产管理与城市远景规划密切契合且利益挂钩,提供了一种城市更新的新方向。

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飞速增长和城市进程加快,城乡发展失衡问题日益凸显,对传统的手工艺品生产和传统的生活方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于是,“造乡运动”应运而生。日本的“造乡运动”也与“生态博物馆”理念相契合,注重乡村品牌化打造。例如福岛县大沼郡的三岛町官布打造了一个在城市无法具备的成长空间,村里成立了生活工艺馆,馆内设木工、陶艺、编织、涂装等工房设备,通过对雪、山、水等自然资源和景观资源与对陶艺、编织等生产资源、人的资源和文化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开发和创新,创造了一个富有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博物馆。

生态博物馆突破了传统博物馆的展厅模式,使当地文化展示表演空间得到了发展。经过近40年的实践探索,我国也先后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以及东部发达地区的古村古镇、工业遗址和城市传统社区等,建成50余座生态博物馆或社区博物馆,类型也趋于多样化,但在实践中面临保护与发展的矛盾,面临难以满足多方面利益需求的协调性、持续性方面的困难,包括围绕当地民众的发展权利和文化权利等问题。要坚持整体性保护的思想,在注重自然与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处理好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平衡,将静态的文化资源转化为动态的文化发展活力,构建传统与现代交融、自然与人文和谐共存的城市氛围,营造传统与现代联结统一的发展格局。

3.激发多元力量参与治理,增强遗产保护的全民共识

文化遗产管理不仅是国家、政府的责任,而且是渗透至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一项全民事业。

首先是以遗产彩券试点等政策拓宽资金的融资渠道。意大利、英国等国通过发行文化遗产彩票募集文化遗产保护与修缮资金,意大利从1997年开始通过发行文化遗产彩票来筹集文物保护和修复资金,英国于1994年创建国家遗产彩券,将彩券收益中的28%用于资助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通过这些方式,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起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同时鼓励公民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保护文物古迹已经成为一种自觉和社会责任。彩票在我国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虽然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与西方性质不同,但也可以设立文化遗产专项彩票试点工作,借以缓解制约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瓶颈问题,并推动群众对于文化遗产意义与价值的认知。

其次是以节庆活动举办深化文化遗产的举国保护意识。提升文化遗传活化的公众参与程度,还要增强遗产旅游的参与性和娱乐性,多样化的节事活动可以更好地促进游客更好地体验,理解和保护遗产。“文化遗产日”作为欧洲一项重要的文化盛事,有力地促进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1984 年,法国政府提出将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定为“文化遗产日”,规定在这一天所有公立博物馆全部免门票,并向公众免费或低价开放大量历史建筑。在法国“文化遗产日”活动的影响下,欧洲理事会于1991年设立“欧洲文化遗产日”,从此,该活动的规模逐年扩大,活动时间也延长至周六和周日两天。时至今日,“文化遗产日”已经成为整个欧洲一项重要的文化活动,50多个欧洲国家每年都在9月的第三个周末举办“文化遗产日”活动并向公众开放大量历史性建筑。近40年来,该活动把公民的求知热情引向对文化遗产的认知,极大地提高了民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不断建立,越来越多社会群体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的志愿服务之中。由此可见,特定节日的设定,以及所带动起来的社会各方的反应和行动,能有效推动地区的历史文化品牌塑造和宣传,进而推动地区经济水平的提升。

再者是推行志愿者服务,延伸文化遗产保护的慈善力量。1948年英国在《国家辅助法》中确定了志愿者的无偿服务机构的法律位置,政府为志愿者及其组织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志愿者服务也是美国国家公园建设与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1969年,美国颁布《公园志愿者法》以协助国家公园管理局开展管辖地区的解释功能或游客服务。志愿者通过维护或重建步道或历史建筑、支持公园内的图书馆博物馆建设、介绍公园等内容参与公园保护和建设,以更深入地体会与感受历史文化资源。我国要充分发挥巨大的人力资源潜力,高校、社会组织等部门、机构加强合作,鼓励支持志愿者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等事务之中,并在实践中培养遗产领域的人才资源。

4.以数字技术推动文化遗产大众化“破圈”

数字技术创新了文化遗产活化形式,为文物保护与修复、非遗传承与交流互鉴带来了更多的机遇,推动文化遗产实现大众化“破圈”,融入“世界记忆”。

近年来,意大利文化部门将三维全景、VR/AR等数字技术融入文化遗产的保护宣传,有着近3千年历史的意大利叙拉古古城于2005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当地拥有丰富的历史遗迹,是著名的旅游观光点。叙拉古通过运用数字技术不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公园内遗迹可通过网站或手机应用实现全景观赏,当地考古博物馆则与科技企业合作,对遗迹和文物进行三维建模并制作交互式展览[14],推出在线全景式互动游览,提升用户体验。面对浩如烟海、历史悠久的文化遗产,通过数字化档案的建立既能提高管理效率,也能降低对文物本身的损害。在法国卢浮宫,数字技术也被充分运用到博物馆内部信息的建构中,借助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卢浮宫对馆内大量藏品进行了高清图像采集,实现了对将近50万件馆藏文物信息的全方位储存和管理,人们足不出户便可观赏卢浮宫的珍贵文物。

在非遗数字化保护与传承工作方面,日本坚持建设专题数据库先行,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担当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同时立项促进特定数字技术的运用。《文化财保护法》公布后,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将全国馆藏最为丰富的非遗资源全面接入数字化,以全方位、多角度呈现日本非遗发展情况。在非遗数字化技术应用方面,日本推出“利用尖端技术传播日本文化魅力”的项目,以非遗的保护和传承为导向,聚焦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实现更加精准和严谨的还原及再现。如京都文化协会与日本佳能公司联合复制的《松林图》。还以基于非遗的文化旅游为导向,重点偏向场景的模拟和互动的参与,选用的技术多为VR/AR技术等。法国则创新了非遗开发模式,建立起交互式统一的数字平台和数字影视资源的门户网站,为非遗数字化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1997年,法国国家图书馆就启动了Gallica数字图书馆项目,2007年与谷歌公司合作推出Gallica 2,针对20世纪有版权保护但已退出市场的50万本图书实施数字化工程,将非遗数字资源推向体系化。

从实践上看,我国文化遗产数字化发展总体上还处在起步阶段,学术界的数字化意识较为淡薄,从顶层设计上缺乏对数字化推进的系统规划及相关资金保障制度,面临着资源鸿沟增大、数字化成本高、沉浸体验与展陈张力不足等问题。同时,群众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力量尚未得到充分调动和利用,公众虽有参与的意愿,但整体上参与程度较低、参与能力较弱。因此,要科学搭建非遗大数据平台,拓展与科技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范围,加快各类机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联通与融合,解决各地区层级存在的信息孤立、数据壁垒、信息碎片化等问题,充分运用VR、AR、3D等新型数字技术将文化遗产的历史脉络、故事场景等真实还原或以艺术性创新重现,创作出更多有特色、有创意的数字化内容[15],让传统非遗技艺在新时代焕发出更大活力和生机。

三、政策启示

第一,要完善立法、强化法律法规约束力,确保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都建立在有法可依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之上。由于我国文化遗产很多、立法保护起步较晚,在现有阶段,首先要健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加快完善文化遗产产权登记制度、文化遗产社会功能性分级管理机制、财政专项资金和投融资激励机制和政策,健全非遗调查记录制度、代表性项目制度、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机制,逐步整合现有法律法规,以“依照式附属刑法”代替“笼统式附属刑法”[16],避免因各个法规文件口径不一致所引起的管理效率低下问题。其次,在法制健全和体制完善的基础上,国家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着重做好文化遗产法程序法和其他实践法规的协调,既要重视法律规划设计,也要关注运用制度设计和技术手段加强常态化维护,要通过立法平衡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加强各地区各部门联动合作,推进文化遗产法律体系精细化发展。

第二,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格局[17]。首先,良好的群众素养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要构建以学促用、学用相长的教学实践体系。在日本,政府文化保护政策的制定、学校文化遗产相关课程的设置、民俗活动的开展等,都极其强调青少年儿童的参与。在美国,各种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和公益性信托组织会经常组织文化遗产教育和培训活动,对广泛参与其中的群众形成了润物细无声的影响。因此,要通过教育与培训,提升居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非遗保护来说,要通过展演、教学、市集等方式,积极推动非遗进校园、进社区,使非遗融入现代城市日常生活场景与文旅空间。充分利用发挥传统节庆活动在文化活态传承,地域人文复兴方面的积极作用,将文物故事、非遗特色更加生动地呈现,发挥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文化认同、经济收益、生活宜居等功能,不断优化人们在文旅体验中的感悟深度,并使之服务于当代人在精神、文化等方面的需求。其次,城市更新涉及到利益的增值、损失和再分配,是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共同作用的过程,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以信贷扶持、财税优惠、专家智库、外包运营、双向座谈等机制,引导旅游企业、非遗企业、传承人、服务型企业等主体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开发,引导各方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中形成活化利用的强大合力。

第三,要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传承与创新并举。首先,在文化遗产保护上,要始终注重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在北京考察时曾指出:“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18]。城市的历史遗迹、文化古迹、人文底蕴都是城市生命的组成部分,在城市开发过程中,既要改善人居环境,又要保护历史文化底蕴,让城市建筑更好地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其次,要围绕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和内容,实现传统的现代转化,要纵向延伸文化遗产产业链上下游,加强对传统文化的挖掘整理、研究阐发和价值提炼,将传统文化与创意内容、新兴媒介技术相结合,向知识和文化服务转变、向沉浸式体验与互动转变;也要横向拓展文化产业宽度,充分发挥文化遗产资源的经济价值,推进文化遗产与旅游、音乐等产业深度融合,释放文化遗产的社会与经济双重效益,为产业结构优化、城乡功能拓展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第四,强化数字科技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的作用。借助数字化手段实现更富成效的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既是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重要举措,也是彰显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的重要路径选择。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丰富了文化遗产的保护手段,也极大地拓展了文化消费应用场景和文化消费市场,让消费者更加了解、认可和传播我们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19]。数字科技与文化遗产的融合并不是单纯地将技术应用于文化遗产本身,而是要综合考虑文化遗产的形态内涵、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等,要加强数字科技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过程中的交叉使用、创意转化等,因地制宜地使用数字科技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播,引导扶持非遗旅游企业、传承人等主体参与平台经济生态,从而最大程度发挥数字科技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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