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制改革助力共同富裕的创新路径研究
2023-11-28刘明越李云艳
刘明越 李云艳
(1.浙江金融职业学院;2.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基地 浙江杭州 310018)
为实现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始终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及安全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取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解决绝对贫困问题等历史性成就,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基础。然而,推进共同富裕仍面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居民财富两极分化状况趋于明显、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群体差距较大等方面[1]。作为一种重要的分配工具,税收是调节效率与公平的重要手段,具有可靠性强和调整范围较广等特点。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与社会财富分配方面具有关键性作用,对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意义重大[2]。“十四五”规划指出,强化税收和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着力完善直接税体系,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监管与调节,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发挥税收对助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作用指明方向。在共同富裕战略稳步推进的背景下,如何以税收制度激发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已然成为当下我国所面临的重要时代议题。那么,税收制度何以能够助力共同富裕?税制改革驱动共同富裕面临何种亟待破解的难题?各地区、各部门又应遵循何种实践路径,以税制改革加快驱动共同富裕?针对上述议题,本文探析了税收制度赋能共同富裕战略的逻辑机理,围绕税制改革促进共同富裕的瓶颈约束、应对策略展开研究,以期为深化税制改革、推动共同富裕提供有益借鉴。
1 共同富裕视域下我国居民收入现状及税收职能作用
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为实现共同富裕带来较大阻碍。就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而言,国家统计局数据和2020年《中国住户统计年鉴》显示,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基尼系数2003年以来一直保持在0.46以上,在2008年达到最高值0.491,此后呈现逐年波动下降态势,在2020年降至0.468,但整体仍在0.4警戒线以上(见图1),表明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不利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就居民财富差距而言,招商银行发布的《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数据信息显示,2020年我国财富排名前1%的居民占据总财富的比例由2019年的29.0%上升至30.6%。世界不平等数据库数据信息显示,我国财富排名前10%的群体财富份额由2001年的48.7%上升至2021年的68.0%。由此可见,我国居民财富两极分化态势愈发明显,制约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就城乡居民差距而言,现阶段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仍远落后于城镇居民,阻碍了共同富裕战略的推进。
图1 2003—2020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
税收作为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财富分配格局的重要手段,可直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在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合理调节高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助力实现共同富裕意义重大。从经济维度来看,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繁荣经济、创业致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极具现实意义。从创新维度来看,健全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有利于引导更多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降低企业自主创新成本,培育企业创新动能,增强科技创富能力,为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强劲引擎。从财富共享维度来看,第三次分配作为初次分配、再分配的有益补充,可引导先富群体和企业开展慈善捐赠、济困扶弱,激发其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活力,实现更为合理的收入分配,为促进共同富裕夯实基础。
2 税收制度助力共同富裕的瓶颈约束
2.1 税制结构尚不合理,削弱税收调节作用
一方面,间接税所占比重偏高,直接税占比较低。间接税在保障财政收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相对有限。相较而言,直接税可采用累进税率,依据纳税人所得与财产的多少决定其负担水平,与量能纳税原则相符,对社会财富再分配具有重要的调节功能。然而就现实情况而言,虽然近年来我国直接税所占比重有所提高,但间接税占比仍相对较高。由历年《中国财政统计年鉴》可知,包括消费税、增值税在内的间接税收入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例维持在40%~60%,反观所得税收入占比仅有30%左右。其中,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更是低于10%(见图2)。直接税占比较低、间接税占比偏高的税制结构难以充分发挥税收对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
图2 2010—2020年主要税种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所占比例
另一方面,财产税关键税种缺失,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我国现阶段仅针对个人营业所用的房产征收房产税[3],而对不同区域、不同面积及不同价值的个人所有非营业房产均采取免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拥有多套房产的高收入阶层同样可以享受到免税待遇,这会导致代际流动性有所降低,制约房产税在均衡社会财富分配中作用的充分发挥,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和控制贫富差距。同时,开征遗产税、赠予税可有效调节高收入群体的财富积累,但目前,我国在财产代际传递方面尚未进行遗产税、赠予税立法。房产税和遗产税等财产税种的缺失不仅致使“炒房”现象屡屡发生,还造成富裕家族财富无序积累,对促进共同富裕带来严峻挑战。
2.2 税收征管体系亟待完善,易加剧社会不公和贫富分化
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加大税收征管难度。数字经济背景下,线上交易的虚拟化、跨地域性等特性为交易双方隐藏相关交易信息提供可能性。受此影响,税收机关在确定纳税主体、划分所得来源过程中面临较大挑战[4],极易造成税收流失,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加之受限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税务机关涉税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等因素,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准确地获取涉税数据与信息,导致包括头部主播在内的高收入群体偷逃税行为时有发生,加大了诚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容易加剧社会不公和贫富差距,对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形成较大阻力。
另一方面,对高收入、高净值群体税收征管力度不足。当前,不断壮大的高收入和高净值人群(下称“双高”群体)为税收征管带来较大挑战。“双高”群体收入来源极为广泛,其收入结构、投资领域和资产配置具有多元化特征,在税收征管方面通常涉及跨国界、跨区域、跨行业及跨税种等问题。并且,“双高”群体会通过专业财税团队进行税收筹划,甚至采取转换收入性质、签订阴阳合同等手段实现偷逃税。上述问题提高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难度,不利于发挥税收在推动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中的作用。
2.3 地方税收规模相对不足,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掣肘
作为十分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地方税是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财力基础[5],对实现共同富裕至关重要。然而,地方税仍存在诸多亟待破解的难题,不利于发挥其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支撑作用。
现行地方税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二是地方专享税。前者主要涵盖印花税、增值税等六大税种;后者具体包含烟叶税、房产税等在内的八个税种。伴随营改增改革的深入推进,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中原有的主体税种被取消,由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增值税取代,此举虽然扩大了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规模与范围,但减少了地方税收入。由《中国税务年鉴》可知,2008—2019年地方共享税收入规模、专享税收入规模分别从1.93万亿元、0.22万亿元增长到5.62万亿元、2.05万亿元。虽然地方专享税在地方税收入中所占比例从2008年的10%逐步提高到2019年的27%,但是专享税年平均占比只有12%。不难看出,中央地方共享税仍然是地方税收入的重要来源,反映出地方政府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缺少相对稳定的自有财源,更多的是依赖共享税和转移支付,制约了地方政府财力自主性的提升,难以契合地方政府推动产业升级、以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需求。
3 国家税制改革驱动共同富裕的政策创新
3.1 以优化税制结构为着力点,强化税收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一方面,适时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如前所述,间接税所占比重较高,不利于收入分配调节[6]。因此,应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推动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逐步转变为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最终过渡到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从间接税层面来看,我国既要逐步取消增值税流通环节的免征政策,避免行业企业将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又要以持续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重点,致力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同时,统筹推进消费税制改革,在适当降低民众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税率的基础上,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及税率,逐渐针对高档消费品与服务征收消费税,以充分发挥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从直接税层面来看,需持续深化个税改革、企业所得税改革,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未来,有必要针对如何扩大综合计税范围进行系统研究,将更多收入尤其是资本所得纳入综合计税范畴内,不断完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动态调整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以更好地推动实现税收公平。此外,应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激励企业参与公益事业,加大对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发挥税收促进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的作用。
另一方面,积极稳妥推进财产税改革。一是研究并开征房产税。共同富裕背景下,实施房产税改革应贯彻中央“房住不炒”精神,有效抑制投机炒房行为。鉴于我国房屋产权类型较为复杂,建议在征收房产税初期将城市商品房作为征税对象,后续结合房屋产权改革,根据实际情况将征税对象延伸至所有存量房产。就房产价值评估而言,可采取市场比较法,根据市场出售的类似房产进行价值评估,确保纳税人税收负担与其房产价值正相关。就房产税税率设置而言,需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防止开证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造成较大冲击。
二是加强遗产税、赠予税研究与设计。为实现共同富裕,我国应推进遗产税、赠予税立法设计和前瞻性研究,打破巨额财富无序积累,弱化纵向不平等对打造共同富裕社会的影响。政府要对纳税主体、累进税率及征税对象等税制要素进行系统研究,既要严格控制遗产税、赠予税征税对象范围,将极少数高收入、高净值群体作为征收重点对象,制定科学合理的免征额标准,又要探索实行梯次税率,从而强化存量财富条件。此外,应探索打造全国统一的住房信息公示平台,制定不动产登记法规、个人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为推进遗产税、赠予税改革夯实基础。
3.2 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为关键点,有力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一,坚持数字技术赋能,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机制。数字经济时代下,税务机关要以数字化技术为驱动力,探索构建新型税收征管体系,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税务机关应借助信息技术,对涉税数据和信息进行全方位管控,着力缓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从而为制定和执行决策、调整税收征管策略提供必要依据。在此基础上,依托数字化技术,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和数据共享机制,促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有机贯通,强化税收征收机关与其他部门、数字经济平台等之间的互联互通。此外,促进共同富裕不仅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还要从“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打击偷逃税获取非法收入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强化高收入、高净值群体税收征管。其一,完善《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为提升税收征管水平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相关部门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可借鉴西方发达经济体的经验做法,综合考量“双高”群体的收入来源、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能够科学界定“双高”群体的细化标准。同时,明确逃避税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效规范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纳税行为。其二,针对财产所得、资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财产所得和资本所得是“双高”群体的重要收入来源,然而我国统一按照20%的比例税率对财产所得、资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导致税收调节机制缺位。为此,应综合考虑“双高”群体的收入情况,对财产所得和资本所得设置不同所得额级别,实行多级税率。其三,持续强化税务组织保障。为有效调节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相关部门应强化税务干部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推进反避税专业人才梯队建设,培育更多税务骨干人才。
3.3 以健全地方税体系为突破点,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方面,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共同富裕视域下,为充分发挥地方税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中的正向作用,我国应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在中央统一立法和法治框架下,通过立法授权适当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另外,应立足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基本国情,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优惠和税目税率选择权及税种开征和停征权,适当扩大地方专项税的税收管理权。例如,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为地方政府下放一定的房产税税基、税率等税制要素选择权,以及因地而异的资源税税率、税目选择权。
另一方面,科学设置和打造地方税主体税种。地方税收入对提高民众幸福感与获得感、促进共同富裕至关重要。因此,设置地方税种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地方税种选择应基于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税源的形成受益于地方政府所提供的相关公共产品,那么该税种可划归地方。二是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应以税基较窄的税种为主,而税源丰富、税基宽、税基流动性大、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不适合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应作为中央税。基于上述分析,可将包括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及零售税等在内的诸多税种确立为地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