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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的问题检视与纾解之策

2023-11-24陈志忠叶发保

现代基础教育研究 2023年3期
关键词:对策探究问题分析

陈志忠 叶发保

摘   要: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实施,赋予了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其实施有利于维持教育教学秩序,培育学生良好品行,也对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在实践中,教育惩戒与预期不符,出现了观念偏差、实效困境、保障不足、主体缺位等问题。建议从合理定位及行使教育惩戒权、加强教育惩戒措施教育性、科学完善学校及相关教育惩戒制度、提升教育惩戒家校协同度等方面解决现存问题,推动中小学教育惩戒向前迈进。

关键词: 中小学教育惩戒;教师惩戒权;问题分析;对策探究

一、教育惩戒问题之研究缘起

一段时间以来,受“赏识教育”观念的影响,惩戒教育并未受到应有重视,加上教育惩戒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惩戒的利益相关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教师对于惩戒呈现出“爱怎用就怎用”或“想用不敢用”的双重困境。1 一方面,中小学校园欺凌、体罚等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另一方面,由惩戒而产生的师生或家校矛盾,以及发生的多起极端事件,让教师群体“谈惩色变”,认为教育惩戒是一根不敢触碰的“高压线”,中小学教师承担着较重的舆论和精神压力,使得惩戒问题走向另一个极端。

进入21世纪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教育惩戒问题,但因涉及多方利益,立法阻力较大。尽管教育部曾先后出台一些政策,如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以及《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都有提及教育惩戒的相关概念和做法,但未能有效破解当时的困境。这是因为:其一,教师惩戒权没有得以“确权”,相关规定只是给予教师惩戒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赋予其职务特点应有的“权力”和“职责”,教师惩戒权缺乏合法地位;其二,當时的教育惩戒政策条款过于模糊和零散,没有明确教师的哪些行为属于正当惩戒或违规体罚,两者之间的边界没有详细的判定标准,教育惩戒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长期以来,教育惩戒问题是教育领域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话题,关系到学校全面发展以及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大战略,是关系到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大布局。如何正确进行教育惩戒是长时间困扰教师的严峻问题,也是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转型过程中面临的困局。对于惩戒,有些教师会表现出“罚不得法”和“姑息无为”两种负面态度,导致学校教育管理产生系列乱象,教育惩戒亟待理性治理。1 为解决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明确教师惩戒权和职责,亟须国家出台教育惩戒相关政策。

经科学研判、广集民意、慎重决策后,教育部于2019年11月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正式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首次明确了学校及教师可结合情形依法依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实施“一般、较重、严重”三类教育惩戒。《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2 《规则》赋予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对推进依法治教具有重要意义,让教师的教育管理权有了制度保障。

在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实施适当的教育惩戒可以帮助学生及时纠正不良行为,有利于维护良好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本研究着眼于教育惩戒在中小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分析其背后成因,进而提出改进对策。

二、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问题及成因分析

自《规则》实施以来,学校和教师都采取相应举措,使用教育惩戒规则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教育,以通过“惩”达到“戒”的教育目的,从而实现“立德树人”目标。但也有一些不利于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况,体现出我国教育惩戒制度有所欠缺,即教育惩戒边界不清、自由裁量空间宽泛,救济途径不足,以及主体范围模糊等,这些问题成了教育惩戒规则有效实施所面临的挑战。

1.观念偏差:教师对教育惩戒权认识不清晰

教师对《规则》的认识正确与否是决定惩戒权能否真正落实的关键。对于教育惩戒权,学校和教师用之,风险太大;弃之,管教难行。3 教师行使惩戒权过程中,出现了“滥用”或“弃用”的两极分化情况,体现了教师对惩戒权认识的不清晰,甚至难以辨析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行为还是法律行为。教师往往观念上认同,但行为上规避,在认同惩戒权合法的同时也对其行使存有疑惑。因为《规则》虽明确教师可以行使惩戒权对学生进行教育,但教师却很难将学生的违规行为对应规则中所列示的惩戒措施,因而难以掌握惩戒的“度”。教师可能因惩戒不当而招来舆论争议或家长的抨击,家长的过度维权及报复行为,让教师越发“畏惧”使用惩戒权。可见《规则》并未完全消除教师行使惩戒权的顾虑,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还是会产生恐惧和懈怠心理。在现代学校管理文化的影响下,多数教师不再信奉严师的传统理念,秉持惩戒最少化的原则。4 在学术圈中,对教育惩戒权的“权”字的属性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它是一种权力,有人理解为权利,也有人持复合观。5 由于对教师惩戒权认识的不清晰,教育惩戒权属性不明,学校和教师在实践过程中容易曲解和误用惩戒权,从而走向“滥用”或“弃用”两个极端,最终阻碍中小学教师教学管理和学生健康发展。

一方面,教师知道不能让惩戒变为体罚,但却不能准确把握合适的惩戒手段。教师有惩戒权却不知如何正确行使,甚至不敢行使,出现认同危机。在一项基于821位对象的调查中,当教师被问及“您是否知晓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教育惩戒权是如何规定的?”时,33.3%的教师表示“一般”和“不了解”;56.8%的教师表示“比较了解”;仅有15.9%的教师表示“非常了解”。11.8%的家长对教师惩戒权表示“非常了解”,35.4%的家长表示“比较了解”,50%以上的家长表示“一般”和“不了解”。1 可知,仍有较多教师和家长并不了解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属性和应有做法,缺乏对教育惩戒权的正确认识。

另一方面,我们强调教师惩戒权的同时,是否忽视了学生的犯错误和成长的权利。学生是发展过程中的人,犯错在所难免,是否过度使用惩戒权以惩罚为手段来教育学生,让学生不敢犯错误?自然不应如此。2 教师使用惩戒权更应是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和纠正错误,使其敢于承担后果,不断进取。而在实际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过程中,一些中小学教师并没有正确对待学生的错误行为,过度或放弃使用教育惩戒权,放大或忽视学生的不良行为,从而错过了最佳的引导和教育时机,没有发挥出教育惩戒的应有功能。

2.实施困境:教育惩戒措施教育性不足

教师在进行教育惩戒的过程中,需要依据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来选择惩戒手段,结合《规则》和校规校纪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理。但很多情况比较复杂,没有现成的答案照套。教师拥有自由裁量权,但自主临场决定的惩戒措施可能会偏向主观。由于惩戒心切而轻重难衡,这就使得教师选择的惩戒措施可能缺乏教育性。近段时间,因教师惩戒而产生的家校纠纷层出不穷,如“某中学生被发现有早恋行为,教师惩戒时对学生进行掌掴及辱骂;某初中生因看不良书刊而被班主任罚停课回家反思一周;某小学生因未交作业而被罚扫教室一周;某中学生因违反学校规定而被取消参与集体活动的资格”等,以上惩戒措施是否具有教育性,是否过度惩戒,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从惩戒措施的选择来看,教师没有充分考虑情节的严重性、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年龄差异等情况,忽视了不当惩戒对于青少年成长的影响。教师一味地采取罚站、停学、罚扫等措施,没有意识到中小学生对于同一种惩戒产生的身心感受是不同的。同时,教师在惩戒中也容易情绪过激,而产生体罚行为。教师惩戒行为的不理智,往往使惩戒失去了应有的教育性。特别是将劳动作为一种惩戒和规训方式时,不利于在学生当中形成“劳动光荣”的价值观。3 教师应知晓不能再像以往把劳动作为惩戒的手段,而是要在学生中弘扬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辛勤劳动4,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惩戒达到育人目的。从惩戒实施的地点来看,多数惩戒地点在学生比较聚集的教室,然而在这样的场合进行惩戒容易伤害学生的自尊心,没有践行“以人为本”的学生观。学生和家长所认同的惩戒地点是办公室或政教处等隐秘处,所起的惩戒效果更好。不考虑地点的惩戒往往也起着威胁、恐吓的反作用,难以实现塑造学生良好品行和人格的效果。当教师的不理性惩戒变相为体罚时,会破坏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以及家长之间的信任关系,并难以恢复。受到体罚的学生也可能会产生阴影和恐惧,甚至引发校园欺凌、暴力行为等不良后果。5 这也有悖教育惩戒的教育性,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3.保障不足:学校及有关教育惩戒制度不完备

《规则》虽给教育惩戒提供了制度依据,但是这种政策性文件往往偏向原则性和模糊性,难以和多样的实践及时联系,需要相应的制度设计与之相匹配。在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践中,各学校应设定好相应惩戒标准和细则,如此,教师惩戒方能有所依据。校规校纪是教育惩戒规则的细化,应合理规范地制定,使得教师在惩戒过程中能够有所遵循。但很多教师表示,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和规章制度较陈旧、笼统,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没有结合本校师生实际情况来制定和更新。当学生行为失范时,教师很难能找到适宜的惩戒举措,如此往往会导致惩戒不规范,甚至上升到体罚的程度。在制定校规校纪的过程中,教师和学生的参与度较低,缺乏集思广益的过程。同时在班规的制定过程中,大部分班规由班主任制定,班干部协助,缺少其他主体的民主参与,仅凭班主任的个人经验和喜好制定。1 这些没有采纳教师和学生民主意见的校纪班规,也是致使惩戒依据不规范的重要原因。

我国目前的教育惩戒制度,在惩戒边界上具有模糊性,救济措施上途径不足,让很多教师在“惩”与“不惩”之间徘徊,而确定“惩戒边界”更是一个现实难题。2 就《规则》本身而言,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化,相关程序不规范和救济措施欠缺,导致惩戒效果不佳,很多教师对于学生违规行为持观望态度,教育惩戒权没有被合理行使。對于学生而言,遇到非正当惩戒时,当他们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样也起不到很好的教育效果。此外,《规则》明确禁止体罚,但是还需有关力量对教师的惩戒行为进行监督,因为在现实中缺乏相关监督制度对教师惩戒进行规范指导和约束,导致很多惩戒超出合理边界。

4.主体缺位:教育惩戒家校协同度较低

教师在惩戒中扮演重要角色,是主体之一,但能否得到家长的支持,是惩戒能否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因素。虽然多数家长能够支持学校和教师的工作,但就是否支持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上,家长意见不一会使教师有很大的顾虑,影响了惩戒实施的效果。一项针对中小学6785位家长的问卷调查表明,学校对于家庭实施教育惩戒的引导性不足,家校共育水平较低,学校和家长共育活动频率高的学校仅占17.4%,较多家庭和学校没能有效达成合作以实现良好的教育惩戒。3 可见,在惩戒工作开展中,家校合作程度不高,家长的支持意向不够明确,这与教师在学生违规后“不愿管、不敢管”的现状有密切联系,也更体现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协同度较低。

教育惩戒的有效施行,离不开家校协同配合。但由于教师惩罚学生而产生的“找教师和学校麻烦”“校闹”等现象不在少数,暴露了教育惩戒过程中家校无效沟通、合作不足的问题。虽然大多数家长表示支持教师在孩子犯错时进行惩戒,但总有少数家长走极端路线。当教师对学生进行惩戒后,家长会表现出“心口不一”,这让教师在惩戒时产生较多顾虑和畏惧。教师认为,那些明确持反对意见的家长也许更好应对,知道家长的反对意见后可以有选择性地放弃对个别学生的惩戒。相反,对于学校和教师而言,那些“心口不一”的家长才是让人难以捉摸和对付的。4 在出现教育惩戒问题时,有些家长不是好好沟通解决,而是选择闹事纠缠,给学校和教师的利益带来较大损害,使得家校之间的信任断裂,不利于家校共育。同时,在教育惩戒工作中,常常只是学校、教师的单方面输出,而缺乏家长的有效信息反馈。很多家长不主动参与教育惩戒的程序中,认为教师是儿童教育的完全责任人,单方面地放弃了自己教育子女的权利,对儿童在学校的违规行为采取逃避态度。总之,家校之间的不协调关系只会让教育惩戒的实施变得举步维艰。

三、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问题的纾解之策

在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虽面临诸多困境,但是其总体方向是值得肯定和坚持的,它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依法治教、协调治理的要求。由于教育惩戒涉及的相关主体是多元的,包括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等多个对象,因此在施行的过程中,要致力于实现多方利益平衡,消解实践中发生的矛盾冲突。为破解教育惩戒在中小学执行中的难题,本文提出以下治理路径:

1.重构理念:合理定位及行使教育惩戒权

首先,应该认识到,在《规则》实施后,教师惩戒权是基于教师职业特点的一种权力,应当被定位为一种法定职业性权力而被合法行使。1 当学生具有违规行为时,教师可以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去制止该行为,使学生受到相应处罚,从而提高他们的规则意识、纪律意识,以达教育之目的。否则教师就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是一种失责行为,弃用或者滥用惩戒权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教师应该形成“法无授权不可为,法若授权皆可为”的惩戒意识,合法、规范地行使教育惩戒权。

其次,《规则》已明晰教育惩戒权是一种教育性的公权,在法理上更倾向为一种权力而非权利,具有明确的法律边界,不得随意扩大或者放弃教育惩戒权。这也表明,教师在运用这项职权时如出现了问题纠纷,能够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教师在实施惩戒过程中与学生或其家长产生纠纷时,学校应及时进行调解,如教师无过错,不得给予教师不利处理。同时也要加强法制和内部规则对于教师的保护和监督约束,发挥教师自主监管、学校监管、家长监管、社会监管等多元主体监管作用2,使教育惩戒权能够在阳光下运行,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最后,作为法定职权的教育惩戒权,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应通过相关培训和教育提升教师素养,以促进教师正确认识与行使惩戒权,使教师对于惩戒的法律及细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进而从容应对各种情形,能够熟练采取正确的惩戒措施。3 中小学教师必须把握好惩戒的限度,敢于用权,又不能滥用。同时提升自身师德师风素养,让“惩”合乎情,使“戒”止于理,以达育人之实。

2.注重实效:加强教育惩戒措施教育性

一方面,教师惩戒措施之所以不当或教育性不足,主要是因为学校缺乏对教师的统一培训和指导,以及规范的管理,导致教师在教育惩戒中表现出专业性不足,缺乏人文关怀。因此,加强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教育性,要对教师队伍开展规范化管理,进行教育惩戒相关内容的培训和指导。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加强对教师惩戒的专业化培训的同时,可将中小学教师惩戒效果纳入工作考核,提高教师对教育惩戒的思考积极性。对教师的法治教育也应规模化和常态化,提高教师依法依规教育惩戒的能力。

另一方面,教师惩戒措施的严厉程度要与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应,根据情节严重性确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对学生的惩戒应尊重其身心发展规律,充分考虑学生年龄、性别、性格特征、年级差异等情况,再决定采取何种惩戒措施。惩戒要重视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有效干预、正向引导和关系修复,充分发挥惩戒育人效果,以促进学生遵守规则、改过向上为主要目的。青少年是发展中的人,教师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每一位学生,尊重教育规律,坚持育人为本。每位学生的行为有其特殊性,惩戒不能一概而论,要以实现惩戒教育性为主要目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避免对学生造成心理阴影,尤其是体罚式惩戒造成的身心伤害,在教育惩戒中注重人文关怀。

此外,我们不妨借鉴美国教育惩戒的一些有效做法以提升教育惩戒的教育性。恢复性惩戒是美国教育惩戒的阶段之一。美国教育界将恢复性惩戒定义为:学生违规行为发生导致冲突和伤害后的一种重新建立良好关系的方法,可以使学生得以教育,促进学校风气、制度和程序的优化,降低校园冲突和伤害的发生概率。4研究表明,恢复性惩戒能降低学校的停课率和开除率,减少校园欺凌行为,引导师生和谐相处,尊重彼此,提高学生学业成绩和出勤率。这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能有效恢复冲突双方关系并提升学生责任感的惩戒方法,有助于创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5 这也启示我们的教师在学生发生冲突时,要及时了解事情经过并对双方进行调解,明确主次要责任,充分考虑彼此需求,使双方积极参与到关系恢复当中,承担相应后果,避免重惩罚而轻关系恢复的教育惩戒。

3.建章立制:完善学校及相关教育惩戒制度

校规校纪是对《规则》的细化,学校应充分了解本校师生特点和情况后构建科学合理的校本惩戒制度执行细则,用以规范学生行为和纪律,让教师惩戒有章可循。学校制定并执行校规校纪是《规则》有效落实的重要一环,也是提升中小学校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1 中小学在贯彻新规的过程中,可以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师生争议申述委员会等制度,大力提升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教育治理能力的水平。同时,制定校纪班规应提高教师、学生以及家长的民主参与度,共同协商,集思广益,使校纪班规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校纪班规作为学校管理制度的一部分,也是教育惩戒的操作依据。首先要合法化,符合《规则》及《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新规的指导价值,建立系统的學校教育惩戒制度体系;其次要可操作化,不能只是空中楼阁,要落地贯彻;最后要与时俱进,用动态思维来变革学校规章制度。

另外,教育惩戒制度的完备,离不开多元可行的救济措施,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师生申诉、诉讼的救济机制,对于惩戒纠纷应由专门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进行调节和解决。2 我国《教育法》和《规则》都明确了教育者有申诉权和起诉权,但也只是宏观层面的设计,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因此,应在学校教育惩戒制度中设计科学可行的救济途径,将教师惩戒行为纳入学校教育行政管理的范畴。通过制度设计,减小惩戒边界的模糊性,完善教育惩戒措施分类,逻辑要清晰,避免重复而难以区分。对教师惩戒出现的异议,可通过学校管理专门渠道解决,给教师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惩戒环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成为学校、教师的坚强后盾,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同时受理学生和家长对于惩戒决定不服的复核请求,履行监督和调解职能。

4.合作共育:提升教育惩戒家校协同度

家校协同在发挥教育惩戒功能上起着重要作用,家长的态度影响了教师进行惩戒的积极性。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教育惩戒也是如此,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参与,更需要家长的理解、信任和关心。学生的成长不仅取决于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一方的影响,更取决于双方长时间高质量的互动与合作。构建和谐家校关系,提升教育惩戒家校协同度,需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要推进制度化家校合作模式的建立,为家校合作工作提供有利的政策和制度保障,让家长积极参与子女教育,这样可以大幅减少因家庭差异而对学生成长造成的不利影响,促进和谐的家校关系构建。3 在提升家校合作程度的同时,也有利于教师开展教育惩戒。其次,要增强家长对学校及教师的信任,减少不必要的家校矛盾,理性认识家校冲突事件。教师应坚守惩戒原则,依法合理惩戒,让惩戒结果经得起检验,及时有效与家长沟通,建立起家校沟通的桥梁,告知家长对孩子实施教育惩戒的理由和依据,用实践表明施行惩戒的育人效果。最后,要促进家长教育观念的转变,让家长认识到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同等重要,两者相辅相成,家长也是参与教育的重要主体之一,家校应综合治理,形成育人合力。4 引导家长重视孩子日常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改进家庭教育方式,与孩子建立和谐关系,营造轻松有爱的家庭教育环境,促进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四、结语与展望

我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正逐步走向法治化、规范化。《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教育惩戒进入法治化进程,是新时代教育领域立法取得的重要成果,将有效破解教师惩戒“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困境。《规则》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同时,也为教师行使惩戒权划定了边界和红线。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和执行不当,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教育惩戒在一些学校出现不良现象,带来落实阻力。有鉴于此,仍需各方努力,不断完善并借鉴他国经验,促进教育惩戒良性发展。

首先,教师要正确使用教育惩戒这把“戒尺”,做到起落有度,秉承关爱学生的原则,符合育人规律,合法合规行使法定职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其次,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要着力提升教师队伍专业能力,加强教育惩戒相关培训和指导。教师也要对自己的育人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尽快适应教育惩戒的新要求,加深对政策的理解与认识,严慈相济地教育学生。再次,学校要完善相应配套体系,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教师惩戒细则,推进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最后,要加强家校合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让教育惩戒得到多方支持,彼此增強信任,如此才能取得理想的协同育人效果。

总之,各主体发挥应然作用,有利于我国教育惩戒政策的继续优化;同时能够帮助广大教师进一步认识教育惩戒,促进《规则》落到实处;也有利于推动我国教育生态健康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早日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强国。

On the Teachers Problems of Punishment in Education for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CHEN  Zhizhong, YE  Fabao

(School of Education,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 Nanchang Jiangxi, 330022)

Abstract: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s about Punishment for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Education (Trial Versio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have been granted the power to punishment in education, which is not only conducive to maintaining education and teaching order and cultivating good character in students, but also puts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eacher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However, in practice, punishment in education does not meet expectations, which has resulted in such problems as misunderstanding of concepts, practical difficulties, insufficient protection, and the absence of subjects. It is recommended to address the existing problems by reasonably positioning and exercising the power of punishment in education, strengthening the educational nature of punishment measures, scientifically improving related punishment systems in education for schools, and enhancing the cooperation of punishment in education between families and school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punishment in education for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Key words: punishment in education for prim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teachers punishment power, problem analysis, counter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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