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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未孕被悔婚,该不该退还彩礼?

2023-11-23欧阳峰

妇女生活 2023年11期
关键词:胡家一审礼金

欧阳峰

订婚仪式后,女子与男子同居,数月后没有怀孕,男子遂单方面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退还彩礼

订婚后同居数月女子未怀孕,男子提出分手,并要求女子退还彩礼

胡勇现年30岁,家住湖南省岳阳县。2021年4月,胡勇通过征婚交友网认识了周琳。时年25岁的周琳是江苏省灌云县人,在一家乡镇小学做代课老师。两人在网上聊了3个多月,都觉得很投缘,便相约在岳阳见面。

相见后,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胡勇家三代单传,周琳兄妹三人,胡勇便提出让周琳辞掉工作来岳阳,并说可以介绍她到一家文化公司工作。周琳同意了。

2021年国庆假期,胡勇及其父母到周琳家提亲。周琳的父母不放心女儿远嫁,但见女儿态度坚决,只好同意。害怕女儿嫁到异地受气,周琳父母没有按照当地的标准索要高额彩礼,只象征性要了1.7万元。两家父母把胡勇、周琳的婚期定在2022年农历正月初六。

2022年1月上旬,距离春节还有20多天时,周琳辞职到了岳阳县,暂住在胡家,等着举行婚礼。然而,就在她憧憬着成为新娘时,胡母却提出,订婚的环节不能少,要把原定的婚礼改为订婚仪式。周琳不知道胡家到底是怎么想的,私下再三追问胡勇,才知道了实情。原来,胡勇家三代单传,他父母觉得周琳身体单薄,害怕她不能生育断了胡家的后,想等到她怀孕后再举办婚礼。

周琳很生气,立即向胡勇提出分手。胡勇信誓旦旦地保证,他非周琳不娶,只要周琳怀孕,他立马就跟她去领结婚证。

周琳觉得胡勇是真心爱她,想着只要自己有了身孕,胡家不会赖账,便妥协了。

2022年正月初六,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随后,周琳住在胡家预备的婚房里,和胡勇开始同居生活,并积极备孕。

可两人同居了大半年,周琳丝毫没有怀孕的迹象。胡母对她的态度越来越不好,胡勇也开始找借口跟她吵架。

2022年10月,胡勇主动提出分手,并要求周琳退还彩礼及恋爱期间给她的钱物。

周琳同意分手,但拒绝退还彩礼等钱物。

2023年春节后,胡勇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周琳的婚约,周琳退还彩礼等钱物。

一审法院:在女子无过错、条件已经成就的情况下,男子无权要求撤销赠与;二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周琳在法庭上辩称,胡勇单方面提出解除婚约,完全出于对她生育能力的无端揣测。他主张的返还款项,1.7万元属于订婚礼金,其余不属彩礼范畴。为了组建家庭,她应胡勇的要求,辞去了稳定的工作。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胡母先后三次生病住院,均由她日夜照料,她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因此,胡勇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该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庭审期间,周琳还提出,胡勇以她没有怀孕为由提出解除婚约,完全是借口,她可以和胡勇同去医院进行生育检查。胡勇当庭表示拒绝。

法院查明,胡勇关于彩礼的诉求中,1.7万元订婚礼金,双方均予以认可,法庭亦予以认定。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胡勇让周琳辞职,辞职前周琳的月工资2800元。2022年1月3日,胡勇转账1.2万元给周琳,注明“人身保险费”,周琳于1月10日辞职,表明该款项不是彩礼。其余2万元中,1.5万元是胡勇支付周琳买衣服首饰的费用,剩余款项1314元、520元等,数额代表特殊的含义,应视为胡勇的情谊赠与。另外,法院还确认,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是胡勇及其家人片面认为周琳存在不能生育的可能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勇与周琳通过征婚交友网相识恋爱后,双方关系融洽,往來密切,按照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周琳不仅应胡勇要求变换工作,还去岳阳与其同居生活,且在胡勇母亲3次生病住院期间自发前往照顾。这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周琳与胡勇结婚的目的非常明确。但是,胡勇在已经与周琳商定婚期的情况下,仅因其家人揣测周琳没有生育能力,就单方面取消婚约,并且不同意周琳提出的共同进行生育检查的合理要求,胡勇及其家人的要求和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明显过错,是导致双方关系恶化的直接原因。

胡勇基于与周琳恋爱、订婚直至结婚而给予她的礼金、保险费,均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胡勇微信转账给周琳特殊寓意数额的金钱,应视为恋人之间正常的情谊支出。在周琳并无过错、条件已经成就的情况下,胡勇无权要求撤销赠与。

2023年5月6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胡勇的全部诉讼请求。

胡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约定。本案中,胡勇为了与周琳缔结婚姻,按照农村风俗向周琳父母给付订婚礼金1.7万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已认定胡勇微信转账的部分不属于彩礼,二审予以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胡勇与周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双方没有完成结婚登记的主要原因,是胡勇及其家人认为周琳可能没有生育能力,从而单方面解除婚约,周琳不存在过错。且周琳为了履行婚约,不惜离开原本稳定的生活环境,远赴外省,足以说明其结婚的诚意。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2023年8月31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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