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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端在网络上辱骂他人,应道歉并赔偿

2023-11-23永兵德勇

妇女生活 2023年11期
关键词:姜华名誉权信群

永兵 德勇

邻居违法建房,他向当地城建部门举报,邻居因此怀恨在心,在网上对他和他的女儿进行辱骂、贬损。他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邻居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违规加盖房屋,遭邻居举报后怀恨在心,在网上辱骂、贬损举报人及其女儿

人们常说,要想富,先修路。家住四川省古蔺县某镇的姜华对此深有体会。他有套老房子在出租,只因交通不便,租金一直不高。没想到时来运转,政府在他家房屋前面修了条路,路两边的住户纷纷将自家房屋翻新改造,或出租或自营店铺,收益大幅增加。

姜华也打算将自家的老房子翻新改造,将来开一家宾馆。为了增加营业面积,他想在二楼平台上搭建一层,能隔出3间客房。

紧挨着姜华家房屋北边是林凯家。得知姜华的改造计划后,林凯认为他家的采光将会因为姜华在二楼平台上加盖房屋受到影响,便想阻止姜华扩建。但林凯知道姜华性格暴躁、骄横独断,如果自己出面去沟通,很可能惹怒姜华引发争执。想来想去,林凯认为姜华加盖房屋属于违法建房,于是向城建局举报,请求政府部门出面阻止姜华加盖房屋。

古蔺县城建局的工作人员接到情况反映后,立即派执法队前往了解情况,确定林凯举报属实,当即拆除了姜华在二楼平台尚未建成的简易房,并要求其停工。

面积90平方米的违建房屋被拆除,十几万元建房成本打了水漂,姜华很恼火。他恨恨地想,整条街上改建房屋的远不止他一家,为何别人都没事,只有他家遭到拆除呢?他猜测,一定是有人恶意举报。

姜华想揪出这个断他财路的人,便四处打听,终于得知是林凯举报了他。出于报复心理,姜华在当地的一个村民微信交流群里发布信息,对林凯和他的女儿进行辱骂、贬损,使用了“傻X”“臭傻X”“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字眼儿,还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背后捅刀子的小人就该挨骂”。

相关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并传到了林凯的耳朵里。听着别人对自己的议论,林凯问清了原委,才知道姜华在群里的所作所为。

林凯立即请人把他拉进了群,把自己的初衷向姜华作了说明。可姜华根本不听他的解释,说他纯属狡辩,不但没有停止辱骂,反而变本加厉,又在另一个社区交流群里发布了中伤他一家的言论。

一些不明真相的村民受到姜华言论的影响,认为林凯“爱打小报告”,连邻居都不放过,没度量,人品差。各种流言让林凯烦不胜烦。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也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权益,他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姜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在网络上无端辱骂他人,应道歉并赔偿

古蔺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

姜华接到传票后根本不相信自己成了被告,认为自己只是在微信群里骂了林凯,怎么就被告了呢?村里骂娘的事经常发生,难道他们都犯法了?

那么,姜华的言论是否对林凯及其女儿构成名誉侵权呢?法院调查发现,发布涉案信息的微信号是姜华本人的,所有信息都是他本人发的,结合群里的聊天记录和几个证人的证言,以及法院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资料,足以认定姜华在与林凯发生纠纷后,在两人共同居住地区的两个微信群里发布了辱骂林凯及其女儿的信息,用词明显带有侮辱性。其言论引发了当地村民的关注与议论,让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林凯产生误会,给林凯及其家人造成了很大的思想压力,侵害了他们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网络上辱骂、侮辱他人,属于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而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一般要求满足以下构成条件:一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行为人有过错。满足以上构成要件,被侵害人就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办法官认为,本案中,姜华在有众多本地区住户的两个微信群中,对林凯及其女儿发布了侮辱、贬损性言论。对于自己发表的言论,姜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是客观真实的。即便有相关事实发生,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在微信群里骂街。涉案言论确实对林凯一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降低了公众对林凯及其家人的综合评价,因此姜华的行为侵害了林凯的名誉权,林凯要求姜华赔礼道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障判决结果的执行,由微信群群主将审判员拉进群里,监督姜华向林凯赔礼道歉。

对于林凯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很显然,林凯对姜华的行为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林凯及其女儿名誉权被侵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具体是多少,难以确定。法院认为,林凯和女儿在涉诉地区经营宾馆,姜华在有很多本地区住户的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无疑对林凯家的生意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综合考虑姜华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林凯及其女儿在涉诉地区宾馆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应在涉案两个微信群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收到法院判决后,姜华没有上诉,如期履行了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冯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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