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数字化的实践检视与优化
2023-11-22冯永忠曾繁林
冯永忠 曾繁林
摘 要: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数字化是检察机关加快实现新时代法律监督、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的基础命题和重要任务。当前,以建立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模型为核心的数字化探索实践,因存在法律监督定位偏移、数据归集渠道阻滞、算法应用技术缺位等问题,其运用场景和实践效能严重受束。为此,仍须紧盯职能定位、数据来源和算法逻辑等方面,在现有资源基础上优化革新,实现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数字化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民事执行 法律监督 数字检察
2021年6月15日,党中央在《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作为民事检察的重要部分,既是检察机关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抓手,亦是推动依法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关键一环。然而,既往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手段、力度、效果均难以满足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时代需求和治理目标,亟需朝数字化方向探索革新以获取新的实践生命力。在贯彻落实数字检察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战略的背景下,如何推进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数字化进程,业已成为检察机关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的基础命题和重要任务。
一、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数字化探索实践
在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数字化革新模式探索方面,各地以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为主要方案,开启了以“实践启发理论”的逆路发展道路并主要形成了三类监督模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监督模型
检察机关在办理个案中发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以下简称“终本案件”)中存在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恢复执行等问题。为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检察机关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信息公开平台及检法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归集执行信息,结合从人社、税务等职能部门获取的数据,通过比对终本案件中被执行人信息及其社保缴费、纳税金额、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数据要素,研判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反馈,建议法院对案件恢复执行。如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研发的终本案件被执行人社保缴纳监督案件类案监督模型、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抚养费执行活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的民事终本案件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等,均聚焦终本案件中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问题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二)网络司法拍卖监督模型
网络司法拍卖在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的同时,也部分存在疏于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拍卖财产信息披露不全面、税费负担异常、被执行人恶意设置拍卖障碍等损害买受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1]为此,检察机关依托阿里司法拍卖网、公拍网、京东拍卖网、中拍网等网络司法买卖平台,全面筛查拍卖公告,从中提取优先购买权人、税费承担、标的物、竞买人数、出价次数等数据要素;梳理网络司法拍卖中具有普遍性的执行违法行为,构建监督规则并内置于模型之中,通过数据分析碰撞发现违法执行线索。如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研发的网络司法拍卖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模型、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的涉网络司法拍卖程序违法类案监督模型,该类模型重点监督网络司法拍卖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
(三)民事执行一般违法行为监督模型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相关义务而未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故意隐瞒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的实际状况等现象频发,导致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的解除具有滞后性,影响市场主体正常参与经济活动。为监督执行措施及时解除,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有益探索,借助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调取执行完毕案件信息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提取數据要素,并在数据碰撞下筛查同类案件线索,发现民事执行违法行为,并督促法院及时解除相关执行措施。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未依法采取查封及扣押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移交车辆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执行违法共性行为,搭建民事执行不动产应解封未解封监督模型、涉车辆查封监督模型进行法律监督,以规范执行行为。
上述模型对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进行了类型化、数字化探索并提供了宝贵实践经验。但囿于初期探索的短板和局限,其运用场景和实践效能严重受束,未能真正实现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数字化发展。
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数字化的发展瓶颈
在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跨越式发展趋势初显的同时,既有实践样本亦显现出概念认识不足、现实场域偏离、应用场景受限等误区。[2]找准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发展中暴露的短板,方能对症下药突破发展瓶颈。
(一)法律监督定位偏移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亦需根据法律明确监督的对象、范围、依据及方式。然而,部分检察机关将民事执行法律监督错误理解为监督一切、代替履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广泛挖掘财产线索、辅助特殊财产变现等等,脱离了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实属越俎代庖,造成职能重合、越位。需明确的是,法律监督的价值追求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正确实施,重在监督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适用和执行法律,实现纠错功能,并非突破权力边界代替或者辅助职能部门履职。
(二)数据归集渠道阻滞
数据是法律监督数字化发展的基础,仅凭孤立的单个、单种数据难以发现隐藏问题,但在大数据技术加持下,多个、多种数据经碰撞、比对后产生关联,数据得以整合,问题线索便能浮现。在民事执行领域,财产随时存在被转移、隐匿的风险,数据的准确性、实时性与法律监督效果紧密相关。但现阶段检察机关数据获取渠道受限,通常仅从公开网络平台归集数据,亦或书面向职能部门调取,存在数据更新滞后、数据采集被动之不足。此外,财产线索来源于人社、税务、不动产及车辆管理等职能部门,碍于各职能部门间的横向共享交流机制尚未形成,信息互通仍停留在书面发函、人工调取的初始阶段,严重阻碍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数字化进程。
(三)算法应用技术缺位
在科技革命的时代浪潮下,算法不仅被应用于数学与计算科学领域,也被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它是人类通过代码设置、数据运算与机器自动化判断进行决策的一套机制。[3]在数字检察的语境中,算法是大数据技术运用的根基,检察官以数据为基础、以平台为支撑,将算法运用到法律监督工作中。[4]尽管各地检察机关探索热情高涨,但其中不乏将法律监督模型异化成为智能阅卷系统、辅助办案软件、共享数据库、社会问题治理平台等工具之事例。为追求考核考评成绩,部分检察机关牺牲模型质量,借数字化之名行传统化之实,仅对数据作简单处理并依赖人力进行反复比对来进行线索筛查,缺乏算法、算力的支撑,实际上仍桎梏于个案办理之中。简单开发、重复开发、疏于应用等无序发展偏离了法律监督数字化的正轨,所批量生产出的法律监督模型不仅务虚无效,而且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
三、数字赋能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路径拓进
针对当前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数字化实践,还应当紧盯功能定位、数据来源和算法逻辑等方面,积极探索具有可操作性、可复制性、可常态化运转的民事执行数字检察新模式。
(一)回归法律监督职能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权力行使的逻辑起点和法律依据,具有法定性、专门性、规范性、程序性特征。经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监督法院执行各类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法律监督并不具有终局性的效力,而是对破坏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行为进行追查、纠正。就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数字化道路而言,检察机关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围绕“执行乱”现象,通过总结执行违法行为共性,辅以大数据技术,着重监督法院执行权的行使,而非越位替代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履职中准确认识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定义、对象、范围及性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守权力边界,方能找准数字化进程的发展路径。
(二)扩展数据要素来源
数据要素是法律监督数字化实践开展的核心,检察机关在掌握海量数据的基础上,才能拓宽监督线索来源,更好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数字检察并非旨在打造政务或司法数据库,在茫茫原始数据中大海捞针,而是归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需的数据要素,获取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数据并加以分析。当前,司法、行政机关业务办理已基本实现从纸质化到电子化的跨越,积累了大量原始数据资源。因此,数据归集首先应从检察内部资源入手,充分挖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信息化办案平台、办案辅助工具中储存的数据要素,实现书面信息数字化,打好法律监督大数据基础。其次,积极向外协调获取相关数据,争取上级与地方的支持,推进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最后,主动融入政务数据共享格局,突破“信息壁垒”“数据孤岛”难关,不断丰富数据来源、扩充数据体量。
(三)强化底层算法逻辑
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内蕴大规模、去中心化、可追溯性等特性,为数据整合提供了保障。在算法支持下,海量数据进行融合、碰撞、分析,方可形成有价值的监督线索。算法所实现的就是将实际问题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的指令,由计算机实现规定动作。[5]在民事执行领域,检察机关应在办理个案中形成并总结具有普遍性的类案监督经验,归纳未依法制发法律文书、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违法送达、违法采用执行措施等执行违法行为典型特征、产生原因及预防方法。同时,树立数字检察理念,学习掌握算法基本原理,将具有共性的执行违法行为分解为数据要素,并将大脑研判过程转化为计算机能够识别、运行的规则,有层次、分步骤地进行数据处理,实现真正的数字化运用。
四、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数字化的实践革新
在明确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数字化路径与方向的基础上,需进一步结合实践,在现有资源基础上优化革新,实现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数字化具体运用。
(一)充分发掘数据潜力
执行信息数据化是法律监督数字化的关键前提。实现执行信息数据化,就必须优化数据获取和数据处理技术机制。一是加强OCR[6]文字识别技术全覆盖。当前检察机关对OCR技术的运用,尚停留在印刷版文本文字识别阶段,且仅运用于办案环节,仍有赖于人工识别、转换,数据使用率、转化率有待提升。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强OCR文字识别技术覆盖面,实现对案件信息全面覆盖、全面提取。例如,除对执行案件格式化文书的文字识别外,亦能支持对当事人提交的手写材料、证据内容的自动化识别。此外,还应加强OCR文字识别技术自动化水平,实现案件信息提取自动化。只有充分加强OCR文字识别技术利用,才能将沉眠于纸质的内、外部信息进行充分提取,激活数据生命力,切实提高数据共享的效率。二是推动政务信息融合步伐。一方面,充分利用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完善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如海南检察系统可以依托“海政通”办公平台,共享依据《海南省2023年省级数据目录清单》披露的数据内容,实现与各职能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另一方面,推动检察办案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如当前各地探索运行的法检信息共享平台,可实现监督案件网上立案及电子卷宗、法律文书的相互推送。未来,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其他单位、部门的业务系统互联建设,分工合作、打通堵点,以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三是推进数据算法融合。归集核心数据后,借助算力、算法及大数据技术,对数据进行有效过滤、分析、整合,充分发挥数据最大价值。通过数据处理算法高效率、智能化读取、筛选、判断案件数据,形成完整的案件初步线索。
(二)优化模型监督算法
算法是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数字化的精髓,在数据处理方面居于核心地位。法律监督数字化并非简单地在海量数据中筛选重复项,而是旨在提炼类案监督规则,从中探寻数据逻辑关系,进而发掘监督线索。因此,数字检察应不断优化模型监督算法,不断提升算法技术与办案实务的融合程度。首先,坚持“从业务中来、到业务中去”,从更高层面挖掘案件的类型化、深层次、根本性问题,对进入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程序的类案类错、异案类错以及类案异错等问题进行比对分析并提炼监督规则。[7]其次,以类案为抓手,总结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业务堵点、痛点,形成监督规则。最后,充分挖掘数据潜能,结合监督规则,摸清要素关联性和数据规律性,将监督规则转化为可供大数据技术施展身手的计算机语言,实现监督规则的智能演进与应用,发挥法律监督模型系统交互作用。总之,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算法技术开发,不断优化模型监督算法,加强算法技术在信息检索、识别和整合方面的运用水平,实现从“人工信息分类时代”走向“人工智能时代”。
(三)健全线索处理机制
线索处理是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数字化的最后环节,也是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实效化的根本保障。只有健全线索处理机制,才能实现监督结果系统化处理。一是完善监督纠错机制。针对模型所发现的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应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追,根据线索具体情况,采取沟通协调、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对民事执行违法行为予以监督。二是强化结果反馈机制。跟踪违法执行行为整改情况,要求将整改情况反馈于模型之中,监督民事执行活动依法依规进行。三是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深化诉源治理,聚焦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為,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