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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司法保护视域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取证问题

2023-11-22宋洨沙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10期
关键词:一站式办案

宋洨沙

编者按: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总量有所下降,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量仍呈上升趋势。因此类案件证据收集、审查有别于成年人案件特点及标准,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为助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杂志特围绕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刊文,就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取证及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审查运用进行探讨,以启发思考。

摘 要:以综合司法保护视角审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可以发现在调查取证中存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能全面贯彻、“一站式”取证形式化、社会支持力量不足、品格证据取证需进一步规范等问题。为加强综合司法保护,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基本遵循,推进“一站式”办案场所建设,发挥“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实质作用,引入各方力量提供专业支持,规范品格证据取证,采取多种方式综合判断未成年人陈述可信性。

关键词:综合司法保护 性侵未成年人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一站式”办案

2023年6月,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2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量有所下降,但性侵案件仍呈上升趋势。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36957人,同比上升20.4%。[1]上述数据反映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仍不乐观,综合保护力度亟需加强。而在这类犯罪案件办理中,调查取证的问题尤为凸显,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基本案情]K市W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被害人陈某5岁,其父母称邻居赵某帮忙接陈某回家路上,在骑自行车过程中将手伸入陈某裤子摸其隐私部位,陈某回家后告诉父母。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视频不是很清晰,但可以看到赵某在一段时间内单手骑车,另一只手看不清在做什么。赵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起在“一站式”办案中心对陈某进行询問。起初陈某对陌生人非常抵触,不愿沟通。检察官和心理咨询师利用沙盘模拟、“房树人”分析等方法,引导其疏导情绪,并用适合幼儿理解的言语与陈某沟通,使其讲述案发经过。陈某在数次询问中陈述均比较稳定。其后,承办人又去陈某就读的幼儿园,向老师了解陈某平时情况,以佐证其陈述的真实性。法院在零口供的情况下认定犯罪成立。

如上述案例情况,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往往会面临零口供、“一对一”言词证据审查难等证明困境。这不仅仅在于性侵犯罪本身的隐秘性,还在于被害人群体身心发育不成熟、表达能力受限等特殊性导致的传统印证证明模式失灵,更在于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要充分平衡有效获取证据和被害人保护的价值追求。即检察机关一方面要积极作为,引导侦查取证,以最大限度获取有效证据,另一方面又要兼顾对被害人群体的特殊优先保护,防止其因取证行为受到二次伤害。

在某种程度上,为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而建立的“一站式”办案等机制,对侦查取证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缩。但整体来看,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均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基本遵循,将加强综合司法保护的理念作为“主心骨”,贯穿监督办案全过程,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从这个角度检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问题,可以发现目前办案中还存在综合司法保护理念未完全树立、特殊保护工作机制未有效开展、取证过程规范性不足等现实情况。

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取证问题

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发布多项文件强调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同时建立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救助的新模式。综合司法保护理念的提出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此对标调查取证和证据运用的司法实践,可发现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关注和探讨。

(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能全面贯彻

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处理一切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提供了基本遵循。检察机关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要根据所涉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最有利于其权利保障的措施,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2]但是,囿于实践中成年人刑事司法形成的长期惯性,办案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未能全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难以自觉做到从这类案件的特殊规律的角度去理解相关制度的特殊价值。例如,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单纯以查明案件事实为目标而收集证据,没有注重全系统审查和综合取证工作机制的建立,有时忽视了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其他权益损害的线索进行调查评估,而未能挖掘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背后深层次家庭、学校、社会原因,导致综合保护力度有限。

(二)“一站式”取证形式化

“一站式”取证是指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时,应当避免重复取证行为造成的二次伤害,尽量一次性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人身检查、生物样本提取等取证工作。最高检《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均对推进“一站式”办案机制作出规定,《意见》要求2020年底各地市(州)至少建立一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场所。[3]目前各地在利用“一站式”办案场所进行询问的同时,都会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相应的综合保护。在案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与公安机关一同在“一站式”办案中心进行询问,取证较为规范。实践中为了确保言词证据的可信性,办案人员往往难以避免反复询问。被害人报案时在“一站式”办案场所接受询问,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供述后,又会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确认。在案例中被害人也进行了数次陈述,以便于办案人员判断言词证据稳定可信,形成内心确认。

与此同时,应该注意到,部分“一站式”办案场所在使用过程中,仍面临形式化的问题。如有的地区虽然建立了“一站式”办案场所,但由于交通不便、距离较远而难以有效利用;有的地区因经费有限,设备配置无法满足办案需求,难以同时完成人身检查、伤情固定、证据提取、辨认、同步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有的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专业化队伍建设不足,人员队伍的缺失间接导致办案场所在一定程度上未得到充分利用。

(三)社会支持力量不足

低龄未成年被害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表达能力有限,办案人员在获取其陈述时,既要对询问活动进行引导,又不能“用力过猛”而导致诱导性询问,使被害人偏离其真实意思表述,同时还要注意观察和调整其心理状态,因此往往需要专业的社工机构、心理团队等社会资源参与和支持。在案例中,面临被害人不愿沟通的困境,检察官借助心理咨询师的专业力量进行询问,取证效果明显。但实践中,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很多地区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有限。在社工培育和发展、专业心理咨询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还比较薄弱,尚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四)品格证据取证需进一步规范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基于被害人陈述的重要性,对其陈述的可信性判断成为证明的核心问题。案例中,办案人员为了对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可信性进行确认,前往其就读的幼儿园向老师了解其平时情况。这是诚信度判断惯常使用的方法,即通过调查被害人的生活环境、过往经历等分析判断其是否存在说谎的可能性。此时,通过社会调查获得的品格证据成为辅助判断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办案人员调查品格证据的方式有时不够规范,出现无意中泄露被害人隐私的情况,或者因身着警服、检服在幼儿园、学校广泛调查而引起老师同学关注,这种取证方式也容易引发被害人家人的反感。

三、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取证方式的建议

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办案中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手段。二是针对个案中未成年人的具体需求链接资源,提供相应服务。三是关注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监护、成长环境等的改善。四是通过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推动“六大保护”融合发展,实现诉源治理。[4]以此为目标,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调查取证可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推动更新理念,提升综合司法保护质效

综合司法保护要求实现“四大检察”化学反应式的有机融合。具体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取证中,如何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提升综合司法保护质效,首先要克服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思维惯性,充分考虑被害人群体和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在平衡多种价值的基础上作出“最大利益”的取舍。例如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将未成年人视为权利主体,而不是被动接受成年人照料的客体,在检察办案中要尊重其主体地位和参与权,了解和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其发表意见的权利。有的被害人明确表示询问时不希望法定代理人在场,这时办案机关可以在和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沟通基础上,安排在其他房间通过同步传输询问视频方式参与询问工作,同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又如在取证时,对于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审查与认定,要平衡指控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求。要树立综合取证、系统审查的证据理念,在询问或者进行社会调查时,调查有无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了解案件背后的家庭、学校、社会因素,有针对性地助推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应全面了解情况,关注校园安全及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以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抓手,完善校园预防性侵害、入职查询制度机制建设,推动解决深层次校园安全和社会治理问题。

(二)推进“一站式”办案场所建设,发挥“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实质作用

1.厘清办案人员对“一站式”办案模式的误区。“一站式”询问并不是指对被害人的询问只能限定一次,该机制旨在尽可能于同一时间段连续完成针对被害人的各项取证活动。从防止造成二次伤害的角度出发,要尽量减少询问次数,在询问前充分准备,需要再次询问或者核实细节时,考虑多次询问的必要性,做好保护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數次询问是否合适,需要综合判断个案情况,如是否补充询问的内容是证据链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否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到关键性作用,同时做好提纲和预案。

2.完善“一站式”办案中心建设。“一站式”办案中心有的设在医院或公安、检察机关,有的设在专门场所。这对取证的影响也有区别,如为了第一时间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固定证据,设在医院的“一站式”办案中心使用率会比较高;设在公安、检察机关的“一站式”办案中心取证设备更为齐全。总体来看,经费有限的地区,建设“一站式”办案中心要以便利就近使用为原则,站点的分布设置考虑行政区域结构、案发情况等多种因素。要打造对未成年人身心友好的温馨环境,提供私密的空间,使被害人有充分的安全感。还要注意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如开设心理辅助室等专门工作室,配置儿童玩具、沙盘、音乐治疗等心理疏导设备。

3.在“一站式”询问中注意询问方式。办案人员要认识到,由于认知能力尚未发育成熟,以及性侵经历导致的心理创伤,未成年被害人往往难以全面准确描述案发过程,有时表述出现矛盾,有时对抽象性概念理解困难。对此办案人员可先尝试与被害人建立融洽的互动关系,再使用符合其认知能力的语言进行询问。从开放式问题展开询问,同时注意区分引导和诱导性询问的边界。案例中沙盘模拟等相关心理辅助措施的运用,也要注意避免诱导之嫌。实践中可考虑建立询问指引,规范使用引导措辞。

4.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一站式”办案模式对于侦查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使“一站式”办案场所发挥实际作用,需要推进办案队伍的专业化。目前未检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已初见成效,并以此推动未成年人警务专业化。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区公安分局成立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女警专班,专门负责询问、辨认、心理疏导等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办案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询问的原则、流程、技巧及特殊规定等,提升专业能力。

(三)引入各方力量,提供专业支持

在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调查取证时,需要引入医疗、法律、心理等专业力量提供多重支持保障。如在取证过程中,心理咨询师分析判断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状况,向办案人员提供是否可以进行询问的建议。有的地区探索分级开展干警抚慰、普通心理咨询师疏导、心理专家治疗三个层面的心理帮扶措施。在为未成年人链接相关的心理辅导、司法救助资源时,尤其要注意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办案人员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评估链接社会资源、提供心理疏导等的必要性,尽量缩小获知被害人相关信息的范围。

针对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不足的问题,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最高检和共青团中央于2021年在80个地区开展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工作。目前很多地区已建立起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承接平台,用于受理和转介服务。各地可利用时机,在资金筹措方面更加积极作为,不断拓宽筹措渠道。

(四)规范品格证据取证方式,综合判断未成年人陈述可信性

办案人员为了确认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向其就读的学校等了解情况,实践中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要提高被害人隐私等权益的保护意识,最大程度降低对被害人生活、学习的影响。如穿着便服前往相关场所,询问时注意方式方法,对被询问对象尽到提醒义务。另外,除了采用品格证据材料辅助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还可以综合运用经验法则等手段,如被害人能够用自己的语言描述案发经历,并且以其年龄和心智可以判定这种描述只有亲历才能作出,则可以认定该陈述具有较强的可信性。因此,办案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估是否有必要调查品格证据以佐证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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