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语国际传播法治建设研究
2023-11-14杨金成
杨金成
(世界汉语教学学会 秘书处 北京 100088)
提 要 韩国重视韩国语国际传播的法治建设,制定了关于韩国语国际传播机构、外国人韩国语能力考试、韩国语教师资格证、婚姻移民及其子女韩国语教育等的一系列法律,形成了以《国语基本法》为主、《韩国国际交流财团法》等为辅的,涵盖外交、文化、教育等相关领域的韩国语国际传播法律体系,涉及传播机构、传播者(韩国语教师)、传播对象(外国学生、婚姻移民及其子女、外国劳工)等韩国语国际传播的各个要素。韩国语国际传播法治建设有以下经验:(1)法律先行,为韩国语国际传播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2)赋予韩国语国际传播机构特殊法人地位,保障其稳定发展;(3)规定韩国语传播机构鲜明的国家性质,赋予其国家责任和使命;(4)规范韩国语教师资格,保障对外国人韩国语教学的质量;(5)通过韩国语教师资格证制度的推行,推动韩国语教育学科课程体系建设。韩国的经验给我们提供了借鉴:应推动立法,将涉及中文国际传播的成熟政策形成法律,逐步建成中文国际传播法律体系,使中文国际传播事业在法律框架下得到稳定发展。
一、引 言
语言文字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 年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35 年基本实现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语言文字法治建设具体包括:确立国家使用的主要语言文字的地位,确立语言平等政策,保障公民使用不同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护濒危语言和弱势语言,确立语言国内外推广政策,确立双语或多语政策,规定语言关系,规定国家重要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语言及其应该达到的水平,以及对以上各方面开展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苏金智2021)。其中语言的国际传播法治建设是国家语言文字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目前,中国已形成以宪法规定为统领,以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为一体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制度体系,为依法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王晨2020)。在中国现有语言文字法律框架下,借鉴外国语言文字法治建设经验,完善中国语言文字法律体系,提高中国语言文字法治能力现代化水平,是中国语言文字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苏金智2021)。在起草中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就十分重视借鉴外国语言立法经验。1996 年9 月起,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合作组织编译包括语言立法在内的外国语言规划领域的资料(周庆生2001:763),合作成果2001 年12 月以《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为名由语文出版社出版,收录数十篇关于语言政策、语言立法、语言规划、语言传播方面的论文。之后,国家语委和学界对外国语言立法持续予以关注并开展研究。近年来,学者关注的主要是外国语言立法引介、语言地位及语言保护立法,关于外国语言传播法规的研究虽然也是目前学界关注的一个议题,但研究者并不多。郑梦娟(2009)在《国外语言传播的政策、法律及其措施刍议》一文中,介绍了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法》和《韩国国际交流财团法》。沈胡婷、杨光俊(2022)基于对《日语教育推进法》的解读,介绍了《日语教育推进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针,总结了日语国际教育的经验,提出了对国际中文教育创新发展的启示。杨一鑫、沈胡婷(2022)对日语推广法律体系中的重点法律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其法律体系的特点,提出了日语推广法律体系对国际中文教育事业法规建设的建议。在国别语言国际传播法治建设研究方面,韩国成为中国学者重点关注的对象之一。陈倩雯(2019)对韩国《国语基本法》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的语言政策进行了研究,其中涉及韩国语的国际传播。杨金成(2023)从政策科学的视角对韩国依据《国语基本法》制定颁布的4 个国家语言工作五年规划进行了评析,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韩国语国际传播规划。杨金成(2012)对基于韩国《国语基本法》的韩国语教师资格证制度进行了推介。高陆洋(2020)、郭谕(2022)对依据相关法律的涉外婚姻移民韩国语教育政策进行了研究。对韩国语言文化传播机构世宗学堂以及与孔子学院的比较研究也成为一些学者的选题。但目前的研究均专注于某一个领域,缺乏跨领域、系统性的韩国语国际传播法律研究。而跨领域的系统性的本国语言国际传播法治建设反映了一个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值得认真研究。韩国重视韩国语国际传播法治建设,积累了丰富的韩国语国际传播法治建设经验。研究其韩国语国际传播法治体系及经验,对加强中国中文国际传播法规建设,完善中国语言文字法治体系,推动国际中文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韩国语国际传播相关法律
(一)关于韩国语国际传播机构的法律
韩国语传播机构分为具有法人地位的和非法人地位的两种。具有法人地位的机构有:韩国国际交流财团(Korea Foundation)、韩国在外同胞财团(Overseas Koreans Foundation)、韩国国际协力团(Korea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KOICA)和世宗学堂财团(King Sejong Institute Foundation)。这4 个机构都有法律依据,前3 个是关于机构的专门法,第四个机构——世宗学堂财团是在《国语基本法》中专门章节中规定的。见表1。
表1 具有法人地位的韩国语国际传播机构及依据法律表
以上4 个机构中,就韩国语国际传播而言,韩国国际交流财团与世宗学堂财团影响较大,现重点加以介绍。
1.韩国国际交流财团
韩国国际交流财团于1991 年12 月31 日设立,隶属于外交部,其法律依据是1991 年12 月14 日颁布的《韩国国际交流财团法》。到2020 年5 月,该法已修订15 次。2020 年5 月版的《韩国国际交流财团法》共26 条,规定了立法目的、财团的法人地位、设立程序、办公场所、章程、业务范围、管理人员、理事会、职员、基金的设置与运用、基金的财源、政府出资、基金的募集、资金借贷、事业计划和预决算等事项。该法指出,设立韩国国际交流财团的目的是开展韩国与外国间的各种交流活动,谋求国际社会对韩国的正确认识,增进友谊发展。业务范围为:主办、支援、参加各种国际交流活动;派遣和邀请以国际交流为目的的人员;支持外国韩国研究、推广其研究成果;举办谋求国际社会对韩国正确认识和理解的活动;通过与外国主要国际交流机构的交流,增进国际友谊;等等。该法明确了财团的法人地位,规定除适用《韩国国际交流财团法》外,还适用《民法》中关于财团法人的规定。
韩国国际交流财团关于韩国语国际传播的业务主要体现在“韩国学支援”这一业务领域。具体项目为:资助外国大学设立韩国(语)学教授教席、资助外国大学设立或增设韩国学(或韩国语)正式教职、派遣韩国(语)客座教授;提供培育韩国研究专家的奖学金,包括韩国学专业研究生奖学金、博士后研究奖学金、韩国语学习奖学金、访韩研究奖学金、外交官韩国语言文化研修等;资助各种韩国学工作坊等(韩国国际交流财团2022)。
2.世宗学堂财团
世宗学堂是韩国政府运营的韩国语、韩国文化教育代表性品牌,是向外国人教授韩国语、传播韩国文化的机构。与韩国国际交流财团、韩国在外同胞财团和韩国国际协力团不同,世宗学堂财团是在世宗学堂在海外运营之后设立的。2007 年1 月11 日,文化体育观光部发布世宗学堂运营计划。2007年3 月,第一所世宗学堂在蒙古国乌兰巴托大学设立并运营。为设立具有法律依据的独立法人世宗学堂财团,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2010 年委托韩国法制研究院对世宗学堂财团立法进行了研究。研究报告提出了两种立法方案,第一个方案是修订已有的《国语基本法》,在其中加入设立、运营世宗学堂财团的条款,修订、添加某些概念的定义,使世宗学堂的设立和运营具备法律依据。这个方案简单,容易操作,时间短,但也有缺点:世宗学堂的业务范围受到《国语基本法》立法目的、规定的业务范围的限制,同时需要时间与其他韩国语推广业务的部委进行协调。第二个方案是制定专门的关于世宗学堂的法律——《世宗学堂设置及运营法》,立法过程和程序复杂,但业务范围等不受《国语基本法》立法目的和宗旨的限制(韩国法制研究院2010:159 ~163)。最终,韩国以修订《国语基本法》、增加世宗学堂财团条款的方式于2012 年5 月23 日完成颁布了相关修订后的《国语基本法》,完成了关于世宗学堂财团的立法。
2012 年5 月23 日新设的关于世宗学堂财团条款共10 项内容。相应条款规定了国家设立世宗学堂的目的:国家为了有效地推广作为外语或第二语言的韩国语,设立世宗学堂财团。规定财团为法人,设理事长、理事、监事等管理人员,财团的管理人员的编制、任期及选任办法由财团章程规定,但需经与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协商后任命。财团可按章程设立职员岗位。条款规定了财团开展的6 项工作为:(指定)设立并资助世宗学堂;开发、运营网络世宗学堂;推广世宗学堂的韩国语标准教育课程及教材;世宗学堂韩国语教师培养培训及派遣支援;文化教育及传播;其他将韩国语作为外语或第二语言的推广工作。该法还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组建、运营由中央行政部门公务员和相关团体的专家组成的世宗学堂政策协议会。财团设立、设施及运营等必要的经费由国家在预算范围内予以支持。同时规定,财团为筹集经费可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开展收益性工作。
新增条款对世宗学堂财团的法人地位做了规定,规定财团除了适用本法和《公共机构运营法》中的规定外,还适用《民法》中关于财团法人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国语基本法》中关于世宗学堂财团的法律规定,世宗学堂财团于2012 年10 月设立,2013 年1 月被认定为其他公共机构而运营。
(二)关于外国人韩国语能力考试的法律
目前,韩国有两种官方的评定外国人韩国语能力的考试,一种是外国劳工赴韩工作要求的“雇佣许可制韩国语能力考试”(Employment Permit System—Test of Proficiency in Korean,EPS-TOPIK),另一种是针对赴韩国留学者的韩国语能力考试(Test of Proficiency in Korean,TOPIK),两种考试分属不同的法律。另有民间的认证考试10 多个(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2021:86)。
1.关于外国劳工韩国语能力考试的法律
随着韩国经济的发展,进入20 世纪90 年代,韩国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日显突出,以中国人为主的外国劳工大量进入韩国。为加强对外国劳工的管理,韩国政府1993 年开始实施产业研修生制度。但是在研修生制度实施过程中,研修生利益受侵、非法滞留等问题时有发生。到2002 年底,非法停留者达到了外国劳工的80%,所以急需引入一种制度,既能保证韩国企业劳动力供应、保护外国劳工权益,又能减少非法滞留等问题(韩国职业能力开发院2006:68)。
2003 年8 月16 日,韩国颁布《外国劳工雇佣法》。2004 年3 月17 日,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外国劳工雇佣法实施令》。2004 年8 月17 日,外国劳工雇佣许可制施行。《外国劳工雇佣法》第7 条(外国人求职者名簿的编制)规定,把韩国语能力考试成绩作为外国求职者的选拔标准,外国劳工的选拔工作由韩国产业人力公团负责组织实施。《外国劳工雇佣法实施令》第12 条(外国人求职者名簿的编制)规定,将韩国语能力考试实施情况作为求职者名簿的重要内容。第13 条对韩国语能力考试有关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韩国语能力考试的内容包括对韩国文化的理解和在韩工作必要的产业安全基本事项。
雇佣许可制韩国语能力考试主要考查希望在韩国就业的外国求职者的韩国语运用能力和对韩国社会的理解程度。应试资格为:18 岁以上,39 岁以下(菲律宾38 岁以下);无禁锢刑以上犯罪记录;无被韩国强制驱逐出境经历;无被本国限制出境经历;无以非专门就业签证(E-9)和船员就业签证(E-10)在韩停留合计5 年以上经历。考试分为听、写两个部分,各25 分钟;听、写各100 分,总分200 分。合格基准为95 分(制造业标准),从高至低顺位选拔(韩国综合经济研究院2019:26 ~27)。表2 为2015 ~2018 年韩国语能力考试情况。
自2007 年韩国全面推行雇佣许可制后,2008 年、2013 年曾两次在华举办雇佣许可制韩国语水平考试。2008 年12 月,在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南4 省举行的雇佣制韩国语水平考试,报名者33 723 人,经抽签确定参加考试者20 934 人,实际领取准考证者只有10 941 人,考试结果为7232 人成绩合格,合格率为66.1%。2013 年5 月,继续在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南举行考试,报名参加考试者3675 人,2471 人考试合格,合格率为67.2%(崔爱茹,等2013)。
2.关于赴韩国留学者韩国语能力考试的法律
韩国教育部主管的韩国语能力考试始于1997 年,当时实施的依据是以总统令形式颁布的《教育部及所属机构职责》,其中规定,韩国语海外推广和支持举办韩国语能力考试是教育部的职责。为提供韩国语能力考试施行、管理的法律依据,促进高等教育机构对在外国民和外国人的招生选拔工作顺利进行,2020 年12 月22 日在修订《高等教育法》时,专门新设了关于外国学生的选拔条款,赋予了韩国语能力考试的法律地位。新设立的第34 条之七规定,大学把在外国民、外国人的韩国语能力作为入学的条件;教育部为了评价语言能力组织实施韩国语能力考试;考试时间、方法、不正行为的处置措施等由总统令规定。2021 年6 月15 日《高等教育法施行令》修订时,新设了关于韩国语能力考试的条款,即《高等教育法施行令》第42 条之五,规定考试在国内外每年1 次以上;每年10 月底前制定、公告下一年度的考试实施计划;考试包括听、说、读、写4 个领域;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定;考生要缴纳考试费。随着《高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施行令》的修订完善,韩国语能力考试具有了法律依据。
韩国语能力考试由教育部所属国立国际教育院负责实施。进入韩国大学攻读学位的外国学生,韩国语能力考试成绩需具备3 级以上的水平,毕业时达到4 级以上。但留学学校学位课程用英语授课时,可不要求韩国语能力,可凭托福(TOEFL)等公认的英语考试成绩入学,毕业时也不要求韩国语水平达到4 级以上。交换学生、韩国政府奖学金生、外国政府资助留学生、韩国语研修机构对韩国语水平的要求不同。韩国语能力考试等级分为初级1 ~2 级、中高级3 ~6 级。韩国语能力考试自1997 年开考,当年有2274 人参加考试,此后参考人逐年增加,2019 年达到300 077 人(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2021:87 ~88)。
(三)关于韩国语教师资格证的法律
2000 年以前,韩国从事对外韩国语教学的教师基本上为聘用教师,国家没有以外国人为对象教授韩国语的教师资格制度。2000 年,韩国语教师资格问题提上了文化体育观光部议事日程,委托专家进行了专题研究。根据专家建议,韩国语世界化财团自2002 年起开展了政府认可的民间资格考试——韩国语教育能力认证考试。2005 年1 月韩国颁布《国语基本法》,第19 条规定,文化体育观光部向以在外同胞或外国人教授韩国语的人赋予资格并发给资格证,资格条件及资格授予的方法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同年7 月颁布了总统令《国语基本法施行令》,规定了韩国语教师资格证的具体事项。《国语基本法》2005 年7 月28 日实施,国家层面的韩国语教师资格制度正式建立(杨金成2012)。
以总统令形式发布的《国语基本法施行令》涉及韩国语教师资格的条款为第13 条和第14 条,对以在外同胞或外国人为对象教授韩国语的人(以下称“韩国语教师”)的资格等级、获得证书所需教学经历的任教机构、韩国语教师资格审查机构、资格认证以及大学教育课程及科目的确认、韩国语教育能力检定考试等做了规定。
以文化体育观光部令的形式发布的《国语基本法施行规则》就内容而言,可以说是关于韩国语教师资格的专门文件,该文件对韩国语教师资格审查标准细则、韩国语教学经历认定机构的告示、资格审查的次数及公告、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构成及运营、资格审查申请、大学教育课程及科目确认等进行了规定。该文件是一个操作性文件。韩国语教育能力检定考试2006 ~2008 年由韩国语世界化财团负责,2009 年后由韩国产业人力公团负责。2006 ~2020 年,总共有58 563 人获得韩国语教师资格证,其中一级证书获得者2564 人,二级证书获得者43 440 人,三级证书获得者12 559 人(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2021:74,78)。
(四)关于婚姻移民及其子女韩国语教育的法律
韩国政府于2007 年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旨在保护国际移民基本权益的专门法律——《在韩外国人处遇基本法》,为婚姻移民提供韩国语教育、帮助婚姻移民及其子女适应韩国社会是该法的重要内容。2008 年,韩国颁布《多文化家族支援法》,强调加强韩国语教育,提高婚姻移民及其子女的韩国语能力,以提高他们在韩国社会的生存能力和竞争力(高陆洋2020)。《多文化家族支援法》第6 条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婚姻移民的社会适应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和韩国语教育提供支援。婚姻移民的配偶等多文化家族成员要为婚姻移民及其子女接受韩国语教育等社会适应必要教育而努力。第12 条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运营多文化家族支援中心,婚姻移民及其子女的韩国语教育是其业务之一。支援中心以两种形式开展婚姻移民及其子女的韩国语教育。一种形式是“访问教育”,对那些不便到支援中心上课学习的婚姻移民及其子女,支援中心派人到其家庭进行面对面的教学,也就是“送教上门”。“送教上门”韩国语教育服务为婚姻移民(入境5 年以下)及其中途入境的子女提供系统的、分阶段的韩国语教育,使他们熟练掌握生活语言、理解韩国文化。2020 年韩国开展“送教上门”服务的多文化家族支援中心有218 个,韩国语教育指导师944 人(韩国健康家庭振兴院2021:4)。另一种形式是“专门用途韩国语教育项目”,婚姻移民及其中途入境子女能够自律地选择差别化的实用韩国语,满足多种多样的学习需求,提高沟通能力,减少家庭矛盾。2020 年韩国有231 个多文化家族支援中心开设专门用途韩国语教育课程(韩国健康家庭振兴院2021:45 ~46)。
三、韩国语国际传播法治建设的经验启示
纵观韩国语国际传播法治建设,有以下几点经验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一)法律先行,为韩国语国际传播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律先行是韩国语国际传播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韩国国际交流财团等韩国语传播机构的设立以及相关韩国语国际传播制度的实施,或先行制定单独的法律,或修订已有法律增加相关条款,使韩国语国际传播工作都有法律可依。韩国语国际传播法律涉及外交、文化、教育等多个领域以及外国学生、在外侨胞、外国劳工、婚姻移民等不同的对象,可以说,韩国语国际传播法治建设具有体系化的显著特征。
(二)对韩国语国际传播机构赋予特殊法人地位,保障其稳定发展
韩国《民法》规定,设立法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同时规定,学术、宗教、慈善等非营利社团或财团在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可以成为法人。公司等由《商法》规定。依据《民法》《商法》设立的法人为一般法人,依据其他法律设立的法人为特殊法人。特殊法人是国家为担当属于行政职能的国策、公共事业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定而设立的法人。本来应该由国家行使的公共、公益事业由特殊法人承担,是强化法人的地位和存在而赋予的制度性安排。一是法人组织和运营的重要事项由法律做出规定,如管理人员的任免接受国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员的惩罚与公务员相同处理,等等;二是由于承担的是国家事业,运营资金由国家全部或部分负担,或者资金募集、经费征收等需要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以确保法人运营有稳定的经费保障;三是相较于一般的非营利法人,特殊法人的公益性、公共性更强,设立目的、运营财源、目的事业、理事及章程等必要事项比《民法》的规定更严,需要用法律明确下来;四是在事业计划、预决算的审批和报告,基本财产的处分,一定规模债务的限制,管理人员的任免、报告义务,以及改正措施的报告义务、主管部门监督权的范围等方面,相较于一般的非营利法人,特殊法人的要求更多;五是在解散方面,特殊法人涉及相关依据法律的废止等,相对来说,特殊法人的存立较一般非营利法人更稳定(韩国法制研究院2010:26 ~29)。韩国国际交流财团、世宗学堂财团等机构是依据专门的法律《韩国国际交流财团法》和《国语基本法》成立的,具有特殊法人的地位。同时,这些机构又是财团法人,适用《民法》中关于财团法人的规定。
(三)相关法律规定了韩国语传播机构鲜明的国家性质,赋予其国家责任和使命
韩国语国际传播机构从所属部门来看,均隶属于国家政府的部委。如国际交流财团、在外同胞财团、国际协力团隶属于外交部,世宗学堂财团隶属于文化体育观光部,均具有较为鲜明的政府色彩。
从韩国语国际传播机构管理人员的任命上,也可以看出这些机构明显的国家性质。《韩国国际交流团法》第7 条规定,财团理事长由外交部长提名,总统任命;财团理事由理事长推荐,外交部长任命;监事由外交部长任命。《国语基本法》第19 条之二规定,世宗学堂财团的理事长、理事和监事,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与教育部部长协商后任命。
从韩国语国际传播机构的资金来看,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韩国国际交流财团法》第15 条规定,财团设立、运营需要的经费和充当基金的经费等由政府在预算范围内提供。第17 条规定,为了财团的设立、运营,如果必要,国有财产可以无偿地贷付给财团使用,获得收益。第20 条规定,每个工作年度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案必须得到外交部长的批准。第20 条还规定,在每个工作年度2 月底前必须向外交部部长提交上一年度的决算。《国语基本法》第19 条之二规定,世宗学堂财团的设立、运营等的必要经费由国家在预算范围内支持。该法还规定,世宗学堂财团适用《公共机关运营法》,凸显了其国家公共机关的地位。《公共机关运营法》是确保公共机关运营基本事项和自律经营及责任经营体系、提高经营合理化和透明性、增进对国民的服务为目的的法律。该法认定的公共机关是指:依据法律成立由政府出资的机关;政府支持的资金超过1/2 的机关;政府占有50%以上股份,或占有30%以上股份并在人事任免、政策决定事实上具有支配力的机关。公共机关的认定由企划财政部负责。
(四)用法律的形式规范韩国语教师资格,保障了对外国人韩国语教学的质量
《国语基本法》第19 条规定,对教授在外同胞或外国人韩国语的人赋予其资格、颁发资格证。《国语基本法施行令》第13 条之二、第14 条对韩国语教师资格的等级、在《国语基本法》实施之前某些情况的处理、认定考试等进行了规定。《国语基本法施行规则》全文均为关于韩国语教师资格具体问题的更加详细的规定。从《国语基本法》《国语基本法施行令》《国语基本法施行规则》3 个层面,在法律上对韩国语教师资格进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此项工作的重视。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相关法律对韩国语教师资格证所需韩国语教学经历的规定。在什么机构的韩国语教学可视为国家认可的经历,不仅关系到教师本人是否可以获得资格证,更关系到有关机构韩国语教学的发展和质量的保证,也关系到政府各个部门的协作和统筹。《国语基本法施行令》第13 条规定,获得韩国语教师资格证所需要的韩国语教学经历认定机构有:开设韩国语作为外语教学的大学及大学附设机构、外国大学及附设机构;开设韩国作为外语教学的国内外中小学;韩国语作为外语教学的国家、地方政府或外国政府机构;《在韩外国人处遇基本法》第21 条规定的受托开展外国政策相关工作的非营利法人、非营利团体。《外交部及其所属机构职责》第55 条规定的文化院及《在外国民教育支援法》第28 条规定的韩国教育院;文化体育观光部以部令形式告示的机构。
(五)通过韩国语教师资格证的制度的推行,推动韩国语教育学科课程体系建设
《国语基本法施行规则》第6 条规定,运营或要运营韩国语教育领域学位课程的大学或研究生院在申请其开设的科目是否适合韩国语教师资格证规定要求时,要在《韩国语教育科目确认申请书》后附各科目讲义计划书,提交给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在申请学科领域各科必修学分是否合适时,要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提交《韩国教育课程确认申请书》。韩国语教师培训机构申请确认各模块必修时间是否合适时,要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提交《韩国语教师培训课程确认申请书》并附各科目讲义计划书、韩国语教师培训课程运营概要。《国语基本法施行规则》以附表的形式规定了获得韩国语教师资格必需的各模块必修学分及时间。必修模块包括:韩国语学、一般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作为外语的韩国语教育论、韩国文化、韩国语教学实习。各教育机构有关向文化体育观光部申请科目及课程确认的规定及获得韩国语教师资格必须的各模块必修学分及时间的规定,规范了各大学韩国语教育学科的课程体系,推动了学科发展。
四、结 语
综上所述,韩国语国际传播法治建设是其国家语言文字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以《国语基本法》为主、《韩国国际交流财团法》等相关法律为辅的韩国语国际传播法治体系;形成了《国语基本法》《国语基本法施行令》《国语基本法施行规则》自国会通过的法律至总统令、部门令3 个层次的涉及韩国语国际传播的法规体系;形成了涉及韩国语国际传播机构、传播者(韩国语教师)、传播对象(外国学生、婚姻移民及其子女、外国劳工)等各方面的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韩国语国际传播机构和韩国语教师资格证、韩国语能力考试的三大法律规定。国际交流财团、世宗学堂财团等机构有着专门的法律或条款规定,被赋予特殊的法人地位,财团的运营有着国家财政支持,有着国家法律的保护,使得这些机构稳定发展。在韩国语的国际传播中,教师具有关键作用。韩国将韩国语教师资格证制度作为法规的重要内容,为韩国语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大学所学规定科目的必修学分或培训课程的学分与教学经历相结合,作为韩国语教师资格证等级确定或晋级的条件,可以说是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法律实践。将韩国语能力考试成绩作为大学招收外国学生的条件之一,纳入《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施行令》,在保证外国学生在韩国大学学习、社会生活无语言障碍的同时,促进了韩国语言文化的传播。在外国劳工许可制中,将外国劳工的技能考核与韩国语能力考核相结合,设立专门针对外国劳工的韩国语能力考试,并将其纳入《外国劳工雇佣法》,也是韩国国语国际传播法治建设的重要特色。我们可以借鉴韩国经验,加强中文国际传播法治建设,助推国际中文教育高质量发展。
目前,我国中文国际传播法治建设尚不完善。现在法律层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涉及中文国际传播,即第20 条的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有“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的相关条款,但没有直接涉及中文国际传播。在法律层面之外,涉及中文国际传播有:国家层面的文件,如2021 年11 月30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30 号);国家规划及语言文字发展规划,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由教育部、国家语委2012 年12 月4 日发布的《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相关语言文字事业五年发展规划;教育部等部门的规章制度,如2017 年3 月20 日颁布的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 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8 年9 月3 日教育部印发的《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在此之前,教育部以部令或文件的形式曾发布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以及关于汉语水平考试(HSK)的文件。以上政策、规章对推动中文国际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虽然政策和法律都具有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指引和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功能,但法律更具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杨一鑫,沈胡婷2022)。面对蓬勃发展的国际中文教育形势,我们需要加强国家通用语言国际传播法治建设。韩国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借鉴:(1)积极推动政策法律化,将一些涉及中文国际传播的成熟政策逐步形成法律;(2)根据国际中文教育发展的需要,推动中文国际传播机构立法,使有关机构在法律的框架下稳定发展;(3)逐步将国际中文教师专业发展、对外国来华留学生的中文水平要求等纳入相关法律条款之中,以保证国际中文教育质量;(4)重视跨部门、跨领域的中文国际传播法治建设合作,形成中文国际传播法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