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分析
2023-11-13常聪
常 聪
河南聿问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互联网+”时代的迅速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智能手机、电脑已经普及,在物流业的发展下,电子商务得到了普及,网购平台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对于各个产业的发展都产生了一定影响。目前,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主流购物方式,由此也诞生了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购平台,但伴随网购平台的发展,其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在立法上还存在滞后性,一些网购平台为了提高自身收益,放任侵权行为,致使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十分常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一、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特征分析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方面,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电商平台的发展下,各类侵权行为时常发生,诸如此类的新闻报道也越来越多,这对于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负面影响。有鉴于此,在这一背景下,做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而电子商务不太适合采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此,就需要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特点来完善法律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规范,以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经营,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做好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助推电子商务平台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我国电商平台出现迄今也仅有十余年的时间,在这十余年内,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已经领先全球,也为经济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任何一项新兴产业的发展都需要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上,电子商务平台要实现更好的发展,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那么必然会影响其竞争力。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平台不仅要在国内发挥作用,也要走向世界,在这一进程中,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尤为重要。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十分严格,如果没有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中进行约束,很有可能影响后续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和壮大,因此,无论是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还是为了助推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都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电子商务平台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诸多内容,例如电子商务平台、域名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等。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有两种类型,即电子商务平台侵权与网店侵权,所谓电子商务平台侵权,即平台在经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网店侵权是网店经营者为之,电子商务平台并无直接的责任。从近年来的侵权行为来看,各类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电子商务平台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总体来看,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表现出两个特点:第一,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2011 年以后得到井喷式发展的,实际上,从2012 年开始,相关的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就日益增加,即便各个电商平台采用了一定的规范措施,但是依然无法遏制这一问题。并且近些年来直播电商等发展速度较快,尽管国家也在制度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依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第二,相关规定还不完善,在现有的法律内容上,与电商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程序问题、实体问题还缺乏明确规定,具体表现为侵权责任不明确、保护范围不全面、被告身份确定难度大、证据规则不完善等等。
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立法上的问题
一是立法尚未健全。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都未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从《电子商务法》的具体内容来看,对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是遵循“避风港”原则,具体的规定比较模糊,缺乏客观标准。除此之外,关于通知义务履行的界定也不够明确,存在法律漏洞。
二是法律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民法典》《电子商务法》以及平台购买协议之中,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比较模糊,从《民法典》和平台购买协议的规定来看,两者标准不一[1]。而《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也比较笼统、简洁,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操作性较差,举证难度也较高。
三是法律适用存在竞合问题。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是一个长期过程,不能一蹴而就,电商平台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讨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严格、谨慎。我国的立法体系复杂,很容易出现竞合问题,在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中,《电子商务法》毫无疑问地占据重要地位,其遵循特殊法优先原则,由于当前的法律体系比较复杂,导致现行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可以遵循。
(二)执法上的问题
一是举证困难。电子商务是在网络环境下进行,侵权的行为人大多分散在不同地域,并且很多情况下没有使用实名制登录网站,无法核实侵权人真实信息。此外,互联网环境也会使证据形式出现明显变化,大多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证据容易被修改、删除,由此导致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举证难度非常高。
二是救济周期长。从司法实践来看,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案件审理中止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并且在侵权案件中涉及的内容专业性较高,复杂程度各有差异,在审理时需要委托专家进行咨询,导致调查时间也会相对延长。此外,尽管人民法院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的适用方法,但是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进展并不理想。
(三)执行上的问题
一是执行难度较高。电子商务的经营具有虚拟性特征,有的平台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身份确认管理体系,出现侵权行为后调查取证的难度非常高,无法获取到直接证据。并且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查处情况来看,经常出现当事人与注册地不同的情况,这在无形中给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2]。并且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很难对经营者的剩余库存、产品数量等进行一一核实,致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二是纠纷处理规则不完善。从目前各个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行来看,只是针对卖家的投诉和申诉进行前期审查,在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由于侵权证据大多是以电子形式存在,很难验证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度。在处理纠纷时,也会出现各种扯皮问题,并且目前的纠纷处理机制还不完善,就很容易出现误判。
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一)立法层面的建议
从立法层面来看,需要健全《电子商务法》,明确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各项规定,考虑到被告的确认难度较高,对于交易行为、付款行为、收获行为不一致的情况,可规定由被侵权人所在地管辖法院负责处理,针对被告身份的确认也可遵循这样的原则。针对使用虚假信息注册经营者,可追究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如果难以确定被告身份,则将电商平台列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主要见于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从这项具体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以后,需要对管辖权异议申请来进行核实,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审理法院有无管辖权尚在不确定的状态,此时如果由其审查证据,无疑是确定其有管辖权,这与管辖权异议的立法规定不符[3]。针对上述问题,对于个体经营者,可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列为被告,如果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存在差异,需将双方共同列为被告。如果被告欲将生产商列入诉讼中,需要征求原告的同意,如果原告不同意,法院可拒绝其请求。
针对证据的审查和调查,需要贯穿于立案和案件受理全程中,在证据的认定上,需要科学界定证据认定形式,在固定证据时,可将网页浏览路径详细记录下来,尽可能收集更多的电子文件,以客观、全面地反映出电商交易过程,确保证据的真实客观。
(二)司法层面的建议
1.提高诉讼能力
通过法律宣传增进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电商平台提高创新能力,引导企业积极创新、提高产品价值,做好知识产权意识的建设工作,尽可能避免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还要建立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相符的管理制度,相关企业要做好知识产权管理,重视对知识产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其合同履行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此外,还要提高知识产权诉讼能力,鼓励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来开展诉讼活动,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讼人也要充分了解案情情况,确保论证充分,让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此外,还要凸显知识产权的价值,在计算损失时,需要有明确的标准来依托,考虑到价值折损、商品信誉等因素,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赔偿。
2.强化证据应用
举证难是当前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需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应用诉讼保全等措施解决举证难的问题。具体来看,需要发挥司法程序的指引作用,鼓励当事人、电商平台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要及时申请保全,加快受理速度,对符合条件者积极开展调查取证,严格落实证据出示令合法制度[4]。针对调查中出现的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销毁证据等行为,要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还要强化执行机制的应用,利用技术认定事实的方式要保证其有效而又准确。
(三)执法层面的建议
一是强化行政监管职责。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关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的全国统一举报平台,受理各类投诉举报线索,遵循管辖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要求来进行移交和处理。对于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进行反馈,由其进行审核。此外,还要优化监督模式,利用云计算服务、人工智能分析、大数据平台等进行监督,加强源头治理,提升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保护效果,减轻审查负担,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于多平台侵权行为并且符合刑事起诉规定者,可交由司法机关处理,针对存在重复侵权的行为,要用加重处罚的方式提升震慑力。
二是建立知识产权援助中心。通过这一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的开展质量。对此,需要做好电商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保护技术的建设工作,设置知识产权援助中心,帮助当事人做好书面材料的准备和审查等工作,降低后续的办案难度[5]。并且主动与各个电商运营商和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合作关系,专门安排驻派人员负责提供服务,在出现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时,提前进行侵权风险分析,并且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是优化行政解决纠纷机制。在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后,行政执法部门需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理,采用处罚法、调解法等方式来解决,并将侵权问题反馈至投诉中心,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况设置对应的解决方案,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深度合作,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做到齐抓共管。
四、结语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屡见不鲜,这也成为影响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一项阻碍,因此,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就目前来看,相关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层面都存在一些问题,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还不长,法律法规的颁布存在滞后性,未能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托,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完善立法体系,以《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为基础,将各类条款细化,切实保障好当事人的权益,避免损害持续扩大,并且通过有效的方式提高社会参与度,共同来解决知识产权的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