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放弃继承权,无效!
2023-11-12王秀全王丹丹
王秀全 王丹丹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很容易偷鸡不成蚀把米。
典型案例
2015年,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赵晓诗向刘长山借款18万元,并约定半年后全部还清。
考虑到对方是自己的发小,刘长山二话没说就向赵晓诗的银行卡转账18万元。
眼看半年时间过去,刘长山多次向赵晓诗催要欠款,但赵晓诗丝毫没有还钱的意思。
多次索要无果后,刘长山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晓诗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赵晓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刘长山借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赵晓诗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刘长山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司法查询,法院并未发现赵晓诗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便于2018年7月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22年2月,刘长山听邻居提到,赵晓诗的父亲赵某在2016年去世,遗留有一套房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市场价值高达200万元。这套房子由赵某生前与赵母共同购买,产权登记在赵某名下。
因赵晓诗名下有执行案件,于是在赵某去世后,赵晓诗便与母亲共同到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在询问过程中,赵晓诗表示,自愿放弃对父亲赵某名下河北省廊坊市房屋的继承权。
知道这一情形后,刘长山立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赵晓诗放弃房产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刘长山认为,赵晓诗对其父亲赵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赵晓诗之所以放弃继承权,完全是为了逃避债务。赵晓诗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他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赵晓诗的父亲赵某病故,赵晓诗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将由赵晓诗的母亲个人继承。
放弃继承权虽然是赵晓诗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赵晓诗明知自己还欠着刘长山钱未还的情况下,势必导致他不能履行向刘长山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所以,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如下:赵晓诗放弃其对被继承人赵某与其母亲共同共有坐落于河北省廊坊市房产的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律师解读
一、继承人能否放弃继承?放弃继承需要以什么形式作出?
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人放弃继承权的故事,一些人是因为家庭条件较好,还有一些人是因为尽的义务比较少而选择主动放弃。看似简单的决定,实则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重大处分。从法律角度上来看,这意味着当事人不再参与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分配。其所享有的继承份额,将由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继承。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如果想放弃继承的,在遗产处理前,应该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原来的继承法也有类似规定,只不过在形式上比较宽泛,可以是书面放弃,也可以是口头放弃。
那么,放弃继承应向谁作出呢?按照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放弃继承的书面意思表示,既可以向其他继承人出具,也可以向遗产管理人表达。如果继承人之间已经就继承问题起诉到法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作出,由法院记录在笔录中。
本案中,赵晓诗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向公证处作出,符合法律规定。
二、在继承人负债的情况下,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有效?
既然继承权可以放弃,是不是意味着放弃继承权可以随意行使、不附加任何条件呢?答案是否定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在这个问题上,比较大的争议在于:在继承人负债的情况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能不能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提起撤销权之诉?法定义务是不是包括生效仲裁、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此,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了不同的裁判观点。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赵晓诗对刘长山的到期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清偿债务系赵晓诗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而适用《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赵晓诗放弃继承的行为因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而无效。
而在(2022)鲁0786民初4196号、(2022)桂民申3533号等案件中,法院均倾向性认为:法定义务并不包括因合同行为等而产生的约定义务。这里的法定义务,主要指夫妻间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即负有法定义务的继承人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相关权利人有权撤销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但该法定义务的范围不应扩大至合同义务,以及生效裁判、仲裁确定的给付义务。
除了以上判决外,笔者找到的目前比较权威的观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倾向性地认为,法定义务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只有在这些情况下,相关权利人才有权起诉,要求撤销该放弃继承的行为。该法定义务的范围不应扩大至合同义务,以及生效裁判、仲裁确定的给付义务。
继承权是继承人享有的特定权利,限定在继承人之间,所以,我们经常说继承权具有身份属性。放弃继承权,实际上就是放弃法律赋予的财产权益。
只要放弃的一方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出以下这些意思,包括“不参与继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及其他权利”等,就能发生法律效力。
不过,虽然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間的债权债务已经由法院生效文书认定,但该债务并非属于继承人的法定义务,所以,对于债权人要求撤销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赋予放弃继承权人的债权人对放弃继承行为行使撤销权。
三、实务中,已经出现继承人为逃避债务放弃继承而被法院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引起债务人的足够重视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在(2020)冀0406刑初172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继承人)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为逃避债务,在公证处办理放弃其母亲遗产继承权的公证,主动放弃自己依法应得的遗产,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无独有偶。山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也曾发布一则案例:一女子为逃债恶意放弃继承,该地区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正是基于司法实务中对“法定义务”理解有不同的观点,已经有部分法院将放弃继承的行为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继承人同时也是债务人的一方也因此锒铛入狱。
所以,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欠债还钱”方是正理,切不可抱有通过放弃继承权而“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