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
2023-11-11陈超超
陈超超
2020年,唐女士与比自己小3岁的闫先生登记结婚。这对“90后”夫妻在婚后生活中常发生矛盾。2021年10月23日,日渐增多的矛盾让正处于孕晚期的唐女士无奈离开了家。离开家后,唐女士獨自往返医院进行产检,自行承担全部检查费用。
即将生产的唐女士,见丈夫对自己不闻不问,失望地将闫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自己孕后的扶助费及待产住院费等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唐女士与闫先生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虽然发生了矛盾,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唐女士处于妊娠晚期,且闫先生在庭审中认可妻子没有工作,故闫先生应当承担扶养妻子的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闫先生应限期向妻子唐女士支付扶养费、医疗费共计6657.4元。
一审判决后,闫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闫先生诉称,双方结婚才刚满1年,为了结婚而欠债10多万元,婚后也将财产全部交由妻子掌管,后来他无工作无收入,如今还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医生建议休息,无法劳作而失去生活来源,还要花钱治病,诉请法院改判。
“现在孩子都出生了,你都没出过任何费用。”面对丈夫的上诉,唐女士表示闫先生未尽到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另查明,唐女士于2021年12月15日娩下一子。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系夫妻关系,互相具有扶养义务。目前,唐女士处于哺乳期且无收入来源,闫先生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关于闫先生主张的其身体有病需要治疗失去收入来源,法院认为,其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其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闫先生向唐女士支付扶养费和医疗费并无不当。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露表示,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包括夫妻间在物质上的相互帮助、相互供养,精神上的相互支持、相互慰藉,以及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那么,具体可细分为如下几种情形:当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对方应当扶养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不履行相互扶养义务,或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王露表示,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从婚姻合法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终止时消灭。在此期间,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在对方确需扶养时,应无条件地履行该义务。同时,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予以排除。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一方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若对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罪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情形下,对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摘自《法治时报》,本刊有删节)(责任编辑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