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企业增值税业务的探讨
2023-11-09高荣
【摘 要】社会生活和经济的发展动力来自各个行业的发展,建筑工程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在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贡献。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实行对税收体制进一步优化的策略,“营改增”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体现。“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激发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劲。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论文通过解析“营改增”政策的实行对建筑企业带来的正反两面影响,探讨建筑工程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与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应该采取的对策,目的是把握住“营改增”这把双刃剑,化不利为有利,激发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活力与动力。
【关键词】建筑工程企业;“营改增”;财务会计核算;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5;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3)09-0164-03
1 引言
“营改增”政策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实行,建筑行业也被列在试点名单上,从此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目的在于克服重复征税的问题。作为国家推行的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营改增”的实行可以引起企业税负的变化,进而起到优化市场经济结构的作用,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如周期长、生产的流动性大、应税地点分散等,在这种税收改革的态势下,受到的冲击尤为突出。
2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行业的直接影响
2.1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税负情况的影响
增值税针对的是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征税,建筑行业的纳税人分类中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目前为止,建筑服务业的销项税率由2016年开始执行的11%,调到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10%,再往下调整是2019年4月1日起实施9%的税率,销项税率的整体趋势在往下调整。建筑服务行业改革前征收营业税,税率是3%,当期要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算有所不同,是营业税税率乘以营业收入计算的。
如果仅仅从税率变化的绝对值来比较是存在片面性的,因为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额还应考虑进项税额。下面举一个小例子来说明一下“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的税负变化的大概情况。例如,2019年某个建筑工程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2019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是100亿元,主营业务成本是90亿元。在当年整个工程中,施工人工成本占比是30%,原材料及周转材料等材料成本占比是55%,设备成本所占的比例是5%,其他成本所占比例为10%。
“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计算出来是:100×3%=3亿元。“营改增”之后,如果材料税率按照13%计算,人工成本的税率按照3%,设备成本税率按照3%,计算出来的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0亿元×[55%÷(1+13%)×13%+30%÷(1+3%)×3%+5%÷(1+3%)×3%]≈5.83亿元;销项税额是[100亿元÷(1+9%)×9%]=8.26亿元,因此计算的本年应缴纳的增值税约为8.26-5.83=2.43亿元。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建筑服务行业的税负在一定层面上有所降低,但是这只是理论上的状况,实际上在业务操作中,建筑施工企业在进项税额获取方面存在许多难点问题,因为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都存在发票管理上的问题。例如,在物资材料采购方面,由于不是所有材料供应商都可以提供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销售砂、土、石料,但这些砂、土、石料必须是自产建筑用或者是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另外销售以自采的砂、土、石料为原材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粘土实心砖、瓦不包含在内);自己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只有水泥混凝土,即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上面的举例就是一般纳税人的另外一种计税方法所适用的情形,即简易计税方法,在此情形下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13%税率的发票,建筑企业只能收到3%税率的发票用以抵扣。另外如果供应商是增值税纳税人分类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话,对方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也只能是3%的税率。在人工成本方面,在抵扣进项税额时是不能抵扣社保费、应付职工薪酬等费用的,所以如果人工费占有较大比重,也会增加企业税负。设备成本方面,如果是经营性机械租赁,对方开具的发票是13%的税率,如果租赁商在提供租赁机械的同时自己配置機械操作人员,则可以开具9%税率的发票,再者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对方在租赁机械的同时自己配置机械操作人员,并由甲方提供油料、电力等,对方可以开具3%税率的发票。同时根据2023年8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最新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不同的选择税率也不同,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另外在其他日常费用开支方面,在实务中就存在很多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取得普通发票,而由于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无法抵扣,进而企业又会缺失这部分进项税额。
2.2 “营改增”对财务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
改征增值税以后,增值税的财务核算方法与营业税大不同,属于价外税的税种,用“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对建设单位的计价收入的销项税要分离出来,用“应交税费——應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材料、设备、劳务分包等的不含税价格计入成本,其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作借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增值税的业务核算涉及进销两方面,对于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的准确把握和对于不能抵扣的进项、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是财务人员工作的重点难点。实施“营改增”之后财务人员的报税工作也会成为一项重要工作,与当地税务机关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合理的前提下把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到位,在建筑施工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时,合法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抵扣劳务分包款,为企业降税减负,这也是难点之一。对“营改增”政策下财务核算的变化和所面临的风险认识不到位,是财务人员最应该重视和意识到的问题关键点。
3 建筑施工行业应对“营改增”影响的思路
3.1 加强企业自身管理,规避风险
为有效贯彻执行增值税制度,必须使之在企业的各个业务环节中有效落实,企业各个部门要相互配合,询价、招标、合同签订及后续的计价结算、开票付款等流程,中间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税收损失,甚至还有可能造成税收法律风险。例如,对于供应商的付款,若与发票的销货方不一致,将会导致资金流向与合同签订方、发票的销货方不一致的问题,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3.2 强化合同管理工作,重视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①合同管理是每个企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重要经济业务,建筑工程企业亦是如此。增值税管理工作起始于合同的签订,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将对企业产生一系列重要影响。企业要在合同里明确规定以下内容:提供发票的类型、提供发票的时间、提供发票的税率、报价是否含税、虚假发票的违约责任、发票匹配通过之后才可付款等。如若是小规模纳税人,还必须要在合同里约定对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行开具的话由其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尽量多争取进项。
②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审批表”必须经主要管理人员签字,重要的采购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大会决议,要从经济业务的起点就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要高度重视合同的签订工作,离不开专业财务人员的参与,财务人员要注意从法律及税务的角度完善合同的条款,在合同里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权责。要对合同的流程实行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将增值税管理的思想贯彻到签订、执行合同的每一个业务环节。
3.3 从根本上规划好本企业的税收,缓解企业税负压力
做好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是每个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重视的一项内容,要开展一项经济业务,有必要事先对其进行税收的谋划,企业需要根据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和税法的相关规定,编制具有科学性的方案。税收的筹划工作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在选择劳务分包公司、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给予优先考虑,尽可能多地归集增值税进项,更多地抵扣,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水平。还有一方面的原因是,一般纳税人自身有可抵扣的进项,在单价上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②应当遵从可比性原则来进行招投标比价,根据供应商的材料供应价格、发票开具等情况来合理选择合作厂商,并对结算方式以及周期进行合理调整,从而设计出适应企业发展的筹划方案,进而降低企业税收水平。
③企业应当跟随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思路,灵活利用政策将企业税负降低。例如,设备租赁合同,如果设备租赁商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税率是13%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发票;如果签订机械施工作业合同,由租赁商提供设备租赁的同时,自行配足其设备的操作人员,则可以按照建筑服务的类目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是9%;如果合同另外约定油料和电费由建筑施工企业供应,则可以选择按照3%税率开票。另外,如果租赁商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对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只能是3%的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文的最新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4 及时注意税收政策的变化,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①只有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建筑施工企业才能够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才能有效发挥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在增值税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有效采取措施迎接挑战。建筑施工单位对自身情况要作客观的分析,合理地作相应的调整,克服自身不利因素,保证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降低企业的税费缴纳水平。
②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人员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在预缴增值税和纳税申报的时候,尽可能地在合法的前提下多抵扣劳务分包款,为企业节约资金,减轻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范围内,合理规划相关业务。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中有关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增值税月销售额不应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在30万元以内)。有这种有利的政策,建筑施工企业与合作方可以协商结算与开票时间点,合理分配月销售额,以借助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利条件,使合作双方都受益。
3.5 业务人员需重视加强自身的增值税业务水平
①会计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活动,需要反映和监督企业经济活动,会计核算信息要真实可靠。“营改增”的实施涉及一系列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能否跟得上“营改增”的步伐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对财务人员是一种挑战。根据“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从企业的内部管理抓起,定期对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管理人员,作增值税专业知识的培训,以保证企业的管理人员对增值税专业知识的充分掌握,进而为企业开展有效的税务筹划出谋划策,合理避税,促进企业经营效益提高。
②财务人员要准确把握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因延迟纳税造成滞纳金等涉税违法行为。税法规定,建筑服务跨县(市、區)提供,要在施工当地预缴税款,如果超过规定的6个月期限没有预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此外财税〔2017〕58号文《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中关于预收款也有明确规定,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发生纳税义务,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需在施工地预缴税款,应缴纳的税款是以取得的预收款减去支付的分包款计算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是财务人员必须把握的重点。同时基础工作也不容忽视,注意做好预缴税款的登记、劳务发票抵扣台账登记及发票的收集整理备份工作。
③财务人员要根据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项税,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国家明确规定了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时间,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若符合发生应税行为同时有款项收付,则为收到款项的当天,或者有合同约定日期,则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建筑服务要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没有签订或者即使签订了,但是没有约定付款时间,那么纳税时点是完成服务的当天;再者如果先开票了,那么开票日期就是纳税时点;被扣留的质保金等,如果没开票的,以实际收到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
④对于进项税额,分可抵和不可抵两种情况。税法有明确规定的可抵扣范围与不可抵扣的情形,财务人员对此要精准掌握,下面几种情形就是不可抵扣其对应的进项税,若发生以下几种情形财务人员要及时在发生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避免税务风险:一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法定扣除凭证,并且需注明增值税税额,否则不可抵扣;二是如果购进货物、不动产、服务等,则要分析是否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免征增值税项目,如果是的话要具体分析是否允许抵扣;三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其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对应的进项不可抵;四是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是不可抵扣的,注意住宿服务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五是如果发生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则该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服务等对应的税额不允许抵扣。
财务人员要注意获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警惕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对于异常扣税凭证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 结语
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税收管理政策的必然发展趋势,“营改增”的实行标志着我国税制改革迈进新的纪元。建筑工程企业要紧跟国家税收改革的大潮流,抓住机遇,深刻分析“营改增”对本企业的影响,实事求是地分析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强化企业内部管控,积极加强自身财务管理的革新,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激发企业发展的活力与动力,提高企业的综合收益率。
【参考文献】
【1】周从云.浅谈全面营改增对企业影响及应对措施[J].市场经济与价格,2016(7):60-61.
【2】楼华丰.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的全新思路解析[J].财会学习,2017(07):140+154.
【3】李贵芬,王珏,王雪丽.试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2(08):48-49.
【作者简介】高荣(1990-),女,山东临沂人,会计师,研究方向:税收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