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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高效协同经济犯罪治理路径探索*

2023-11-04

国际商务财会 2023年16期
关键词:机关协同监督

徐 颖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一、国家审计主要职能阐释

国家审计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主导力量,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的“守护者”,其主要功能如下。

(一)维护公共资金安全

国家财政资金系国家筹集、分配和使用的货币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即取之于民,因而须用之于民方可动用。一旦公共资金安全难以保障,经济可能面临衰退危机,百姓收入和社会稳定必受影响。因此,维护公共资金安全是国家审计职能的重心。审计机关应采取预算源头监管、执行跟踪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动态监控公共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保障财政资金支出合法合规,若存在重复申报或多报、错报等行为,则立即上报、追回,确保公共资金归位[1];即公共资金须用于公共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真正实现公共资金为民所用、为民所享。

(二)保障经济社会有序运行

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经济体制转型,国家审计监督重点逐步转向财政资金合法使用维度。当前,符合中国国情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已建成,审计监督职能的触角已延伸至经济社会的每个角落,基本实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审计全覆盖。通过全程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探究深层原因,督促被审计单位从根源上进行整改,预防和减少类似问题发生,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三)减少经济犯罪案件发生

国家审计机关的专业性、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其担负防范和揭示腐败的神圣职责。一方面,审计机关的专业性使其完全能够胜任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方案、预算、经营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予以常规审查,确保各项计划、决策、预算和方案达至最优,保障经济活动依法合规、科学开展。另一方面,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审计,通过事前、事中审计慧眼识别经济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查找经济犯罪线索、揭露犯罪而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为侦查、审理、惩治经济犯罪提供重要证据,从根源上发挥警示、监管、惩处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的综合作用[2],预防和减少经济犯罪滋生。

(四)防止公共权力异化

权来自于民,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之于民。然而,面对巨大利益诱惑,权力的公共属性极易被异化,权力寻租则是典型表征。针对经济犯罪多发领域及部门,须将审计监督贯穿经济运行始终。以事前审计防控经济违法犯罪风险,以事中、事后审计预防和惩治贪腐犯罪。坚决防止权力异化,守护人民周全,确保公权为民。

二、国家审计协同经济犯罪治理的作用

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律法规,跟踪经济活动开展轨迹,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发挥审计震慑、警示和防范经济犯罪作用,以协同经济犯罪治理。

(一)凭借审计法律规范之力,发挥审计震慑经济犯罪作用

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纵深推进,审计工作重要性日渐凸显。随着审计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继出台,审计立法体系日臻完善,并指引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轨道进行[3]。通过立法赋能审计机关权限,使其揭露抑或辅助惩治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有法可依;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审计,使其不用顾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职位高低,敢于向经济犯罪亮剑,以此震慑潜在犯罪人,从而降低经济犯罪概率。

(二)跟踪经济活动开展之迹,发挥审计防范经济犯罪作用

大数据时代经济犯罪手段不断花样翻新,经济犯罪治理复杂性与日俱增。诚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是此类犯罪治理的重要手段,预防、减少犯罪则是犯罪治理的主要目标,而此目标依赖多部门协作、形成制度合力方能实现。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决定其是反腐倡廉的生力军,更是协助犯罪治理的攻坚队。预防经济犯罪,加强风险防控是关键,国家审计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履行审计监管职能:审计部门全程跟踪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开展,掌握其内部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经济效益等情况,评估企业经营过程是否存在风险,查找潜在的内部经济安全隐患,敦促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4]。被审计单位围绕风险系数较高的核心问题予以整改,从源头上阻滞同类问题出现,不断压缩经济犯罪滋生空间,发挥审计防范经济犯罪作用。

(三)履行审计监督管理之责,发挥审计警示经济犯罪作用

经济活动依法依规开展,经济发展方能行稳致远。然而,不乏有部分经济活动参与主体抱着侥幸心理游走在违法与犯罪的边缘,甚至为攫取更大利润铤而走险而置法律于不顾,直至沦为阶下囚时才悔不当初。为此,国家审计机构对各行各业依法开展常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严查各类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的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或者向侦查部门提供犯罪线索、辅助收集犯罪证据,为司法机关预防、惩治经济犯罪提供事实依据,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警示作用,使欲实施犯罪之人望而怯步,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国家审计协同经济犯罪治理的举措及困境

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建构协同治理机制、加大防控风险力度及监控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等举措服务经济犯罪治理,但数字经济时代财务数据呈几何倍数增长,使得审计协同经济犯罪治理陷入困境。

(一)国家审计协同经济犯罪治理的举措

1.以统一目标为导向,建构协同治理机制

经济犯罪治理目标具长期性、系统性特征,应从战略协同视角出发,以统一目标为导向,建构国家审计机关与其他部门共同推进的职能交叉体系,以确保治理实效[5]。基此,国家审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需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发挥各自在经济犯罪治理方面的职能优势。为避免各部门在协同犯罪治理过程中发生职能重叠、相互推诿现象,审计机关与其他部门间应明确各自分工又密切协作,不断提升经济犯罪协同治理成效。

2.以常规审计为依托,加大防控风险力度

经济运行各个环节皆有发生经济犯罪可能,审计的专业性决定了其具有经济高风险识别能力,这使得审计机关成为协同经济犯罪治理的重要力量。审计机关依托常规审计职能,发挥“经济运行警察”这一职能优势,第一时间甄别可能诱发经济违法犯罪的风险因素,迅速开展风险等级评估、追踪工作,与监察部门协同排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以便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从源头上预防、降低经济犯罪发生概率。

3.以人民为中心,监控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审计机关基于保障公共资金安全的目的开展工作,最终必然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始点和落点。因此,国家审计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场,紧紧围绕民生这一核心,坚决制止任何与人民利益相悖的诸如贪污腐败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针对贪腐、舞弊等行为,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制止“乱作为”“不作为”,坚决防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杜绝违规使用资金现象。从运营、偿债、盈利、风险管理等方面开展客观、全面、科学评估,不断提高风险评估结果的准确度。依据评估结果判断被审计单位落实国家重大经济决策部署情况,规范其可能偏离相关政策目标的行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并为政策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提供参考。

(二)国家审计协同经济犯罪治理的困境

数字经济时代财务数据及信息系统呈几何数量级增长,审计观念滞后、规则漏隙及审计方面科技人才缺乏,使审计协同经济犯罪治理面临诸多困境。

1.审计规则完善与经济发展速度不同步

随着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经济犯罪呈现犯罪场域网络化、过程复杂化、手段多样化、侵害对象涉众化、涉案资金巨额化等新特征,远超现行审计法律法规规制范畴。审计规则滞后,纷繁复杂的平台经济成为审计监督盲区,经济犯罪源头治理困难重重。

2.财务数据倍增与审计观念更新不同频

随着大数据在经济活动领域的广泛运用,财务信息数据化程度急剧攀升。于应然层面而言,审计部门可依财务系统数据予以非现场分析,锁定数据疑点,明确审计方向与重点。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审计部门要么缺乏计算机数据分析专业人才,要么未转变思路抑或难以做到守正创新,未能充分发挥非现场审计的先导作用,致使现场审计无重点和方向,数字经济经营风险系数由此增加,经济犯罪概率因此变大。

3.财务信息系统升级与审计全程监控不匹配

部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系统未进行升级处理,审计模块缺位,使事中审计成一纸空文。加之信息科技方面的审计人才缺乏,难以实时动态监控财务信息系统,不能充分发挥审计预防经济犯罪作用。

四、提升国家审计协同经济犯罪治理效能的路径

(一)健全绩效审计体系,监控经济项目动向

绩效审计系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合法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开展的审计,其在经济犯罪治理层面发挥着要素识别与风险检查等重要作用。为此,需从两个层面着力,健全绩效审计体系,以严密监控被审计单位的经济项目动向。一方面,跟进与绩效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使绩效审计工作开展有法可依,确保各项举措执行有据可查;另一方面,创建内容全面、实操性强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将评价标准、评价方法、操作流程、计分方式、奖惩规定等内容囊括其中且又明确具体。一旦在绩效审计中察觉到经济项目动向异常,及时进行风险筛查;通过科学分析、综合评估,研判“异化的举动”是否属于经济犯罪行为,以便迅速处置、及时止损。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风险智慧预警

传统财务审计工作主要采取“看报表、翻凭证、盘点、函证”等方式开展。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呈几何倍数增长的财务信息数据向传统财务审计提出了新挑战。鉴于此,立足新发展格局,紧跟新时代步伐,需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财务审计环节,实现审计监督信息化、电子化。积极研发与各种财务系统软件相匹配的审计软件,建立审计监督信息系统,并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系统互通互联。与此同时,在审计监督信息系统中插入“预警模块”,运用相关审计模型全程监控数据走向,实时预测潜在风险并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预警提示”,防范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三)强化审计结果运用,纠错、问责协同治理

国家审计功能有效发挥不仅取决于程序支持,也取决于审计结果运用程度。只有推进审计结果公告“落地”,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力量,敦促被审计单位找问题、促整改、抓落实、消隐患,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经济违法犯罪发生。一方面,强化审计监督纠错功能。虽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皆具社会危害性,并依据危害程度大小配置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但现行审计相关规范关于“审计机构的权限范围”“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酌定情节”“超越每一处罚幅度上限即为越权”等一系列规定,彰显了法律的温度和情怀,强调法律之意不在惩罚而在教育。因此,国家审计机关应将审计结果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聚焦问题整改及落实,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纠错功能。另一方面,建构事后问责制度。目前审计监督的重点集中在资金管理及使用层面,即使发生经济违法乱纪行为,审计机关通常仅惩处单位了事,相关责任主体则逍遥法外。因而,应立足国家治理,建构事后问责机制,授予审计机关惩处权限;跟进追责、问责程序支持,依法严厉打击、形成有力震慑,有效发挥国家审计在经济犯罪治理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并警示领导干部守住“底线”、不触“红线”。

(四)加强审计资源整合,提升审计协同治理质效

国家审计机关内、外部资源整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审计成效,因此,亟需通过创新审计组织实施机制、加强审计资源整合等举措,集聚分散的审计资源,统一宏观规划、微观计划使用,提高审计资源在经济犯罪治理层面的利用率和效益。首先,对重点审计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竞争以及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激励,调动审计小组工作积极性,使审计机关内部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其次,数字时代赋能经济发展,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及数据几何级倍增且日趋复杂,仅具审计、会计专业背景的审计人员很难担当此任。因而,在提升审计人员专业能力的同时,积极引进各专业领域人才,充实审计队伍,壮大审计力量;亦可在绩效审计体系中增加专家咨询制度,与之开展合作,提高审计调查立项、审计报告出具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准确性。最后,国家审计机关可考虑与相关媒体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公布邮箱、联系电话等方式,搭建与群众间的沟通桥梁,增加审计工作透明度,借助群众力量获取更全面的审计证据,提升经济犯罪治理质效。

(五)完善审计监督规则,加大经济犯罪治理力度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犯罪呈现新特点,这给经济犯罪治理提出新要求。制定网络平台审计规则,将审计监督主体范围予以拓展,充实网络审计专业人才队伍,是大势所趋。与此同时,改革现有审计结果呈报程序,由审计机关直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此外,积极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建立统一的国家审计信息发布平台,勇于接受社会监督,让公众参与经济犯罪治理,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真正发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五、结语

新时代经济犯罪呈高发态势,如何从源头上防范经济犯罪成为国家治理的新课题,由此亦决定新时代国家审计的新方向。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经济犯罪治理中的协同作用,护航经济沿着法治轨道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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