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体系的构建:标准、分类和实践路径
2023-11-02张瑞纲谢若男
张瑞纲,谢若男
(广西大学 经济学院,南宁 530004)
一、导论
绿色保险最早被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为积极配合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威胁以及响应我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号召,环境治理需要保险公司提供更多创新型保险产品和服务来缓解生态问题。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以促进环境污染防治、保护绿色资源、保障绿色产业发展和绿色金融交易等为目标的各类保险产品,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巨灾保险、海洋保险、森林保险等险种,虽然在国内已进行不同程度的试点,但还未得到充分发展和推广。
我国近年来大力支持生态环境建设,在金融领域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以鼓励绿色金融与绿色保险的发展。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保监会等多部门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要“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2019年5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印发的《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产品应用的保险产品;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2021年4月,央行提出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由五省扩大到浙江、江西、广东、贵州、甘肃和新疆六省,继续探索绿色金融的新发展路径。绿色保险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十四五”期间,我国将绿色产业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绿色保险所具有的风险管控和融通资金的功能在保险业和其他产业的转型期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推动绿色保险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1],同时保障经历生态环境事故的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形成生态社会效益;另一方面通过保险行业使资金流向绿色产业,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于绿色保险的研究较多,有学者从外延对绿色保险展开研究。Wang等人探讨了保险补贴的影响,使用博弈论模型论证了绿色保险可以降低风险,而且绿色保险补贴可以很好地促进企业创新。[2]Whitfield和Nick说明了绿色保险产生的原因,即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3]Chris Arnold指出虽然许多保险品牌推出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但可能由于信誉问题使他们没有正确地把握市场份额。[4]Zhang研究了绿色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认为绿色保险的出现恰恰是为了解决侵权责任制度中无力减轻损失的问题。[5]有学者从绿色保险的各个角度展开探讨,比如王玉玲分析了绿色保险的作用和机制设计,从绿色保险服务的对象出发,包括对环境有正负面影响、对存在环保与否抉择、对气候变化所致自然灾害,以及对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进行了机制设计。[6]周建峰对绿色保险的发展做了进一步的探索并提出了各个层面的发展建议,认为绿色保险有很大的发展空间。[7]崔欢、严浩坤对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进行了分析,归纳了绿色保险险种包括耕地地力指数保险、绿色项目贷款保证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建筑保险等,并指出构建完善的绿色保险体制机制是十分必要的。[8]
综上可知,目前关于绿色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其内容、影响以及机制等方面,而对绿色保险的类别和整体框架未做整理研究。本文介绍绿色保险体系概况并着重探讨绿色保险体系的构建规律,包括绿色保险的构建标准,介绍绿色保险体系的具体分类及其内容,并对绿色保险未来的发展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二、绿色保险体系的内涵与构建标准
(一)绿色保险的内涵
绿色保险是为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们的健康生活而进行的风险管理活动和资金运用活动的总称。它是围绕“绿色”“环保”“生态”等展开的保险种类,是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集中体现,它以绿色的经济发展为依托,将保险与人们的绿色生活相结合,创新推出更多提高人们生活品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绿色保险产品。绿色保险的运作机理是将环保、生态等理念融到保险产品中,为绿色交通、清洁能源、环境灾害等领域提供保险保障。因此,从广义来说,绿色保险并不是某一个具体的险种,它是由与保护生态环境相关的众多险种集合而成,并且这些险种之间相互关联、密切联系。当前我国在推进绿色生态文明理念的背景下,应对保险业的发展实现理论创新,突破传统的保险分类模式,重整对绿色经济发展有影响的保险险种,使我国绿色经济发展与保险业深度融合,以构建完整的绿色保险体系。目前国际上对于绿色保险没有统一界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银保监会要求,曾经提出了绿色保险“3-3-7”框架,分别是“服务三大方向”——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囊括三个板块”——绿色保险产品、绿色保险服务和保险资金的绿色运用,“七类绿色保险产品”——环境损害风险保障类、绿色资源风险保障类、绿色产业风险保障类、绿色金融信用风险保障类、巨灾或天气风险保障类、鼓励实施环境友好行为类、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类。该框架从服务方向、运用板块以及产品类别三个维度对绿色保险作出定义,这对本文进行绿色保险的划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绿色保险是以环境资源为研究要素,以保险产品为载体,为解决经济社会活动中与生态相关的风险而进行的保险保障安排,其本质是促进经济绿色可持续性发展。因此,根据绿色保险在发展过程中所需的动力和支持体系,本文将绿色保险的固有特点作为划分种类的标准,将绿色保险分为核心绿色保险(主要特点是与政策联系紧密、市场化程度高、需求大、行业大力扶持、再保险机制完善等)、基础绿色保险(主要特点为有一定的政策支持、市场需求潜力大、配套机制尚不完善等)和外延绿色保险(主要特点为有一定的市场和行业的支持)三个层次,从深层次的角度对其进行分类,使绿色保险更具实际运用价值。
(二)绿色保险体系的构建标准
绿色保险体系的构建需要对绿色保险中各个险种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分类的原则和方法,设计出一个综合反映绿色保险全貌的整体框架。该体系的构建是对我国现有保险框架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其建立的目的在于为保险行业促进绿色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进一步贯彻创新、绿色、共享等发展理念。而该体系的建立需要对所有绿色保险险种进行整合,构建的基础是划分各绿色保险险种的标准,由于绿色保险险种一般具有正外部性效应,社会效益较大,因此,对绿色保险的特性进行定位是构建绿色保险体系的必要前提。本文所探讨的绿色保险具有以下七个特征:
1.政策相关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从保险领域来说,正是需要绿色保险这一领域去突破传统,促进我国经济在绿色道路上健康持续发展。国家政策是实施规划的行动指南和助推器,关于绿色保险已出台过许多相关重要政策,如早在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与原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国31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2015年,原保监会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颁布《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初步确立;2016年原保监会与财政部出台了《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为巨灾保险制度建立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等等。如前所述,由于绿色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特征,所以往往需要在政府的支持下才能充分发挥作用。绿色保险体系的构建与政府的政策息息相关,其试点区域和推广力度,以及风险发生后的归责准则、补偿机制都需要遵循相关的客观规律,否则将会加剧社会矛盾。因此,绿色保险的首要特征是政策相关性。
表1 我国绿色保险的相关政策
2.面向市场化。 绿色保险市场机制的形成需要政府、保险公司、公众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主体的全面配合,政府应履行对保险市场宏观调控及保护生态环境等职责,引导绿色保险市场化发展。但绿色保险在市场化运作中,往往会面临许多问题,如巨灾保险、环责险等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中占比低、开展难度大,使得保险公司缺乏投入动力,而整体业务量小也导致保险的“大数法则”难以发挥作用。在国内试点过程中,政府曾试图放宽政策将绿色保险的发展交由市场,但限于业务规模体量,并没有形成理想的市场化局面。虽然目前在生态环境建设上有财政资金兜底,且在面临巨大风险灾害时,都有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作为风险预备,但是这会使绿色保险的其他当事主体如企业对政府资源形成依赖性,长此以往会进一步增加政府财政负担。 由此看来,绿色保险的市场化道路是个长期的过程,不仅需要发挥财政的力量,还要将绿色保险市场纳入治理体系,积极调动市场主体,将绿色保险产品广泛推向市场,使绿色保险通过市场制度和技术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样不仅可以使保险行业进一步激发市场需求开拓空间,还能使更多资金流入到生态环保领域。同时在构建绿色保险体系时,对于市场容量、市场可接受度以及市场匹配度等都应有一定的预测和要求,在试点期间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实施配套措施来保障运行。
3.行业支持性。 绿色保险的发展离不开行业的支持。在保险行业中,保险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地维护保险活动参与者的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开办绿色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支持政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市场主体积极投保;对投保绿色保险的企业实行政策保护,在条款和费率的解释上给予一定的倾斜。但如果对参与的保险公司的具体要求过高,对年收益率、资产负债以及偿付能力等指标的要求过于苛刻,比如资产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技术达到一定标准的保险公司才有资格承保绿色保险,将会不利于绿色保险在整个保险行业中的开展。2020年银保监会年中座谈会强调要“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强化保险在灾害防护体系中的作用,加快发展巨灾保险”。而在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方面,尚待挖掘和培育的保险服务潜能是巨大的。因此,保险行业对绿色保险的前景十分看好,其主动开拓绿色保险的热情应该给予鼓励。[9]
4.保险人的主动性。 保险人的主动性关系着保险公司是否愿意主动承保绿色保险。对于绿色保险产品本身来说,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保险需求者主要集中在“绿色”事故发生可能性较高的企业团体或个人,并且一旦投保,这些企业也不再积极地防范风险,这将会提高保险公司的赔付率,降低保险人承保的积极性。此外,许多风险如环境污染、建筑工程安全等都带有渐进性特征且风险程度较高,保费的厘定和保额的计算上都存在一定困难,加上缺少风险转移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人的负担。而产品收益的高低也影响着保险人的主动性,产品的价格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若投放到市场上的绿色保险产品收益较高,能够给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利润,则会增加保险人承保的积极性。对于保险人自身来说,产品研发和理赔技术制约着其对绿色保险的积极性,许多中小型保险公司不愿意主动承保技术成本高、查勘难度较大的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绿色保险市场的有效培育与发展。
5.民众接受度。 民众接受度的高低是影响绿色保险顺利开展的基础,也是保险公司进行承保的动力所在。民众接受度的一个主要的反映是投保需求,消费者的投保需求由其意识和能力构成,一方面,需要激发消费者的投保意识,许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或者生产绿色环保的产品时,没有考虑到相应的风险所在,从而使绿色保险的市场需求不足;另一方面,需要将消费者的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目前很多客观条件限制了绿色保险的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的转化,如环境损害侵权中对侵权者处罚力度不足等。这些因素会阻碍企业对绿色保险的需求。 对于与民众日常生活更为紧密的绿色保险如农业保险、天气保险来说,民众投保意识更为强烈、接受度更高,这类绿色保险更容易推广,因而需要因地制宜地规划设计保险方案,进一步完善绿色保险在全国各地的运用。而民众接受度较低的绿色保险险种,如绿色服饰保险、新能源损失保险等只适合于特定的产品和场所中,使用对象和群体十分有限,这类保险则需要保险机构进一步宣传和引导公众,循序渐进地推广。目前,在生态文明理念大力倡导、环保绿化行动积极响应的背景下,保险业应依托传统保险的分散风险、损失补偿等功能,强化人们的绿色保险意识,发挥民众对“绿色”风险的主观能动性,减少对社会和政府的依赖,提高“绿色”风险管理总效率。
6.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 保险是分散和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其主要承保可保性较高的风险。而多数绿色保险种类具有渐进性、连锁性等特征,保险公司若没有合理的风险转移机制将承保的绿色风险转移出去,则会面临高赔付率的经营风险。许多环境污染伤害大、风险高,而且风险短期内不易察觉,长期积累后爆发又会有严重后果。这些风险特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在开发绿色保险产品的同时,探索出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不仅需要保险人每年提取固定比例保费作为风险基金来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而且还需要有适当的再保险机制,将一部分保险责任分担出去,保障绿色保险业务开展的可持续性。[10]
7.关联性。 任何体系的构建都有一定的参照标准,无论是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契合度、与产业链循环的融合程度,还是对该行业的多元化创新,绿色保险在保险领域乃至整个经济领域都具有可评价性,平衡好内外部险种的关系也是构建该框架体系的重点。从内部性来说,绿色保险险种之间具有相互关联的特征,例如植被污染保险中涉及森林植被的污染,是因对植被造成污染损害到公共环境或第三方的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而一般的森林保险则是森林经营者投保的在森林遭受灾害时(如火灾、风灾、洪水等)能够获得经济补偿的保险,而同时也与整个农业保险大范围之下的林业保险有交叉,森林保险又可以进一步进行分类。因此,在构建绿色保险体系时,要对各个险种充分了解,逐一归类整理。从外部性来看,绿色保险与其他保险的相关性也值得探讨,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责任保险包括了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以及职业责任保险等,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公众责任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的延伸,因此与外部性的指标也有交叉。
三、绿色保险体系的分类与内容
根据前面论述的七类标准,我们构建的绿色保险体系如表2所示。
表2 绿色保险体系具体分类
上表列出了绿色保险的核心、基础以及外延三个层次的具体分类状况,我们按照绿色保险各险种特点的不同将绿色保险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与绿色保险定义和特点契合度最高的险种(符合五个及以上绿色保险特征),也是绿色保险体系的核心部分,称为核心绿色保险;第二类是与绿色保险次相关的类别,也是绿色保险体系的一般组成部分,即基础绿色保险(符合三到四个绿色保险特征);第三类是运用程度较低或尚待开发的险种,也是绿色保险体系构建的外延部分,即准绿色保险(符合一到两个绿色保险特征),准绿色保险是保险公司在追求收益性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一)核心绿色保险
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的是对环境的侵权责任风险,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植被污染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论是在特性还是功效上都属于核心的绿色保险,它符合五个以上绿色保险的特征。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进一步规范健全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丰富了生态环境保护手段,意味着环责险在国家层面的全面推进和规范试点迈上了新台阶[11];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意味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全面覆盖涉及危险废物的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目前试点较为广泛、成效较为显著的绿色保险。如图1所示,“十三五”期间我国环责险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2020年全国投保企业达1.9万余家,风险保障金590亿元,加之各地政府政策的支持和环保部门的协助,环责险的市场接受度呈逐渐上涨的趋势。随着环责险产品的不断推广和运用以及民众环保意识不断提高,环责险的供给端和需求端都在增长,同时我国也在试图建立环境风险救济基金制度来分散风险。因此,从多个特性来说,环责险无疑是核心的绿色保险,而且发展环责险对绿色保险的深化推广、对环境的重整优化都具有重大的示范效应。但在环责险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有些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期较长、“长尾”性等特征,因此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追溯期和追偿机制的完善还需进一步探究。[12]
图1 2016—2020全国环责险投保企业及风险保障金
2.巨灾保险。巨灾保险是对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所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当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较好,保费收入2017年120.32亿元,2019年增长到188亿元。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在2016年7月全面销售,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13],同时巨灾天气保险近些年得到了快速发展,如2021年4月江苏省受极强降雨、冰雹等气象灾害影响,当地保险业共完成86 182起案件赔付,支付赔款2.82亿元。当前,市场化的巨灾损失分担机制也建立得较为完善,往往先根据财政资金安排,再由保险人、再保险人进行损失分担。巨灾风险具有灾害性大的特征,一旦发生,会严重影响灾区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巨灾保险将这一不确定的损失风险转化为确定的补偿机制,给予投保人很大的物质精神保障。[14]由此看来,巨灾保险属于核心的绿色保险产品,但是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就目前来说仍需进一步完善。
3.绿色农业保险。绿色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主要是为绿色农产品提供保障和保险服务。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发展得较为成熟,2019年我国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达3.6万亿元。2019年5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和意见指导,制定了合理的风险防范机制,并给予开展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较大的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而且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对农业保险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农业保险业务。由于自然灾害对农业产量的影响较大,因此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的市场潜力大。对绿色农业保险而言,当前的难点是其风险的识别和估测对监测技术要求高,各地的绿色农业保险标准和灾害评估标准尚未统一,在推广实施过程中受个体农户阻碍较大。
4.海洋保险。我国传统的海洋保险业务主要有货运险、船舶险、船东责任保险、海上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等,而本文主要探讨的属于绿色保险类别的新型海上保险有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游艇保险、海上平台公众责任险等,还有海洋生物产业、海洋能源产业、海水利用产业、海洋制造与工程产业、海洋物流产业、海洋旅游业等新兴海洋产业的发展也需要保险的保驾护航。各类海洋风险带来的巨大不确定性给海洋环境和人类正常活动带来影响的同时,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目前新型的海洋保险业务处于开发和试验阶段,包含险种较多,发展潜力较大。由于该保险应用领域有较强专业性,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所以保险机构对海洋保险产品的开发仍需加大力度。
5.森林、草原保险。森林、草原保险是从传统的农业保险中独立出来的新型保险险种,其承保森林、草原等绿色植被因灾害造成的损失,森林保险的相关政策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提出过,随后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如表3所示。当前中央财政积极实施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鼓励林农自愿投保,支持地方政府开展工作,促进森林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政策效果。目前,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对于生态公益林保险,在地方财政给予40%保费补贴的前提下,中央财政补贴50%;对于商品林保险,在省级财政给予25%保费的前提下,中央财政补贴30%。“十三五”期间,人保财险的森林保险累计提供3.62万亿元风险保障,累计支付赔款44.5亿元。保险公司作为森林保险的经营主体,应遵循市场机制和保险规律的要求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充分利用保险这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科学合理地厘定费率、加大产品研发力度、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森林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表3 各省份森林保险政策规定
草原保险在2015年11月首次落地四川阿坝州红原县,管理和使用冬春草场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牧民可单独投保;未达到500亩的,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牧民投保。每亩冬春草场保险金额为15元,保险费率为8%,每亩保费1.2元,其中红原县财政补贴1元,牧民自缴0.2元。该政策极大地调动了牧民投保的积极性。2022年贵州省开展了草原保险试点,根据草原灾害等级、受损面积确定赔偿金额,并规定保险金额为每亩600元,保险费率为2.1%,增强了草原抵御风险的能力。大面积的草场一旦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会严重损害当地的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因此草原保险对畜牧业经营起到了很好的风险防范作用。
(二)基础绿色保险
1.绿色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绿色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在绿色食品中的具体运用,2017年11月台州市面向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绿色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2021年南宁市也试点该保险,在全区打造了首个“政府+保险+银行”合作的“青秀模式”。这一保险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绿色保险的结合,当绿色食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利影响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今消费者对绿色食品的需求越来越高,生产绿色食品的厂商在政策的鼓励支持下也逐步增加对绿色食品安全保险的需求,由此带动了保险公司对绿色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供给。但就目前来说,针对绿色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规定还未明确,政策法律依据仍待完善。
2.绿色出行保险。绿色出行保险是碳保险的扩展,同时也是绿色保险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绿色出行包括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驾驶电动汽车、步行、骑自行车等既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又有利于身体健康的出行方式。保险公司在承保绿色出行风险时,可以给予投保方一定的费率优惠,比如对选择绿色出行的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对其保费进行一定的减免;对步行、骑自行车的人给予更有利的保险解释等。绿色出行保险可以结合车险、意外伤害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分,在传统保险的基础上给予更多有利的考虑。目前绿色出行保险在实际运用中还未普及,相应的保险产品仍未完善。
3.绿色建筑保险。绿色建筑保险是对绿色建筑的质量、标准是否达标等风险进行承保,是对传统工程保险的创新发展,它结合了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险等险种,发展出新型的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性能保险。 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性能保险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质量保险,它是对建筑装修普遍存在的建筑内环境污染风险和建筑能耗进行承保。在绿色建筑竣工后,住户可根据事前规定的环保标准进行比较,若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环保标准的情况,或者与预期有偏差,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事后绿色改造施救与经济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对住户进行赔偿。[15]绿色装修风险同样如此,装修标准与实际出现偏差也向住户进行赔偿。2019年3月,全国首单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落地北京朝阳,在此展开试点工作,试点期间也得到了政府和当地建筑行业的大力支持。
4.矿产资源与能源保险。矿产资源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各类金属等非可再生资源,在对这类资源开发的过程中,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风险,自然灾害会导致资源的减少和损毁,而意外风险会使生产者面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这些巨额损失发生时,就会产生对保险的需求。 能源保险是对海上石油开发、油气钻井、勘探、建造、炼油等与开发能源相关的保险,主要包括物质损失保险和责任险、利润损失险等,一般采用一切险进行承保。涉及绿色保险的部分主要是对废弃物的处理和污染责任的保障,能源开发过程中工程量较大,对风险管理的要求较高,一旦遭遇灾害,损失量是难以估量的,往往需要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
5.新能源行业经营损失保险。新能源行业经营损失保险主要对新能源行业在开发和运用新能源的过程中因遭受意外灾害使得营业中断或者利润损失等提供的保险保障,是对传统的企财险险种的创新运用,新能源保险属于绿色保险的范畴,其承保对象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核能等新能源产业。由于新能源开发难度大,且经营具有连续性、市场潜力大的特点,对风险管理的要求较高,因此新能源行业对保险的需求较大,保险公司可以抓住新能源行业崛起的机遇做出合适的保险安排。
6.天气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主要运用于农业领域,以一个或者几个气象要素为触发条件,如风速、降雨量、温度等,它将天气对作物的损害程度指数化,当达到一定触发条件后,即可获得赔偿。[16]目前我国已经相继推出了近50种天气指数保险产品,承保范围从初期以降水和低温为主,逐渐扩大到台风、降雪以及多种气候风险的组合。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开展天气指数保险试点,越来越多的创新型产品出现,如针对香蕉、玉米、枸杞、苹果等作物的天气指数保险逐渐进入人们视野,农户也为应对气象灾害风险对天气指数保险接受度增加。在未来,保险机构应结合各地天气具体情况,与气象部门合作,设计出更多具有可行性的保险方案。
7.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在野生动物上的运用,是为野生动物肇事时所致人类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提供经济补偿和保障的措施。2010年,云南省在全国率先探索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打破了原本由政府财政单一补贴的情况,使保险公司等第三方介入,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多样性提供有力保障。而且保险公司有效地履行了社会责任,扩大了保险种类和承保范围,有力地拓展了保险市场。同时该保险有效地缓解了野生动物保护与当地群众生产活动的矛盾,降低了野生动物肇事对当地居民造成的损失,改善了当地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问题。但是,野生动物风险尚未引起民众的重视,在政策支持力度上也不足,因此,作为基础绿色保险,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需进一步完善发展。
8.碳保险。碳保险的出现是顺应我国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改进财产险产品发展碳保险,即对一些排放二氧化碳的机器设备收取不同的保费,例如根据汽车尾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来确定相应的费率;另一方面,开展新型的碳保险——碳交易信用保险[17],它是以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合同约定的排放权数量为保险标的, 对买方或卖方因故不能完成交易时权利人受到的损失提供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2016年11月中国首个碳保险在湖北进行试点,旨在帮助购买减排设备的企业,达到预期减排目标。这一新型的绿色保险不仅可以使保险公司开拓新的业务种类,履行低碳理念的社会责任,还可以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促使企业转变发展方式。
(三)准绿色保险
1.为绿色、环保产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信用保证保险。保险业的资金实力较为雄厚,通过各种金融工具使保险业资金流向环保产业,使保险公司增加市场价值的同时带来社会效益,而且会促进绿色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并使保险业和环保业二者产生协同效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信用保证保险可助力解决绿色产业投资入股问题,增加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壮大。数据统计,2016年中国人保信用保证保险金额已达到6 652亿元,而且对绿色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逐渐增加。说明在未来,作为准绿色保险且为绿色产业服务的信用保证保险将会进一步开拓创新,在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生态和谐中发挥积极作用。
2.生态旅游保险。近些年,国家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以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振兴为目标,加大对农村产业的支持力度。乡村地区依托农村丰富的自然资源并结合当地特色,可以发展生态旅游观光项目,既发展了当地的经济,又保护了生态环境。但发展生态旅游业的同时,可能会导致对资源的过度开发,比如占用农田、砍伐树木建造娱乐设施、过度开挖打造景观等,这些举措对农村的长期发展十分不利,加之忽视生态环境卫生保护,游客对环境的破坏都会增大生态旅游成本。因此,保险机构应注意到对生态旅游保险产品的研究,设计有特色的保险方案,政府应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制定科学的保险补贴机制。
3.绿色贷款保证保险。绿色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小微企业或个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以保证保险保单作为担保方式向投保企业或个人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经营性信用贷款,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贷款风险的保险责任。它是将传统的保证保险运用到绿色贷款中,是绿色金融的延续和发展,2019年湖州市出台绿色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绿贷险”试点实施方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展开试点工作。该保险将在保证保险发展的基础上对绿色信用贷款进行保障,满足企业和个人对贷款的需求,推动金融市场更优发展。
4.首台(套)保险。首台(套)保险也叫重大装备保险,它是专门针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提供的定制化创新型综合保险产品,是传统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等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装备制造业不仅要符合国家的战略性政策进行升级改造,而且还要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因此对于绿色保险有一定的需求。2015年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就已出台了关于首台(套)保险的政策指导意见,提出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成果转化引入保险补偿机制,其中质量险主要保障因产品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的风险。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打破了传统的“谁投保谁受益”的保险补偿模式,采取生产方投保,购买方受益的做法,保险公司直接将赔款补偿给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购买方。到2020年10月底,“十三五”期间,人保财险首台(套)保险为清洁能源装备、环保装备制造企业累计提供风险保障243亿元,累计支付赔款1.5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绿色技术装备的推广运用。此种补偿方式将有力地增强购买方信心,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应用和推广。
5.绿色服饰保险。绿色服饰主要是以绿色纺织品和生态服装为主的服饰,这类服饰以天然动植物为原材料,从布料到成品都未使用化学印染等技术,采取纯天然的手工技术,因此这类服饰价值较高。当然,由于该保险具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功能,所以未来消费者需求量大。由于售价较高,若是在生产程序中出现偏差而未达到绿色的标准,或对消费者带来身体上的不适,那么生产商需要对消费者给予高额的赔付。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产品质量保险、责任保险等的责任范围来对绿色服饰保险做出界定。目前环保服饰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开发。
四、完善绿色保险体系的实践路径
(一)对核心绿色保险而言
1.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增加产品覆盖率。 核心绿色保险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巨灾保险、绿色农业保险等现行试点区域较多、起步较早,是绿色保险的“领头羊”。因此,更应该注重对核心绿色保险的市场化运用,深入调查和分析各地区的市场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绿色保险,如广西是我国著名的“水果之乡”,可以发展荔枝、芒果等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从而扩大绿色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对于某些巨灾风险,可以通过再保险等方式选择性地承保,扩大保障范围。
2.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由于核心绿色保险涉及的险种较为复杂,在运行过程中理赔环节是最为重要的,若理赔查勘技术有限,则保险机构无法在标的发生事故时立即准确地掌握真实的损失信息,这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是不利的,因此,需要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与绿色保险相结合,将无人机、卫星遥感、GPS等新技术运用到森林保险等绿色保险中,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和质量。[18]而且应完善绿色保险险种相应的数据库,通过数据搜集、数据分析和数据应用等手段,将绿色保险数据化和程序化,形成一个完整的绿色保险体系。同时人才培养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引进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同时,应制定科学的人才培养计划,提高绿色保险的知识水准。
3.构建多主体联动机制,实行共保体建设。要整合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等多主体的资源,调动行业其他主体如银行、证券公司、环保公司等力量,形成政府政策支持、银行信贷支持、保险保障支持等“三位一体”乃至“多位一体”的模式,支持绿色保险的发展。核心绿色保险承保标的大多具有风险高、保额高的特征,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高,因此,应采取联合共保的方式对其进行承保,具体可以按地域划分、按标的种类划分等。
4.合理转移、分散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首先,在保险公司内部提取充足的准备基金用于对绿色保险损害的补偿,发挥准备金风险保障的作用,这是最基础的保障方式;其次,由于核心绿色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如巨灾风险、海洋风险等波及范围广,灾害较大,因此,完备的再保险机制是必不可少的;最后,保险机构也可以在资本市场发行绿色保险的衍生金融产品,将自身所承保的环境风险以多样化金融衍生品形式如环境污染损害债券等转移给市场上“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二)对基础绿色保险而言
1.出台行业支持政策,降低准入门槛。 基础绿色保险受自身性质的限制,发展较为缓慢,行业支持力度不够。因此,在政府引导的前提下,行业应积极出台相关险种支持政策,鼓励这类绿色保险的发展。同时,为增加保险机构对于基础绿色保险的供给动力,保险业监管机构应适当放松监管要求,降低准入门槛,带动保险公司对基础绿色保险的运营。
2.完善立法,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对基础绿色保险而言,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是开展绿色保险的基础,一方面,可以通过颁布如《绿色保险法》等法律对绿色保险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使这类绿色保险在经营时有法可依,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完善风险标准和执法力度,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使保险公司在经营绿色保险时更有安全感,从而减少不良竞争和恶性竞争。与此同时,由于保险机构对基础绿色保险的认知还不足,因此政府的财政支持是主要发力点,需要政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3.增加消费者投保意识。 基础绿色保险相对于核心绿色保险而言,民众认知度较低,许多大型保险公司对于这类绿色保险产品还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因此,在政府引导和市场发展的基础上,首要的是要加大对基础绿色保险的宣传,不仅要以策划等方式使之融入到保险机构内部产品建设中,还要通过绿色保险宣传册、知识普及等手段提高民众接受度,增加消费者的投保意识。
(三)对准绿色保险而言
1.政府逐步引导。 准绿色保险目前仍是保险机构有待发展的业务,为满足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保市场的需求,需要政府对准绿色保险进行指导性开展。对于保险资金对绿色产业的支持、绿色贷款保证保险以及生态旅游保险等准绿色保险的发展,政府一方面应该对保险机构和公众给予政策支持,如颁布《生态旅游保险办法》为生态旅游保险的发展提供保障,同时用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给予投保的安全感;另一方面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加大资金补贴,鼓励对准绿色保险的实施。
2.市场激励。 市场激励是保险机构开展绿色保险的动力,无论是价格激励还是需求激励都对准绿色保险的开展具有积极作用。准绿色保险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机制不完善,在价格机制上,要调节好准绿色保险产品的价格,使其符合市场供求的运行规律;在供求机制上,充分调查预测准绿色保险市场供求关系,重视供求关系对绿色保险产品价格的影响规律,从市场端促使准绿色保险融入绿色保险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