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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财报供应链视角的A 企业造假分析

2023-10-30胡力山

中国农业会计 2023年20期
关键词:独立性董事事务所

胡力山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体系和制度逐渐完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便是问题之一。在国家开启全面依法治国,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A 企业这支“白马股”的财务造假案,使得资本市场震动,舆论一片哗然。

A 企业成立于1997 年,在马某的带领下,一路高歌猛进;2017 年,A 企业成立20 周年之际,入选中国企业500 强、全国企业2000 强榜单,被誉为中国上市公司中医药著名“白马股”。然而,辉煌过后,A 企业却被证监会查出财务造假,其实际控制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了相应惩罚。

一、A 企业财务造假过程

(一)造假迹象

1.货币资金与有息负债双高

自2015 年开始,A 企业存贷双高现象尤为明显,货币资金和有息负债占净资产比例大幅上升(见图1)。A企业2016—2018 年财务报告显示,A 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除货币资金外就只剩下带息负债。负债高则利息支出也高。以2016 年为例,A 企业借款成本达6.59%,而货币资金收益仅0.66%,即A 企业有大量现金不用,却以6%以上的借款成本向银行或其他机构借款,如此异象不免引人怀疑。

图1 2010—2018 年A 企业货币资金与有息负债趋势

2.业务板块毛利率异常

从A 企业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中可以发现,2017 年药品贸易毛利率达44.63%,2018 年仍高达31.94%;而A企业赖以起家的中药材贸易毛利率也奇高,近年来稳定在24%~26%,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十分异常。横向对比也说明了A 企业的净利润有虚高之嫌(见表1)。

表1 2017—2018 年药品贸易毛利率行业比对 单位:%

3.频繁股权质押

A 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是A 企业实业,持股32.75%。资料显示,2010—2018 年,A 企业实业股权质押次数合计46 次,累计质押51.5 亿股,累计质押金额700 亿元。大股东股权质押次数多且累计金额大说明企业的资金链紧张,因此需要采取这种高成本高风险的融资方式。持续的高质押率会使质押的股票随时面临爆仓,增加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值得投资者警惕。

(二)造假手段

1.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A 企业通过伪造销售税票、凭证、回款证明等手段虚构交易,从而虚增企业营业收入[1]。其具体虚增收入情况如表2 所示。A 企业造假的大部分收入都分布在销售额排名靠前的大客户中,以此来规避审计对新增客户年末大幅度增加收入的核查。此外,A 企业基于造假的需求重造了一套完整的财务系统。因为虚增销售收入而增加的应收账款通过虚增的银行流水冲销,A 企业将自己制作的银行流水提供给审计师。至此,销售与收款流程造假完毕。

表2 2016—2018 年A 企业虚增收入情况

2.虚增货币资金

A 企业为虚增收入与利润,也在现金流上动了手脚。A 企业具体虚增货币资金情况如表3 所示。2016—2018年,A 企业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 亿元,与此对应的是已购的药材不作入账处理,财务不记账,药材款和已支付的工程款也不经审核直接打给供货商,致使货币资金虚高,而存货比实际少;通过财务报表虚假记载,将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的工程项目纳入报表,以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

表3 2016—2018 年A 企业虚增货币资金表

二、审计失败的原因

(一)审计师实施审计程序不严谨

1.未恰当评估和识别重大错报风险从表4 可以看出,2016—2018 年,A 企业的货币金额与有息债券金额相当,存贷双高的现象十分明显。A 企业大量的货币资金在账上不用,反而不惜支付大量的财务费用举债,这一行为显然有悖常理。另外,在支付巨额财务费用的同时,A 企业的利息收入却相差甚远。甚至在2016 年,A 企业的货币资金余额为273.30 亿元,利息收入却为0,显然A 企业所提供的数据是不合理的。

表4 A 企业货币资金及债务金额表 单位:亿元

早在2016 年和2017 年,X 会计师事务所对A 企业整体层面的风险等级进行认定时,就认为A 企业在货币资金、营业收入、存货等方面存在舞弊的可能[2]。然而,2019 年初A 企业会计更正公告发出后,X 会计师事务所也发布了2018 年的审计报告,但在汇总的重大风险领域、识别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风险等内容方面未完全涵盖这些科目,显然违背了审计师所承担的审计责任。

2.未评判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真实性

中医药类企业通常利用中草药等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财务舞弊。A 企业作为医药行业的龙头企业,旗下也存放着大量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其占存货的比重接近20%。

如图2 所示,从2013 年开始,A 企业对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投资逐年增加,消耗性生物资产余额呈稳定上升的趋势。2018 年末,其账目价值已达到了将近38 亿元。面对资产占比不小的消耗性生物资产,A 企业却在年报中对相关的人参、林下参的生长周期、回报周期、资产减值等信息未曾披露,所以其数据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然而,面对外界的质疑,X 会计师事务所却没有在审计的过程中进行验证,从而造成了审计失败。

图2 A 企业2013—2018 年生物资产情况柱状图

(二)事务所独立性的丧失

X 会计师事务所连续19 年负责A 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A 企业向其支付了共计3 000 多万的审计费用。从2013 年开始,X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A 企业的内部审计,这使得双方合作更加密切。在紧密合作的利益链的驱动下,即使A 企业因存贷双高的现象而被大众质疑,X 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同时表示A 企业的内控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在A 企业被立案调查后,X会计师事务所虽然指出A 企业在资金、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但也仅仅是出具了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从中不难看出,X 会计师事务所已经丧失了其应保持的独立性。

(三)审计环境较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发生财务舞弊行为的企业处以30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警告,责令更正;对于审计机构失职处以没收相应的收入及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罚款3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在我国当前的法治背景下,从成本效益角度来看,审计机构低质量审计获得的额外收益远远多于审计机构因审计失败而受到惩罚的罚金,面对较低的违法违规成本,X 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了眼前的利益,放弃了对A 企业的严格审查,共同参与了财务造假。

三、A 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A 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一股独大[3]。如表5 所示,2018 年第一大股东A 企业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马某,控股31.91%,其他排名第七、八、九的股东皆为马某关联方。而A 企业前十大股东总持股比例仅为55.54%,可见马某对A 企业的掌控力度之大。A 企业8 个董事席位,除3 名独立董事外,其他均为马氏家族成员或其关联方。马某对A 企业有着绝对的控制权。

表5 A 企业前十部分股东持股情况

(二)独立董事形同虚设

A 企业2018 年年度报告显示,3 位独立董事1 人为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其余2 人分别为大学教授、副教授。3 位独立董事皆为具有专业管理经验并且专业素质过硬的专业人士。但在2018 年年度召开的14 次董事会议中,3 位独立董事均出席却没有提出过任何建议或意见。对比独立董事的专业水平和A 企业造假手段,有理由认为独立董事并没有肩负起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的应有责任。从最终结果来看,独立董事在履职期间也确实未勤勉尽责:对内没有提出异议,对相关违规事项视而不见;对外没有披露公司异常经营情况,也没有引入外部政府监管机构介入调查。

(三)对财物报表编制的监督失效

一股独大、两职合一和独立董事形同虚设,使得A 企业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编制的监督失效。董事负责监督由管理层执行的财务报告准备流程,确保其遵守与财务报告有关的法律要求,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但A 企业中马某两职合一、掌控董事会,使得董事会对财物报表的监督变成了自查,财物报表编制的监督失效。再加上独立董事的形同虚设,最终使得含有虚假陈述记载的财物报表被公开披露。

四、防范审计失败及财务造假的措施

(一)严格执行逐级复核制度

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持续健康发展,注册会计师需要保证并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4],因此必须对工作底稿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审计工作底稿应由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审计机构的主任会计师进行逐级复核,最后签发审计报告。经过层层复核,既能提高审计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又有利于保证审计程序的执行力度和深度。

(二)利用区块链升级银行函证技术

引用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智能技术辅助审计。利用不断发展的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其快速处理、整合和分析大量数据的能力,来发现审计数据的异常。当前审计过程中存在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真实性验证不足、存储有效性不足等问题,而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保密性强和安全可信等特点,数据不能被删除,任何更改都是清晰透明的。因此,审计人员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升级函证技术,使得企业资金业务的来源和去向有“迹”可循,验证其存在性和真实性等,提高财务记录的可信度和准确性,减少函证双方的舞弊行为。

(三)注册会计师保持自身独立性

要减少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就必须从根本上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而审计任期则是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重要因素。要想保持审计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就不能长期、连续地为同一家公司服务。事务所轮换制可以有效避免事务所和客户的长期合作性可能带来的对审计独立性的负面影响。因此,事务所想要保持独立性,就需要定期更换所服务的客户,并对轮换期限作出明确约定,超过该期限的一定时间内,该事务所和客户以及关联方不应有业务往来。

(四)强化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合规性

建立健全相应的独立董事有限责任制度及相关法规和准则[5]。首先,对独立董事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化,明确独立董事的监督治理之责,使独立董事所承担的责任有限。其次,对于勤勉尽责义务的判断标准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可以通过完善相应的独立董事履职约束机制,来对勤勉尽责的要求进行重构。最后,对于严格履行勤勉尽责的独立董事,企业可以考虑赋予其合理信赖权,让独立董事可以对通过正当途径获取的信息予以信赖;若出现非故意性的失误,也应适当减轻责罚。

(五)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相关配套制度

此次A 企业财务造假事件既揭示了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也体现了上市公司事后的补救往往是徒劳,建议首先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入手,提前进行布局,增强公司治理的前瞻性。

另外,类似于A 企业这类一股独大的企业,其独立董事的提名往往由大股东决定,这容易导致独立董事会事事以大股东的利益为优先,无法发挥其真正的才能。可以考虑通过累积投票等过渡方法来限制大股东的提名权限,进而保障更多中小股东的意见,提高独立董事选拔的独立性、公平性、民主性,这样有利于建立更具备胜任能力、独立性及多元化的独立董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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