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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逻辑下 “网络直播打赏” 乱象的治理

2023-10-29冯泊萍张泽一

传媒论坛 2023年18期
关键词:主播逻辑资本

冯泊萍 张泽一

随着5G时代的到来,网络直播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未来网络直播会朝着更个性化方向发展,网络直播将会更加丰富,更加多样化。网络直播溢价模式逐渐从线下平台转向大型线上平台,销售、表演、文娱等原本只发展于线下模式的活动开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转为 “线上+线下”或线上模式,人们在享受集便捷、低价、精彩的内容的同时,出现了 “网络直播打赏” 行为。但现实生活中 “江苏10岁娃打赏主播3个月花掉两万五”“64岁大爷沉迷直播打赏花光45万积蓄”“济南一90后出纳挪用公款4800万打赏主播”等不良事件频频发生,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治理 “网络直播打赏” 乱象,首先需要洞察其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内在动力,了解其生产失序的症结所在。

一、“网络直播打赏” 的产生发展逻辑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的逻辑是追求剩余价值,是带有资本欲望色彩的逻辑。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而是为了再生产,也就是为了实现更高的剩余价值。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资本的逻辑决定了资本生产的逻辑将追求再生产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1]而资本生产的逻辑本质是生产逻辑,生产逻辑与资本逻辑的统一首先假定生产逻辑作为资本逻辑的操作手段而存在,生产是资本逻辑实现和具体化的一个重要部分,资本逻辑不可避免地占据了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以实现增殖的目标。马克思把 “物” 理解成为一种特殊商品,从而使他的研究对象发生改变,即由物质形态转变到精神层面。

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与资本密不可分,这是由资本的一般特征和作用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其中,强调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在经济活动中资源配置的作用,以及资本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中作为私有财产的增殖的重要性,都指向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发展方向。社会主义资本范畴与资本主义资本范畴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社会主义范畴,资本可以以积极的形式存在,这使资本从一般形态转化为特殊形态,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经济体系中,资本以一种合理的形式存在于市场经济中,这种环境下的资本作为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是生产力发展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在现阶段对中国的资源配置、生产力发展和财富创造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换言之,资本逻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一定积极作用。[2]

活跃的市场如同 “看不见的手”,加速了数字劳动力、网络媒体、数字信息资源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流动,提高了 “网络直播打赏” 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和质量,从而促进了娱乐业的竞争和发展。这从数量和质量上改善了网络直播打赏生产要素的分布结构,加强了文化作品、相关周边商品、网站平台和媒体等不同生产要素的对接,促进了网络直播打赏的数字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然而,资本对利益的追逐,如果不加控制,将对网络直播产生负面影响。随着直播经济的发展,出现了 “浙江一干部网络打赏超500万元”“男子用部分诈骗亲戚的赃款打赏主播”“儿子取母亲50万养老钱打赏女主播” 等社会各界都在关注的丑闻。网络直播中资本的无序扩张及其负面影响,并不是因为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合理性,而是因为资本的形式、作用和运作的深刻复杂性。“网络直播打赏” 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使得资本的最大价值无法得到有效利用。相反,它给资本留下了催生罪恶和制造混乱的空间。伴随着互联网长大的青少年群体心智上不够成熟,加之网络表达的自由性和情绪化,使怨愤情绪在网络世界里蔓延,这不仅为群体性事件的传播和扩散提供了渠道,还会影响社会稳定。[3]因此,为了应对 “网络直播打赏” 的混乱生产,我们有必要通过 “网络直播打赏” 的生产逻辑线索来加深对它的理解,从资本逻辑的角度更好地认识网络直播及其作用。

二、资本逻辑下 “网络直播打赏” 领域的乱象表现

(一)平台主播 “相勾结”,虚假数据蒙骗用户

为了顺利推出网红主播,经纪人与平台 “达成一致”,以低价从平台购买虚拟礼物,换取 “门票”。在直播过程中,平台机构扮演着网民的主要奖励角色,而这种专门为网民“提供” 的煽动性行为有三个影响。首先,突出的推荐点、令人印象深刻的排名和出色的视觉效果促使大量用户切换到直播间,进一步提高了直播间的人气。其次,机构扮演着网民的角色,他们慷慨地向主播支付高昂的费用,并为媒体提供一个话题。媒体和公众倾向于关注主播个人和奖励行为本身,使得机构的隐性营销行为不那么明显,达到一种混淆视听的效果。最后,即时交互式的直播技术可以让使用者参与到一场 “无人知晓的分享狂欢” 中,并且可以用“送” 来实现自己的 “梦幻”。另一方面,主播为了感谢那些“付了大钱” 的人,让 “榜一大哥” 们在粉丝排行榜上 “高高在上”,使他们核心粉丝的身份得到认可,进而为日后直播得到更加丰厚、稳定的 “打赏” 做好铺垫。此外,平台还在背后肆意操控水军,对主播进行言语谩骂、人身攻击、任意抹黑等行为,目的就是引发粉丝愤怒不平的情感,并以打赏的方式作为对黑粉的反击和对主播的安慰。在机构的诱导、蒙骗和舆论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观众逐渐从试图支付更高的价格转向自己真正支付更高的价格,从试图支付虚高的价格到自己实际支付虚高的价格,最终出现并形成“直播打赏” 乱象。

(二)道德底线 “亮红灯”,直播内容突破法律底线

现阶段网络直播审核制度制定的速度赶不上其发展的速度,行业内没有统一的标准规范。一些道德水准不高、文明素养不高的主播为了赚取更多的钱,在平台上播放违法、违规的内容,如诱导赌博、软色情、售卖假货、欺骗粉丝感情及金钱等,对青少年的身体健康、社会认知和消费习惯造成不良的影响。在这类案件中,大量的 “赏金”常常与网络上的软色情制品的大量流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据统计,男女主播的比例约是1:5。就两性差异角度而言,在消费语境中,女性的身体已成为男性的欲望符号;从 “打赏” 的角度来看,部分主播自愿将自己的身体作为欲望的象征提供给消费者。更要引起警醒的是,由这种“畸形经济” 驱动的低俗直播更有可能导致线下犯罪。由打赏经济引发的自毁性、好奇性直播,经常伴随着令人咋舌的突破底线、违法犯罪的直播内容。网络直播领域制约机制的长期缺失,很容易造成从打赏直播猝死到吃离奇古怪的 “食物”,从直播极速飞车到直播他人死亡等恶性事件的发生。这些直播事件严重损害了主播与观众的身心健康,也折射出部分主播愚昧无知、漠视法律、哗众取宠、随波逐流的消极现象[4]。

(三)平台大打 “感情牌”,青少年打赏缺乏节制

网上的打赏活动能有如此多的使用者参加,离不开用户的情绪需求。当使用者在感情上进行了更深入的投入后,以钱和时间为基础的理智手段将会被情感投入所代替,于是就有了诸如 “打赏费” 之类的网络直播乱象。当前,因打赏而产生的不良行为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身上,打赏金额并非来源于个体收入,而是家庭共同财产,未成年人私自挪用家中财物进行打赏等行为时有发生。“15岁少年沉迷游戏直播打赏主播80万”“未成年人看直播6天打赏1万元”“少年打赏主播4万被父亲扇耳光”“16岁少年冒用亡父账号直播打赏万元” 等新闻屡见不鲜。新闻媒体报道的重金打赏主播事件中的主体多为未成年人,打赏金额从几千元到两百多万元不等。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播或平台返还打赏资金,但这类纠纷往往难以得到真正的解决。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平台和主播便以各种借口推诿、逃避责任,最后往往还是要通过大众传媒、法律和社会舆论的介入,才能让平台或主播将 “赏金” 返还。

(四)税收征管不完善,透明监管尚待实现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尚未将 “赠与所得” 项目纳入个人所得税。赠与是一种特殊的财产行为,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中属于税收免除范畴,受赠方不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若是以实物形态捐赠给他人或接受他人赠予的财产,则需征收税。若打赏被确认为购买,应依法缴纳税款;若认定为赠与,则受赠人无须缴纳税款。由于打赏对于用户和主播均有 “好处”,用户得到了精神需求上的满足和心理安慰,而主播、平台与公司之间按照商定的比例分成,此时的打赏更多的是一种带有应税性特征的消费购买行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按不同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综上,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不是一般的赠与或附义务的赠与,打赏用户和网络主播之间存在新型服务合同关系[5]。用户主动支付主播费用,但是直播实质上属于线上工作,直播费征税状况仍未好转,征税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平台与主播的关系可简单概括为合作生产与雇佣关系,不同平台对主播征税规则不同、直播平台大小、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收入数额、是否签约等均会影响主播应纳税额。由于没有详细的规定,个人主播和小型直播平台很容易偷税漏税。此外,用户不仅能够直接在直播间打赏、刷礼物,还可以通过私下方式如微信、支付宝等向主播转移私人资金,这也可能会导致税收的流失。为了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应该尽快制定并出台相应税收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直播带货行为的性质及税务处理原则,加强对主播的引导管理。

三、超越资本逻辑的 “网络直播打赏” 乱象治理路径

(一)坚持正本清源,从网络直播源头进行规范

目前直播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主播素质良莠不齐。一方面,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高质量的直播内容,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平台要利用其资源优势来寻找新的兴趣点来吸引用户。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网络直播基本准则,提高网络直播行业的准入门槛,通过加强网络直播的岗前培训,优化直播结构[6]。在技术层面上,应该完善现有网络直播系统的安全体系,对其进行升级改造;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网络直播市场。在运营方面,要树立 “受众中心” 理念,重视直播内容的策划,打造高质量的直播内容。政府也应加大对网络直播行业的扶持力度,推动网络直播健康有序发展。

(二)引导平台自我管理,增加打赏限额限次设置

目前,各平台的单次打赏限额低至500元人民币,高至100万元人民币,其额度差距过大。因此,直播行业协会和政府监管部门有必要对充值限额、单日充值范围和单日奖金限额进行统一管理,并要求各平台严格执行,引导用户理性打赏。通过建立合理的直播激励机制,可以有效约束网络主播的违规行为,并且能够提高其参与积极性;通过完善直播行业监管制度,有助于提升直播行业的规范化程度,规范直播行业的运营秩序;通过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推动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针对现有直播行业激励政策存在的不足,一是要加强直播行业立法工作,明确直播行业管理部门职责;二是要建立健全直播行业信用评价机制,为直播行业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三是要建立科学的直播行业激励方案评估系统,对直播行业激励机制实施效果做出准确评估。

(三)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多方联合,筑起未成年人打赏 “防火墙”

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逐渐让我们意识到其治理主体多样化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重要性。除了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作为 “底线” 保障之外,网络空间的治理效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学校、社会等主体是否能及时补充政府治理的不足。直播平台、政府监管机构、家庭、学校等主体不仅应完善各自领域针对未成年人打赏乱象的治理机制,更应注重彼此之间的协同作用,形成一张细密的 “网”,创造一个专业的、社会化的生态管理模式。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应该三管齐下,强化青少年思想教育与行为指导,帮助他们清楚地认识网络打赏。家庭教育需要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健全的人格品质,营造出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家长也应该提高自己的媒介素养,合理选择直播内容和观看时机,避免过度沉迷网络。学校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鼓励教师们用科学、先进的方法来开展工作,提高他们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政府部门应从宏观层面制定相应政策来规范直播平台和监管机构的运营和管理,确保直播平台、监管机构以及家庭和学校等主体都能够明确职责边界,共同担负起净化网络环境的责任。同时,也应充分发挥网络平台和技术力量的优势,建立一整套规范有序的运营体系,从内容建设、技术手段、管理方式等方面入手,使互联网真正成为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渠道,实现全社会共同参与。

(四)政府加强监管,行业协会加大惩治力度

解决网络直播打赏乱象需要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条例来规范网络直播平台[7]。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关法律,确保有法可依。例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额打赏引起的纠纷中,如果赏金的数额显然与他们的行为能力不相符,应允许监护人向受益人要求返还该款项。同时,可以借鉴相关法律,设置打赏 “冷静期”、由观众不理智而形成的 “激情打赏” 金额可在一定时间内退回的机制。发挥好行业协会在规范网络直播方面的作用,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模式,制定统一的网络直播行业基本制度,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规范和惩治不符合规范的网络直播行为。网络直播平台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运营体系,包括明确的准入标准、严格的准入程序、完善的运营制度以及合理的激励机制等,从而提高自身运营水平。网络直播行业要加强自律,提升内容质量;强化技术支撑,增强用户体验;积极寻求合作,实现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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