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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航海贸易圈的拓展、管理及其国际协商

2023-10-28郝祥满

贵州社会科学 2023年7期
关键词:朝贡商人贸易

郝祥满

(湖北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2)

国内外对于宋朝“航海贸易”①的研究颇为深入,从贸易政策、管理制度、税收制度、进出口的商品、远洋航运,到航海贸易的文化传播、社会影响等,各领域的研究均有丰硕的成果,②特别是宋市舶制度相关的研究(关税、经营模式等),成果尤为突出。③前期研究看似无可置喙,仔细揣摩,不无疏漏之处。若拓展研究的视角,即使是“旧材料”,根据“新问题”亦可发掘其研究的现实价值。

宋朝在建构“华夷秩序”、发展朝贡贸易成员国的过程中,借助成为国际流通的“宋钱”和高质量的丝绸、陶瓷等商品,乃至利用“东亚汉字文化圈”通用的汉字汉文,来构建“朝贡贸易体系”这一古代的互惠贸易经济圈。宋朝为达成这一目标,拓展“海上丝绸之路”的贸易规模,吸引更多的国家参与到该体系和秩序之中,繁荣宋朝商品经济,并遏制走私行为,采取行政、法制和外交的综合措施,其中亦有海洋治理和国际法观念的探索。宋朝“市舶制度”卓有成效的关键在于其“公凭”制度,鉴于公凭这一“公文管理制度”是宋朝实施中外合作管理航海贸易的重要行政措施,本文拟从这一监管制度存在的盲区,以及宋朝廷弥补漏洞的外交手段入手,探究宋朝与日本等非朝贡国协商管理、消除盲区的国际协调机制。

一、宋朝拓展航海贸易的招商机制与监管机制

以贸易立国的宋朝,为了繁荣商品经济,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提升国家在竞争中的综合国力,非常重视拓展航海贸易,奉行开放性的航海贸易政策,鼓励商人航海贸易并海外招商,同时期待以朝贡贸易“无关税”的优惠措施,④吸引更多的外商来华贸易,更多的国家加入“朝贡体系”,营造万邦来朝的盛世景象。

(一)海外招抚使节的派遣与市舶司的设置。宋王朝逐步统一中原、江南以来,气度日益恢宏,逐步恢复盛唐政治经济文化的大国自信,有了开放国门,“协和外邦”(《尚书·尧典》)的抱负。为了振兴对外贸易,富国强兵,以张扬国威,宋朝廷重视国际关系的发展,特别是在北伐辽国收复幽云受挫后不久,调整了国家发展战略,加紧派遣使者沿汉唐以来的海陆商路,招徕外国商人,并劝诱各国遣使来华,与宋朝建立朝贡贸易关系,以外交弥补军事上的不足。北宋朝廷甚至发动僧侣、商人参与其事。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宋朝廷特别重视,于雍熙(984—987年)中,“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路招致海南诸蕃”。⑤而在陆上丝绸之路,宋开宝元年(968年),“僧行勤游西域”,太祖皇帝“因赐大食国王书以招怀之。十二月,乙丑,遣使来贡方物”。⑥

与此同时,宋朝廷在沿海开设对外贸易港口城市,特设“提举市舶司”,以“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⑦市舶机构的开设,最早是在开宝四年(971年),“置市舶司于广州,后又于杭、明州置司。凡大食、古逻、阇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齐诸蕃并通货易”。⑧宋代“勾招进奉”的举措如同当代的海外“招商”,以“厚往薄来”的让利措施吸引海外诸国。宋朝廷甚至外国态度不明的情况下,让每路负责招商的内侍,“赍空名诏书三道,于所至处赐之”。⑨此“空名诏书”即空白通商许可证,让使者临机处置。

于是,宋朝廷在广州(971年)、杭州(985年)、明州(992年)、泉州(1087年)、密州板桥镇(1088年)、秀州华亭县和青龙镇(1132年)、温州(1132年)、江阴军(1145年)等处,⑩先后设置市舶司或市舶务管理对外贸易,这些城镇发展成为宋代重要的对外贸易口岸和工商业繁荣的港口城市。宋朝廷在引进外商的同时,开放国门,鼓励本国商人远洋贸易,并奖励出海贸易的本国商人在海外进行招商活动。两宋在海外广招外商来华贸易的同时,对外商在中国经营、居留等提供各种保护,外商在中国近海遭遇风暴,则及时提供救助、抚恤,体现了负责任的大国的自信。南宋时,朝廷还在通商口岸创办外商招待场所,如杭州有怀远驿,明州、温州有来远驿等,专门对外国商人和商船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从名称看,兼有怀柔抚远、拓展邦交的目的。外商来华贸易,礼遇优待,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他们加以严格的监视和管理。

(二)作为招商与监管手段的公凭收发机制。宋朝廷为扩展海外市场,繁荣商品经济,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管理被国家政策激活的私人航海势力,并防止“走私”贸易致使国家的利益受损,设置了内外商人进出口岸监管、申报签证制度、查证等级等配套管理办法。宋太宗在端拱二年(989年)五月诏:“自今商旅出海外蕃国贩易者,须于两浙市舶司陈牒,请官给券以行,违者没入其宝货。”此诏书中提及的“券”,便是本文重点探讨的“公凭”。公凭的名称,或称“券”,通常称“公凭”,亦或称“公据”“公验”,乃至“引”“引目”等,都是指发给商人的外贸许可证。

朝廷发给中外商人的“公凭”,就是他们航海贸易的营运执照,是强制性的,这是由宋朝外贸垄断的性质决定的。宋朝所发放公凭的格式(或书仪),日本文献《朝野群载》中收录的一件可资参考。这是崇宁四年(1105年,即日本长治二年)六月,宋泉州商人李充向“提举两浙路市舶司”申请,“今将自己船一只,请集水手,欲往日本国,转[博]买回货,经赴明州市舶务抽解,乞出给公验前去者”,获得批准。李充领取公凭,到达日本后,向日本大宰府提交了这份公凭,该公凭被日本朝廷完整收录并保存至今,成为当今研究宋朝外贸管理的重要资料。

宋朝对于各州签发公凭的权限有明确规定,特别是与外国的对应。根据宋神宗元丰三年和元丰八年(1085年)八月的有关规定,明州为去日本、高丽的发船港,广州为去南海诸国的发船港。“诸非广州市舶司辄发过南蕃纲舶船、非明州司而发过日本、高丽者,以违制论。”这是明确各州的签证范围,不能有所逾越,以免被不法钻营而产生混乱。虽然沿海与外洋通商的口岸众多,宋朝商人出海的公凭却是由朝廷统一颁发的,特别是元丰改制,由转运使兼掌市舶司之后,中央对市舶司的垂直管理逐步加强。毕竟北宋朝廷鼓励“招致”外商来华贸易的目的在于开源敛财,支持财政,公凭成为敛财的一大手段。宋朝廷对进出各口岸的商人颁发公凭加以管理,是情理之中的事,在无法禁绝中外通商的情况下,批准、签发公凭也是一种疏导方式。

(三)纳入公凭管理之下的外国商人。宋朝市舶司公凭制度把外国来华商人纳入其中。《宋会要》载,神宗熙宁七年正月一日诏云:“诸泉福缘海州,有南蕃海南物货船到,并取公据验认”。这就是说外国商人也可以在宋朝市舶司申请公凭。比如在广州市舶司的申请下,宋徽宗于崇宁三年(1103年)五月下诏,规定番客申请领取公凭的制度,其诏云:

番客及土生番客,愿往他州或东京贩易物货者,仰经提举市舶司陈状;本司勘验诣实,给与公凭,前路照会经过官司,常切觉察,不得夹带禁物及奸细之人。其余应有关防约束事件,令本路市舶司相度申尚书省。

由于宋朝鼓励商人海外招徕外商,故海商热衷于招诱商人来华,尤其是鼓动外国朝贡使节搭载自己的船只来华,于是,外国商人纷纷来华,申请公凭进行航海贸易。据苏轼《乞禁商旅过外国状》,“至元丰八年九月十七日敕,惟禁往大辽及登、莱州,其余皆不禁,又许诸蕃愿附船入贡,或商贩者听。《元祐编敕》亦只禁往新罗。所以奸民猾商,争请公凭,往来如织,公然乘载外国人使,附搭入贡,骚扰所在”。此足见中国商人海外招商的显著成绩,以致地方官穷于应付。

宋朝对于来华外国商人,亦即“番客”,也不再像唐朝那样任其自由往来于各商埠。宋时番客居住、活动范围逐渐限制在“住舶州”(登陆口岸),蕃客外出他州或东京兴贩,也须向市舶司领取公凭。至于宋朝发放给外商的公凭,其格式如何,有哪些内容,因无实物留下,无从考证。可以想象,其中必有要求其所在国来华朝贡,加入宋朝建构的朝贡体系的文字。宋商携带出海的公凭,是联系中外关系的重要文书,特别对于未加入朝贡体系的国家来说意义重大。宋朝管理航海贸易的公凭制度对元明清各朝代,以及东亚各国都影响深远。宋朝的海洋战略和招徕制度,无疑使中国的航海贸易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它繁荣了沿海港口,激活了国内的私人航海贸易势力。宋商海商航海贸易范围大为拓展,东从日本列岛、朝鲜半岛,西至印度洋、地中海、非洲东海岸,达到一个非常广阔的海域。

二、公凭管理制度的垄断性及其在涉外贸易监管中的局限

宋朝市舶司官员监管航海贸易,除亲临口岸现场监督外,便是利用文书管理手续,即严格登记进出口岸的中外海舶,发给进出口岸的公据、公凭及引目等文书。因为现场监视本国商人出入口岸,仅仅把握住离岸和上岸这两个节点,其中间环节,即对于本国商人在外国的贸易、交通行为的监督,则有必要请求有外交、贸易关系的国家配合,在宋朝签发给宋商的公凭上签章证明,让商人回国后交各市舶司回收和查验。

(一)公凭申请、签发和回收查验手续的强制性。宋代市舶司出具的“公凭”文书,内容约分两大部分,前半部分注明本次签发的商船的三位担保人(即“物力户”)姓名,所载人员姓名、货物名称、防船家事、一杖、一印、目的地等明细,以资各方查验核对;后半部分照会中外商人,以及商船可能到达的国家,依据宋朝的相关法律,请求对方配合监督管理商船。

显然是因执行不力,宋元祐五年(109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刑部上奏朝廷,提出了有关公凭申请、管理和违规处罚的细则,并得到朝廷的批准。其奏文内容如下:

商贾许由海道往来,番商兴贩,并具入舶物货名数,所诣去处,申所在州,仍召本土物力户三人委保为验实,牒送愿发舶州,置簿,给公据听行。回日,许于合发舶州住舶,公据纳市舶司。即不请公据,而擅乘舶自海道入界河及往高丽、新罗、登莱州界者,徙二年,五百里编管。往北界者加二等,配一千里。并许人告捕,给舶物半价充赏。其余在舶人,虽非船物主,并杖八十。即不请公据而未行者徙一年,邻州编管,赏减擅行之半,保人并减犯人三等。

此记载收录于《宋会要辑稿》,亦可见日本史籍《朝野群载》所收录的1105年明州市舶司签发的公凭互证。由此可见,《朝野群载》关于公凭格式和内容等记载的真实性,亦可窥见宋朝监管处罚措施的严厉。严格公凭的自我申报和申请、签发和查验、境外签证、缴回复验等一系列手续,这在市舶司发给商人公凭文书中有详细记载,具体如下:

诸商贾于海道典贩,经州投状,州为验实,條[牒]送愿发州,置簿抄上。仍给公据,方听行。回日,公据纳任舶州市舶司。……诸商贾由海道贩诸蕃者,海南州县曲,于非元发舶州舶者,抽买讫,报元发州,验宝销籍。

这就是说,中外商人筹备货物赴海外贸易前,必须向本州及市舶司所在州提出声明货物具体名称和数量,并提出出海的申请,经验证获得批准后,市舶司在商船离岸出国门时发“券”(公凭)。商人自海外返回上岸时,再到相应的市舶司、市舶务报关、收券、验券。比如杭州市舶司查验情况,《咸淳临安志》有记载:“市舶务,在保安门。海商之自外舶至京者,受其券而考验之。又有新务,在梅家桥之北,以受舶纲”。总之,这一切行政手续是强制性的,不可或缺的。“若不请公验物籍者,准行者徒一年,鄰州编管。即买易物货,而輙不注籍者,杖一百,同保人,减一等。”朝廷强调这一行政手段的监管功能,目的在于防止中外民间走私贸易,损害国家财政收入。

(二)依赖公凭等行政手段管控走私贸易的局限性。宋朝廷给中外海商颁发公凭,并在规定口岸回收注籍,主要是防止走私贸易。宋朝通过市舶司这一机构,利用公凭的公文管理手段,可以较为有效地管理那些与宋建立了朝贡贸易关系的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对于非朝贡国,乃至敌对国家,这一管理方法有局限性。在宋辽对立的情况下,基于互通有无、缓和紧张关系的需要,双方不定期在边境设榷场贸易,完全在双方官员共同监督下进行,而且禁务甚多,此举却更加激发了民间非法贸易的冒险行为。

宋时,铜钱的走私外“泄”范围颇广,不仅西夏、辽和金,东亚的高丽、日本,东南亚地区的交趾等国,乃至印度洋沿岸一些国家,都购用中国铜钱,甚至用作本国货币,造成宋朝的“钱荒”。从《高丽史》的记载看,北宋商人、水手几乎每年都有人去高丽,最多时一年达数百人。高丽人来宋,有时一次就有数百。据陈高华统计,从高丽显宗六年(1015年)到高丽宣宗七年(1090年),仅泉州商人赴高丽的记载就有19起。为此,口岸进出船只的管理非常重要,宋朝文献中有大量海关官员监督商人进出口岸的记载,《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云:“宋时发舶,海上郡国有司临水送之”。商人领取出海公凭后,发船出港时官员临水送之,主要是为防止违禁物品“走私”外泄的行为。商人自海外回航,监督缴纳公凭查验,是防止进入口岸的商船偷税漏税。在查验公凭无误之后,官府对于中外商人进口货物,除了抽分(或称“抽解”,亦即现代的收税)之外,还有“博买”(亦即现代的“征购”)或“和买”。由于政府“博买”或“和买”的价格往往很低,甚至不想出钱,中外商人自然想办法逃避盘剥,逃避这些复杂的管理手续。朝廷则处以流刑、杖刑、没收等重罚,“诸海商舶货,避抽买舶物应没官”,对检举揭发者有奖。

(三)与非朝贡贸易成员国贸易的监督问题。宋朝无论是在广泉沿海口岸贸易的监管,还是内陆对辽、夏边境榷场贸易(包括登州、莱州海域的口岸贸易)的管理,一个重要的预期目标是,为应对北方契丹等的军事威胁,对契丹(辽)进行经济封锁,防止敌对国家的坐大,即使是远在南方的沿海地区也不疏忽。

对于驶出口岸的商船,宋朝为防止其运出违禁物品,如将兵器、粮食、铜钱等运往非朝贡贸易国(特别是敌对国家),故在公凭中注明商船去向、船内货物明细。宋朝严格管理海外贸易,对内是为扩大财政收入,为北方的军备、朝贡贸易的外交手段提供物质保障;对外则是切断契丹(辽国)等的贸易路线,通过经济封锁支持和配合宋朝北方的军事行动,并防止商人冒充朝贡,做出有损国家威望的举动。因为高丽一度在宋辽之间骑墙,与宋朝的朝贡关系不稳,若即若离,1031年以后长期不见来宋朝贡。宋仁宗庆历(1041—1048年)、嘉祐(1056—1063年)年间,为了防止商人绕道高丽、日本前往辽国走私贸易,宋朝廷先后颁布了《庆历编敕》和《嘉祐编敕》等有关市舶的法律,明文规定商人不得往高丽、新罗及登、莱州界。据有关资料记载,宋哲宗时,因宋廷封锁与辽国的贸易,一些商人不惜转道高丽前去辽国贸易。苏轼在其《乞禁商旅过外国状》的奏折中向朝廷反映过这种情况:

杭州市舶司准密州关报。据临海军状申,准高丽国礼宾院牒,据泉州纲首徐成状称,有商客王应升等,冒请往高丽国公凭,却发舡入大辽国买卖。寻捉到王应升等二十人及舡中行货,并是大辽国南铤银丝钱物,并有过海祈平安将入大辽国愿子二道。本司看详,显见闽浙商贾,因往高丽,遂通契丹,岁就迹熟,必为莫大之患。方欲具事由闻奏,乞禁止。

从公凭文字及宋朝的有关法律规定可知,宋朝廷对本国商人向北方赴高丽一线的贸易管制严格,这种严禁自然促使更多的商人进入日本市场,因为未见明令禁止宋商去日本,此可见宋朝实施这一措施的政治意义。宋朝依赖公凭这一公文的收发手续的履行来管理国家的安全、税收和贸易,一旦涉及到外国,便有许多不可控的地方。比如,苏轼前文提及的“冒请往高丽公凭,却发舡(船)入大辽国买卖”的行为。为此,市舶司在发出的公凭中特别强调:

勘会诸蕃,船州客商,愿往诸国者,官为捡校,所去之物,及一行人口之数,所旨之国,给与引牒,付次捺印。其随船防盗之具、兵器之数,并量历抄上,候回日照点,不得少欠,如有损坏散失,亦须具照验,一船人保明文状,方得免罪。

关键是,远航商船所经过的国家,是否承认宋朝公凭的法律地位,或者认可其权威?是否认真配合检查,并给予通关文牒,并按印加以证明,以备宋朝查考?如果商人经过或达到的是宋朝的朝贡国,则没有问题;如果是非朝贡体系成员国乃至敌对国家,则另当别论了。若对其不予理睬,公凭管理的盲区便出现了。

三、宋发展航海贸易的促进机制与统制管理体系

基于发展航海贸易的目标,宋朝在运用法律制度来统制和监督管理外贸之时,很注意其尺度的把握。

(一)公凭收发手续的预期目标及其监管盲区。宋朝廷对航海贸易的监管依赖公凭这一行政措施,故严格航海商人公凭发放和查验的手续,基于以下预期管理目标:防止商人走私贸易,防止商人在航海贸易期间泄露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与安全;防止搭载国内逃犯、逃兵等隐匿海外;防止贩卖人口到海外;防止商人冒充国家使节而损害国家尊严等。宋公凭管理明确去往某地,往往有期限的设置,尤其是往北方的商人,出海者过期(一般为一年之内)不还,视为“住蕃”,亦即移民海外、他国。

如果商人到达的是宋朝影响不及的国家和地区,就很可能成为收发公凭等行政管理和监视措施的盲区,公文监管便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相应地,维护国家尊严与安全,严守国家机密的预期也就难以实现。宋朝长期受到北方契丹(辽)、金等的军事威胁,宋朝廷为了遏制契丹等的实力增长,往往对契丹进行经济封锁,因此禁止商舶去高丽等处,以免泄露宋朝内部情报。故对于西北边境的管理同样非常严格,商人即使是在内地旅行,也必须由政府发给公凭(又称“公据”、“公验”),这是一种身份证明书。故,

勘会旧市舶法,商客前虽许至三佛齐等处,至于高丽、日本、大食诸蕃,皆有法禁,不许。缘诸蕃国,远隔大海,岂能窥伺中国?虽有法禁,亦不能断绝,不免冒法私去,今欲去此界。交趾外其余诸蕃国,未尝为中国客者,并许前去。

由此可见,宋朝商人在海外贸易的范围在扩大,商人可去的国家在增多。不过,公凭管理监视的盲区也在扩大,因为商船远航海外,宋朝官员不可能随船押运、监管,如此则监管成本高昂。只能商请、委托海外国家协调管理,如果对方是朝贡贸易的成员国,即“尝为中国客者”,有较为畅通的协商渠道,委托管理查验公凭则有可能。若商人到达的是与宋朝不存在“朝贡贸易”关系的非朝贡国,如日本等,则必须有适当的协商合作方法和途径。

(二)鼓励船员相互监视,奖励告密制度。在继承和发扬唐朝市舶贸易体制的基础上,宋朝对航海贸易的监管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体系。宋朝在各口岸设市舶司,向海外贸易的中外商人发放和查收公凭,依赖的是行政手段,这需要中外商人以及相关国家政府的主动配合,否则难以维护宋朝专制政府的专卖权,不漏“抽解”之税,不失“博买”之利。

这一制度的设置,除了以抽解和博买来的货物充实国库,另一重要目的是防止违禁物品走私到海外诸国(甚至是敌对国家),并严查“夹带禁物和奸细之人”,维护国家安全。要做到这一点,要就必须要求中外商船,无论是自宋朝东南各港口出发往诸国,还是从海外各国返回入港,主动向住舶口岸的宋各州市舶机构报告,由市舶司派员上船检查,并监视其出入境。实际上,由于商业利益的诱惑,中外商人并不总是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尤其是在宋朝抽解关税的税率较高的情况下。宋朝有着漫长的海岸线,中外商人进出口岸贸易是间歇性的,朝廷不可能设置太多的市舶机关来担任监视工作,为补充市舶机关监视力量的不足,故严格通关手续。对于不接受监管,不申请公凭,私自出海者处以重罚,并奖励首告者:

即不请公据而擅行,或乘船自海道入界河,及往登、莱州界者,徒二年。(不请公据而未行者,减贡等。)往大辽国者,徒叁年,仍奏裁。并许人告捕,给船物半价充赏。(内不请公据未行者,减擅行之半。其已行者,给赏外,船物仍没官。)其余在船人,虽非船物主,各杖捌拾已上,保人并减犯人叁等。

以上引自公凭,由此可见处罚之严酷。由于要求海商申请公凭(营业执照、贸易许可证)是强制性的,朝廷以此制度维护国家贸易垄断。北宋宣和七年(1125年)三月十八日诏:“给降空名度牒广南、福建路各五百道,两浙路三百道,付逐路市舶司充折博本钱,仍每月具博买并抽解到数目,申尚书省。”由此可知,宋朝廷的“博买”,常常是无本买卖,以“空名度牒”折算。商人往往得不到现钱,好在度牒在宋朝还能卖钱。但一味地强制难以保证航海贸易的繁荣,也不合于“王道”“仁德”的政治宣传,朝廷有时也不得不让利于民,比如:

太宗时,置榷署于京师,诏诸蕃香药宝货至广州、交趾、两浙、泉州,非出官库者,无得私相贸易。其后乃诏:“自今惟珠贝、玳瑁、犀象、镔铁、鳖皮、珊瑚、玛瑙、乳香禁榷外,他药官市之余,听市于民。

此即减小征购范围,让利于中外商人。以上可见,宋朝以此彰显“王化”,兑现“厚往薄来”的承诺。此外,对于按时返回的商船给予奖励,“自给公凭日为始,若在五月内回舶,与优饶抽税;如满一年内,不在饶税之限;满一年以上,许从本司根究,责罚施行”。

(三)作为监视手段的宴犒制度。宋朝口岸贸易管理的理念是,强制与鼓励两手的交替使用,恩威并施,将进行海外贸易的中外商人“招致”市舶司和驿站,不接受监管则处于重罚。雍熙(984—987年)中,朝廷下令,“商人出海外蕃国贩易者,令并诣两浙司市舶司请给官券,违者没入其宝货”。不过,随着民间贸易的范围越来越宽,处罚也在减轻。

太平兴国初,私与蕃国人贸易者,计直满百钱以上论罪,十五贯以上黥面流海岛,过此送阙下。淳化五年申其禁,至四贯以上徒一年,稍加至二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为役兵。

强制中外商人到设有市舶司的通商港口接受监管的措施,显得过于冷酷,于是,宋朝廷采取了颇有人性化的管理方法与之配套,严厉之中不乏温情,还有犒赏制度、灾难救济措施等,可谓是恩威并施。宋朝犒赏中外客商的措施之一,便是按照中国人喜宴乐的风俗,在中外商人出发离港或归来入港之际设宴犒赏,并为此备有专款。当朝廷因财政问题打算终止时,绍兴二年(1132年)六月二十一日广南东路经略安抚提举市舶司上奏,乞求保留:

广州自祖宗以来,兴设市舶,收课入倍于他路。每年发舶月分,支破官钱,管设津遣,其番汉纲首、作头、梢工等人,各令与坐,无不得其欢心。非特营办课利,盖欲招徕外夷,以致揉远之意。旧来或遇发舶众多,及进贡之国并至,量增添钱,数亦不满二百余贯,费用不多,所悦者众。

今准建炎二年七月敕,备坐前提举两浙市舶吴说箚子,每年宴犒诸州所费不下三千余贯,委是枉费,缘吴说即不曾取会本路设蕃,所费数目例蒙指挥寝罢,窃虑无以招邀远人,有违祖宗故事,欲乞依旧犒设。

此奏获得批准。犒赏之举,对朝廷来说可谓是一举两得,一可监督商人,二可激励商人。在那个专制的时代,被政府官员宴请可谓商人荣耀之事。所以,即使是备战岁月,朝廷在财政紧张,需要“减省冗费”、紧缩开支的情况下,也不轻易废除这项惯例,朝廷“每遇海商往舶,依旧例支送酒食”。以上研究可见,奖励告密措施、临水犒赏措施是公凭体制的补救措施。宋朝重视对航海贸易和中外商人的监管和保护,奖励和处罚兼施,具有灵活性和柔韧性。

四、宋以建构朝贡体系来消解公凭制度监管外贸的盲区

宋朝设置市舶司,严格公凭发放手续,着重把握中外商客离岸出海和返航上岸,中外商人从哪里出海,还必须从该港口返回,从哪个市舶司领取公凭,还必须到该市舶司交还公凭。即使这样也很难达到管理的预期目标,因为公凭文书查验的监管措施中存在着盲区。为消除盲区,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之外,宋朝还采取了外交措施。

(一)远航宋商在航行途中及在抵达国家的活动成为监管的盲区。宋朝廷对于本国商人赴海外贸易,在进出港口和运载货物等方面的管理非常严格,“临水送之”成为惯例,但是,海舶离岸之后的远航途中,是否选择某个夜晚,在个别隐秘之处(比如海岛之上),搭载走私货物,藏匿人员,就宋朝海防力量,难以监督仔细,这就是监管的盲区。比如,公凭中明文规定:“不许典贩兵甲器仗,及将带女口、奸细并逃亡军人,处违,应一行所有之物并没官”。拐卖人口是中国长期存在的一大社会问题,其时西北连年战争,难免出现逃兵,航海贸易远涉异域,为犯罪提供了成功逃避的可能。官家难以在中途上船,权宜之计是让船上的人互相监督。为此,宋朝将保甲制度也延伸到船上,全体船员被分成若干甲,船主任纲首,下设部令、水手长、杂事等职务,分工明确,并在公凭中详细注明,以便于对方国家的查对、协管。渡海商人有时还需要请本地有势力的人(即“物力户”)担保才能获得公凭。此“物力户”显然有官方背景,1105年到日本贸易的商人李充,有郑裕、郑敦仁、陈佑为他担保。至于纲首,有时则以“承信郎”“忠训郎”之类的低级官职加以笼络。倘若纲首贪婪,与船员伙同,勾结海岛,这一权宜之计就失效了。

所以,最稳妥的方法是请求海舶到达国协助监督。故市舶司要求商人出港前必须先声明此行目的地所在国,由政府批准备案,当地市舶司发给“公凭”,回国后上交经过对方国家(目的国)查证的已经到达该国的凭据。例如宋崇宁四年(1105年)六月派发赴日宋商的公凭,最后特别注明:“右出给公凭,付纲首李充收执,禀前须[项]敕牒指挥,前去日本国,经他(国)回,赴本州市舶务抽解,不得隐匿透越。如违,即当依法根治施行”。该公凭中还要求商船“所旨之国,给与引牒,付次捺印”。此即是宋朝对日本委托监管的正式请求。至于日本如何应对,将在下文中分析。日本当时也严格管理宋商等外国人员的入境,既防止本国情报外泄至宋,也是担心刀伊侵入的谨慎之举,显然有共同的诉求。

(二)宋朝运用“朝贡贸易”建构朝贡体系的目的和意义。对于宋朝廷来说,利用“朝贡贸易”的利益诱惑,建立开放的朝贡体系,让“海上丝绸之路”沿线上更多的国家参与该体系,不仅有利于消除市舶司以履行公凭文书的必要手续来监管造成的盲区,推行公凭制度增加国库收入,还有利于维护以宋朝为中心的亚洲交易网络安全,保持航海贸易的繁荣以及体系内部的和谐。

一纸公凭本身无法监督活人的行为。宋朝商人是否达到其在公凭中所申请到达的国家?该国如何应对宋朝廷和市舶司的监管委托?宋朝有贸易关系的海外诸国如何检证宋商携带的公凭,并依照公凭验证随船货物、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交宋商带回宋朝,返回出发港口的市舶司查证、备案?如果商人航海到达的对象国是与宋朝有朝贡、册封关系的“朝贡国”,则可以委托其协同管理,让对象国依据公凭记载内容查证登陆商船一应人、货,并出具证明交还,这样,公凭才能取得有效的监督功能。如果该国不是朝贡体系的成员国,不认真查验公凭,不给宋朝出具有效证明,则公凭中规定的处罚,“诸海商冒越至所禁国者,徒三年,配千里”,也成为一纸空文,无法起到威慑商人的作用。

为扩大航海贸易的规模,即使不是朝贡贸易成员国,宋朝也同意与它们贸易,以贸易之利加以诱导,逐步将私贸易纳入公贸易,使对象国最终加入朝贡体系,让朝贡贸易统括一切贸易。即使是对经常与之发生边境冲突的西夏,关系缓和之时与其榷场贸易,且“非官市者听与民交易,入贡至京者纵其为市”,显然是鼓励西夏加入朝贡体系。故宋朝对“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参加朝贡体系的要求很宽泛,“只需要履行了中国方面规定仪式和手续”,就可以建立互惠的贸易关系,这一手续包括参加国的“朝贡”和中国的“册封”两大仪式。诸多海外国家与宋朝建立和保持贸易关系,于宋朝有利,故对于宋朝来说,如果不能将日本这样的国家纳入朝贡国、朝贡体系之内,则应利用宋货(即日语所谓的“唐物”)将其纳入宋朝主导的“朝贡贸易圈”之内。宋朝有此经济实力和文化软实力,宋日之间在这一方向上的努力基本上是成功的。

宋朝虽然希望日本国加入朝贡体系,使其成为朝贡贸易国之一员,但不委曲求全,坚持原则(奉表称臣),对冒充日本使节向宋朝廷朝贡者不予接待。比如,出生于河南省汝南郡的周良史,是中日混血儿,拥有日本国籍,仁宗天圣四年(1026年)十月,周良史竟然敢冒称“日本国大宰府进贡使”,要求通过明州市舶司向宋仁宗朝贡。此事中国史籍有载:

明州言市舶司牒。日本国大宰府进奉使周良史状:奉本府都督之命,将土产物色进奉。本州看详,即无本处章表,未敢发遣上京,欲令明州只作本州意度,谕周良史:缘无本国表章,难以申奏朝廷,所进奉物色如肯留下,即约度价例回答,如不肯留下,即却给付晓示令回。从之。

宋朝廷下诏依从明州作法,就是因为周良史没有携带日本朝廷的表章(即“国书”),故不承认其有朝贡资格,不接受其所谓的贡品,明州、朝廷皆不许其进京。

(三)鼓励商人海外招诱而禁止其冒充国使损害国家尊严。宋朝廷为鼓励更多的海外国家加入朝贡贸易体系,广泛发动民间力量来广招外商,再引导其所在国家加入宋朝主导的“华夷秩序”。宋朝奖励招商的政策,吸引了参与航海贸易的中国商人,据载,绍兴六年(1136年),“知泉州连南夫奏请,诸市舶纲首能招致舶舟,抽解货物,累价及五万贯、十万贯者,补官有差”,诸多商人因此升官。“然海商入蕃,以兴贩为招诱,侥幸者甚众”,或期以升官,或期以发财。因此,朝廷元丰八年(1085年)九月下诏,“许海舶附带外夷入贡及商贩”,施行不久,导致“海舶擅载外国入贡”。

更有甚者,一些胆大的商人因此冒充宋朝廷使节,在海外干出有损大宋国家尊严的事。故朝廷在发放给商人携带出海的“公凭”中,特书“勘会商贩人,前去诸国,并不得妄称作奉使名目,及作表章,妄有称呼。并共以商贩为名,如合行移文字,只依陈诉州县体例,具状陈述”。明确船员身份和组成,防止出海商人冒充国家使节,故公凭中特别注明持有者商人或使节的身份,目的是保证中外官方关系、朝贡贸易的严肃性。

根据日本方面的史料记载,中国商人为赴日本贸易,违反两国的规定,隐瞒身份,冒充使节之类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藤原实资的《小右记》宽仁四年(1020年)九月十四日条记载,平安朝廷公卿“定申大宋国商客来着事”、“定申大宰言上解文并大宋国商客解文等事、纲首文”时,因宋商“年纪不几参来,须从回却”。而大宰府的官员、部分公卿因宋商“申感当今之德化参来之由”,朝议“宜被安置”。大宰府官员是以宋商所谓的“归化”,粉饰日本朝廷的德化,讨好当权者,故不抄呈公凭,“不进正文进案文”,而且解文中的年号“前后相违,又不图进人形、衣装”。在宋商方面来看,在违反日本年纪制度,不被允许上岸的时候,便不遵守公凭约束,冒充宋朝的朝贡使节,或称愿意“归化”日本,也是看准了日本一部分人自大的虚荣心、“小中华”的心态。为了防止商人冒充使节朝贡蛮夷之国而损害国家尊严,北宋政府是严格管理的,故在公凭中特别注明其身份。在10世纪,东亚国际交往中,隐瞒身份或身份欺骗是常有的事,日僧成寻来宋时就曾隐瞒身份。

中日之间在日本894年停止派遣遣唐使,中断朝贡贸易关系之后,一直保持着民间贸易联系,因为平安朝廷也依赖大宰府专卖贸易支撑财政。宋朝廷也一直默契配合,支持赴日宋商做招诱日本的工作,宋商在日本不断结交公卿重臣。1072年,日僧成寻偷渡来宋朝巡礼求法。1073年成寻让弟子赖缘、快宗、惟观、心贤、善久五人回国时,宋朝神宗竟顺便“赐预大宋皇帝志送日本御笔文书”,并赠给日本朝廷金泥《法华经》等物,让成寻的五位弟子乘宋朝商人孙忠的船返回日本,且让宋朝僧人悟本同行。悟本是成寻在宋朝收的弟子,宋朝廷批准他出家和到日本,有委托其为招抚使节的意思。恰恰是彼此的尊严,阻碍了朝贡贸易关系的恢复。

宋朝对日本的这一招抚工作最终在平清盛身上取得成功。武家出身的平氏务实,1167年平清盛任太政大臣,知道与宋贸易的巨大经济实惠,故宋商往来密切,在摄津(今大阪北部)的私人别墅招待宋商,不惜耗费巨资建筑兵库港口“大轮田泊”,便于商船来航贸易。在宋商的招诱下,1170年,日本太政大臣平清盛在摄津自己的福原别庄内招待宋朝商人时,特意邀请后白河上皇出席,并与后白河上皇一起召见了宋朝商人。在上皇参拜日本的圣地之一严岛时,使用宋朝的商船作为上皇的御船,严岛已成为宋日航海贸易的中转站。1170年宋商回国时,平清盛遣使一同来宋朝贡。1172年,南宋通过明州刺史向日本朝廷送去了牒状和礼物。据载,“宋明州刺史寄使舶,称天子之使。赠法皇之物,则书曰:‘赐日本国王(物色)。’云云。又特寄入道相国平净海,曰:‘送日本国太政大臣。’云云”。若不是源平争霸中平氏一门失败,日本12世纪便成为宋朝贡体系中的一员了。

五、与非朝贡体系成员国协商管理出境贸易宋商的可能

汉唐以来,中国一直在规范亚洲乃至亚欧大陆广大范围内国家、民族贸易的游戏规则,许多国家、民族接受了中国的贸易规则及其所负载的文化理念。至宋朝,非朝贡体系成员的海外诸国如何与宋协商?这些国家又是如何配合宋朝查验公凭的监管方式?这些都要看它们对中国贸易规则和文化礼仪的理解和接受程度。

(一)影响非朝贡体系成员国日本等与宋协商配合的原因。日本朝廷因其民族自尊心,因其“小中华”的观念,并未接受中国的邀请而加入朝贡体系,哪怕是采取暧昧的仪式也让自尊自大的日本公卿敏感。但从日本方面保留的史料看,作为非体系成员国的日本,间接地协助了宋朝,进行了相应的管理,其实是出于日本本国海防和贸易管理的需要,出于日本上层社会对于“唐物”的崇拜,非主观上愿意协助宋朝,但客观上达到了协商管理的效果。

宋商李充崇宁四年(1105年)之所以能够再次去日本,是因为1102年到日本贸易,1104年归国时上交了日本朝廷出具的证明文件。上次归国若未带有相关证明,1105年这次宋朝官员是不会再次发给他公凭,让他出境的。同宋朝一样,平安朝廷也依赖航海贸易之利,极力维护专卖之利益,掌控专卖权,因为庄园经济的发展已经威胁到国家财政,故日本朝廷对进出口岸的宋商的管理非常严格,在大宰府下设有专门的“警固所”,负责沿海巡逻,既警备海盗骚扰,防止宋商偷渡登陆,也监视并防止日本庄园主与宋商进行走私贸易,更防止日本人偷渡出国。每有宋商船靠岸,警固所官员必登船检查,然后向大宰府报告,大宰府立即派使者携带通事(翻译人员)询查宋商,并做详细笔录,然后府使整理文书上报,再由大宰府上报朝廷。上报朝廷的文书中,除了抄录的宋商携来的“公凭”外,还有“申请文书”和“存问记”等。朝廷接到一应文书之后,开会讨论处理原则,再特派专卖使节通知大宰府。

日本长治二年(1105年)八月二十日,宋泉州商人李充一行所乘商船进入日本“筑前国那珂郡博多津,志驾岛前海”海,随即在警固所的监视下入港停泊,依照惯例上报“解文”,等候大宰府派遣官员前往登记、调查。八月二十二日,大宰府依例派府使,宰直为末、通事巨势友高等前往查问“纲首姓名,参来由绪”等,记录“存问大宋国客记”,简称“存问记”,即询问宋商姓名、赴日原因,以及“随身货物、本乡之公凭、人徒交名、乘船胜载”等笔录,再向朝廷报告备案。因“色目载在所进之本乡公凭”,大宰府询问的一切,宋商往往不另外在开列清单。由此可见,日本方面是要查验宋商所携带的宋朝颁发的公凭真伪等内容。

(二)非朝贡体系成员国日本配合查验公凭的成功案例。汉唐以来,中国历朝政府规范了亚洲乃至亚欧大陆广大领域内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惯例或管理规则,日本则完全适应了其理念,并吸纳了唐宋“华夷秩序”观念和朝贡贸易体制,故日本大宰府查验登陆的宋商公凭、货物等,如同现代海关查验护照一般,非常严格。日《朝野群载》一书保存有延久二年(1070年)十二月、应德二年(1085年)十月廿九日的两件“阵定书”,均论及宋朝商人公凭的查验问题、贸易的批准与否问题。具体讨论情形和内容,可以参考下文对1118年的一次日本宫廷会议的介绍。

这次阵定讨论的内容是,在宋商所携公凭丢失的情况下,日本朝廷是否可以为他出具返牒?与会的一位大臣在他的日记《中右记》中记载了讨论的结果:

承久六年(元永元年,1118),二月晦日,大宋国客商陈次明申给本朝返牒,可归唐事。人人一同被申云:本自无牒,日本国书付客商申请遣返牒事,忽不可有也。先年下知,件日被回却处,今年又来著,何又可申请哉,如初可被回却者。

因宋商陈次明未携“牒”(公凭)来,从三月到六月,日本朝廷召集博士、公卿反复讨论给予反牒有违宋朝惯例?最后议定不给宋商反牒。以上可见,宋日在这一问题上的处理是相当默契的。中日成功的协商和配合的一个例子是明代的中日“勘合贸易”,日本此时成为中国的朝贡国,由明朝给日本发放“勘合符”作为朝贡贸易的凭信。

在宋代,中日两国贸易往来一直在冷淡的政治下、严格的管理中火热地进行着,一些宋朝商人如朱仁聪、周文德、陈咏、孙忠等都曾多次往返中日之间,有的多达五六次以上。为了维持中日贸易的繁荣,日本朝廷对宋朝商人尽量提供一定的供给和保护。据《百练抄》记载,1058年闰十二月,大隅国人将漂流到此的宋人守道利杀害,平安朝廷依律定其罪名。此足见平安朝廷能秉持国际道义,否则,宋朝商人也不敢冒险到日本贸易,这是日本朝廷不希望看到的事情。

(三)日本对进出其口岸的监管严于宋朝。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国情不同,对于外国移民接纳的态度也存在很大差距。日本不同于东南亚,严格限制往来移民,强调移民的“归化”,外国逃犯很难在日本隐匿。故对宋朝公凭中提出严查“将带女口、奸细并逃亡军人”的要求,日本能够认真协助执行。日本朝廷要求大宰府呈交有关宋商的详细资料,具体包括宋商登陆地点的解状(大宰府解状、肥前国解状)、存问日记、宋国奉国军(明州)市舶司公凭案、乘员交名、新入宋人形体衣裳色绘图、货物解文和市物解文等等,几乎囊括了现代贸易海关通关所必需的所有文件。在没有照相机的古代,日本官府要求画师描绘中国商人的图像,以存档备考,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江户时代对赴日本的清朝商人的监管。以下《贵领问答》的记载是日本朝廷给宋商陈和卿画像的最好证据。

东大寺大佛其功已成,铸师唐人今朝可归本国云云,诚是权化之所为,神明之结构也。彼唐人虽欲召览,异朝殊俗辄不可入禁里,兼又回却,可谓遗恨,可令计申给者,依天气执达如件。

唐人事,宽平法皇御宇,召览画工,后日令悔给,被诫新主,本朝人犹如此,况于异朝人者?远方殊俗人来入朝者,所在官司各造图,画其容状衣服,具序名号处所并风俗,随讫奏闻,公式令文如此者,画其容貌,可备叡览与,以此旨可令奏闻之状如件。

朝廷得到以上公凭、询问记录、图像等文书之后,会召开会议讨论处理方法,有时还要召开专门的宫廷会议(当时称“阵定”)。藤原道长的《御堂关白记》宽弘六年九月八日条的日记载,“又糺定可言上由定申,宋人仁旺等来着事,定申可返遣由”,足见对宋商的接纳与否也成为日本宫廷会议的内容。宋朝商人得以在日本定居并非易事,相对于宋朝对外国商人的开放,日本要封闭很多。

(四)通过商人传递文书引渡逃逸者。宋朝与非朝贡国日本之间有许多成功协商监管的案例,比如在引渡逃逸者方面的协商。如果宋朝廷和地方官怀疑有商人搭载嫌疑犯到某国,会通过其他商人向有关国家发送牒文,请求对方协同查寻、遣返。宋朝法律对海商出海返回有一定的规定期限,预期会发牒文到相关国家查问。例如,宋“元丰肆年陆月初贰日”,为督促日本遣返孙忠、刘琨父子,明州曾通过商人王端向日本送达的以下牒文:

大宋国明州牒日本国

当州勘会,先差商客孙忠等,乘载日本国通事僧仲回,及朝廷回赐副物色前去,至今经隔岁月,未见回还。访闻得在彼,载有本朝商人刘琨父子,□□□说事端欺,或本国致迁延久不为发遣,须至公文,牒具如前事。须牒日本国,候牒到请状,捉逐人国商客舟船,传送赴州,以凭依法断,遣状,其孙忠等亦请疾发遣回归本州,不请留滞,谨牒。

宋朝的这一协商文书及协助要求,得到了日本朝廷的回应。为了调查处理此事,日本朝廷调来王端的“存问日记,人徒交名,府解”,以及当初“孙忠、刘琨又吴济参来存问日记,府解”,并给出了处理意见,要求传唤孙忠,加以调查,以此回复宋朝。再如,绍熙元年(1191年)六月,宋朝致书大宰府,要求惩罚在日的宋人纲首杨荣、陈太。以上可见,宋朝与非朝贡国日本之间有较为畅通的协商渠道,也说明日本方面在意宋朝的朝贡贸易体系及其规则,有意配合。

注 释:

① 航海贸易,或称“海外贸易”,但“海外”一词有自我为中心,强调中国对外出口贸易,而有忽略海外来华贸易之嫌。若依据宋市舶司在规定口岸发放和验收公凭的特征,亦可称“口岸贸易”。

② 自日本学者桑原骘藏的《浦寿庚考》及《唐宋贸易港研究》(中译本,1935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等研究成果问世以后,中国方面与海外贸易的相关研究成果众多。这里只能对其中侧重海外贸易管理的成果(1978年以来的)简单列举。著作有陈高华、吴泰的《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1981),李金明、廖大珂的《中国古代海外贸易史》(1995)、黄纯艳的《宋代海外贸易》(2003);论文有郑世刚的《宋代海外贸易的官方经营问题——兼与蔡美彪、朱瑞熙等同志商榷》(《学术月刊》1980年第12期)、张中秋、陈景良的《宋代吸引外商的法律措施叙论》(《法学研究》 1993年第4期)、胡沧泽的《宋代福建海外贸易的管理》(《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期)等。

③ 日本学者藤田丰八的《宋代市舶司与市舶条例》算是开山之作,中国学者改革开放以来的代表论文则有漆侠的《宋代市舶抽解制度》(《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5年第1期)、廖大珂的《宋代市舶的抽解、 禁榷、 和买制度》(《南洋问题研究》1997年第1期)、廖大珂的《试论宋代市舶司官制的演变》(《历史研究》1998年第3期)、章深的《市舶司对海外贸易的消极作用——兼论中国古代工商业的发展前途》(《浙江学刊》2002年第6期);代表性的专著有郑有国的《中国市舶制度研究》(2004)等;学位论文有杨文新《宋市舶司研究》(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等。

⑥ (宋)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版标点本,1979,第213页。

⑦ (元)脱脱等:《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7年,第3971页。

⑩参见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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