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探析及启示
2023-10-27袁晓芳叶飞
袁晓芳 叶飞
一、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背景
20 世纪80 年代初,美国政府意识到,科研机构与产业界建立联系,促使科研成果产业化,可能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于是,美国通过立法,建立了包括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在内的科研成果权利归属和技术转移体系,鼓励创新的同时为先进技术提供法律保护[1]。冷战结束后,国防科研机构和军工企业为了生存,将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到民用领域,自救的同时加速了美国的经济复苏。20 世纪90 年代,美国凭借高新技术拉动,实现了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经济实力的大幅提升。美国防领域知识产权转化应用机制的发展过程,经历了从国防技术向民用技术转移,到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到民用技术向军用技术转移三个阶段。[2]
二、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相关法律政策和规划计划
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相关法律政策种类多、内容全,其中:《拜杜法》规定,国防领域的受资助方,利用政府资助的科研经费取得技术成果,可以享有成果所有权,并通过处置其所有权取得收益,政府仅保留特定情况下非常有限的权利。政府雇员作出的发明,一般由政府享有所有权,但也可以根据《拜杜法》转移或授权给其他人。
《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3]明确了技术创新资金的来源和具体使用要求,规定了政府机构要从获得的专利使用费或其他技术转让收入中,提取至少收入的15%作为发明人的奖励,其余大部分交给发明人所属单位,还要求国家实验室必须建立专门的技术转让部门。《联邦技术转移法》明确了国家实验室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研发机制。
《美国专利法》规定了美国防发明的保密制度。[4]根据专利申请情况,对应三种不同保密级别,保密命令为期一年,可以根据需要每次延长一年。专利申请人因执行美国发明保密制度而受到的损失,可以请求赔偿,如果认为保密命令有错的,可以提出异议。[5]
《联邦采办精简法案》《国防科学技术战略》《国家安全科学技术战略》等,重点推行军民两用技术策略,鼓励既能服务于军事又能服务于民用的工业发展,更加关注民用产品和技术,一旦发现其具有军事应用前景,便直接引进利用。
三、美国防科研体系
(一)美国防科研执行主体
主要包括:政府所属军方、各部门研究机构及国家实验室,与美国政府共同参与国防研发的私人公司,高等院校等。
(二)美国防科研投资主体
主要包括:国防部、能源部等政府部门和军工企业,投资结构以企业为主导。
(三)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机构
经过多年发展,美国政府形成了多类型多层级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管理层面,美国国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总统科技政策局、国防研究与工程署、专利与商标局、能源部、国家航空航天与国家安全局等机构根据职责负责成果转化不同方面的管理工作。
业务层面,先后建立了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美国航空航天工业应用中心、管理技术研究院、联邦实验室联盟情报交换站等推广转化组织。
服务保障层面,包括各类协会、学会、行业组织等中介机构,科研执行主体的技术转移机构等。美海、陆、空三军均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军工企业也有专设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管理层级高,人力资源配备强。
(四)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流程
1.技术评价。技术评价是根本,通过技术评价,为其包含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移提出意见。
2.及时解密。及时解密是前提,美国规定国防专利保密时间为一年,一年后多数国防专利可以转为普通专利。
3.计划编制。计划编制是依据,明确目标、任务和进度,以计划的严肃性、权威性保证工作的刚性落实。
4.交易评估。交易评估是基础,通过完善的交易评估机制,健全的法律法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
5.签订协议。签订协议是模式,军地双方在协议约定下开展特定的研发和服务工作,实现技术的双向转移,同时可为解决纠纷提供依据。
6.专利申请。申请专利是途径,通过申请专利对技术成果进行及时保护,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实现知识产权转移,从而完成技术转移。
7.信息管理。信息管理是赋能,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和精准的信息推送服务,消除信息共享壁垒,促进各方之间交流和互动,提升成果转化工作质效。
四、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有关启示建议
(一)美国政府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为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有效的决策指导。政府审批颁布的很多战略、计划、项目都经过了科学的论证,对科研机构和军工企业的转型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二是为执行主体提供良好的收益环境。政府允许执行主体享有国防科研成果的所有权,执行主体可以方便地为国防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出售其科研成果,自己生产或授权他人使用科研成果,最终实现成果转化应用并获取利润。三是为执行主体提供有效的投资激励。政府直接对国防项目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但项目并不完全依赖国家投资,执行主体也承担一部分费用,这种投资机制导致国防科研机构更加注重科研过程的经济效益问题、科研成果的商业化问题、科研项目的整体风险问题,研发效率和产业化率也有所提高。
(二)宽松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促使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形成良性循环
宽松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制度,有利于吸引私人与政府一起投资国防技术的研发项目,弥补官方科研机构研发能力不足的短板,同时促使执行主体更加注重成果商业化问题。宽松的保密、解密制度,在涉及国家安全的国防领域知识产权被公之于众的同时,给予国防科研执行主体申诉权、起诉权,可以保障执行主体的自身利益。宽松政策下,执行主体通过出售专利、授权他人使用或自己生产产品,直接或间接地实现国防科研成果产业化,在实现自身盈利的同时促进国家经济发展,高回报还促使私人愿意再度投资国防产品的研发,形成良性循环。
(三)一套机制组合拳为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保驾护航
法规机制方面,成果技术评价和所有权认定、什么成果可以转化应用、由谁组织转化、转化收益如何分配、过程由谁监督、如何竞争、保密解密等工作全流程操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顶层设计方面,政府制定多项军民两用技术相关顶层规划计划,投资开发具有军民两用前景的新技术,设立各类机构从事新技术研发、生产、评价、转移和价值评估服务,各类机构人力资源配备也相当充裕。激励机制方面,宽松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制度,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分成,极大提高了发明人和相关执行、服务机构的积极性。竞争机制方面,通过立法手段建立完善的竞争机制,通过管理手段保证竞争机制的落实,执行主体在竞争作用下激发出更大的创新活力。合作机制方面,各类机构通过灵活的合作协议,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利用、解决纠纷,成果转化应用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信息机制方面,军民两用新技术、军民需求、研发方、生产方、知识产权等都建有专门的数据库,有服务平台定期发布,保鲜的数据和畅通的服务促进了机构之间的联合融合,各方各取所需,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