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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劳动辩证法*
——基于马克思劳动哲学的当代阐释

2023-10-27张义修

浙江社会科学 2023年9期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数字化

□ 张义修

内容提要 进入数字时代,需要坚持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从生产方式数字化的宏观视角定位数字劳动。就基本要素而言,数字劳动基于数字化的劳动资料,并根据劳动对象区分为广义和狭义的数字劳动。在数字化生产中,前台的一般劳动和后台隐匿的数据化劳动相辅相成,所谓“受众劳动”只是表象。数字劳动具有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二重性,“非物质劳动”概念没有理解、突破这一点。数字劳动产品特别是数据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但二者不能混淆。从数字劳动对象化的视角出发,才能避免误读数据的价值来源、生产贡献和要素收入,避免陷入“数据拜物教”,确保数字经济在正确轨道上行稳致远。

数字化是新一轮生产方式变革的核心,它深刻改变了“劳动”这一人的基础性生命活动,进而深刻改变了社会生活。当前,数字劳动、数字经济、数字资本主义等问题已经成为广受关注的热点。然而对于如何界定和理解数字时代的劳动,学界仍然存在较大分歧。乍看起来,这个问题远超马克思所描述的时代,只能基于现实给出回答。但笔者认为,马克思对劳动的多维度辩证分析,恰恰可以帮助我们透过纷繁表象,把握数字劳动的宏观定位、基本要素、运行机制、关系本质,澄清相关误解,为引导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基础学理支撑。

一、宏观生产与微观劳动:从生产方式高度理解数字劳动

马克思认为,“劳动”虽然是由个别的劳动者发起和实现的,但它始终是一种社会性的“共同活动”,这就是微观劳动与宏观生产之间的辩证关系。提到数字经济、数字劳动时,我们总是会想到某几种新兴的经济业态、劳动形态。但是,如果坚持马克思的哲学方法论,那么就要首先立足生产方式这一整体,从宏观高度来把握劳动的变化。

(一)生产方式:马克思理解劳动的起点

现代社会增强了人的独立性,启蒙哲学和资产阶级经济学则建构起从原子式个人出发的社会历史叙事:在所谓“自然状态”中,个人本来彼此隔绝,单靠自己就能生活。①马克思对这一视角是明确批判的。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系统阐述,到《1857-58年经济学手稿》对生产和劳动的分析,马克思的出发点始终是 “物质生产”。针对施蒂纳所提出的孤立的个人,马克思提出了复数的“现实的个人”②。他强调,人们为了生存而进行的物质生产总是一种“共同活动”③,包含着特定的生产组织形式。劳动从来不是鲁滨逊式的个体劳动,而是特定生产方式之下的劳动。人们从来不是在个别的劳动中自我满足,而是在一定的社会之中共同劳动,彼此支持。④因此,启蒙思想家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从单个人的劳动出发的社会历史叙事,“属于18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⑤。在马克思看来,生产方式的变革推动着历史演进,也制约着个人的劳动方式和生活方式,“它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是他们表现自己生命的一定方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⑥。如果脱离生产方式来理解劳动,至多只能达到费尔巴哈式的直观唯物主义,这种视角即便看到曼彻斯特的工厂和机器,也难以参透其背后的生产方式变革⑦,因而还不是历史的、辩证的唯物主义。

(二)生产方式的数字化:数字劳动的宏观定位

基于生产与劳动的辩证法,在理解数字时代的劳动时,应该将其视为生产方式数字化的微观表现。“数字化”标志着信息化的一个新阶段。根据数据机构Statista统计,随着高速通信、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全球数据量自2015年以来爆发式增长,到2020年总量超过60 ZB,五年翻了两番,到2025年将超过180ZB。与此同时,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不断取得新突破。这就催生了一种由“数据”驱动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中国在数字经济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从2016年推动通过《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到2018年推出《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数字经济的内涵越来越清晰:它是一种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新经济形态,以数据资源为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以数字技术融合应用实现生产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⑧数字经济不仅包括新兴数字产业,而且包括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这就对整个生产方式产生革命性影响。因此,应该从生产方式数字化的整体高度来理解劳动的变化,把“数字劳动”理解为数字经济这种新经济形态下的劳动。简言之,不是看劳动的具体形态,而是看劳动背后的生产方式是否已经实现数字化。⑨

这样理解“数字劳动”,有利于突破劳动的微观形态的感性桎梏。数字化不是用新劳动完全取代旧劳动,而是一边创造新的劳动形态,一边改造旧的劳动形态。从历史上看,19世纪机械化的发展推动农业劳动逐渐机械化,20世纪电气化的发展让工业劳动也实现电气化。同理,随着数字化的发展,各行各业的劳动都将越来越依赖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因此我们必须意识到:不是只有坐在电脑前、面对智能设备的劳动才是数字劳动。只要一种劳动在其生产机制上得到了 “数字赋能”,即便劳动的直接形态并无显著变化,它也已经变成了数字劳动。例如,网约车司机仍然在驾驶汽车,但是,他的劳动全程都已经受到数字化平台支持,不能仅仅因为其劳动形态没变,就将其排除到数字劳动的范围之外。同一种形态的劳动,可能有的已经转变为数字劳动,有的还不属于数字劳动。例如,在传统剧场中进行表演不属于数字劳动,但是,如果将表演放在网上直播,以观众的打赏和流量奖励作为收入来源,那么,表演就成为一种数字劳动。这说明,只有从生产方式出发,才能从深层机制上把握数字劳动。

二、广义与狭义的数字劳动:基于数字技术与面对数据要素

学界对数字化生产的特征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在“数字劳动”的界定上还是众说纷纭:有的指数字化生产方式“赋能”的劳动,有的指数字化生产方式下新兴的劳动,有的指直接使用数字化工具的劳动,有的指直接生产数据的劳动,有的指加工、处理数据的劳动,有的指产生数字化产品的劳动……在宏观上,笔者主张将数字劳动理解为数字化生产方式“赋能”的劳动,那么,在具体形态上,如何对数字劳动形态加以界定和分类?马克思对于劳动基本要素的刻画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框架,有助于我们把握不同类型数字劳动之间的关系。

(一)广义的数字劳动:基于数字技术的劳动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劳动规定为“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⑩,劳动活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构成了劳动的三个基本要素。在数字化生产方式下,我们仍然可以基于这三个要素来刻画数字劳动的特征。从第一大要素来看,数字劳动的主体依然是劳动者,他们的劳动依然是一种有目的地改造对象的活动。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参与也没有改变劳动主体,只是改变了劳动者所用的劳动资料。

数字劳动的第二大基本要素仍然是“劳动资料(Arbeitsmittel)”[11],即“劳动的中介”,马克思称之为“劳动者置于自己和劳动对象之间、用来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物或物的综合体”[12]。在数字化生产方式下,劳动采用了新的劳动资料,也就是基于数据和数字技术的物或物的综合体。例如,外卖员的劳动基于特定的手机APP,它的功能来自后台数据和智能算法。从表面上看,这种劳动资料并没有直接改变劳动活动或者劳动对象的形态,但是,它内在地变革了生产流程,以前所未有的效率将劳动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就此而言,数字劳动的核心特征就在于运用了数字化的劳动资料,这是数字劳动的基本规定。

因此,数字劳动不是数字时代的所有劳动,也不是数字时代的新兴劳动,而是得到数字技术“赋能”的劳动。正如在工业生产中,工人只需要学会操作和配合机器,即可从事工业劳动,在数字化生产中,劳动者即便不具有很高的数字化技能,只要掌握了特定操作,即可进行数字劳动。例如,在数字农业中,农民只需要一台平板电脑就可以根据遥感等数据了解作物的长势,选取适宜的优化方案。可见,广义的数字劳动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的劳动,它和传统劳动并非互斥关系,而是融合关系。

(二)狭义的数字劳动:基于数字技术、面对数据要素的劳动

劳动过程的第三大基本要素是 “劳动对象(Arbeitsgegenstand)”[13],它未必总是有形的物质,也包括无形的对象。在数字时代,虽然劳动资料发生了改变,但劳动对象依然可以是源于自然的原料、有待加工的中间产品、服务业中有劳动加诸其上的一切对象,此外出现了一种新的劳动对象——“数据”。这种以数据为对象的劳动仍然属于数字劳动。这样,我们就可以根据劳动对象的差异,对数字劳动作出如下分类:使用数字劳动资料,但不是把数据作为劳动对象(例如,直播表演的劳动对象仍然是观众),属于前述的广义数字劳动;不仅使用数字技术,而且把数据直接作为劳动对象 (例如,新兴数字产业中对数据的采集和处理),可以称为狭义的数字劳动。[14]

由此可见:第一,数字劳动没有改变劳动过程的三大要素,仍然是劳动者主体借助中介手段改造劳动对象的活动;第二,在劳动资料上,数字劳动采用了数字化的劳动资料,这是数字劳动与非数字劳动的核心区别;第三,在劳动对象上,数字劳动可能以传统的劳动对象为对象,也可能以数据为对象,这是广义和狭义的数字劳动的主要区别。在数字化生产中,广义和狭义的数字劳动不仅有范围之别,而且分别对应于“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的劳动,二者形成了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发展数字经济,既要推进基于数字技术的产业改造,更要聚焦面对数据要素、开发数字技术的新兴产业发展,后者为前者提供了核心动力。

三、前台与后台的数字劳动:可疑的“受众劳动”与隐匿的数据化

在数字化生产中,人们的劳动和劳动以外的信息和生活,都可以变成可资利用的“数据”。例如,外卖员的配送轨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和评价反馈,都成为帮助企业优化业务、提升效益的数据。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用户在浏览和发布信息的同时,为平台贡献了大量数据,而平台凭借这些数据获得了可观收益。于是,福克斯提出,史麦兹的“受众商品”概念复苏了,数字平台用户成为了“产-消者”:他们既是平台的“消费者”(受众),也是内容和数据的“生产者”(劳动者)。“社交媒体数字劳动创造了互联网产-消者商品,这一商品被互联网平台卖给了广告客户。”[15]用户生产出了数据,平台却将其据为己有,这是用户无偿付出的“受众劳动”,也是一种全新的“数字劳动”。福克斯这一观点在国内得到许多赞同。但是,笔者认为,所谓“受众劳动”只是一种可疑的表象。如果要贯彻马克思对劳动的考察,还需要像《资本论》提示的那样,深入到数字平台公司内部去看一看。

(一)“受众劳动”是不是“劳动”?

想要判断“受众劳动”是不是“劳动”,首先要明确何谓“劳动”。如果简单套用劳动的三大基本要素,那么,数字平台的用户作为主体,借助数字平台,将自己的活动转变为数据,似乎符合劳动的界定。但是,马克思是从人类满足生存需要的物质生产出发的,劳动是人们为了活下去而从事的活动,是“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16]。在自然经济中,人们的劳动直接为了创造满足自己和共同体成员需要的产品。而在商品经济中,人们的劳动也是为了通过商品交换,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因此,判断一个活动是不是“劳动”,要看它是否为了满足生活需要。显然,在网上浏览和发布信息的行为不是出于这一目的。除了职业的内容创作者外,绝大部分平台用户不是为了用平台来赚钱谋生的,不能仅凭他们的活动对别人有用,就直接将其当作劳动。

诚然,“受众劳动”之所以具有迷惑性,是因为用户在平台上的活动都会转化成“数据”,而数据又转化成平台公司的收益。如果用户的活动不是劳动,怎么理解这其中数据的产生和转化机制呢?数据的确源于用户行为,但是,这就像捕鱼的劳动离不开水中的鱼一样,游动的鱼变成了商品,是因为捕鱼人付出了劳动,不能说鱼的游动本身就是劳动。水中的鱼天然具有使用价值,但只是捕鱼的劳动才使它具有价值。同理,在数字平台上,用户的行为并不天然就是有价值的数据,实现数据采集和转化的是平台公司雇佣的数字劳动者。福克斯等人观点的错误在于,一是把平台用户的活动直接当作劳动,二是把这种活动潜在的使用价值(或者说外部效应)直接当作商品的价值。[17]这样,不仅不能揭示数字平台用户的真实境遇,反而会遮蔽数字平台背后真正的数字劳动者。

(二)隐匿在后台的数据化劳动

实际上,用户不仅不是有目的地生产数据,而且也无法将自己的行为直接转变为数据。在数字平台的背后,是公司雇佣的大批程序员在开发和使用程序,实现用户行为数据的采集、存储、清洗和智能处理,为优化企业行为和服务用户提供支持。他们作为直接面对数据要素的数字劳动者,进行着一种隐匿在“后台”的“数据化劳动”。在日常生活的“前台”,使用平台的劳动者(如外卖员)与用户 (如消费者)都仿佛在自动为平台产生 “数据”。实际上,在平台公司的“后台”,大量程序员通过自己的数字劳动,将人们的信息和行为变成“数据”。在表面上,消费者享受了外卖员的送餐服务,并为平台提供了数据,实际上,他所享受的还包括程序员的数字劳动服务,而他的行为信息也是经过这种隐匿的劳动才转化为数据。

可见,“受众劳动”不仅没有深入数字化的“后台”,而且只是人们“前台”活动中一个部分而已。平台公司之所以坐拥庞大的数据,并将其转化为自己的垄断收益,秘密不在可见的“前台”,而在公司写字楼中忙碌加班的“后台”。马克思已经发现,资本主义的剥削不是发生在交换场所,而是发生在生产场所。而在数字时代,剥削已经不仅发生在生产实际商品的“前台”,而且同时隐匿在数据处理的“后台”,后者也是数据产权发生转移和垄断的真正场域。数字化生产的时代特征,就是前台的劳动与后台的劳动并存,广义的数字劳动与狭义的数字劳动相辅相成,各个领域的直接生产劳动都日益依赖于数字产业中采集和处理数据的劳动。这种后台的数字劳动将人们的生活行为也“数据化”了,但我们不能将“数字劳动”和“日常生活批判”这两个课题混为一谈。

四、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数字劳动的关系本质与“非物质劳动”

除了“受众劳动”问题,还有一些学者强调数字劳动的抽象性、非物质性。他们认为,数字劳动是与数据和数字技术这种抽象的东西打交道,它超出了马克思定义的那种工业时代改造自然物质、作为“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18]的劳动。这种观点可以追溯到奈格里等对“非物质劳动”的分析。他们认为,由于信息化的改造,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分工日益复杂并且占据主导地位,马克思时代那种主导性的“具体劳动”已经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符号的重构下成为“抽象劳动”。[19]因此,必须重新审视马克思对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辩证分析,进而深化对数字劳动二重性的理解,澄清相关认识。

(一)劳动二重性的实质:关系二重性

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不仅是马克思经济学理论的基础概念,也反映了马克思劳动哲学的关系性分析视角。马克思对劳动二重性的区分,不在于劳动的感性形态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而在于劳动所蕴藏的两个关系维度。人的生产活动总是“表现为一种双重关系 (ein doppeltes Verhältniẞ):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20],这里的“自然关系”是相对于社会关系而言的人与物(对象)的关系,不是指纯粹的原初自然。在现代社会中,劳动产品更鲜明地体现了劳动的二重关系:在人与物的关系方面,劳动改变了物质的形式,使之适合人的需要[21],这是具体的有用劳动[22];在人与人的关系方面,劳动产品能够作为商品进行交换,意味着“撇开”“抽去”它们的具体用处后,商品还包含一种可交换的共同的东西,即一般人类劳动。[23]商品交换用物与物的关系反映了人与人的劳动关系。通过交换,一个人的劳动与其他人的劳动发生关系,从而具有“社会性质”,这才是马克思“抽象劳动”的本意。

数字劳动也体现了这种关系二重性。一方面,它依托数字技术改变人与物(劳动对象)的关系,即便是以数据为对象的狭义数字劳动,也仍然表现为人与物(数据对象)的关系,仍然是有用的具体劳动。这里的“物”即便是数据、数字设备,也仍然属于客观物质世界。另一方面,数字劳动产品和市场上一切产品一样,都是通过交换来表现背后的劳动的关系。数字劳动虽然可能只是与计算机和数据打交道,而没有与其他人发生直接的关系,但它创造的产品终将投入市场,从而使这种劳动本身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就此而言,数字劳动仍然是具有社会关系性质的一般人类劳动。

(二)“非物质劳动”:一个模糊的概念

由此可见,如果我们望文生义,从形态上理解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那么,面对计算机、面对数据的劳动当然是越来越“抽象”了。可是,这与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完全无关。即便是形态最具体而复杂的劳动,在商品经济中也会被化为 “抽象劳动”,即便是形态最简单而抽象的劳动,也要满足人的需要,因此首先是一种有用的“具体劳动”。因此,将数字劳动理解为一种马克思未能触及的“非物质劳动”,是一种模糊的说法,也是一种不当的批评。倒是应该反过来说:数字劳动即使在表面上具有非物质性,但它既没有脱离人与物的关系,也没有脱离人与人的关系。

当然,以“非物质劳动”为代表的一些观点想要强调的是,在数字时代,传统体力劳动逐渐被智力、情感劳动所取代,这种劳动甚至孕育着超越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可能。[24]这种对数字劳动的表现形态和作用方式的分析也有其合理性。需要承认的是,马克思对工业时代劳动的考察,主要聚焦于实业领域,低估了服务性劳动的作用。随着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日益发展,需要对新出现的劳动类型予以科学定位,这就需要适当拓展马克思对劳动的一般描述,明确将间接作用于生产的劳动、直接服务于生活的劳动都视为凝结价值的劳动,这正是对马克思劳动二重性理论的坚持和深化。数字劳动更加依赖于数据的虚拟流转,对于一些前所未见的劳动岗位,有必要及时将其纳入劳动二重性的分析框架,拓展人们对数字劳动的认识。但是,一切数字劳动仍然是现代商业社会中的劳动。只要商品经济的规律没有变,在社会关系这一维度上,数字劳动作为抽象劳动的性质也就不会变,因此也就不需要再另外找个 “非物质劳动”之类的概念来说明。

五、数字劳动的对象化与物化:数据价值与“数据拜物教”

马克思除了将劳动过程分解为三大要素,还从“活的”劳动过程和“死的”劳动结果的关系维度,将劳动理解为一种“过程消失在产品中”的活动,“劳动与劳动对象结合在一起。劳动对象化了,而对象被加工了”[25]。“对象化”就是把原本并非对象性的东西转化为对象,“对象”相对于主体而成立,它既不同于纯然的客体,也不同于有形的外物。把劳动规定为人的活动的对象化,这是对劳动更具哲学深度的解读。然而,人们在生活中往往只看到劳动的物性结果,于是把劳动的社会关系误认为物本身的天然属性,这种“物化”意识就是马克思批判的“拜物教”。近年对数字劳动的一些研究也显露出一种倾向:在分析数据的价值时,将其视为数据自身的属性,而没有看到其背后的劳动对象化,从而陷入一种“数据拜物教”。

(一)数据价值的本质:数字劳动的抽象化和对象化

马克思指出,在现代商业社会,劳动的对象化产生了双重结果:在人与物的关系层面,具体的有用劳动对象化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人与人的关系层面,抽象的人类劳动对象化为商品的价值。简言之,使用价值在人与物的关系中得到评估,而价值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得到衡量。价值不是从使用价值中推导出来的,而是另外一个维度的规定。数字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也应该在上述框架下得到理解。

先看广义的数字劳动。以网约车服务为例,它一方面创造使用价值,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另一方面创造价值,将驾驶员的劳动化为人类劳动,置于社会总劳动之中,这种服务的价值就是对象化其中的抽象劳动。再看狭义的数字劳动,这类劳动以数据为劳动对象,产出成果往往也是数据形态。一方面,就使用价值而言,作为产品的数据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具体表现为通过数据的分析和处理,缩短劳动时间、降低仓储成本、缩短劳动中断时间等等。[26]另一方面,就价值而言,作为商品的数据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狭义的数字劳动化为了抽象劳动,进而对象化在数据之中。因此,数据的价值来自狭义的数字劳动的抽象化和对象化。

在这里,最容易混淆的是数据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第一,具有使用价值的往往不是自然存在、未经加工的原始数据,而是经过专门采集、加工、处理劳动的数据,这种数据已经是具体劳动的对象化结果,它的使用价值不是数据自带的。第二,数据往往不是直接对人的生活有用,而是对企业后续生产有用,这仍然属于使用价值,如马克思所说:“这里的问题也不在于物怎样来满足人的需要,是作为生活资料即消费品来直接满足,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来间接满足。”[27]在数字化生产中,劳动者借助数据的使用价值,创造了最终商品的使用价值。第三,价值的唯一来源是抽象劳动,数据的全部价值都来自数字劳动作为抽象劳动的对象化,而与数据的使用价值无关。总之,只有理解了马克思对劳动的双重对象化的分析,才能清晰分辨数据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从数据背后的劳动和社会关系维度理解数据的价值。

(二)数据价值的误认:“数据拜物教”的三重表现

马克思认为,商品、货币和资本仿佛具有主体性和神秘力量,这是因为它们作为价值物,在客观上成为表现和撬动人们经济关系的物性载体,同时又用物的关系的表象掩盖了劳动的社会关系本质,将人们劳动的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28]。要突破这种拜物教意识,就要透视物的价值来源,看到物背后的人的社会劳动。在数字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神秘力量。如果无法透视数据的价值,就容易陷入“数据拜物教”。笔者所说的数据拜物教至少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表现:

第一,把数据当作自动生成、无偿获取、自带价值的东西。实际上,数字化所能依据的数据,从来都不是现成的,也不是自动生成的。要把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就需要通过专门的劳动,把杂乱的原始信息、活动过程转变为有用的“数据”。[29]在可见的数字生产、数字生活背后,无数人在专门从事“数据化”劳动,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数据供应链和产业链。数字化不是“魔法”,人们的日常活动也不会自动变成数据。值得警惕的是,数字化的鼓吹者常常夸大所谓“现成的”数据可以“自动”带来的“价值”,却没有告诉大家,在数据不断生成并转化为有用数据的背后,是无数人的数字劳动的对象化。

第二,把数据的使用价值混淆为价值或者价值的来源。这种混淆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误解和离弃。其一,数据的使用价值不等于价值,这是劳动的两个不同维度的关系性规定,前文已专门辨析了二者的差异。其二,数据的使用价值本身也不能创造价值。有观点认为,数字化的创造性是空前的,应该承认数据、数字技术和人的劳动一起参与了价值创造。如果按照这一理由,马克思应该承认机器也创造了价值。可是,马克思明确表示,使用价值是由自然物质和劳动要素综合而成的[30],但是价值只有劳动一个来源。这就是说,可以充分肯定机器、原料等对产品使用价值的贡献,但是,机器本身不创造价值,只有人的活劳动才创造新的价值。[31]同理,数据作为定量的价值,也不会创造新的价值,只能作为使用价值辅助人的活劳动,并将自己的价值按比例转移到最终商品之中。根据使用价值来判断其价值,等于用人与物的关系取代了人与人的关系,只会陷入效用价值论的拜物教。

第三,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的“收入”混同于数据的“价值”。这就需要正确理解生产要素收入和商品价值的关系。马克思指出:“对劳动力、资本和土地这三者的所有权,就是商品的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32]这表明,生产要素所有者所分得的价值,不是根据要素的价值,而是根据他们对要素的所有权。资本家和地主凭借这种所有权而分得一部分价值,但是,“价值并不是因它转化为收入而产生的”[33]。同理,不能因为数据可以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就把这种要素收入当作数据的价值。数据所有者所获得的收入,不是数据的价值,而是他们的所有权收益。可以说,这种要素收入进一步掩盖了数据价值的本质。

在机器大工业时代,马克思凭借对劳动的多层次、多维度的辩证解析,揭示了被机器所掩盖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戳破了“三位一体”收入公式的假象。在数字时代的今天,我们只有深化马克思的劳动哲学分析框架,全面把握数字劳动,并坚持从劳动的社会性质出发来理解数据和数字化,才能避免陷入新的拜物教,推动数字经济在正确轨道上行稳致远。

注释:

①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79页。

②③④⑥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 519、532、524、520、529 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十四五”规划战略研究》,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518~519页。

⑨蓝江:《数字劳动、数字生产方式与流众无产阶级——对当代西方数字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蠡探》,《理论与改革》2022年第2期。

⑩[12][16][18] [21][22] [23][25] [27][28][30]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 卷,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11、209、56、56、211、73、50~51、211、47~48、90、56、487 页。

[11][13]Marx-Engels-Gesamtausgabe, Bd.II/6, Berlin: Dietz, 1987, S.193.

[14]对于狭义数字劳动,笔者认为应在数字化劳动资料基础上加上对劳动对象的考察,而非从劳动产品形态来界定。参见胡莹、钟远鸣:《平台数字劳动是生产劳动吗》,《经济学家》2022年第8期。

[15]福克斯:《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周延云译,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325页。

[17]余斌:《“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的政治经济学分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5期。

[19]哈特、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339页。

[20]Marx-Engels-Gesamtausgabe, Bd.I/5, Berlin: de Gruyter, 2017, S.28.

[24]Serhat Kologˇlugil,“Digitizing Karl Marx:The New Political Economy of General Intellect and Immaterial Labor”,Rethinking Marxism,vol.27,2015,p.128.

[26]王胜利、薛从康:《数据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价值基础、依据和实现形式》,《制度经济学研究》2022年第2期。

[29]陆茸:《数据商品的价值与剥削——对克里斯蒂安·福克斯用户“数字劳动”理论的批判性分析》,《经济纵横》2019年第5期。

[32][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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