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时代乡村“熟人社会”中法治建设的路径构想
2023-10-26李帅奇
李帅奇
(广西师范大学,桂林 54100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在党的代表大会中对此内容作出专门的论述与部署,其特殊意义不言而喻。2023年2月13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做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文件提出,坚决守牢确保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2]。表明了党中央重视乡村振兴的决心。乡村法治建设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与保障,乡村法治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显现了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总体程度。
目前,我国的乡村,特别是地理位置相对偏僻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很多依旧处于一种“熟人社会”的状态之中,这对乡村法治建设的开展产生了巨大的挑战。
一、不同社会形态的产生与变迁
(一)“熟人社会”
我国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其著作《乡土中国》中给出了对“熟人社会”这一社会状态的描述,即在传统的社会中,人际关系由血缘、地缘、姻亲和宗族等决定,人与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联系会组成一张庞大的人际关系网。处在此种关系网中的人和人之间往往都会有一定的或者可以间接存在的私人关系。“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3]6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往往是“人治”的成分远远大于“法治”的介入,人们通过“熟人”关系的存在为自己和他人寻求着常规秩序之外的利益,通过特定环境中约定俗成的伦理道德,往往并不需要法律的介入,受这种伦理道德所约束的人们有着独特的解决方案。在这种社会环境中,法治的开展受限于传统伦理道德以及“熟人”关系,往往处于一个停滞的状态,最多也就是乡民敬畏“遥远”法律的权威,却并不为人们所需要,法律并不能真正地走入生活。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交通方式的进步,人们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血缘关系,扩大了交际的范围,很多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加入了“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圈,但这种同样基于人与人之间密切关系的交往,仍然是熟人社会的一部分。与之相对应的便是依托于不同方式的“陌生人社会”。
(二)“陌生人社会”
顾名思义,在“陌生人社会”中,社会成员往往是没有过多交往的陌生人。美国知名的法律历史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曾经用这样一段话来描述“陌生人社会”,他说:“我们走在大街上的时候,保护我们的是诸如警察的陌生人;威胁我们安全的同样是陌生的罪犯。陌生人扑灭我们的火灾,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建筑我们的房子、用我们的钱投资。陌生人在收音机、电视或报纸上告诉我们世界上的新闻。当我们乘坐公共汽车、火车或飞机旅行,我们的生命便掌握在陌生人手中。如果我们得病进医院,陌生人切开我们的身体、清洗我们、护理我们、杀死我们或治愈我们。如果我们死了,陌生人将我们埋葬。”[4]
这种社会形态是法律更适宜的根植土壤。不同于我国以伦理为基础的古代文明,西方社会随着文明的逐步发展而诞生了契约精神,随着生产力的变革以及社会的变迁,契约精神逐步取代了血缘、地缘关系从而主导了社会关系,人们依从契约而生活,陌生人之间依靠契约产生联系。法律则保障了契约的正常履行并对人们提供了依据和保护,在“陌生人社会”中,法律是人们的倚靠。
(三)社会转型的趋势
在“熟人社会”中,更多的是强调“人治”,通过伦理亲缘关系,在办事情或是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更多的是凭借人与人之间的私人关系,这种私人关系越紧密,获得利益的机会也就越大。在这种社会情况下,法治建设是难以开展的,人们不需要法律,法律只是一个虚无缥缈的威慑,“自有一套”在熟悉的社会圈子内得到公认的伦理道德来约束内部的人。可以说“熟人社会”的小圈子生活确实存在着很多便利,人与人之间生活也更有人情味。
但是,在现代化进程高速推进的今天,经济发展与城市化带来了大规模的人口迁徙,极大程度地冲击了传统的熟人社会格局,社会转型成为了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趋势下,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变化必然发生。
熟人社会未必人人熟识,陌生人社会也未必人人陌生,这两个概念呈现的是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总体状况,而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必将引起从宏观的政治、经济体制到微观的文化、交往模式的变化[5]。
二、法治建设在“熟人社会”碰壁的原因
在社会转型的大趋势下,我国的法治建设在乡村地区开展的过程与进度并不能使人满意,这中间存在着很多因素。
(一)城乡发展的割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大法治建设的力度,力求使法治渗透人民生活的各个角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城市化的步伐极其迅猛,成为法治发展的热土。在这种缺乏紧密关系且伦理道德约束极具弹性的情况下,法律是维护人与人之间信任关系的最重要保障。
事与愿违的是,由于城乡发展的不均衡,出现了在城市法治建设硕果累累的同时,我国广大的乡村地区还有很多处在以前的靠伦理道德、村规民约等约束的情境下,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普法工作成本大、难以全面开展,民众并没有法律层面的意愿,远不如在“原始”制度上来得方便。
(二)旧有社会格局变动缓慢
乡村法治建设的开展,在本质上形成了对原有社会格局的冲击。但是在乡村环境下,人们对于原有制度的依赖性依然存在。法律的出现使得他们原来的稳定生活产生了变化,这种变化虽然是社会发展所必需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容易为人所接受,甚至产生了负面作用。费孝通先生举过一个例子:有人因为妻子外遇,去把奸夫打伤了,在原有的社会秩序下这是占理的事情,可是在法律规定之中通奸不构成犯罪,故意伤害却构成犯罪。这使原本在当地本来很好解决的一次冲突变得难以令人信服[3]95-96。
三、“熟人社会”的转型需要法治
在“熟人社会”中,维系人际关系往往是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这样的形式非常的古朴纯粹,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在这种状态下会非常的稳定,社会中的交往也有更加长远的展望。在这种社会环境下,道德伦理的约束作用被放大,社会成员自动受到了这种得到普遍认可的价值体系的约束。人们处在其中时会注意尽量不去违反规定,因为这种破坏行为不但会损伤“熟人社会”中赖以生存的熟人关系,造成自身的利益损失,更为严重的后果是直接导致“社会性死亡”,被驱逐出原本所在的社会环境之中,变成无所依靠的独狼,很难再重新融入。
与之对应的社会弊端也很明显,由于亲缘、地缘关系的存在,封闭的“熟人社会”中很容易出现过于依靠人治的情况,以宗族和地方势力为代表的“熟人社会”往往以德高望重的长老为尊,在社会关系网中的各个环节都要遵从其个人意志,这样的格局甚至更接近于传统封建社会,社会治理的情况依赖于“话事人”的个人喜好与能力,明显是不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
相较于熟人社会,由于环境变迁与社会的发展,我们不可避免与大量陌生人、陌生环境打交道,脱离了熟人社会间的亲密感和责任感以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会大规模减少,人情逐渐变得冷漠。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增添了人的社交成本。在转型后的社会之中,人们的身份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动,由以前交际网中的一环变成了相对独立的个体,相较以往更加孤立。同时,陌生人社会中的伦理道德成本的降低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发生,新的矛盾冲突则导致信任进一步降低。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定,虽然陌生人社会拥有良好的依托法治解决问题的环境,但是法律自身也有着局限性,不能解决全部问题,需要其他力量的调和。
正如费孝通先生所指出的,如果人民对于法治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让思想观念有一个改变,那么强行推进法治进程只会破坏原有的礼治秩序,而无法得到填补,只会适得其反[3]96。实行法治,绝非简单地制定大量法律法规,也不仅仅指依法办事,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更为重要的是整个国家、社会、个人生活和发展规则的根本性改变,是人们行为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一种全新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确立,是一种全新的生活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形成[6]。
四、新时代背景下的路径构想
为了可以使上述构想得以实现,我们在认清当下形势的前提下,要探讨出行之有效的行进路径。理想的社会形式应当是以法治为主导,由民间伦理道德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合。乡村法治建设实践表明,我国乡村的法治建设包括国家层面的乡村法治建设和村组层面的乡土法规建设两个层面,呈现两元进路[7]。对于“熟人社会”,我们应当保留其中的精华部分,使其在一个相对温和舒适的变化中,从思想观念入手,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结合实际国情,进行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法治建设,保证乡土社会顺应发展的潮流。
(一)“观念塑造”,发挥普法宣传作用
不仅局限于乡村地区,任何情况下的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都是要让民众知晓法律的存在,并逐步培养起法律的意识。只要民众拥有了权利与义务观念,掌握了一定的救济保护手段,法治建设便拥有了根基。
随着如今科技手段的进步,送法、普法的方式也应该与时俱进。宣传部门可以采用更贴近民众生活的方式,采取自媒体等易于接受的渠道进行普法宣传,在潜移默化中使法律逐步进入民众的生活之中。
同时,基层的执法人员要做到秉公执法,自身要遵纪守法,同时树立牢固的依法办事理念,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威严,不断提升国家公信力。
(二)“德法共治”,发挥德治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8]。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都对人有着约束的作用,法律的面更窄,但是约束作用更强,道德的面更宽但是约束作用更弱。“熟人社会”长期处于只受道德伦理约束的环境中,道德的作用远要比通常情况下更大。在这种情形下,用道德规范填补法治的空白,用法治来为道德规范保驾护航,实现二元共进的格局。
同时,道德作为良法善治的基础,本身就是法治建设的根基。道德教育要突出法治内涵,发挥其引领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守法,使道德规范更好地滋养法治精神,在乡村乃至全社会营造出利于法治实施的宏观社会环境。
(三)“能人治村”,发挥基层领导干部的作用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9]。自古以来,作为一个农耕文明大国,中国乡村一直有着“能人治村”的传统。当前,这个“能人”往往落实在了村支书这个身份上,村支书不但是被推选出的“能人”,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基层的村党组织干部,在这种双重身份下,村支书的重要作用得以凸显出来,其是连通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治理最完美的角色。
“能人治村”符合当下乡村发展的需求,乡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能人”带领及引导[10]。我们应该注重以村支书为代表的基层干部的培养教育,大力提升基层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村支书作为乡村“熟人社会”关系网中的重要一环,在这种社会环境中有着相当大的公信力与话语权,当基层干部这些乡村治理中的“关键少数”有着充分的法治素养时,法治建设便很容易以村干部为核心在乡村基层进行推广,并且由于其本身来自于基层,本就深谙村规民约与伦理道德,在这种双重“熟悉”的结合下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村支书的能人身份便会增添其对村民的影响力,强化村民对于村支书的信任和依赖,进一步赋予了村支书组织开展法治工作的合理性[11],可以保证法治建设在“熟人社会”中稳步进行。
五、结束语
面对着社会转型的浪潮,乡村“熟人社会”为了适应发展需要而必须作出转型。而为这种转型保驾护航的就是法治,法治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全面建成法治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到人民的生活幸福与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这种社会形态,通过全面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用正确的方式与途径,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导下,打赢这场“转型”之战,巩固乡村振兴所取得的丰厚成果,为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目标而积极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