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教育版权保护路径探析
2023-10-22李姗蓉
李姗蓉 张 璐 张 瑞
(1.河南女子职业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2.河南《创新科技》杂志社,河南 郑州 450003)
1 在线教育版权定义及归属
1.1 在线教育作品概念界定
在线教育主要是指借助互联网工具,以信息技术手段为纽带,实现物理位置分离情况下的师生教学与学习活动。在线教育是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由学校、社会、政府等主体共同推进教育公平背景下的产物,一般来说在线教育涉及的作品主要包括文字、视频、图像、声音等多种教育信息形式。
在线教育作品作为智力成果的形式之一,应当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线教育作品为创作者脑力劳动的具象呈现形式之一,在创作过程中付诸大量脑力劳动,且在成果展示中带有一定的独创性,后续传播具备可复制性的条件[1]。
在线教育作品,通常是为了开展网络环境中的日常教学活动而组织起来一定数量的创作者,进行内容制作、修订并最终完善所产生的。据此来看,在线教育作品包含了创作者个人对于知识点独到的见解,并将个人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方法论融入知识点传播的思考过程中。教师根据个人的经验及对受众群体的具体分析,进行创造性调整,使其传授过程中带有个人明显的独创性。而在线教育平台通常也会对作品的呈现和传播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使其有别于其他平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在线教育作品的独创性。可复制性通常是指思想内容能被直接感知或借助某种载体被感知,表现为以印刷、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在线教育作品的可复制性表现在作为教师教学内容的集合,以文本、图像、声音及视频等多种形式对外呈现,可以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实现批量复制和传播,便于满足受众不同维度的需求,让其可以充分感知。就概念层面而言,在线教育作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素,应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1.2 在线教育版权归属
就在线教育作品的制作过程而言,一般简单的课程作品制作是由相应课程教师独立完成的,如电子教学课件,此类作品归属权应为该教师所有[2]。但在线教育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不仅包含前期教师课程制作、在线授课两个环节,往往还需要经由电子技术设备对已经成型的作品进行线上转化加工,如对系列课程进行编码编排、对部分音视频内容进行剪辑、对部分视频内容添加字幕、后期打磨,而这些环节技术含量及专业性相对较高,且耗费时间较长,一般会由在线教育平台或学校统一完成。而此类作品的版权归属,就需要将平台或学校在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进行等量转化,从而对版权归属作出较为公允的判别。
就目前在线教育授课的形式来看,一般以线上直播与录播两种形式为主,两种授课形式过程中产生的作品,可视为口述作品与电影作品或以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中所涉及的口述作品一般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即赋诗词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而电影作品和以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3]。
直播授课产生的作品更倾向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口述作品,而录播授课涉及的作品更倾向于电影作品和以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此外,在线教育过程中,在线教育平台或学校承担前期较大的商业宣传及后续所可能涉及的商业风险,因此从商业法律逻辑层面来看,在线教育版权应归属于在线教育平台或学校。
2 在线教育版权保护现状
2.1 政策制度层面趋于完善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于版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和大众版权意识的逐渐提升,我国关于版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制度也逐渐得到完善[4]。《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版权保护的执行工作,同时国家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用于查处、打击各类侵权行为,为版权保护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2021 年国家版权局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的重点,为版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2.2 技术保护层面不断成熟
据第4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 年底,我国在线教育市场规模已超5 000 亿元。但随着行业的发展及人工智能技术的介入,在线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未经许可传播课程、资料,使用技术手段破解、传播教学视频等盗版侵权的乱象。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我国在数字版权保护相关技术的研发也取得了较大突破。国家版权局自2011 年启动了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先后联合20 多个单位和部门,研发出了可行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标准体系。标准体系的制定,不仅为行业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技术支撑,也为数字类作品的版权维权提供了技术溯源、侵权认定等一系列数字服务。
以政府单位及机构牵头研发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不仅对规范整个行业市场做出了技术引领,也为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技术支持[5]。此外,一大批在线教育企业及机构利用数字内容加密、防盗录软件开发、数字水印添加等各种技术手段,对自有作品进行版权保护。总体来看,我国在线教育版权保护在技术层面是逐渐成长,不断成熟的。
2.3 平台意识层面逐渐觉醒
只有不断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才能生产出更优质的内容产品,进而提升在线教育机构平台的整体竞争力,最终推动整个行业良序健康发展。在版权保护过程中,只有在线教育机构平台之间、平台与教师之间、平台与学生之间、平台与政府之间互相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才能共同推进在线教育版权保护的进步。
在整个版权保护环节中,在线教育机构平台发挥着纽带与领头羊的作用,只有平台对版权保护的意识得到有效提升,才能引领整个环节、整个行业的版权保护向前发展。此外,在线教育平台面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也应积极付诸维权行动,通过法律途径打击各类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在线教育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部分在线教育作品版权属性不明晰
在线教育平台上产生的教育作品包括课程内容、教学视频、学习材料等,它们具有创造性和独创性,因此可能享有著作权。但在现实中,这些作品的版权属性常常存在不明晰的情况。
在线教育平台上,大多数内容往往是由教育机构、教师或其他教育从业者创建和上传的。但是相关法律条文对于这些作品的版权归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其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教育机构和教师可能认为他们拥有作品的版权,而学生可能主张他们对自己的作业和学习成果拥有版权。此外,在线教育平台通常会为用户提供生成内容的上传和分享功能,用户可以上传自己的作业、笔记、学习成果等。这些用户生成的内容在版权归属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在线教育平台可能会要求用户授予平台一定的使用权,但对于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和保护并没有充分的明确规定,给用户的创作权益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3.2 相关保护性法律法规滞后
随着在线教育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使得在线教育领域的版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保护在线教育版权方面相对滞后。
首先,著作权法的适用性有限。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主要适用于传统的著作物,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对于在线教育中产生的新型教育作品,如教学视频、互动课件等,著作权法的适用性相对不足。在线教育作品的创作形式和传播方式具有特殊性,需要在法律层面给予更明确的保护和规定。其次,法律法规在技术和业务模式创新方面缺乏跟进。在线教育领域涌现出多种创新的教学模式和商业模式,例如直播课程、自适应学习系统等,这些新技术和新模式带来了新的版权保护问题。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进,未能全面涵盖这些新形式下的版权保护需求。缺乏对技术和业务模式创新的及时规范。
尽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在线教育版权,但实际的执法力度相对薄弱。在线教育平台众多,监管难度较大,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执法力度的不足,从事侵权行为,影响在线教育版权保护成效。
3.3 侵权行为认定难,维权成本高
在线教育平台上存在大量的用户生成内容,包括学生的作业、笔记和课堂讨论等,侵权行为在这种环境下变得更加复杂。侵权行为的判定涉及到作品的原创性、相似度比较、使用范围等多个因素,需要进行专业的版权鉴定和证据收集,这增加了侵权行为认定的难度。
对于受到侵权的在线教育内容的版权持有人,他们在维权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6]。维权者需要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侵权诉讼,收集证据并进行起诉。这些过程需要支付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给版权持有人带来了经济和心理的负担。此外,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全国范围内,需要跨地域维权,进一步增加了维权的成本和复杂程度。
4 在线教育版权保护改进措施
4.1 完善在线教育版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在线教育的特殊性及其快速发展的特点,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在线教育版权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明确在线教育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及加强对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等几个方面出发,完善当前我国在线教育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建立起在线版权保护的法律屏障。
首先,可以根据在线教育行业的发展动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在线教育作品的版权。这些法规应该明确教育作品的版权归属、权利范围和维权机制,以便在线教育平台、教育机构和个人能够清晰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其次,将在线教育作品明确列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包括教学视频、课程材料、教案等。通过明确法律保护范围,可以确保在线教育作品得到适当的版权保护,鼓励创新和优质教育资源的生产。最后,在线教育平台应制定明确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和使用权限。平台应与用户之间达成清晰的版权约定,保护用户的创作权益,同时规范平台的使用行为,避免侵权问题的发生。
4.2 健全侵权惩罚机制,强化处罚力度
通过健全侵权惩罚机制、强化处罚力度,可以有效地打击在线教育领域的侵权行为,保护版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在线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这也需要相关部门、行业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维护在线教育领域的版权秩序。
建立健全侵权证据收集和保全机制,确保版权持有人能够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取证和认定,提供有效的证据保全手段,为侵权案件的打击和赔偿提供有力支持。加大对在线教育领域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相关执法机构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对在线教育平台、教育机构和个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提高罚款金额、刑事处罚力度等手段,增加违法侵权行为的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对侵权利益损失的赔偿,保护版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3 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加强版权保护
通过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可以有效提升在线教育版权保护的水平和效果。政府、在线教育平台、技术企业和版权持有人等主体通力合作,利用数字水印技术、内容识别技术等先进技术,建立版权保护数据库,打造版权保护智能化平台,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起全面、高效的在线教育版权保护体系。
采用数字水印技术对在线教育作品进行标记,将版权信息嵌入到作品中。这样即使作品被复制或修改,仍然能够追踪到原始版权信息,便于鉴定和维权。利用内容识别技术,对在线教育平台上的内容进行监测和识别,及时发现侵权行为。通过自动化的识别系统,可以快速准确地辨别教育作品的原创性和相似度,有助于保护版权持有人的权益。建立在线教育版权保护的数据库,记录教育作品的版权信息、作者信息等。通过数据共享和比对,快速检索侵权行为,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打击力度。建立智能化的版权保护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自动化地监测和处理侵权行为,并提供侵权举报、取证、纠纷解决等功能,简化维权流程,降低维权成本。
5 结语
随着在线教育行业的迅速发展,确保教育作品的版权得到充分保护已成为迫切需求。本研究通过分析在线教育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侵权惩罚机制、运用高新技术手段等。
在完善法律法规层面,需要制定专门的在线教育版权法律法规,明确教育作品的版权归属和权利范围,加强对用户生成内容的保护。此外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并建立侵权证据收集和保全机制,都是保护版权的关键。同时,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可以有效提升在线教育版权保护水平。数字水印技术、内容识别技术、版权保护智能化平台和区块链技术等的运用,可以实现对教育作品的监测、追溯和维权,提高版权保护的效果和效率。
要实现有效的在线教育版权保护,需要政府、在线教育平台、教育机构、技术企业和版权持有人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合作,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监测和保护,才能构建起全面、健全的在线教育版权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