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背景下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2023-10-20胡洁人易学欣
胡洁人 易学欣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我国始终高度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多篇关于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等领域取得重大进展。在此背景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调家庭、社会、政府的协同共治,因此,近年来政府与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2022 年1 月1 日,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下文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并对父母在教育子女过程中“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义务加以规定。这一举措体现了立法者与时俱进地考虑到青少年群体日益发展的自我意识与隐私需求,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给予了尊重与保护。然而,法律的应然与社会的实然间依旧存在较大背离。考察家庭教育的社会实情,许多家长在监护过程中仍会与子女就隐私问题发生争执,由此产生的冲突不在少数。即使《家庭教育促进法》申明了父母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尊严、保障其隐私权的职责,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依然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由此值得关注的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保护存在哪些困境?哪些因素造成了这些困境?如何基于《家庭教育促进法》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实质性保障?为回答上述问题,本研究首先分析了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并致力于运用发展的视角分析隐私观念的代际差异、隐私权意涵的当代扩展及青少年心理特征等要素,基于定性研究深度访谈探讨未成年子女隐私保护的困境及成因。同时,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具体内容与立法旨趣,从普及权利观念、完善法律保护措施、建设社会协同组织等角度提出完善未成年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实施路径,以期在《家庭教育促进法》背景下切实推动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进程,完善我国隐私权制度建设,促进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保护,实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子女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研究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文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后,学界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探讨逐渐丰富,主流观点对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对传统思想中父母权威至上的观念普遍持否定性评价。现有研究主要从“制度缺陷说”“权利冲突说”和“观念谬误说”三个角度探讨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
“制度缺陷说”主要认为在隐私权的立法理念中存在一种“成年人的预设”(李延舜,2015),即将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立法建立在成年人对私人生活的自主控制上。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健全、生活尚不能完全自理,不具备充分享有隐私权的能力基础,因而存在制度适用上的缺陷。此外,现有隐私权制度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设立协调、统一、规范的体系,制度中的诸多空白导致了法律在适用环节的失能(蒋堃,2020)。针对当下隐私权制度对未成年人的适用困境,有学者主张针对未成年群体心智发展的特殊性完善我国隐私权制度,对未成年人隐私权加以特别保护(胡拥军,2003)。
“权利冲突说”主要从权利冲突的角度出发,认为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不可避免地会与家长的监护权发生冲突,监护人为了抚养并保护未成年人,有获取未成年子女隐私信息的权利(刘金霞,2007)。为解决权利冲突的法律困境,有学者建议设立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并加强公权力的介入(刘思雨,2018)。
“观念谬误说”则从社会观念的分析视角切入,认为家长受传统思想影响、漠视子女独立人格的观念阻碍了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进程(于慎鸿,2005)。特别是“亲子利益一致”(李延舜,2015)的预设性观念导致未成年人的主体性被忽视,使家庭内部的子女隐私权受侵害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规制。因此,要改变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对子女“绝对控制”的观念,必须强调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主体的人格尊严,加强对儿童权利的重视与保护。
未成年子女在家庭生活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颇受国际学界的重视。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与社会发展状况,域外学者倾向于将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困境归因于“司法偏向说”和“社会偏向说”两大类。
司法的偏向性选择指在域外的司法实践中政府严格监管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行为,当监护行为违反法律时予以严厉处罚,但在合法的大框架内给予父母较大的管束子女的权力,很少过问其在家庭生活中是否“侵犯”子女隐私。由此,Gligorijevic 提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困难主要在于司法优先关注父母的控制和同意,以及忽略侵权行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Gligorijevic,2019)。持社会偏向性观点的学者则认为社会观念是持续阻碍未成年人隐私权保障的重要因素,如在社会的认知偏向中,父母监护与管教子女的权利被正当化为“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存在”,这阻碍了子女行使自身的决策隐私(Tang & Dong,2006)。Sorensen 进一步指出父母较少意识到子女的隐私需求,而且常常认为子女寻求隐私保护的动机是消极的(Sorensen,2020)。上述社会观念造成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在社会层面受到轻视,不利于相关权利法律保护的落实。
可见,国内外现有研究主要从制度沿革、法律规范、社会观念等角度考察了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困境的成因,对推进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进程起到重要作用,但依然存在不足和有待进一步研究之处。首先是在归因分析方面,大多数研究者多从抽象层面对问题作整体性把握,但缺乏对时代特性的充分关注。隐私权这一概念易随社会发展而变化,其概念的外延与内涵与时代特征紧密相连。特别在信息时代,隐私权的意涵随着网络媒体普及带来的观念变化不断发生改变,同时也影响了法律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保护方法。因此,正确把握亲子隐私问题冲突的时代特性是化解目前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困境的关键。然而现有研究鲜有关注到当下我国社会由于亲子代沟、隐私权内涵扩张等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之困境,故而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其次是在政策建议方面,现有研究多从立法技术着手,以期自上而下地弥补法律体系的空白,但忽略了法律教条在复杂社会现实中的适用困境。这一问题尤其体现在理论运用方面,例如虽有学者建议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务中,但对该理论的分析依然局限在宏观抽象的顶层设计上,未能从我国的社会实情出发,对法律在社会层面的具体实施给出明确可行的建议(李延舜,2015)。与此同时,从社会治理角度关注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十分稀少,也缺少将法律规制与社会调解相结合并提出综合性治理建议的研究。
再次,现有关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基本发表在《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前,缺乏专门研究《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过程中未成年子女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相关论述。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法律对家庭、社会、国家在教育事务中的责任都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家庭内外的权利义务关系逐渐清晰化。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为未成年人隐私权提供了新的保护路径,在此背景下探讨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议题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本文首先从法律层面追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发展脉络,并梳理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理论和立法沿革。基于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分析,有助于对比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从中总结应当完善及创新之处。其次,在既有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理论的指导下,研究采用定性深度访谈的方法考察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隐私权实际保护的状况,并深入挖掘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现实困境及原因。最后提出突破困境的对策建议和加强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可行方案。
三、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发展脉络与立法沿革
家庭是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重要港湾,塑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必须确保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隐私权正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从理论基础上看,当代隐私权观念的日益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重要支撑;从实践基础上考察,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自身发展,更对建设良好家风与和谐社会起到重要作用。
(一)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理论基础
首先,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相关理论是隐私权制度在当代不断发展的结果。隐私权概念最早见于1890 年美国学者路易斯·布兰蒂斯和塞缪尔·沃伦的著名论文《论隐私权》,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隐私权及其相关理论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大陆、英美两大法系均承认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并通过不同的路径对其加以规制(王毅纯,2016)。在当代,隐私权的内涵随社会变迁而不断发展细化,家庭生活中未成年子女的隐私也被纳入其保护的范围,其原因可以概括为下述两方面。
其一是隐私权的适用范围由公共生活向家庭生活延伸。隐私权诞生伊始,家庭私事作为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域,禁止他人窥视或干涉,“家庭自主”曾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内容。台湾学者王泽鉴也指出,家庭一向被认为是最具隐私性的城堡,法律因此难以规范家庭成员内部的隐私保护问题(王泽鉴,2008)。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从个人维度出发的隐私权规范制度兴起,主张以个体为单位,保护家庭内部弱势成员的基本权益。上述观点呼吁法律尊重并保障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主体性,为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性支撑。
其二是隐私权的适用主体由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扩展。隐私权理论在创设之初并未将权利的主体严格限制在成年人范围内。然而,考察相关理论和法律制度的诞生背景,可以发现隐私权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保护“生活安宁”与“生活秘密”不受侵扰(王利明,2012)。由此观之,虽然隐私权制度并非有意将未成年人排除在权利主体的范围之外,但其要求权利人拥有自主支配生活的能力,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由于不能充分认知自身行为、处理生活事务,在事实层面难以成为传统隐私权的权利主体。但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隐私权的纠纷涉及未成年人主体,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及人格尊严的考量,主张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的观点逐渐成为社会主流,隐私权主体的范围开始由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扩展。
除了作为隐私权制度自身发展的结果外,未成年子女隐私权还是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在家庭生活中的延伸。隐私权系人格权的下位概念,而人格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对于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日益重视推动了未成年人隐私权制度的建设,其最早可追溯至1959 年的《儿童权利宣言》,宣言强调儿童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呼吁国际社会充分考虑儿童的身心发展状况,并给予特殊的保障和照料,同时首次明确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原则上的指导和理论上的依据;在此基础上,1990 年联合国出台《儿童权利公约》首次提及有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内容,指出“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儿童隐私权保护议题的重视。
我国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政策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的发展过程。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概念同样源自政府对儿童身心发展和权利保障的关切。例如,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年)中吸收了《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指出处理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时,应当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及其利益出发。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 年)中,首次明确了“尊重儿童人格尊严”“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等内容,体现出社会对儿童人格尊严、平等家庭关系的日益重视,为儿童隐私权的保障打下基础。与此同时,《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 年)指出司法应当落实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这是“未成年人隐私权”概念在历次《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的首次出现,象征着我国认可隐私权作为儿童基本权益的一部分,并对此加以尊重和保障。
(二)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实践基础
从家庭外部视角看,社会对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缺乏全面透彻的认知,“家事不外扬”的观念依然占据主流地位。由于缺少社会配合,保护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法律制度也因此存在创设难、执行难的客观难题;从家庭内部的视角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过度控制依然普遍存在于家庭教育过程中,在子女隐私可被轻易获取的当下,父母往往忽视子女日益增强的隐私需求和心理成长状况。家长未经子女同意私自阅览其信件、日记、网络聊天记录的情形屡见不鲜。无论是社会对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认知缺位,还是父母在监护过程中对子女的过度控制,若不加以疏导规制,则极易导致家庭矛盾,甚至外化成如下三大方面的社会问题。
其一是致使子女身心发展受到负面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2020 年《上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调查报告》中,家庭关系问题在未成年人所报告的“烦恼排行”中位列第二,仅次于学习成绩问题。①人民网:《上海发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调查报告》,http://edu.people.com.cn/n1/2020/0819/c1006-3182822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8 月2 日。父母不尊重子女人格尊严,过度获取子女隐私信息,是造成家庭关系不睦的一大原因。长此以往极有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身心上的伤害,特别对正处于青少年时期的子女,尤其容易产生心理健康问题。《2009 年和2020 年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的年际演变》显示,2020 年青少年轻度抑郁检出率达17.2%,重度抑郁检出率达7.4%,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必须确保其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充分的隐私空间与人格尊严。②皮书数据库:《2009 年和2020 年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的年际演变》,https://www.pishu.com.cn/skwx_ps/initDatabaseDetail?siteId=14&contentId=12369544&contentType=literature,最后访问日期,2023 年8 月2 日。
其二是导致父母与子女间的矛盾增多,不利于塑造和培养良好家庭家风。2018 年《全国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中指出,“家长不尊重孩子”依然是当前家庭教育现状的不足之一。①中国教育新闻网,《全国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2018)》,https://chuzhong.eol.cn/news/201809/t20180928_1627044.shtml,2018 年9 月27 日。现代社会中传统的家长权威模式逐渐松动,子女越来越追求公平开明的对话,亲子间的融洽沟通也是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的基石。若家长不尊重子女意愿,随意获取或处置其隐私信息,必然导致亲子间矛盾频发,甚至引起严重的冲突。为在家庭生活中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针对我国家庭教育的客观状况,在法律层面加以引导,进一步推动良好家庭家风建设。
其三是隐私权作为公民基本权益却未能在未成年人身上得到完全落实,可能导致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例如近年来由于父母的“晒娃”行为而导致未成年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甚至卷入网络诈骗的事例与日俱增,在该类案件中,不仅未成年人的信息遭到窃取并蒙受精神损害,父母也会面临财产损失和一系列法律纠纷。②澎湃新闻网,《“晒娃”有风险,保护隐私还需明确监管引导》,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4984009,2019 年11 月18 日。要规避上述法律风险,防止类似社会问题再度发生,必须要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加以重视,从源头保障未成年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且受到尊重。
(三)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立法沿革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规定,最早见于1991 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 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第31 条“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2006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 条,将1991 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 条、31 条内容合并为同一条款,而未对其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法律虽未直接阐明未成年人是否有资格成为隐私权的权利主体,但将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纳入到法律的总章程中,足见立法者承认未成年人享有个人隐私的事实,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其不受侵犯。
2020 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经第二次修订,除保留上述条款外,还明确加入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相关条例。如第4 条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规定加入处理未成年人事项的要求内。这是“未成年人隐私权”一词首次出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确立了未成年人隐私权权利主体的地位,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法律对隐私权内容界定不清,在实际层面产生诸多适用困难;另一方面,法律仅要求社会尊重未成年人隐私权,但未将其纳入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义务范畴,因此没能为子女在家庭生活中的隐私提供保护路径。
2022 年《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生效,首次明确了家庭教育中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隐私权与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合法权益相互并列,体现出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在教育和法律双层面上的必要性,也展示了立法者结合时代发展的特点,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所述,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拥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并且经历了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随着保护未成年人观念的兴起和国家立法的完善,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尊重与保障。
四、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与现实困境
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越来越被重视。但事实上,未成年子女在家庭生活中的隐私权保护现状仍存在诸多问题。这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更受到社会文化、家庭教育观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同时,亲子隐私矛盾等家庭内部问题往往具有高度隐蔽的特点,不易为外界察觉。因此,为探究法律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和现实困境,必须深入了解具体家庭的具体问题,充分倾听未成年人的声音。鉴于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的隐秘性和私人性,本研究更适合通过定性研究来了解和探析家长及子女对隐私保护问题的真实想法。
本研究以“家庭生活中亲子隐私问题冲突现象调研”为主题,主要基于半结构式深度访谈,于2022 年在上海市若干初中、高中班级内,筛选出愿意接受访谈且近一年内与家长发生过隐私问题冲突的15 名未成年在读学生作为访谈对象。选择上海的理由包括:一是上海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在人口方面,根据2021 年上海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结果,全市常住人口中外省市来沪常住人口为10479652 人,占比高达42.1%,外省市常住人口的生活习惯较多受到家乡传统影响,故受访者不同的家庭结构与育儿观念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家庭背后的地域文化差异,对上海的不同家庭进行调研,能够见微知著地了解中国家庭教育的普遍现状。二是上海在公共服务与法治建设上取得了卓越成就。就家庭教育的议题而言,上海作为全国的示范城市,研究上海地区的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状况对全国其他城市地区也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与此同时,本研究选择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与学校教师作为访谈对象,以期从不同视角客观全面地认识社会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看法。未成年人访谈对象均为初中或高中学生,一方面是考虑到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身心快速发展,其隐私需求在家庭生活中日益凸显,最有可能同父母产生隐私问题冲突。另一方面,相较学龄前或小学在读的低龄未成年人,初中或高中学生往往具备更成熟的自我意识与语言表达能力,能更清晰地描述自身经历的亲子隐私矛盾,并阐述对相关事实的内心评价。因此选择上述年龄段的访谈对象更能反映未成年人在亲子隐私问题冲突中最真实、最有代表性的经历,有助于本研究还原亲子隐私问题纠纷的各个侧面,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深度探讨。
参与本研究的15 名受访者年龄13 至17 周岁不等,其中男性受访者6 人,女性受访者9 人;7 名受访者为初中在读学生,8 名受访者为高中在读学生;8 名受访者为上海本地家庭,7 名受访者的家庭分别来自江西省、湖南省、安徽省、河南省、甘肃省、陕西省和浙江省。受访学生的年龄、性别、家庭生活状况不尽相同,能从不同角度为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现状提供丰富的信息依据。本研究随后通过受访学生联系到他们的父亲或母亲,基于同一主题对其开展半结构化访谈,受访家长年龄39 至47 岁不等,其中男性受访者7 人,女性受访者8 人。除访谈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外,本研究还从受访者的在读学校联系到曾参与调解亲子隐私问题冲突的教师4 人开展深度访谈。受访教师年龄29 至41 岁不等,其中男性受访者1 人,女性受访者3 人;2 人任教于初中,2 人任教于高中(见表1)。
表1 访谈对象基本信息
半结构式的访谈大纲引导受访者关注三个主题:对隐私问题冲突事件的描述、对权利救济措施的探讨,以及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积极作用的预期。访谈者采用“您经历或帮助调解过哪些亲子隐私矛盾?”“在试图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您主要采取了哪些方法,其效果如何?”“您是否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助于促进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等问题,与受访者进行面对面一对一深度访谈。由于受到疫情管控影响,部分受访者通过微信进行线上一对一深度访谈。所有访谈使用普通话进行,每次访谈的时长均在1 小时以上,并在征得访谈对象同意后对访谈内容进行全程录音。鉴于隐私保护的需要,本文中所有受访者的个人信息全部作匿名处理。
本研究以未成年人与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隐私问题冲突为线索分析访谈资料,一方面基于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既有理论与法律规定,结合与受访者的对话记录,将其对于亲子隐私问题冲突的个人感受与内心评价代入分析;另一方面结合发展的视角,侧重于分析当代社会隐私权意涵扩展、亲子隐私观念差异、青少年心理特征等因素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进程的影响。
通过对访谈资料的归纳分析发现,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隐私权保护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鲜明的个案化特点,因此也拥有不同的归因维度。总体而言,家庭内部隐私权观念建设不充分、基层立法的不完善性和社会配套措施的缺失三方面共同导致了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保护困境。
(一)家庭内部隐私权保护观念的缺失
家庭内部隐私权观念的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家庭生活隐私权保护之复杂性的核心原因。具体而言,该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首先在观念普及层面,家庭成员关于隐私权的权利意识往往不足;其次在具体实践层面,即使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的权利意识,但落实到实际生活中,依然会由于在隐私权、家庭教育上的不同理念造成亲子隐私方面的冲突。
参与本研究的12 名受访学生与11 名受访家长都承认自己“没有相关的权利意识”,也并不了解法律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例如,李同学在描述自己与家长的隐私矛盾时坦言:
“(亲子间就隐私问题发生冲突时)我没有特别想到隐私权这种权利,但肯定是心里不舒服的。而且他们(父母)很少把我的主张真正当成一回事,平时相处的时候,会觉得家人之间没什么隐私可言。”①访谈李同学,16 岁,就读于上海J 高中,上海,2022 年10 月5 日。
李同学的父亲李先生也表示作为成年人,自己虽对隐私权的概念有一定认识,但却从未在家庭内部考虑过隐私权的问题:
“平时看新闻时,会关注到隐私权的事情,但一般都是信息诈骗之类的主题,把这个问题放到家里,就显得有些奇怪,一家人之间好像就太见外了。”②访谈李先生,45 岁,李同学父亲,上海,2022 年10 月9 日。
由此可见,隐私保护观念的缺失同时存在于子女和家长身上: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缺乏对隐私权的充分认识意味着其在隐私受侵犯时,只能凭借朴素的情感表达不满,而难以从权利视角出发,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父母而言,则表现为其通过传统家庭伦理中的家长权威模式教育子女,不承认子女拥有隐私权,或是部分承认子女拥有隐私权,但极大程度地限缩了隐私的具体内容与范围。可见,对隐私权保护认识不足是导致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困境的根本问题。为解决上述困境,必须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家庭内部的隐私权保护观念。
此外,即便在隐私权保护观念不断普及的情况下,在具体法律实施过程中仍会遭遇诸多问题和困境。正如部分受访者表示虽然自己在家庭生活中对隐私权持有一定的认识,但在具体生活中依然无法避免父母子女间就隐私问题发生的冲突。究其原因,此类问题依然来源于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复杂性。从理论视角观之,隐私权的概念本身即会不断发展变化。尤其在信息时代下隐私权概念的外延与内涵伴随互联网发展不断扩张,判断某一信息是否构成隐私的标准也越来越复杂化、模糊化,从而加剧了未成年人与父母间的隐私问题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尽管涉及个人存款信息、消费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网络浏览记录等在公共层面上属于个人隐私,不容外界侵犯已属当然。但在家庭生活中,判断隐私的边界却并不分明,尤其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使用电子设备,或是子女的手机电脑在父母处保管的情况下,电子消费记录、网络浏览痕迹是否属于子女的个人隐私,父母和子女对此看法往往呈现出较大差别,由此更易引发亲子之间的隐私矛盾。而从实践视角观之,即使父母有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想法,两代人对隐私权具体内容的认识也存在客观上的代际差异。因此,在部分亲子隐私冲突中,子女认为自己的私人秘密受到侵扰,而父母却不认为自己侵犯了子女的隐私权。例如,何同学在描述自身经历的亲子隐私矛盾时,指出“代沟”是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
“(隐私问题冲突的发生)确实和两代人的观念差异有关系,家长可能认为这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吧。比如说电脑里的东西,我的微信记录(等网络个人信息),我觉得虽然是一家人也不能随便看,但(父母认为)电脑是家里公用的,所以他们可能觉得看看也没事,每次发现这种事情都让我心里不舒服。”①访谈何同学,15 岁,就读于上海S 初中,线上访谈,2022 年11 月13 日。
吴女士作为一名母亲,也结合自身经历指出两代人对于隐私权概念存在认知上的差异:
“我们小时候生活在大家庭里,彼此之间(的个人信息)看了也就看了,没有分你我、讲隐私的,但现在观念确实在发生变化,作为父母很多想法会和孩子不一样。”②访谈吴女士,41 岁,林同学母亲,线上访谈,2022 年11 月30 日。
尤其在当代社会潮流的影响下,青少年快速发展的心理特征会与父母的教育理念互相抵触,其背后反映出子女隐私权与父母知情权在家庭教育过程中的冲突。一方面,未成年人希望保有一定的个体空间和私人秘密,而父母往往以关爱或行使监护权为由,未经子女允许而获取其私密信息。“中国这个家庭,父母确实对孩子有很多关心,(亲子之间)关系也非常亲密,所以会觉得家里不是有距离、谈边界和隐私的地方。”③访谈张同学,16 岁,就读于上海W 高中,线上访谈,2022 年12 月8 日。近半数的受访学生都认为父母存在上述现象,同时绝大多数受访家长表示,自己获取子女个人信息是出于关爱或教育之需。未成年人有不断发展的隐私需求,父母在监护未成年人的过程中也有知情的权利和教育的义务,二者需要在家庭教育过程中相互融合。因此,父母在管教子女过程中在何种情况下、采用何种方式、以何种程度获取未成年人隐私信息,都值得更进一步探讨。
上述现象均反映出家庭内部隐私权观念建设的不充分性,也体现出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在实践层面的复杂特点。当下许多家庭都对未成年人隐私权具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也都认可父母应当在教育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子女的隐私,但客观而言,隐私权的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流变性,将其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也会由于情境和观念的多样化而导致适用困难。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困境
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基层立法尚不完善,既是因为未成年人隐私权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存在争议,也是由于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尚在起步阶段,拥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未成年人保护法》首先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的事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又在此基础上强调父母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义务。然而,即便法律在顶层设计上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加以保护,各地对此的基层立法依然存在不完善之处,不利于在具体个案中对侵权事实进行认定和救济。总体而言,基层立法的不完善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其一是由于法律条文过于抽象而难以落到实处。例如,俞同学表示自己从未听说过《家庭教育促进法》,并对该法律在社会面的实施效果表示担忧:
“我感觉它(《家庭教育促进法》)才刚刚颁布啊,在宣传普及上面不是都会知道的。而且怎么样才能让家长重视这个问题?因为它没有后续的处理方法呀,难道说未成年被父母侵犯隐私权,法律是会给一个结果的吗?”①访谈俞同学,17 岁,就读于上海M 高中,上海,2022 年11 月1 日。
事实上,作为指导我国家庭教育与家风建设的总方针,《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内容本身具有较高概括性,在落实过程中需要经地方各级立法逐步具体化。然而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细则规定并不完善,少有专门的规章条例对隐私权的内涵进行细化解释。故而在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受侵害的情形下,当事人几乎不可能直接依照现有法律规范进行维权,法律在基层的实施因此受阻。
其二是由于法律条文过于笼统,没有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更新。现有法律仅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相应权利义务及救济手段作出规定,但考虑到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现实复杂性,单依靠法律条文难以形成行之有效的隐私保护体系,尤其是过于重视法条而忽视复杂多变的实际生活情景,则可能陷入法条中心主义的困境。例如,李同学曾经了解过法律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措施,但认为现行法律并没有发挥有力有效的保障作用:
“家庭本身是很私密的,很难会有直接的干预手段。而且举个例子,我知道法律里说未成年人书信不让随便拆,但我们现在都是直接用网络微信聊天的,这方面的隐私没有相关的规定去保护,我觉得这是一个问题。”②访谈李同学,17 岁,就读于上海J 高中,上海,2022 年10 月7 日。
与此同时,超过半数的受访学生和家长认为,由于不同地区家庭教育文化的差异性,单一的法律难以适用于复杂的社会实情。“像上海这边的教育,是会比我们老家更开明的,所以各个地方的观念不一样,遇到的问题也会不同。”③访谈赵女士,42 岁,赵同学母亲,上海,2022 年9 月25 日。《家庭教育促进法》仅针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保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没有具体阐述父母应当如何尊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考虑到各地区之间存在发展状况和家庭文化的差异,单一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不足以囊括复杂多变的社会万象,因此必须要结合时代和地域特点对法律条文作出进一步解释。然而,由于法律出台时间不长,目前地方参照《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制定的规章条例数量不多,也没有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具体内涵、适用范围、救济措施作出具体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基层立法在法律实施环节中的缺位。
(三)高效协同的社会支撑体系之不足
《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社会协同在家庭教育体系中的作用,社会用于帮扶、指导家庭教育的配套措施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家庭教育促进法》和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在事实层面的实施效果,是落实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重要一环。但在实际的家庭隐私问题纠纷中,子女很少向社会面的第三方寻求帮助。研究中超过半数的受访学生和家长认为亲子隐私矛盾是家庭成员间的私事,因此不宜引入外界干预,这固然与中华传统文化中“家事不外扬”的家庭伦理观念有关,但同样也反映出家庭教育的社会协同体系建设不充分、不完全的现状。
研究中仅2 名受访学生表示自己曾就隐私权问题向学校、社区或网络等第三方求助,多数受访学生表示自己在解决亲子隐私矛盾时,哪怕无法和父母通过沟通化解矛盾,也从未考虑向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寻求帮助。例如,康同学难以就个人隐私问题和父母达成共识,但她表示不了解相关的社会救济途径,也不寄希望于学校或社区的调解:
“也许(解决亲子隐私问题冲突)可以依靠一些可靠的大人,比如有经验的专家,但我不知道有这种东西存在。而且如果像社区人员、老师,我感觉他们还是会拉偏架,说不定他们更加倾向于成年人。”①访谈康同学,14 岁,就读于上海S 初中,线上访谈,2022 年12 月15 日。
与康同学类似,林同学认为第三方调解的过程繁琐,且调解成果易缺乏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我不会想到主动去向学校或者居委求助,因为这更像是家庭里面的私事,学校和社区不一定会管。而且就算有其他人帮忙协商,可能过两天(家庭情况)还是会回到老样子,很难得到一个长期稳定的结果。”②访谈林同学,15 岁,就读于上海S 初中,线上访谈,2022 年11 月30 日。
曾参与调解未成年人与父母隐私问题矛盾的教师们也表示,以学校为例,其虽然负有家庭教育的社会协同义务,却难以真正参与调解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问题。“同学遇到生活中的烦恼,有时我们老师也会和他们交流,但毕竟教师的本职工作是教学,很多学校之外的事情我们也有心无力。”③访谈张老师,37 岁,就职于上海J 高中,线上访谈,2022 年12 月16 日。“现在我们确实很注重家校联合培养,但客观上教师工作很忙,如果能有专门的团队,比如学校配备更多心理老师负责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会更好。”④访谈曹老师,29 岁,就职于上海S 初中,线上访谈,2022 年11 月30 日。同时,4 位受访教师均表示,受学校的职能所限,他们在调解矛盾的过程中更多从学生角度入手,同其进行谈话或安慰,但很难直接介入并干预家庭内部的亲子纠纷。“通常只有学生存在违纪或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时,才会请来家长沟通。”⑤访谈陈老师,41 岁,就职于上海S 初中,上海,2022 年10 月28 日。由此可见,虽然学校对家庭教育能起到一定的社会协同作用,但其协同范围与协同效果依然有限。
上述现象反映出我国家庭教育缺乏高效协同的社会支撑。首先,社会相关配套措施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功能不够完善。这主要表现在必要社会资源和保护机制的缺位上,多数关于隐私权的亲子纠纷中,当事人会选择在家庭内部以沟通化解冲突,但当沟通无效、矛盾激化时,由于社会缺乏介入家庭事务的协同力量,法律难以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即使部分专业社会工作组织能够介入调解家庭纠纷,并试图对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提供第三方支援,但也往往由于缺乏隐私保护的专业知识和评价体系而难以充分发挥社会协同调解的效能。其次,现有的家庭教育配套资源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如学校、社区等组织机构虽然被法律赋予了协同家庭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但由于缺乏专业组织、专业人员、专业知识,往往难以有效化解亲子之间的矛盾纠纷。再次,社会配套措施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在倡导社会协同家庭教育的背景下,各地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家庭教育服务机构都承担了相应的协同义务。然而,当前的社会协同组织分工并不明确,不同机构间未能形成协同高效的合作体系,导致各组织机构职能分散、重复,影响了实际层面上的运作效率。
五、未成年子女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路径
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保护困境主要包括隐私权保护观念不充分、法律适用标准不完善、社会协同体系不健全三个方面。这是全社会的普遍问题,也在全国不同地区、不同家庭中呈现出鲜明的个案化特征。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隐私权在宏观层面的保障,同时关注隐私权问题在微观层面的差异性和流变性,本文认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应强调家庭教育中“管教与尊重的平衡”,既要包容多元化的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又要树立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规则,倡导家庭教育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这也符合我国法律实施过程中要求兼顾情理与规则、分清公私界限的法治精神。具体而言,我国在未来实践中可以广泛吸收不同地区的经验,例如学习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社会福利署中特别开设家庭生活教育栏目,开展有关未成年人教育的推广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基层治理在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对家庭隐私矛盾的具体个案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和调解,切实推进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进程,倡导以教育辅助责令,以沟通替代对峙,把握观念建设、法律建设、社会建设三大抓手,完善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路径。
(一)加强未成年人隐私权知识的宣传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前,父母对子女的管教被长久视作家庭内部私事,传统的家庭教育观并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为引导父母尊重并保护子女的个人隐私与人格尊严,必然要加强未成年人隐私权理论的宣传力度,向全社会推行家庭教育的新模式、新理念。
首先,要在家庭生活中提升隐私权保护的观念和意识。一方面要引导家长学习尊重子女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增强法律意识,让家庭教育在未成年子女权利保障层面做到知法、用法、守法的有机统一。此外,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不只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家庭教育的重要问题。父母应当根据子女的不同年龄、涉及隐私的具体问题选择适当的家庭教育方式。例如,未成年子女在幼龄阶段需要父母更多的引导和保护,因此父母在教育过程中可以较多介入子女生活,并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培育子女的隐私观念,帮助其身心健康发展。而当子女进入青春期,对个人隐私开始具有较高需求的年龄段,父母则应调整教育方式,以更注重尊重其隐私和想法的沟通模式替代直接干预,充分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状况。
其次,要正视家庭内部存在的隐私观念代际差异,重视隐私权内涵的当代发展,并将其融入未成年人隐私权宣传教育的进程之中。在面向家长的宣传工作中,应当倡导家长以开明的育儿观念尊重子女隐私,并重点普及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网络时代下的新型隐私等知识,以发展的视角弥合两代人的观念差异;在面向学生的教育活动中,则可以借助学校开设相应课程,向未成年子女普及家长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帮助未成年人理解父母的关爱,进而在尊重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同时平衡父母在监护过程中的知情权,倡导父母子女间就隐私问题开展良性沟通,以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二)完善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法律实施缺乏效能是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未成年子女能够使用哪些途径主张隐私权,权利受到侵害如何获得救济?在当前的信息时代,隐私权的内涵如何界定,网络消费记录、浏览记录、聊天记录等新型个人信息是否属于未成年人隐私,在何种程度上应当受《家庭教育促进法》保护?考察上述法律空白,本文认为须完善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从源头上将问题明确化、具体化,以期得到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
其一,要明确家庭生活中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边界。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参考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一般规定,并结合各地区的社会发展状况,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内容的基础上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完善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具体内涵。应当注意的是,隐私权的内涵会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其本身具有较强的流变性,因而要善用政府文件、指导性案例、政策解读等灵活方式,对法律规范进行多元化解释,在维持法律安定性的基础上使其得以适应复杂的社会实情。同时,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意涵也应与时俱进,例如在网络普及、个人信息内涵不断丰富的当下,法律应当要求父母尊重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不得不当收集或不当使用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姚佳,2022)。父母在获取和使用未成年人的网络浏览记录、电子邮件等新型个人信息时应当尽到告知义务;在网络空间需要代为处理未成年人的信息时,也需要充分尊重子女的知情权、决定权和删除权等。
其二,要坚持推动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基层立法执法工作。就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保护而言,由于全国各地拥有不同的经济条件与文化特征,其家庭结构和教育理念也呈现出极大的差异。因此,不同地区的亲子隐私问题纠纷需要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有关部门应当以立法完善化、执法多元化为导向,让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得到切实保护。例如,司法和执法层面可以善用“家庭教育令”的新模式,打通法律进入家庭的渠道,真正做到第三方参与调解家庭矛盾;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家庭教育令的适用范围有限,多用于调解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探视、监护问题(谭佐财,2022)。有关部门在未来应当丰富家庭教育令的适用条件和适用主体,将其纳入家庭纠纷化解的治理路径中,充分发挥柔性执法在基层矛盾调解中的优势,以教育为主、责令为辅,向家长传达平等、公正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未成年人权利观念,塑造良好家风,让家庭真正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温馨港湾。
此外,在推行基层立法具体化的基础上,也应当注意避免陷入法条中心主义。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隐私保护固然需要依靠法律支持,但法律无法渗透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无法成为未成年人教育的各个方面提供准确指导。考虑到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现实复杂性,本文认为家庭教育的基层立法应具有适当弹性,例如采用兜底条款的形式,让法律条文在不同的家庭生活情况中都拥有实践空间,在此基础上发挥社会各组织的治理功能,进行个案化的纠纷调解。
(三)推行“法律—社会一体化”的社会协同治理模式
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隐私保护具有较高复杂性,本文认为仅靠隐私权的观念普及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尚不足以使未成年人隐私权得到充分保护。践行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必然依赖于社会的协同支持,建构法律与家庭生活之间的桥梁,一方面让《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旨趣向法条未覆盖的领域延伸,使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富于弹性;另一方面以专业知识为家庭教育提供原则指导和具体建议,让科学的教育理念贯彻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进程,从而深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复杂难题。鉴于此,本文主张建构“法律—社会一体化”的治理模式,让法律回应社会的关切,社会贯彻立法的意旨,丰富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的顶层设计与基层建设。
首先,社会各界要进一步完善社会配套措施建设。一方面,我国可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对家庭教育的协同作用,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定期展开公益性指导和实践活动。另一方面,我国在基层建设上也可学习英美国家在社区设立专门的家庭教育中心或儿童保护协会,形成覆盖全国的家庭教育工作网络,专门承担家庭教育指导、调停家庭纠纷等工作。在落实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障的过程中,社会配套措施应当发挥相应的监督义务和调解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尊重家庭内部的私人自治,同时为琐碎繁杂的家庭纠纷提供调解平台,并增设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对于尚不严重的家庭矛盾予以疏导和化解,而对于未成年人隐私严重受到侵害,以至于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严重破坏家庭和谐的事件,则要进行严厉的责令和有效的救济。
其次,专业组织要构建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知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协同治理的效能。特别需要提升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在未成年人隐私保护领域的专业知识水平,以相对稳定科学的标准评估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个案化的改进建议。具体而言,社会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当承担调解家庭矛盾、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职责:相关人员首先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在必要时向家长普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相关概念,同时也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将亲子隐私权纠纷中的家庭因素、社会因素、法律因素有机结合,情理兼顾地化解家庭矛盾,弥合两代人之间的观念差异。有关部门还应当定期开展专业人员的理论学习、经验交流、实践考察活动,并在纠纷化解过程中安排专员定期开展随访、回访工作,以提升专业社会工作组织调解家庭矛盾的能力与公信力。
最后,应将“法律—社会一体化”的治理模式体系化、制度化。政府应当明确社会协同各部门的分工,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以体系化的运作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效能,避免社会配套措施的职能分散重复而造成资源浪费。例如各地区的学校、社区组织应发挥未成年人家庭问题的基层调解职能,通过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及家庭教育状况、实地走访家庭解决矛盾等形式履行其协同义务。当问题的复杂性与严重性超过了基层调解的能力范围,学校或社区则应当逐级上报当地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形成纵向梯度的纠纷化解层级,高效解决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隐私保护问题。同时要形成社会治理的良性循环,强化社会协同组织内部的自我学习能力,从丰富的调解实践中总结经验和规律,探索纠纷化解的范式,以提高协同治理的有效性。此外,各组织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发挥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在大数据层面的优势,定期开展研讨工作,运用案例和相关数据分析亲子隐私权矛盾的深层原因、诱发因素和表现形式,并归纳诸案例中的共同特征,结合法治思想优化社会治理模式,深度参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的制度建构。
六、结论
加强对家庭生活中未成年子女的隐私保护意义重大,关系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良好家庭风气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本文通过研究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实际保护现状,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背景下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依然存在三方面困境,即:难以从家庭内部规避隐私矛盾、难以依靠法律进行实际维权、难以求助社会协同组织化解冲突。上述困境是多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其一是基于未成年人隐私保护问题自身的复杂性,导致家庭内部权利观念建设不够充分;其二是法律在基层适用困难,未得到因地制宜的宣传和落实;其三是必要社会资源的缺位与分散化,导致社会协同组织建设不充分、不健全。
由此观之,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困境与家庭、法律、社会均关联紧密。因此,要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在家庭生活中的隐私权,实现家庭教育中“管教与尊重的平衡”,也需要从上述三方面着手。首先,各地应当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知识,加大力度宣传未成年人权利观念,促进家庭建设平等、开明的对话氛围;其次,地方立法机关应当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内容与意旨,因地制宜地完善基层立法,结合地区的发展状况与文化背景明确未成年人隐私权内涵,并引入多元化的权利救济路径,在法理与情理兼备的基础上,加强法律规范对家庭教育的影响力和规制力;最后,社区、学校等专业社会工作组织要完善家庭教育的社会协同体系,针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建立完善的调解制度,并加强培训与反馈工作,形成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业化模式。
在我国司法强调未成年人权益综合保护的语境下,家庭保护构成了未成年人保障体系的基础环节。本文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背景深入探讨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现状并提出相关建议。并且基于发展的研究视角,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上侧重关注隐私权的时代特性、隐私观念的代际差异和亲子观念冲突等因素,为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困境提供了新的分析视角。此外,本文从社会综合治理角度完善了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现有理论体系,以期在家庭教育的新时代帮助建设良好家风,并推动我国隐私权制度对未成年人权利的进一步保障,运用法律规制与社会治理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