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官僚资本,建立国营经济
2023-10-19
为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奠定了物质基础成为日后发展生产、壮大经济的起点
为了使共和国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使生产力得到解放,中央人民政府实施没收官僚资本、建立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废除外国在华经济特权和妥善处理外资在华企业等一系列举措,激起了工人生产的热情。
没收官僚资本
官僚资本是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态下特有的经济成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将国民党政府的国家垄断资本与国民党大官僚的资本统称为官僚资本。没收官僚资本为国家所有,是共和国掌握国家经济命脉、恢复国民经济和发展国营经济的重要前提。
1949年4月2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邮政、电报、电灯、电话、自来水和农场、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在解放、接管大城市过程中,中共中央多次指示,对于那些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官僚资本的企业和财产,采取监管、代管或冻结的方式,免得企业财产受到损失或暗中转移,待调查清楚再加处理。到1949年底,没收接管的官僚资本财产事后按当时固定资产原值计算,总计人民币150亿元左右(金额为旧币,即1万元等于1955年新币1元)。
1950年初,在清理私营及公私合营企业中公股公产时,又强调,只有查明确实属于国民党各级政府经营的企业即完全官办的企业,以及四大家族(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四大家族)直接经营的企业才加以没收。在官僚资本企业中如果有民族资本家的股份,要承认其所有权,不得没收。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进一步指出:“官僚资本的定义应该是凡利用政治特权,积累巨大财富者谓之官僚资本,时间则以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起算,国统以前的官僚资本(除汉奸外)概不追究。”
为了避免和减少没收官僚资本的遗漏和偏差,1951年1月5日和2月4日,政务院制定并颁布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和《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对公股公产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如何接管好这笔数额巨大的资产,是没收官僚资本需要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1948年11月接管沈阳时,作为特别市军政委员会主任的陈云,就创造了“各按系统,自上而下,原封不动,先接后分”的经验。这个经验被推广到各地。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进一步要求,严格区分国民党凭借官僚资本进行统治的政治机构和企业的管理机构、生产机构。
以“四行二局一库”为主体的国民党官僚资本银行,是一个垄断体系,从资金上掌握着旧中国的经济命脉。人民政府接管中國银行以后,没收官股,保留私股权益,改组董事会,职工全部留用,原职原薪。机构暂时不变,作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对交通银行也采取同样办法。改组后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于1950年1月7日分别以其总管理处的名义向海外分支机构通电,号召员工安心工作,保护行产。对新华信托储蓄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中国通商银行等官商合办的银行,接管后没收官股,实行公私合营。这些银行,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成为公、私金融业之间的桥梁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助手。1月9日,政务院发布命令,要求驻在香港的原属国民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切机构的主管人员及全体员工各守岗位,保护国家财产、档案,听候接收。1月17日,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中国农民银行香港分行、中央信托局香港分局、邮政储金汇业局香港分局、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广西银行香港分行分别通电表示听候接收。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副经理楼福卿也团结员工,护产护行,接受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的领导。
在没收官僚资本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为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奠定了物质基础,成为日后发展生产、壮大经济的起点。
废除外国在华经济特权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发展民族经济,中央人民政府还实施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废除外国在华经济特权和妥善处理外资在华企业。
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海关的管理大权长期掌握在帝国主义手中。新中国成立之后,收回了关税和海关管理的主权。1949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成立。12月30日,政务院批准《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1950年3月7日,发布《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同年12月14日又发布《关于设立海关的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全国建立了新的海关体系并制定了海关工作的基本准则。同时,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原则制定了对外贸易政策。
在废除帝国主义在华经济特权的同时,国家妥善处理了外国在华企业。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共有外资企业1333户、职工12万余人、资产12.3亿元。这些企业大部分是帝国主义在华经济特权的产物。新中国成立以后,理所当然地取消了外国在华企业的特权,其经营活动要遵守中国的政策法令,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外资企业基本上已变成经济性的投资。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对中国的封锁进一步升级,在实行全面封锁禁运的同时,于1950年12月8日宣布冻结中国在美的一切资产,并胁迫利诱英、法等西方国家共同制裁中国。这种敌对措施,不仅使西方私人投资者不敢再来中国投资,也使原有在中国大陆的外资企业陷入困境。国际环境的变化使得外资在华原有企业严重萎缩,大部分陷于瘫痪状态,陆续放弃经营、申请歇业或作价转让给中国方面。
此外,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签订了《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规定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1952年末移交完毕;将大连市苏联临时代管或租用的财产,苏联经济机关在东北从日本侵略者手中获得的财产,以及过去在北京兵营的全部房产,无偿地移交中国。1950年,苏联移交中国的财产共有302处。
进行企业民主改革
在接管官僚资本企业时,人民政府看到企业中存在许多不合理、不民主,甚至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制度,使工人在企业中无法确立主人翁地位。因此,在国营(亦称“公营”)企业中进行民主改革。从1950年至1952年,人民政府对没收和接管的官僚资本企业以及私营企业陆续进行了管理制度的改革。
在旧中国,各种码头装卸搬运行业和旧中国的工矿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封建把头。他们霸占“码头”,野蛮地盘剥和压迫工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
最早进行反封建把头斗争的是天津搬运行业。1950年1月,根据天津的试点经验,全国搬运工会代表大会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了废除各地码头和搬运行业中的封建把头制度,由人民政府设立搬运公司的建议。同年3月31日,政务院正式通过了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搬运公司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之建议的决定》。从此,全国各地搬运行业全面展开了反封建把头制度的斗争,参加斗争的工人达80多万人。到1951年10月,全国已有432个城市彻底废除了搬运行业的封建把头制度。通过反封建把头的斗争,搬运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
煤矿系统和纺织系统的反封建把头制度是同推行企业管理民主化同时进行的。到1952年,全国煤矿系统的反封建把头斗争取得了完全的胜利,建立了一套新的企业管理制度。此外,还废除了纺织行业的搜身制度。建筑业反封建把头斗争开始较迟。1951年6月,经政务院批准,在全国开展了整顿建筑业,废除封建把头制的斗争。据北京、天津、上海、沈阳、重庆五市建筑行业的调查,共反掉封建把头7000多人。
根据城市工作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1950年3月,中共中央和政务院提出,要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有企业,首先是对国营企业中的反动势力进行清理,对旧企业遗留的管理制度进行民主改革。
在国营企业实行民主改革的同时,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也根据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企业工会领导下进行了民主改革。遵照《共同纲领》规定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49年11月相继制定了《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勞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1950年6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4月29日,劳动部作出《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要求根据劳资两利和民主原则,用协商的方法,解决企业中有关劳资双方利益的一切问题。
当时,随着民主改革的深入,还开展了如“安全卫生大检查”“合理化建议”“增产节约”等其他生产竞赛运动,还有清理资产核定资金(清产核资)的工作等,以把民主改革中工人焕发的热情引导到生产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