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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金池管理模式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2023-10-19李霞梅

股市动态分析 2023年20期
关键词:余额账户资金

关键词:集团资金池管理模式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一、集团“资金池”的概念

集团“资金池”又称现金池、现金总库,是指集团总部基于对下属成员单位的控制权,借助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互联网技术实现集团总部对集团内部各层级分散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通过资金归集、余额调剂、资金计价及资金清算等方式完成系统内资金的循环,从而提升资金使用的效率,同时达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效果。

二、集团资金池管理模式的分类

(一)从资金归集的不同形式,可划分为虚拟资金池与实体资金池。

虚拟资金池,不发生资金在物理意义上的转移,它是指银行根据资金池协议的具体约定,将集团资金池子账户中的每笔收入均实时归集到资金池主账户中,又将每笔支出从主账户下拨到子账户,再以子账户的名义对外支付。虚拟资金池也被称为联动资金池,该模式下,子账户的实际余额为零,实际资金都汇总在集团主账户中,银行对参与资金池的母子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可不在银行对账单或网银中显示。[1]

实体资金池相比于虚拟资金池更为常用,具体是指银行根据资金池协议的具体约定,按照预设的资金归集条件,实时或定时定条件将资金池内子账户的资金归集至集团主账户中,并按照预设的利率进行内部归集资金的计价和结息。该模式下,企业通过物理意义上的资金上拨和下划实现归集账户内资金的流转,参与资金池的母子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都会在企业的银行对账单上显示划款记录。按照企业通常预设的归集条件,各成员单位子账户的实际余额为预设金额或零,资金都汇总在集团主账户中。[2]

(二)从资金归集的不同主体,可划分为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模式。

结算中心是集团下设的内部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实务中,结算中心以内部银行的形式借助网上银行等技术手段对资金池进行管理。根据集团与银行就“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统一在合作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

财务公司是集团特设的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在内部结算中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具有结算、贷款、外汇、担保、投资咨询等功能。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的规定,集团财务公司开业前需取得金融许可证。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

三、集团资金池的法律风险

根据笔者检索的相关案例,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以资金归集双方的视角梳理了如下法律风险:

1、资金被归集方的法律风险

(1)资金池管理模式沦为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通道的风险

示例①:KDX公司虚拟资金池案

KDX公司母公司KD集团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与北京银行签署了《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KDX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子账户内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KD集团北京银行母账户。KDX公司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北京银行子账户银行存款余额合计为332.28亿元,但各年末实际余额均为0,其采用的就是虚拟资金池管理模式。该模式下,成员单位每一笔资金到账后都实时归集上划至母账户,成员单位子账户余额永远为零。根据《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附件第三条银行询证函项目填写说明中对银行存款中资金归集账户的账户余额分类标准,KDX公司财务报表显示的货币资金余额实质上并非账户的“实际余额”,即账户在某个时点真实存在的存款余额(包含该时点已经拨入该账户的资金金额),而是“应计余额(或可用余额)”,即根据现金管理协议约定该账户可以调拨使用的资金余额,包含该时点已经拨出该账户的资金金额。

示例②:YMKG公司财务公司资金池案

自2007年始,根据母公司HNNH的资金归集要求,YM?KG公司的资金被自动归集至其在HNNH设立的财务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HNNH财务公司负责被归集资金的集中调度。与自身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是,被归集资金不得被随时支取,只有经审批后YMKG公司方可使用。事实上,HNNH财务公司负责被归集资金的统一调度,YMKG公司上述被归集资金早已由母公司HNNH用于其它项目的统筹安排。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2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9条的相关规定,被HNNH财务公司调度的资金属于YMKG公司债权性的往来款[3],被其作为货币资金予以列报,导致其合并报表层面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高达861.19亿元。

资金池管理作为一种现代化资金管理模式,其本身具有优化企业资金配置的优势,但当子公司成为集团对外融资的资金蓄水池时,其又顺理成章被控股股东当作侵占子公司资金的天然通道。

(2)因丧失财产独立性被纳入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风险

示例:(2020)沪03破9号之六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中国HX公司设立HX财务这一资金池作为“HX系”有关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各“HX系”企业的资金调拨往来。法院根据德勤公司对于“HX系”十一家被申请人企业在资产、负债、资金往来等方面的专项检查,从中国HX公司或HX财务统一安排资金结算路径,统一调拨、管理各被申请人企业的资金;各被申请人企业之间存在超出关联交易的正常范围的大额互保行为、大额往来款余额;各被申请人企业按日、按月向中国HX公司报送资金日报表、资金计划等方面认定各被申请人企业已严重喪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并综合各被申请人因在决策、人事、营业等方面的持续高度混同被认定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为由,进而认定各被申请人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实体要件。

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作为债权人集中清偿的方式,衡量的是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法院更倾向于从公平性、损失合理性等方面权衡整体债权人的利益,将资金被归集方纳入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范围,从而导致其法人主体资格的共同消灭。

2、资金归集方的法律风险

(1)被认定财产混同的风险

示例:(2018)粤民申13100号案

省建总房产公司的母公司省建工集团通过设立财务结算中心对集团下属单位资金进行归集管理。法院认为,省建工集团作为省建总房产公司的唯一出资人,通过资金归集收取省建总房产公司的经营性收入并代其支付各项费用这一行为虽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实际上导致了两公司财产混同,且其未能举证证明与子公司省建总房产公司的财产完全独立,同时以双方之间存在上下级的管理关系为由,判定省建工集团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被认定抽逃出资的风险

示例:(2020)津民终6号案

CD工程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母公司ZT九局内部规定,需将资金归集至母公司进行调剂管理。ZT九局将CD工程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于支付当日又归集回自有账户,并将该注册资金调剂给其他下属分支机构使用而形成往来应收款。法院认为,CD工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前述应收款项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形成,该资金归集行为虽然能够在账目上予以体现,却违反了资本真实原则,严重影响CD工程公司的资产充足狀况,减少其债务偿还能力,并对债权人权益构成损害,最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定母公司ZT九局应在转移出资本息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应对策略

针对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对集团企业适用资金池管理模式提出以下应对策略:

1、规范资金池设立主体。[4]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应具有独立性。为避免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影响其经营独立性,上市公司不得作为资金被归集方加入其控股股东的资金池业务。反之,上市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时,应以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账户为子账户,资金统一归集至上市公司母账户,由上市公司实现集团内资金的统一管理。

2、准确恰当进行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5]

集团资金池各成员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准确列示会计科目余额,性质和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得利用资金池业务的隐蔽性错误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实质。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规定,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直接和母公司集团账户发生归集和拆借的,应在“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目中进行列示;如成员单位直接与财务公司发生资金存入或拆借的,则成员单位应分别在“货币资金”“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除按照前述解释规则正确列报外,还应当在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目以及货币资金受限的具体情况等。

3、加强集团企业内部财务管控,防止过度支配。

集团企业各成员单位需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合理利用资金池系统的信息技术手段独立核算、分开记账,并做到账簿分立、往来交易凭证齐全、账户资金余额合法列示。通过加强集团企业内部财务管控,避免因控股股东过度支配而导致股东无偿占用、账务往来不清、收益无法区分等情形,确保集团资金池管理实质上符合维持各成员单位独立意思表示和独立财产的要求,从而避免集团公司因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而要求承担相关债务清偿的风险。

4、以书面形式明确界定资金池管理模式的法律性质。

集团资金池管理模式涉及到资金由子账户上收到主账户及主账户下拨至子账户的流转路径,鉴于货币资金占有权及所有权的特殊性,集团企业各成员单位应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资金池业务协议作为开展资金池管理的合法依据,协议应明确强调该资金管理行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集团企业提供资金解决方案的一揽子服务,并对上拨、下划、调剂拆借后资金的权属予以明确。

同时集团企业内部亦需通过合法决策程序制定相关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如需设立财务公司则应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相关金融许可。通过书面形式确保集团资金池管理形式上符合维持各成员单位独立意思表示和独立财产的要求。(作者简介:李霞梅,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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