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县级畜牧兽医行业备案工作的措施
2023-10-19扈鹏帅温建成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文│扈鹏帅 温建成(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完善畜禽养殖粪污监管制度,实现养殖场信息直联直报,规范动物诊疗行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农业农村部先后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养殖场、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动物运输单位、个人、车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工作。为保障畜禽健康,切断重大动物疫病传播途径,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动态管理,从养殖生产到销售运输全过程可追溯奠定基础。
各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陆续开展了备案工作,完善了规模养殖场、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动物运输单位、个人、车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信息,明确了备案对象的责任义务。由于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不同,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经济效益的差异,在实际备案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备案工作的开展。
一、存在的问题
1.养殖条件参差不齐。有许多规模达到备案标准的养殖场仍停留在家庭作坊阶段,“夫妻经营”“父子经营”居多,家庭成员就是养殖场的全部工作人员。缺乏专职兽医、专业饲养管理人员,各功能区区分不严格、间距不达标,配建设施不完善;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不重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未申请取得相关证件。
2.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偏低。大型养殖场招聘员工时,多数要求大专以上学历。然而很多乡村兽医、养殖场和动物运输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偏低,为大专以下学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畜牧兽医行业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对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3.主动备案意识差别大。有意向争取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资金的养殖场,备案意识比较强烈,能够主动咨询相关政策要求,积极准备材料,自行网上申请备案或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养殖场多数是在属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调查摸底、采集信息、反复劝说的基础上被动备案。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是畜禽养殖粪污再利用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接受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能主动申请备案。申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运输从业者能够主动填写《备案登记申请表》,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单位、个人、车辆备案,建立《畜禽购销台账》,记录畜禽的来源、去向等信息。畜禽经纪人因利益而生,介于养殖场户和贩运人之间,年龄大,不需要准入条件和从业许可,没有明确法定监管部门,备案率低。执业兽医备案率高,乡村兽医备案率低。
4.监管力量薄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规模养殖场、动物运输单位、个人、车辆、畜禽贩运经纪人、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备案,由所在地乡镇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乡镇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同时还要承担重大动物疫病监测与防控、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畜牧生产指导与统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养殖场户粪污处理指、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经营使用指导监管等工作,人手不足,多数地方未配备公车和发放车补,没有行政执法处罚权,发现问题需要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存在着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
二、措施
1.加强乡镇基层监管力量。根据乡镇辖区内养殖场,动物运输单位、个人、车辆、畜禽经纪人,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多少,综合考虑畜牧兽医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足额配齐畜牧兽医工作人员,配备公务用车、发放必要补贴。回收乡镇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的人、财、物管理权,作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同时加挂农业综合执法中队的牌子,取得执法资格,开展畜牧兽医行业执法,加大监管力度。
不具备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条件的地区,可将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牧生产指导统计、养殖粪污处理指导等公益性职能划入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将养殖场、动物运输单位、个人、车辆、畜禽贩运经纪人、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监管等职能划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实施畜牧兽医行业监管,加大备案工作力度。
2.开展村级动物防疫员改革,壮大备案监管队伍。一是定职责,增加协助属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开展养殖场,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动物运输单位、个人、车辆、畜禽贩运经纪人,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监管工作职责。二是定人员,根据辖区畜禽饲养量、地理特征等科学设置村级动物防疫员数量,遵循“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组织畜牧兽医专业大中专毕业生、乡村兽医报名考试,择优录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在属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办公和考勤,参与乡镇所有畜牧兽医工作。三是实行考核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奖优罚劣。不合格的,通报劳务派遣机构,解除劳动合同。
3.实行网格化管理。根据乡镇、社区、村行政区域的划分,设立乡镇、社区、村三级网格,建立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包乡镇、乡镇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包社区、村级动物防疫员包村的服务监管模式。各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全部进入网格,配齐网格长、网格员,实行网格长负责制,签订责任状、承诺书,具体到养殖场、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动物运输单位、个人、车辆、畜禽贩运经纪人、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层层包干,做到“通知有人下、咨询有人答、技术有指导、进度有督促、责任有人担”。在开展服务的同时,监督相关单位、个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健全基础信息,实现网络监管。
4.扩大养殖场监管范围。将达到省级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结合网格化管理,明确监管兽医。悬挂公示牌,公布养殖场名称、养殖规模、畜禽种类,监管兽医和养殖场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对所有养殖场的备案、粪污处理设施配建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粪污监管制度。
5.做好宣传培训。备案前,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通过下发通告,发放明白纸、张贴宣传标语,利用微信、QQ等新媒介和农村广播大喇叭,让养殖场(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监管兽医、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证兽医、网格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备案政策,做到“谁监管谁宣传、谁联系谁宣传、谁宣传谁负责”,让相关单位、个人明确政策精神、备案与不备案的利害关系,积极主动备案。
举办备案培训班,详细讲解政策要求、备案条件材料、备案流程、网上备案知识、备案结果反馈和使用等。鼓励相关单位、个人自行登录农业农村部网上平台申请备案;不具备自行备案条件的,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落实“一次性办好”政策,提高备案效率。
6.制定政策激励养殖场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备案。结合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运行情况,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收集、处理粪污和再利用情况,制定《备案奖惩办法》。对备案积极、粪污处理设施完善、运行正常的养殖场,优先安排良种补贴、生态环保猪舍奖励、洗消中心建设补贴、优先确定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实施主体。对主动备案、运行好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优先安排各种项目奖补资金,扶持发展。达到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拒不申请备案,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发放养殖代码,不安排相应扶持项目。
7.严格检疫出证条件,促进动物运输单位、个人、车辆备案。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动物运输的备案规定,要求辖区内所有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车辆,畜禽经纪人备案,取得《备案登记表》,同时将生猪运输车辆信息上传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对接。未备案的单位、个人申报动物检疫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生猪运输车辆未备案,因其信息没有与电子出证平台对接,系统无法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其他动物运输车辆未备案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检疫申报和实施检疫。
8.落实相关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养殖场、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发挥主体作用,加强所聘用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做好备案工作,对拒不备案的人员,要解除劳动合同。
三、思考
市级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省级《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确定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的备案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方法,适时启动备案工作,实现全市养殖场户备案全覆盖,为做好畜禽养殖监管、解决养殖污染问题提供信息化支撑。
畜禽经纪人无需申报检疫,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处理措施,急需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为规范经纪人备案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对拒不备案的养殖场的处罚措施是不发放养殖代码、不安排项目资金;对拒不备案的动物运输单位、个人、车辆的处罚措施是不受理检疫申报、不实施检疫出证;可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太少,更缺乏处罚依据。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使指导服务与处理处罚相结合,完善备案工作。同时将动物运输单位、个人,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运输车辆信息与电子出证平台对接,实现备案与电子出证一体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