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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药品委托检验管理的对策研究

2023-10-19詹西里詹绮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林541199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23年18期
关键词:委托药品机构

詹西里,詹绮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 桂林 541199)

药品委托检验,通常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使用机构将药品、原辅料、包装材料委托给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获得检验结果的行为。其中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机构委托检验的往往是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既有药品,也有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随着《中国药典》2020年版的实施,药品生产企业购进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需按照药典标准对重金属含量和农药残留量进行检验,药品生产企业为降低检验成本不愿购买大型的检验设备,而将这些检验项目委托给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中标药品价格出现大幅度的下降,使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制造成本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降低检验成本成为药品生产企业考虑采取的重要措施。而将需要昂贵且使用频次较少检验仪器的检验项目委托给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成为降低检验成本的重要措施。

哪些药品检验机构有能力接受这样的委托检验呢?我国的药品检验机构包括国有药品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的药品检验机构、民营第三方检验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校的药品检验机构,接受这样的委托检验主要是国有药品检验机构和民营第三方检验机构,而高校及科研院校的药品检验机构因体制原因和资质问题,接受委托检验的数量很少。

1 国有药品检验机构的发展现状

计划经济时期,事业单位基本上是党政机关的下属部门,在人事、财务和工作职能等诸多方面接受上级党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也复制党政机关,“行政化”现象明显。如今情况出现了变化,国有药品检验机构已是独立的法人,可以从事非营利性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但是其仍然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下属机构,接受其行政管理。国有药品检验机构进行的药品监督检验分为五种类型,分别是抽查检验、委托检验、复核检验、技术仲裁检验及进口检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根据监管目的一般可分为监督抽检和评价抽检。监督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质量可疑的药品进行的抽查检验,评价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价某类或一定区域药品质量状况而开展的抽查检验。

委托检验分成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药品生产企业不知道产品质量,想通过检验获知购入的原辅料质量状况,然而缺乏检验原辅料所需的检验仪器,于是委托药检所进行检验。这是实现政府资源有效利用,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同时加强企业质量控制的重要方式。委托检验的样品通常是药品原辅料。第二种是对一个样品有疑问,企业送到药检所检验,看结果是否相同,这种可以视为一种实验室间的比对,对双方检验能力的提高都有促进作用。第三种是药品生产企业已知产品质量,但出于某些原因需要送到药检所确认的,如参与招标时,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出具药品检验所的质量报告,因此,药品生产企业想要参与招标时,也需要将产品送到药检所进行委托检验。委托检验的样品通常是药品成品[1]。

2 生产企业的药品检验机构发展现状

我国现有药品生产企业三千余家,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大型企业的药品检验机构人员素质高、仪器设备配置齐全、技术实力强,小型企业的药品检验机构人员少、仪器设备缺乏、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不强。随着《中国药典》2020年版的实施,质量标准中的检测项目增多、检验技术要求提高、检验仪器复杂昂贵,大型企业可以轻松应对,但是小型企业的检测能力却得不到有效的提高,寻求外部支持的需求更加强烈。

3 民营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发展现状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检验报告和检验数据的机构[2]。

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是从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业务发展起来的。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出台后,我国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始正式服务于社会。2002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修订,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我国降低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资格门槛,民营第三方检验机构获得了快速发展的空间。

随着2014年国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以及事业单位的改革,国有检验机构陆续退出营利性的检验业务,保留法规要求的强制性检验业务,民营第三方检验机构得以进入此前由国有检验机构垄断的市场空间。但不同行业国有检验机构退出的进度不同,国有药品检验机构改革的进度稍慢,且药品行业是特殊的行业,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改革更需谨慎。

药品生产企业是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客户,作为甲方,有可能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弄虚作假的合格检测数据报告。此外,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取得资质以后,在检验能力不够全面或者业务量较多的情况下,可能未经客户同意即将部分检测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而分包的检测机构没有取得相关资质,更没有接受客户的审计,也没有确认被转包、分包的单位在人员资质、采样规范、样品保存、运送规范等方面的合规性,这导致了检验结果充满了不确定性[3]。

4 “质量源于设计”理念下的委托检验

药品的全生命周期包括了药品的开发期、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简单来说,就是药品上市前和药品上市后两个阶段。药品的上市前研究,是为其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获益评估提供充分证据,以满足上市的基本要求,对于评价一个药物的研发成功与否至关重要;而药品的上市后研究,既是上市前研究的完善和延续,又为某些重大问题的解释、决策提供关键证据,同样是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环节[4-5]。

我们对产品质量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产品质量是检验出来的”,第二阶段是“产品质量是生产出来的”,第三阶段是“产品质量是设计出来的”。在“产品质量是设计出来的”的阶段,我们将药品上市后的规模化生产所遇到的物料问题、生产设备问题、生产工艺问题和产品标准问题在产品设计这个阶段就一并解决,产品生产严格遵循药品GMP要求,这样就能保证上市后商业批次规模生产的产品质量[6]。

在“质量源于设计”的理念下,产品只要是按照科学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的,生产全过程严格遵循药品GMP要求,当生产过程中的变更和偏差被评估为受控状态,产品质量就是可靠的,产品检验结果不过是验证而已。在“质量源于设计”的理念下,产品质量需要从事后把关的检验思维转换到源头优化的预防思维,将质量管理贯穿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仓储物流、药品使用等各个阶段,这样方能实现产品的全面质量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产品检验不再是产品质量的主要判定标准,不再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而是根据质量风险原则设定检验周期进行抽检,以验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效果。如果不把产品质量的控制放在产品检验这个阶段,药品生产企业则可将产品检验委托给第三方检验机构,而将节约下来的资源投入到产品的设计和生产中,这样更有利于产品质量的提升。

从目前出台的法规来看,法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药品标准完成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不允许委托给第三方检验机构,只允许中药材、中药饮片、原辅料、包装材料进行委托检验,而且该检验项目必须使用大型的检验仪器设备。从药品监管部门来看,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完成产品所有检验项目检验的必备条件,委托检验只能作为补充手段。当生产企业出现检验仪器故障,或检验人员休假、离职等情况时,可能会导致产品不能及时完成检验,产品无法放行出厂,从而使企业出现重大损失。这也将导致少数生产企业在检验时造假,让有质量风险的产品流向市场[7-8]。

随着药品行业的变化及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将得到提升,药品监管制度将更完善,第三方检验机构专业能力、合规意识也将增强。在“质量源于设计”的理念下,药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能力更强。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检验可以适当降低门槛,如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可以向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不再要求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才能进行委托。放行出厂的制剂产品,原则上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如遇检验仪器故障或检验人员休假、离职等特殊情况时,相应的检验项目可以向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5 加强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管理措施

随着药品行业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药典》2020年版的实施,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制剂产品的检验要求提高,中小药品生产企业的生存问题日益严峻,企业无力继续加大投入,购买大型检验仪器设备,这必然增加了委托检验的需求,第三方检验机构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加强监管日益重要。随着药监部门的改革,地市级的药品监管力量减弱,加上原来就存在的监管专业知识欠缺、专业监管能力弱的问题,则需要通过增加专业人士的引进以及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解决,但是这样必然会需要政府投入更多的资源,这对财政资源日益紧张的政府来说显得力不从心。所以引入第三方检验机构,让市场帮助政府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也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加强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管理措施建议如下。

5.1 提高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是监督第三方检验机构责任主体的意识。当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下,持有人是监督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责任主体。当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并非同一主体的情况下,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协议时,应明确是持有人还是药品生产企业是监督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责任主体。持有人或生产企业应对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资质和检验能力进行审核,委托前应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现场审计,对检验机构的资质文件、人员机构、实验室设施、试剂及标准物质、标准操作规范、质量体系管理、文件管理等进行审计。第三方检验机构人员流动性较强,新入职的员工多,对人员资质和培训情况应重点审计。现场审计后,持有人或生产企业的质量负责人根据检验机构资质和现场审计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合格供应商目录[9]。

与第三方检验机构应签订委托协议,协议应严格限制其转包、分包行为,协议应明确受托方应进行检验方法的验证、转移或确认,验证、转移或确认的方案和报告应由持有人或生产企业进行审核批准。协议应明确受托方应将检验结果超标(OOS)和检验结果超趋势(OOT)通知委托方,以便于委托方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协议应明确送检样品的留样管理应符合药品GMP的要求,还应明确要求受托方的关键人员、实验室设施和检验资质能力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根据情况安排现场审计。

持有人或生产企业应采用盲样检验等方式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后检验能力或合规性有欠缺的机构应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如果有多家供应商,应开展实验室比对工作,以了解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情况。持有人或生产企业应定期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10]。

5.2 加强政府的外部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发布药品委托检验协议撰写指导原则,建立对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准入资质要求,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要求、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的注意事项等。药品监管部门应要求药品GMP检查延伸至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查人员应按照药品GMP要求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将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药品监督部门应建立全国的备案信息平台,对持有人或生产企业提交的委托检验备案情况向社会公示,这将有利于社会监督第三方检验机构,有利于优秀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从众多的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

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的信用资质情况建立分级监管的模式,落实日常信用评级机制,将企业日常信用评级情况予以公布。

5.3 提升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建立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声誉制度 由于第三方检验机构发展历史短、以中小企业机构为主体、人员流动性强、新入职员工多、专业培训欠缺、高端专业人才缺乏、检验仪器资源不足,导致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不足以满足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第三方检验机构需加大对高端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完善内外部的培训制度,充实检验仪器资源,这样才能提升检验能力,提高检验质量,从而在业内形成良好的品牌效应。

声誉是第三方监管中介制度的生命线,这需要检验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努力,在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双管齐下的模式下,建立良性发展的信任和声誉机制,使得声誉好的检验机构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声誉差的检验机构则受到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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