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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制度型开放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2023-10-16张大卫

全球化 2023年5期
关键词:跨境贸易电商

张大卫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发展催生的新贸易方式。随着在世界经贸格局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它越来越多地成为各种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中重要的议题。在全球经贸治理面临严峻挑战的今天,实现中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本出路在于着眼当下出现的问题和迫切需求,进一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深化国际合作,丰富包括跨境电商在内的数字贸易发展场景与实践,构建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一、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基本逻辑和理论与制度创新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的产业变革正深刻影响人类的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演进、组合、迭代,不断刷新着人们的认知,也不断改变着要素流动、市场配置、产业组织的形成与运行方式。数据已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字网络使人们结成了新的生产关系。

我们现在把被数字技术影响和改变的经济活动称为“数字经济”。从本质上讲,任何技术在制造和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都是为了价值目标的实现。数字技术推动的数字经济发展,必然会深刻影响并改变传统贸易方式,形成一些新的贸易方式,数字贸易即为其最集中和成熟的代表。数字贸易的产生和繁荣发展有三个基本逻辑:第一,数字贸易是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变革的必然结果。产业变革的重要内容是产业组织变革。传统意义上的产业组织是指产业间、企业间在运营发展中结成的市场关系。这种关系过去表现为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有形或无形的网链。现在互联网平台推动形成了新的产业组织,即平台经济。在互联网平台上,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结成了一种新的紧密的市场关系。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功能,从信息撮合到资源配置、市场销售、物流组织、金融匹配、商务服务,乃至价值实现等等,比传统的产业组织更快捷、更便利、更精准。同时,它还具有生成数据资源及连通政府服务的能力。这一变革必然会深刻影响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数字化平台在促进贸易发展、协调组织市场方面可以发挥更强大的作用。第二,数字贸易是数字技术价值实现的必然渠道。在现实生活中,任何新技术的发展(包括演进、迭代、集成、组合等),都是为了提高应用效率,并通过应用促进生产制造与社会服务价值目标的实现。新技术与生产、服务活动的紧密结合和对传统经济形态的改造,有力推动了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冶炼、蒸汽、电气等为代表的通用技术,其价值都是广泛用于经济和社会活动才体现出来的。数字经济和其他经济形态一样,其生产的产品,只有通过贸易才能实现价值。换句话说,因为贸易是实现商品价值的唯一途径,因而有数字经济必然产生数字贸易。第三,数字贸易是顺应贸易全球化、自由化、便利化发展趋势的时代选择。自由贸易和贸易便利化发展的主要动因,来自于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与选择。这种选择积累集合起来,便会形成强大的市场力量,影响物品及服务的价格、销售量及交付方式。数字贸易在满足消费者对成本、质量、体验、审美、服务等的价值追求方面,有着传统贸易不可比拟的调适和供给能力,消费者和市场既然选择了便捷强大的数字贸易,其进程便有了某种不可逆性。

数字贸易的形成是数字技术发展不断改变传统贸易内容和贸易要素配置方式的结果。这种改变,在催生一系列新模式新业态的同时,也必然要求建立在其上的生产关系及相应的贸易制度作出深刻调整。数字贸易发展也全面推动了全球经贸治理体系和国际贸易制度的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倡导“发展数字贸易”的同时,更加强调了推动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党中央为顺应全球化发展及深化中国与世界经贸合作而作出的这一重大战略安排,给数字贸易发展和制度创新指明了方向。当前,制度型开放已成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开放的重要动力与主要内容。笔者认为,推动制度型开放重在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在规则、规制与标准等方面与国际通行的制度进行衔接、对轨;二是更多地参与规则、规制与标准制定,推动全球经贸体系改革与创新;三是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履行负责任大国的担当;四是促进国内经济结构的转型、调整与升级。

数字贸易快速发展,为全球贸易繁荣与增长提供了新的动能。据中国信通院提供的数据,2019年全球商对客(B2C)跨境电商市场规模达4400亿美元,全球跨境网购人数达3.6亿人次,而2020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已达3.17万亿美元。(1)中国信通院:《全球数字经贸规则年度观察报告(2022年)》,2022年7月。鉴于发展数字贸易是经济全球化、自由贸易和贸易便利化的必然选择,全球主要经济体及世界经贸体系的各种多双边机制都十分关注数字贸易相关议题的讨论与规则的制定,并在一些领域取得重要进展。从1998年发布《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到2020年签署《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国际社会通过不懈努力,共同推动了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和谈判机制的逐步构建。据中国信通院的数据,2012年至今,超过90%的服务贸易协定中包含有数字贸易(电子商务)的内容。截至2021年底,已签署的自贸协定中,共有119个包含了数字贸易相关规则,覆盖了110个国家。(2)同①。

表1 全球主要多双边机制中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

实现数字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几大因素的保障:一是先进的技术基础,包括云计算、数据集成与分析、人工智能、数字化平台、5G等的应用与支撑能力。二是通过平台经济的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形成基于网络平台的市场关系和新产业组织、新供应链体系。三是政府监管创新和政策供给以及良好营商环境的再造。四是顺应全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发展和国内消费升级的强健而富有韧性的供应链。五是参与规则、规制议定的能力和支持制度型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能力。但相对于技术进步、供应链体系等因素而言,基于传统货物和服务贸易的现行全球经贸规则体系,尚不能适应贸易对象与贸易方式的数字化演变。数字贸易领域的“规则赤字”,以及各国的“政策赤字”和全球“治理赤字”,为全球消费者、众多厂商和服务商带来了诸多困惑与不便。各国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使众多数字贸易的从业者屡屡产生“挫折感”。

中国政府在数字贸易的发展与制度、模式创新上一直持开放、包容和鼓励的态度,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推动了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并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有关国际合作协定。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也多次在世界海关组织(WCO)、世界贸易组织(WTO)机制内提出推动全球数字贸易发展与规制对接、创新的建设性意见。近年来,中国在数字贸易的理论、政策设计、监管模式和业态实践上实现了一系列的新突破。如,在政府监管创新上,中国海关总署陆续推出了跨境电商“9610”“1210”“1039”“9710”“9810”等通关监管模式;在政策导向上,商务部每年发布政府白皮书《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连年发布《全球数字经贸规则年度观察报告》;在理论研究上,中国智库深入开展了以跨境电商为视角的关于数字贸易研究,及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研究等;在实践中,中国众多外贸进出口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建设企业、供应链管理企业,特别是深圳跨境电商协会及驻地企业、杭州阿里巴巴国际站、河南中大门及河南数字贸易研究院、北京国图集团公司等,都站在业态和贸易模式创新的前沿,为推动中国数字贸易及跨境电商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不断深化对数字贸易和跨境电商内涵的理解

进一步加深对数字贸易、跨境电商的理解,并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

(一)关于数字贸易

多年来,国际国内对数字贸易的概念一直存有争论。当下,数字贸易的定义有宽口径和窄口径之分。窄口径概念,主要指贸易对象的数字化,其中包括了可交易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两大类。数字产品包括数字内容、软件、社交媒体等产品和通信、云计算、搜索引擎等技术贸易;而数字服务主要包括跨国贸易中以数字化为手段提供的各类增值服务,即通常所说的服务贸易。这一定义主要是以美国为代表,我们过去在管理上也长期持这一观点。宽口径概念,主要包括数字贸易化和贸易数字化两大部分。这里,前者指的是数字产品贸易和数字服务贸易;后者指的是数字货物贸易,即概念中增加了贸易数字化的内容,对此最容易理解的就是跨境电商。宽口径的定义主要是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组织为代表。

目前,宽口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接受。其主要原因是,传统贸易模式、贸易形态伴随数字技术的进步与创新不断演进,产业数字化使传统贸易品中的数字技术含量大幅增加,一些服务贸易的内容已融入到产品中,贸易主体、贸易业务边界、贸易过程与方式、政府监管都受到数字化的深刻影响,都包含了数字化增值服务的内容,形成了相互交融的新业态和新贸易方式。全球跨境电商的发展正是这一变化的产物。由于市场主体的不断探索和政府监管的不断创新,快速发展的中国跨境电商产业,在国际上已经具有了强大的影响力,在国内也有力支撑了“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中国作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拥有消费升级形成的巨大市场,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前景可期。

顺应数字贸易发展和数字经贸规则规制内涵、外延不断丰富的大势,为更好地参与全球数字贸易合作、更深入地参与数字贸易规制的制定,中国政府对数字贸易概念的理解不断深化。2021年,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将数字贸易概念认定为,“数字贸易是以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交付为特征的贸易新形态”。这一概念的核心内涵,一是将数字贸易归类于服务贸易之中,强调了它的服务贸易新形态的属性;二是明确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2022年,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1》将数字贸易概念的认定调整为,“数字贸易是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促进效率提升和结构优化的一系列对外贸易活动,包括数字订购贸易和数字交付贸易两种业态”。这里数字订购贸易指的是依托数字平台完成订单的贸易,也就是跨境电商;数字交付贸易指的是在数字平台上实现数字产品交付的贸易,也就是数字服务贸易。

中国采用宽口径的数字贸易概念,不仅可以更好地与OECD、WTO、IMF等国际组织的概念对接,在开展国际数字规则谈判时可以更好对标对表,有利于推动中国跨境电商的成熟实践上升成为国际规则,而且可以更好地把跨境电商培育成为贸易增长的新动能,丰富制度型开放的内涵,推动贸易强国、数字中国等国家重大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关于跨境电商

经过短短十多年的实践探索发展,跨境电商的内涵得以不断丰富和完善。在当前语境下,跨境电商即是以货物贸易为基础,加上信息化平台、国际物流、支付结算、融资授信、通关报关、商业服务、加工服务、政府监管服务等一系列重要环节所构成的集合。这其中除货物贸易自身外,其他内容都可包含在服务贸易之中。而在跨境电商形成的供应链体系中,这种服务既可是线上的,也可是线下的。进一步发展下去,数字化产品也可与线上线下服务贸易形态相结合,成为跨境电商的主要业务范围。

图3 2019—2022年中国跨境电商出口额相对全年货物贸易出口额增长情况

当前,跨境电商不再仅仅是一种业态,它已成为多种服务叠加形成的新生态系统,是数字货物贸易和数字服务贸易的集成。跨境电商的发展潜力不仅可以把贸易规模做大、把产业链拉长,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把后端的增值加工、国际物流、国际金融等服务贸易发展和政府部门的监管制度创新带动起来。特别是,它可以通过向数字贸易领域的拓展,解决好数字化通关、数字化平台、数字市场准入、数据跨境流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技术创新、产权保护、数字营商环境等问题,使跨境电商真正成为支撑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力量。

作为数字贸易创新模式,跨境电商已成为构建中国安全、可靠、顺畅的全球供应链的重要支点。当下,传统的贸易活动正遭遇种种困难和挑战,包括一些国家提出的“脱钩”问题、无端设置的贸易壁垒问题、因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不同搭建的“友岸外包”供应链问题等。而跨境电商给人们提供了新的选择,它在打破种种“问题”鸿沟上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与前面所述数字贸易发展的基本逻辑一样,跨境电商的这种重塑性力量也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来自于生机勃勃不断发展的数字技术。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充分表明,先进技术的发展是任何力量都阻碍不了的。正如没有任何力量能做到不让某个国家进入铁器时代、蒸汽时代、电气时代和互联网时代一样,数字化技术发展应用的全球化也是不可阻挡的。第二来自于市场和消费者的选择。当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时,任何强制、任性的断链脱钩行为都会显得渺小。民众在消费过程中的选择行为也是促进自由贸易、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正是由于顺应了这两种力量,跨境电商的创新发展才有了充沛的能量。

三、着力解决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赤字”和“规则赤字”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用调查研究的办法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和支持跨境电商向着“买全球、卖全球”的目标迈进,都是他在调查研究后作出的重要决策。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数字贸易和跨境电商发展的战略目标,一是要有规划、政策的引领,二是要找准相关产业业态发展的短板、痛点,以务实的态度正视市场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障碍和困难,以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以跨境电商为例,当前中国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的痛点和堵点仍主要集中在产业配套服务和政府监管政策供给不足上,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际物流受制于人。中国国内物流业发展很快,但在国际物流领域,我们尚缺乏足够的物流综合集成能力和供应链管理能力。这也是造成中国对进出口产品经营管理及定价能力弱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在国际速递领域,由于市场严重依赖少数几家国际垄断巨头,这不仅抬高了中国相关企业的物流成本,也会使我们受到脱钩断链的威胁,以至影响中国国际供应链的安全稳定。二是海外仓建设布局存在短板。据不完全统计,至2021年底,中国拥有各类海外仓2860个,面积仅2900万平方米,远不能支撑中国遍及全球的贸易网络。海外仓不仅仅是仓储设施,还应是国际供应链体系的枢纽和网络节点,具有分拨、配送、包装、退换货、维修、展示、零售、体验甚至金融、信息服务等各种功能。缺乏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海外仓,既制约了“中国制造”海外服务能力的提升,也不利于增进数字贸易发展所需要的数字服务、数据集成与跨境流动管理能力。三是支付结算高度依赖国外少数支付机构。这些机构凭借垄断地位不但收取较高的服务费,而且对电商卖家销售回款时间较长,一般需要1~2个月才能收到货款,影响电商卖家的资金流水。四是跨境电商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电商企业大多为中小微企业,传统的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融资方式均不适应小型市场主体,基于大数据画像的新型征信和融资方式还没有发展起来。五是跨境电商的监管方式还有待创新。为支持跨境电商发展,中国出台了“9710”“9810”等贸易通关新监管方式,但由于征税、结汇等方面细则制度不完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仍是普遍采用“0110”一般贸易方式通关。在进口环节,仍然存在着商品品种过窄、消费额度限制和“线上下单,线下自提”(O2O)模式,从而难以在消费中心城市商圈推广等问题。

这些痛点和堵点的出现要求我们应继续完善数字贸易和跨境电商的顶层设计。当前,国际形势和全球化正迎来新变化及新发展,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提速,城乡居民消费升级加快,消费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要充分认识蓬勃发展的数字贸易和跨境电商对于拓展国际市场和激活国内消费的重要作用,要将跨境电商作为中国推动建设贸易强国和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抓手,作为中国参与全球新一轮产业分工合作、参与塑造国际经贸新规则的重要切入点。解决数字贸易发展遇到的问题,有一些重要工作需引起重视。仍以跨境电商为例:

一是支持企业参与境外贸易基础设施建设。2023年是“一带一路”倡议十周年。十年来,中国与沿线广大发展中国家经贸合作取得了重要进展,这种经贸合作也面临着高质量发展的任务。目前,中国跨境电商的主要市场还是集中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与地区,但众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电商业务的市场空间很大。沿线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普遍问题是物流、外贸等基础设施短缺。要支持中国企业更多地参与到沿线国家物流枢纽、分拨中心、枢纽中转仓、终端配送仓等建设中,让更多中国制造商品沿着中欧班列、“空中丝绸之路”和“数字丝绸之路”,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走出去”。

二是支持建立跨境电商的全球配套服务体系。要支持中国物流企业从高度竞争、内卷的国内物流市场转向可以大有作为的国际物流市场,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国际物流服务。要支持中国支付企业“走出去”,探索新型结算方式,特别是跨境电商本币结算业务,助力人民币国际化。要搭建并支持中国大型数字交易平台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扩大全球零售贸易市场份额,为跨境电商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要充分发挥中国数字贸易和跨境电商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竞争优势,放手放胆让其积极创新业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培育企业加强供应链管理能力,使目前的一批中小型独立站,成为由信息撮合、市场资源配置到终端交付全链路管理的贸易集成商和供应链管理平台。

三是要继续探索监管方式创新。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进步。跨境电商作为新贸易业态,要在不断创新的基础上,使监管方式成熟定型。对于“9710”“9810”等监管方式,要针对征税、结汇等关键环节,尽快拿出能为跨境电商企业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而不是让它只有统计的意义。针对O2O等贸易新业态,要探索电子围栏制度,利用海关账册和事后信用管理等办法,使线下展示和零售业务能够走出保税区围栏,带动商业实体店发展,创造更加丰富的商业场景,以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促进商业形态的创新与繁荣。对监管方式较为成熟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要赋予其公平的监管政策,逐渐把现在的正面清单管理转为负面清单管理。针对含锂电池的电子产品不能航空运输的问题,要借鉴香港经验,通过试点,探索建立一套安全可靠的操作规范。要支持组建全国层面的跨境电商行业性自律组织,使广大中小跨境电商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四是要推动中国跨境电商发展模式规则化、国际化。中国在积极参与全球经贸治理的同时,一直希望在国际经贸领域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规则方案。中国不仅要做国际规则的践行者和参与者,也能成为国际规则的贡献者和引领者。跨境电商是目前中国最有可能实现规则设计突破的领域。比如“1210”模式就得到了WTO、WCO的高度认可。要将这些成熟的经验做法向国际推广,可以通过《京都公约》等国际协定,探索将“1210”反向复制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国外也可通过建设保税区和复制“1210”模式,与中国更加便利地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合作。当前,中国正在或将要开展中国—东盟自贸区3.0、RCEP升级、CPTPP、DEPA等重要经贸协定的谈判工作,应积极争取把跨境电商的相关模式和规则纳入其中,为全球经贸繁荣与合作贡献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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